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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一
新刑訴法自1月1日生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為: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此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之外。
以上就是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希望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二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方邦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軍領親屬高玉貴的委托,指派王冰光律師擔任被告人王軍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的第一審代理人。
代理人依據現有的卷宗材料,結合經庭審質證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希望合議庭予以采納:。
一、本案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中長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應予駁回起訴。
3、即使王中長另行起訴王軍領要求損害賠償,但是,因為王中長是本案所涉聚眾斗毆犯罪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復》(法研179號)的相關規定,王中長的民事賠償將得不到支持。
綜上,代理人認為合議庭應當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中長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王國彬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撫養費),已經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02)魯刑初字第2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作出認定,為800元,且早已生效,故原告王國彬要求被告王軍領賠償撫養費的要求不合理。
三、原告王香會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已經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02)魯刑初字第2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作出認定(王香會經濟損失5000元,其中撫養費4000元),且早已生效,原告王香會要求被告王軍領賠償撫養費的要求不合理。
四、原告王振通、王國彬、王香會要求的“喪葬費”,已經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02)魯刑初字第2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作出認定,為3000元,且早已生效。
六、原告王振通、王國彬、王香會要求的“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住宿、交通”費,代理人認為,其已經包含在喪葬費當中,且已經(2002)魯刑初字第2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作出認定,因此不應得到合議庭支持。
九、對于原告王振通、王國彬、王香會要求的“死亡賠償金”,因原告王國彬、王香會在已經向法院魯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人承擔死亡賠償金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依照當時的法律規定,法院對此項要求未予支持,如今王振通與王國彬、王香會一起,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王軍領承擔死亡賠償金。
在庭審中,被告王軍領同意依照法律規定支付此項費用,以作為對被害方家屬的補償。
代理人認為,對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進行計算。
代理人因客原因得不到平頂山市地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數據,故暫且以南省統計網站發布的河南省地區農村居民20人均純收入5523.73元為計算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可給予被害人王留長家屬的死亡賠償金按二十年標準計算,即為11047.76元。
代理人認為,本案誘因是王留安與被害人王留長因承包土地這一鄰里糾紛民間矛盾,被害人王留長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
在本案中,雙方因口角之爭引發廝打后,王留安家人和王留長家人都沒有保持應有的冷靜,進行足夠的克制,最終共同導致事態的擴大化和嚴重化,可以說,對于王留長的死亡,雙方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據此,代理人認為王軍領應該為王留長的重傷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縱觀本案,不但王軍領要負民事賠償責任,盧國孩也同樣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且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復》的相關規定,本代理人認為,王軍領應該承擔王振通、王國彬和王香會所要求的死亡賠償金的非主要部分,應當連帶承擔王留長死亡的喪葬費,應當連帶承擔王國彬、王香會的被撫養人生活費。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三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如何提起?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認為,人民法院有告知義務: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4條第1款)。這是法律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而作出的原則規定。
有關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的問題,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起訴要符合起訴條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4項,即:原告人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請求的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9條)。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未得到被償。根據刑法第60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在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前,犯罪分子負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這就是說,如果被告人有個人財產,在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前,被告人已經以自己的財產對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的物質損失進行了足夠賠償的話,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這一賠償,也包括被告人的親屬代為賠償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據刑法第60條的規定得到的賠償仍不能彌補損失時,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6條)。
(3)有權提起附事民事訴訟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時間限制。根據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所作的時間限制。如果第一判決宣告以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過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賠償的話,應該怎么辦呢?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的但書為此規定了一個被救方法,即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可以在第一審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受前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間的限制。
(4)在刑事訴訟中,常有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的。對此,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規定了處理方法,即: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應該知道,一般說來,該條規定主要是基于當事人的訴權而作出,并不意味著此附帶民事訴訟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無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應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事由,則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訴。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5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6年在檢察院刑事訴訟文書格式中專門規定了在此情況下使用的訴狀格式,名稱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辯護人增加2份,有關單位1份;送達人民法院2份,被告、辯護人各1份,有關單位1份,歸檢察卷1份,檢察內卷1份。除前述被害人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提出賠償要求并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并制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二)寫作方法。
