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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一
申請人:***住址:************************電話:
被申請人:
聯系人:
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與申請人的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具體鑒定事項。
1,ct復查不及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3,手術延誤。
4,上述過錯與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來的嚴重后遺癥有因果關系。
5,過錯與后果因果關系的參與度有多大。
事實和理由。
1,ct復查不及時。
患者于8月2日2點出現再出血癥狀并不斷加重,需要神經內科及時復查ct。但事實上5點才在會診后做的ct。根據復查ct報告腦出血已經從入院的10毫升增加為60毫升。因為手術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術記錄記載清除出來的血有60毫升,證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據**主任查房意見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時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時候及時手術。
根據8月1日22點10分的門診病歷記載,發病已經5小時。到次日2點,發病已經9小時。如果在3點左右完成ct檢查,在4點至5點之間做手術已經符合時間要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根據病程記錄,從2點后病情不斷加重。已經具備需要神經外科會診的條件。但5點神經外科會診才進行。
3,手術延誤。
因為上述原因,手術在發病后次日7點開始。此時,發病已經14小時,再出血已經發生5小時。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間。已經喪失了最佳手術時機,盡管手術挽救了生命,但確帶來了嚴重的后遺癥。
北京法源司法鑒定中心。
申請人:***20xx-3-8醫療過錯鑒定申請書二:醫療過錯鑒定申請書(868字)申請人:,女,年月日生,漢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現住: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號,聯系電話:
訴訟代理人:
申請事項: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陳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醫院一般醫療損害一案現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
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徐陳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請法院依法核。
1、鑒定書認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藥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導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實是,患者完全是因為單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導致患者的死亡,與丙肝病毒和藥物無關。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項化驗指標足以證明本次鑒定書的關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結論是錯誤的。
2、供體的病原學檢查沒有檢驗記錄,法律原則是重證據不重口供,被告口述進行了檢查沒有檢驗記錄的證據支持,病原學檢查的事實不能成立。因此,鑒定書認為供者的腎臟符合腎移植要求的結論是錯誤的。
3、鑒定書認為患者長期接受免疫抑制劑,全身處于免疫抑制狀態,病死率高預后差,故被告的醫療過失行為對患者的死亡應承擔輕微責任。這一結論是錯誤的。事實是,李可文術前肝功化驗各項指標完全正常,免疫狀態正常,因為本次住院術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醫院造成的醫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舉證證明提供了合格的腎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劑alg(可能帶有乙肝病毒)藥物,導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誤診誤治,導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復制肝細胞壞死肝功能衰竭,從而導致李可文死亡!舉例說,司機駕駛機動車違規發生交通事故將行人撞死,鑒定責任時要對死者分別對待,這位死者身體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體強壯就不會撞死,所以,死者身體太弱應當承擔死亡的主要責任,而違規的司機承擔輕微責任。這樣的鑒定結論難道不夠可笑嗎?故此,原告再次提出進行醫療過錯責任比例的司法鑒定。請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請求。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二
申請人:柳穎瑩寶,別名魯奕楠,女,現年1歲,漢族,原住址:新鄭市城關鄉小占莊村,現住址:新鄭市辛店鎮魯樓村。
法定代理人:柳穎瑩,女,漢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新鄭市辛店鎮魯樓村。
