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總結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對工作中的亮點和不足進行客觀評價,以求取得更好的成效。行政是社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到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各項管理工作。如何做好行政工作是每個行政人員需要思考的問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制定適合自己的工作方法和策略。以下是一些成功的行政人員分享的行政工作心得,希望對大家的工作有所啟發和幫助。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一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附:刑法有關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二
(一)行政處罰設定權的理論矛盾與現實合理性。
行政法制的一項基本要求就是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而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應當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不得抵觸法律。這也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如果行政機關依據某項法律對違反行政處罰法的公民進行數額巨大的罰款,盡管有所謂的法律依據,但明顯是不符合法治的。
法治完備的國家絕對禁止行政機關自行規定行政處罰,并盡量限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這是因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一旦濫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幾乎處于無助狀態。我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卻顯得“過粗”,對設定權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
首先,現代行政法治理論不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至上,而且在內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須符合一定標準,因此,對法律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則的,對于目前《行政處罰法》對法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應當適當地改進。
其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除運用排除法對罰種進行了非常寬松的約束外,未對設定行政處罰的條件以及行政處罰的幅度施以任何限制,這是不妥當的。因此,《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關于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需要改進,使得行政處罰的嚴厲性低于刑罰。
(一)聽證程序。
現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就是聽證制度,其中美國依其憲法中正當程序條款發展了較為完善的正式聽證程序。聽證是美國公民根據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權利,效力高于行政法所規定的程序原則。我國給予聽證程序可以運用行政程序的特殊作用和價值保護對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在《行政處罰法》中確立了聽證程序。但其對于聽證程序的規定還比較原則,在實施過程中至少還存在著如下問題:
首先,《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且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的充分申辯權是聽證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為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等內容,但并未規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否查閱或者復制調查人員的指控材料。
其次,《行政處罰法》并沒有給予所有受處罰人聽證的權利。將限制人身排除在聽證范圍之外,會使《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機關告知義務和當事人的申辯權利的規定是否用于拘留處罰成了問題。因此,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解決我國行政處罰領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保障。
(二)簡易程序中的舉證責任。
簡易程序是針對違法事實確鑿、處罰較輕的情況設置的。這種程序的特點是手續簡單、效率高以及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處罰等?!缎姓幜P法》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一旦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程序,行政機關如何舉證?事實上,執法人員既是案件的處理人,同時也是案件的證人。那么,在別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能否以單個的執法人員單方面的證言作為定案的根據?由此看來,完善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方面的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1、關于條件方面。
《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痹摽畲_立了我國行政處罰時效制度,它表明行政處罰時效成立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期限自違法行為起經過兩年,二是該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第二個條件是否應以“未被發現”為條件?那是否意味著從另一方面說,如果違法行為兩年內被發現,就可以在任何時候給予處罰?因此,應修改為:行政違法行為經過兩年,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時效依其適用的階段不同,分為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行政處罰裁決時效、行政處罰執行時效等三類。追訴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處罰責任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則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裁決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在行政違法案件立案后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就不能再作出處罰決定。執行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如果經過法定期限仍未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免于執行。
我國現行立法是否對行政處罰裁決時效做出規定呢?筆者認為,應在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行政處罰時效的種類,規定行政處罰裁決時效及行政處罰執行時效。這對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提高行政處罰效率以及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3、關于追訴時效的起算。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追訴時效的起算具體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算(如西班牙),另一種是從違法行為成立或完成之日起算(如德國、臺灣)。前者的追訴時效從行為的終了即完成時起算,后者則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算。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違法行為為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通常認為,“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就是違法行為的實施之日。因此,我國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就是從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這一關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起算的規定存在缺陷。
從行政違法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只對不需要發生危害后果就可以構成行政違法的情況可以適用,而我國現有法律規范中規定了必須發生某種危害結果才能構成行政違法的情形。對于這些情形的追訴時效,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而不能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顯然是荒謬的。
因此,應在對《行政處罰法》修改時,對行政違法行為成立的兩種情形分別規定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各國對于時效制度的立法有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有些行政違法行為并不都是以危害結果作為法定必要條件。因此,規定追訴時效的兩種情形對于完善我國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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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三