附帶民事起訴狀雖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兩種格式,但兩種格式的訴狀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還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點在于:(1)都適用于刑事公訴案件;(2)在使用附帶民事起訴狀之前都有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為;(3)訴狀的使用目的都是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獲得賠償。因此,兩種格式的附帶民事起訴狀的寫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檢察院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格式不要求文書正文標題居中。
附帶民事起訴狀的格式將其內容分為三個部分:
1.首部。
(1)標題。
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標題可稱作“附帶民事起訴狀”或“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人民檢察院作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起訴的,標題寫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確定根據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依據比較容易確定,共有4類: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被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項目按格式要求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確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帶民事訴訟雖然從屬于刑事訴訟,但負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況下,可能有一些人會因未被提起公訴而不能成為刑事被告人,這并不意味著其應負的民事責任也同時消滅。負有賠償責任的下列當事人可以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對刑事被告人的行為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為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況下,其監護人可被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即在刑事訴訟中未被起訴的其他同案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項目與起訴書相同。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訴狀中,起訴人寫作“原告:×××人民檢察院(本院)”,另起兩行分別寫“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本院檢察員)。”被起訴人就寫作“被告人”,項目與起訴書相同。
(2)訴訟請求。
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77條則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法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被告人賠償的損失有明確的范圍,即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刑法規定),或者物質損失(刑事訴訟法和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不包括精神損害。就經濟損失而言,應該包括已經發生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將來必然要發生的經濟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但將來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或可預期的經濟利益的損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傷害賠償,訴訟請求部分應該包括醫療救治費、藥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被助費、續醫費、被害人本應承擔的贍養費、撫養費等費用。在司法實踐中,營養費被認為是一項合理的費用,但鑒于營養費不易確定,通常被納入精神撫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撫慰金的名義出現。但精神撫慰金具有明顯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而這一賠償范圍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均無確切的依據。作為一種廣為人知且獲得相當的社會承認的賠償項目,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訴訟請求的寫作要求與民事起訴狀中訴訟請求的寫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止一人時,訴訟請求部分應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
(3)事實與理由。
與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作結構一樣,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在結構上也分成兩部分,先寫案件事實,后寫證據訴訟請求的理由。
事實部分的寫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人民檢察院追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只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部分提出索賠請求,包括當人民檢察院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也是如此。按理說,在這種情況下,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就只需要寫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為的發生、侵權過程以及侵權結果,而不需要寫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附帶民事訴訟有其特殊性,即雖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實在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要作為指控事實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實仍然不能不出現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因為刑事犯罪事實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兩者的聯系在法律上十分緊密;這就象雖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權結果不是人民檢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內容,卻可以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寫入起訴書中一樣。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為,實際上也就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為,只是刑事犯罪行為的情節或給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損害結果與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為及該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才對案件的不同性質產生決定性作用。因此,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仍然應從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為入手,寫被告人實施刑事犯罪行為(實際上也就是實施民事侵權行為)的開始、過程和結果。這一事實的寫作,因有起訴書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訴書的指控事實來寫,而把重點放在對于后果的寫作上,且無論是什么樣的后果,最后都要歸結到經濟損失上來。如果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不一致,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部分的寫作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在基本內容上沒有出入,只是細節不同,則原告人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寫作事實最好不要反映這一差異,因為表明這一差異對于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什么幫助,卻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帶來新的舉證責任。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有根本性的差異,即在諸如影響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等問題上有出入,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方面應該將自己對案件的不同認識向人民檢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檢察院重新調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改變認識的證據,一方面將自己的案件事實的認識作為案件事實寫入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同時提供能夠證明這一事實的確實充分的證據。人民檢察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以作為有別于當事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起訴的一個例外,在事實部分的寫作方法上較為簡單,可以全部但略為簡要地將起訴書的事實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而將本應作為該文書事實部分重點內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害后果作為敘述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自然延伸。這主要是因為同為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起訴,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不存在差異。附帶民事起訴狀的理由部分的寫作方面與民事起訴狀有相同之處,也是應該先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為的性質進行分析認定,對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
