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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一
上訴人(一審被告)*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縣*鎮。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劉*。
被上訴人:葉*。
上訴人不服興安縣人民法院(***)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請求:。
一、依法撤銷(***)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運輸費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兩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同時又合伙營運一輛貨車,20xx年期間為公司運輸貨物,公司應支付運輸費5.8萬元。20xx年2月6日,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被上訴人葉*應得的運輸費2.9萬元經與其他款項一并清算后,公司應支付其3.7萬余元;被上訴人劉*應得運輸費2.9萬元,同時其對公司負有債務3萬余元,清算后劉某*對公司負債5.5萬余元。除劉*未親自參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東均在清算書上簽字確認。20xx年2月14日,兩被上訴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了內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訴人劉*與葉*系合伙關系,葉*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劉*處分運輸費,劉*雖未親自參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內部清算,說明劉*對公司清算書予以追認;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可以抵消,行駛抵銷權系單方行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相對人同意與否。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運輸法律關系因公司清算這一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變更和消滅,被上訴人無權再以運輸法律關系主張運輸費。然而,一審法院認為“清算書對已簽名的股東具有約束力,但由于原告劉*未參加該次清算,事后也未對該次清算結果予以追認,故該清算書對原告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判決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
二、一審判決的違約金及其標準明顯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不存在違約問題,就無從談及支付違約金。第二,一審法院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沒有“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運輸法律關系已經消滅,一審法院以運輸法律關系做出判決與事實不符,且判決支付違約金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上訴人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二
范文一:
上訴人:陳××,男,××歲,×族,××省××縣人,××廠會計,住××市××街××號。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盜竊了林××自行車一輛,賣給×××,得人民幣100元。當被公安機關發覺后,上訴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動將贓款全部退出。在審訊中,××法院審判員張××再三追逼,說我是個慣犯,決不只盜竊一輛自行車,一定還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從嚴判;如果徹底交代,保證從寬處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輕的刑。為了爭取“坦白從寬”,我就捏造事實,說從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盜竊了11輛自行車。誰知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寬大,反而以此為根據(判決書上說我供認不諱,罪行嚴重)判徒刑。我所坦白的那10輛自行車全是假的,根本沒有的事;只有盜竊林××的那一輛才是真的,一被發覺,我即坦白認罪,并積極退款。根據黨的政策,我是符合“坦白從寬”的條件的。可是原審人民法院卻判我10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給我以寬大處理。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代書人:律師王××。