教育行政處罰法是治理教育領域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是維護師生權益的保障。在日常教育管理中,教育工作者需要熟悉和掌握這部法律,以保護自己和學生的合法權利。本文將從幾個方面談談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理解和探索。
教育行政處罰是指行政部門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教育管理規定的單位、個人實施的相應處罰行為。教育行政處罰是教育執法的重要手段,適用范圍十分廣泛,既包括老師、學生等教育工作者,也包括學校、教育機構等教育實體。
教育行政處罰的目的是保障教育法律的正常運行,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公正透明,以教育為中心。處罰行為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開、及時,不得侵犯公民權益。
教育行政處罰包括行政警告、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撤銷許可證等,罰款額度一般不超過當事人違法所得金額的三倍。教育行政處罰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起到警示作用,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教育行政處罰是教育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但如何保障良好的處罰效果成為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其次,加強教育執法隊伍培養,如加強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專業能力。最后,加強教育情報工作,為教育行政處罰工作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總之,教育行政處罰法是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在嚴格依法行政的基礎上,才能實現教育治理的良好發展。我們應該加強對教育行政處罰法的學習和理解,不斷提高教育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確保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四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五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關于行政處罰的規定與本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修訂,在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附:刑法有關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6年3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行政處罰法》的心得,僅供參考。
根據辦公室統一要求,我利用業余時間,認真學習了《行政處罰法》,通過這次學習,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干勁,為以后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里,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一、《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
該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缎姓幜P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執法監督情況來看,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發生過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序。
在執法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我們的監督檢查是否落到實處。《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必須要求執法部門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執法部門要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執法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我們的監督檢查是否落到實處?!缎姓幜P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必須要求執法部門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執法部門要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獲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扎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辦公室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幫助下,一定會有新的更大的進步。
根據“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揮中心緊緊圍繞學習法制這個主題,利用例會時間,組織全體工作人員學習《行政處罰法》,暢談學習《行政處罰法》的心得和體會,探討如何使《行政處罰法》更好的運用于實踐工作之中,通過這次學習和討論,使我們每位工作人員進一步知法、懂法、遵紀守法,從而達到強化自身素質,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過對《行政處罰法》的學習,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干勁,為以后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里,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首先《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缎姓幜P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城市管理日常的監督執法和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來看,我們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序,在國家頒布實施的幾部法律中,《行政處罰法》是和我們聯系最為密切的,因為我們作為城市管理部門,經常性的要受理投訴電話,現場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法》在我們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我們城管執法人員,我們責無旁貸?!缎姓幜P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我們必須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我們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我們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不過通過這次的進一步學習,領導及時糾正和指出了我們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要求我們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維護城管形象和集體榮譽感。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作為行政執法者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同時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在實際中,某些行政執法人員道德敗壞,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吃、拿、卡、要,損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了有些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所有的規定都要求我們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獲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扎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執法局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指揮中心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會開創出城管綜合管理指揮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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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七
隨著社會發展和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行政處罰作為一種重要的治理手段,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近日,我在學習《新行政處罰法》中不僅對法律知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對新法的出臺所帶來的改變產生了許多心得與體會。
