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通常還會約定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以確保雙方權益的平衡。接下來是一些承包合同的范例,供大家查閱和借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一
10月,日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請人某鋼廠委托被申請人某起重機制造公司制造一個懸梁起重機,包括起重機的制作和安裝。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5月1日,每延誤一天,需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5的延期違約金;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解決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支付工程款,被申請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9月14日才將起重機調試合格后交付申請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計算發生爭議,申請人向日照仲裁委員會(起重機的安裝地)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40余萬元。被申請人則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內容是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完成一個起重機的制作,而起重機的制作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因此該合同是承攬合同,被申請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承攬合同糾紛通常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該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該仲裁委員會內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由此引起筆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現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買賣合同的最大區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5、均是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有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負有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義務,發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兩者的義務也是相互、有償的。
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共同法律屬性,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對兩類合同的不同之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網上搜到的以下兩個案例,也反映出兩種不同的觀點。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在審理上海東方上市企業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方公司)破產案時(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網),就債權人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研究所)申請優先受償工程欠款一案,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因此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應屬于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條所指的建設工程合同。浦東法院最終以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攬合同為由,裁決債權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乙方為甲方承建一塊大型戶外顯示屏,一審法院從合同名稱入手,認為該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審法院采納了被告的上訴意見認為:當事人雙方標明為“定制人”、“承攬人”,合同標的為可拆分物,主要依賴承攬人之技術特點進行施工,最終之安裝僅是制作過程之延續,并最終認定該案為“承攬合同糾紛”。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構成了不動產物,包括完全不動產物和類不動產物。
(1)完全不動產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隨便移動的構筑物。不動產物一般是指比較大而復雜、建設工程的要求比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礎建設項目,如辦公樓、廠房、碼頭、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資額小、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建設項目,如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不動產物的建設,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范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例如,發包人擬投資建設一座廠房,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續,符合有關規劃要求,辦理開工許可證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類別及等級中,把工程類別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及生態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從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點是,工程完成后均成為了完全不動產物。因此,凡是為施工完全不動產物而簽訂的合同,均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是否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呢?筆者認為: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如果行為的后果添附在不動產物上,并最終形成了與不動產物一體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簽訂的合同,筆者認為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認定為承攬合同。例如室內裝修活動。該類工程雖然可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小,但裝修行為的后果,通常成為了不動產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承攬合同的內容。
實踐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有個誤區,即有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限于比較大而復雜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設工程的要求較高,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應屬于承攬合同,如為個人建造住房與建筑隊訂立的合同就是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個人建造的住房,也構成不動產;個人住房雖然工程較小、難度比較小,建設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將建筑活動范圍明確界定為“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應當包括個人住房在內的各類建筑。另外,個人建造住房,同樣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施工中同樣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同樣需要具有一定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類不動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有人認為: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屬于類不動產物,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歸屬于可拆分物,因此,該類合同主要是依據加工方的技術而簽訂,應當認定為加工承攬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筆者認為:施工上述類不動產物時,不能孤立的只從物的分類來分析,還要結合下面第2個不同之處,即對合同主體的要求來分析。
