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司法工作總結,可以提高個人的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進而提升司法機關的整體效能。以下是一些優秀的司法工作總結范文,這些范文全面細致地總結了工作中的關鍵內容和經驗心得,對于大家撰寫總結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一
xxxx年本人光榮地加入xxxx這個團體,參加工作以來,得到了領導和同事的熱情關懷和無私幫助,使我的綜合素質有了很大的提高。
一、思想品德方面。
認真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在工作和學習中以^v^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自己。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熱情接待前來辦事的人民群眾,耐心講解各項政策,堅持為基層多辦事、辦實事、辦好事,廉潔奉公,自覺地維護國家機關的工作形象。
二、業務學習方面。
作為一名新錄用的公務員,我深刻的認識到只有盡快學習業務知識才能順利的開展工作。因此我認真學習業務知識,虛心向周圍的領導和同事請教,在實踐中不斷積累業務知識。除了積極參加縣局舉辦的業務培訓,業余時間也不斷加強學習研究,以期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適應工商工作的新形勢和要求。
三、工作態度方面。
熱愛本職工作,態度端正,能夠正確認真的對待并全身心的投入每一項工作熱心的為大家服務。認真遵守所內各項制度,按時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時間,保質保量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工作以來,在領導和同事的指導幫助下,我在思想和工作上都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也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不足。首先,理論學習不夠深入,尤其是將理論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的能力還比較欠缺;其次,工作經驗尚淺,工作方法有待改進;再次,在工作中與領導交流的不夠。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會腳踏實地、不務虛言,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發奮工作,把工作干好干精,為人民群眾做出更大的貢獻。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二
人保財險__分公司按照年初提出的“抓重點、破難點、出亮點”的工作思路,圍繞“促發展、保效益、防風險”的工作主基調和“創建四個一流、實現四個目標、做好十項工作”的要求,大力加強精細化管理,搶抓機遇,加快發展,扎實有效地推進各項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按照統計口徑,截至6月30日,人保財險__分公司實現保費收入萬元,同比增加4200萬元,增長率為,在全國保費增長率中排名第三;完成全年保費計劃,快于時間進度個百分點,實現了計劃任務與時間進度雙超60的目標;共承擔的風險責任是億元,同比增加了億元,增長率為。在較快完成的保費目標任務的同時,人保財險__分公司通過深入落實“促發展、保效益、防風險”工作主基調,綜合成本率控制在,居全國第一;百元保費現金凈流量元,比全國平均數元多元,居全國第四;人保財險__分公司占我區財險市場的。
公司黨委緊緊圍繞“踐行科學發展,再創人保輝煌”主題,結合__人保實際,突出實踐特色,立足當前,著眼長遠,著力在提高思想認識、解決突出問題、創新體制機制、促進科學發展等方面下功夫,在一些重大問題上達成了共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必須把更新觀念、創新理念作為首要任務,不斷開辟解放思想新境界;二是必須把解決問題、難題作為重中之重,掃清體制機制障礙;三是必須牢牢把握發展第一要務,堅持內涵式發展;四必須堅持以人為本這個核心,促進公司與員工的共同進步;五是必須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服務于經濟社會大局中。
理賠出效益、理賠出誠信、理賠出市場、理賠出客戶是工作中的重點,也是工作的難點。為這一難點,公司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發揮保險社會穩定器、經濟助推器的作用,在理賠工作中取得了優異的成績。與此同時,公司還進一步強化“95518”專線服務。讓廣大客戶感受到__人保“平時是朋友,患難之時更是朋友”的服務理念。
今年上半年,公司不但了理賠工作這一難點,還了與政府加強合作方面一些難點,確保了__社會和諧穩定。一是保險服務“三農”工作開始起步。大商部、渠道管理部、各分支公司大力加強了與財政、農牧、民政部門聯系,農牧業保險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大力支持和配合。二是承保中心大力加強與拉薩市政府合作,明確了拉薩市各行政、事業單位在公司承保中心定點保險。三是成立出租車專營專管部,加強了對拉薩市出租車保險服務。通過與運管部門和拉薩市出租車協會多次協調,統一承保了拉薩市第一批出租車更換新車。為確保出租車承保有效益,理賠中心及時調整售后理賠服務,要求出租車出險后到4s店修理,改變了過去一天多達30起出租車出險的現象,全力促進了城市交通安全。四是在旅游業逐步復蘇后,與自治區旅游管理部門和各旅行社協調溝通,促成旅游保險在人保財險__分公司定點保險。
全力推進核保核賠師制度建設,完善承保管控制度,創新理賠管理模式;建立清晰的理賠管理職責體系,優化對分支機構的理賠授權體系,完善理賠預警和監督機制,為企業正常經營和運轉提供了基本條件。
目前,人保財險__分公司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發展第一要義,繼續發揚__人保“團結、奮進、忠誠、奉獻”精神;以創建學習型組織為契機,努力做到“四個一流”,全力打造一流的管理、銷售和技術人才隊伍,提高承保效益;以“抓重點、破難點、出亮點”為突破口,乘勢而上,開展好促發展、保效益、防風險工作。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三
本人于8月25被***錄用,至今已滿一年時間。在這一年時間里,能夠做到在思想上廉潔自律,工作上兢兢業業,學習上勤奮刻苦,生活上作風端正,服從領導,團結同事,自認為已經基本具備成為一名合格公務員的資格。現對自己的基本情況做簡單匯報,懇請上級領導批準轉正。
工作一年多時間里,主要在**負責**工作和在**負責**工作。在工作中,能夠做到認真負責,嚴格遵守政務服務承諾制等各項制度,遇到問題及時請示,服從領導。同時主動學習、積極思考,努力研究工作新方法以提高工作質量與辦事效率。
在思想上,努力做到不懈怠,不放松,務實求效,積極進取。不斷提升自身的廉潔自律意識,積極參與學習十八大精神各項活動會議,時刻不忘自己作為一名公務員所應有的形象與應盡的義務。
在紀律上,能夠做到嚴格自律,端正態度。上班時間規范著裝,不離崗、不串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按時按點上下班,請假銷假走程序。在學習上,針對自身弱點,積極學習業務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各方面資料的寫作技能等,主動與同事加強探討,互相學習,共同進步,積極向領導學習優點與技能,通過認真總結不斷積累的方式,努力提高個人素質和工作能力。
這一年多來,在領導的指導下,在同事的幫助下,每天都能感覺到自己的進步,初出校門時的青澀也正在逐漸褪,待人處事能夠基本做到成熟得體。但是也認識到,自己在某些方面,比如臨陣反應、社會經驗等方面尚有些欠缺與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繼續努力,克服缺點,彌補不足,加強政治理論知識和業務知識方面的學習,力爭成為學習型、創新型、實干型兼備的新型人才,在自己的崗位上實踐“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努力成為一名更加稱職的公務員。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四
在回顧這半年工作之前,我首先要感謝人保財險,感謝人保財險給我的機會,感謝人保財險xx分公司和xx支公司各級領導對我工作的支持和生活上的關照,也很感謝人保財險同事們對我的支持和幫助。
自xx年7月8日,我和中大的兩個同事坐福哥的車來到xx,下午就和xx支公司車險部經理李剛來到xx支公司。
在xx支公司7—10三個月在意外險部學習。在這期間主要是跟意外險部辦公室里的兩個同事學習,熟悉內務。主要學習:承保,保單錄入,理賠,填寫保險單等一系列工作。很多人認為是“打雜”的工作,這可不是一般的“打雜”的工作,這可是讓我知道了很多工作中必須了解,必須知道,必須清楚的東西,因為這些工作的處理好壞,直接影響到我們對客戶服務的質量。而且,意外險部經理卓健雄在工作中也給予了我很大的關心和支持,也給了我很多去一線承保,查勘,定損等學習的機會。
轉眼間三個月過去了,xx年10月1日后,我被安排到非車險部學習,一直到現在。在非車險主要也是了解整個部門工作的程序,各種內務工作的操作,并也進行了一些簡單的操作:承保,續保,理賠等。得到了部門同事和非車險經理李繼雄經理的大力支持和幫助。而且,得到了很多去一線學習查勘,定損,理賠,承保等的`學習機會,讓我受益很多,得到很多鍛煉的機會。并且得到李繼雄經理一些工作中的指導和處理事情的方法,尤其是工作中我做的不足時,李經理的嚴肅指導,使我真正體會到自己懂得的東西太少了,有待提高的東西太多了。也正是在平常工作中得到了這么多人的關心和幫助,逐漸地讓我有了一個更加全面的視野,更加專業的為客戶服務的方式。
以前,我總以為自己對保險很了解,很懂,但經過這半年在意外險和非車險的學習,讓我更加理解到“保險”這兩個字的內涵。感覺到做個真正的“保險人”真的很不容易,因為他要求我們具備各方面的知識,要有敏銳的市場洞察力,要有一顆敢于面對失敗挫折的心,而且要有堅持學習提升自己的能力等等。
經過這半年的學習后,我感覺我的頭腦更清晰了,目標更明確了,希望自己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為人保,為中國保險貢獻自己的一點力量。再次感謝人保財險各級領導對我工作的支持和幫助,感謝身邊同事的支持————因為是你們讓我更成熟,更專業。
始終相信:努力也許會不成功,但放棄肯定失敗;始終相信:我會全力以赴,把握每次學習和提升自己的機會;始終相信:我會用我的成績去回報一路上陪伴我的人,一路上溫暖過我的人。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五
男人年月生^v^黨員講師。xx年7月起擔任。主要負責、等工作。現將擔任以來自己的工作、學習情況總結如下:
作為一名教師和一名管理人員,我深刻認識到,只有加強學習,才能不斷武裝自己。長期以來,堅持理論學習不放松。在學習內容方面,一是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了解國家的大政方針,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二是學習校規校紀和校黨代會、教代會精神,了解學校的目標方向和實現路徑,與學校發展方向保持高度一致;三是認真學習新的教育理論,及時更新教育理念,新的教育形式不允許我們在課堂上重復講書,我們必須具有先進的教育觀念,才能適應教育的發展。所以我不但注重集體的政治理論學習,還注意從書本中汲取營養,認真學習仔細體會新形勢下怎樣做一名好教師。
的創造能力,工作責任心強,服從領導的分工,積極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備課、上課、聽課、評課,廣泛獲取各種知識,形成比較完整的知識結構,嚴格要求學生,尊重學生,發揚教學民主,使學生學有所得,不斷提高,從而不斷提高自己的教學水平,順利完成了教學、科研工作任務。
(一)教學工作。
要提高教學質量,關鍵是上好課。為了上好課,我做了以下工作:
1、課前準備:備好課。
2、認真鉆研教材,對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每句話、每個字都弄清楚,了解教材的結構,重點與難點,掌握知識的邏輯,能運用自如,知道應補充哪些資料,怎樣才能教好。
3、了解學生原有的知識技能的質量,他們的興趣、需要、方法、習慣,學習新知識可能會有哪些困難,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4、考慮教法,解決如何把已掌握的教材傳授給學生,包括如何組織教材、如何安排每節課的活動。
5、課堂上的情況。組織好課堂教學,關注全體學生,注意信息反饋,調動學生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其保持相對穩定性,同時,激發學生的情感,使他們產生愉悅的心境,創造良好的課堂氣氛,課堂語言簡潔明了,克服了以前重復的毛病,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課堂上講練結合,布置好課后作業。
6、積極參與聽課、評課,虛心向同行學習教學方法,博采眾長,提高教學水平。
(二)科研工作。
在科研方面,幾年來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篇,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省部級項目項、在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項。
(一)文件收發工作。
1、來文的處理。
擔任信息聯絡員,從學校辦公信息平臺接收通知、文件,到學校各機關部門領取紙質文件。每一份文件都要經過分類,呈報院領導批示、送各科室閱辦。做到了件件有落實,為學院各方面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2、發文的管理。
學院行政、人事、教務、學工各科室開展工作、向上級部門請示、申請、報告、對外聯絡等,需要撰寫和呈報各種報告、請示、總結、計劃等。幾年來累計制發各類文件200余份,為學院各項政策的落實,各項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暢通的渠道。
3、會議的組織、場地布置、文字材料起草及會議內容記錄每周五的工作例會,需要通知安排、記錄會議內容、整理會議紀要,平時有重要或臨時會議要通知相關人員來參加會議,在人員通知、會場安排,會務考勤(制定了會議簽名表,每次會議均需本人簽名)、后勤服務、會議記錄等方面做到了精益求精,沒有出現過任何紕漏。
(二)財務工作。
在票據整理、核實登記、賬務報銷等方面嚴格按照學校財務處的規定,票據粘貼和核算從未出現不合格情況,財務工作在各學院中名列前茅,受到了財務處工作人員的好評。
(三)宣傳工作。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六
本人于19xx年11月從鄉鎮黨委書記的崗位上調任團市委副書記,xx年9月開始任團市委書記,xx年2月至今任區委副書記、常務副區長,主要協助區長分管區政府辦公室(督查室、^v^、外僑事務辦、體改辦、接待辦、無線電管理辦)、為民服務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人勞社保局、國土資源分局、建設規劃分局、城管局、交通局、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開發管委會、遠東商貿廣場管委會,聯系規劃處、老干部局、^v^、郵政分局、電信分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預備役營等單位。
三年多來,無論在共青團還是在黨政領導崗位上,我始終堅持認認真真學習,踏踏實實干事,清清白白為人,在上級領導、班子成員和同志們的關心、支持、幫助下,做了一些具體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績。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理論學習,不斷增強政治理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理論學習是領導干部的立身之本,成事之基。
近年來,隨著職務的變化和崗位的變動,我一直將理論學習作為自身的重要任務,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自覺做到勤學多想,努力增強黨性觀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質。三年來,先后參加了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本科班、中央黨校成人教育學院經濟學專業研究生班、省委黨校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積極參與了臺州市領導干部論壇、路橋區中外名家論壇和平時的中心組理論學習,較為系統地學習了^v^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并努力在掌握理論體系和精神實質上下功夫。
自覺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注重以科學理論為指導審視工作,謀劃思路,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通過深入調研,完成了若干篇臺州社會經濟發展、黨團建設和路橋城市化推進問題的調研文章。重視以科學理論武裝頭腦,不斷改造自身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使自己真正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和牢固的群眾觀,努力做到講黨性、講紀律、講原則、講風格。
二、注重思路創新,不斷推動工作取得新進展在團市委期間,從團的性質出發,注重圍繞黨委中心工作,提出以學習求提高,以探索求深化,以創新求發展,以作為求地位的總體思路,創造性地推進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和團的自身建設,推進農村青年中心建設、開展中學生素質拓展計劃,探索基層團組織民主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多項工作受到了^v^第一書記周強和^v^常務書記趙勇的直接批示和肯定,有5項工作受^v^表彰,其中新世紀青少年讀書活動、青年中心建設和強鄉帶村等3項工作在全團推廣,多項工作受團省委表彰,團市委xx年、xx年連續兩年獲全省共青團和青年工作創新獎。到路橋區工作后,立足區情,面向未來,在主要領導支持下,提出了城市化快速發展階段,面對國家宏觀調控,必須全面深入疏理和提升城市規劃水平,大力推進都市路橋和一體化路橋建設的新思路,并提出加快遠東新區和省級歷史文化保護區開發,建設新行政文化中心,規劃螺洋火車場站,實施臺州沿海產業帶建設等一些牽涉全局、事關長遠的發展戰略。
尤其在關于遠東區塊發展問題上,提出全面提升城市規劃設計,提高遠東城市建設檔次的發展思路。這些思路經集體決策后,目前正逐步付諸實施,并初見成效。針對城市建設檔次不足、效率不高、速度不快等問題,提出了抓規劃、抓建設、抓管理的三抓工作思路,成為提升路橋城市建設水平的有效舉措。
三、狠抓工作落實,努力推動工作取得新成效在團市委工作期間,深化青少年新世紀天天讀書計劃,在全市建立了讀書俱樂部50多家,新世紀書屋100多家,會員5萬多名,受到了^v^、團省委的高度肯定和青少年的廣泛歡迎,并在全團推廣。開展農村團組織建設試點,開展鄉鎮(街道)團委班子直選,取得了圓滿成功,榮獲了第二屆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獎鼓勵獎。
