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通常包含有關交付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請注意,這些合同協議范文僅供參考,具體起草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個性化修改。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一
勞動合同一式三份還款協議書屬于合同,合同的成立生效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首先,雙方要表意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其次,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這是合同有效的前提;若協議的締約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所進行的民事權利義務所指向的標的屬于其所有等等。
最后,協議的生效條件達到,若沒有約定生效條件的,雙方簽字或蓋章即生效,約定生效條件的,雙方不僅不要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還需生效條件成就。
具體都還款協議時,首先雙方應該具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其次,還款協議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最后,雙方應規范簽字或蓋章。
甲方(債權人):電話:
乙方(債務人):電話:
乙方擔保人:電話:
為了不增加債務人償還欠款的負擔,不給債權人帶來經濟損失,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還款內容
1.還款金額:人民幣12600元(大寫壹萬貳仟陸佰元整。)
2.利率:按照6個月分期支付欠款,月利率5%執行。
具體每月支付欠款為:20xx元*(1+5%)=2100元。(學生打架調解協議書)
3.每月的還款時間:每月25號之前,逾期一天,每天以30元作為懲罰。
4.還款期限:乙方自簽訂此協議之日起至年月日全部還清債務。
第二條抵押物
乙方將作為還款的抵押,并提供文字材料證明。抵押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款項及利息為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甲方的.義務: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的單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后,將抵押物的單證完整交給乙方。
(二)乙方的義務:
欠款分期還款協議書欠款分期還款協議書
1.應按照本協議規定時間主動償還甲方的欠款及利息。
2.乙方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文字材料證明。
第四條違約責任及其它事項。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給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應負違約全部責任。按照欠款本金的雙倍給予甲方賠償(即違約后,償付甲方貳萬肆仟元人民幣)。
2.如果乙方出現逃逸或者去向不明聯系不到本人,則剩余的欠款由擔保人予以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經擔保人見證后生效。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擔保人留存一份。
甲方簽字:簽約日期:
乙方簽字:
乙方擔保人簽字:簽約日期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二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典型案例】
關于夫妻忠誠協議,最典型的一個案例是上海市閩行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 原告曾某(男方)離婚后通過征婚,與也曾離異的賈某(女方)相識。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
協議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在婚姻存續期間,賈某發現曾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
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某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后曾某不服上訴,二審中經法官調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某向賈某支付25萬元,雙方握手言和。 此判決一出,實際是認可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學理論界的軒然大波,由此也引發了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是否有效的爭論。
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選登(二)》,就忠誠協議方面問題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如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實際上又否認了忠誠協議的效力。
【各方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有效。夫妻忠誠協議屬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違法,夫妻忠誠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于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于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條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對于維系婚姻穩定將起著積極作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協議無效。婚姻關系是人身關系,以愛情為基礎,不能通過協議設定,夫妻間應相互忠誠僅僅是一種價值取向,而不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責任;《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非“必須”,“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關系進行約定,但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系。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同來調整。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三
甲方:
乙方:
鑒于:
(1)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達成投資合作協議,甲方向乙方 煤礦投資100萬元,乙方按照甲方投資總額40%每年向甲方支付投資收益。
(2)上述協議達成后,甲方依約向乙方支付了 萬元投資款,乙方迄今為止未向甲方支付任何投資收益,亦未歸還任何投資款。
(3)現甲方要求退出投資,乙方同意甲方退出。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退出煤礦投資一事,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以資共同信守。
1、甲方收回投資 萬元,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資期間的投資收益 元,上述費用共計 萬元。
2、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上述費用 萬元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書面指定收款賬戶)。
3、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項后,不再對煤礦享有任何權益,不承擔任何煤礦的債務,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煤礦的生產經營活動。
4、如乙方未按照上述約定支付款項,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款項千分之一的違約金,乙方違約導致甲方采取法律途徑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因此而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煤礦蓋章)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碼: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坐落于東臺經濟開發區,濱河花苑一期, 號樓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產贈與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占用房屋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該房屋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甲方承諾所贈房屋不存在權屬糾紛,并保證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將來此房產所涉糾紛均與乙方無關。在簽訂此合同之日起 內,甲方將該房產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交與乙方所有。并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狀況完整。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如有所需,可以將本合同在雙方簽訂后經公證處公證,并不得撤銷。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七條:本契約未經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共壹頁,一式 份。其中甲乙雙方各留執 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證件身份證號碼: 證件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四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制作,經雙方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一、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二、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六、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協議離婚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快捷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要求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總之,協議離婚的雙方要相當謹慎,否則很容易在離婚后帶來不必要的糾紛,雙方已經平靜、有序的生活又會被重新打亂!