2、合同主體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為特殊主體,法律對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而一般承攬合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為一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一般較長,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術,過程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術、有能力的隊伍來建設,另外建設工程的質量的好壞,可能會涉及到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國家對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筑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以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招標投標法》第26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此外法律對建筑從業技術人員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無效。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對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企業承攬工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反過來講,凡是需要取得建筑業資質證書才能施工的項目,都是工程的范疇,圍繞工程簽訂的合同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建設部會同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將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和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三大部分。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等12個專業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60個專業資質;勞務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業、砌筑等13各專業資質。從上述資質分類看,國家對從事上述工程的'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均實行資質管理,企業均需辦理相應的資質證書,否則,不能承攬工程,也不能承擔工程施工任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才能承攬工程,否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因為承包人沒有施工資質而無效。因此也可以說:凡是必須具備上述資質才能施工的項目,就是建設工程,為此簽訂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現實中,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最容易混淆。從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裝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國家對合同中的承包人有無資質的要求。如果無資質的要求,就是承攬合同;反之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
還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或超越資質訂立的合同,只能認定合同為無效合同,而不能因為承包人沒有資質就認定合同是承攬合同。
3、結算方式的區別。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合同價款是不確定的、暫定的,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通過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依據國家或地方編制的結算定額,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而承攬合同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明確的價款或價款的計算方式,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不需要通過專門的審計機關結算就能輕易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進行工程結算才能確定最終價款。所謂工程結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依據承包合同中關于付款條款的規定和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價款的一項經濟活動。工程結算關系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利益,它是建設單位控制建設投資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同時也是施工單位實現經營收益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國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工程結算的規定: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為了統一工程造價的結算標準,國家建設部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制定了《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全國統一裝飾工程定額》《全國統一建筑消耗量定額》等計價依據。另外,國家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也進行資質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的結算比較復雜,而建設單位一般沒有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所以建設單位一般要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承包人編制的結算書。審核結果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況下,如果依據約定不能直接計算出最終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攬合同。
以上三個方面,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一般情況下,只要對照上述三個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區別兩種合同。現在再看前文提到的兩個案例。第1個案例中,(1)浦東法院既然認定債權人建筑研究所與上海東方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顯然是前后矛盾;(2)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均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包括裝修工程,而浦東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顯然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3)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從事裝修(包括裝潢)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也說明裝修工程就是建設工程的一個分類。由此看出,浦東法院的認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個案例中,乙方為甲方承建戶外顯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顯示屏的內容,也包括了安裝顯示屏的內容。戶外顯示屏的制作,可能對制作主體并無特殊的要求,但是戶外顯示屏的安裝,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來進行,但二審法院忽視了這個關鍵,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對此,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早于3月26日《關于山東省青島東方鐵塔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延津縣廣播電視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該《通知》中的案例與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發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為是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準備工作,因此雙方所簽合同不是承攬合同,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無疑是正確的,但卻沒有從根本上指出區別兩種合同的辦法,導致下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仍無明確的依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除了從上述三個最明顯的不同之處外,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并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7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因此,無論是訂立合同的前提,還是訂立合同的方式,建設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攬合同嚴格許多。從意思自治方面來說,建設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攬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條款都由國家法律和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好了的。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據《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現在已廣泛應用到建筑工程領域。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條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建筑法》第62條規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等。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筆者的拙見,如有不對之處,歡迎各位專家指正。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二