首先,新行政處罰法對于行政處罰的程序和標準進行了明確。在舊有的行政處罰法中,由于程序的不足和標準的模糊,導致行政處罰結果不確定、執法隨意等問題頻發。而新法則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程序步驟,包括案件受理、調查取證、聽證、行政處罰決定等環節,并且規定了各環節的時限和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處罰的效率和公正性,使其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公眾的權益。
其次,新行政處罰法在制定處罰標準上更注重依法行政。根據新法,行政處罰的類型、程度和手段應當依法確定,并且規定了各類違法行為對應的處罰標準。這樣的規定使得行政處罰不再是執法者的主觀臆斷,而是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客觀判斷和處理。同時,新法也增加了對行政處罰的社會影響評估和過程公開的要求,確保了處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新行政處罰法還強化了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訴和復議制度的規定。根據新法,當行政處罰對當事人權益造成損害時,當事人有權利對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申訴或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復議。申訴和復議程序不僅為當事人提供了合理的救濟機制,也對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起到了約束和保障作用。這對于消除當事人對行政執法的不滿和提升行政處罰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最后,新行政處罰法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根據新法,對于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可以采取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執照等一系列措施,并且對于不同類型的行政違法,處罰的限度也有所提高。這種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的做法不僅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也有助于震懾違法行為的發生,提升法治社會的建設水平。
綜上所述,新行政處罰法的實施不僅在行政處罰的程序、標準、申訴復議和處罰力度等方面進行了重要改革,也為行政執法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引和規范。然而,我們也要看到,新法的實施還需要進一步推進和落實。行政執法者要切實執行新法規定,提高執法能力和效率,確保行政處罰更加公正、透明和依法進行。同時,公民對法律的學習和守法意識的提升也是新法執行的關鍵,只有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新行政處罰法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不斷進步。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八
行政處罰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武器。雖然我并非法律專業人士,但在日常工作中也會接觸到一些行政處罰的案例,因此對行政處罰法有一些體會和認識。
行政處罰是管理部門對管理對象的一種行為制約手段,其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處罰的存在,起到了一種規范行為、規范市場秩序的作用,是一種有力的行為約束機制。
第三段:行政處罰的程序和要素。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應該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素。行政機關在進行處罰之前必須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和取證,必須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必須在產生處罰決定之前向當事人告知其權利和義務。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做到明確、具體、合理,必須符合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這些程序和要素不僅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確保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第四段:行政處罰的實踐。
實踐中,我們發現行政處罰的真正作用在于對不守法規、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懲。合理、公正、透明的行政處罰,可以讓不守法紀、違法行為者深刻領會到法律的威力,防止其再次違法。與此同時,對守法行為的獎勵也是很有必要的,充分肯定守法者的行為,促進良性循環。
第五段:結語。
在我看來,行政處罰法的核心在于“行政”二字。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管理者,通過行政處罰使管理對象守法合規,消除不合理競爭和不公正現象,推動經濟良性發展。對于我們個人而言,遵守法律法規、合法合規、守法經營,不僅是做好自己的工作和生意的基本要求,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和擔當,為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九
近年來,隨著我國行政管理的不斷改革與發展,新行政處罰法被制定出臺,為行政執法提供了更加科學規范的法律依據。作為一名執法人員,我深切感受到新行政處罰法的進步和影響。在實踐中,我對新行政處罰法有著深刻的體會和心得。
首先,新行政處罰法給予了我們更大的權力。在過去,行政執法部門的權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很難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制裁。而新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和種類進行了明確規定,執法部門可以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這使得我們有了更多的手段去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并對違法行為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
其次,新行政處罰法還提高了執法效率。在過去,行政處罰程序繁瑣,往往需要長時間的調查和證據收集,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新行政處罰法強調依法快捷處理案件,對行政處罰程序進行了簡化和規范,提高了執法效率。通過合理的調查和處罰程序,我們能夠更加迅速地處理案件,及時維護社會穩定。
再次,新行政處罰法注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在過去,執法過程中往往出現程序漏洞,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新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如聽證、申辯、復議等程序的設立,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新行政處罰法還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監督和問責機制,有效避免了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的情況發生。
最后,新行政處罰法強調法治理念。新行政處罰法將公共利益和法治原則置于首位,提倡依法辦事、公正執法。新行政處罰法的實施使得執法行為更加規范化、程序化,為整個社會創造了公平公正的執法環境。同時,新行政處罰法還加強了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作,形成了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的有效銜接。
總的來說,新行政處罰法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一名執法人員,我深感新行政處罰法給予了我們更大的權力和責任,同時也提高了我們的執法效率。在未來的執法實踐中,我將更加注重用好新行政處罰法,依法嚴肅執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社會的和諧穩定做出更大的貢獻。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十
根據“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揮中心緊緊圍繞學習法制這個主題,利用例會時間,組織全體工作人員學習《行政處罰法》,暢談學習《行政處罰法》的心得和體會,探討如何使《行政處罰法》更好的運用于實踐工作之中,通過這次學習和討論,使我們每位工作人員進一步知法、懂法、遵紀守法,從而達到強化自身素質,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過對《行政處罰法》的學習,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干勁,為以后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里,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首先《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缎姓幜P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城市管理日常的監督執法和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來看,我們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序,在國家頒布實施的幾部法律中,《行政處罰法》是和我們聯系最為密切的,因為我們作為城市管理部門,經常性的要受理投訴電話,現場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法》在我們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我們城管執法人員,我們責無旁貸?!