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約定勞動關系的書面協議,規范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下面是一些常見的勞動合同模板,供您根據需要進行修改和補充。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一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務操作指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試用期內。
2、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崗位予以調整。
5、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轉產轉型、技術改造后某些生產崗位消失等。
6、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后達成新的協議變更原有的約定。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二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
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于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后,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的法律解答。總之,因為我們勞動者通常都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對變更勞動合同有拿不準的問題時,請你最好咨詢專業律師。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困惑,歡迎你聯系我們,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三
的變更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因主客觀原因發生變化,原先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已經不能履行,所以,需要對雙方勞動合同進行相應變更。勞動變更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勞動變更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協議書。
(員工工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對年月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二、本協議生效后,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20__年__月__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三十九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煉、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甲方:乙方:日期: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甲方:aa公司。
乙方:(員工工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雙方在年月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第條第款作如下變更:
二、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aa公司乙方(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四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起始至終止之間的時間,或者說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段。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重要意義。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系,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恒不變的關系,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系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系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三合同分類。
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即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五
因原因,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現變更本合同部分內容。
(一)(二)(三)(四)(五)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者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雙下第種類型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____年___月_____日起生效。(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合同:本合同于____年___月_____日生效,于工作完成時終止。其中試用期于____年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
勞動合同續訂書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原勞動合同,續訂合同類型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__日起至年工作地點為。
第四條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乙方實行工時制(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六條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七條甲方嚴禁牣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份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赤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或按月日止。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六
合同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合同名稱)合同(合同號:,下稱“原合同”)。由于原因,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對原合同內容作出如下變更,并由雙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條款:
現修改為:
2、原合同條款:
現修改為:
3、刪除原合同條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協議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協議變更的內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仍然適用,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1。
地址:北京海淀區雙清路同方大廈a座2層地址:郵政編碼:100084郵政編碼:經辦人:經辦人: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號:帳號:
年
月日2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男女戶口性質:非城鎮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甲、丙雙方進行人事調整,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乙方原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職務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變更后,丙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工資等相關手續。
4、丙方認可此協議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變更協議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丙方:簽字(蓋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八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原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補充。他發生于勞動合同生效后尚未完全履行期間,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和發展,是確保勞動合同有效和勞動過程順利實現的重要法律手段。《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孫某于20xx年年初入職某酒店,任大堂主管,月薪8000元。20xx年8月孫某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9萬余萬。該酒店辯稱酒店行業不簽訂勞動合同是普遍現象,而且孫某在外面已經掛靠社保,入職時也曾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孫某的仲裁申請后,該酒店不服訴至法院。
該酒店不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
從用工之日起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即使勞動者本人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當及時終止勞動關系,防止違法用工。本案中,酒店行業普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不能成為該酒店不予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同時,孫某社保在外面掛靠也不能影響其勞動合同的簽訂。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法院判令該酒店支付孫某11個月的工資。
(1)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使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1個月大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而且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
每個用人單位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同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勞動爭議中處于被動。
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用人單位。即使當初未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諸多合理因素,但也無法證明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一旦產生勞資糾紛,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必然要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是從履行的時候起,主要是因為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而對建立在錯誤基礎上的勞動合同是不應予以承認的。
用人單位違法調整勞動者崗位和薪資等勞動合同內容的,除應當賠償造成的損失之外,如果造成勞動者辭職的,視為推定解雇,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九
甲方:(新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丙方:(原用人單位)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就甲方今后取代丙方繼續與乙方履行勞動合同一事,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丙雙方現有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丙方主體由甲方取代。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簽署的《崗位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如有),以及其他與原合同相關的合同類文件中規定的所有權利、義務)變更為由甲方和乙方繼續履行,丙方的權利、義務均隨之全部轉移給甲方。同時,丙方不再作為原合同(原勞動關系)的當事人。
二、甲乙丙三方均承認,本協議簽訂后,丙方與乙方之間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此時未造成乙方與丙方的原合同解除,因此不產生經濟補償金問題。但將來一旦出現乙方與甲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被解除或終止,且按法律規定乙方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時,計算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時,必須連同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時間一起合并計算,作為乙方應獲得經濟補償金總的工作時間。