1、履行范圍不同。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而委托合同則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托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系。
2、履行后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終以委托人的名義來行使委托的事項,其后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托人承擔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報酬;而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約定辦理委托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托人給付報酬。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知識拓展: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三
承攬合同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種特殊合同類型,與承包合同之間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屬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把兩類合同混淆,并據此作出錯誤的裁判。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什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并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7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因此,無論是訂立合同的前提,還是訂立合同的方式,建設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攬合同嚴格許多。從意思自治方面來說,建設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攬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條款都由國家法律和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好了的。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據《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現在已廣泛應用到建筑工程領域。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條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建筑法》第62條規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等。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四
1、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3、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4、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5、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6、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雇傭合同范本。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_________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_________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_________天,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四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時,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時的工作制度。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五條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2.甲方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六條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七條病假和事假。
1.乙方請病假,須憑甲方指定的醫生證明,乙方在一個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學年)內,累計病假不滿_________天,工資按照_________%發給;超過_________天后,甲方有權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資將按_________%發給,直至恢復正常工作為止。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公出差,在當地政府指定的醫院就診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診的醫療費用自理。
2.乙方請事假須經甲方同意,甲方將按日扣發工資,在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學年)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_________天,連續事假不得超過_________天:超過_________天,將扣發_________天工資。未經甲方同意而擅離職守的,曠職_________天,扣發_________天工資,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條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方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數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5.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當月基本工資作為的違約金給甲方。
6.乙方因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十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應先申請仲裁,如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五
1、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2、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5、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6、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二、責任承擔規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六
委托合同和雇傭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見的2種合同,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這兩種合同的種類日趨多樣化,分界線也日趨模糊,在審判實務中經常出現競合的現象,這給審判實務帶來不便。本文試從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其特征,從法理上闡述兩者的區別,以供在審判實踐中予以參考。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七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內容不同。
1、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稱。
6、承包方遲延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開工和延期完工;。
7、發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開工導致承包方無法按時完工的責任;。
