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慮到各種實際情況和特定需求,確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適用性。規章制度的范文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制定規章制度的技巧和要點。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一
處方管理本來是醫療機構在日常醫療管理中的一項基本的和常規的工作,各個醫療機構長期以來也都形成了很多自己的管理規范,而我國衛生部此次將處方管理規范上升到部門規章的層面進行立法,其立法目的和意義在新《辦法》的第1條中就做出了明確的宣示,即“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顯然,國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是希望通過部門規章的制定,從制度層面促進醫療機構在處方管理制度上的規范化和科學化,同時也希望起到遏制商業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效果。
1. 規范處方管理
不可否認,雖然我國各級醫療機構在本單位的處方管理方面一般都有規范性的規定,但從全國的整體狀況而言,處方管理的規范水平是良莠不齊的。確有許多醫院長期以來不重視處方管理,缺乏處方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個別醫院處方管理混亂,開密碼處方、無資質人員開處方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在社會上給醫療界造成了不利影響。因此,在處方管理的規范化上非常有必要制定國家的統一標準,通過部門規章立法促使各級醫療機構規范自己的處方管理制度和醫師的處方行為,這是本次衛生部對處方管理立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2. 提高處方質量
眾所周知,醫務人員對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療中,藥物治療占有相當的比重,而處方即是醫生藥物治療方案的直接體現。因此,處方質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醫療水平的優劣。提高處方質量,實質上就是在提高醫療質量水平,使患者獲得更大的健康利益。新《辦法》正是通過在處方管理上的各項具體規定,促進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重視和不斷提高處方質量,新《辦法》更是通過對處方監督和評價制度的制度設計,具體落實對處方質量的監督管理。
3.促進合理用藥
在藥品處方中所體現出的用藥合理性問題,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這一方面是指從純醫學技術角度角度出發需要強調醫學藥物治療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避免抗生素濫用等不規范治療行為;另一方面也是指在醫學道德層面上需要避免商業賄賂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對醫生開具處方產生不合理的影響。新《辦法》在許多具體條目的規定上(例如強調醫生須以通用名開具處方)都體現出這一指導思想。
4.保障醫療安全
醫療安全問題是醫療管理中最重要的問題,而處方的規范管理對醫療安全水平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處方中的一點點疏忽,大到給藥方式的錯誤,小到處方字跡的潦草,都有可能使患者復出生命的代價。因此,保障醫療安全的理念在新《辦法》的各項規定中時時得到體現。考慮到這一點,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新《辦法》把處方需“字跡清楚”都列為一項強制標準,今后,字跡潦草的處方醫師也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二、《處方管理辦法》在醫院處方管理層面規定的具體制度
在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層面上,我們對新《辦法》的具體條文進行梳理后,可以把有關的管理制度歸納為以下六個方面的制度,即:處方權管理制度,處方藥品管理制度,處方行為規范制度,處方調劑規范制度,處方監督評價制度,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特別管理制度。以下分別加以闡述。
1.處方權管理制度
所謂處方權,是指醫師開具、修改和取消處方的權利。建立處方權管理制度,就是要解決“什么人可以取得處方權,處方權如何獲得、如何確認、如何限制和消滅”的問題。
依照《辦法》第2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才能擁有處方權,也就是說,一名從醫學院校畢業后到醫療機構工作的醫生,必須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再經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正是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才能夠獲得取得處方權的基本條件。這就意味著,尚處在學習階段的實習醫生,在讀的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職研究生出外)、剛工作第1—2年尚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住院醫師,都因不具備《辦法》第2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而沒有處方權,不能單獨開具處方。
即使對于已經取得上述基本條件的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在處方權的獲得上也還有具體的要求。根據《辦法》第8至13條之規定,執業醫師的處方權只限于其執業證書上載明的執業地點,而執業助理醫師則只在鄉、民族鄉、鎮、村一級的醫療機構能獨立擁有處方權,在其他醫療機構其處方需執業醫師審核簽名或簽章后才有效。針對進修醫生,《辦法》要求接受進修的醫院要制定授予處方權的具體制度,通過該制度確認進修醫生已經能夠勝任工作后才能取得在進修單位的處方權。對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而言,在處方權管理上有更為嚴格的限制,醫師必須經過規定的培訓和考核程序后才能開具麻醉或精神藥品處方。此外,處方權的獲得還以醫師在其注冊的執業機構簽名留樣或專用簽章備案為前提,這是醫療機構對在自己單位有處方權醫師進行確認的必要步驟。
醫生所擁有的處方權,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首先,醫生不能給自己開具處方,其次,醫生處方必須符合規范要求,再者,醫療機構對于出現超長處方3次以上沒有正當理由的醫師,可以限制其處方權。
醫生離開所在醫療機構或者不再從事臨床工作的,醫療機構應當終止其處方權,對于有違反《辦法》第45、46條規定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處方權。
2.處方藥品管理制度
《辦法》第15、16條,是對醫療機構處方藥品管理的規定。雖然條目不多,卻十分重要并且是執行《辦法》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之一。
首先,《辦法》對醫療機構購買藥品的行為做出規范,要求醫療機構必須以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該通用名稱必須是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這條規定就促使醫院在進行藥品招標采購的過程中要進一步規范行為,招標的處方藥要以通用名購入藥品。
在處方藥物管理上,《辦法》最重要和有特點一項規定是:一家醫療機構內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兩種。這就意味著,盡管市場上同一通用名下有很多生產廠家生產不同商品名的藥品,但醫療機構最多只能保留兩種,我們知道,在《辦法》公布前的現實情況是,醫院藥房內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藥品達到三種或三種以上的情況并不罕見,因此,為貫徹執行《辦法》的規定,就需要各級醫療機構全面清理自己的藥品品種,將部分品種清除出藥房,這是一項有相當難度但必須完成的工作。再者,需要注意的是,《辦法》的規定并不能簡單理解為每個通用名下可以保留兩種商品名的藥品,因為對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分別而言,如果一個商品名的藥品存在兩種或更多的劑量規格,將被視為不同的“種類”,那樣的話,就不再允許有第二種商品名藥品的存在。當然,《辦法》考慮到臨床用藥的現實也做出了除外性的規定,即“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可以不受每個通用名藥品只允許兩種劑量規格的限制,例如治療糖尿病人的胰島素,為滿足不同病人的需求而有不同的劑量規格,《辦法》并不排斥其兩種以上規格的`使用。《辦法》的這一規定為醫療機構基于治療需要而存在的特殊情況提供了合法性依據,但醫療機構也要嚴格掌握,保證所有特殊情況的存在都有充分的醫學理由,不能讓這一除外性規定成為突破《辦法》有關規則的接口。