被申請人:新鄭市第一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陽,系該院院長。
申請事項:
1、對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住院期間,腸道穿孔及失診、誤診造成人身損害做出正確醫學鑒定。
2、本案的費用及醫療等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元月28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出生住院期間,由于被申請人單位醫療技術差,沒有準確檢查與診斷。醫務人員在對申請人治療期間造成腸道穿孔,導致申請人在人身、精神及經濟造成創傷,被申請人沒有盡職盡責,為此,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醫療鑒定機構做出正確結論。
此致
新鄭市衛生局醫療事故鑒定中心。
申請人:柳穎瑩寶,別名魯奕楠。
法定代理人:魯曉磊柳穎瑩。
20xx年1月30日。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三
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術手段,對案件中發生爭議并具有專門性的問題進行檢測、分析和鑒別的活動。鑒定文書屬于鑒定結論,是一種重要的證據。鑒定結論是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的重要根據之一,是查明事實真-相、確定案件性質和明確責任的重要證據。因此,鑒定結論有“證據之王”的美譽。
發生醫療糾紛后,無論是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還是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都必須支付高昂的鑒定費用,讓患者及其家屬望而卻步。
據筆者所知,在北京地區,無論是患者還是醫療機構,向各區(縣)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首次鑒定的費用為3000元;如果對首次鑒定不服的,申請北京市醫學會再次鑒定的鑒定費用為3500元;如果由中華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則費用更高,為8500元。
而且,隨著物價的不斷上漲,鑒定費用也在“水漲船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也許,對于財大氣粗的醫療機構來說,區區幾千元,只是“九牛一毛”;但是,對于患者及其家屬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患者或醫療機構向國家司-法-部公告在冊的有醫療過錯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醫療過錯鑒定,鑒定費用一般在8000元左右,甚至10000元。高昂的鑒定費用,讓患者及其家屬“目瞪口呆”。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法律根據是《全國人大棠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決方案:
鑒于醫療糾紛的鑒定費用過高這一不爭的事實,為了減輕患者及其家屬的經濟壓力,筆者認為,在鑒定費用的承擔問題上,可以先由醫療機構墊付。
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術手段,對案件中發生爭議并具有專門性的問題進行檢測、分析和鑒別的活動。鑒定文書屬于鑒定結論,是一種重要的證據。鑒定結論是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的重要根據之一,是查明事實真-相、確定案件性質和明確責任的重要證據。因此,鑒定結論有“證據之王”的美譽。
發生醫療糾紛后,無論是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還是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都必須支付高昂的鑒定費用,讓患者及其家屬望而卻步。
據筆者所知,在北京地區,無論是患者還是醫療機構,向各區(縣)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首次鑒定的費用為3000元;如果對首次鑒定不服的,申請北京市醫學會再次鑒定的鑒定費用為3500元;如果由中華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則費用更高,為8500元。
而且,隨著物價的不斷上漲,鑒定費用也在“水漲船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也許,對于財大氣粗的醫療機構來說,區區幾千元,只是“九牛一毛”;但是,對于患者及其家屬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患者或醫療機構向國家司-法-部公告在冊的有醫療過錯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醫療過錯鑒定,鑒定費用一般在8000元左右,甚至10000元。高昂的鑒定費用,讓患者及其家屬“目瞪口呆”。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法律根據是《全國人大棠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決方案:
鑒于醫療糾紛的鑒定費用過高這一不爭的事實,為了減輕患者及其家屬的經濟壓力,筆者認為,在鑒定費用的承擔問題上,可以先由醫療機構墊付。
如果構成醫療事故,鑒定費用則直接由醫院全額承擔;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院確實存在醫療過錯(如誤診、漏診、手術不當、處置不及時和病歷書寫不規范等情況),鑒定費用應由醫院根據過錯程度分擔;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既不構成醫療事故,也不構成醫療過錯,患者的疾病完全是由患者的原發性疾病引起或不積極配合治療而擴大的部分,則由患者承擔該鑒定費用。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四