××××年×月×日。
附:
1.上訴狀副本二份。
2.張審判員審問我的情況,有記錄在卷,請查對。
范文二:
上訴人:吳某,男,漢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上訴人收賄金額;。
三、請求認定上訴人有自首情況。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收賄金額應重新認定。
1、在本案中,上訴人收受在押人員家屬李某送3萬元差旅費不應認定為收賄金額,一方面,賄賂人在主觀上并未有將該款項送予上訴人的意識,上訴人也沒有認識到該款是送給自己的,雙方都一致的表示該款項是送予押解人員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費用。另一方面,該3萬元錢也在事實上由上訴人分兩次退還給了在押人員家屬王某,因此該3萬元不應認定收賄金額。
2、包括上述3萬元在內,上訴人分兩次在案發前退還給王某共計4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收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收賄。國家工作人員收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收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收賄罪。而上訴人的退款行為是發生在收受該款項后不久,被紀檢監察機關第一次詢問之前,應當屬于及時退還,并且,上訴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與其收賄有關聯的人或事被查處而退還,因此,該4萬元不應認定為收賄罪數額。
二、上訴人自首情節應予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中,在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紀委第一次詢問上訴人時,上訴人主動供述了紀檢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兩次收取的4萬元現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實,而此時,北京市公安局紀檢監察機關僅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員家屬李曉芬3萬元差旅費的線索,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上訴人對收受4萬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應成立自首。
綜上所述,上訴人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并且上訴人配合偵查,主動交待相關事實,認罪態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員相關款項后多數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員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還,其主觀惡性極小,情況輕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訴人年齡較大,身體素質也較差,適用緩刑不至于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決并考慮緩刑。
此致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三
上訴人:潘……現羈押于沈陽市皇姑區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皇刑初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皇刑初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程序嚴重違法。
1、一審法院嚴重妨害甚至剝奪被告人質證權。上訴人在案件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委托有律師辯護,但無論是皇姑區檢察院還是一審法院,均拒絕讓辯護人復制能證明上訴人無罪的關鍵證據:案發現場錄像資料;拒絕給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充分、合理的錄像證據識別及論證異議時間,僅在開庭前向辯護人播放并在庭審中出示錄像證據;而且,庭審中公訴人出示錄像證據時,偌大的法庭僅用一臺顯示器為十幾吋的電腦播放,在上訴人、一審其他被告人、辯護人及旁聽人員都無法看清錄像內容的情況下,公訴人拒不說明錄像內容證明的案件事實,企圖以“一群人在毆打被害人”蒙混過關,雖辯護人強烈抗議,但法庭拒不讓公訴人釋明錄像證明的事實,在辯護人一再堅持下,法庭才允許辯護人就錄像證據的關聯性發表質證意見,辯護人認為:此錄像內容包括全部打架現場,而打架現場并沒有上訴人,錄像內容恰恰證明上訴人無罪。
2、上訴人在偵查期間受到誘供和刑訊逼供。
