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是管理國家事務、組織和協調各項工作的一種重要方式,它對于國家的發展和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接下來是一些行政管理的案例分析,希望可以給大家以啟發和思考。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一
原告方,男,漢族,1x55年1x月1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區xx鎮村x家哈x號。
被告上海市xx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x區榮x路號x大廈x樓。
法定代表人:范,職務:局長。
第三人上海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地址:x市x鎮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周,職務:鎮長。
訴訟請求。
1、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滬松規地(x3)x3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滬松規地(x3)x3號)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準予第三人將包含原告房屋宅基地在內的土地辦理征用劃撥手續,與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用地單位主體錯誤,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涉及的建設項目中心村的真正投資和經營單位為上海新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卻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辦理,這明顯是屬于主體錯誤,騙取辦理規劃手續,被告對此未加審核便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這明顯的錯誤。
二、欠缺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據證據顯示,中心村建設項目是在x5年6月x日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批準,但被告卻在x3年5月22日為第三人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顯然第三人向被告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沒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但被告卻為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這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綜上,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錯誤、違法,致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訴,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二
原告:
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1xx5年x月14日。
民族:漢。
籍貫:
職業:公務員。
工作單位:區工商局。
住址:區東門路1-2-1-。
電話:
被告:
名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
電話: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
2、責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元月23日,原告駕兩輪摩托車到區國稅局(區長安大道)接妻子。其時幾名著公安制式服裝但未配帶警徽、警號及肩章等警察標志的男子在國稅局門前“執法”。原告返回時因天氣寒冷,將頭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則戴著羽絨服帽子。可剛上路時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書上署名姓曹)攔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車手續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說不喜歡別人戴著帽子與之說話。原告就其無禮行為提出質疑,雙方發生口角。僵持一段時間后,“曹某”拿出一本簡易告知書說,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馬”。原告為了盡快脫身,迫于無奈,草草瀏覽文書見并無罰款,以為只是警告了事就簽了名。“曹某”扯下第二聯塞給原告后隨即離去。在整個過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態度惡劣,動作粗暴無禮,更未出示執法證件,其行為完全偏離了一個執法人員所應該具備的基本行為準則。原告回家之后發現告知書上陳述其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并且用黑色鋼筆虛填罰款50元。
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節輕微、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為由向市交警支隊申請行政復議,市交警支隊程序科工作人員先是不肯受理,表示從未受理過這類復議,接著勸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著搞”,說曹某當時未出示執法證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證,并說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響對原告的罰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交警支隊受理了復議。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隊通知說復議結果已出來,要原告去拿。原告于x年4月25日到支隊時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陳科長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說。x年5月13日,原告終于收到交警支隊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中避重就輕地表述原告的復議理由是“認為情節輕微”,并認定該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維持原處罰的復議決定。
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被告倚仗其強勢地位,賤踏人權,蔑視法律,其工作人員所表現出來的極端不負責任的官僚作風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驚。原告認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極其不當,理由有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條也規定“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被告工作人員“曹某”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既沒有出示執法證件,也沒有表明身份。本案中執法實施者與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無執法資格到現在尚是疑問。同時,“曹某”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不但剝奪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利,更是虛填處罰金額,騙取原告的簽字,其行為令人不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見,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應予撤銷。
二、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離開過城區,更未到過淦河大道。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中陳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完全是無中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被告以虛構的違法事實對原告進行處罰,理應撤銷。
三、原告到區國稅局接妻子時,“曹某”等人在區國稅局門前“執法”,“曹某”看著原告駕摩托車駛上公路,之間行駛距離不過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檢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頭盔,不說“曹某”沒有及時指正原告的行為有養貓放鼠嫌疑,論事實情節實在輕微,而原告的行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序實施上嚴重違法,在事實調查中無中生有,在情節認定上處理過當,完全背離了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撤銷。