總結。
仍然從法律上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賠償責任加以證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理由部分應該對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害結果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加以證明這是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第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需要對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加以證明;第三如果民事侵權行為人不止一個可以不具體劃分每一個侵權行為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大小但應該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法律依據上應該既引用刑法第36條第1款(實體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2款(程序法依據)以及民法通則有關條款(實體法依據)。
(4)證據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從本質上說,屬于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此,在寫完理由部分后,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該寫上證據部分,方法亦應采用目錄式,即只需要列舉出證據名稱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寫出證據的具體內容,不需要對證據進行分析,而且,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目的不在于追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訴訟請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賠償,所以只需要列舉有關能證明民事損害后果的證據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實不需要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加以證明。
(三)范本。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以下簡稱“原告人”)劉某,男,33歲,漢族,原個體運輸戶,住*市*區魚*路*號。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長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漢族,高中文化,務農,住*市*區*路*號。
訴訟請求。
被告人賠償原告人醫療費、傷殘補助費等64154.40元。
事實和理由。
1998年6月13日晨,原告人從寶嶺駕車去明光,途中王光駕駛的農用車多次故意擋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鳴笛示意讓路,王光均置之不理。雙方遂發生糾紛。王光邀約被告人長某,共同毆打原告人,其中,長某用扁擔砍中原告人頭部,致原告人硬腦膜外出血,顱骨骨折。經某市法醫學會鑒定,傷害程度為重傷。某市法醫驗傷所鑒定傷殘等級為6級。原告人住院搶救16天,出院休息3個月,花去醫療費11174.40元,差旅費500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為已由某市*區人民檢察院向*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停止運營的損失費),傷殘補助費39000元,鑒定費600元,共計64154.40元。特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和來源。
1.醫療費單據35份;
2.差旅費單據21份;
3.鑒定費單據2份;
4.證人名單(已提交*區人民檢察院)。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附:(1)本訴狀副本1份,另交檢察院1份;
(2)賠償費用計算方法及結果清單1份。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四
近年來,隨著修訂后《刑訴法》的頒布施行,由刑事案件引發的附帶民事訴訟呈逐年上升之勢。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及其自身內容的變化也給司法實務帶來了一些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現就筆者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若干問題略陳管見,以與同仁探討。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然,依照此規定能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案件必須符合這樣兩個基本前提條件:一是該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質損失;二是該物質損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的。但“物質損失”和“犯罪行為”內涵該如何確定呢?這又是正確決定附帶民事訴訟受理范圍的重要因素。就物質損失而言,眾所周知,民法理論上的物質損失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之說。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已經存在的財產和利益的減損,又稱實際損失,所謂間接損失,是指預期得到的利益的減損,即失去將來能夠增加的利益,又稱可得利益損失。對于直接損失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范圍,實踐中認識比較一致,只是在要不要把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作為訴訟標的的問題上存有分歧。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所獲得的`財物,如盜竊、貪污所取得財物,與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前者只能依法追繳。另一種意見則主張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失去的財物,也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通過附帶民事訴訟加以處理。筆者認為,從法理來看,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害失去其財物,應屬《刑訴法》七十七條規定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因此,理論上應當允許被害人就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從司法實踐來看,由于《刑法》六十四條已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法院在就刑事部分作出判決時,均按照此規定對被告人非法所得的財物作出了處理,被害人希望通過附帶民事訴訟達到的訴訟目標已在刑事訴訟中得到了實現,故再將其納入民事賠償范圍,以單列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已無實際意義。故筆者認為,從減少當事人訟累的角度出發,如果僅就要求返還被盜、被騙、被貪污等直接由被告人犯罪行為非法占有的財物而提起訴訟的,可勸說原告人放棄訴訟或撤回民事訴訟。當然,對于要求超過被告人非法所得財物以外的損失提起訴訟的,如被告人因盜竊被害人的財物將其防盜設施破壞而造成的損失提起訴訟的,則應當予以受理。對于間接損失,不少同志持不同看法,認為間接損失不應計入,實際上只要物質損失與犯罪行為之間有必然的聯系,就應該計入,當然這必須有前提條件,即是這種情形發生應該是必然狀態而不是或然狀態,即是基于一般常識能夠肯定發生的而不應存在不確定的情況,如在某盜竊案件中,被害人所購買的200噸鋼材存于某倉庫,該鋼材是準備按合同交付對方當事人,但由于被盜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造成違約,其因財物被盜而造成的違約損失及按合同正常履行應實現的利潤損失當然應由被告人承擔。但如果該被害人鋼材被盜時,并未與他人簽訂銷售合同,其賠償請求就不能包括其銷售所能獲得的利潤。就“犯罪行為”的內涵來說,刑訴法第七十七條所說的“犯罪行為”是否就是指已構成犯罪的行為呢?筆者認為不能這樣理解,因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要經過法院終審生效判決才能確定,如果要求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才能提起民事訴訟,那么附帶民事訴訟只有待到刑事部分判決生效后才能提起。這顯然不符合刑訴法的立法原意,因此這里的“犯罪行為”只能是具有程序意義的,即只要是被告人被公訴機關和自訴人控訴,而進入刑事訴訟階段,被害人就能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綜上,筆者主張的附帶民事訴訟收案范圍應界定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遭受超過被告人非法所得財物部分的物質損失而提起的給付之訴。
誰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附帶民事訴訟的適格原告身份應如何確定?這也是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該解決的關鍵問題。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被害人。包括被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犯罪行為使二個以上的主體遭受物質損失的,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檢察院。
[1][2][3]。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五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甲方所涉糾紛一案之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 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之 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 ;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時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并按以下協議加收代理
費: ;
4.特別約定: 。