8、驗收方式和標準以及付款方式;九、雙方約定的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內容。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八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就是規定出租方與承租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所講的企業租賃經營,是指根據《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所進行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的租賃經營。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相比,企業租賃合同的特點在于:(一)企業承包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承包上繳利潤指標以及由此產生當事人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企業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承租方對企業財產進行租賃經營,并向出租方交納租金。利潤和租金的區別都是不言自明的。(二)從適用范圍上看,承包經營合同多適用于大中型國營企業,而租賃經營合同則多適用于小型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三)在承包經營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財產不是合同的有效條件,而在租賃經營合同中,必須明確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財產。(四)發生虧損時,承包企業只要用企業的自有資金補償即可,而租賃合同的承租方則必須以抵押財產進行補償。(五)在承包經營的情況下,承包期間新增資產的所有權性質與承包前的企業所有權性質是一致的;而在租賃經營的情況下,租賃期間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資所添置的資產,則屬于承租方。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它是法律調整的特殊性。但是,企業租賃經營合同也具有經濟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簽訂租賃經營合同雙方也必須堅持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合同信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1)兩類合同的性質
這兩類合同的性質。
1)它是一種企業承包和企業租賃責任制
a、這兩種責任制是體制改革中形成的主要責任制形式。它調動了廣大干部職工的積極性,是穩定經濟發展的產物。
b、兩種責任制與當前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企業管理水平相適應,比過去我國長時間實行的產品經濟,吃大鍋飯前進了一大步。
c、這兩種制度還很不完善,還存在著不少缺陷,如:
b.也有內部原因:承包基數很難定得科學、合理,兩種制度競爭機制遠沒形成;風險制度很難落實;容易出現短期行為;很容易出現行政干預等。
由于以上種種原因的存在,為我們對這兩類合同管理增大了難度,其表現是:a、合同簽訂難以規范;b、監督管理也很難落實;c、出現糾紛難處理。如有的多頭發包,承包租賃形式混淆等。
2)應采取的態度;
要依據國務院兩個條例即《國務院全國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一個文件(國家工商局(88)132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工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不斷完善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責任制,注意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做好兩個合同簽訂前的參予和簽訂后的監督,要面對實際情況,逐步參予管理,要注意多進行調查研究,勇于探索,勇于實踐,對出現的糾紛要慎重處理。
(2)兩類合同的特征
1)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同與異(區別)相同點:
a、合同主體的發包方、出租方都是政府指定的代表國家的有關部門。
b、合同的標的都是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財產。
c、同樣實行的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使用權、管理權、經營權不轉移,而所有權沒轉移。目的是增強企業活力。
不同點:
a、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是實行承包經營制的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承租方則是個人或個人合伙,或企業全員職工或其它企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承包方是企業做為一方主體,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租賃方則不同。因此可以說,不應把承包、承租經營者一概做為主體來認識,也就是說主體資格不能混淆。
但這里應說明的是,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企業做為承包方主體中標后,也必須確定具體的承包經營者。(確定方法當然也可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b、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同
承包方主要是承包上繳利潤基數及稅收;而租賃經營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只是租金,是稅后上繳的租金。
c、風險擔保制度不同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中的承包方可不提供擔保,而提倡風險基金,或全員風險抵押金(每個干部職工交××元抵押×年后歸還,如破產則不能歸還……)。
d、責任承擔方式也不同
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潤,由企業承擔,一般從企業留利中支付,經營者個人只承擔一定責任,而承租人則要承擔直接責任。
e、企業的增值分配不同
企業在包經營合同,增值部分歸企業所有,列入企業資金,并屬于全民所有制性質。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適用于大、中、小各類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特別適用于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則只租用于小型國營工業企業。
2)企業租賃與財產租賃合同的同與異(區別):
相同(似)點:
a、合同標的物都是財產,出租方都是與財產的使用權做為交換條件,并確定租金,而且是有期限的,財產所有的權不轉移,都有租賃的機制。
b、簽訂合同都應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
c、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同點:
a、合同主體的區別
財產租賃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可以是法人或個人。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主體是國家授權,由企業所在地政府委托的有關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出租權,但保人必須具有一定的擔保能力(只一個人還不行,還應有一定的擔保人并應有一定的財產,否則不能擔任擔保人)。
b、合同客體(標的)的區別
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是不易變質的特定物。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標的物是企業的全部資產(有形的、無形的,如商標、債權、企業的各種優惠待遇等)。
c、合同內容的區別
財產租賃合同,租賃權僅限于使用權。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既有財產的使用權,也有財產的處置權(如流動資產的處置權)。并且,企業租賃經營合同還涉及到勞動、人事、(全民、集體)財政等內容,而財產租賃合同則沒有這些內容。
d、財產的返還不同
財產租賃合同期滿返還的只是財產(即原標的),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期滿返還的則是全部(含增值的那部分)。
e、特定的租賃
如融資租賃把標的出租按規定時間交費×年后將財產歸租賃人所有。
(3)對兩類合同的監督管理
國家工商局〈1988〉132號文件已經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承包、企業租賃經營合同進行管理。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這兩類合同應管理那些內容?怎樣管理?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行。
1)積極參予,做好宣傳、咨詢服務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實行情況,利用各種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可通過各種會議,
采取辦講座、辦培訓班、提供咨詢等方法象宣傳經濟合同法那樣宣傳這兩類合同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積極作用。
2)強化對兩類合同的監督職能,協調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完善和兩類合同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a、兩類合同的主體、內容、措施和方案是否可行,對不具備主體資格,沒有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承包者所簽訂的合同,合同鑒證機關應拒絕鑒證并建議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撤銷其承包、租賃方案,責承當事人終止合同履行。
b、兩類合同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貫徹了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對合同的形式、期限、應交利潤、技術改造項目、留成的使用、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等內容應明確具體,注意防止負盈不負虧的不合理行為。對于承包人或租賃者,應明確一定數額的財產做為擔保,以便承擔風險,促使其精心經營。