針對處方藥品管理,《辦法》還在第15條中特別規定,醫療機構要制定自己的處方集,處方集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自己的性質、功能、任務而制定。實際上,處方集不僅僅是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參考文件,更是醫療機構落實《辦法》關于藥品管理的全面體現。在衛生部將要對醫療機構進行的檢查中,處方集的制定情況也將是檢查的重要項目。
3.處方行為規范制度
處方行為規范是《辦法》中規定最為詳盡的部分,《辦法》中的大量條文都是圍繞規范處方行為所做的要求,規范和改進醫療機構和醫師的處方行為也是《辦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基于篇幅限制,關于醫師所應遵循的處方行為規范我們將另文敘述,在此只強調醫療機構在管理上必須重視的幾個問題。
第一、嚴格遵循處方法定格式制作標準處方。根據《辦法》第5條,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制定,處方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在《辦法》的附件1中,對處方標準做出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標準處方必須由前記、正文和后記三部分組成,不同的處方使用不同的顏色。因此,各醫院應當按照這個標準審查自己目前在用處方十分符合所有的規定,如有不規范之處應當立即改進。
第二、應當嚴格執行《辦法》對處方的期限限制和用量限制。根據《辦法》第18、19條的規定,處方的有效期限原則上僅限于處方開具的當日,如果開具處方的醫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有效期限,他必須加以注明,并且最長有效期限不能超過3天。在用量上,一般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藥量,急診處方不超過3日用藥量,對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處方醫師必須在處方上注明理由。
第三、醫療機構在使用信息系統介入處方管理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隨著計算機系統的普及,越來越多的醫院信息系統被使用在醫院管理的方方面面,其中尤其在醫囑管理上許多醫院都已經實現了計算機化。對于此問題,《辦法》在28條中特別做出了規定:醫院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標準格式的紙質處方,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蓋章后有效。顯然,此規定對于醫院建立門診工作站的業務流程有指導作用,至于對病房醫囑執行的影響,可能還有待于進一步的法律解釋。
4.處方調劑規范制度
針對醫療機構藥劑部門的處方調劑工作,《辦法》特別在第五章中用第29至42條共14個條文做出了詳盡規定。
首先,《辦法》強調處方調劑人的資格問題。只有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在其執業地點才具有調劑處方的資格。其中藥師以上專業職務者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用藥指導工作,而藥士負責處方調配工作。
其次,《辦法》強調了藥學人員進行處方調劑的規范流程。按照規定,藥師必須憑醫生處方調劑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正確書寫藥袋,嚴格按照處方結合說明書給予患者用藥交待和指導。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必須在處方上簽名或簽章以示負責。對有問題的處方不得調劑,同時應及時告知醫師要求重新開具。
再者,《辦法》比較細致地規定了藥師審核處方的審核具體內容,包括必須皮試的藥品十分注明過敏試驗結果,處方用藥于臨床診斷相符性、劑量用法正確性、劑型選擇和給藥途徑選擇合理性、有否重復給藥,有否配伍禁忌等等。《辦法》還經將調劑處方的具體內容總結為“四查七對”,即: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和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和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和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二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后才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的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6)為便于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7)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三
1.藥房對處方藥實行管理。
2.處方調配員負責處方藥的調配。調配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健康檢查合格,培訓合格。處方審核員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技術職稱。
3.上班時間內,處方審核員應在職在崗,并佩帶標明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4.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據的處方銷售。處方經審核后方可劃價、調配。審核員和調配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
5.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投發。必要時經原處方醫師更改、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調配員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6.調配處方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作到“四查十對”:
(1)劃價人員應將收到的處方交由處方審核員進行審核。
(2)處方審核員應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名、規格、劑量、有無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
(3)處方經審核合格并由審核員簽字后,方可電腦劃價、調配。
(4)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逐方、依次操作,調配完畢,經審核無誤后,調配員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交由處方審核員審核。
(5)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數量,同時向顧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四查十對”,即:
(1)查處方:對科別,對姓名,對年齡;
(2)查藥品:對藥品規格,對數量,對標簽;
(3)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質,對用法,用量;
(4)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處方當日有效,有特殊情況當日不能取藥的,不得超過3天,超過期限需經醫師更正日期、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
8.處方按《醫療機構處方管理辦法》保存備查:普通處方1年,毒性、精神處方2年,麻醉處方3年。
9.特殊管理藥品按“特殊管理藥品管理制度”執行。
10.違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者,按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四
為了加強對獸藥經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中規定的《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278號文件》中規定的《獸藥停藥期規定》等法規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獸藥必須是由通過gmp企業認定生產的,并依法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且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范圍。所購進的產品與標簽或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
二、從業人員中,至少有1名通過獸醫執業獸醫水平測試人員。
