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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極端正義篇一
;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
2008-10-05 22:05:03
今天上午9點,仙林農貿市場一樓,本人買菜完畢,正準備回去,約20名青年列隊進來,直沖賣蝦蟹的那家,一陣猛砸后旋即列隊逃跑,動作干凈利落,組織性紀律性極高。事畢,圍觀者云集,或冷漠或嘲諷或竊語,攤主神情緊張且無奈,忙著收拾蝦兵蟹將重整河山。我便離開了。雖然考慮得有些輕率,我還是覺得這是一場生意上的糾紛,菜場里原有兩家賣蝦的,后來都不做了,蝦蟹生意全部歸并到今天被砸的那家,里面是不是有些霸市的黑幕?比如動用暴力斷絕那兩家的貨源,或是買通管理方重新調配銷售資格。這些都是我的猜測,沒有依據的,如果說是為了配合我今天的主題而進行的虛構,亦不為過。資源是人類生存的基礎,每個人都急迫地希望自己的資源能更多些,但他們也發現,一旦身處混亂化的資源競爭狀態,盡管存在奪取更多資源的可能,也難免會有“傾家蕩產”的時候。于是,他們聯合起來產生良性的政府,通過這一社會管理機構維護資源分配的秩序,從而既獲得一定的資源,又能在安定的環境里消費它,這是實質正義的狀態,而對秩序的遵守,即是程序正義。不過,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貌似還沒有哪一種制度能夠實現絕對的正義,高福利的北歐和民主自由的美國,也會有讓老百姓覺得不舒服的時候。哈耶克說,好的制度是偶然撞上的,不是拼命想出來的,雖然我不知道如何“撞上”好制度,但對后一句卻相當認同,有些拼命想出來的制度,一用到實踐當中便漏洞百出,過去的烏托邦如此,現在的一些標榜公平、正義的制度也是如此。譬如南京市規定:低保戶養狗者,一經發現,即取消低保資格,此舉在抵制騙取低保費方面確有意義,卻無法保障空巢低保老人的權益——狗兒無非是吃些殘羹冷炙,但驅散了他們的寂寞孤單,政策的制定者構建不了完善的收入、稅收監控系統來界定低保資格,卻要出臺這類荒唐的一刀切規定,可見程序也未必總是正義的。
在某些國家,當人們發現程序正義出現了偏差,可以通過議會對它進行修改,使其更加逼近實質正義。只要具備善的初衷和公共契約精神,程序正義就會處于向實質正義的無限逼近狀態。但在當下中國的政治、社會生活當中,有些標榜“程序正義”的規定,在制定之初就是為了利益的傾斜。結果是沒有話語權的民眾為了遵守狗娘養的程序而被迫放棄自身利益,程序已失去了契約精神和善的取向,變成了“強取豪奪+立婊子牌坊”的工具。在此背景下,對程序正義的追求特別具有理想化色彩,而對實質正義的維護卻頗顯無奈。
以上午的菜場事件為例,假設打手是原先賣蝦的攤主所雇,目的在于推翻市場管理方的不合理規定,打擊其他攤主的霸市行為,尋回原先屬于自己的賣蝦權。這是在程序無法保障實質正義的前提下所進行的無奈之舉,但是,既然程序本身已經不具備善的取向,程序正義已經喪失了存在的基礎,今天被砸的攤主同樣可以雇傭更為強大的打手進行報復,繼續霸占蝦蟹市場,實施價格壟斷,這樣既維護不了攤主的利益,更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連實質正義都蕩然無存了。我們是否可以這樣說:雇傭打手者、被打者、從被打者轉換為雇傭打手者、消費者,其實都是受害者,首先打擊其他攤主,霸占蝦蟹市場的攤主之所以有條件這么做,是因為管理方失去了對秩序的保障能力,或者說壓根就沒有保障秩序的意愿;被打擊的攤主十分渴望得到秩序的保護,希望在和平的狀態下維護自己的利益,破滅后才無奈地選擇了雇傭黑幫。程序正義的缺位,是造成這一局面的主要因素。話題還可轉移到毒奶粉事件,最新一期的《南風窗》上有一篇田磊的《奶粉事件的階層分析》,讀畢頗有感受。當傾斜的政策、冷漠的官員和無情的市場將奶農逼到絕路,兌水與摻假就不僅是一個商業道德的問題,而是關乎奶農能否繼續生存的問題,在絕對正義的語境下,通過傷害他人來保全自我,當然不是什么值得贊頌的行為,但當這種“傷害”成為普遍的現象,譴責的意義就需要被打個折扣,因為奶農也是上有老下有小,如果為了恪守道德而退出奶制品行業,就會淪為沒有生活來源的最底層。到那時候,有哪一個程序會來維護他們的正義?中國要追求實質正義,必須培養政府和國人的契約精神,通過民主和法制來保障程序正義具有善的取向。不過,這他媽的可能只是個傻逼空想。
奶粉事件的“階層分析”
2008年8月底9月初,三鹿奶粉出事被曝光前,記者剛剛結束了在內蒙古各地奶牛村的采訪,并以《錫林浩特奶牛風波》為題發在本刊第19期雜志上。奶牛村在中國的大規模出現源于內蒙古自治區,時間大約是2000年左右。從澳大利亞進口的奶牛、村里有關系、有門路的人所把持的奶站,大的乳制品企業每天來回運奶的奶車,以及日夜辛苦的奶農,是這類奶牛村的普遍構成。
如今,內蒙古大小城市郊區幾乎遍布著這類大同小異的奶牛村,經歷了大約8年時間的發展,奶牛村里積累下來的矛盾也都大同小異:奶制品企業收購原料奶的價格低于飼料成本;奶農的互助組織被地方政府部門百般刁難,村子周圍的工廠越來越多;進口的澳大利亞奶牛產奶量越來越少,與當初購買時,奶牛販子的承諾差距太遠。
這些問題已經幾乎將奶農們的生活逼到了絕路。在找到記者訴苦之前,錫林浩特的奶農們已經想了各種辦法希望改變這種狀態,開始時是找企業負責收奶的人、政府部門負責監管的人“公關”,希望能夠提高收購價格,或者對自家兌了水、加了化工料的原料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個辦法一部分人確實成功了,但大多數奶農還是被倒置的價格逼得走投無路。
后來,奶農們大都改變了方法,他們開始打電話到有關部門投訴,揭發那些大的乳制品企業的奶源被污染,比如打抗生素、兌水,加化工料,奶牛吃垃圾等等??伤麄兊纳钜蝗缂韧懽哟蟮哪剔r和腦子活的奶站老板活得一天比一天好,而那些老實的奶農則只能把牛干脆殺掉,自己則隨之慢慢消失。
后來,記者多方聯系,希望能夠找到一個乳制品企業的老板采訪,最終都被一一拒絕。只有通過朋友認識的一家奶粉企業的高管人員私下里訴苦:國產奶粉不好做,這個行業是開放的,那些國外的大品牌已經把我們的利潤空間擠壓得很低了,廣告費用還要占我們成本相當大的部分,你說,我們能怎么辦?只能是盡可能地壓低原料奶的收購價格,對付那些毫無議價能力的奶農比對付強大的國外品牌和挑剔的消費者容易多了。
而一個理智的消費者,當他知道原料奶的收購價還不抵養牛的飼料錢時,冷靜下來想想,在奶里發現什么都不應感到意外。當然,這并非為往原料奶中摻水摻藥的違法行為開脫,而是說,一個健康而理性的社會應該知道,持續要求一個階層或群體在巨大的生存壓力面前選擇做好人還是壞人,是一件很冒險的事,如果這個社會一定要這么做,那么事故頻發的時候所有人就都不必那么驚訝。
市場法則原本就是弱肉強食,國外品牌——國產奶粉——底層奶農,在這樣一條食物鏈上,最強的國外品牌自然拿走了最高端的利潤,而最弱的奶農則在微薄利潤的驅使下被逼鋌而走險,終于釀成了三鹿奶粉這樣舉國震驚的公共危機。而這場危機,反過來打擊最大的仍然是那些食物鏈上的弱勢者,受益最大的目前看顯然包括那些洋品牌,危機尚未遠去,洋品牌奶粉漲價的沖動就已經顯現。
最苦的莫過于中國的消費者,經歷這樣一場風波,即使是極端的經濟民族主義者,估計在為自己的孩子購買奶粉時,有經濟實力的也多半會忍痛選擇國外品牌。那些給孩子買國產奶制品的消費者,當年的阜陽劣質奶粉受害者,多是中國社會結構中鄉鎮的底層民眾;此番的三鹿奶粉受害者,大抵是生存狀況略好過前者的人群,畢竟他們還有能力為孩子購買“國產名牌”。都說市場經濟是培育中產階級的溫床,或許,成為中產階級的一員曾經是三鹿奶粉的消費者們的夢想??墒窃谥袊厣氖袌鼋洕?,可能的中產階級分子總是被壓得過于接近社會底層。有錢的人可以為自己的孩子買進口品牌,更有錢的人可以把孩子送到國外去。至于那些奶農們,在本次事件至今為止引發的輿論風潮中,尚未聽到任何表示關切的聲音。
奶農也好、奶業公司也罷,作為參與市場的主體,他們基于逐利而生出種種惡跡。然而若要問責,監管部門責任之大首當其沖。山西省長孟學農為垮壩事件引咎辭職,是難得的近在手邊的好例子。
在農產品領域,如今,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著另外一場產業革命,各農業大省都在鼓勵產業鏈的延伸,希望把農產品深加工的各個環節都留在本地,再不甘心只做國外品牌的原料供應地和代工地。水果、小麥、豬肉、食用油這些食品以后將越來越多地留在中國廣袤的縣城和鄉村生產,這也正是政府、學者和企業希望看到的景象,生產環節留在本地越多,監管的責任和復雜程度就越高。奶粉之后,我們未來還能夠對這些深加工的農產品放心嗎?