大力開展農村青年中心創建工作(全國12個試點市縣),初步構建了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村青年中心建設體系,取得了明顯成效,^v^書記處第一書記周強同志專門作批示給予充分肯定,^v^常務書記趙勇、書記處書記爾肯江專門在臺州召開現場會,推廣臺州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圍繞省委、市委各項中心工作,團結組織全市團員青年積極參與接軌大上海,主動融入長三角系列活動,此項活動受到了市委、團省委的高度肯定。為增強臺州經濟創新活力,組織北大、清華、中科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博士來臺州,開展了百名博士臺州行活動,得到了企業的高度認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開展了造綠色長城、固海塘堤壩活動,組織全市廣大青少年共植樹萬株、公里。同時,帶領團市委開創性地開展各項工作,均取得顯著成績,三年來,團市委分別獲得全國增收成才先進集體、全國保護母親河行動先進集團和全國優秀青年企業家協會、全國青年文明號活動優秀組織獎等榮譽稱號。
到路橋區工作后,我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土地、城建、交通等工作中,突出疏理路橋城市規劃,狠抓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推進立改套,迎接土地市場治理整頓,處理信訪等工作,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征求人大、政協等各方意見,完成路橋分區規劃、城鄉一體化規劃等重大規劃,交通、綠化等專項規劃,以及村莊布局等村鎮規劃編制。強化了路橋松塘、中心大道、馬鋪等三個入城口的城市設計和建設,推進了遠東區塊以世紀大廈為代表的近30幢高樓建設。狠抓路橋省級歷史文化保護區二期老街修繕和東方大道等重點項目建設,以及康莊工程建設,目前老街修繕即將完成,濱海大道按計劃已建成通車,康莊工程全面建成,在全省率先實現公路通村率和通村公路硬化率100%目標,受到了省政府的獎勵和表彰。強化督查,著力推進立改套安置小區建設,依法快速處理影響小區建設的各個環節,確保順利推進。加強調研,全力協調,充分維護村民集體利益,抓好臺州二期供水樟岙水廠建設,目前各項工作進展順利。
動員和部署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8次迎接^v^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檢查,并順利通過了驗收。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及時出臺政策,強化巡查,加強災后建設管理,加快了村民受災房屋的建設進度,有效控制了村民建房亂搭建現象。重視村民信訪工作,極力維護社會穩定,有效處置城建、社保等上訪20多批次,信件30余封,其中99%做到滿意和息訪。在人事勞動社保工作方面,強化宣傳,出臺有效措施,全面推進社保擴面和失土農民的社保工作,在全省經濟發達的26個縣市區中率先完成全覆蓋任務。為提高機關辦事效能,出臺了重大事項掛牌銷項制度;主動適應形勢發展,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要求,積極改革原有機關弊端,清理規范性文件和有關事項;實施了機關大樓保潔市場化運作,積極開展環衛體制改革調研。
四、注重求真務實,不斷提高自身駕馭全局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直面工作難點,不回避矛盾,不上交責任,從容應對,深入細致地解決急、難、險、重問題。如帶領工作組進駐路北后蔡村,解決全區阻礙立改套的關鍵一結,并主動到后蔡村和群眾代表對話,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目前已取得了一定進展。多次到戶看望企業軍轉干部,約代表談心,通過誠懇踏實和耐心細致的工作,使上訪人員受到感化,表示滿意并息訪,從而很好地處理了比較棘手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群體性上訪事件,受到省市領導的肯定。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保障司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法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司法鑒定的范圍包括:司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涉及訴訟的事故、資產、價格、產品質量、建筑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鑒定以及訴訟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的其他鑒定。
第三條司法鑒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科學、公正、合法的原則獨立進行,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設立的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司法鑒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依法組織制定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轄區重大、疑難和有爭議案件鑒定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轄區內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
司法機關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依法設立的、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簡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七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各自職權范圍內的鑒定活動,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八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可以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九條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其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條件;。
(三)有相應的注冊資金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有與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設立的具體要求和標準,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各行業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審定和聘任專家委員會成員,并指導、監督其工作。
(一)經過兩次重新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
(三)對有爭議的保外就醫醫學證明,需要審查復核的。
第十一條下列司法鑒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
(三)為罪犯保外就醫出具的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不得超范圍鑒定,不得從事與其自身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的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鑒定委托后不得轉委托。
第十三條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的司法鑒定,可以按規定收取鑒定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并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考核確認其司法鑒定人資格。
第十六條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中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具有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所在部門推薦、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在核準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應邀參與、協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試驗;。
(三)要求委托人補充送鑒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辭去委托;。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
(七)因履行職務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脅或者傷害時,有權請求司法保護;。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項,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
(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回避;。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依法按時出庭,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五)遵守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經當事人申請,依法由司法機關或者鑒定機構決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以及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由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鑒定委托書;。
(二)聽取委托人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審查、核對送鑒材料(檢材、樣本和資料);。
(四)決定受理的,填寫司法鑒定受案登記表。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拒絕受理鑒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二)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鑒定的項目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與鑒定有關的技術規范和鑒定操作規程;。
(三)需要毀損檢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四)需要補充有關檢材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五)對鑒定活動過程作出詳細記錄,出具書面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一)在鑒定中發現有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二)需要補充送鑒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被鑒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五)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補充鑒定:
(一)獲得新的相關鑒定材料的;。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
(三)鑒定結論有缺陷的。
補充鑒定一般由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圍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三)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的;。
(六)鑒定使用的儀器或者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鑒定不得由原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七條經兩次重新鑒定后,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由有關司法機關委托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
經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之后,不得在省內再次鑒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補充鑒定應當在7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補充鑒定如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應當出具書面鑒定書。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作出結論的,可形成分析意見書。
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標明鑒定受理日期、鑒定委托人、鑒定事由、送鑒材料情況、鑒定要求、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鑒定人、復核鑒定人、附件以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司法鑒定人員有分歧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卷材料中。
鑒定人、復核鑒定人在鑒定文書正文之后簽名蓋章,有技術職稱的注明技術職稱,同時加蓋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違法鑒定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一)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的;。
(二)超越核準登記的范圍進行鑒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轉委托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費的;。
(三)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的;。
(四)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過鑒定期限未作出鑒定結論的;。
(六)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當事人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吃請的。
第三十四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因過失導致鑒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
(四)對送鑒材料管理不善,導致毀損、滅失,無法進行鑒定的。
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在鑒定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關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司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8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八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保障司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法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司法鑒定的范圍包括:司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涉及訴訟的事故、資產、價格、產品質量、建筑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鑒定以及訴訟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的其他鑒定。
第三條。
司法鑒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科學、公正、合法的原則獨立進行,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盛設區的市設立的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司法鑒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依法組織制定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轄區重大、疑難和有爭議案件鑒定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盛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轄區內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
司法機關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依法設立的、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簡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七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各自職權范圍內的鑒定活動,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八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可以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九條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其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條件;。