望法院公正判決!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x年5月15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1份。
3、其它材料3份。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三
原告:,男,漢族,身份證號:,現住*市。
被告:公安局*派出所地址:南道。
被告:公安局地址:
第三人:
第三人:
訴訟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銷任丘市公安局*派出所201*年7月*日作出的任公(永)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由派出所重新對做出相應處罰。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本案中,毆打原告致原告受傷,原告是該事件的受害人。而公安局*派出所未對作出處罰,號處罰決定書陳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違背法律規定。
x年5月*日16時許,與申請人的朋友因交通糾紛產生間隙。申請人上前勸說、理論。不想二人不但不講道理,甚至口出狂言挑釁,幾句未和其心意。便上前共同抓撓毆打申請人,致申請人受傷,經鑒定為輕微傷。
x年8月*日,原告不服任公(永)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任丘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公安局做出任公復決字(2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原處罰決定書。
綜上,原告作為本案受害者,對派出所做出的任公(永)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上級單位的復議結果不服,認為其認定有違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四
原告:文,男,漢族,系第三人王辯護律師,通訊地址:xx市中路二段號xx大廈十五樓x座湖南律師事務所。
被告: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以下簡稱河西分局),住所xx市河西區路x號。
法定代表人:趙局長。
被告:xx市河西區政府(以下簡稱河西政府),住所xx市河西區x道x號。
法定代表人:苑區長。
第三人:王,女,漢族,現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監視居住。
訴訟請求。
1、判令撤銷被告河西政府津西政行復決字【】第4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2、判令確認被告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違法,責令其糾正該違法行為,依法公開其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事實和理由。
被告河西分局在辦理第三人王被指控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中,原告作為第三人的辯護律師和另一位辯護律師李昱函曾多次要求會見,要求了解王案相關情況,同時對第三人所涉犯罪及被羈押的必要性提出了質疑,但被告河西分局均答復不能透露、不能會見。
x年8月12日,塘沽地區發生了舉世震驚的大爆炸事件,原告因擔心第三人王安全,于x年8月16日向被告河西分局郵寄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x年9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該文對原告提出要求公開的信息通篇以不存在、不屬于搪塞拒絕公開,但并沒有說明不存在、不屬于的理由和依據,且該回復明顯違背常識,該局既然承認是第三人王偵查辦案機關,王人身安全及相關信息則不可能不存在,除非該局不是王偵查辦案機關,但即使如此,該局也應該回復不掌握、不了解、不知情,而不應該是不存在。
x年9月15日,原告不服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法向被告河西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被告河西政府依法糾正被告河西分局的違法行為,并公開其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被告河西政府于x年11月12日作出津西政行復決字【】第4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第三人王已經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為由,認為原告所要求公開的信息是被告河西分局履行刑事司法職能期間所制作、獲取的信息,因而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并據此駁回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于11月13日收到該決定文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可知:刑事司法行為必須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行為如果是屬于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授權的行為,則應當是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如何界定公安機關的行為是刑事偵查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請示的答復意見》:一、在起訴受理階段,受訴法院在公安機關被訴行為性質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并無不當;二、在一審期間,公安機關不舉證或所舉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的行為系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法院不宜認定其是刑事司法行為;三、對于被告在一審期間不舉證而在二審期間向法庭提供了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最高法院的以上答復意見至少有以下幾點是明確的:1、起訴受理階段并不涉及對公安機關行為是否是刑事司法行為的實體判斷;2、對于是否是刑事司法行為,并不是以是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來界定的,而是應當有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即使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如果公安機關實施了沒有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該行為也不是刑事司法行為,而可能是行政行為;3、對于是否屬于刑事司法行為,偵查辦案部門有舉證證明的義務和責任,這個責任不能夠轉嫁到受害人身上,如果公安機關不及時履行證明義務,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認為,被告河西分局作為第三人王偵查辦案機關,必定掌握第三人王被羈押地點,及是否在大爆炸事件中受到影響,也必定知道王是否安全,及該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和預警措施,但該局統統以不存在、不屬于作答,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及第十條第(十)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應當重點公開之規定。嚴重侵犯了申請人作為第三人的辯護人的知情權,其實質是對申請人作為律師的辯護權的嚴重踐踏,依法應予糾正。
另一方面,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屬于被告河西分局在處置緊急事態中所制作和獲取的信息,并不屬于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因為,無論第三人王涉嫌何種犯罪,她都有權利在緊急狀態下獲得被告河西分局保護其人身安全的權利,而被告河西分局為保護王xx人身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實質是河西分局在緊急狀態下所采取的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河西分局公開其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及相關信息完全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即使是被告河西政府在其復議決定書中也承認,被告河西分局具有刑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雙重職能,被告河西分局完全有可能在刑事司法過程中采取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證這種刑事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但不能夠想當然地認為其所采取的這種行政管理措施便是刑事司法活動本身,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被告河西分局在偵查階段的刑事司法職能便是偵查權利,但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顯然和被告河西分局的偵查職能無關。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項及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之規定,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你院依法查明事實,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河西區法院。