為了在離婚時最大限度地維護好自身的應得利益,同時也為了把離婚后產生糾紛的風險降到最低,打算走協議離婚這條路的男女一方或雙方可以請律師來幫助把關!在這一過程中,律師可以接受一方的委托對在另一方名下的財產數目進行調查,以及調查一方是否存在背著對方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律師也可以代理一方去和另一方具體協商。雙方自立的協議書可以提交律師進行審查,以確保協議的完備、明確、合理、合法!
防患于未然,可以使我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上,不讓時間和精力無端耗費。如果僅處于一時沖動,為了盡快擺脫對方,而對離婚協議草率處之,那么離婚后打算過正常生活的愿望很可能會再次化為泡影!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
女方應悉心撫養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為
探望權的行使以不影響學業為準。
三、財產分割
1)雙方認可婚后分開居住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的約定
雙方認可婚后個人隨身物品歸個人所有。個人隨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飾、個人用品、手機、化妝品 等個人專用物品。
婚前財產:
男方
女方
婚前個人債權債務:
男方
女方
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權債務:
男方
女方
銀行存款 元,歸女方 元,男方 元;運營出租車,作價 元,歸女方 元,男方 元。
3)雙方確認無其它共同債權、無共同債務。
四、男方確認給女方經濟補償 元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 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
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五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于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否屬于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點評。
通過上述內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讀者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有了認識,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電子簽章軟件簽訂的電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紙質合同原件,證明力與紙質合同原件一樣。
文檔為doc格式。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六
1、協議也即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屬于私法的范疇,對于私法來講,法不禁止皆可為。只要該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該協議在你們當事人之間就是有效的。
2、你所說的情況參雜了各種問題,但歸根到底與法律的規定并不沖突,是你理解的問題。譬如你所說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對外承擔全部責任,但協議約定雙方分擔責任,這個協議在你們雙方之間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對于第三人,這個協議對其是無效的。
1、只要協議書的內容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規定,并且是在雙方公平、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協議中的內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規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但對法律有禁止規定的條款將無效!
3、自行達成的協議是可以反悔的,但在訴訟中將做為一項考量的參照。經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證部門等主持達成的協議完全有效。
律師:婚內忠誠協議是指夫妻之間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給付對方若干財產的協議。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應當作狹義理解,是指夫妻一方與第三方發生性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生自由權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與情投意合的異性自愿發生性行為,屬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是一種基本權利,高于其他權利。夫妻忠誠協議,就是通過一紙協議,將夫妻雙方一些基本人身權利予以限制甚至是剝奪,就其本質而言,是違背《憲法》的,因此無效。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違背這種義務要受到道德的譴責,但不能以法律加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說明《婚姻法》第四條是一個宣言性的條款,它本身是不可訴的,法律對忠實義務沒有強制執行力,只能與有關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條款一起援引提起離婚訴訟。
關于忠誠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如雙方自愿,無論按原協議,還是簽訂新的協議都沒有問題。如果以訴訟的方式離婚,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編輯:請結合本期案例談一下違背忠誠義務后離婚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
律師:法律為了維護公序良俗,保護受害者一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對無過錯一方增加了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如果雙方都違背忠誠義務,《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案例中,婚房的價款雖系由丁杰的母親賬戶轉賬至開發商處,但在備案合同中為丁杰與姜玲兩個人的簽名,契稅證亦記載為共同所有,應該認定為對房產權屬的處分行為,房產不能視為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丁杰是過錯方,因此只獲得了40%的房屋折價款。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七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那么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下文律伴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婚姻法》解釋二關于離婚協議效力的規定。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該條款的適用上要求的是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范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范疇。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3、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尤其是在簽訂離婚協議后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并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問題所出的判決也不盡相同。如下面,是以某法院為例,對離婚協議的效力的看法:
律伴讓法律服務更便捷!律伴網()律伴讓法律服務更便捷!
