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需要雙方自愿,并在平等自主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雙方應充分溝通明確各自的權益和責任。在下面給大家提供了一些勞動合同的示范文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一
吳先生原來在一家it公司做業務員,他和公司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同他一樣,差不多一起進公司的趙先生也是在這個期間與公司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吳先生聽說趙先生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以后還拿到了一筆經濟補償金,為10000元。吳先生找到公司經理,提出了疑問,要求也要給自己經濟補償金。但公司經理卻拒絕了他的要求,說,你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沒有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我們雙方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誰也沒有違約,不存在經濟補償的問題,當然沒有你的經濟補償金。而趙先生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提出了經濟補償金的要求,所以就給他了。吳先生很生氣。
那么吳先生應該得到經濟補償金嗎?其公司是不是違法了?
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做法,并不是因為企業違約,而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補償。如果企業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就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對雙方發生的爭議解決辦法,《勞動法》第七十七條做出了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第五條規定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十一條指出:“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所以,公司向吳先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要參考員工的月平均工資的標準。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二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了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日期: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三
案情:王某(申訴人)系本市某外企員工,自2009年12月,王某與所在公司(被訴人)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原勞動合同,并在被訴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補償金領款單上簽名,后王某因不滿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補發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差額。被訴人則辯稱:申訴人的工資收入按銷售額提成難以確定,故被訴人按每月1000元標準予以補償,該補償金額高于上海市勞動局的標準,因此被訴人不同意支付申訴人提出的補償金差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既然申訴人與被訴人經協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補發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額依據不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決申訴人承擔150元仲裁費。
根據《勞動法》第24條和第28條,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按照上海市勞動局滬牢關發(1998)16號文“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作為經濟補償計發基數的月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得工資性收入;如果勞動者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調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難以確認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因申訴人的月平均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所以在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事宜上,申訴人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再按法定標準計算。所謂“協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本案中申訴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補償金足以表明:申訴人與用人單位在經濟補償金事宜上有了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訴人給予的經濟補償不低于法定標準,申訴人再要求補發差額的請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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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四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會一次性給予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這就是。那大家知道這個經濟補償金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下面馬上為您帶來。
國家稅務總局對于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做出了如下規定:
(l)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為: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以看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五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在訂立遺囑時,哪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非繼承人、受遺贈人。
訂立遺囑,我們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很多。例如,哪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呢?下面我們來介紹一下: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毀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于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愿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怎么選擇專利保護與商業秘密保護。
多數企業在發明自己的產品成果后,便會申請專利保護,有時候往往忽略了專利保護的缺陷性,并且大多數企業對于商業秘密保護這一理解少之又少。
一、專利保護的缺陷表現為如下四個方面:
1、專利保護有期限性。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創造包括三類,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這表明,一旦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后,最多只能獲得20年的法律保護。超過這一期限,企業的發明和技術創新將被置于公眾領域,無償貢獻給社會,任何企業均可免費使用該發明或技術創新。
2、專利保護破壞秘密性。
因為申請專利必須將企業的發明創造公之于眾,使該技術成為公知技術,這樣,任何人都可以輕易獲得專利技術,因此,專利技術的公開化,無疑給不法企業侵犯專利權提供了現實條件。
3、專利保護會使得企業失去競爭力。
科研成果被授予專利后,其他企業可以在已獲得專利的技術基礎之上,再發展成新的發明創造,獲得新的專利。盡管企業的.專利仍然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同更新的技術相比已經處于劣勢,企業將失去競爭力。
4、專利保護有代價。
申請專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而獲得專利后也要繳納年費。
二、對于科研成果,企業應根據不同情況,選擇專利保護或商業秘密保護。
那么,企業如何選擇科研成果法律保護方式呢?