在醫療侵權案件訴訟中,司法鑒定成為訴訟中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而在鑒定中進行的聽證會又是一個必經程序。因此,相對患者而言寫好一份充分、詳實的陳述材料又顯的相當重要。現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司法鑒定機構依法出具的鑒定書成為法院最終判決的依據,從另一個意義上看鑒定的結果成功與否也就決定了判決的結果的勝負,最后無非是判決數額多少而已。本人根據從事多年的醫療侵權案件的訴訟實踐,特別是代理患者一方時總結出關于寫好一份陳述材料的個人心得休會,供大家指正。
第一,要盡可能獲得全部的病案材料,在此基礎上詳細分析醫療行為不當之處;
第二,首先要查看各醫務人員有無相應當行醫資格;
第三,患者就診科別是否存在不當之處;
第六,出院時的醫囑是否到位,有無不當醫囑;
書寫陳述材料時首先應當以患者病情的發展為順序進行書寫,在病情發生突變時應寫明具體的時間點。此后,逐一分析醫方的行為存在過錯之處。之后分析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
韓宗連起訴西安141醫院醫療侵權及申請醫療過錯鑒定的緣由說來很簡單,內科疾病住院,住院期間受醫生誘導將正常左眼晶體摘除。術前雙眼視力都是1.2,日常生活沒有任何影響,術后雙眼視力都嚴重下降,和醫院協商總是被敷衍搪塞,無奈之下被-迫提起民事訴訟和申請醫療過錯鑒定。下面我就韓宗連病情經過和西安141醫院醫療過錯事實陳述如下:
一、病情經過
韓宗連,女,63歲。2008年2月18日入西安141醫院呼吸內科,入院診斷:1、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2、肺部感染;3、冠心病?3月1日轉心內科,4月16日轉眼科,4月“18日”行左眼白內障囊外摘除+人工晶體植入手術,4月30日轉外二科,5月6日出院。
2008年7月14日西安市第四醫院檢查,裸眼視力:右0.6,左0.05。2010年1月19日西安141醫院門診視力檢查:右0.2,左0.1。術后韓宗連先后配置7付眼鏡矯正視力,其中醫院給配置了2付,自己配置了5付,但視力始終無法恢復,且一直伴有頭暈、頭痛、眼眶痛等臨床癥狀。
二、西安141醫院醫療過錯事實
1、晶體摘除沒有手術指征
手術前141醫院給韓宗連做了兩份視覺電生理檢測,兩份報告單標準對數視力檢查記錄顯示左右眼視力都是5.1,標準對數視力表的`5.1視力對應小數視力表的1.2視力,即韓宗連手術前是正常視力,且看報、看電視、打麻將等日常生活不受任何影響。也就是說晶體摘除沒有任何手術指征,沒有手術指征實施手術,違反醫療常規,侵犯人身權利。
2、手術前沒有進行專科檢查
手術病人入院后或手術前進行必須的專科檢查,并進行檢查結果記錄,是醫療操作的起碼常規。專科檢查結果,是視力確認的原始依據,沒有專科檢查記錄依據,手術前視力情況何以認定,病程記錄里描述的視力從何而來,沒有進行專科檢查的醫療違操作反醫療常規。
3、雙眼視網膜功能重度減退的檢查診斷不能成立
手術前141醫院做的兩份視覺電生理檢測,其中一份檢測報告提示:雙眼視網膜功能均重度減退。患方認為這個檢查診斷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理由:一是制式報告單的內容按規定是應該全部打印上去的,而這份報告單唯獨此項是手寫上去的,不符合常規。二是病人在西安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了視網膜功能復查,結果并未發現異常。即141醫院視覺電生理檢測報告單手寫診斷部分與實際不符。
4、晶體材料的規格、型號與適用不符
植入晶體材料的產地,醫療費用清單顯示為國產材料,醫療結算發票顯示為進口材料,手術記錄單上的標識及醫院提供的材料包裝盒顯示為美國材料。產地不同,材料的規格、型號難免不同;材料的規格、型號不同,臨床適應、治療結果難免不同。術中臨時變更晶體材料,不是一個簡單的產地和價格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一個病情適用和療效選擇的問題。晶體材料的選擇因不同情況而定,不是沒有限制拿來就可以隨便使用的,而且是要履行必須的簽字手續的。
5、違反《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第二款規定: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第5條規定:邀請醫療機構邀請會診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須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當包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第10條規定: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診療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給原告進行手術的主刀醫師系交大一院眼科醫師裴澄,裴澄外出會診未經單位同意,屬于個人私下行為。手術前沒有親自診察患者,不了解患者的實際病情,未進行相關的術前準備。手術后沒有按規定書寫醫療文書,沒有按規定訪視病人。以上違反了《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業醫師法》首診醫生負責制的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即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事實,醫療機構應該承擔過錯責任。
6、醫院篡改病歷
(1) 醫生執業資質不符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五
被申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
申請依據:
xx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經貴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區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作出京海醫鑒字【xx】第×8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機構在未對患者發生的胰腺炎是什么樣時間發生、醫方是在什么時間作出診斷、什么時間作出治療等情況進行鑒定的情況下,遂認定醫方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具體來說,患方認為該鑒定結論未對如下事實進行分析認定:
1、被申請人延誤繼發性胰腺炎診斷15天的事實;
2、被申請人延誤使用奧曲肽治療繼發性胰腺炎16天的事實。另外,鑒定機構“晚期腫瘤侵犯胰頭引起的胰腺炎,目前醫學無法預防及有效治療”的論斷,與衛生部《臨床診療指南·腫瘤學分冊》中相關診療技術規范完全相悖,因此該說法是錯誤的。
基于以上事實,申請人不服海淀區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申請對本案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請求人民法院給予支持。
鑒定事項:
被申請人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過錯在損害后果中的參與度。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xx年8月1日。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六
申請人:***。
住址:************************。
電話:
被申請人:
聯系人:
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與申請人的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具體鑒定事項。
1,ct復查不及時。
1/6。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3,手術延誤。
4,上述過錯與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來的嚴重后遺癥有因果關系。
5,過錯與后果因果關系的參與度有多大。
事實和理由。
1,ct復查不及時。
患者于8月2日2點出現再出血癥狀并不斷加重,需要神經內科及時復查ct。但事實上5點才在會診后做的ct。根據復查ct報告腦出血已經從入院的10毫升增加為60毫升。因為手術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術記錄記載清除出來的血有60毫升,證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據**主任查房意見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時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時候及時手術。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點至5點之間做手術已經符合時間要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根據病程記錄,從2點后病情不斷加重。已經具備需要神經外科會診的條件。但5點神經外科會診才進行。
3,手術延誤。
因為上述原因,手術在發病后次日7點開始。此時,發病已經14小時,再出血已經發生5小時。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間。已經喪失了最佳手術時機,盡管手術挽救了生命,但確帶來了嚴重的后遺癥。
北京法源司法鑒定中心。
申請人:***。
3/6。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20xx-3-8。
訴訟代理人:
申請事項: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陳××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醫院一般醫療損害一案現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
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徐陳××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請法院依法核。
4/6。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乙型肝炎肝衰竭導致患者的死亡,與丙肝病毒和藥物無關。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項化驗指標足以證明本次鑒定書的關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結論是錯誤的。
2、供體的病原學檢查沒有檢驗記錄,法律原則是重證據不重口供,被告口述進行了檢查沒有檢驗記錄的證據支持,病原學檢查的事實不能成立。因此,鑒定書認為供者的腎臟符合腎移植要求的結論是錯誤的。
3、鑒定書認為患者長期接受免疫抑制劑,全身處于免疫抑制狀態,病死率高預后差,故被告的醫療過失行為對患者的死亡應承擔輕微責任。這一結論是錯誤的。事實是,李可文術前肝功化驗各項指標完全正常,免疫狀態正常,因為本次住院術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醫院造成的醫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舉證證明提供了合格的腎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劑alg(可能帶有乙肝病毒)藥物,導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誤診誤治,導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復制肝細胞壞死肝功能衰竭,從而導致李可文死亡!