(1)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于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八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關于夫妻忠誠協議,最典型的一個案例是上海市閩行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原告曾某(男方)離婚后通過征婚,與也曾離異的賈某(女方)相識。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xx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在婚姻存續期間,賈某發現曾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
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某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后曾某不服上訴,二審中經法官調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某向賈某支付25萬元,雙方握手言和。此判決一出,實際是認可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學理論界的軒然大波,由此也引發了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是否有效的爭論。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選登(二)》,就忠誠協議方面問題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如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實際上又否認了忠誠協議的效力。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有效。夫妻忠誠協議屬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違法,夫妻忠誠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于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于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條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對于維系婚姻穩定將起著積極作用。
合同來調整。
律師查閱了大量法院判例,并與多位法學專家研討,認為當前法律界對待夫妻忠誠協議效力上,主流觀點還是趨向于有效說,但應該注意其約定而區別對待。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民法理論而言,“忠誠協議”屬于私法范疇,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夫妻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簽署了忠誠協議,意在實現關于婚姻的某種意思自治。但這種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無邊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重約束,也即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條件全部滿足,則該行為應被評價為民事法律行為,并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那么在“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時,該行為應當是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
(二)、認定夫妻忠誠協議,合于夫妻忠誠義務之立法本意。我國《婚姻法》第4條。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誠協議都是有效的,實踐中需要審慎對待。
1、受脅迫、欺騙情況下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這里的脅迫應該是指比較嚴重的情形。
2、“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綜上所述,就具體個案來說,筆者傾向于應當認定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這是因為,認定利大于弊,且具明顯的意義優勢。同時,律師忠告那些準備付諸協議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對待,不僅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同時也不能不切實際約定過高的數額,如果顯失公正,法官也不會支持。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九
一、離婚協議的概述。
(一)、概念。
所謂訴前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商定至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未能辦妥離婚登記而起訴到法院,或是商定直接到法院訴訟離婚,在起訴前達成的離婚協議。
(二)、內容及性質。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應就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子女由何方撫養及撫養費的負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等作出明確的約定。離婚協議既具有婚姻法上的離婚內容,也具有民法上設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實質上離婚協議包含了兩種法律關系,是一種混合合同。其中,離婚和子女撫養屬于身份關系,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財產關系,這兩種關系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但離婚協議的訂立是以離婚為目的的,故當事人雖對離婚達成協議,最后是否離婚卻不受協議約束,待辦理了離婚登記,法律才對離婚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法律不干涉當事人對離婚的反悔,不賦予離婚約定法律效果,法院也不會強制認可離婚約定,關于這一點,大家基本無爭議。
但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的約定,相對獨立而又與離婚約定有密切聯系的。
對于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的約定,因為屬于身份關系的內容,一般也認為不具有獨立的效力。而對于財產及債務處理約定的效力,在司法實踐和學術界存在較大的爭議。
相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之間,都有不同的認識。這給法院的審判,律師辦案,當事人的維權活動,都帶來了很多的'不便,為法治建設帶來了較壞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對待訴前離婚協議的態度有很多種,沒有相對統一的觀點和標準。有的法官認為訴前離婚協議無效,因此對離婚協議不予采信;有得則完全采信該協議;還有的法官部分采納協議內容。筆者主要就離婚協議中財產及債務處理的約定做如下法律分析。
1.離婚協議不同于婚內財產協議。
現實生活中與離婚協議相似的是婚內財產協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于這種約定,只要不具有法律所規定的無效情形,訂立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
2.訴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配的約定不同于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分割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如果已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是生效的協議。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訴至法院的,如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二、訴前離婚協議應當適用的法律。
《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有人據此認為,涉及婚姻關系的協議處理僅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而排除《合同法》的適用。如前所述,涉及離婚的協議并非都是身份關系的協議,其中,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應當適用《合同法》調整。
不過,婚姻關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問題時,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因此,訴前離婚協議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婚姻法》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三、訴前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生效的協議,其生效與否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以下幾個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訴前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的協議,其所附的條件就是以登記離婚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如當事人起訴離婚,而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離婚協議的條件未成就,協議未生效。
一種觀點認為,訴前離婚協議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在訂立時就生效。
經國家對離婚合意的確認才生效。當事人即使約定離婚協議不可撤銷,該離婚協議也不具有效力。當事人訂立離婚協議時一般不會像其他附條件協議那樣對所附條件明確表達,但無可否認,離婚協議必然隱含著一個前提:“如果離婚,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按本協議約定處理。”訴前離婚協議實為附生效條件的協議。以下從民法即合同法相關理論來分析:
(一)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上來分析訴前離婚協議屬于何種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的是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把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為奇誒的那個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
延緩條件是指如果該條件成就,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并不立即發生效力,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條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緩條件也稱停止條件。解除條件指民事法律行為已發生效力,但如果該條件成就,則其效力消滅。訴前離婚協議應屬于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從合同成立的角度來分析,訴前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時成立。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關系,表明了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合同的成立屬于合同的訂立范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其意義僅是識別合同是否存在。