1、反向工程的難易程度。
反向工程是指通過對產品進行解剖和分析,從而得出其構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藝。反向工程獲得的技術是合法的。對于企業的科研成果,如果其他企業不可能通過反向工程或者很難通過反向工程而獲得該技術,那么,企業宜選擇商業秘密保護;對于容易被其他企業反向工程獲得技術的科研成果,企業宜選擇專利保護。
2、科研成果價值的期限長短。
現代科技發展迅速,有時不到半年時間,技術就已被淘汰,因此,企業應評估自己企業的科研成果價值的期限。如果該科研成果的期限不超過專利法保護的期限,那么,企業可以選擇專利保護。但是,對于企業的科研成果如配方,會長期源源不斷地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那么,企業可以選擇商業秘密保護,因為,商業秘密保護不受期限限制。例如,美國人彭巴頓1886年5月發明了可口可樂飲料配方,距今已一百多年,一直沒有申請專利。但這項配方發明采用技術秘密保護獲得的經濟利益,比申請專利保護取得的經濟利益不知要大多少倍。
3、能夠獲得專利的可能性高低。
我國專利法對授予專利規定了嚴格的三要件即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企業通常會有一些技術改進或革新等,但又不具備專利的條件。如果企業將這些改進或革新申請專利,而結果未被授予專利,那么該技術改進或革新將變成公知技術,任何企業均可任意使用。我國近幾年專利申請獲得批準的專利約為25%,也就是說國家現受理的專利申請大部分并未授予專利,因此,企業應事先分析該科研成果被授予專利的可能性,對于被授予專利可能性高的科研成果,可以選擇專利保護,對于被授予專利可能性低的科研成果,宜采用商業秘密保護。
4、經濟價值大小程度。
由于專利保護需要企業向專利部門支付一定的專利費用,因此,從企業利益考慮,對于經濟價值低的科研成果不必選擇專利保護而應選擇商業秘密保護;而對那些經濟價值高且市場需求量大的產品或技術應申請專利保護。
企業對于自身的科研成果,應在綜合考慮上述四個因素后,選擇最合適的科研成果法律保護方法。絕大多數企業,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會毫不猶豫地將該項科研成果申請專利保護,似乎科研成果一旦獲得專利權,就大功告成了。其實,這是對專利保護方式的片面理解。專利保護也是有嚴重缺陷的,有些企業就是因為對科研成果錯誤選擇了專利保護方式而使企業喪失了競爭力甚至最終倒閉。
該怎么申請專利呢?
國家鼓勵發明創造,并且以登記的形式對專利進行保護。一般專利都要申請審批,得到國家的保護。那么該怎么進行專利申請呢?小編就為您整理出這方面的內容,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發明專利申請審批流程。
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請求—實質審查—授權。
申請發明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請求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名稱、地址等。
說明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
說明書內容的撰寫應當詳盡,所述的技術內容應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閱讀后能予以實現為準。
權利要求書:說明發明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內容。
說明書附圖:發明專利常有附圖,如果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
說明書摘要:清楚地反映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1、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批流程。
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公告—授權。
2、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請求書:包括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名稱、地址等。
2)說明書:包括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
說明書內容的撰寫應當詳盡,所述的技術內容應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閱讀后能予以實現為準。
3)權利要求書:說明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內容。
4)說明書附圖:實用新型專利一定要有附圖說明。
5)說明書摘要:清楚地反映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外觀專利的申請。
申請外觀專利的流程。
專利申請—受理—初步審查—公告—授權。
外觀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請求書:包括外觀專利的名稱、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等。
至于該怎么對專利進行申請?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專利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專利權終止的情況包括專利權期滿終止、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1、專利權期滿終止。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算。
專利權期滿時應當及時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并將專利申請文檔轉入失效文檔庫。
2、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除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以外,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專利年度從申請日起算,與優先權日、授權日無關,與自然年度也沒有必然聯系。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6月1日,該專利申請的第一年度是196月1日至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6月1日至5月31日,以此類推。
各年度年費按照收費表中規定的數額繳納,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6月3日,如果該專利申請于208月1日被授予專利權(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已繳納了第五年度年費,那么該專利權人應當在5月3日至6月3日期間按照第六年度年費標準繳納第六年度年費。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期限但不足一個月時,不繳納滯納金。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時間一個月或以上的,繳納按照下述計算方法算出的相應數額的滯納金:
(1)超過規定期限一個月(不含一整月)至兩個月(含兩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2)超過規定期限兩個月至三個月(含三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3)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至四個月(含四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4)超過規定期限四個月至五個月(含五個整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5)超過規定期限五個月至六個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凡在六個月的滯納期內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不足需要再次補繳的,應當依照再次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時所在滯納金時段內的滯納金標準,補足應當繳納的全部年費和滯納金。例如,年費滯納金5的繳納時段為5月10日至6月10日,滯納金為45元,但繳費人僅交了25元。繳費人在6月15日補繳滯納金時,應當依照再次繳費日所對應的滯納期時段的標準10繳納。該時段滯納金金額為90元,還應當補繳65元。
凡因年費和/或滯納金繳納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專利權終止的,在恢復程序中,除補繳年費之外,還應當繳納或者補足全額年費25%的滯納金。
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專利年費或者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后審查員應當發出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者恢復權利請求未被批準的,專利局應當在終止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后,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并將專利申請文檔轉入失效文檔庫。
專利權終止日應當是上一年度期限屆滿日。
3、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
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放棄專利權聲明,并附具全體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放棄專利權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全體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放棄專利權聲明。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放棄專利權的手續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放棄專利權聲明。主動放棄專利權的聲明不得附有任何條件。放棄專利權只能放棄一件專利的全部,放棄部分專利權的聲明視為未提出。
放棄專利權聲明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并將有關事項分別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放棄專利權的生效日為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撤銷放棄專利權的聲明。除非在專利權非真正擁有人惡意要求放棄專利權后,專利權真正擁有人(應當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來證明)可要求撤銷放棄專利權聲明。
周小波假冒專利構成犯罪。
周小波假冒專利構成犯罪。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7月22日對周小波假冒專利案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聊城中院介紹,這是新《刑法》頒布后,我國首例適用假冒專利罪罪名定罪量刑的案例。
1999年3月,周小波注冊成立樂凱制品廠(個體性質),4月,獲得河北開元實業有限公司“樂凱”注冊商標使用權。5月13日,周小波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方舟集團董事長盧光光的“雙層藝術玻璃容器”專利無效。該請求被受理后,周小波即自滕州天元瓶蓋廠購進杯體,以每只65元的成本生產雙層藝術玻璃容器“樂凱”口杯,并于同年5月至9月以每只78元至182元的價格分別銷至河北開元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直至被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查獲。經查,周小波共銷售樂凱口杯3168只,非法經營額282366.52元,非法獲利76446.52元。
陽谷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小波在明知盧光光具有95229146.0號專利權的情況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非法制造、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樂凱口杯,侵犯了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專利專有權,情節嚴重,已構成假冒專利罪,依法判決被告人犯假冒專利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非法獲利76446.52元予以追繳,贓物樂凱口杯300只予以沒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山東陽谷玻璃工藝制品廠經濟損失76446.52元。