缎姓幜P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我們必須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于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我們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我們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不過通過這次的進一步學習,領導及時糾正和指出了我們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要求我們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維護城管形象和集體榮譽感。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作為行政執法者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同時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在實際中,某些行政執法人員道德敗壞,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吃、拿、卡、要,損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缎姓幜P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了有些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所有的規定都要求我們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獲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扎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執法局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指揮中心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會開創出城管綜合管理指揮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200字):
行政處罰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作為一名新晉的執法人員,我有幸參與了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工作,并通過這一過程深入體會到了行政處罰法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體會,希望能給讀者帶來一些啟示和思考。
行政處罰法作為保障公共利益的法律,起著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公民權益、保護社會資源的重要作用。通過參與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我深刻認識到行政處罰法對于維護社會正義、公平公正的重要性。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行政處罰法不僅是一種懲罰手段,更是一種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手段。只有做到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行政處罰,并確保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才能保證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第三段:行政處罰法實施中的困難與挑戰(300字):
盡管行政處罰法在保護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難與挑戰。首先,行政處罰的程序繁瑣,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熟悉,并進行嚴格的證據收集和調查取證工作。其次,一些違法行為的證據不容易獲取,需要依賴偵查手段和科技手段進行查找,增加了辦案難度。此外,行政處罰工作還面臨著時間緊迫、任務繁重等壓力,對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段:有效推動行政處罰工作的措施(300字):
為了有效推動行政處罰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效率和質量,我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法律意識和執法水平。其次,加強協作配合,加強與其他執法機構的信息共享與協調配合。同時,推行電子化辦案,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最后,加強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監督制約,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段:結語(200字):
通過參與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并對行政處罰法進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我認識到行政處罰法對于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雖然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困難與挑戰,但有效推動行政處罰工作的措施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作為一名執法人員,我將不斷學習和積累經驗,不斷提升自己的執法水平,為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共利益作出積極的貢獻。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十二
《行政處罰法》中有關期間(期限)問題一、《行政處罰法》有關“期間(期限)”的規定: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關于期間(期限)的說明:
1、關于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這里涉及到行政機關在辦理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即:行政機關應在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滿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按聽證的程序規定組織聽證后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注: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
(3)《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里我們可以從其規定。
2、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1)相關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p>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三)《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p>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四)《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p>
(2)說明:
若按工作日計算,因“十一”國慶長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節假日,當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內”期限包含9月30日當日)、10月8日、10月9日,最遲在10月9日提出聽證申請;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遲在10月10日提出聽證申請。
若按《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則當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當日的情況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最后期限為10月8日;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
同時,若三日期限不包含當日,也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不可以在當日提出聽證申請。
還有一個問題:當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節假日提出聽證申請,按照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應該可以。
另外,對于期限較長的規定,如60日、一個月、兩個月等,應包括節假日,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關于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p>
這里要看法律具體規定,如果是規定“之后”,一般不包括當日,如果是規定“之日起”,應包括當日。
三、幾點建議:
2、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在不違背法定程序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下,注意避免一些復雜情況的出現,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問題而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十三
近日,局機關組織了“三學.三防.三規范”的學習活動,我受益匪淺。下面我談談學習《行政許可法》后的一些體會。