(三)有相應的注冊資金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有與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設立的具體要求和標準,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各行業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審定和聘任專家委員會成員,并指導、監督其工作。
(一)經過兩次重新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
(三)對有爭議的保外就醫醫學證明,需要審查復核的。
第十一條下列司法鑒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
(三)為罪犯保外就醫出具的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不得超范圍鑒定,不得從事與其自身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的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鑒定委托后不得轉委托。
第十三條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的司法鑒定,可以按規定收取鑒定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并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考核確認其司法鑒定人資格。
第十六條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中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具有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所在部門推薦、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在核準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應邀參與、協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試驗;。
(三)要求委托人補充送鑒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辭去委托;。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
(七)因履行職務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脅或者傷害時,有權請求司法保護;。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項,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
(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回避;。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依法按時出庭,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五)遵守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經當事人申請,依法由司法機關或者鑒定機構決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以及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由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鑒定委托書;。
(二)聽取委托人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審查、核對送鑒材料(檢材、樣本和資料);。
(四)決定受理的,填寫司法鑒定受案登記表。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拒絕受理鑒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二)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鑒定的`項目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與鑒定有關的技術規范和鑒定操作規程;。
(三)需要毀損檢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四)需要補充有關檢材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五)對鑒定活動過程作出詳細記錄,出具書面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一)在鑒定中發現有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二)需要補充送鑒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被鑒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五)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補充鑒定:
(一)獲得新的相關鑒定材料的;。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
(三)鑒定結論有缺陷的。
補充鑒定一般由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圍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三)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的;。
(六)鑒定使用的儀器或者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鑒定不得由原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七條經兩次重新鑒定后,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由有關司法機關委托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
經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之后,不得在省內再次鑒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補充鑒定應當在7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補充鑒定如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應當出具書面鑒定書。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作出結論的,可形成分析意見書。
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標明鑒定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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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司法鑒定活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活動的公正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對涉及案件的有關證據問題所進行的技術性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鑒定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及時、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司法鑒定實行回避、保密和錯鑒追究制度。
第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公安司法機關)負責管理其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
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第六條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進行司法鑒定,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預。
第七條設立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司法鑒定工作。
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第八條設立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聘請若干名專家為鑒定人,負責本市的復核鑒定。
專家委員會的成員由兼職專家擔任。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和服從司法鑒定體制的改革,逐步實現司法鑒定工作的統一化、規范化管理。
第十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公安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專家委員會和其他依法設立的鑒定機構(以下簡稱社會鑒定機構)。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包括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中的鑒定人、專家委員會中的專家鑒定人和社會鑒定機構中的鑒定人。
第十一條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依法承擔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司法鑒定工作。
第十二條社會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社會鑒定機構應當在登記的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業務。
第十三條根據需要設立市司法鑒定中心,統一承擔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業務,并可向社會提供司法鑒定服務。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中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資質和鑒定人資格。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作為鑒定人。
社會鑒定機構中的司法鑒定人必須符合行業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確定的條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格后,方可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一)要求委托人無償提供鑒定所需資料;。
(二)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三)拒絕接受不合法、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超出自身鑒定能力的鑒定委托;。
(四)保留與其他鑒定人不一致的意見;。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司法鑒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操作規范;。
(二)出庭參加訴訟;。
(三)妥善保管鑒定材料;。
(四)依法回避;。
(五)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或者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三章初始鑒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初始鑒定,是指提交專家委員會之前所作出的司法鑒定。
第十九條訴訟過程中的初始鑒定由公安司法機關決定進行。當事人可以向公安司法機關申請進行初始鑒定。經公安司法機關同意,當事人可以委托社會鑒定機構進行初始鑒定。
第二十條鑒定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備法定條件;。
(二)送鑒材料具備鑒定條件、符合鑒定要求;。
(三)申請鑒定的項目屬于案件范圍和受理機關職責范圍;。
(四)申請鑒定的項目屬于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禁止、不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可以決定終止鑒定:
(一)送鑒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二)送鑒人不能提供鑒定所必需的相關材料的;。
(三)鑒定中遇到本機構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鑒定機構決定終止鑒定的,應當向鑒定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本條例所稱送鑒人是指持有并向鑒定機構提供鑒定材料的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鑒定機構應當重新組織鑒定:
(一)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格的;。
(二)送鑒材料失實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四)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其他因素可能影響鑒定結論客觀真實的。
第四章復核鑒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復核鑒定,是指專家委員會組織作出的鑒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復核鑒定。
(一)公安司法機關對初始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對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作出的初始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核鑒定的;。
(三)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初始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核鑒定的。
第二十五條復核鑒定由公安司法機關委托進行。
申請人對初始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案件辦理部門書面申請復核鑒定。案件辦理部門經審查后決定不接受復核鑒定申請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鑒定機構的選擇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專家委員會的`專家鑒定人應當是符合法定執業條件、在其所屬專業領域中具有公認的較高業務水平和公信力的專業人士,經本人申請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由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聘任。
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所聘專家鑒定人的名單。
第二十七條專家委員會接受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三名以上的專家鑒定人進行復核鑒定,并將專家鑒定人名單及時告知申請人。
專家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對復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其上級部門鑒定機構或者委托本市以外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不得組織本市鑒定機構另行鑒定。
第五章鑒定材料、鑒定書與鑒定費。
第二十九條鑒定需損耗檢材的,應當經送鑒人同意。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征得送鑒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條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送鑒材料登記、移交制度,建立司法鑒定檔案,妥善保管送鑒材料和鑒定資料。
第三十一條鑒定書應當載明鑒定受理日期、委托人、案件名稱、送鑒材料情況、鑒定要求、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鑒定人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司法鑒定人在鑒定書正文之后簽名蓋章,同時加蓋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書無效: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法定條件或者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違法的;。
(三)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鑒定人未簽名或者鑒定機構未加蓋鑒定專用章的。
第三十三條鑒定費的收取標準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確定并予以公布。