第四條 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乙方須本著勤勉、謹慎、誠信原則,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為甲方謀取最大權益,格守職業道德,為執行代理事務中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嚴格保密,如有違反,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不按規定程序從事代理事務,或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還全部代理費,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條款共十條,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
份。
甲 方: 乙 方: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等合同詐騙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甲方所涉 擔保合同詐騙一案之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甲 三家合同詐騙一案的退賠。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甲方按 支付代理費,退賠額以 年 月 日乙方接受代理后甲方收到的款額計算。
第四條 乙方須本著勤勉、謹慎、誠信原則,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為甲方謀取最大權益,格守職業道德,為執行代理事務中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嚴格保密,如有違反,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如乙方不按規定程序從事代理事務,或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事實,有權中止代理,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九條 本合同條款共十條,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六
委托人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耿立廣律師為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委托律師代理權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權限。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聯系電話:1383943588。
5、***。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閘路與濱河路交叉口濱江國際酒店1208室。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七
委托人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耿立廣律師為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委托律師代理權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權限。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聯系電話:xx。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閘路與濱河路交叉口濱江國際酒店1208室。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八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一)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庇玫氖恰敖洕鷵p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并不完全相同。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包括精神賠償問題,許多國家都經歷了一個由不承認到承認的發展過程。隨著人們對精神損害認識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精神損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中國法學界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包括精神賠償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張,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理由主要是,1979年頒布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時,民事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都沒有擴大到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則通過后,中國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的范圍已擴大到侵害人身權。侵害人身權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屬于民事訴訟,在程序上應當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因此,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同樣適用。
應該承認,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一般發展趨勢。但中國在199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沒有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作出修改。因此,在現階段,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2款進一步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7月11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三)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對這一條件的理解要注意兩點:
1、這里的犯罪行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為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為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為,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附帶民事判決。
2、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常見的如詐騙罪,又如搶劫過程中的被搶財物。這是因為無論是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價值,還是搶劫罪中被搶的財物價值,均已經過價值鑒定,在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明確、可知的,無需經過審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權利遭受到的損失,例如故意傷害造成的人身損害、搶劫罪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這里指由于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則需要經過審理才能判定賠償數額。前述無需經過審理的物質損失,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該份判決生效后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無需被害人走其他訴訟途徑,可以說是節省了訴訟資源。
3、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據此,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犯罪行為已經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時破壞的門窗、車輛、物品,被害人的醫療費、營養費等,這種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此外還包括被害人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例如,因傷殘減少的勞動收入、今后繼續醫療的費用、被毀壞的豐收在望的莊稼等,這種損失又稱消極損失。但是,被害人應當獲得賠償的損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比如超產獎、發明獎、加班費等。至于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此外,因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糾紛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債權債務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第九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下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如下:
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五條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十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下簡稱原告人):謝xx,男,身份證號碼:xxx,住河南省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左xx,男,身份證號碼xxx,戶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現羈押于鄭州市第一看守所。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賠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人民幣58949.04元。
事實與理由:
12月29日,被告人左xx進行故意傷害犯罪行為。對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機關進行了揭發和控告?,F被告人故意傷害一案,已經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偵查終結,由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鄭管檢刑訴字[20xx]第4xx號起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了物質損失,現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一并審理,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嚴重物質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后期治療費等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質損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扒终紘业?、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薄岸艘陨瞎餐謾嘣斐伤藫p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p>
依上述規定,原告人特向貴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依法審判。此致
河南省鄭州市xxx區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xx。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十一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文書。
首部應當寫明:
(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正文應當寫明:
(一)訴訟請求;
(二)事實與理由;
(三)證明損失的證據等。
訴訟請求,應當寫明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的項目和具體數額。事實,應當寫明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理由,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寫明為什么應當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證明損失的證據,應當一一列明名稱、種類及來源。
尾部應當寫明:
(一)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四)具狀時間。
由于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檢察機關已經對犯罪行為提起公訴,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當重點寫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情況及有關證據。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十二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被上訴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上訴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刑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刑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發回重審)。
【律師提示:一審法院存在程序違法的,應該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上訴事實及理由:
請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依法改判)。
此致人民法院
上訴人:年月日。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十三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療費8147.9元、喪葬費10467.5元、死亡賠償金229541元、被扶養人扶養費155904.98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80000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議賠償的50000元費用,共計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群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說他們在主觀上存在著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他們也參與了群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于"徐xx、權xx到達案發現場后并未繼續找人打架"的認定,并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著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生群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后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后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生毆斗,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群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并按照雙方協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鑒于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并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年xx月xx日。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在第138-140條則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縮小到“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
司法解釋不當的縮小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將大量的因財產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之外,而僅僅就“毀壞”一種情形除外,這種規定明顯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也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節省訴訟資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近親屬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之規定,這里的近親屬僅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時,根據對法律條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當然可以,委托律師提的也可以,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才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至于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僅僅爭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這個在司法實踐很少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4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對于符合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權利,并不是“應當”。所以作為當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動提起,如果是當事人的辯護人也應當提醒當事人此項權利,以防錯過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第138條“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物質損失,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而且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司法解釋也予以回避,在司法實踐中除非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
其實,從法律規定來看,個人認為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不予賠償,只是回避了這個問題,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規定。關鍵還是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為被告人賠償能力低等原因就剝奪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賠償權利。
法律并沒有禁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而不是走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只是,因為身體侵權的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當事人在選擇的時候需要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在案件的審理上,現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則,先審理刑事案件再審理民事部分。