而對那群最不被關注的人——產業鏈最低端的奶農,以及未來各類農產品深加工環節的原料供應農戶們,一個更為根本的建議或許是,為公民組織“解套”,切實落實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允許、鼓勵分散的農戶聯合起來,成立互助組織,在市場競爭中增強議價能力,抵御農業固有的經營風險。一個以人民利益為宗旨的政府,監管的寬松與不作為永遠不應成為扶持民族品牌的手段之一,更不該努力作為,去為既得利益而維持農民原子化的現狀。只有讓作為市場主體的農戶不只是被監管者,而成為自我管理者,他們的生產行為才能更有效地被監管。否則,民族品牌的希望在哪里?民族的希望又在哪里?(責任編輯/劉陽)
“我是一個樂觀的人。”卓澤淵教授這樣評價自己。
8月10日上午,卓教授應邀到鄭州市檢察院與本報聯辦的“檢察官大講堂”授課。原定前一天晚上乘坐的飛機被雷雨阻滯,第二天一早換機蒞鄭匆匆趕至講課現場,他上臺第一句話是:“經過了一場大雨,迎來的是更清新的空氣和更美好的陽光?!?/p>
卓澤淵的樂觀,不惟是性格色彩的外現,更體現于他在對法的終極價值深入探索,熟稔法治建設脈象的前提下,對我國法治進程的積極心態。
“盡管我們的法治建設還有一個過程,但我可以和大家一起期待,若干年后的一天,那輪最為燦爛的法治朝陽一定會在東方冉冉升起。”
無論是講課還是課后的訪談,卓教授都是縱橫捭闔,旁征博引,妙語連珠,法學史實順手拈來,經典論述娓娓道出。引述的大量自己的詩詞,承載著他對中國法治的思考,也浸潤著他憂國憫民的中國古典知識分子情懷?!胺ㄖ伪仨氂衅涞赖虑椴?,其價值就是關注人,給每一個個體生命以公正,以自由全面發展的可能,否則法就失去了神圣的意義?!?/p>
卓澤淵?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院長,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理論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著有《法的價值論》、《法的價值總論》、《法律價值》、《法治國家論》、《法治泛論》、《法政治學》、《法政治學研究》等個人學術專著,主編有《法學論點要覽》(10卷),《法律小全書》等,副主編有《馬克思主義法學新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問題研究》等,個人編著有國家十一五規劃教材《法學導論》,以及“二十一世紀法學規劃教材”、《法理學》等,發表法學理論文章150多篇。
a
法的目標指向
自由、平等、公正
卓澤淵是對“法的價值”這一課題研究最為深入、也是出版此類著述最多的法學專家之一。
他在專著《法的價值論》中提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內核,是法的價值的體現,是法治思考凝聚而成的思想精華,是法治實踐必須奉行的基本原則。法治精神與法的價值、法治實踐都有著重要的關系,可以認為,法治精神是法的價值的體現并應指導法治的實踐。法治精神應體現法的價值,法治精神不能背離法的價值,法治實踐應貫徹法治精神。
采訪中,談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建立后法的具象價值體現時,卓澤淵教授直指法的價值目標。
“法的價值目標所在,是對人需要的滿足?!弊繚蓽Y說,“這個目標指向自由、平等與公正,不以此為目標的法治建設就會變得狹隘,失去法的神圣意義?!?/p>
卓澤淵說,人的生活需要秩序,法律的建設、更新,以及宗教、風俗習慣、國家政策,就都可以成為維護秩序的手段。法律的價值首先是維護生命,在法律用最強有力的手段將生命予以保障后,自由的問題就產生了。
“自由其實是生命的外化。法律此時必須保護人的自由,同時,平等必然被提出。也就是每個人被當做人來看待?!弊拷淌谡f:“所有這些,也即是公正的來源。公正是法的價值的社會意義的實現。給每個個體生命以公正,給每個人以自由全面發展的可能,便是法的價值所在。”
對于現有的法治實踐,卓澤淵說,法的目標的實現,體現在每一起案件之中,每一個執法活動之中,執法者只要公平公正地處理每一起案件,就會體現出法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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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有東西,人間有正道
卓澤淵教授在授課中講到,我國的法治國家建設,取得了了不起的現實成就: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能力顯著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人權得到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法治環境不斷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斷提高,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得到加強。
但時至今日,國內法律界仍有一些研究者喜歡言必稱西方法治,并以此對國內的法治建設提出過于苛求的質疑。
對此現象,卓澤淵對之以一句古話:“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
“法治有東西,人間有正道?!弊繚蓽Y說,“打個比方,兩個人都從河南往北京去,你跑在前面了不能就說我跟隨你的腳步。也不能說你走這條路,我走了別的路我就是錯誤的?!?/p>
“看待法治的發展也要實事求是,它和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一樣,不可能完美無缺、萬無一失,總會有一些不足。批評有善意的,也有出于誤解的;有愛之深責之切的,也有苛求于完美的。不管哪一種批評,我們都要理性、冷靜地對待,明確自己應該做什么,著眼于自身的法制建設發展才是一切的根本。”
c
服務與法治是政府的兩面
卓澤淵是法政治學這一學科的奠基人。他在這門學科的第一部專著《法政治學》中提出,法學與政治學具有天然的聯系,重大法律問題,都是政治問題,特定的政治現象或特定的法律現象未必具有雙重的屬性,大量的政治現象與法律現象是交叉或重疊的。
他還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需要強化法律實施,確保法律至上;需要深化改革,維護社會公正;還需要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卓澤淵教授說,一個政府的發展,最終要走向服務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服務和法治,其實是一個政府的兩個面。
當話題引向司法體制改革時,卓澤淵說:“我認為不應當把司法體制改革拿出來單獨看待,司法體制改革應當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部分。比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分工,其實本身就是屬于政治體制的問題,不應當將司法體制和政治體制割裂看待?!?/p>
卓澤淵認為,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決定了司法體制改革的進度和成效。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僅要與整個政治體制改革相協調,還要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不僅是涉及機構設置、權力配置、運行方式等諸多方面的全面改革,而且是由統一的組織機構進行整體規劃、統一部署的系統改革。
“目前國內貪污腐敗、瀆職侵權等事件不絕于耳,政府也對此尤為重視。建設服務型和法治型政府,是否應當以有效的監督為前提?”
卓澤淵說:“這里有一個誤區。很多觀點只是關注到‘監督’,但他們往往忽略了這個‘監督’其實有個‘民主’的前提?!?/p>
卓澤淵引述了1945年毛澤東和黃炎培的一段談話。當黃炎培談到中國歷代統治的興衰存亡似乎存在一個不可逾越的周期率時,毛澤東道:“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只有‘民主’這個前提的存在,我們才能真正‘監督’。所以,我認為監督是民主的體現和內容,是民主的一部分?!弊繚蓽Y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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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媒體
渾身洋溢著法治精神
卓澤淵教授饒有興趣地翻看著《河南法制報》,脫口引出馬克思關于新聞的論述的一句話,“自由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體現,是把個人同國家和整個世界聯系起來的有聲的紐帶……自由出版物是人民用來觀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鏡子”。
“新聞媒體是社會良知的表達,能最及時地反映社會的各種狀況,應當始終保持著忠于人民的本質。”卓澤淵說,“新聞媒體是社會法治的良心,是社會良知的代表,要堅守良知與操守,引導公民的道德和修養,淳化社會,張揚美德與善良,推動社會于法律之上,于道德之中,真正實現社會的大和諧。”
“尤其是法治媒體,要渾身洋溢著法治的精神,浸潤、體現出法治的精神,引導法治建設,監督所有的公權力的使用,勇敢地擔當社會民主、法治的推動者。”
針對政府與媒體的互動,他說:“作為政府,關愛、尊重新聞媒體,是政府要做的。媒體揭露問題,也是為了幫助社會找到需要改良的對象,我覺得一些所謂如何‘應對’媒體的講法并不合適,應當是正確地發揮媒體的作用,運用媒體獨特的功能,來幫助政府完成其應有之使命?!?/p>
為方便與大家交流學術感悟和成果,卓澤淵教授在網上有自己的網站“法學·卓澤淵”。至于那個“卓澤淵的博客”,他擺手說:“那個并不是我的,是‘好事者’建立,收集了一些我的文章而已?!?/p>
與網絡早已建立“密切”聯系的卓澤淵認為,“微博、論壇等新興媒體形式,為公民廣泛參與民主提供了新的路徑。”
“對待新興媒體的民意表達,要特別地審慎、理性、穩妥。對新興媒介的不當干擾,則是阻礙民意的表達。
卓澤淵教授對本報“見證法制進程,建設法治中原”,以新聞傳播的方式弘揚法治精神的辦報理念很是贊賞,提筆寫下:“法治在根本上決定于我們的努力——與河南法制報及讀者共勉?!?/p>
探求法的價值 維護公平正義
?在我國近幾十年的歷史上,對法的價值的研究一直受著實用主義的影響,而法的價值中的秩序、自由、平等、人權、正義被忽略了。卓澤淵教授以一個法學家的社會責任感,用20多年的時間不間斷地對法的價值進行探求。在其著《論法的價值》中,他強調,一個進步的社會,它的法律不是要不要公平正義,而是在何種程度上實現了公平正義。領會和把握法的價值,才能使法律制度和司法過程最大限度地符合公平正義。
?卓澤淵教授非常重視從人的角度來研究法的價值,他認為,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人的需要的滿足,是人的法需要的法律化,包含著人類對法的要求與愿望。
?在卓澤淵教授看來,人類的法的價值追求,是法律發展的動力,并貫穿在立法、執法、守法和法的監督的各個環節之中。任何一個法律環節一旦缺少法的價值追求,法的發展就會受到阻滯。
?在法的價值目標研究中,卓澤淵教授對法的公平正義價值目標著墨較多。他認為,公平和正義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靈魂,在法律范疇內的任何規則、準法律規則或者法律之外的行為規范和裁判準則都應當把公平和正義作為基本的價值依據和價值目標。因為法律對于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調整,目的就是要達到化解糾紛,消除矛盾,達到公平,沒有公平,要使糾紛或矛盾得到徹底解決是不可能的。
?卓澤淵教授指出,法的正義也有被濫用的時候。法的正義被故意濫用的時候,執法官員就會枉法執法、執法不正義,制造出冤假錯案,但他們仍會以正義的面目裝扮自己。如果由于道德意識、法的意識、科學文化知識的畸形或者低下,錯誤地將不正義當成了正義,或者將正義視為了不正義,正義則被過失地濫用了。不論故意或者過失濫用正義,都會使正義成為不正義。
?據此,卓澤淵教授指出,執法官員是否具有良好的法的價值修養,直接關系著法的價值的實現狀況。由于人類、法的價值、社會的種種原因,法的價值之間的沖突再所難免。執法官員往往會面對自由與平等、效益與權利、平等與效益等沖突的選擇。執法官員在法的價值認識上的任何偏差都會影響法的適用的結果,都可能實現或者背離法的價值。執法官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法的價值修養,能夠透過法的制度及其規范而緊緊抓住制度及其規范背后的價值。要選擇社會的優秀分子出任立法者和執法官員,減少因其素質和水平而導致出現惡法和冤假錯案的可能性,減少因其素質和水平而導致不正義的可能性。對于素質低下,水平達不到應有程度的立法官員和執法官員,必須予以清除。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社會矛盾凸顯,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法官經常會面臨法的價值目標的選擇,這就需要我們不斷提高法的價值的修養,認真領悟法的價值。法的價值深藏于法律規范之中,只有具備較高的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對法律的理解和融會貫通,才能培養出良好的法的價值意識,體悟到立法的價值設定。在處理法與道德二關系時,應認識到,法與道德在總體上是不矛盾的,法律的授權、禁止與義務都有其道德基礎,法的價值本身更具有極其深刻的道德內涵。法官在具有較高的道德修養時,才能較為準確地對特定行為進行道德評價,正確理解法律,實現法的價值。法官還應學習其他生活知識,以增強社會觀察力。法官所涉及的社會生活領域是非常廣泛的,雖然不必成為無所不曉、無所不能的全才,但是應當不斷擴大知識廣度,增強對社會的觀察能力,對生活中發生的各類糾紛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增強判斷是非曲直的能力,正確地適用法律。(作者單位:新野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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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題:遲到的正義是/不是正義
定義:
正義: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遲到的正義是對損失的彌補,就是呼喚正義的表現。
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這樣定義:正義包括個人正義和社會正義。
在法理學上講,正義包括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
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是英美人一種法律傳統。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實體正義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
遲到:到來的比恰當的時間晚
論點(正):
一,個人正義:
1.承認對個人的傷害,引發社會思考,制度完善,對后人的正義。
2.遲到的正義比沒有正義好?