公訴案件中刑事部分的鑒定和司法機關自行決定并由其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不得收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社會鑒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非法從事鑒定活動的,由市司法行政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社會鑒定機構在進行司法鑒定活動中,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吊銷執照。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合法資格從事鑒定工作的,由作出鑒定人員所在單位對其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合法資格從事鑒定工作的,由市司法行政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對鑒定人所在的鑒定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人在司法鑒定中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分別予以以下處罰:
(一)鑒定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三)鑒定人為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可以由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解除聘任。
第三十七條公安司法機關鑒定機構鑒定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鑒定結論錯誤,引起國家賠償的,有關部門依法向錯鑒責任人員追償。
其他司法鑒定人員因過錯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九條司法鑒定人和其他人員在司法鑒定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仲裁和行政執法中的鑒定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市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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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鑒定以及訴訟需要的會計、知識產權、建設工程、產品質量、海事、交通、電子數據等其他類鑒定。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是指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從事前款規定司法鑒定業務的組織和人員。
第四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鑒定事業發展,協調解決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設立司法鑒定機構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未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并編入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偵查機關因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登記,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六條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全省司法鑒定工作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名冊編制和執業監督,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發、推廣和應用,指導下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協會依照法定職責和協會章程,對會員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司法行政部門和司法鑒定協會做好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第七條司法行政部門與審判、檢察、偵查等機關建立司法鑒定工作協調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及其管理情況定期向同級審判、檢察、偵查機關通報;審判機關應當將司法鑒定意見的采信、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等情況定期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通報;檢察、偵查機關應當將所屬司法鑒定機構的有關情況定期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通報。
第八條司法鑒定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度。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統一的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接受社會監督。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司法鑒定。
第九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全省司法鑒定機構發展規劃,依法核準設立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符合規定數額的資金;。
(二)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和必需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申請從事的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專職司法鑒定人,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有特殊資質要求的,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
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必須是專職司法鑒定人;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
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二)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人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三)曾被吊銷《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不準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和檢測實驗室進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三條《司法鑒定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應當在屆滿六十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
《司法鑒定許可證》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轉讓。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業務范圍、資金數額、司法鑒定人,以及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司法鑒定機構因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可以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停業整改,期限不超過一年;整改達到設立條件,可以申請恢復執業。
司法鑒定機構因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能保持某項司法鑒定業務執業條件,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停業整改,期限不超過一年;整改達到執業條件,可以申請恢復從事該項業務;逾期不申請停業整改或者整改期滿仍不符合執業條件以及整改期滿不申請恢復從事該項業務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業務范圍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撤銷登記: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準予登記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登記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申請終止司法鑒定業務或者自行解散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
(三)《司法鑒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四)《司法鑒定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五)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終止:
(一)登記設立后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執業滿一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終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終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司法鑒定許可證》注銷手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停業整改期間的;。
(二)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三)發生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不能保持某項司法鑒定業務執業條件的,必須停止從事該項業務。
前兩款規定情形發生前已經受理尚未辦結的業務,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處理。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業務范圍內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限制。
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統一接受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人實施。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以詆毀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或者支付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司法鑒定機構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有義務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聘任專職司法鑒定人助理從事司法鑒定輔助業務,對其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實行統一收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援助的,參照《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辦理。
第二十一條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申請從事經驗鑒定型或者技能鑒定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對執業資格有特別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第二十二條個人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五)未參加崗位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個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通過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和審核登記程序以及《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使用和延續,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司法鑒定人變更執業機構、業務范圍和其他登記事項,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和備案。
司法鑒定人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撤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注銷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二)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司法鑒定人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四)所在司法鑒定機構終止后六個月內未依法申請變更執業機構的;。
(六)《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被依法吊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七)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接受所在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并且只能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執業。
(一)查閱、調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案件資料,詢問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補充所需要的鑒定材料;。
(三)拒絕接受不合法的鑒定要求;。
(四)進行鑒定所必需的檢驗、檢查,參與委托人依法組織的勘查和模擬實驗;。
(五)表達和保留不同的鑒定意見;。
(六)拒絕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七)獲得合法報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二)依法回避;。
(三)妥善保管鑒定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五)依法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訴訟活動中的司法鑒定,應當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中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鑒定的事項超出名冊中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的業務范圍,可以委托其他具備鑒定能力的社會組織進行鑒定。
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當事人為舉證需要進行鑒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應當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書,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司法鑒定材料。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作出某種特定傾向的鑒定意見。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司法鑒定委托書和鑒定材料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委托人。
(二)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拒絕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的;。
(七)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應當回避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司法鑒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基本情況;。
(二)委托鑒定的事項、用途和要求;。
(三)鑒定事項所涉及案件的情況;。
(四)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目錄和數量以及檢材損耗的處理;。
(五)鑒定的時限、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爭議處理;。
(九)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兩名以上具有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二)曾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的鑒定或者為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司法鑒定實施程序和適用的技術標準、操作規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委托人不按照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交納鑒定費用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中止鑒定并書面告知委托人;補交鑒定費用的,恢復鑒定。