三、《獸藥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四、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簽要準確,字跡清楚、藥店和藥架必須衛生整潔。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經營獸用中藥材的,應標明產地。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五、建立獸藥經營臺帳,購貨登記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銷售登記應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六、向獸藥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銷售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職業獸醫開具。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獸藥要分類保管,出庫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過期藥物登記造冊,分開存放,明確標識,不得混放。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五
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81條。
適用于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執業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1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
5.6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六
1、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生開具的處方,由駐店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要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或銷售。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銷售人員調配完畢核對無誤后應在處方上簽全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門店藥師不在崗,有店長指定人員審核簽字。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用抄方單抄寫處方,并讓顧客在患者處簽字留檔。
2、如遇無處方顧客,仔細詢問患者病史及相關用藥情況,確定患者長期應用該藥后,方可調配,并讓顧客在患者處簽字留檔。處方病因病種必須正規書寫疾病診斷名稱。
3、處方藥當天銷售必須當天抄寫完成,如遇檢查處方抄寫未完成或簽字不完整的,視同無處方銷售,處罰店長100元。藥師簽字字跡必須一致,如發現字跡不一致的,處罰店長100元。處方必須按處方藥銷售明細抄寫,如抄寫與電腦或實貨不符的,處罰店長100元。店長應追究相關責任人。
4、處方藥銷售要留存處方并做好記錄,處方保存5年備查。
5、對違反該規定造成糾紛或投訴的,查明原因,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店長及當事人進行處罰。
處方藥銷售流程
1、顧客進店要求購買處方藥,首先詢問顧客有無處方,對有處方的顧客,從顧客處接受由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據的處方。
2、接到處方的營業員,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用藥方法、藥物配伍及醫師簽章,如有藥名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況,應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章后再調配。
3、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后,讓另一營業員進行核對處方,對藥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認真核對,核對無誤后,發藥給顧客后,并詳細交待服藥方法,注意事項和答復詢問等。
4、發藥完畢后,藥師(藥師不在崗的門店由店長指定人員)及發藥人均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留存五年。
5、如詢問顧客后無處方,應詳細詢問病史及相關用藥情況,確定患者長期應用該藥后,讓患者親自在抄方單簽字后發藥。發藥給顧客后,并詳細交待服藥方法,注意事項和答復詢問等。并告知顧客下次必須憑處方購藥。
6、抄方單應規范書寫,嚴禁出現超量、配伍禁忌及藥味重復等情況,抄方單各項內容必須填寫完整,審核人處簽字筆跡一致。疾病診斷應書寫病種名稱。
7、處方藥銷售當日必須書寫完處方,及時裝訂,處方留存5年。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藥品分類管理的規定,嚴格控制處方藥品的銷售,確保藥品銷售的 合法性和規范性。
第二條 實行處方管理的藥品主要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處方藥、中藥飲片及第二類 精神藥品、毒性中藥飲片等特殊管理藥品。
第三條 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處方 審核人員應是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第四條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開陳列,中藥飲片應設專柜陳列,第二類精神藥品應專柜 專人上鎖:毒性中藥飲片不得陳列,應專柜專帳、雙人雙鎖儲存。
第五條 處方藥不應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
第六條 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經處方的審核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調配 和銷售,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第七條 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
4、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保存兩年。
第八條 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 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門店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第九條 調配處方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1、調劑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醫師簽字蓋章, 如有藥名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況,應 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章后再調配,否則拒絕調劑。
2、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都要用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多戥分稱,以保證計 量標準。
3、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簽章,再 付藥給顧客。
4、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 “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藥品分類管理的規定,嚴格控制處方藥品的`銷售,確保藥品銷售的 合法性和規范性。
第二條 實行處方管理的藥品主要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處方藥、中藥飲片及第二類 精神藥品、毒性中藥飲片等特殊管理藥品。
第三條 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處方 審核人員應是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第四條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開陳列,中藥飲片應設專柜陳列,第二類精神藥品應專柜 專人上鎖:毒性中藥飲片不得陳列,應專柜專帳、雙人雙鎖儲存。
第五條 處方藥不應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