有時遲到的正義仍是正義,只要正義來得尚不算晚。徐寶寶事件之所以迅速被還原,有許多耐人尋味之處。首先這是輿論的合力。在這一事件剛開始在網絡上曝露后,網議洶洶,沸反盈天,并提供了各種質疑和論證方式,形成了強大的輿論壓力,隨即在紙媒體的介入下,事態迅速公開化、公共化。
二,社會正義
一項非正義的制度使很多人的利益受到侵犯,遲到的正義可以糾正不正義的制度等,使得更多的后來人的利益免于侵犯 避免非正義所造成的惡果的繼續(歷史論據充實)
三,其他論點
遲來的正義總比正義的缺席強。這其實很像賣淫嫖娼中的次道在中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 正義姍姍來遲不可避免的情況下,需要正視這一現實, 并通過合理的制度讓遲到的正義能夠實現 ,并且最大程度的補償受害者的損害。
德的問題。就是盡管我們認為賣淫不是好現象,但是當這種現象真實存在時,我們就要正視它,并且要給小姐定期做檢查和發放避孕套,至少能保證艾滋病的有效控制。
“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保贿^假語村言。
第一、這不是一個完整的論證;第二、沒有任何跡象表現其之觀點,具有科學依據.第三、也沒有一個專門的論證來說明這個問題。
不容忽視的是遲到的正義同時具有警示作用“如果正義的聲音被掩蓋或者聲音微弱只會導致下政府濫權、脫離群眾走向腐敗。”
二戰的主要發起國——德國的過錯是不能避免的,但德國在責任的承擔是值得我們學習的。雖然正義遲到已經無法慰藉那些客死異鄉的同胞但從整個人類的角度來看責任并沒有消失德國總理勃蘭特對死難的猶太人的一跪。安德魯.霍金斯在非洲的一跪。這種歉意對受過傷害的人已沒有多少作用但對人類的發展卻是一個標桿、一個臺階邁上去的人類不會再退下來上去的正義不會再滅失。
遲來的正義更需重視它是社會的進步和人類的前進的標志。
對遲到的正義的補救和措施:
如同空氣、大海法律社會有一定限度的自凈能力而且是漫長的所以需要法律的努力彌補遲到的正義帶來的傷害制定全面的措施掃清正義來臨時的障礙。
對產生不正義的責任的承擔是一種措施,筆者認為另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實現維護正義。
第一建立程序訴訟的正當行為規則的限制建立規則之治。
第二法官職業素養提高和審判獨立責任負責。
第三樹立法律的權威司法權獨立。
第四加強新聞監督的權力。
清白之身即使死后追得在很多人看來也是有價值的。
論據:
趙作海案,佘祥林案使得輿論大嘩,露出對于司法機關的巨大漏洞,包括刑訊逼供,證據的收集與審查不規范,司法基本原則未得到貫徹等。在趙作海案余熱未消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五部門稱,“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創新和突破?!毙淌略V訟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樊崇義教授也表示,從程序的救濟和制裁上完善了法律體系,也完善了我國刑訴法的立法框架。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從粗放走向精細的一項重大舉措。
美國憲法也曾承認奴隸制,明文規定了保留種族歧視的條款,不承認黑人的人權,奴隸制的推行更是使無數黑人面臨滅頂之災,而20世紀50,60年代,黑人運動不斷興起,引起社會反思,使得黑人獲得了遲到的公正,促進了美國的人權平等。
1898年1月13日,著名作家左拉發表了公開信,將一宗為當局所諱的冤案公告天下,憤然以公民的名義指控“國家犯罪”,替一位素昧平生的小人物鳴不平。許多年后,史學家視之為現代輿論和現代知識分子誕生的標志。
滕興善在1987年,因“殺人碎尸”,被一審被判處死刑。1993年,案件被害人返回貴州老家,被害人“復活”。
她還明確要求當地法院撤銷當年關于她與滕興善“有曖昧關系”且已被滕“殺害”的錯誤判決,并給予名譽損害賠償,但這一切如石沉大海。
有深圳消費者的"保護神"之稱的楊劍昌終于把"愛國港商"——大詐騙犯彭懷海兄弟告倒。但這個在深圳橫行數年,詐騙額高達20億的彭氏兄弟早就潛逃出境了。這次告倒了大詐騙犯彭氏兄弟卻未能為消費者挽回分文損失,這種勝利是空洞的。
美國參議院全票通過法案,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排華法案等歧視華人法律表達歉意。這被視為遲到的公正。
二戰后德國向猶太人和以色列反復表示道歉,請求“寬恕德國人的所作所為”,被視為歷史反省的典范。而日本在二戰期間行為的有限道歉以及不時反復,則使東亞民情陷入反復糾結之中。
在美國,1988年里根總統向二戰中被監禁的美國籍日本人正式致歉,1993年國會為一個世紀前推翻夏威夷王國道歉,2007年多個州為歷史上曾經有過的奴隸制道歉,2008年國會眾議院為奴隸制以及延伸至20世紀中期的種族隔離道歉。在澳大利亞,2008年陸克文總理對歷史上發生在原住民身上的殘忍事件道歉。
論點(反):
正義,是評價法律公正與否、審判是否公正的標準之一,只有在正確的時間、正確的地點、給予正確的人,才是真正的正義。法律程序上的正義,遲到了,就是違法;事后糾正只是救濟。
法律程序,效率是關鍵要素,如果程序正義沒有實現,而作出了錯誤的決定,則這種正義是永遠無法彌補的。對于趙作海案件,遲來的正義,是一種救濟,如果發現真相,再不作為,那構成瀆職犯罪、或者徇私枉法罪。二次正義,不是正義,而是夾生的正義、偽正義。
實體正義,如果短暫的遲到,未對當事人造成實質影響或損壞,則遲到不影響正義的實現效果;但很多時候,正義遲到,給當事人造成的是二次傷害,可能是無法彌補的。
強奸殺人案的真兇出現,但蒙冤者早已被執行槍決,對于被冤枉者,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僅是事后的補救,是對蒙冤者的家人的一種彌補,但生命無法挽回。
公正的歷史不能阻止岳飛被殺,不能阻金兵鐵騎的南下,不能阻止清兵入關,不能能阻止揚州十日和嘉定三屠;
當惡果已經鑄成,對于損失無可挽回的受害者,遲到的正義就等于沒有正義。
在大大小小的路易王式的人物眼里,"歷史的審判"一文不值。
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因為,正義遲到就要付出原本可以避免的巨大代價。更為重要的是,在正義遲到的過程中,法律的尊嚴遭到了踐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受到了挑戰,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受到了損傷,民眾對于實現正義的信心受到了削弱。
其他:
美國法官休民特說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西方法諺“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常被意會為“正義會遲到,但不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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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梳理
一、對應考點
1.理解維護社會公平對于社會穩定,樹立公平合作意識。
2.知道正義要求每一個人都遵守制度規則和程序,能辨別正義和非正義行為,培養正義感,自覺遵守社會規則和程序。
二、知識網絡圖
眾說紛紜話公平
公平是社會穩定的“天平”
公平???????????????????? 維護社會公平
正義是人類良知的“聲音”
遵守社會規則和程序
自覺維護正義
做有正義感的人
三、常見考點問答
1.為什么 說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需要公平?(公平的作用)
①公平有利于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穩定持久的進行合作。否則,產生一些不健康的心理和行為,導致彼此關系惡化,難以合作,影響經濟發展,產生社會問題,影響社會長治久安。
②公平有利于推動個人和社會的持續發展。社會發展離不開人的發展,有了公平,社會才能為人的發展提供平等的權利和機會,才能調動人的積極性;通過誠實勞動,各盡所能,推動社會持續發展。
2.我國為維護社會的公平近年來采取的哪些措施或制度?