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完成。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需要延長鑒定時間的,由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協商決定。
司法鑒定過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納鑒定費用而中止鑒定、需要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鑒定時限內。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鑒定:
(一)委托人要求終止的;。
(二)發現委托鑒定事項和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三)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八)委托人拒絕交納鑒定費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應當終止鑒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根據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退還鑒定材料和費用;沒有約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對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別復雜、疑難的鑒定事項,經委托人同意,可以申請司法鑒定協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八條司法鑒定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由承辦的司法鑒定人簽名并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復核制度,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應當予以糾正。
司法鑒定文書出具后,司法鑒定機構發現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撤銷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補充新的鑒定材料的;。
(四)需要補充鑒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進行鑒定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原司法鑒定嚴重違反規定程序、技術操作規范或者適用技術標準明顯不當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委托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受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由其他司法鑒定人實施。
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應當在司法鑒定委托書中注明。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意見有異議并經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鑒定協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提供咨詢意見。
第四十二條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同意不出庭作證的,應當書面回答質詢。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通知書送達司法鑒定人,并為司法鑒定人提供必要的費用和工作條件,保障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權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編制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并予以公告;對停業整改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人或者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暫緩編入名冊;對依法被注銷執業證書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或者終止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不得編入名冊,已經編入的應當公告刪除。
第四十四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編制名冊的重要依據。
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暫緩編入名冊,責令停業整改,期限不超過一年;整改合格的,可以申請恢復執業;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期滿未申請恢復執業的,注銷執業證書。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按照考核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評估、司法鑒定質量評估和司法鑒定人誠信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二)執行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情況;。
(三)業務開展和鑒定質量情況;。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
(五)制定和執行管理制度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現場檢查、調閱有關資料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司法鑒定利害關系人認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書面投訴。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投訴人。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補充,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司法行政部門對投訴受理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不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司法行政部門對涉及專業技術或者違反行業規范的投訴事項,可以交由司法鑒定協會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
(三)對司法鑒定意見或者人民法院采信司法鑒定意見的決定有異議的;。
(四)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和技術規范有異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省司法鑒定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設立的司法鑒定協會,依照法定職責和協會章程開展活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加入司法鑒定協會,按照協會章程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十條司法鑒定協會負責制定行業規范,維護會員權益,總結交流經驗,組織技術研發,處理投訴和會員申訴,調解執業糾紛,對會員進行教育培訓、監督、考核、評估、獎勵、懲戒,對重大、復雜、疑難鑒定事項提出咨詢意見,承擔司法行政部門交辦事項。
司法鑒定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按照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執業的;。
(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的;。
(三)涂改、出借、出租、轉讓《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六)應當停業整改或者終止,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七)受理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不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的;。
(九)組織司法鑒定人違反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進行鑒定的;。
(十一)拒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弄虛作假的;。
(十二)對本機構司法鑒定人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司法鑒定機構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司法鑒定許可證》:
(一)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二)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
(三)發生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情節特別嚴重的。
司法鑒定機構被吊銷《司法鑒定許可證》的,其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司法鑒定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三)涂改、出借、出租、轉讓《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或者當事人財物的;。
(五)停業整改期間或者所在司法鑒定機構終止,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六)違反保密和回避規定的;。
(七)違反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進行司法鑒定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不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的;。
(十)拒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司法鑒定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三)發生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司法鑒定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三)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四)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
第五十六條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在處罰期屆滿十五日前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司法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收到整改報告后應當及時審查,對達到整改要求的,準予恢復執業;對達不到整改要求的,注銷執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由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鑒定機構不是法人的,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鑒定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過錯的司法鑒定人追償。
司法鑒定人違法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未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組織和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非法干預、阻撓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公證、保險服務過程中需要鑒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鑒定以及訴訟需要的會計、知識產權、建設工程、產品質量、海事、交通、電子數據等其他類鑒定。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是指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從事前款規定司法鑒定業務的組織和人員。
第四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鑒定事業發展,協調解決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設立司法鑒定機構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未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并編入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偵查機關因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登記,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六條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全省司法鑒定工作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名冊編制和執業監督,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發、推廣和應用,指導下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協會依照法定職責和協會章程,對會員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司法行政部門和司法鑒定協會做好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第七條司法行政部門與審判、檢察、偵查等機關建立司法鑒定工作協調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及其管理情況定期向同級審判、檢察、偵查機關通報;審判機關應當將司法鑒定意見的采信、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等情況定期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通報;檢察、偵查機關應當將所屬司法鑒定機構的有關情況定期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通報。
第八條司法鑒定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度。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統一的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接受社會監督。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九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全省司法鑒定機構發展規劃,依法核準設立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符合規定數額的資金;。
(二)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和必需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申請從事的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專職司法鑒定人,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有特殊資質要求的,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
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必須是專職司法鑒定人;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
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二)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人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三)曾被吊銷《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不準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和檢測實驗室進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三條《司法鑒定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應當在屆滿六十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
《司法鑒定許可證》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轉讓。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業務范圍、資金數額、司法鑒定人,以及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司法鑒定機構因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可以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停業整改,期限不超過一年;整改達到設立條件,可以申請恢復執業。