附以下證據: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復印件。
2、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復印件。
3、《行政復議申請書》復印件。
4、xx市河西區政府津西政行復決字【】第4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5、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復印件兩份。
原告:文。
x年11月19日。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五
原告:,女,漢族,生于x年xx月xx日,四川省武勝縣人,現住四川省,身份證號:。
被告:武勝縣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該所所長。
住址:武勝縣沿口鎮小河街。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銷武房權字第212號房屋所有權證書。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武勝縣沿口鎮人,后于1xx2年搬遷至山西大同與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遷至山西大同之前,將位于武勝縣沿口鎮建設巷號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于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該書面材料中明確了由于無居住地方,將其所有的位于武勝縣沿口鎮建設巷號的房屋借給居住使用,同時該書面材料加蓋了當時居委會的印章和簽章。后于1x年1x月6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年1x月14日向被告武勝縣房管所提交資料,要求按照繼承確權辦理房產登記。由于向原告之母出具了書面材料,對房子使用等情況做出了承諾,原告在其母親去世后考慮到當時家庭經濟狀況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該房屋,也未進行繼承登記。x年x月22日,原告因處理父親墳墓被毀一事回武勝,后發現已去世多年,位于武勝縣鎮沿口建設巷號的房屋已經登記在名下。
根據1x年4月2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統治〉第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規定格式填寫申請外,并須按規定出示個人身份證件、法人資格證明、交驗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證件;第八條:登記機關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證件齊全,手續齊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政見。根據建設部1x年12月31日頒布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城市房屋產權的取得、轉讓、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當依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后,發給房屋產權證。據此,申請人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出具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且被告在進行房屋確權時具有審查義務,被告應當對提交的申請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查,確定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請書中的說法來看,還有一個女兒(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時被告應該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來審查確認本案原告是否明確放棄繼承,此外也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妻就是女兒。于1x年1x月14日向被告申請房屋確權,于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處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在此期間被告應當嚴格按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由于被告武勝縣房管所未盡審查義務,向案外人頒發了房產證書,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之規定,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武勝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九月六日。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六
上訴人(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附:一、本上訴狀副本份。
二、證據材料份。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七
住所地:,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為xx區教育路24號。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社工決字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撤銷被告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工決字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社工決字[]111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認為,原告從未與建立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該工傷認定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均屬違法,特此提起行政訴訟。
此致
珠海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珠海市工程有限公司。
x年xx月xx日。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xx]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xx]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xx]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xx年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xx]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八
上訴人名稱(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帳號:。
被上訴人名稱(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電話:。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九
第二被告:伍,男,漢族,70歲,木里縣退休職工,住本案有爭議之地:
第三被告:張,男,漢族,木里縣下麥地鄉三村農民。
案由:土地承包權流轉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木里縣人民政府將本案有爭議的土地頒發給伍和張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2、判令三被告將爭議之地返還給原告經營管理;
3、判令第一被告鎮政府補償原告8年來失去約8畝土地的損失費共計32萬元;
4、判令喬瓦鎮政府補償自20xx年以來的國家糧食直補款4248元;
5、判令第一被告鎮政府賠償原告的訴訟成本費五萬元;