免除農業稅;種糧補貼;兩免一補;免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雜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調整個人所得稅;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立廉租房等。
3.公平是相對的
我們應如何面對現實生活中的不公平現象?(怎么做)
增強權利意識,善于尋找解決途徑,用合法的手段尋求幫助,解決問題;調整自己的思維方式,理性的反思自己的價值觀;同破壞公平的行為作斗爭,向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4.公平和正義的關系
5.怎樣做有正義感的人?
①要明辨什么是正義行為,什么是非正義行為,更重要的是 去感受悟,以升華道德境界,伸張正義。②如果非正義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自己能夠采取正當方式,奮起抗爭;如果看到非正義的事情發生在他人身上,能夠見義勇為、匡扶正義,及時對受害者給予聲援和救助。③我們未成年人,既要有見義勇為的精神,又要做到見義巧為,要盡量在不傷害自己的前提下,維護正義。④日常生活中自覺遵守社會生活中的制度、規則,不損害他人的正當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做違反正義要求的事情。
??背景材料
材料一:在我國,xx年城鎮需要就業的人員總數超過2400萬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說法,即使完成“保八”,今年我國就業的供求缺口仍將達到1200萬,比xx年進一步拉大。更不用說,龐大的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和城鎮困難人員三個群體的就業難問題年復一年愈加突出。經濟增長而就業效應不強,已成為我國經濟的隱憂。
材料二:《人民日報》xx年12月3日發表兩篇文章:《干得多,能掙的多嗎?》、《提高“勞動所得”勢在必行》,報道稱中國城鄉居民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特別是由于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過低,“干得多,掙得少”,制約著百姓消費能力和生活質量的提高。
??命題探究
1.公平是社會穩定的“天平”。公平是我們社會生活追求的一個重要主題。本部分內容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在xx年中招考試中將結合熱點問題如教育、就業等進行考查,考查的知識點將會逐步增加,在復習備考時應側重以下知識點:正確認識公平問題,公平與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關系,公平與個人成長的關系。
2.考查維護社會公平的知識點時,將會結合黨和國家采取的重大舉措及社會熱點話題,如北大“校長推薦制”,教育部新任部長袁貴仁提出的義務教育工作的新目標——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促進大學生就業措施等,題型以選擇題、概括題、觀察與思考題為主。在備考時注重以下知識點:理智面對社會生活中的不公平,自覺樹立公平合作意識。
3.正義是人類良知的“聲音”。在備考時應注意以下知識點:正義與非正義行為,正義制度與社會公平的關系。在中考時常結合社會熱點設題,題型以選擇題、概括題、 觀察與思考題為主。
4.自覺維護正義。在備考中應注重把握以下知識點:遵守制度、規則和程序就是維護正義和正義制度;面對非正義行為時的正確態度,有正義感的表現和行動等。中考題型將呈現多樣化的特點。
??典例精析
a.公平是在比較中產生的? b.公平不受任何社會條件制約
c.公平有助于調動積極性? d.促進公平正義離不開合理的制度
答案:d
【分析】:b選項是錯誤的說法,公平受社會條件的制約;a、c與題中的故事無關。
答案:a
??模擬精練
一、請你選擇
a.公平是絕對的,要努力建設絕對公平的社會
b.公平是相對的,要理智面對生活中的不公平
c.不能面對不公平,就無法生存
d.社會生活是復雜的,沒有任何公平可言
2.下列能體現公平的選項是???
a.李某在王某急于用錢的時候低價購買了王某的房子
b.對高收入群體征收個人所得稅
c.以市場價買到了有瑕疵的家電
d.運動會上80公斤重的馬某擊敗了60公斤重的李某
a.致力于實現社會公平??? b.實現社會絕對公平的決心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②③ d.①④
a.汶川地震后個別商家大幅度提高礦泉水價格
b.小明買到過期食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c.看見有人打架半毆,小馬及時拔打“110”報警
d.小王及時制止一名游客亂扔垃圾的行為
a.他們見義不為,見死不救,是犯罪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
b.他們對遭遇挫折和不幸的人缺乏同情和關心,應該受到譴責
c. 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d.反映了社會時時處處都存在不和諧的現象
9.下列對右邊漫畫理解正確的是
a.商販不尊重城管
b.城管的執法力度大
c.少數城管不文明執法
d.商販與城管的矛盾不可調和
①正義的行為應當得到社會各界的贊揚和支持
②維護公平正義是人們永恒的追求
③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
④社會需要更多的人踐行正義行為
二、請你概括
12.一些企業單位招人,啟示上明確要求“應聘者須為某地或某地戶口者優先”,這條“民間規則”甚至也被某些公務員招考單位照單全收,尤其是高考招生中,某些高校招生政策“內松外緊”,外地考生即使是拔尖者也要經歷一番激烈火拼才能入內,而本地三流考生照樣安閑地登堂入室,某某城市動輒發布禁止外來人口人內指令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
三、請你簡答
13.正義是各種美德中享譽最高的美德。
——[古羅馬]西塞羅
(1)請你列舉三則發生在你身邊的非正義的事例。
(2)做一個有正義感的人對我們提出哪些要求?
四、請你辨析
14.社會中沒有絕對的公平,不公平現象在所難免,所以我們沒有必要維護公平。
五、請你進行觀察與思考
材料 二:xx大報告中指出:實現現公平正義是中國共產黨人的一貫主張,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任務。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要求和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原則,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為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請結合所學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2)?公平是社會和諧振的穩定器,你是怎樣認認公平合作的?
六、請你參加活動與探索
年3月14日,發生在我國西藏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的暴亂成為全球媒體關注的焦點,西藏自治區依法處置拉薩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得到國際社會廣泛支持,美國華人團體表示“強烈支持政府嚴厲打擊一切擾亂西藏地區社會安定、破壞民族團結、分裂祖國的不法分子!”。
但某些西方媒體的報道張冠李戴或刻意歪曲,數以萬計的網民表示憤慨,紛紛指責某些西方媒體在新聞報道中歪曲事實,偏袒在拉薩市打砸搶燒的暴徒。
請結合材料回答:
(1)結合所學知識,評析海外華人華僑和廣大網友的言行。
參考答案:
11.沒有正義的制度,就沒有真正的公平;公平的對待,必須有正義的制度來保證。
12.競爭要有一個公平的平臺;社會上還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現象;采取措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14.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
(1)生活中總會有一些不公平的現象,我們要正確認識。因為公平具有相對性,公平總會受到一定條件的制約,任何社會都會存在一些不公平現象,都不能達到絕對的公平。
(2) 我們仍然要維護公平。我們應增強自我維權意識,要學會用合法手段去解決問題,以謀求最大限度的公平。面對不公平對待時,可以調整自己的思維方式,理性的反思自己的價值觀念。我們應敢于同破壞公平的行為作斗爭,對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同時,我們還應樹立公平合作的意識。
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3)①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是社會主義國家的責任。我國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來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平;我國正在采取措施,解決和促進社會的整體公平和發展,如完善分配制度、免除中小學的學雜費等。②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也是每個公民的責任。我們要從小樹立公平合作的意識,在學校和公共生活中,我們要積極正視社會生活中的不公平現象,積極創造條件,促進社會公平更好的實現。
16.(1)①華人團體 “強烈支持祖國政府嚴厲打擊一切擾亂西藏地區社會安定、破壞民族團結、分裂祖國的不法分子!”體現了他們以實際行動維護民族團結,履行了維護民族團結的義務。
②廣大網友對西方媒體接連發出歪曲報道表示憤概,說明他們有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做有正義感的人,更重要的是去踐行,以伸張正義,為國家的正義而奮斗。
③廣大網友紛紛指責某些境外媒體歪曲西藏打砸搶燒事件,是熱愛祖國的具體表現,也是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偉大民族精神的具體體現;自覺關心、維護國家安全,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說明他們有強烈的國家安全意識。
④我們廣大中學生應積極行動起來,以實際行動維護國家統一、安全、榮譽和 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的正義。
(2)參加這一活動的收獲:①懂得了中學生應以實際行動維護民族團結,國家統一(安全)。②提高了實踐能力,表達能力。③進一步增強了愛國情感,責任意識,增強了正義感。