司法鑒定機構因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能保持某項司法鑒定業務執業條件,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停業整改,期限不超過一年;整改達到執業條件,可以申請恢復從事該項業務;逾期不申請停業整改或者整改期滿仍不符合執業條件以及整改期滿不申請恢復從事該項業務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業務范圍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撤銷登記: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準予登記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登記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申請終止司法鑒定業務或者自行解散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
(三)《司法鑒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四)《司法鑒定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五)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終止:
(一)登記設立后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執業滿一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終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終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司法鑒定許可證》注銷手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停業整改期間的;。
(二)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三)發生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不能保持某項司法鑒定業務執業條件的,必須停止從事該項業務。
前兩款規定情形發生前已經受理尚未辦結的業務,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處理。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業務范圍內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限制。
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統一接受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人實施。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以詆毀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或者支付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司法鑒定機構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有義務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聘任專職司法鑒定人助理從事司法鑒定輔助業務,對其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實行統一收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援助的,參照《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辦理。
第二十一條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申請從事經驗鑒定型或者技能鑒定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對執業資格有特別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第二十二條個人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五)未參加崗位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個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通過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和審核登記程序以及《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使用和延續,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司法鑒定人變更執業機構、業務范圍和其他登記事項,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和備案。
司法鑒定人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保障司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法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司法鑒定的范圍包括:司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涉及訴訟的事故、資產、價格、產品質量、建筑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鑒定以及訴訟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的其他鑒定。
第三條司法鑒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科學、公正、合法的原則獨立進行,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盛設區的市設立的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司法鑒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依法組織制定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轄區重大、疑難和有爭議案件鑒定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盛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轄區內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
司法機關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章司法鑒定機構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依法設立的、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簡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七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各自職權范圍內的鑒定活動,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八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可以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九條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其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條件;
(三)有相應的注冊資金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有與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設立的具體要求和標準,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各行業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審定和聘任專家委員會成員,并指導、監督其工作。
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下列司法鑒定:
(一)經過兩次重新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
(三)對有爭議的保外就醫醫學證明,需要審查復核的。
第十一條下列司法鑒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
(三)為罪犯保外就醫出具的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不得超范圍鑒定,不得從事與其自身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的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鑒定委托后不得轉委托。
第十三條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的司法鑒定,可以按規定收取鑒定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司法鑒定人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并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考核確認其司法鑒定人資格。
第十六條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中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具有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所在部門推薦、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在核準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司法鑒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應邀參與、協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試驗;
(三)要求委托人補充送鑒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辭去委托;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
(七)因履行職務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脅或者傷害時,有權請求司法保護;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項,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
(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回避;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依法按時出庭,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五)遵守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經當事人申請,依法由司法機關或者鑒定機構決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以及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四章司法鑒定程序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由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鑒定委托書;
(二)聽取委托人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審查、核對送鑒材料(檢材、樣本和資料);
(四)決定受理的,填寫司法鑒定受案登記表。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拒絕受理鑒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二)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鑒定的項目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與鑒定有關的技術規范和鑒定操作規程;
(三)需要毀損檢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四)需要補充有關檢材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五)對鑒定活動過程作出詳細記錄,出具書面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一)在鑒定中發現有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二)需要補充送鑒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被鑒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五)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補充鑒定:
(一)獲得新的相關鑒定材料的;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
(三)鑒定結論有缺陷的。
補充鑒定一般由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圍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三)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的;
(六)鑒定使用的儀器或者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鑒定不得由原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七條經兩次重新鑒定后,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由有關司法機關委托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
經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之后,不得在省內再次鑒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補充鑒定應當在7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補充鑒定如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應當出具書面鑒定書。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作出結論的,可形成分析意見書。
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標明鑒定受理日期、鑒定委托人、鑒定事由、送鑒材料情況、鑒定要求、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鑒定人、復核鑒定人、附件以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司法鑒定人員有分歧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卷材料中。
鑒定人、復核鑒定人在鑒定文書正文之后簽名蓋章,有技術職稱的注明技術職稱,同時加蓋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違法鑒定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一)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的;
(二)超越核準登記的范圍進行鑒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轉委托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費的;
(三)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的;
(四)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過鑒定期限未作出鑒定結論的;
(六)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當事人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吃請的。
第三十四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因過失導致鑒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
(四)對送鑒材料管理不善,導致毀損、滅失,無法進行鑒定的。
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在鑒定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關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司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十三
一年來臺陳司法所在縣司法局和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以黨的xx大精神為指導,著眼構建和諧社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環境維目標,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的農村中心工作,加強司法所服務大局意識,努力做好排解矛盾糾紛,深入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做好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對象的安置幫教工作,維護公平正義,維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xx年10月被河南省司法廳授予省級規范化司法所,臺陳鎮政府被授予依法治理創建省級先進單位,現將一年來的工作匯報如下:
一、人民調解工作方面。
堅持每月一排查一分析制度,狠抓調解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工作。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23起,成功21件,調解率100%,各村調委會全年累計調解民間糾紛310件,調解成功306件,無因調解不及時而引起的民轉刑案件和群眾性集體上訪案件的發生,所有調解案卷均按照縣局要求統一歸檔保存。未調解成功糾紛均已做好雙方當事人工作,要求當事人按訴訟程序依法解決矛盾。
二、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方面。
著眼維護社會穩定,實行幫教安置工作層次負責制,責任到人的措施要求,加大了組織協調力度。結合我鄉社情復雜的實情,使幫教工作做到“五清”,心里有底,并協助村居委會、村、鄉直單位解決了“兩勞”回歸人員生活、生產中存在的一些實際困難。進一步加強安置幫教工作。
一是通過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和為他們送法律讀本與日常生活用品等方式進行幫教,進一步激發了他們積極改造、重新做人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二是對歸正人員進行幫教,摸清底子,有針對性地提出幫教計劃,確定重點幫教對象和措施。
三是利用三級幫教網絡的作用,積極落實捆綁幫教、親情幫教、訪談幫教等措施,從心理上、生活上、生產上關心重點幫教對象,四是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幫教工作,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兩個方面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五是建立健全鄉、村兩級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組織網絡,落實幫教責任,對幫教對象實行跟蹤管理,并做到一人一檔。
截至年底,我鄉共排摸出近3年內的刑釋解教人員18名,并建檔立卡進行安置幫教,幫教率為98%。安置率95%。18名刑釋解教人員,無重新犯罪發生。我們改以往單一報到、登記的方式為司法干部與解教人員面對面、心與心交流,拉近與他們的距離,掌握各解教人員的具體情況。
司法所對刑釋解教人員建立一人一檔登記管理。鄉村兩級干部對幫教對象從生活上精神上給予關心,對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及時聯系勞動保障中心、民政辦,想方設法為其解決生活難題。深入摸排,落實幫教措施。解決了他們的實際困難,確保減少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今年,我所繼續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力度,我們克服人員少,對象居住分散等多方面困難,進行“一幫一”的管理和教育模式,將社區服刑人員安排到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截止目前,全所共累計接受社區矯正對象11名,現到期順利解矯5人,6人在矯,目前,在矯對象均能按時匯報思想活動情況,做到了底細清、情況明沒有脫漏管現象和重新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矯正效果良好。
三、普法宣傳依法治理工作方面。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驗收年,我所在總結“五五”普法經驗基礎上,通過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抓重點單位的依法治理,切實抓好法制宣傳工作的落實。我們協調與鄉各服務中心、站所,采取多種形勢開展法制宣傳工作,重點宣傳了《人民調解法》《侵權責任法》等政策法規。
目前共開展各項宣傳活動7場次,發放《農民法律知識讀本》600份,宣傳掛歷800份,參加各項專項整治4次,加強農村兩委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工作,培養農村基層兼職法制干部和以民調主任為主要力量的法制宣傳隊伍,在對兩委干部培訓的基礎上,xx年,近60名兩委干部和鎮政府機關公務員參加了干部法法律知識考試。極大地提高了全鎮公民的法律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掀起學法守法用法高潮。
公文網開展法律進農村、社區、學校、企業活動,年內上法制課2場次,與順義律師事務所3名律師一起利用農村更會解答法律咨詢150余人次,為提供依法行政,遵紀守法增加了知識。如“12.4”活動期間,鎮普法辦在集鎮設法律咨詢臺,并懸掛了“弘揚法治精神,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宣傳標語,使過往司機和群眾抬頭即可感受到法制宣傳的濃厚氛圍。
(四)鎮黨委、政府直接交辦的工作。
xx年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直接交辦給司法所的法律事務10件,其中集體土地權屬爭議一審訴訟3件,越級上訪案件3件,土地確權1件,中院終審案結事不了的3件,截止到xx年1月上旬,調解結案3件,審結1件,已開庭未結2件,撤訴和解2件,兩件正在辦理中。
(五)法律援助工作方面。
今年,省人民政府將法律援助繼續納入為民辦實事十大工程目標考核管理體系內。我所密切同婦聯、民政、殘聯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擴大法律援助工作平臺。年初,縣法援中心給鄉所下達了全年完成10件法援案件,目前超額完成法律援助案件22件,其中10件非訴案件11件、一審訴訟案件6件、二審訴訟案件5件,已全部審結歸檔,為困難弱勢群體挽回經濟損失近近30多萬元,有效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了轄區的和諧穩定,社會效果反響良好。
學習貫徹執行《人民調解法》,認真開展好矛盾糾紛月排查調處工作,配合做好信訪工作及各種不穩定因素的排查調處等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培訓好基層人民調解員。
按照縣局要求,繼續對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對象開展好監管幫教工作。完成上級下達的法援工作任務。
總之,在今后的工作中,臺陳司法所將針對存在的問題,努力創新,積極探索,大膽實踐,為構建“平安臺陳”“和諧臺陳”踏踏實實地抓好各項業務工作。繼續加強學習,與其他部門有機銜接,使我所職能作用進一步得到發揮,爭取在新的一年我所的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臺階,向人民群眾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十四
司法鑒定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做為一項法律制度建設,則是隨著現代法律制度的發展逐步成長起來的。今天,司法鑒定制度已成為當代各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促進訴訟民主、維護司法公正重要的基礎性建設。下文是江西省司法鑒定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保障司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法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司法鑒定的范圍包括:司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涉及訴訟的事故、資產、價格、產品質量、建筑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鑒定以及訴訟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的其他鑒定。
第三條司法鑒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科學、公正、合法的原則獨立進行,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設立的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司法鑒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依法組織制定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轄區重大、疑難和有爭議案件鑒定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轄區內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
司法機關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依法設立的、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簡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七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各自職權范圍內的鑒定活動,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八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可以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九條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其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條件;。
(三)有相應的注冊資金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有與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設立的具體要求和標準,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各行業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審定和聘任專家委員會成員,并指導、監督其工作。
(一)經過兩次重新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
(三)對有爭議的保外就醫醫學證明,需要審查復核的。
第十一條下列司法鑒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
(三)為罪犯保外就醫出具的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不得超范圍鑒定,不得從事與其自身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的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鑒定委托后不得轉委托。
第十三條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的司法鑒定,可以按規定收取鑒定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并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考核確認其司法鑒定人資格。
第十六條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中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具有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所在部門推薦、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在核準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應邀參與、協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試驗;。
(三)要求委托人補充送鑒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辭去委托;。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
(七)因履行職務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威脅或者傷害時,有權請求司法保護;。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項,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
(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回避;。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依法按時出庭,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五)遵守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經當事人申請,依法由司法機關或者鑒定機構決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以及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由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鑒定。
委托書。
(二)聽取委托人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審查、核對送鑒材料(檢材、樣本和資料);。
(四)決定受理的,填寫司法鑒定受案登記表。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拒絕受理鑒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二)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鑒定的項目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與鑒定有關的技術規范和鑒定操作規程;。
(三)需要毀損檢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四)需要補充有關檢材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五)對鑒定活動過程作出詳細記錄,出具書面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一)在鑒定中發現有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二)需要補充送鑒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被鑒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五)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補充鑒定:
(一)獲得新的相關鑒定材料的;。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
(三)鑒定結論有缺陷的。
補充鑒定一般由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圍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三)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的;。
(六)鑒定使用的儀器或者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鑒定不得由原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七條經兩次重新鑒定后,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由有關司法機關委托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
經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之后,不得在省內再次鑒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補充鑒定應當在7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補充鑒定如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應當出具書面鑒定書。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作出結論的,可形成分析意見書。
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標明鑒定受理日期、鑒定委托人、鑒定事由、送鑒材料情況、鑒定要求、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鑒定人、復核鑒定人、附件以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司法鑒定人員有分歧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卷材料中。
鑒定人、復核鑒定人在鑒定文書正文之后簽名蓋章,有技術職稱的注明技術職稱,同時加蓋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違法鑒定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一)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的;。
(二)超越核準登記的范圍進行鑒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轉委托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費的;。
(三)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的;。
(四)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過鑒定期限未作出鑒定結論的;。
(六)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當事人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吃請的。