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屬于喬瓦鎮娃日瓦村五一組的老農戶,從未遷居過其它的地方,1983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原告以余正祥(系楊前夫)為戶主共5口人分得老住宅地附近3。54畝的承包地,該土地在黃家附近,原告一家人一直經營耕種這塊土地,同時原告還在周圍開墾了好幾畝的荒坡,以此來維持著全家人的生活。1999年4月木里縣政府簽訂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時,原告的土地面積和地點均未發生變化,并頒發了編號為"(h)0005794"《涼山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證書實際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載明了合同的甲方是喬瓦鎮一村五一社,法定代表人是當時的社長楊六斤,承包方戶主為本案的`原告楊盛慧(因在此之前楊與前夫余正祥已經離婚,隨后與現任丈夫張結為夫婦),承包內容是"甲方將3。54畝旱地承包給乙方耕種,期限從1999年元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可是在20xx年在換發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鎮政府在沒有原告的口頭或者書面申請,也沒有出現收回原告土地的法定情形下,就暗中將原告的3。54畝承包地面積更改為1。0畝,在原告領取該證書時行政人員也沒有告知原告實情和減少面積的原因,而原告因沒有文化,加之對政府的高度信任,不但沒有翻看其中的內容,也沒有詢問承包地的變動情況。之后鎮政府就將其中的0。8畝土地賣給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伍萬華,并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直到20xx年伍父子在該土地上修建房屋時原告才得知內情,同時也由于鎮政府和伍之間暗中的買賣行為,導致了第二被告伍萬華膽大妄為,侵犯原告的土地經營權,強行將原告其余的2。74畝土地據為己有,并非法轉賣給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為了改善居住和生活環境,于1987年搬遷至縣城扎昌街坎下邊即現在的所在地居住,原處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共約兩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之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可是鎮政府唯獨將原告的自留地和宅基地收回,又賣給了本案的第三被告張,張又轉賣給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目前實有人口11人,均沒有正式穩定的職業,生活沒有保障,自20xx年以來,由于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完全沒有生活來源,同時也沒有享受過國家對"三農"實行的一切優惠政策,全家人就只能靠原告的兒子張、女兒張打點小工維系著這一大家人的生活,常常是入不敷出,捉襟見肘,加之原告之夫張已年過七旬,體弱多病,給本來就貧寒的家庭增加了沉重的經濟負擔。由于喬瓦鎮政府的行政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嚴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經營權,導致原告8年來喪失了加上開墾的荒坡共計8畝土地。幾年來,原告四處求告,討要說法,先后找過村社領導和鎮政府領導,請求糾正錯誤,返還原本屬于原告的土地,可他們都相互推諉,難說其究,無賴之下,20xx年原告以伍為被告向木里縣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由于所請律師對案件定性有誤,導致原告民事官司敗訴。當時的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法官建議,根據案情,本案應屬行政案件,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特向木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貴院查明事實真相,依照法律之規定,判令三被告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支持原告如前所述的訴求,確保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
呈
木里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楊(簽章)。
20xx年5月8日。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十
人民法院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附:________________。
1、本訴狀副本_____________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_______________份。
3、其它材料_______________份。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十一
職務: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十二
被告:上海市徐匯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陳繼剛職務:局長。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復興中路1331號。
原告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日,使用郵政特快專遞(附件11)(ems編號:3790****5cs)將原告的行政訴狀及全部證據材料寄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訴被告。
但是,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因此,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訴。
訴訟請求:。
1.撤消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
(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所購買上海市徐匯區龍華路2889號111室旅游商鋪房產(附件2),是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頒發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被拆遷范圍。因此原告與被告是有直接利害關系人。
一、關于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首先聲明:原告是臺灣同胞,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它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相當于該投資在征收決定前一刻的價值,包括從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二十八條臺灣同胞投資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因此原告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常年奔波海峽兩岸三地,不在上海居住,對拆遷基地行為進度一無所知,于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2年11月,從沒收到被告有關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補償安置裁決書等合法行政行為文件。
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告遞交申請書,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拆遷機構應出具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所規定的完整文件。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等證明。
被告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回復函:
1.徐房管公開復(2012)第58號,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復印件(附件3)。。
2.徐房管公開復(2012)第60號,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答復不給獲取申請(附件4)。
原告根據上海市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網查詢,關于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房屋拆遷許可證前置相關重要主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文件資料,發現該拆遷行政許可證內容相關主體明顯違法。也說明被告失職不給獲取申請,也是在掩飾瀆職頒發拆遷許可證行政行為。
三、搜集相關證明資料如下:。
1.根據(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開網資料2009年1月14日。
發證編號滬規地(2009)ea31000020090056。
滬規地臨(2009)eb31000020090002》。
〔滬規土資政(2008)56號〕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用地位置龍華路近龍華塔,用地面積7032平方米(地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件5)。
2.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建設項目編號:滬規政(2008)454號核定設計范圍圖(附件6),(紅色圈點是原告商鋪)證明不屬龍華站工程用地。