三、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照原合同之約定繼續履行原合同。與此同時,為了備忘,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附件(《勞動合同》)來重申和變更原合同中的要點內容。
四、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十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二、本次勞動合同變更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
三、本變更協議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附件甲乙雙方原勞動合同一份,以作補充。
甲方: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公章)(簽名)。
日期:_________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十一
《勞動法》第17條明確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合法地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提出或接受變更合同的條件;二是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三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變動職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職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變動。如果職工不同意變更,企業也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自主權為由強行變更,甚至在職工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停發工資、限期調離等決定,這樣做顯然是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支付賠償金。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十二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我們雙方于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現根據《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似對原勞動合同的第______條第______款第____項的內容作如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
是否同意變更,請于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于20xx年xx月xx日發出的《變更勞。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______(勞動者):
變更內容主要有: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請十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單位(職工)蓋章或簽: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十三
一般來說,這些調動都是向好的方向變,如增加工資、調到勞動者住所附近的地點工作等,所以,也不常因此而產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的變更使勞動者的收入、待遇、工作環境等等不如從前,則往往會挫傷員工士氣發生勞動糾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如實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此進一步規定了全面履行的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所謂“全面履行”,不僅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沒有遺漏的履行義務,還要求適當履行。
由于勞動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國家對勞動關系的調整制定了諸多的規定,其包含了勞動基準法及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等,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法律承擔法律責任。從勞動者一方來看,勞動者不僅要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勞動義務,同時,還要達到用人單位對工作的數量和質量要求,要依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于員工未適當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或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或者進行必要的培訓,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同時,法律對于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達不到用人單位要求的,付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些來自法律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都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均須全面、適當的履行勞動合同。
當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組織管理,也是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然而,這也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為所欲為。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提供的勞動條件不符合約定標準,勞動者可以依法有權拒絕履行義務,并可以控告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不屬于違反勞動合同的范疇。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以后,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意,一經訂立便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現實生活是復雜的,人們無法確定的預測將來發生的情況,所以,為適應變化無常的客觀情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有條件地變更,即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時,法律又不是僵化的,為加強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組織管理自主權,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這些情況通常包括: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勞動合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重大的法律事實的出現等等,如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或者是用人單位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調整經營策略,撤銷部分崗位、工種等,這些情形都屬于原勞動合同因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改變的范疇,勞動合同也因此而發生變更。另外,此次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中,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可以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進行變更,即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上述的案例便是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變更的情況。在以上三種情形下,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能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同時,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變更的情形,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具備約定情形時,用人單位一方可能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操經驗,變更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等;另一方應及時做出答復,否則將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有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其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失敗,原內容繼續履行。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同時,對于勞動合同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變更書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對于特定的情況,不須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的,只需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即可。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則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內容。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是在勞動合同生效后終止前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對勞動合同變更問題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不能拖到勞動合同期滿后進行。依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那時便不存在勞動合同變更的問題了,也很容易因此而產生爭議。
勞動合同變更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局部的更改,如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工作地點等,一般說來都不是對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變更后的內容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往往不發生效力,僅對將來發生效力,同時,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勞動合同雙方還應當履行。
勞動合同變更與勞動合同解除不同,勞動合同變更并不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等方面的問題。但是,由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對對方造成損失的,提出變更的一方應當承提損害賠償責任。
作為勞動合同法的一個亮點,勞動合同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部分,關于支付令的規定,被普遍認為是對勞動者保護的一項新的措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支付令即民法上的督促程序。支付令所反映的是,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當事人雙方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這是一種非訴法律程序,其具有簡易,靈活的特點,且經過法定期間后便具有強制性。這一規定,有利于勞動者在付出較低成本的情況下,快速的解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糾紛。另一方面,法律還規定了支付令的異議程序,即用人單位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向管轄法院提出書面議異,督促程序便會終結,且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我們也必須看到,從操作實務上分析,督促程序雖然為勞動者快速解決工資支付爭議提供了途徑,但是其作用并沒有人們想象中的那么大。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十四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原《勞動合同》有關事宜(或特定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條款如下:
1、原《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由更為,工作崗位由變更為。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勞動合同》的其余部分繼續有效。
3、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蓋章)(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熱門15篇)篇十五
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二、本協議簽訂后,原勞動合同書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