行政許可是政府機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一種重要手段,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事關政府工作的全局。行政許可權運用得好,利國利民;運用不好,輕則影響公民權利,重則影響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亂設許可、濫用許可權現象時有發生?!伴T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人民群眾熱切期盼改革行政許可制度。1998年開始,順應民意,適應時勢,各地方先后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規范了行政許可行為。項目減少了,手續簡便了,時限縮短了。一時間,各種便民措施如雨后春筍般涌現,辦證大廳、辦事大廳、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新的許可方式成為媒體追蹤的熱點,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20xx年國務院開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通行做法,行政許可法這部中國特色的法律,歷時7年起草、審議,蓄勢而發,應運而生。它反映了我們對行政許可的規律性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標志著依法行政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體現了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對我國政府管理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作為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要求,遵循合法與合理、便民與效能、監督與責任的原則,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主體和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了全面規范。行政許可法通過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明確什么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么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這就從制度上防止了作為公權力的行政許可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有利于政府轉變職能,有利于政府管理方式創新。
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會、國務院和省級地方人大及其會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這些規定,有利于從源頭上改變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現狀,有利于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依據、實施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制度,有利于行政機關減少“暗箱操作”,防止濫用行政權力,保證公眾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知情、參與和監督。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一個窗口對外”制度,實行統一、聯合、集中辦理制度,規范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這就有利于行政機關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政府工作更好地實現和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許可法對違法、越權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這有利于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意識,確保權力與責任的統一,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它所確立的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變革與創新。長期以來,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與管理脫鉤,權力與責任脫鉤,權力與利益掛鉤;即將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卻對此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如,批條子長期以來泛濫于我們的行政管理領域,從某種意義上講,批條子就是一種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就是要管住“條子工程”。因此,貫徹好行政許可法會“削弱權力,觸動利益,加重責任”。面對這樣一種革命性的巨變,政府法制機構首先要帶頭學習這部法律,準確理解、正確把握,要在政府工作領域內,幫助轉變不適應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思想觀念。這對政府法制機構來講,的確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責。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有關地方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行政許可的規定都要進行清理。政府法制機構不僅要清理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內容,還要清理無法定授權的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許可實施權。但有些地方的法制工作機構在地方非常薄弱,上一次機構改革時,有些縣市一級的政府法制機構基本被撤并掉了。行政許可法雖然賦予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相當繁重的職能,那么,沒有政府法制機構的縣、市又如何進行清理工作?如果沒有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幫助當地政府搞好清理工作,行政許可法在當地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清理主體很難,因為編制這個領域政府法制機構很難進去,如果不確定政府法制機構的權威,行政許可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等,都無從談起??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檢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政府法制機構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就必須協助本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健全有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這就要求各級行政領導必須認識到行政許可法在推進依法治國方略過程中的重要性,支持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不可否認的是,行政許可法是一部控權或者減權的法律,沒有幾個領導愿意削弱行政審批權,如果政府領導對行政許可法的認識和所擁有的法律意識不能達到一個高度,政府法制機構工作再努力,也無法完成這一使命性的任務。因此,應該創新一種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機制,使政府的法制機構能夠獨立地行使監督權。讓隨意撤消、藐視政府法制機構的鬧劇不再上演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們堅信,只要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干部,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扎扎實實工作,就一定能夠把這部法律實施好,并通過貫徹實施這部法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快管理方式創新,加快推進依法行政進程。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十四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但依法行政本身卻不等同于法治。由于對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表現形式往往多種多樣。
第一,法律至上原則。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規范。2.依法行政規則。政府的依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像公民那樣自由地活動。3.合法性規則。行政行為的范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設定。4.保證實施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執行和實施法律,對于行政機關來說,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采取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
第二,正當程序原則。程序是實體的保障。沒有正當程序的規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難以實現。因此,行政法治對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過正當程序來實現。
第三,公平救濟原則。依法行政意味著行政相對人能夠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渠道糾正行政侵權行為,也就是必須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濟。
二、行政控權依法治國。