一審判決后,周小波不服提出上訴。聊城市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賠償數額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維持原判。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六
我是98年11月到單位上班的,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去年4月份簽訂了合同。今年4月續簽了2年合同。但是今年11月通知,12月底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要向單位提出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求具體的計算方法。
最好能解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1年多是否能按2倍工資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求偶工資是1500的話。就應該用1500*11倍+1500*2年*2倍。然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幾年我是否還可以得到另外的補償。
急切!!!!!
求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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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七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之一,《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14種情形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對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的法律約束,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
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流動性普遍較大,《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勢必面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
本文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問題,結合我國現行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做一些探討研究,以供同行參考。
一、經濟補償的性質、計算標準和計算基數。
關于經濟補償的性質,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是“懲罰論”,認為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第二種是“社會責任論”,認為經濟補償是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的補償,是一種社會責任;第三種是“積累貢獻論”,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積累貢獻的體現。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不同于經濟賠償,不具有懲罰的性質;經濟補償與我國正在逐步健全的失業保險制度一起,共同構成對失業人員的保障體系,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謹慎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以維護社會和諧,這是用人單位的一種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與過去有關規定基本一致,即按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計算基數,只有一個標準,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至于企業是否處于“正常生產情況下”,或者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是否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則不再過問。
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筆者對這14種法定情形歸納為七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的勞動安全權而產生的經濟補償。
包括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三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了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也就是說,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或者直接危害勞動者生命健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
當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否達到要求,應當由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確認,只有在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的前提下,勞動者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種類型是用人單位直接損害了勞動者的經濟利益而產生的經濟補償。
包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兩種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種類型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經濟補償。
這里所謂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而不是企業的全部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規章制度的'內容違法、制定程序違法兩個方面。
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兩個前提缺一不可。
第四種類型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
這里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關鍵,如果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盡管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種類型是因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經濟補償,包括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等兩種情形。
在這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并且也做出了法定的補救措施,勞動者仍然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提前書面通知的義務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同時,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六種類型是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經濟補償,包括用人單位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以及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提前解散等四種情形。
其中,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清償的第一順序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但是,沒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破產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是一條新的規定。
這里應當注意區分三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并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定合同,但降低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第三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這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需要討論的是,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也沒有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該如何處理?筆者曾作為某用人單位的代理律師,參與了一個訴訟案例。
張某在勞動合同期滿前1個月因病住院20天,單位為其支付了醫療費。
張某出院后繼續上班,此時離勞動合同期滿只有10天,一直到勞動合同期滿后5天時,單位以張某的勞動合同已經過期為由,通知張某終止勞動合同。
張某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后,仍在單位工作,單位沒有異議,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不能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某遂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仲裁庭駁回張某的申請,張某不服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筆者查閱了我國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據此,筆者打贏了這場官司。
但是,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情況就有所不同了。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原勞動合同消滅。
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應視為一個新的勞動合同開始。
所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提出,否則,將視同續訂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將受到勞動合同的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將成倍增加。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八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于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按照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九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企業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與生活補助費有何區別?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3條第2項明確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3條第2項明確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合同,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有何下限限制?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3款或第27條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其它情況按正常生產情況下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與失業救濟金是否可以同時領取?