5/6。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6/6。
__來源網絡整理,僅作為學習參考。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七
住址:************************。
電話:
被申請人:
聯系人:
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與申請人的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具體鑒定事項。
1,ct復查不及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3,手術延誤。
4,上述過錯與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來的嚴重后遺癥有因果關系。
5,過錯與后果因果關系的參與度有多大。
事實和理由。
1,ct復查不及時。
患者于8月2日2點出現再出血癥狀并不斷加重,需要神經內科及時復查ct。但事實上5點才在會診后做的ct。根據復查ct報告腦出血已經從入院的10毫升增加為60毫升。因為手術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術記錄記載清除出來的血有60毫升,證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據**主任查房意見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時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時候及時手術。
根據8月1日22點10分的門診病歷記載,發病已經5小時。到次日2點,發病已經9小時。如果在3點左右完成ct檢查,在4點至5點之間做手術已經符合時間要求。
2,神經外科會診不及時。
根據病程記錄,從2點后病情不斷加重。已經具備需要神經外科會診的條件。但5點神經外科會診才進行。
3,手術延誤。
因為上述原因,手術在發病后次日7點開始。此時,發病已經14小時,再出血已經發生5小時。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間。已經喪失了最佳手術時機,盡管手術挽救了生命,但確帶來了嚴重的后遺癥。
綜上所述,被告葫蘆島中心醫院存在診斷和治療的延誤,導致本有可能及時診斷治療的腦出血因為過錯而加重了病情。其過錯和病人后來的大量腦出血存在因果關系。
此致
北京法源司法鑒定中心。
20xx-3-8。
訴訟代理人:
申請事項: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陳××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醫院一般醫療損害一案現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
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對徐陳××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請法院依法核。
1、鑒定書認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藥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導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實是,患者完全是因為單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導致患者的死亡,與丙肝病毒和藥物無關。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項化驗指標足以證明本次鑒定書的關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結論是錯誤的。
2、供體的病原學檢查沒有檢驗記錄,法律原則是重證據不重口供,被告口述進行了檢查沒有檢驗記錄的證據支持,病原學檢查的事實不能成立。因此,鑒定書認為供者的腎臟符合腎移植要求的結論是錯誤的。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進行醫療過錯責任比例的司法鑒定。請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請求。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活動,保證鑒定質量,實現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科學、客觀、獨立、公正,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的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以下簡稱醫療過錯鑒定)是司法鑒定人(以下簡稱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醫療糾紛訴訟中醫方在診斷、搶救、治療、護理、管理等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的關系及其程度進行鑒別和判斷,并出具鑒定結論或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重慶市從事醫療過錯鑒定的、鑒定人及其鑒定活動。
第四條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鑒定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獨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六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鑒定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相關鑒定規范和鑒定標準。
第八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從事醫療過錯鑒定活動,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委托方、當事人的監督。
第九條鑒定機構應當依據委托方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醫療過錯鑒定。送鑒材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負責。
第十條醫療過錯鑒定實行回避、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6h)補記的病歷;。
(五)司法機關的詢問筆錄及其它有關材料。
(一)查驗鑒定委托方案件承辦人工作(身份)證件;。
(三)聽取委托鑒定的有關情況介紹;。
(四)查驗鑒定委托事項是否符合受理范圍,是否明確、具體;。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鑒定委托事項;。
(七)決定受理的',辦理受理登記手續,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應告知補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鑒定機構應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不得受理,退回送鑒材料,并說明理由:
(一)委托鑒定的主體不符合規定的;。
(二)委托鑒定的事項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或鑒定能力的;。
(三)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與鑒定事項不符的。
第十五條鑒定機構決定受理的,應依照重慶市物價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制定的收費辦法及標準收取鑒定費用。
第十六條鑒定機構接受醫療過錯鑒定委托后,應指派或由委托方隨機抽選2名以上鑒定人,并聘請3名以上具有相關臨床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同時參與鑒定。涉及多專業的,主要學科的專家應當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一)鑒定人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鑒定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鑒定人擔任過本案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或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鑒定人參加過本案同一事項的鑒定的;。