第六條 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經處方的審核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調配 和銷售,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第七條 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
4、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保存兩年。
第八條 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 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門店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第九條 調配處方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1、調劑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醫師簽字蓋章, 如有藥名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況,應 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章后再調配,否則拒絕調劑。
2、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都要用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多戥分稱,以保證計 量標準。
3、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簽章,再 付藥給顧客。
4、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 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七
一、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或,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審方人員應由具有藥師或主管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就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章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劑。
四、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藥品的調節器具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規定,凡不合乎規定者不得調配。
六、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四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七、凡需特殊處理的飲片應按規定處理,需另包的飲片應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章,再投藥給顧客。
九、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處方藥中的粉針,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和麻醉中藥,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的藥品必須憑處方,并做好記錄,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八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處方藥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制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 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的制定。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非處方藥目錄的遴選、審批、發布和調整工作。
第五條 處方藥、非處方藥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其生產品種必須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第六條 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除符合規定外,用語應當科學、易懂,便于消費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七條 非處方藥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使用。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必須附有標簽和說明書。
第八條 根據藥品的.安全性,非處方藥分為甲、乙兩類。經營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批發企業和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商業企業可以零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 零售乙類非處方藥的商業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專業培訓后,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第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醫療需要可以決定或推薦使用非處方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購非處方藥,并須按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所示內容使用。
第十二條 處方藥只準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非處方藥經審批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三條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有關審批、流通、廣告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九
第一條為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長期處方是指具備條件的醫師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開具的處方用量適當增加的處方。
第三條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條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
第五條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第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
第七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長期處方管理工作。
鼓勵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
第八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履行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患者用藥需求。
第十條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評估患者病情能力的.醫師、能夠審核調劑長期處方的藥師(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下同)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互聯網復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第十一條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為符合條件的患者提供長期處方服務。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可以在普通內科、老年醫學、全科醫學等科室,為患有多種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長期處方服務,解決老年患者多科室就醫取藥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
第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用藥的配備,確保患者長期用藥可及、穩定。