c、發生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應先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可按合同約定到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d、對鑒證和公證一般應實行自愿的原則,可適情況宣傳提倡鑒證,如當地政府規定應依法對這兩類合同實行鑒證的應積極辦理,規定實行公證的可要求實行備案管理。
e、對兩類合同可采取檢查,抽查、備案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后要查明情況,分清責任,區別對待。不合理的,與有關部門協調,慎重處理,對無后果的一般不確認無效。幫助企業完善合同責任制,對確屬無效而又有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處理。
無效合同一般存在的'問題是:
以非法手段騙取承包(承租)者而簽訂的合同;承包、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互相串通,故意壓低承包基數,租金;偽造帳目、憑證、隱瞞財產、抽逃資金;以承包、租賃為名,非法轉讓、出租、出賣營業執照;未經工商行管理機關核準,擅自超越經營范圍,改變企業性質;租賃合同應提供擔保未提供,或者互勾結,造成虛假擔保,實無擔保能力。
(3)協助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和改善企業承包、租賃經營管理。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a、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按照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制條例》協助有關部門,把競爭機制全面引入承包、租賃企業內部。按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把承包、租賃任務和各項經濟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指標與工資掛鉤,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使廣大干部職工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效果。
b、配合有關部門,建立一整套嚴格的較規范的操作程序。
如:承包租賃企業資產的清理;承包、租賃經營指標基數的確定;承包指標、出租的方案;對承包、承租者的考評;經營者的選擇;合同的履行監督、評審、兌現等,使之有章可循。
c、督促企業主管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和制約機制。
企業承包、租賃后,經營者為完成指標獲取利潤,往往存在短期行為。拼消耗、拼設施、濫施福利,對現有的生產、經營設施進行無節制的使用,因此,必須建立其制約機制: ?a、在合同中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具體經濟指法標:如:產品的質量、新產品的開發、科技成果的利用、設備的完好率、資產增值、安全指標等。使企業在承包、租賃期內,不僅要完成應交利潤或租金,而且注意其企業的長遠發展,對利潤與消費規定其合理的比例,以不斷擴大再生產。
b、在合同中,明文規定相應的分配制度。防止經營者與職工收入懸殊的不合理現象發生。
d、加強行政執法,維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協助企業主管部門,擬制比較規范、完備的合同文本。監督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以使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2、從財稅角度,聯營是由商場統一收銀,相應的財務流程和稅務流程也是不同的。而租賃柜臺通常自收銀,自己完稅,但是通常也有租賃柜臺是由商場統一收銀的,在這種情況下租賃的商家不需用提供稅票僅提高完稅證明即可(當然也有個別的租賃柜臺也要提供稅票的,也有很多聯營制商場采用包稅制的)。不過即便是聯營柜臺由于通常商場對銷售是有最低銷售額要求的,實質上這“最低銷售額要求”也可以看作是變相的租賃。
3、從人員管理角度,聯營制的商場對營業員的管理比租賃制的商場管理面更寬介入程度更深。
4、從品牌和商品角度來說,聯營制的商場對這些方面的管理比租賃制的商場管理面更寬介入程度更深。聯營制的商場會更積極主動地選擇品牌規劃品牌組合,而租賃制的商場通常是以價高者優先原則來考慮品牌和柜位。而對貨品的管理,聯營制的商場對此管理更強。
5、從企劃角度,聯營制商場力度更大,對聯營專柜的配合要求更強硬。
整體來說,租賃的商場旱澇保收,而聯營的商場則風險各半,目前國內銷售位居前列的商場杭州大廈、銀泰、八百伴均以聯營為主。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九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本著平等、互利、互惠、友好、自愿的原則,遵照《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裝修承攬合同達成以下約定,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甲方將德惠超市馬邊店涂料、油漆房屋裝修工作,交由乙方完成,乙方將根據自己專有的技術完成本合同約定內容。
2、分項工程單價:1、仿瓷:5.00元每平方米(含材料及人工)。2、乳膠漆:9.00元每平方米(含基層膩子及人工)。3,墻紙粘貼:6.00元每平方米。4、清水漆:15.00元每平方米(噴漆,門及其他道具的線條不另計費)。5、以上單價均按實際著漆面積計算,造型頂按水平投影面積按實計算,不按展開面積計算,不按板材計算。
3、工程量:按工程驗收的實際工程量計算。
4、施工工期: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工期,總工期為18天。
二、付款方式:
1、乙方進場7天后由甲方支付所完工程量工程款的60%作為工程前期借支款。
2、工程竣工交驗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95%,剩余5%為工程質保金,質保期為6個月。
三、甲方責任。
1、辦理好工程開工的手續,提供工程地質資料和工程施工圖。
2、工程所需的所有原材料由甲方提供并保證質量;。
4、在乙方確保質量和工期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按合同規定付款給乙方,不得無故拖欠;。
6、甲方項目部根據工程總進度的要求進行施工安排,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安排及管理。
三、乙方責任。
3、乙方要保證材料利用率,不得浪費、破壞,不得更換甲方提供的原材料;。
4、乙方應遵守甲方有關施工安全等相關規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四、質量要求。
1、嚴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
2、仿瓷墻面必須平整光潔(即壓光)。
3、需要做乳膠漆的部位必須平整且著漆均勻、手感舒服。
4、造型石膏板頂及隔斷必須貼填縫帶。
5、木制道具清水漆必須噴。
8、甲方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內組織人員維修,超過3日乙方未進行維修的,甲方可另請他人,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安全施工與檢查。
3、施工進程中,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執行項目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對于違反項目安全制度規定的行為和安全隱患,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整改并限期完工,乙方同時還應接受與其他施工人員同等的處罰。
六、違約責任。
2、乙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完成工作成果,除天氣影響、停水停電、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得延長工程期限;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則工期順延,由此造成的誤工費由甲方承擔,以簽證單為依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金,同時每延誤一天,乙方應按合同總價款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延誤超過2天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再支付合同尾款。
七、合同解除。
1、合同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動解除;。
2、合同履行過程中,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3、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任何乙方均可要求解除本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八、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手印):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復印件附后)。
本合同簽約代表人:電話。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十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將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而買賣合同則以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為目的,出賣人也應將出賣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并向出賣人支付價金。但二者還是不同的,其區別主要在于以下兒點:
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要取得的是出賣物的所有權,在取得出賣物的所有權之前,買受人對標的物并無任何權利。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攬人的工作,雖然承攬人最終也需要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但該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權的轉移。因為在承攬合同中,有時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只負責加工,在這種情況下至多只能說是占有權的移轉,不能說是所有權的移轉。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交付款項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權;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攬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攬人將做好的衣服交付給定作人的,就不能說是將衣服的所有權移轉給定作人,因為承攬人本來就沒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權。
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攬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攬人以自己的工作對特定材料進行加工這一過程本身,才對承攬合同具有決定性意義。所以,承攬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標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須是承攬人自己通過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同時,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未來物,不可能是現存之物,而買合同的標的物即可以是現存物,也可以是未來物。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既然以取得出賣物的所有權為目的,則出賣物的交付為買賣合同的必要內容,但在承攬合同中,雖然要求一般情況下,承攬人也必須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否則承攬人不能請求定作人為其工作支付報酬。但是對于約定如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較高報酬的,如承攬人雖然付出了工作卻未取得約定工作成果,則定作人僅支付較低報酬,在后一種情況下,也應認為仍是承攬合同。而且這種承攬合同在現實中還大量存在著。
在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權在交付前一般應歸定作人所有,這一點從《合同法》和《物權法》規定的留置權中也可以得到印證;而在買賣合同中,除當事人另人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交付前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賣方所有。
承攬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賴關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別要求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必須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買賣合同雙方的人身信任關系較低,一般情況下,買方所關心的只是貨物本身的性狀,而不關心其生產者是誰,法律也不禁止出賣人將應當交付的標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產。
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買賣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在承攬合同中,為了保證承攬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攬任務,在不對其工作
構成影響和妨礙的情況下,定作人有權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承攬人對此不能拒絕。同時,定作人如發現承攬人未按照約定進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并請求損害賠償;而買賣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時履行,買受人不能事先對對方的生產能力等情況進行檢查。即使在買賣合同約定義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時,后順序義務人也不得對先義務人的生產等進行檢查。先順序義務人同樣不能檢查后順序義務人的情況,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時,提出先訴抗辯。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之前,對于工作過程中標的物的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要由自己負擔,而且因工作標的物給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攬人一般也要承擔責任而在買賣合同中,雖然一般說也是標的物的風險和責任在交付給買受人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但是,當事人也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標的物所發生的`風險負擔和責任由買受人負擔,這一點在買賣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時,更是較為常見的。
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買賣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有的理論認為兩者最大的區別是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的程度。比如合同法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權,定作人有單方改變定作方案的權利,有單方要求承攬人停止加工行為的權利,承攬方未經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制品等。
現實中的案件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如何適用這一標準處理具體案件仍須進一步探討,否則即便掌握了區分標準也無任何益處。在實務中應針對不同情況做如下處理:
單方設計變更權或終止定作權。這些約定不一定全部具備,但是必須能顯示出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沒有體現對生產過程的控制,應認定為買賣合同。反之則認定為承攬合同。
第二,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應作為兩類合同的區分標準,只能作為最后的輔助參考標準。但不是實質區分標準。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標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沒有體現定作方的任何生產控制權(比如合同雖然約定由定作人提供圖紙,但合同沒有約定或明確排斥了定作人的監督權和隨意解除權,則可以視為雙方只有買賣特定物的合意,并無承攬的合意),也不能認定是承攬合同。
第三、在前述兩種情況仍不能確定合同性質時,如何處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質和內容,并加以區別對待:因為買賣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攬合同相對來說屬于一種“特殊”合同,因為買賣合同的規定基本上都適用承攬合同,而承攬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買賣合同,既然該合同不具備承攬合同的特殊要件,應當按照買賣合同來來處理,這樣更為簡便易行。
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的這些區別在實踐中有重要意義,在起訴前正確判斷合同的性質對其權利的實現程度有很大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中,明確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訴訟管轄地,。希望大家能夠重視兩者間的這些區別。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十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貴州凱里小區建設項目。
工程地點:貴州凱里市。
資金來源:自籌資金。
二、工程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合同價款。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建設承包合同范本。
5.工程建設承包合同樣本。
6.工程建設承包合同格式。
8.農村建房承攬施工合同范本。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有(優秀12篇)篇十二
承建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本工程具體情況,為明確乙方在承攬建設甲方私人住宅主體工程中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以資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建筑項目:私人住宅主體項目。
二、建筑面積:按實際板面計算。
第
一、二層120,
第三層80,再做琉璃瓦。
四、外觀按圖施工,門窗,外墻磚等,其中鋁合金窗改為普通平開窗。
五、按梯扶手做成紅櫸木的圓形木扶手。
六、單價按實際板面積,每平方米540.00元人民幣大寫伍x肆拾元整,其中整棟外加叁萬伍仟陸佰元。
七、工期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工。
八、室內只是粉墻,樓梯板一到三層,安裝電線,開關插座、水按甲方指定的使用部署。
九、乙方必須按照安全施工規范和技術要求,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在施工過程中如造成事故與甲方無關。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