(1)誘供:偵查卷第5卷:偵查人員8月30日對上訴人的第二次訊問筆錄里,偵查員“問:現有證據攝像中所攝情況證實你當時過去后用拳頭打被害人頭,對胸部進行毆打,你怎么解釋?答:我當時喝多了記不清了,錄像里攝到我打對方了,那就打了唄。問:在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后,你又對被害人怎么毆打的?答:記不清了。問:現有你同案證言證實在對方被害人倒地后你與其他人對被害人頭部、胸部用腳踢打,你怎么解釋?答:記不清了。”在錄像證據里根本不存在上訴人打人、無任何其他被告人如此指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此種訊問方式屬典型誘供。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對此裝聾作啞。
(2)刑訊逼供:x年8月28日晚案發時,上訴人因為醉酒,對于現場細節大多忘記,但上訴人隱約記得以下情節:在孟凡龍(現役軍人,另案處理)與一審其他4名被告人(下稱其他4名被告人)從菊餐廳門廳沖出去毆打被害人時,自己在后邊曾試圖阻止,失敗了;他們5人沖出去后,上訴人想出去拉架,但走出門廳后看見他們已經打得很厲害了,雨大地濕,而且上訴人也不想摻和此事,但如果退回餐廳的話又覺得對不起朋友,便站在門廳東門外挨著菊餐廳北墻根站定,其他5人(包括孟凡龍)毆打被害人期間上訴人始終沒有參與。案發次日凌晨,上訴人接到被告人李曉東電話,李曉東在電話里說,被害人周洪敏已經死亡,要上訴人一起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雖然上訴人知道自己沒有打架,但考慮到案發當時自己畢竟在現場,便和李曉東一起在x年8月29日上午8時去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說明情況,上訴人告訴偵查人員自己不知道事發起因,也沒有參與打架。但偵查人員對上訴人拳打腳踢,并威脅上訴人:如果不承認毆打被害人周洪敏,就要抓上訴人妻子門秀敏和侄子潘磊。上訴人在案發當晚醉酒,對大多細節本就記憶模糊,此種情況下,只好承認自己“沖出去劃拉了幾下。”但在羈押期間,上訴人逐漸回憶起一些細節,比如:自己出餐廳東門后,距離打架現場7、8米,比如自己挨著餐廳北墻,腳下有跟鐵管(停車位擋車輪的,臨地呈東西方向鋪設)……因此,上訴人第四次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供述自己到門廳看見孟凡龍、相立冬、裴盛、趙宇航、李曉東五個人和對方的人在廝打,自己想過去拉架,就站在馬路欄桿旁邊站著,站在那里沒有動。直至他們打完了,就過去拉著趙宇航上車走了。因為醉酒,上訴人將上述車位阻擋車輪的鐵管錯記成馬路欄桿。錄像證據顯示:在孟凡龍和其他4名被告人毆打被害人周洪敏始終,所有錄像資料里都找不到上訴人,經辯護人現場勘查,只有站在上述車位阻擋車輪的鐵管與餐廳北墻之間,才會在錄像中消失(消失原因下文闡述),除此之外,無論潘去哪里,都會在攝像頭的攝像范圍內出現,而這個監控錄像拍攝的死角距離打架現場最近距離為3-4米。所以,被刑事拘留后,偵查人員又數次訊問上訴人,上訴人均供述:自己沒有打人,出去目的是為了拉架。直到一審開庭前,辯護人看過錄像后會見上訴人并告知錄像內容,上訴人才知道:錄像里有全部打架現場,打架現場沒有上訴人。在一審法庭調查期間,上訴人詳細陳述了偵查機關的刑訊細節,但一審法院對此視而不見。
第二、一審判決無視客觀錄像證據證明當事人無罪之事實,專門選擇對上訴人不利、矛盾百出的口供給上訴人定罪。
1、本案錄像證據證明:在孟凡龍與一審其他被告人在菊餐廳門廳外東北方向毆打被害人周洪敏時,上訴人不在案發現場。本案有兩份關鍵錄像證據:菊餐廳大廳內正對門廳的錄像(a錄像)證明,x年8月28日22時15分,孟凡龍及其他4名被告人與被害人周洪敏的糾紛已經開始,22時16分潘上完洗手間與趙麗然下樓,到大廳后潘和妻子說話,22時17分過后,潘和趙麗然走向門廳,趙麗然到門廳后返回大廳,潘站在門廳里最靠里(西)的位置,挨著大廳門框緩慢(一審判決卻認定上訴人是沖出去的)往外(東)移動,直至17分08秒從a錄像消失(自此,打架事件結束前,潘未在任何錄像中出現);菊餐廳北墻東端頂部錄像(b錄像)證明:x年8月28日22時17分10秒(比潘在a錄像消失時間晚2秒,以下時間點用分、秒計,代表x年8月28日22時x分x秒),孟凡龍與其他4名被告人沖開崔偉東的阻攔,開始毆打東門外的被害人周洪敏。毆打被害人周洪敏的有5個人,即孟凡龍與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錄像中,最先在菊餐廳東門東北方向3、4米開外,除被害人外有6個人,即孟凡龍、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及證人王利佳(阻止打架);之后,在餐廳東門東北方向7、8米開外,被害人倒地,錄像顯示有5個人,即孟凡龍與本案一審另4名被告人毆打被害人,直到結束。也就是說,錄像顯示,案發現場毆打被害人的始終只有5個人,即孟凡龍和另外4名被告人,案發現場錄像里打架始終沒有上訴人的影子。辯護人在一審中當庭提出:本案是一個因口角瞬間引起的偶發的故意傷害案,錄像證據顯示有5個人(包括現役軍人孟凡龍)毆打被害人周洪敏,孟凡龍移交軍方處理后,只留下4個人,現在又指控5個人涉嫌故意傷害罪,請公訴人明示,到底把哪個人指控錯了?但公訴人始終不予回應。
2、一審判決給上訴人據以定罪的證據不僅與錄像內容相反,而且互相矛盾,選擇偵查筆錄內容時斷章取義,甚至顛倒黑白,將上述能夠證明上訴人無罪的錄像作為證明上訴人參與毆打被害人周洪敏的證據。