(五)鑒定人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據本規則第16條規定聘請參與鑒定的專家的回避,適用本條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鑒定前需要對患者進行專門檢查的,鑒定機構應當告知委托方將患者送到指定的進行檢查。
委托方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的時間、地點等由鑒定機構提前告知委托方,再由委托方通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條鑒定人聽取有關意見和詢問有關情況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宣布本案鑒定人姓名和參與鑒定專家人數;。
(二)詢問到場當事人是否申請本案鑒定人回避;。
(三)委托方介紹案由、鑒定目的以及有關情況;。
(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發表與鑒定有關的意見;。
(五)詢問到場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關情況。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九
號碼:,住址:.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至xx銀行調取戶名為:,銀行賬號為:的銀行存款數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由于在xx銀行的存款賬單,以必須賬戶本人或法院協調才能調查存款賬單的原因,申請人無法從銀行調取到該資料。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上述申請事項,懇請貴院準許。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十
本來只是骨折,在衛生院就診后卻成了七級傷殘。失之毫厘謬以千里,責任究竟在誰?近日,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水布埡法庭審理了這起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4年2月,丁某被他人毆打致傷到巴東某衛生院住院治療,經檢查診斷丁某為左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衛生院根據病情并征得病人同意后,為丁某行左股骨轉子間骨折開放性復位加固手術,并于2015年8月為丁某行左股骨內固定器取出手術,術后丁某回家做康復治療。一段時間后丁某發現左下肢不能行走,左髖關節不適。丁某到法醫司法鑒定機構檢查發現,左側骨轉子明顯移位,骨折處畸形愈合,左下肢縮短9厘米,左髖關節功能喪失達65%,經進一步鑒定丁某為七級傷殘,需后期治療費約70000元。
丁某認為其傷殘與衛生院過錯診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016年3月,丁某將衛生院告上法院,請求判決衛生院共計賠償196740元。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因案情復雜且涉及專業醫學知識,無法認定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責任大小,經與當事人協商,法院委托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鑒定,衛生院對丁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其損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關系,其過錯參與程度為60-70%。
鑒定結果出來后,法官再次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衛生院認識到自己確實在手術中存在過錯,積極配合調解。最終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雙方以135000元調解結案,保證丁某能夠盡快領取款項進行后續治療。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十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管委會主任(鎮長)。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注冊估價師: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農村集中居住點安置)評估報告單》(報告單編號_________________)的評估結果,及拆遷項目組的具體行政行為,現申請復議。
申請復議的要求是:
二、請求合法合理裁定拆遷補償方案。
三、請求公布“_________________市場項目”征地批文,拆遷許可證明。
事實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十二
訴訟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訴_______________醫院一般醫療損害一案現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
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請法院依法核。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醫療過錯鑒定時限大全(13篇)篇十三
內容提要:法醫就“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在司法實務界,在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中,是最后一著比較實用的“棋子”,這是因為醫療損害責任也是適用醫療過錯責任原則,然而實用并不代表準確。
筆者就“法醫”釋義,法醫沒有執業醫師資質、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等方面論述,法醫就“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是無效鑒定。
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鑒定問題“法定主義”的原則,建議立法機關就“醫療”的專門性問題鑒定,授予中華醫學會鑒定。
在《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根據本法第54條規定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由是在醫療損害責任中,有否“醫療過錯行為及其發生人身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兩個問題的鑒定結論,是一切醫療糾紛案件爭議中最為關鍵的問題。
在《侵權責任法》之前的司法實務中,經醫學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即法釋(2003)20號,其中二“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由此,患方當事人又可聘請法醫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如果有醫療過錯,可以根據《通知》,其中一“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醫療糾紛案件,適用了鑒定二元化,除了程序上的尷尬之外,也造成了構成醫療事故的比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賠償額更低的結果。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法發[2010]23號司法的解釋,其中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照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筆者于2015年3月24日在法律圖書館、論文資料庫已發表“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法定設立的探究一文,供參考。
對于法醫就“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都不相信,根據我國民法專家楊立新教授的說法,因為作鑒定人是法醫。(注1)那么法醫就“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錯在哪里呢?如何應對?才能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相信呢!