3.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北段(二期)11(北二)gt_2段龍華站:施工范圍龍華路、后馬路,開工日期2010年3月23日起,該施工近三年已接近完工,該施工銘牌(附件7),施工現場實景(附件8)。
4.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北段(二期)11(北二)gt_2段龍華站:施工總平面圖(附件9)。
5.龍華站和龍華旅游城衛星地圖:(附件10)。
(紅點是原告商鋪)。
以上證明原告上海市龍華路2889號111室,旅游商鋪房產位(徐匯區龍華銜道164街坊1/2丘)并不屬于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建設項目工程范圍,該工程用地位置屬(龍華街道161街坊33丘)地塊,用地位置龍華路近龍華塔,用地面積7032平方米(地下)空間地塊。
四、被告違反相關拆遷法規條款和程序:。
1、被告明顯違法利用(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軌道龍華站)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名,所頒發主體不合法的(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拆遷許可證,其行徑是涉嫌假借“市政建設”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建設”之實,擅自擴大拆遷規模(進行商業目的儲備經營開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中所述: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
2、和違反(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的確定)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3、和違反(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提出申請。(被告越權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拆遷許可證等五項相關完整文件。(審核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被告職責,也必須公開公告通知利害關系人,不給申請查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合法否,已喪失原告的知情權,被告是失職也是在掩飾瀆職行為)。又違反相關第六十五條(管理責任)違反本細則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4、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經聽證,審查,對于符合(公共利益)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這重要的程序,被告既未告知又不去履行,又剝奪了原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并且錯誤的核發了不該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嚴重違法程序。
5、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在拆遷許可證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拆遷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拆遷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被告隷屬房厔拆遷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違法利用市政建設名義,擅自擴大征收規模頒發拆遷許可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無視法律對私有合法財產保護的嚴肅性,而再進行強制拆遷征收,是構成失職瀆職行為,必將引發不當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原告有維權意識捍衛合法財產權利,支持合法、合理、合情、公平、公正拆遷行為。拒絕非法拆遷、違法行政拆遷、非法裁決司法拆遷、野蠻拆遷堅決不服、也不妥協。
綜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正確,故請求貴院大法官依法秉公判決,撤消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
(本訴狀一式二份)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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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十三
公民身份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
被告:_______。
負責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給患者______注射青霉素時,由于自己熟識______,并由_______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無過敏反應,在沒有皮試的情況下為______注射青霉素,導致_____,____分鐘后產生輸液反應,______分鐘后搶救無效死亡。_____月_____日,_____市衛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結論,認為原告行為為醫療事故。原告對此無異議。_____月_____日,被告______市衛生局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給予原告以下處理決定:
(1)給予死者家屬經濟補償費________元;
(2)吊銷行醫資格。原告對此決定不服,認為被告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18條之提起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十四
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記核準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營范圍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本訴狀副本___份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十五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號。
電話: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x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x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____市____路與____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__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__________)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x年6月18日,經____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見證據2)。又于x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醫院于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x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十六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____________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及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十七
住址:_______。
被告:_______。
住址:_______。
請求事項:
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日,債務人____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____萬元,并當場向原告寫下欠條一份。然而,到還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現訴請法院判決被告_______償還原告_______人民幣____萬元,并支付利息,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最新行政起訴狀第三人(優秀18篇)篇十八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公民: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組織: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日內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履行。)。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