離婚協議亦是如此,男女雙方在約定的離婚、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的協議書上簽字時,協議就存在了。因此,我們用上述合同成立的理論來分析,可得出離婚協議在雙方簽字時已經成立。
(三)從合同生效的角度來分析,訴前離婚協議的生效與否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1.合同是否成立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而合同是否生效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其意義在于識別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其判斷結果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可變更四種。
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合同依法成立;。
(2)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實;。
(4)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些合同還必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主要包括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生效意味著在訂立合同各方之間,約定并形成了新的權利和義務,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他方可要求其全部履行合同,必要時可對另一方提起訴訟。
3.由上述合同生效的理論來分析離婚協議:
定該離婚協議已經生效,當一方在簽訂協議后,拒絕按協議約定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那么依據該生效的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該離婚協議,并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違約方與其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而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須經雙方自愿,基于此,法院將無從強行判決違約方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換言之,法院無法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協議。這是基于離婚協議已經生效的理論而得出的結果。因此可以得知,按照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理論,在離婚協議簽訂之后,一方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前,另一方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對方全部履行離婚協議的主張,由此也可以看出,訴前離婚協議在離婚訴訟中尚未生效。因而,由法院在離婚訴訟中確認訴前離婚協議的效力是不妥當的。
文檔為doc格式。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十
雙方于年月日在佳木斯市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雙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雙方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民法典》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取名:,離婚后兒子由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可在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女方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不動產分配方案:
2、動產分配方案:
(1)機動車。
(2)首飾。
(3)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財產(如衣服、手機等)歸各自所有。
四、債務承擔:
1、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2、婚前個人債務:
婚后個人債務: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
雙方立協議人簽字:
男方:_____女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十一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二.格式要求。
1、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正文:條款內容。
1、協商目的。
2、協商目的責任。
3、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4、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5、履行條款期限。
6、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7、落款{簽署}。
8、簽署日期
三.范文。
協議人: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協議人:______,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協議人______、______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____年__月__日生育兒子______。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某與王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方____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____路____小區____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現協商歸女方______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______現金38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十二
《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這一規定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二是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同時送達其簽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簽收調解書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其次是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款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
第一,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結案方式之一。調解協議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終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民事訴訟程序也因此而終結,人民法院不得對該案繼續進行審理。
第二,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調解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調解協議中得到確認,民事爭議已得到解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
第三,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調解協議生效后,民事糾紛已依法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對于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屆滿后,還可以第二次起訴,請求法院審理解決。
第四,不得對調解協議提出上訴。調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達成的,當事人一旦接受調解協議,就意味著放棄了上訴權。因此,無論是在一審、二審還是再審程序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均不能提起上訴。
第五,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如果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生效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因履行xxx年月日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書)而發生爭議。現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將爭議提交惠州商事調解中心按該中心現行有效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雙方一致(可選擇):。
1、選定先生/女士擔任調解員。
2、委托調解中心代為指定調解員。
并同時確認如下事項(可選擇):。
1、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后,雙方同意將和解協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制作成仲裁裁決書,賦予其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2、經調解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以及時有效地解決爭議。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xxx年月日。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十三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效力,除了上面寫的還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急!!!謝謝啦!
甲 方 :
乙 方 :
為共同發展,甲方計劃對乙方經營的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
發項目進行投資,為明確責任,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條款:
一、投資:甲方對乙方項目投資額的______________人民幣(因
項目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可增,減投資額度),投資期限以項目全部 結算完畢為準。
二、分紅:按照項目完畢后決算的財務實際情況,以項目總投資 額按比例分紅。
三、撤資:甲方如需中途撤資,可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雙方協
商一致后可作撤資處理,乙方投資期間的分紅,等項目經營完畢后, 再行結算。
四、共同責任: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則共同經營
投資項目,在項目經營過程中共同承擔責任和義務,風險共擔,利益 分成。
五、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 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擔保人:
年 月 日
您好!
您好!