其實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建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先提附帶民事訴訟,這樣有二大好處:第一,不會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親屬有賠償能力和減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較高的賠償,而且此賠償更容易落實,不用走執行的程序。如果最后,賠償談不好,再刑事審判之前撤回起訴,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為時不晚。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第一百四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保淌赂綆袷略V訟的被告人范圍比較廣泛,只有在逃同案犯情況比較特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都明確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法院可以確定從寬處罰的幅度。換句話說,積極賠償被害人確實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并不是只要賠償了就一定從輕,必須綜合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情況來予以認定。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十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系死者李×軍之父),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市××區××鎮盤××村××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系死者李×軍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住湖南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孟××,該公司經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區××鎮××村××號,系湖南k9××2××牌運輸型拖拉機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被羈押在××區看守所。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簡稱人?!痢林Ч?,住湖南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董××,該公司董事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訴訟請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楊××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賠償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軍死亡的死亡。
賠償金187002元,喪葬費892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5000元,處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誤工費8000元,合計:248928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決上列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
4、判決第三人人?!痢林Ч緦⒑蟢9××2車輛的保險金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給上。
列原告人。
事實及理由:
208月×日上午×時×分許,被告人楊××駕駛××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
后果,××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
同時經查,湖南k9××2號運輸拖拉機系被告人楊××7月購買后于月。
變更過戶到××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產權為公有,車主是××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楊××并與××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貨運汽車聯合經營合同,由××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于年10月至2009年10月在第三人人?!痢林Ч就侗\囕v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額為50萬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楊××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規,病車上路且操作不當,因此造成新被錄。
取的大學生李×軍,這名未來的國家棟梁之材命歸黃泉,同時造成其他死傷,其交通肇事行為已構成犯罪。其犯罪行為,不僅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人才損失,而且給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奔跋嚓P法律規定,現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朱××。
20××年×月×日。
附:起訴書副本及證據。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十五
上訴人:。
被上訴人:。
(本范本僅供參考,并非適用于任何情形,請在專業律師指導下起草、修改使用。)。
上訴人:性別:民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被上訴人:性別:民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上訴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刑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上訴請求:
撤銷()刑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發回重審)。
上訴事實及理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嚴重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依法改判)。
此致人民法院
上訴人:年月日。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十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就診、轉診、購費、購輔助殘具、參加喪葬)。
5、住宿費。
外地就醫、配置殘疾輔助器具、傷殘、死亡親屬參加交通事故處理、辦理喪葬事宜等費用。
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40元/天)。
6、伙食補助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鑒定費。
1、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傷殘鑒定是在治療終止后根據當事人康復后身體狀況進行評定進行的。
2、傷殘鑒定的等級主要依據是交警指定鑒定醫院的檢驗報告,康復后情況你沒說,不好給你意見。
9、殘疾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響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11、喪葬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2、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因此,被撫養人生活費這部分不另外計算。
13、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4、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15、律師費。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下發《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滬高法民一[]21號),在相關賠償責任確立后,如何正確把握賠償范圍,是侵權賠償的司法難點之一。我們認為,可訴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根據現有法律規范、最高院司法解釋精神和司法實踐經驗,對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均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即賠償范圍依據損失范圍合理規定,考量當事人提出的損失是否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
當事人請求賠償為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的,若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可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范圍]。
優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托書(案例17篇)篇十七
答辯人:xxx,男,漢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太康縣五里口鄉邵樓行政村苑莊,村民。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太康縣五里口鄉邵樓行政村苑莊133號,村民。
答辯人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的上訴理由提出如下答辯:
一.原審認定事實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各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影響”這樣的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種關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系。結合本案,答辯人通過提供土地使用證,證明了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就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果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成立,必然會影響自己使用已經取得使用權證的土地。為此,原審認定答辯人作為原審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成立,并不錯誤。
二,土地證的發放屬行政行為,早年間我縣農村,在土地證的發放環節,存在諸多不規范的情形,這不是答辯人的行為造成的,是當時的社會現實,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所以答辯人所持土地證在未經相關法定程序確定其效力時,原審缺乏進行否定的依據,原審在這個問題上的判定也是正確的。
所以,原審認定答辯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是正確的判定。上訴人理由不成立。
二.原審法律適用問題。
如何適用法律是建立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原審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被告無法證明其合法性時,在確定被訴的土地證上的印章為過期作廢時,認定此被訴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后,依法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而按上訴人的訴稱引用其它條文則無事實依據。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論證邏輯嚴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此致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