在論述之前,筆者就“醫療過錯”基本法理予以贅述:
1、醫療過錯是指行為主體的主觀方面,它包括故意和過失。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故意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論,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2、醫療差錯是屬于醫療過錯,也是指醫療過失行為。
3、醫療事故在醫學會鑒定中已明示“醫療過失行為及其人身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屬醫療過錯。
4、醫療損害是指侵權損害賠償的醫療損害,如直指侵權行為,建議適用王利明教授推薦的《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專業人士的不法行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醫療損害直指侵權行為,也屬醫療過錯。
由此可見,醫療過錯是指醫療差錯、醫療事故、醫療損害的總稱。
一、法醫就“醫療過錯”鑒定中鑒定人資質不夠格,再加上“司法鑒定”的皇冠,可以造成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醫療過錯”鑒定問題的誤導、悖亂。
什么是法醫?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的《代現漢語詞典》,把“法醫”釋義為“法院中負責用法醫學來協助審理案件的醫生”。上海辭書出版社的1979年版的《辭海》,將“法醫”釋義為“用法醫知識,解決偵查審判工作中有關醫學問題的專業人員”。顯然,《辭海》對“法醫”作出的條目釋義更為準確,即《現代漢語詞典》的釋義出現了一個致命的錯誤,就是錯把法醫當醫生。在此基礎上,如果有人把“法醫”進一步引申為代表法律的醫生,則更加繆之千里。(注2)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12條、第14條規定,法醫不屬于“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由此可知,法醫不是給人看病治病的醫生,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沒有取得職業醫師資質的人員,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也不是“醫療損害”辭解釋中的專業人士。
筆者為什么說,法醫再加上“司法鑒定”的皇冠,是根據《決定》的規定,法醫是司法鑒定機構的成員,可以成為法醫類鑒定業務中的鑒定人。然而在“醫療過錯”的鑒定中法醫連執業醫師資質都沒有,即使戴上“司法鑒定”的皇冠,就“醫療過錯”進行司法鑒定,顯然誤導、悖亂。
二、法醫類業務中法醫病理鑒定與法醫臨床鑒定,在“醫療過錯行為及其人身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兩個問題的鑒定中無權涉及。
根據《決定》第17條第一款,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根據以上規定,與醫療糾紛案件有關的是法醫病理鑒定和法醫臨床鑒定。
(一)法醫病理鑒定,又稱尸體鑒定,其相關研究死亡、晚期尸體現象、機械性損傷、窒息。具體職責:死亡的'原因鑒定、死亡的方式鑒定、死亡的時間推斷、致傷(死)物的認定、生前傷與死后傷的鑒別、死后個體識別等。而臨床病理研究的對象是患病的機體,又可分:1、病理生理學主要研究機能、代謝的變化及其變化發生發展的病因和機理。2、病理的解剖學則測重于研究形態結構的改變。
(二)法醫臨床鑒定,又稱活體損傷鑒定,具體的職責: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的關系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的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等。而臨床醫學是研究患病機體疾病的發生原因、診斷和治療的一門學科。
由此看來,法醫病理鑒定和法醫臨床鑒定的測重點,是人體致死之后一系列的判斷和活體損傷的狀態、程度與損傷的關系,而與臨床病理學、臨床醫學有顯著的差別。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依照《侵權責任法》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否“醫療過錯行為及其發生人身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兩個關鍵問題的鑒定,正是與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無權涉及的內容,且違反我國三大訴訟法中關于鑒定問題“法定主義”原則(司法解釋不是法律規定),由是法醫就“醫療過錯”鑒定的結論自然是無效的。
三、“醫療損害(過錯)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應予以法定。
在司法實務中,《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醫療事故鑒定已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去了。醫療損害(過錯)司法鑒定機構,立法機關又以“實體法不規定程序法的內容”(注3)沒有出臺。那么人民法院怎么辦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交由法定鑒定部門已落空,指定鑒定部門又可能出錯。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2010)23號。筆者認為:在《決定》中沒有“醫療損害”法律用語的含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依據《立法法》第42條規定,也沒有“醫療損害”具體含義的解釋,即使按司法解釋(2010)23號去實施能得出“醫療損害(過錯)司法鑒定”的鑒定結論嗎?顯然是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