首先,你們簽訂的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qq、微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記載內容的形式。貴公司與某貿易公司的買賣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注:絕大部分合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另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因此,你們雙方之間的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某公司必須履行協議,否則就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定金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五種擔保形式之一。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是,結合你們的具體情況,30萬元的.定金已經實際給付對方,似乎定金條款已經生效,但是該定金有兩個缺陷,一是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合同金額為100萬元,定金最多為20萬元,超過20%的部分無效;二是定金條款也只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形式。因此,如果對方不認可的話,該定金的效力存疑。退一步說,如果對方認可也只能認定20萬元為定金,多支付的10萬元為預付款。貿易公司實際返還貴公司人民幣50萬元,其中40萬元為雙倍返還的定金,10萬元為返還的預付款。
再次,違約金與定金不可以同時適用。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需要注意的是,選擇權在未違約方。但是,如果某貿易公司的違約給貴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失,貴公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貿易公司進行賠償。
最后,如貿易公司堅持自己的主張,貴公司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大家心平氣和地進行溝通,擺事實,講道理,消除誤解,達成諒解,最終達成一致解決問題。
合同當事人可以邀請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進行調解,在第三方的居中斡旋下,最終達成一致解決問題。
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來解決問題。仲裁的前提條件就是必須有書面的仲裁協議,其形式既可以是事先或者事后專門達成的仲裁協議,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需注意的是,我國仲裁是一裁終局制,即一次裁決立即生效。當事人對仲裁裁決必須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除非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撤銷或者申請不予執行該裁決。
合同當事人如果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同時也沒有訂立仲裁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管轄的需要考慮周全,比如,選擇上海等法制環境較好的大城市。另外,只能選擇一個法院,而且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議最好聽取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建議。
我國法院實行二審終審制,及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的裁判立即生效,但是,當事人可以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向法院提起申訴,要求再審;或者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要求再審。
盡管我國法律對絕大部分合同沒有規定專門形式,本律師還是建議簽訂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比較好。萬一有爭議,口頭合同有“口說無憑”的缺陷,維權起來較為困難。當然,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由律師參與把關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協議書法律效力(通用14篇)篇十四
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作為傳統格式合同在網絡時代的一種新興形式,它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刻的必然性,其廣泛運用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時也給法律帶來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促進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健康發展,使其能夠兼顧公平和效率,有必要對其法律效力問題加以研究和探討,并尋求恰當的解決途徑。
本文除前言和結語外,共分為四章。
第一章,探討了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概念、法律性質、主體及特點,得出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是一種電子格式合同的結論。
第二章,敘述了美國法院和美國立法機構對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態度及其變化,然后從促進中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和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討論中國認可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必要性和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有效的幾個必要條件。
第三章,主要是具體分析了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中協議修改、免責聲明、違約賠償和法律的適用和管轄等典型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筆者針對完善我國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提出了幾點建議,認為應立法、行政、行業自律等多方面考慮,來平衡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失衡地位。以達到使網絡服務使用協議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獲得最大效率的目的,并為完善迅速發展的網絡世界的法律規則略盡綿薄之力。
那些輕視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隨隨便便“毀約”了。從11月1日起,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將不得隨意撕毀、拒不履行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
與此同時,司法部也頒布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置、組成和運行機制,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這兩部法規都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調解協議以誠為本
上法庭將被作為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法律界人士說,對調解協議法律地位的確認意味著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庭上將被作為一種證據對待。過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個過程中,調解協議變成了可有可無的東西。
而今后,調解協議一旦達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調解協議這時就變成一個證據,法院受理后審查你這個協議是否有效,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況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依據,以裁判的形式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應以誠信為本遵照履行,隨意反悔將行不通。
法學家們認為,調解協議的“橡皮圖章”變硬了,這表明法律對于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加強了。
只有經過公證
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時提醒人們注意,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除非經過公證。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執行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公證。這是因為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在經過公證程序公證后,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調解協議
訴訟時效為兩年
此外,還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原糾紛的訴訟時效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中斷。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要求變更撤銷
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必須舉證。
點評: 與訴訟制度接軌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調解協議缺乏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隨意反悔,這不僅挫傷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還無助于公民“誠信”意識的培養和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也不利于社會穩定長效機制的形成。
以往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認為人民調解在處理糾紛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爾反爾,或調解后仍紛紛起訴到法院,使法院非訴案件所占比例較大。在80年代每發生17起民事調解只有1起訴訟到法庭,而現在1.7起民事調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這不僅加重了法院辦案壓力,也削弱了調委會的權威性和聲譽。
合法調解協議書有了法律效力后,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程序的接軌,使法院可以減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辦理重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