第三十四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因過失導致鑒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
(四)對送鑒材料管理不善,導致毀損、滅失,無法進行鑒定的。
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在鑒定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關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司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鑒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鑒別(警犬鑒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鑒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范。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十五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鑒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鑒別(警犬鑒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鑒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范。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十六
市局組織、協助各區執法局查處各類案件304宗。各區執法局被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7宗,其中維持5宗,正在審理2宗;被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5宗,其中維持1宗,正在審理4宗。現將我市城管執法系統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匯報如下:(官方提供,轉載請保留標簽)
一、宣傳教育先行,抓好依法行政的宣傳工作市和禪城、三水、高明區執法局今年3月掛牌運作后,全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得以全面推進。為增強廣大市民的城管法治意識和參與城管的責任,貫徹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指導思想,我們堅持宣教先行、以人為本的理念,重點抓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成立對外宣傳機構,建立媒體、載體宣傳陣地我局由局領導掛帥,成立了對外宣傳專責機構,與新聞媒體建立“互動”聯系機制,設立了“機構職能”、“政務動態”、“網上辦事”、“法律法規”、“城管之窗”、“大事記”、“行政執法”、“發展規劃”、“統計資料”、“投訴咨詢”、“信息刊物”和“專項整治”等城管欄目,創辦了行政執法《簡報》,由此,形成了以電臺、電視、報紙新聞媒體和《簡報》、網站載體為主的宣傳陣地,加上針對不同時期的中心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取得全方位的宣傳教育效應,保障了行政執法宣傳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發揮媒體宣傳優勢,上路執法打響頭炮成立之初,我們與市委宣傳部、區政府和***電臺、電視臺共同舉辦了以“共同維護美好家園——***城管與市民心連心”為主題的“城管論壇”活動;9月25日,我局又聯合三水區委政法委、區廣播電視局和區執法局等部門,在三水森林公園宣言廣場舉辦了以機動車停放管理為主題的“城市論壇”。充分聽取市民的意見,集思廣益,把群眾對城管執法的愿望與要求融合到城管執法之中,讓市民參與決策,拉近了執法機關與市民的距離。10月30日,我局與市普法辦、華法律師事務所共同舉辦“華法杯”創建美好家園·城管法規知識有獎競賽抽獎活動,讓廣大市民進一步了解城管知識,為依法行政樹立形象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堅持全方位多形式宣傳,營造良好的教育宣傳氛圍一是開展執法宣傳月活動。我們把上路執法頭一個月作為“宣傳教育月”,在主要街道、路口設置宣傳咨詢站,向廣大市民派發《致廣大市民的公開信》和城管執法宣傳手冊,發放各類宣傳資料10萬多份,接受市民咨詢近萬人次。使執法宣傳工作達到了一定的細化和廣度二是制作電視廣告宣傳片。在辦公經費緊張的情況下,我局投入5萬多元制作了四套城管法規公益宣傳廣告片,每天在***電視臺滾動播出,得到了媒體和群眾的好評。三是開辟報刊宣傳專欄。與***日報社聯合在《***日報》民生版每周一期推出圖文并茂的《共建美好家園》欄目,以案例說法形式向廣大市民宣傳和普及城管法律知識。四是創辦《簡報》。用簡報形式向上級領導和職能部門通報執法情況,宣傳城管知識。五是組織各類互動宣傳。在電臺、網站與市民直接對話,在街頭提供法律咨詢,并在市、區執法局分別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辦理市民投訴、傾聽市民意見和建議,均取得了較好的宣傳教育、溝通和互動效果。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升依法行政的綜合素質執法隊伍建設關系到政府的形象,堅持依法行政,鑄造新型城管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和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首要前提。
一是把好進入關。對公務員招錄,我局嚴格按照公務員招考錄用標準和程序進行,全部經過報考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試和政審、體檢等程序后進行擇優錄用。市局招錄人員全部達到本科以上學歷,區局招錄的'執法人員大部分達到本科以上學歷。同時,新組建的執法機構以原城管部門骨干為基礎,選調了公安、法院和檢察院的部分優秀人才,使新組建的執法局人員形成了新老相結合、年齡成梯次、文化學歷高、業務骨干強的科學組合,為依法行政打下了良好的組織基礎。
2023年江西司法工作總結(實用17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鑒定工作,保障司法鑒定客觀、科學、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法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活動。
司法鑒定的范圍包括:司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涉及訴訟的事故、資產、價格、產品質量、建筑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鑒定以及訴訟過程中依法應當進行的其他鑒定。
第三條
司法鑒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科學、公正、合法的原則獨立進行,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盛設區的市設立的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司法鑒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依法組織制定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轄區重大、疑難和有爭議案件鑒定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盛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轄區內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
司法機關內設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依法設立的、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簡稱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七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各自職權范圍內的鑒定活動,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八條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可以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九條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其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條件;
(三)有相應的注冊資金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有與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設立的具體要求和標準,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各行業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省司法鑒定工作管理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審定和聘任專家委員會成員,并指導、監督其工作。
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下列司法鑒定:
(一)經過兩次重新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
(三)對有爭議的保外就醫醫學證明,需要審查復核的。
第十一條下列司法鑒定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
(三)為罪犯保外就醫出具的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不得超范圍鑒定,不得從事與其自身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的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鑒定委托后不得轉委托。
第十三條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的司法鑒定,可以按規定收取鑒定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并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省級司法機關考核確認其司法鑒定人資格。
第十六條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醫院中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具有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所在部門推薦、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在核準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司法鑒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應邀參與、協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試驗;
(三)要求委托人補充送鑒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辭去委托;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接受和完成委托事項,不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費;
(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回避;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依法按時出庭,回答與鑒定有關的詢問;
(五)遵守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經當事人申請,依法由司法機關或者鑒定機構決定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以及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由司法鑒定機構受理,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鑒定委托書;
(二)聽取委托人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審查、核對送鑒材料(檢材、樣本和資料);
(四)決定受理的,填寫司法鑒定受案登記表。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拒絕受理鑒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二)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鑒定的項目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或者鑒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與鑒定有關的技術規范和鑒定操作規程;
(三)需要毀損檢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四)需要補充有關檢材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五)對鑒定活動過程作出詳細記錄,出具書面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一)在鑒定中發現有自身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二)需要補充送鑒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三)被鑒定人不配合的`;
(四)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五)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補充鑒定:
(一)獲得新的相關鑒定材料的;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
(三)鑒定結論有缺陷的。
補充鑒定一般由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圍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三)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結論同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的;
(六)鑒定使用的儀器或者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七)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鑒定不得由原鑒定人進行。
第二十七條經兩次重新鑒定后,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由有關司法機關委托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
經省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之后,不得在省內再次鑒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補充鑒定應當在7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的應當在15日內完成。補充鑒定如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應當出具書面鑒定書。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作出結論的,可形成分析意見書。
司法鑒定文書正文應當標明鑒定受理日期、鑒定委托人、鑒定事由、送鑒材料情況、鑒定要求、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鑒定人、復核鑒定人、附件以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司法鑒定人員有分歧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卷材料中。
鑒定人、復核鑒定人在鑒定文書正文之后簽名蓋章,有技術職稱的注明技術職稱,同時加蓋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三十條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違法鑒定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一)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個人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的;
(二)超越核準登記的范圍進行鑒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轉委托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費的;
(三)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鑒定的;
(四)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超過鑒定期限未作出鑒定結論的;
(六)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的;
(八)收受案件當事人財物或者接受當事人吃請的。
第三十四條司法鑒定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因過失導致鑒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
(四)對送鑒材料管理不善,導致毀損、滅失,無法進行鑒定的。
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在鑒定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關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司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