我國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如果說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體現依法治國實質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權作為其本質內容,這是我國依法行政的本質特點。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體步驟。
1、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如果說,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話,那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是行政執法的關鍵。xx大文件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和評議考核制?!睆亩岩婪ㄐ姓c保障人權緊密結合起來。行政執法在國家各種權力中是最活躍、最經常、最普遍、最直接運用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著最密切關系,因此最容易發生侵權問題。以前,行政機關責任意識淡薄。行政權力必須服從于法律的預設,法律的行政權力處地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發揮管理功能,服務功能并適當運用自由裁置權,樹立行政機關的新形象至關重要。
2、提高公務人員素質。公務員是依法行政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形象,執法的好壞將影響到整個西部開發的成功與否。守法、護法又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義務。只有全民法律意識增加了,行政執法才有廣泛的基礎。
總而言之,行政機關應積極能動地發揮其管理功能,服務功能,并適度運用自由裁量權,提高行政效率。必須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至上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公民救濟原則。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強化依法行政觀念,為實現依法治國起引導、橋梁作用。
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十五
《行政處罰法》中有關期間(期限)問題一、《行政處罰法》有關“期間(期限)”的規定: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關于期間(期限)的說明:
1、關于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這里涉及到行政機關在辦理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即:行政機關應在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滿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按聽證的程序規定組織聽證后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注: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
(3)《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里我們可以從其規定。
2、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1)相關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p>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p>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p>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p>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說明:
若按工作日計算,因“十一”國慶長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節假日,當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內”期限包含9月30日當日)、10月8日、10月9日,最遲在10月9日提出聽證申請;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遲在10月10日提出聽證申請。
若按《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則當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當日的情況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最后期限為10月8日;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
同時,若三日期限不包含當日,也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不可以在當日提出聽證申請。
還有一個問題:當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節假日提出聽證申請,按照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應該可以。
另外,對于期限較長的規定,如60日、一個月、兩個月等,應包括節假日,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關于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p>
這里要看法律具體規定,如果是規定“***之后”,一般不包括當日,如果是規定“***之日起”,應包括當日。
三、幾點建議:
2、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在不違背法定程序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下,注意避免一些復雜情況的出現,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問題而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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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心得范文(16篇)篇十六
第一,法律至上原則。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規范。2.依法行政規則。政府的依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像公民那樣自由地活動。3.合法性規則。行政行為的范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設定。4.保證實施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執行和實施法律,對于行政機關來說,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采取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
第二,正當程序原則。程序是實體的保障。沒有正當程序的規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難以實現。因此,行政法治對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過正當程序來實現。
第三,公平救濟原則。依法行政意味著行政相對人能夠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渠道糾正行政侵權行為,也就是必須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濟。
二、行政控權依法治國。
我國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如果說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體現依法治國實質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權作為其本質內容,這是我國依法行政的本質特點。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體步驟。
1、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如果說,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話,那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是行政執法的關鍵。xx大文件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和評議考核制。”從而把依法行政與保障人權緊密結合起來。行政執法在國家各種權力中是最活躍、最經常、最普遍、最直接運用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著最密切關系,因此最容易發生侵權問題。以前,行政機關責任意識淡薄。行政權力必須服從于法律的預設,法律的行政權力處地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發揮管理功能,服務功能并適當運用自由裁置權,樹立行政機關的新形象至關重要。
2、提高公務人員素質。公務員是依法行政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形象,執法的好壞將影響到整個西部開發的成功與否。守法、護法又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義務。只有全民法律意識增加了,行政執法才有廣泛的基礎。
總而言之,行政機關應積極能動地發揮其管理功能,服務功能,并適度運用自由裁量權,提高行政效率。必須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至上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公民救濟原則。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強化依法行政觀念,為實現依法治國起引導、橋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