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國家計劃的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經濟秩序,破壞國家計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六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五屆第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81年12月13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現予公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委員長葉劍英。
1981年12月13日。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1年12月1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十二號公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經濟秩序,破壞國家計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六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十二
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
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
第八條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科技協作以及其他經濟合同,均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章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
第十條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單位的委托證明,并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單位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必須按國家下達的指標簽訂經濟合同;如果在簽訂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上級計劃主管機關處理。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簽訂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二、數量和質量;。
三、價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
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第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可由保證單位擔保。保證單位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關系人。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由保證單位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六條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第十七條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中產品數量、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產品價格和交貨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產品數量,按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簽訂;沒有國家和主管部門批準計劃的,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的規定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按供需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二、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簽訂;無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主管部門標準簽訂;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供方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實樣。
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三、產品的價格,按照各級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包括國家訂價、浮動價)簽訂。政策上允許議價的,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執行國家訂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執行浮動價、議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四、交(提)貨期限要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應在事先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必須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文件簽訂。
建設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可以由一個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包合同,也可以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勘察、設計合同中,應規定雙方提交勘察、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時間,設計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第十九條加工承攬合同,應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項目、質量要求和承攬方的加工、定作、修繕能力簽訂。除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承攬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
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應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合同規定時,應立即通知定作方調換或者補齊。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件,違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方修繕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標準化物品,應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檢查和監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礙承攬方的正常工作。承攬方承攬的復制、設計、翻譯和物品性能測試、檢驗等任務,定作方要求保密的,應嚴格遵守。
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
第二十條貨物運輸合同,根據貨物調撥計劃、運輸能力和運輸計劃簽訂。零星貨物的運輸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運輸規定簽訂。
凡涉及聯運的,應明確規定雙方或多方的責任和交接辦法。
托運的貨物按照規定需要包裝的,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二十一條供用電合同,根據用電方需要和電力可供量簽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電力、電量、用電時間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二十二條倉儲保管合同,根據存貨方委托儲存計劃和保管方的倉儲能量由雙方協商簽訂。零星貨物的儲存,根據有關倉儲規定簽訂。
倉儲保管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儲存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和保管方法,驗收項目和驗收方法,入庫、出庫手續,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費用負擔和結算方法,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管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包裝外觀、貨物品種、數量和質量,對入庫貨物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入庫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及時通知存貨方。保管方驗收后,如果發生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存貨方應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否則,發生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同規定時,保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財產租賃合同,應明確規定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租賃期間財產維修保養的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
出租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和標準,將出租的財產交給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方繼續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賃物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須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標準,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簽訂;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貸款的數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貸款利率由國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
保險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保險標的、座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繳付辦法以及保險起迄期限等條款。
投保方應當維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科技協作合同(包括科研、試制、成果推廣、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服務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計劃簽訂;沒有計劃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簽訂。
科技協作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科技協作的項目、技術經濟要求、進度、協作方式、經費和物資概算、報酬、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條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影響國家計劃的執行;。
二、訂立經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三、當事人一方由于關閉、停產、轉產而確實無法履行經濟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經濟合同無法履行;。
五、由于一方違約,使經濟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協議未達成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如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或項目,在簽訂協議前應報下達該計劃的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建議和答復,在雙方協議的期限內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三十一條經濟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第四章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對由于失職、瀆職或其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個人,應追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由于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應承擔違約責任。應先由違約方按規定向對方償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再由應負責任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經濟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經濟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第三十六條違約金、賠償金,企業應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或盈虧包干分成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應從預算包干的節余經費中開支。
第三十七條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第三十八條違反購銷合同的責任。
一、供方的責任:
1.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包裝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或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交貨,應償付違約金、賠償金。
2.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運雜費;如果造成逾期交貨,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二、需方的責任:
1.中途退貨應償付違約金、賠償金。
2.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或提貨,應償付違約金。
3.錯填或臨時變更到貨地點,承擔由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三十九條違反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責任。
一、承包方的責任: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善設計,并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直至賠償損失。
2.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發包方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3.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二、發包方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順延外,還應償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窩工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3.由于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4.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發現質量問題,自己承擔責任。
5.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或付工程費,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第四十條違反加工承攬合同的責任。
一、承攬方的責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損壞、滅失的,負責賠償。
2.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數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應無償進行修理、補足數量或者酌減報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定作方的責任:
1.未按時、按質、按量向承攬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負責賠償損失。
2.超過規定期限領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應向承攬方給付逾期保管費。
3.超過合同規定期限付款,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第四十一條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
一、承運方的責任:
1.不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償付托運方違約金。
2.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運到逾期,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按照規定賠償,再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二、托運方的責任:
1.未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償付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專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短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第四十二條違反供用電合同的責任。
一、供電方的責任:
供電方要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合同規定安全供電。因故限電,應事先通知用電方。如無正當理由限電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斷電,應賠償用電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二、用電方的責任:
用電方要根據合同規定用電。因特殊情況需要超負荷用電或不能按規定時間用電時,應事先通知供電方。如無正當理由超負荷用電或不按規定時間用電,應償付違約金。
違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氣合同的責任,可參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違反倉儲保管合同的責任。
一、保管方的責任:
1.貨物在儲存期間,由于保管不善而發生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負責賠償損失。如屬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超過有效儲存期而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不負賠償責任。
2.對危險物品和易腐貨物,不按規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3.由于保管方的責任,造成退倉或不能入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運費和支付違約金。
4.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并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存貨方的責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否則造成貨物毀損或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2.超議定儲存量儲存或逾期不提時,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第四十四條違反財產租賃合同的責任。
一、承租方的責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2.擅自拆改房屋、設備、機具等財產,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3.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4.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二、出租方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出租財產,應償付違約金。
2.未按合同規定質量提供出租財產,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3.未按合同規定提供有關設備、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4.出租船舶、車輛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當或服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租賃逾期,按合同或有關規定償付承租方違約金。
第四十五條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
一、貸款方的責任:
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規定及時貸款,應償付違約金。
二、借款方的責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應按有關規定加付利息;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貸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財產保險合同的責任。
一、保險方的責任:
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在保險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方為了避免或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根據合同規定償付。如果不及時償付,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投保方的責任:
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投保方對被保險的財產發現有危險情況,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科技協作合同的責任。
一、受托方或技術轉讓方的責任:
受托方或技術轉讓方不履行合同,應根據具體情況,部分或全部退還委托方或技術受讓方所撥付的委托費或轉讓費;拖延進度,應償付因此所造成的額外費用。
二、委托方或技術受讓方的責任:
委托方或技術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所撥付的委托費或轉讓費不得追回,并償付受托方或技術轉讓方善后處理所支出的各項費用。
第五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八條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作出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制作仲裁決定書。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經濟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十三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6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六種情況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并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此明確的規定: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注意:
一、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愿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余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咨詢者,他們因為“老板”、“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十四
1.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七種情形: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設為首頁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上述對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勞動合同法補償金,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法補償金》。
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這里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是指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第二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
3.工資計算的標準:
工資計算的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八、九解除勞動合同時,加入收藏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4.支付方式與個人所得稅。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第二條)。
關于經濟補償金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從月1日起,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將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它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考|試/大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1條)。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6.用人單位應支付而未支付的罰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第十一條)。
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熱門15篇)篇十五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關系的法律,這部法律是解決勞動關系糾紛的依據。從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這部重要的法律對于解除合同之后經濟補償金問題做了極詳細又留有空間的規定。這些規定,對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都非常重要。但是這些規定在《勞動合同法》中是以“互引”的行文方式體現在文本中,這種表現方式是由法律語言的概括性簡潔性所決定的。但是也造成了閱讀和整體了解的障礙,為此筆者將這些“互引”的相關條文進行內容還原,希望讀者可以一目了然明白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有哪些情況適用“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數額如何確定這些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6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六種情況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3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4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并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此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梳理相關法條之后,筆者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所建議:
第一、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愿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第二、《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余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咨詢者,他們因為“老板”、“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