第十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的審核、點評、合理用藥考核等工作,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應當視情況將長期處方進行單獨管理。
第十七條對提出長期處方申請的患者,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并對其是否符合長期處方條件作出判斷。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患者主動提出長期處方建議。
第十八條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使用長期處方的注意事項,并由其自愿選擇是否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患者,應當向患者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首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用藥方案、依從性、病情控制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確定當前用藥方案安全、有效、穩定的情況下,方可為患者開具長期處方。首次開具長期處方,應當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原則上,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相關專業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開具。鼓勵患者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
邊遠地區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的首次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和健康檔案,對患者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患者病情穩定并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不符合條件的,終止使用長期處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長期處方的,應當按照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
(一)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
(四)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開具長期處方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上級醫院要做好銜接,通過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處方信息共享和流轉機制。
第二十四條長期處方樣式、內容應當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普通處方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第二十六條藥師對長期處方進行審核,并對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和用藥教育,發放用藥教育材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醫聯體內上級醫院的藥師通過互聯網遠程進行處方審核或提供用藥指導服務。
第二十七條藥師在審核長期處方、提供咨詢服務、調劑藥品工作時,如發現藥物治療相關問題或患者存在用藥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長期處方調整、藥物重整等干預時,應當立即與醫師溝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長期處方藥品原則上由患者本人領取。特殊情況下,因行動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證件代為領取,并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鼓勵通過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決患者取藥困難問題。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長期處方定期開展合理性評價工作,持續提高長期處方合理用藥水平。
第三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本機構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納入患者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患者診療和用藥記錄。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管理,對患者病情變化、用藥依從性和藥物不良反應等進行評估,必要時及時調整或終止長期處方,并在患者健康檔案及病歷中注明。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藥監測與報告制度。發生藥品嚴重不良事件后,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醫務和藥學部門報告,做好觀察與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藥知識,提高自我用藥管理能力和用藥依從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應當及時就診。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對藥物治療效果指標進行自我監測并作好記錄。鼓勵使用醫療器械類穿戴設備,提高藥物治療效果指標監測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過接入互聯網的遠程監測設備開展監測。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藥品,確保藥品質量。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長期處方患者的診療,納入醫療管理統籌安排,嚴格落實有關疾病診療規范要求,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開設微信公眾號、患者客戶端等互聯網交互方式或途徑,方便患者查詢長期處方信息、藥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探索開展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提醒、隨訪、用藥咨詢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條各地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第三十九條各地醫保部門應當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方便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刷卡結算,為參保人提供長期處方醫保報銷咨詢服務。加強智能監控、智能審核,確保藥品合理使用。
第四十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轄區內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互聯網醫院提供長期處方服務,應當結合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具備的條件,符合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互聯網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和本規范,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監管。
第四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第四十三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制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第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的制定。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非處方藥目錄的遴選、審批、發布和調整工作。