正義極端正義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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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的正義與分配的正義
——糾紛解決途徑的正當性基礎解讀
許尚豪
【學科分類】訴訟法學
【出處】中國民商法律網
【摘要】民事訴訟程序對于紛爭利益的處理,主要是通過合意與決定這兩種途徑來進行的。合意實質上就是當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與對方達成的利益交換契約,其正當性主要體現在利益交換方面,要符合交換正義的要求;而決定則是法院根據自己對于正義的理解,對爭議問題作出的安排,其正當性則體現在利益的強制配置方面,應當遵循分配正義準則。在具體的案件處理中,兩種正義經常交織在一起,共同構成裁判結果的正當性基礎。
【關鍵詞】民事訴訟程序;利益;交換的正義;分配的正義
【寫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源于不同途徑的兩種正義
如果我們把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追求利益的行為,放在社會現實中的交易形態中考察,就會發現二者在許多方面存在類似之處。比如和解的過程就與買賣合同達成的過程基本相同,最初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自己的條件,構成一個和解的要約,如果對方同意這個要約,就作出承諾,雙方達成一致,和解協議即告成立;如果對方不滿意要約條件,還可以提出一個新的條件,也就是提出一個反要約,如此反復,最終達成協議。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利益的轉換主要是通過主體之間的利益交換來完成的,因此,這個過程實際上就類似于一個市場交換的過程,從這個角度來說,民事訴訟程序也可以被可看作是各方主體進行交易的一個市場。而實際上,民事訴訟中許多的制度和規則與市場上的交易規則,也具有類似之處。比如證據出示,實質上就是給予雙方當事人以展現實力的機會,你展示你的證據,我也展示我的證據,其目的就是為了讓對方作出讓步或是讓法院接受自己的主張,從原理上講,這與市場中展示商品質量等行為基本相同,其目的都是為了在討價還價之中占據優勢。
由于糾紛的解決存在合意和決定兩種方式,因此,利益交換也是通過兩個不同的方式來完成的:一種就是當事人之間就利益交換達成合意,二是由法院決定進行強制交易。第一種方式基本上遵照了市場上的利益交易規則,整體的交易模式也與市場交易基本相同。第二種方式有些不同,因為最終的交易是由法院強制完成的,與市場的要求完全不同,但是,如果我們把此看作是國家依照公益目的來進行的計劃性交易,則可以有助于理解。我們知道,市場與計劃是進行資源配置的兩種方式,市場配置就是由市場主體自主完成,計劃則是根據國家計劃調配完成。在現實的市場中,交易基本上是雙方當事人的事情,成功與不成功均屬于正常的現象,但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無論當事人能否就利益交換達成一致的協議,糾紛均必須得到解決,因此,不存在交易不能完成的情形。如果當事人之間不能通過自主的利益交換解決糾紛,那么國家就必須進行干預,以自己認為合理的條件強制雙方進行交易。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把合意達成的利益交換稱作為利益的市場化配置,把決定達成的利益交換稱作是利益的計劃配置。任何一個完備的市場形態,均需要兩種類型的資源配置方式,同樣,一個完備的民事訴訟程序需要兩種類型利益交換的方式。通過法院的決定進行利益交換,也可以被看作是國家公益對于當事人自主利益交換的一種規制。實際上,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公共利益的規制無處不在,即便是當事人之間自主達成的協議,也要符合公益的要求,否則就會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歸于無效。
糾紛最終以何種方式得以解決,受制于各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便是蘊含于糾紛之中的內在沖突的程度。即便在訴訟這種強制性糾紛解決機制中,當事人之間對于糾紛的化解仍然具有不同程度上的共同意志,而并不是在任何一個方面和領域都充滿著對立性。正是這種共同意志的存在,使得訴訟中的合意解決機制或制度的安排成為了可能,亦為糾紛解決途徑的正當性提供了存在的基礎。從總體上看,合意與決定作為糾紛解決的兩種模式,分別契合了不同的正義理念,體現了民事訴訟程序在充分尊重程序主體意志情形之下的靈活和務實的正義追求。對此,英國學者布萊恩·巴里有過論述:行為的正義,被分為交換的正義和分配的正義,前者,他們說成算術比例;后者又成幾何比例,因此,他們認為交換的正義是使作為簽約對象的東西的價值相等;而分配的正義則是同等的利益分配給具有平等價值的人們。似乎賤買貴賣是不公正的,給予一個東西多于他的應得也是不公正的。所有作為簽約對象的東西的價值都是根據簽約者的偏好度量的:所以,其公正的價值便是他們樂于給出的價值。應得不是來自于正義;而只是仁慈的回報。所以,這個區別,在某種意義上人們慣常的解釋是不對的。正確地說,交換的正義,是簽約者的正義;那就是,在購買和出售;租借和出租;借與和借用;交換,易貨以及其他契約行為中對于契約的履行。分配的正義是仲裁者的正義;也就是確定“什么合乎正義”的行為。無論怎樣,如果他在履行職責,便可以說是把每一個人的應得分配給每一個人:這是真正的正義分配,可以被稱為(盡管不很準確)分配的正義;但更準確地說是公平;這也是自然法。同樣,如果一個人受到信任在兩個人之問進行裁斷,自然法的一個誡條就是他應該在他們之問進行公平的分配。因為如果不這樣,人與人之問的紛爭便只能通過戰爭來解決。所以,仲裁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所偏袒,弄虛作假,阻止人們利用仲裁和仲裁人,便是戰爭的原因。遵守這個法律,把理應屬于每個人的東西公正地分配給他,便稱為公平,分配的正義:違反了這一法則就是徇私。合意實質上就是當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與對方達成的利益交換契約,體現的是個體私益運行的結果,是當事人主觀上可以接受的利益分配方式,其所蘊含法律層面的正義實質上就是一種交換的正義,應當遵守市場經濟的運行原則,互利是基礎;而決定則是法院根據自己對于正義的理解,對爭議問題作出的安排,是法院對于爭議利益在當事人之間強行進行的配置,其體現的正義屬于分配的正義,這種正義源自于法院自身的正當性與權威性。
二、合意:交換的正義
雖然從形式上講,糾紛的合意解決是建立在當事人自主意愿基礎之上的,但當事人之間從利益追求的對立到這種對立的消除的過程中,實質伴隨著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妥協和讓步,如果雙方均堅持原來的利益立場,則根本就不可能達成合意。所以說,合意解決糾紛實質上是當事人以利益為代價來換取的,當然,這種換取可能出于各種目的,而且對于作出讓步的當事人而言,其作出讓步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認為其一時、一地的讓步,可以換取更大的整體利益?!巴艘徊?,海闊天空;讓一點,風平浪靜”,雖然是退了一步,讓了一點,但收獲了海闊天空和風平浪靜,亦不失為一種利益的增加。但僅就爭議事項的利益而論,則必然意味著相關的當事人在此方面的利益的減少,以此利益的讓步來換取其想得的結果。合意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僅有一方當事人的讓步,并不能必然達成合意,因為,如果對方當事人不需要這種讓步,那么,其就不會出讓自己的相關利益來換取這種讓步,就不能達成意思表示上的一致,一方的讓步就變成了單方的行為。比如: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一方當事人以不提交某種證據為代價,要求對方亦不向法庭提交另外一個證據,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作出這種交換,那么就可以達成合意;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愿意以己方證據的不提交為代價來換取,那么,就無法達成合意。所以說,當事人之間就糾紛達成的合意的過程,實質上是一種利益的交換的過程,以自己一方所擁有的利益資源來向對方換取自己所需要的利益資源,合意的結果就是雙方在意思一致基礎之上的利益交換契約,反映的是當事人可以接受的一種主觀正義。
(一)合意目的:增加利益
當事人雙方通過合意,進行利益交換,其目的就是希望通過此種糾紛解決方式增進自己的利益,而交換的結果事實上也能達到這種目的。增加利益即是合意的目的所在,也是合意的結果所在。古典經濟學派代表人物亞當·斯密在頌揚市場交換制度時,有二個基本的理論信念:第一,在交換中追求各自利益的經濟主體可以達到雙方利益的共同增進。因為交換使雙方付出自己不太稀缺的物品,獲得更為稀缺的物品,稀缺程度差異使交換活動產生,并使雙方同時獲益。第二,全社會范圍內的個人利益都通過交換而得到增進,可以自然合成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的增進結果。斯密的分析從“經濟人”的假設出發,進人交換和生產的經濟主體都是自利的理性人,通過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每個人(或經濟單位)都小心維護自己的利益邊界不被侵害,或成本小于收益狀況下的利益增進,那么社會總收益一定增進。如果要說存在某種公共利益的話,斯密認為社會總利益的增進就是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公共利益了。此種分析同樣適用于合意過程中的利益交換。在合意達成的過程中,糾紛雙方均會對自己的利益邊界、成本費用、收益等都進行仔細界定,作為一個理性的交換參加者,程序主體總會對自己的利益作出正確的衡量,通常會以較小的成本來換取較大的收益,每一個人這么作的結果,就是雙方利益的通過交換共同增進,從而達到社會整體利益增加的效果。因而,有人說不論是私力救濟還是公力救濟,合作皆為當事人的最優戰略。
但是,上述分析只是對于理想的交換情況的分析,在相當多的情況下,現實世界并不能達到理想的狀態,阿瑟·庇古對此作出了他的分析:第一,不能在任何情況下均把交換看作是雙方純粹自愿狀況下的行為,這種沒有干擾和純自由競爭的市場交換事實上是不存在的,交換雙方在地位上可能不對等,某一方可能會利用某種壟斷優勢(信息、資本或規模經濟等方面)對另一方進行利益侵害。第二,交換雙方的私人利益增進也可能以損害第三方乃至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也就是說,自由的交換制度存在著天然的缺陷,可能會產生一系列非道義的交換行為。諸如借用信息不對稱進行欺詐的交易行為,借助壟斷壓榨性交易行為等,都是一種損人利己、損公肥私的行為。所以說,交換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均能增加雙方的當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比如,雙方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惡意串通,通過合意終結糾紛,損害他人利益,雖然對于雙方當事人而言,實現利益交換的目的,但損害了他人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公共利益。再比如,實力強大的公司與普通公民進行訴訟時,經常倚仗自身實力,提出不合情理的合意條件強加給對方當事人,逼使對方同意,形成合意。