第五條處方藥、非處方藥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其生產品種必須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第六條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除符合規定外,用語應當科學、易懂,便于消費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七條非處方藥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使用。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必須附有標簽和說明書。
第八條根據藥品的安全性,非處方藥分為甲、乙兩類。經營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批發企業和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商業企業可以零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零售乙類非處方藥的商業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專業培訓后,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第十條醫療機構根據醫療需要可以決定或推薦使用非處方藥。
第十一條消費者有權自主選購非處方藥,并須按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所示內容使用。
第十二條處方藥只準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非處方藥經審批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三條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有關審批、流通、廣告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一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后才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的`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6)為便于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7)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二
1、醫務人員要熟悉醫源性感染分類診斷標準,并不斷加強有關醫源性感染基礎理論學習,不斷提高醫源性感染控制水平。
2、疑是為醫源性感染病人應及時采集標本送檢。
3、確診為醫源性感染時,應由經治醫生于2小時內報告診所負責人,并認真記錄該病例。
4、凡發現在診所3例以上的相同細菌感染的病例,應立即向上級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暴發流行。
5、每季度對醫源性感染病例進行統計,綜合分析,并反饋。
6、當出現醫源性感染流行趨勢時,工作人員于24小時內報告診所負責人,并通報相關科室。經調查證實醫源性感染流行時,診所應當于24小時內報告上級部門,并及時進行隔離治療,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三
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的藥品和精神的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的藥品和精神的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的藥品和精神的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四
1、根據我院實際情況,以《處方管理辦法》為依據,特制定本辦法。
2、我院成立處方委員會。委員會組長:曹淑鈞。成員:朱國毅、武學進、李偉、邢立欣、王巖、劉寶鳳、于萍、杜繼忠。
3、委員會職責:切實加強處方管理,建立和完善醫院處方評價制度,提高處方質量,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用藥,確保醫療安全。
4、執業醫師的處方權,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長批準,登記備案,并將本人之印模、簽字留樣于藥局和質控辦。未取得處方權的醫生開具處方,須經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簽章后方有效。
5、須用本醫院處方箋書寫處方,且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蓋章或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6、處方前記要逐項書寫。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不能以“成”字代替,不能省略“歲”字,嬰幼兒寫月齡、日齡或體重。診斷須按規范書寫,并與用藥相符。
7、處方正文須用規范的中文書寫。藥品名稱必須使用通用名。通用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該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準。不能任意縮寫或使用代號。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其他文字(如拉丁文)不許使用。
8、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或蓋章。必須書寫清楚,不能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10、處方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單位,且不得省略。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
11、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12、其它醫院處方不得在我院調配,自備藥品一般不得在我院使用,特殊情況須由主管院長審批。
13、須作皮試的藥品,醫師必須注明是否皮試,皮試結果由執行護士注明并蓋章。
14、毒麻藥和精神藥品的開具,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15、其他未盡事宜請參閱《處方管理辦法》。
16、療區處方每星期上交藥局一次,藥局檢查合格后分別在調配處和審核處蓋章。一般處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記后由院長批準銷毀。
10、11、13條,每次罰款2.00元。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五
1.目的: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81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4.責任:執業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
5.6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六
1、室內有足夠且符合衛生要求的垃圾桶,生活垃圾日產日清,醫療用一次性物品定點收存,由市危險廢物處理站統一收集并處置。
2、按照市政府要求,搞好“門前三包、門內達標”工作。
3、向群眾宣傳“除四害、講衛生”的。知識,教育群眾養成衛生習慣,樹立以衛生為榮,不衛生為恥的社會風尚,使醫院有一個文明、衛生的優良環境。
4、病房要經常保持清潔整齊,要求四壁無塵,窗明幾凈、地面無痰跡、污物、墻壁不亂釘釘子,不亂拉線,不亂貼紙條。
5、保持病房空氣流通,大、小便器隨時洗刷,痰盂,廢物桶和垃圾及時處理,而廁所定時洗掃,無臭氣,保持清潔衛生。
6、病房內工作安排要科學化,先鋪床、再拖地、后治療。
7、不準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嚴禁在醫療用房內抽煙。
8、保持病員個人清潔衛生,一般病人每周個人衛生清潔一次并換被服衣服一次。
9、有健全的衛生清掃,發動所有工作人員,共同搞好室內外衛生。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七
第十四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的藥品和精神的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除需長期使用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的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的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的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的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的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的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