(二)合意基礎:占有可處分的利益資源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每一個程序主體均占有一定的程序利益,否則,其就不能成為程序主體。通常而言,程序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可以自由地處置自己的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不受他人的干涉,這就是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的核心內容,也是合意解決糾紛的基礎所在。如果程序主體對自己所擁有的權益沒有處分權,那么,其就不可能拿出有利益內容的東西與其他程序主體進行交換,沒有利益的交換,自然無法達成合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利益均可以用來交換,只有那些歸屬于程序主體的私益,方能根據程序主體的意愿成為利益交換的對象,程序主體不能拿著別人的東西進行利益的交換,更不能用公共利益進行交換。比如,沒有經過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就不能自主決定放棄上訴;法院不能以給予不利的裁決內容為條件要求當事人接受合意條件。
通常而言,法院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機構,其對自己代表的公共利益沒有處分權,因而,不能通過利益交換的方式解決某些程序糾紛。但在,在現實的情況下,法院也是一個擁有自己私利的社會組織,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其有時亦會與當事人發生糾紛,對于該糾紛的解決同樣可以通過合意解決。我國許多法院對于上訪老戶問題,就是通過與上訪老戶達成協議來解決的,比如支付給上訪人一定的費用來換取上訪人的息訴上訪。在特殊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作為交換的對象來達成與相關當事人的協議,以解決在程序問題上的紛爭。比如,在我國,申訴人為了向較高級別的法院提出申訴,經常以永不到某級法院上訪為條件,要求法院對于申訴案件予以立案并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法院有時在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下,亦給予立案,其實質就是以公共利益為代價進行交易。不過,法院以公共利益作為交易對象應當以換取更大的公共利益為目的,而不能出于私益的目的,否則,就違背法院作為公益代表機關的法定職責。在國外,以公共利益作為交易對象與當事人達成某種協議的情況,亦經常發生,比如,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訴辯交易就是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個人私益交換的典型。
(三)合意的直接對象:程序利益
利益既包括程序利益,也包括實體利益。同樣,當事人的權利,既有程序權利,也有實體權利。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處分權,既包括對于程序權利和利益的處分權,也包括對實體權利和利益的處分權。但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這兩種權利和利益的處分,常常是交織在一起的,當事人對于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一般是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來實現的。例如,當事人在訴訟中作出讓步,放棄一定的實體權利以同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就是通過對請求調解這一訴訟權利的處分實現的。當然,處分訴訟權利并不一定同時處分實體權利,如原告撤回訴訟并不意味著他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所以說,無論當事人合意中,實質交換的利益是實體利益還是程序利益,在民事訴訟中,合意解決糾紛只能通過程序利益的交換來實現,不能直接將實體利益作為交換的對象。因為:
第一,實體利益具有不確定性。雖然從理論上講,利益均有一定的主體歸屬,利益一定是一定主體的利益,脫離了一定的社會主體,就不存在利益之說,而且歸結于一定主體的利益在量上也是確定。但是,糾紛中的利益之所以產生糾紛,其原因就在于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于利益的歸屬問題或是利益量的大小產生了爭議,也就是說,爭議中的利益具有不確定性,屬于爭議需要解決的對象。從邏輯上講,當事人不能拿著與對方存在爭議的利益來進行交換,因為其對該利益是否具有處分權有待于通過程序進行解決。比如,張三與李四就一房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在雙方協商過程中,李四不能以放棄房屋的產權為條件來換取張三的撤訴,因為該房屋權是否屬于李四并不明確。當然,這么說,并不意味著雙方不能就此達成合意解決該房屋的產權糾紛,李四完全可以以承認房屋產權歸張三為條件,與張三達成和解撤訴合意,但這種合意并不是以房屋的產權歸屬為代價達成的,而是以李四對張三訴訟請求的認可為代價達成的。
當然不能否認,在特殊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用實體利益為條件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但這種實體利益應當不屬于爭議的利益,而是爭議外的實體利益。比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李四可以支付給張三與房屋價值相等的金錢為條件,與張三達成和解撤訴協議,就是以實體利益作為交換對象而對糾紛的合意解決。
第二,實體利益在訴訟程序中通常以程序利益的形式出現。由于實體利益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往往處于爭議對象的地位,對此利益,各方當事人均不能直接支配,而只能通過程序利益的行使去追求、去主張。因此,實體利益通常是以程序利益的面目出現在程序中。比如,有關產權證據的提交行為,就是對實體利益追求的一種行為,在此情況下,我們不能確定提交證據的主體是否真正享有實體利益,但其提交證據的程序利益確實是現實存在的。所以說,在具體的訴訟程序中,真正受當事人行為所直接支配利益,只能是程序利益,雖然在程序利益的背后,往往隱藏著實體利益,訴訟行為不能直接作用于這種隱藏著的利益,但只能通過程序利益這個中介,來影響、支配實體利益。
(四)合意制約:導入規范
雖然說合意解決糾紛的內容完全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具體狀況而定,基本上不受規范的制約。但是,如果把所有根據合意的糾紛解決都看作建立在當事者自由合意基礎上的一種交涉過程,就會導致忽視這種糾紛解決過程中內在的規范性契機的錯誤。在現實的合意過程中,除去當事人的自由意愿之外,總存在規范性的契機。在合意過程中,交涉的雙方當事人為了促使對方接受自己的方案,總是要援引一定的法律規范或是先例判決來說明白己的主張是有理有據的,是具有正當性的。而民事訴訟程序是在公共利益范圍之下運行的程序,當事人自由意愿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具體來說必須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最起碼不能損害公共利益或是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說,在合意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需要導人規范來支持自己所提合意條件的正當性,而合意的結果也需要經過規范的正當性檢驗,受到規范的強制性制約。
在各方當事人為了在糾紛過程中獲得有利的地位而謀求第三者支持的情況下,結果也往往把規范導人交涉過程。因為,為了獲得第三者的支持,往往有必要就自己主張的正當性對第三者進行說明。當然,在很多情況下,第三者自身對糾紛的結局持有自己固有的利益,這時,第三者就有可能不顧當事人主張的正當與否而站到對實現自己利益最為有利的一方。所以,作為一般的假說,第三者固有利益越小,換言之,第三者對于糾紛的結局越具有中立性,獲得其支持所需要的當事者主張的正當性就越重要。所謂“輿論審判”指的就是對特定的糾紛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社會一般成員根據社會規范對當事者雙方的主張正當與否作出判斷,給一方或另一方當事人以支持的現象中,如果第三者的支持對于特定糾紛的解決具有決定性意義,這種所謂的根據合意的解決也就更近似于根據第三者決定而達成。而且如果可根據規范來強制解決糾紛的審判制度對當事者來說是具有現實性的選擇手段,則通過交涉而得到的合意內容一般受到規范的制約。為了拒絕對方的不當要求或者為了使對方接受自己的正當要求,暗示要由法院強制解決往往是有效果的。所有這些,已經充分顯示了在根據合意的糾紛解決中,規范也能夠或多或少地制約其內容。
三、決定:分配的正義
為了讓爭議雙方和社會接受裁決的結果,法院的裁決往往需要一定的正當性支持。在古代,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探知事實能力不強,法官一般不去也沒有能力探知爭議事實的真相,在此情況下,人們為了解決糾紛,往往是通過某種力量直接對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古希臘人認為,法官之所以能夠就案件作出裁決,并不是因為他們自己的智慧,而是因為有神的幫助,而且,裁判的權威性是最為重要的,人們對于合理和正義的理解都會因此屈從于對神的信仰和崇拜。神明裁決在人類的發展過程中,曾長期存在。另外在中世紀的歐洲一些國家的訴訟活動中盛行的決斗也帶有一定的神明裁判的性質。神明裁判實質上是把決定委諸于偶然的情況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事件,在此過程中,裁判者雖然是爭議結果的最終決定者,但裁決者并無多少隨意性可言,司法人員的認識活動都不是認定案件事實和做出裁判的主要依據。法官的基本職能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實并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而只是扮演仲裁儀式主持人的角色。從某種意義上講,那時的法庭并不是為了可查明案件事實而設立的司法機構,而是請求神靈揭示案件事實的工具,是為了獲得“神明旨意”所設置的帶有強烈宗教色彩的場所。于是,司法裁決被認為是神的旨意,當事人不是用證據和理由去說服法官接受其訴訟主張,而是祈求神靈來證明其訴訟主張的正當性。神示裁判雖然有助于提高裁決結果的權威性,并在一定的歷史時期發揮了特定的作用,但是其科學性和合理性存在嚴重不足,其對于爭議事實的復原具有偶然性和武斷性,常常背離人們的理性預期,不僅當事者感到不滿,而且由于該制度將國家意志排除在外,也不符合國家設立訴訟制度的初衷,這也直接影響到決定在民眾中的接受程度。因此,在強行實現決定的內容時設法緩和當事人的不滿,引出對該決定的自發性同意并減低實施決定的低價來加強決定的正統性就成為必要。在這里也就出現了抑制隨意性、增強規范性的契機,因為正當化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證明決定是按照社會的規范體系(價值及種規則)作出的。而為了達到這種目的,最為基礎的事項就是要求決定的結果符合爭議事實的本來面目,否則,就很難說該決定結果具有正當性。雖然在哲學意義上,時間的不可逆性決定了任何事實都無法完全恢復其原始狀態。但是,事實過程在特定環境中所留下的痕跡,包括通過經歷者感受所形成的印像,依然可以為再現這一過程的主要內容提供憑藉。所以說,糾紛的解決雖然是根據法院的意志作出的,但此意志并不是隨意形成的,也不是重新創造了利益分配格局,而是法院利用自己的權威和判斷,將爭議的利益回復到其認為的本來面目,裁決程序只不過起到了復原的作用,但這種復原只是反映了裁決者的意愿,所以,決定只是法院意愿的反映,是法院給出的正義,這種正義有時是來自于科學的事實發現方法,有時來自于法院對于法律的理解,有時則純粹來自于法院自身的權威和地位。
(一)決定的結果利益是一種復原利益
雖然程序決定的正當性基礎以其與事實的本來面目達到一致最為完美,但訴訟程序對于事實只能進行探究,而無法將其原樣回復,而且在任何情況之下,我們均不能接觸到原本的事實,所能做到的只能是通過各種證據來揭示事實的真相。法院對于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紛爭的裁決過程,實質上也是收集各種利益碎片并進行復原的過程,其整理出的事實和作出的利益安排裁決,均是一種復原的事實或裁決,存在著失真的可能性。而且,訴訟程序的現實也決定了無法將沖突事實回復到其原始面貌,這是因為訴訟中回復事實的過程主要是通過證據活動來體現的,而證據活動又直接同沖突主體及執法者的證明責任和證明能力相關,因此,證明責任的履行情況和證明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到所回復的沖突事實與沖突事實的原始狀態相符的程度。此外,由于原始狀態的不可再現性,所以何謂與原始事實狀態相符,亦失去了相比照的意義,也就是說,我們沒有辦法拿出原始事實去比照程序事實、去衡量程序事實。而且,如前如述的那樣,利益的復原實質也是法院根據自己的理解進行復原,帶有法院的主觀色彩,法院所裁決的結果利益系法院主觀上認為符合正義的一種利益結果,而非原本的客觀利益。
(二)決定的結果利益是一種適法利益
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作出決定的過程,實質上就是法律適用的過程。適用法律是法院的職責,是法院根據相關事實對當事人的爭議進行法律上的評價。法由浩如煙海的法律規范組成,法院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從這些大量的規范中挑選出“適合于”當時的問題或糾紛的法律規范并予以適用。尋找“合適”的法律規范的過程受到法律適用者理解的影響。在開始尋找之前,他就已經嘗試將糾紛或事實歸人特定的法律領域中,而且常常歸人更精確的分支學科。因此,法律適用開始將與法律相關的事實行為同全部的規范聯系在一起。目光在事實與法律規范之間“來回穿梭”是法律適用的普遍特征。法律適用由根據規范標準對生活事實所進行的比較性觀察和評價組成,對事實和規范進行比較性的歸入分成若干步驟和階段,它影響著法律適用的一切具體過程。所以說,法院作出決定的過程,實際上是對相關糾紛進行法律評價的過程,決定結果凝結了法院的意志,決定所復原的利益實際上包含了公共利益,也就是說,程序所復原的利益并不是純粹的私人利益,其中也包含一定的公共利益,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結合體,我們將稱之為適法利益。
但是有點必須明確,法官在認定事實的時候不能根據個人感覺。如果對有疑問的事件所經歷的準確過程有疑問或分歧,那么,在確定事實檢驗的結果時,法官就要遵循特定的程序性規則。它們大多體現在法院審判的程序法中,并且隨著審判權的不同以及在各種訴訟類型中“證明責任分配”所有具有的意義不同。此種情況并不能說明事實認定就脫離了法院的意志,運用程序法規則的過程,實際上也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對相關事實進行評定的過程,事實認定本身并不能脫離公共利益的約束。
(三)決定的正當性來源于法院的正當性
除了現實意義中不可能存在的極限狀態,法的決定過程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正當化的問題,因為在那里仍然為決定者保留著裁量的可能性。因此,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決定反映了法院的自由意志,即便是受法律嚴格限制的適法過程,也是法官根據自己的理解來適用法律,所以說,法律的適用并不是一個機械的法律與事實的比對過程,而是一個能動的過程,這一過程中,體現了法院作為裁判者的獨立意志。由于自由裁量脫離了具體的法律的正當性支持,因此,作出決定的法院自身的正當性問題就成為了關鍵。如果法院自身行為的正當性受到懷疑,那么其決定結果的正當性自然會受到直接的影響。為了保證決定的正當性,法院應當提高其自身的正當性,這需要一系列的措施加保障,比如,不在程序中謀得私利、增強決定結果的說理性、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等。
有人認為,嚴格限制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間,以具體的規范來約束法院的行為,可以避免法院在決定過程中的不當行為。但是,法院自由裁量余地的縮小,同時也意味著減少了法院根據具體狀況靈活機動地解決糾紛的可能性,從此意義上講,又不符合正當性的要求。此外,如前所述,法律不可能將現實生活中的各種問題進行詳盡的規定,不可能完全杜絕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要保證法院決定的正當性,只有依靠法院自身的正當性來解決,如果法院自身的正當性不能解決,即便法院完全按照法律規范行事,亦很難取得人們的信任。
四、結語
合意和決定是解決糾紛的兩種基本方式,但在具體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兩種方式并不是完全區分開來的,在相當多的情況下,糾紛的解決需要兩種方式的綜合運用。因為民事糾紛往往并不是表現為獨立的一個爭議,往往是由幾個或多個爭議組成,比如一個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到合同條款、合同效力、爭議解決方式等多個事實爭議和法律爭議,對于一個具體的爭議,既可能由當事人合意解決,也可能由法院決定解決。全部由合意解決或全部由決定解決糾紛的情況并不常見。由于合意與決定屬于性質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通常情況下,二者不能在一個具體的爭議中同時出現,也就是說,一個爭議要么通過合意方式解決,要么通過決定方式解決,但是在法院的調解過程,兼有二者的身影。雖然通常的觀點認為,法院的調解只不過是法院作為中立性第三者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說合,其實質上并沒有脫離當事人合意的范圍。但是,如果仔細觀察實際生活中的調解過程,也可以很容易地發現那里存在決定性的契機。首先,法院提出調解的動議,實際上表明法院希望以調解結束糾紛的愿望,雖然這不是一個決定,但對于法院提出的建議,當事人不可能沒有壓力;其次,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其個體的私利,如果調解對一法院或法官具有一定的個人利益時,往往會出現為了達成合意而向當事人施加壓力的情況。由于法院的裁判者身份,這種壓力對于當事人來講,往往會促使其背離自愿的立場,使合意異化為“強制性的合意”。特別是在法院提出調解方案的情況下,當事人對于該方案的拒絕,實際上就是對法院初步決定的拒絕??傊?,合意與決定運作機理雖然存在很大的不同,但將現實生活中的糾紛解決過程以合意還是決定類型加以截然區分是不可能的,這二者總是混合在一起,而且混合的程度隨著糾紛當事人、利害關系者以及社會一般成員的利益所在、他們相互間的力量對比關系、與其他糾紛解決過程的關聯等狀況不同而多種多樣。從此意義上講,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所獲得的結果,雖然根據糾紛的解決途徑可以具體劃分為當事人的正義和法院的正義,但在具體的案件中,兩種正義經常交織在一起,共同構成裁判結果的正義基礎。
【作者簡介】
許尚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
【注釋】
湯維建、許尚豪:《論民事執行程序的契約化》,載《政治與法律》2oo6年第1期。
布萊恩.巴里:《正義諸理論》,孫曉春、曹海軍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oo4年版,第66頁。
江波:《交換關系、利益邊界與經濟理論》,載《學術研究》1996年第8期。
徐聽:《論私力救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頁。
江波:《交換關系、利益邊界與經濟理論》,載《學術研究》1996年第8期。
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頁。
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oo4年版,第11頁。
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oo4年版,第13頁。
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頁。
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頁。
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頁。
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頁。
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法律出版社2oo4年版,第77頁。
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頁。
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9頁。
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oo4年版,第17頁。
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頁。
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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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窯”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后期一個在時間和內容上限制性極強的概念。應該說,早在北宋末期“官窯”初置之時,其概念既已比較清晰。元、明、清三朝,雖在形式上有些細微不同,但“官窯”是“封建時代皇家私家瓷窯”的基本特性沒有太大變化。近年來,受商業利益的驅使,在一些不良商家的惡意操控和扭曲下, “當代官窯”頻現,“官窯”已被嚴重誤讀甚至濫用。本著對歷史負責、對藏家負責的精神,本文將在對“官窯”的來龍去脈進行一個粗線條的歷史梳理的基礎上,簡要歸納“官窯”的基本特點,為“官窯”正義。
據歷史文獻記載,我國最早的“官窯”應該是由頗具藝術家氣質的皇帝——宋徽宗趙佶創建的。南宋有個叫“顧文薦”的文人,他為后人留下了一部重要著作《負暄雜錄》,書中有這樣一句話:“宣政間,京師自置窯燒造,名曰‘官窯’?!薄靶笔侵杆位兆诘膬蓚€年號“宣和”與“政和”,“宣政間”指公元 1111年至 1125年間。也就是說,最晚到宋徽宗后期,作為與“民窯”相對應的概念——“官窯”才正式登上歷史舞臺。遺憾的是,由于北宋都城汴京(今開封)處于“黃泛區”,黃河的幾次大潰決和大泛濫,將其遺址深埋地底八米以上,加上如今黃河開封段已然成了地上懸河,開封城地下水位很高,致使考古發掘幾無可能,或許這條重要文獻資料永遠都得不到考古發掘資料的支持與證實。這正是造成當下學術界對北宋官窯到底存不存在、如果存在又應在何處等一系列問題發生激烈爭議的根本原因。目前,關于北宋官窯,在學術界有三種基本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汝窯即為北宋官窯;第二種觀點,根本否認北宋官窯的存在;第三種觀點認為,北宋官窯就是汴京官窯。我覺得,《負暄雜錄》是南宋人的著作,作者生活的時代距北宋末期并不是很遙遠,其記載的事宜應該是比較可靠的。況且,像宋徽宗這樣的皇帝,能詩擅書會畫,好古成癖,他能不惜人力物力財力到江南采運“花石綱”,就不能在汴京設置一個專為宮廷乃至自己燒造精美瓷器的瓷窯?因此,雖然沒有考古發掘資料的支持,但是我仍然相信北宋官窯的存在,并認為《負暄雜錄》中的“官窯”指的就是 “汴京官窯 ”,也稱“北宋官窯”。
明確指出,“修內司窯”也名“內窯”,“郊壇下窯”也叫“新窯” ”,它們是南宋政府“襲故京遺制”所建造,即是說都是直屬于南宋政權的官窯。經考古工作者在杭州城的大量考古發掘和相關專家的研究論證,證明葉的記載可信度是比較高的,“南宋官窯”的存在也是真實可靠的。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無論是在徽宗創建“官窯”之前,還是有了“官窯”之后,在相當長的歷史時間里,都存在著由優秀“民窯”為宮廷燒造“貢瓷”的現象。幾乎可以說,在中國古代,政權史有多長,“貢瓷”史就有多長。這是任何研究“官窯”的人都繞不開的問題,也是能否從根本上理解“官窯”概念內核的關鍵。據相關文獻記載,唐朝、五代尤其是北宋時期,浙江余姚的越窯青瓷,就成為上好的向宮中進貢的瓷器,故有“秘色瓷”之稱;而陜西的耀州窯青瓷、河北的定窯白瓷等,因為燒瓷質量卓著,都曾成為皇宮的“貢瓷”。
我們知道,“貢”的本意是將民間物品進獻給皇帝,因而嚴格說來,“貢瓷”和“官窯”是有著本質區別的。遺憾的是,在陶瓷界、收藏界乃至學術界,對古文獻中偶爾出現的“設官監窯”之類的話常常產生誤讀和誤解,錯誤地以此為據將“貢瓷”誤為“官窯”。事實上,在中國古代社會,“貢瓷”的歷史要比“官窯”的歷史長得多得多,盡管“官窯”越到后來越成為宮廷和皇帝用瓷的主流。
元、明、清三朝基本上沿用了兩宋的“官窯”體制。不同的是,兩宋時期均將“官窯”建造在都城(汴京或臨安)附近,而元、明、清三朝雖皆定都北京,卻不約而同地相中了路途遙遠的江西景德鎮,原因在于這里具有無可匹敵的優越的燒瓷之自然條件和技術力量。從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十五年(公元 1278年)在景德鎮設立專為皇家督燒瓷器的“浮梁瓷局”開始,到清朝宣統三年(公元 1911年)封建王朝徹底覆亡為止,可以說“官窯”在景德鎮前前后后、斷斷續續存在了 633年。這在世界陶瓷史上是個頗為獨特的文化現象。
“浮梁瓷局”既不同于唐宋時期政府臨時派遣的“監窯官”(它是元朝中央政府在景德鎮設置的專門負責宮廷瓷器監燒的常設政府機構,秩正九品),又與“北宋官窯”、“南宋官窯”,以及后來明朝的“御器廠”、清朝的“御窯廠”不完全一樣,其突出表現是它沒有宮廷直接投資建造的專門窯場,而只是個政府監管機構。由于景德鎮當時隸屬于浮梁縣,故有“浮梁瓷局”之稱謂?!案×捍删帧钡倪@種特殊屬性,決定了其監管的產品在保證供應宮廷使用的基礎上也可以成為商品。這一現象到了元朝后期,由于時局動蕩,更為明顯。對此,《浮梁縣志 ·陶政》就有如是記載:“泰定后,本路總管監陶,皆有命則供,否則止 ”。在“浮梁瓷局”的監管下,景德鎮的陶瓷業得到很大的發展,當時不僅創燒了青花、釉里紅等“釉下彩”瓷器,而且大量燒造了潔白潤澤的“樞府器”(或叫“卵白釉器”),此外還有銅紅釉、鈷藍釉等十分珍貴的品種,皆可謂舉世聞名的精品。但是,嚴格說來,“浮梁瓷局”還不屬于百分之百意義上的“官窯”,或許將它定性為“準官窯”更合適。
朱元璋在建立明朝政權的第二年,即洪武二年(公元 1369年)在景德鎮建立了“御器廠”?!坝鲝S”與兩宋時期的“自置窯燒造”性質類似,具備典型的“官窯”特點。歷史文獻、考古發掘、館藏實物等資料已經充分表明,“御器廠”為明代燒造了一系列精品瓷器。如,洪武、永樂、宣德時期的青花瓷器創造了青花瓷器的“黃金時代”,成化時期創燒了釉下青花和釉上多種彩色相結合的新工藝——斗彩瓷器無疑,明代時期的景德鎮已當之無愧地成為我國乃至世界瓷器的燒造中心之一。
在明代的基礎上,清代瓷器進入了中國陶瓷發展的鼎盛時期。清代將“御器廠”更名為“御窯廠”??滴酢⒂赫?、乾隆“清三代”時期,是景德鎮御窯發展的黃金時期,制瓷工藝達到我國的歷史高峰,將中國彩瓷之美發揮到極致。凡是明代已有的工藝和品種,此時大多都有所提高或創新,如康熙時期的青花、五彩、斗彩,雍正時期的單色釉等等都全面超越了明代。與此同時,清代還創燒了很多新的彩釉和品種,如粉彩、琺瑯彩、釉下三彩、墨彩,和烏金釉、天藍釉、珊瑚釉、松綠釉,以及采用黃金為著色劑的胭脂紅等等。但客觀地講,“清三代”之后,雖然景德鎮御窯仍在為宮廷燒造大量精美陶瓷,并且不乏亮點閃現,但總的趨勢是逐漸衰微的。直至清宣統三年(公元 1911年)宣統皇帝溥儀宣布退位,清王朝滅亡,前后延續了 633年的景德鎮御窯爐火在歷史的風雨中最終熄滅。宣統退位,預示了中國陶瓷史上顯赫一時的“官窯”現象已永遠成為過去。
第一、在所有權上,“民窯”是老百姓自己投資建造的窯場,而“官窯”則是指朝廷皇室直接投資、建造、控制的窯場。這點南宋文人顧文薦在《負暄雜錄》中的“京師自置窯燒造,名曰‘官窯’ ”已說得非常清楚。
第二、在產品設計上,由于“官窯”產品專為皇宮所用,滿足宮廷的生活需求和審美需求乃第一要務,所以燒制的瓷器在釉色、造型、裝飾等各方面均需嚴格按照宮廷設計的式樣進行生產。因而,官窯瓷器具有濃郁的宮廷審美色彩,與民間產品迥然有別。
第三、在產品生產上,為了生產出一流的瓷器,以滿足宮廷需求,“官窯”往往會搜羅民窯中的一流能工巧匠,在工藝上精益求精,在投資上不惜工本,并且采用最優質原料進行生產。因此,“官窯”無論從材料上、技術上,還是從藝術上,往往能夠代表該朝該代之陶瓷藝術發展的最高水準。
第四、在經營性質上,“官窯”完全不同于“民窯”?!懊窀G”屬于商品生產,投資人自負盈虧,其產品可以內銷,也可以外銷,還可以作為進貢皇宮的“貢品 ”。而“官窯”則完全屬于非商品性的生產,從不計較成本,其產品不僅嚴禁民用,也不能外銷出口,甚至連模仿都被嚴格禁止。
第五、在瓷器數量上,“官窯”產品燒成后,都需經過極其嚴格的精挑細選,“百選一二”甚至“百不得一”是常有的事,因而只有極少數十分精致的瓷器才能幸運地進入宮中,陪伴皇帝左右,其余大多數都會遭到秘密打碎、深埋等處理。甚至在“官窯”棄燒時,也須作嚴格處理,不留燒窯痕跡。這也迥別于數量極多、質量相對較差的民窯。
第六、正因為“官窯”如此神圣和絕對保密以及拒絕任何形式的市場流通,因而一些宮中顯要和御用文人等對其具體情況都知之甚少,這是造成中國歷史文獻記載上正史記載不多、民間文獻語焉不詳的狀況的根本原因。它給當下的文物考古發掘,無論是窯址發掘,還是墓藏發掘,都造成了難以想象的困難。至今中國考古學界對許多“官窯”仍然存有疑問的根本原因也在此。
至此,相信讀者已經得出有關“官窯”的結論:中國歷史上的“官窯”是有確切時間限定和內容限定的。它只斷斷續續存在了約 800年,實際燒瓷時間更短。它是“家天下”的產物,因而封建王朝的滅亡即意味著“官窯”史的終結。不惜工本,集中人才,選料優質,工藝精湛,挑選極嚴,數量有限,產品精致,非商品性等等是“官窯”生產和產品的重要特點。因而,“官窯”瓷器極具審美價值和收藏價值,它引起世界收藏界、投資界的極度關注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理性地講,從辛亥革命開始,中華大地上創建“官窯”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等都已完全喪失。真正意義上的“官窯”都沒有了,自然不可能產生“官窯”瓷器。因而,當下但凡直接冠以 “××官窯”等字樣,或打著“當代官窯”旗號的陶瓷產品或企業,無疑都是一種商業社會時期的商業炒作,甚至是有商業欺詐嫌疑的商業炒作。因為其產品根本不具備歷史上真正“官窯”產品所內在的藝術價值、歷史價值、學術價值、收藏價值、市場價值等等。當然,一些明確標示“仿××官窯”的陶瓷產品可以另當別論。
侯樣祥: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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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武力的正義是無效的,沒有武力的武力是專制的。
2、天地有對的精神,世界有對的正義,事業有對的道路。
3、勇氣這個詞只是一個人站起來的詞,不是殺人的理由。
4、正是因為有了正義感,人們才會變成人,而不是狼。
5、人類的正義是多么可憐的一粒谷粒,要在那可怕的酷刑中磨碎。
6、當一個人達到了美德的完美時,他就是所有動物中最好的;但如果他走自己的路。沒有法律和正義,他是最壞的野獸。
7、我看過她的簡歷,這個人還是比較完美的,還是追求正義的。
8、正義的事業不一定要靠一時的沖動來完成,它可以在平靜的辯論中堅持到最后的勝利。
9、單憑正義是無法獲得正義的。
10、痛苦的經驗證明,在認識真理的過程中,偉大的學問并不等同于正義和正義。
11、我們的事業是正義的,我們的團結是堅強的。
12、人在他最好的時候是最好的動物,但當他被法律和正義剝奪時,他是最壞的動物。
13、很少人有王子的特權,但正義感是一種美德。
14、無數感人的事例證明,在一個高尚的國家,一個正直的行為可以激發神圣之愛的力量。
15、奴隸開始要求正義,但最終要求王國。
16、正義就像一個怕鬼的小女孩。它必須有足夠多的同伴才能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