(1)一審判決書第3頁第1行“……潘相繼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實際情況是,上訴人作為案發當晚的見證人,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只是在刑訊逼供之下,才承認自己“劃拉了幾下。”
(2)一審判決書采信的第6項證據(第7頁)上訴人妻子門秀敏的證言“我就在門斗內(門廳)停頓了不到一分鐘的時間后我就出去了,走到潘跟前(離倒地的那人有1米的距離),用手抓著潘手臂把他拉走了,然后我就和潘就上車了,趙麗然也跟著過來上了車,后趙宇航也上車了。”而門秀敏的完整證言除了上邊這段話還包括“我丈夫潘在擠出門斗前,就對一個上穿白色上衣的男的(崔偉東)說:打仗的是你一伙兒的嗎?你去勸一下吧。那個穿白色上衣的男的到最后我走時也沒過去勸架”。
如上所述,a錄像顯示17分08秒時上訴人潘挨著餐廳北墻,在寬1.2米的門廳(辯護人現場測量)、與被害人之間隔著8個人、距離超過1.5米(菊餐廳大廳東門門框距離門廳東門之間的混凝土墻長度經辯護人現場測量為1.5米,被害人周洪敏在東門外)的情況下緩慢向外(東)移動并從a錄像里消失;b錄像顯示,孟凡龍與其他被告人在17分10秒(比潘從a錄像里消失時間晚2秒)沖開了崔偉東的阻攔開始毆打被害人。17分08秒前a錄像內容顯示,上訴人未參與其他被告人與被害人周洪敏的糾紛;17分10秒之后b錄像內容顯示,打架過程始終現場都沒有上訴人。那么,17分08秒至17分10秒之間的2秒時間里,上訴人是否有可能打被害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17分08秒上訴人從a錄像消失時,上訴人往外(東)移動非常緩慢,當時上訴人距離被害人超過1.5米,門廳寬度1.2米,在上訴人與被害人之間有8個人:孟凡龍、其他4名被告人、公安廳高婷婷、公安廳處長崔偉東(當時站在東門口展開雙臂隔開被害人周洪敏與其他人)及其司機王利佳。這種情況下,上訴人不僅挨不到周洪敏,甚至,因為上訴與被害人周洪敏之間中間隔著的8個人中有4個人身高超過1.8米,身高1.7米的上訴人在最里邊甚至都看不見門外的被害人周洪敏。17分08秒時,被害人周洪敏在門廳外掄著拳頭往門廳里沖,試圖打孟凡龍和其他被告人,但因為崔偉東的阻攔周洪敏始終在東門外未能沖進去。在17分10秒孟凡龍與其他被告人沖開東門處崔偉東阻攔出去毆打被害人周洪敏后,上訴人才有可能移動到東門口,因此,上訴人移動到東門口的時間不會早于17分10秒,假定上訴人在其他人沖出去后,走到東門口用時1-2秒,崔偉東被孟凡龍和一審被告人沖到門外后返回(需要2-3秒),上訴人對崔偉東說:“對方是你一起的不?是你一起的你去勸勸。”(說這句話需要3-4秒),在崔偉東沒有理睬上訴人的情況下,上訴人潘走出門廳東門,站在菊餐廳北墻與鐵管(用于停車場攔車輪)之間(需要2-3秒),這整個過程按8秒計,上訴人潘站定的時間點應該是17分18秒,而錄像顯示,在17分18秒的時間點,被害人周洪敏已經被孟凡龍和一審其他4名被告人打到了距離菊餐廳東門東北方向7、8米開外。被害人周洪敏分別于兩個地點倒地,并被毆打(先距離餐廳北墻垂直距離最遠時5-6米,后距離菊餐廳北墻垂直距離3-4米)。而潘移動的路徑,始終在餐廳北墻下1米之內。辯護人兩次到現場勘查,并比對偵查卷第二卷之現場卷照片,證明了以下事實:菊餐廳背墻東端頂部的攝像頭(拍攝出打架現場的b錄像),由于菊餐廳北外墻上部有燈箱及燈箱外凸起的“菊”字標識遮擋,加上深夜燈箱亮起后燈光的影響,致使距離菊餐廳北墻外1米之內的范圍從餐廳大廳東門框起往東方向均是攝像盲區,攝像頭根本拍攝不到該區域,而上訴人從門廳里a錄像里消失后移動的路線始終在北墻外1米之內的攝像盲區,距離打架現場最遠時7、8米,最近時3、4米,直至其他人打完架后,上訴人才上前拉被告人趙宇航離開,這時候妻子門秀敏出來,恰好看見潘距離被害人有1米左右(其實門秀敏的說法并不準確,錄像顯示,潘拉被告人趙宇航離開時,距離以坐姿倒地、背靠面包車的被害人周洪敏應當是2米左右,因為當時趙宇航在距離被害人周洪敏1米左右面朝被害人,而上訴人是從被告人趙宇航身后拉趙宇航走的),也就是在這個時間點,打架過程中始終沒有在錄像中出現的上訴人潘才和妻子門秀敏、證人趙麗然在b錄像里晃動了一下人頭(此次出現是上訴人從a錄像消失后唯一在b錄像里出現的一瞬),和被告人趙宇航4人一起離開現場。而且,打架結束后,上訴人妻子門秀敏與證人趙麗然從門廳里出來的路徑與上訴人一致,因此,趙麗然、門秀敏也是從先a錄像消失后,直至走到門廳東門往東7、8米時因為和上訴人一樣朝外(北)拐了一下,才在b錄像里晃動了一下人頭,之前在b錄像里也看不見門秀敏與趙麗然,這一事實完全能夠印證:在孟凡龍和其他被告人毆打被害人的過程中,上訴人始終在b攝像頭盲區、距離被害人周洪敏最遠時7-8米,最近時3-4米的事實。以上錄像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辯護人在一審庭審中已詳細分析,但一審判決對此視而不見。
(3)一審判決采信的第6項證據(第7頁)“辨認筆錄:辨認人關麗分別辨認出潘……系發生在白蘭菊日本料理店(菊餐廳)門前打架事件當晚在207號包房就餐的人。”在偵查筆錄里,關麗陳述:自己當晚只是在餐廳內聽說外邊打架了,并未看見打架;關麗能夠辨認的只是就餐的客人,不可能辨認出涉嫌故意傷害的嫌疑人。
(4)一審判決采信的第16項證據(第9頁)“公安機關調取白蘭菊日本料理店(菊餐廳)的監控錄像,并制作光盤附卷,庭審時經當庭播放,控辯雙方予以確認”。一審的實際情況是,法庭僅允許辯護人就錄像資料的真實性發表意見,辯護人認可該錄像的真實性。后來,在辯護人的一再堅持下,法庭才允許辯護人就錄像的關聯性發表意見,辯護人當庭表示,對監控錄像關聯性不予認可,因為監控錄像、尤其是上述a錄像、b錄像顯示,在打架過程的始終,并無上訴人潘參與,該監控錄像不僅不能支持公訴人的指控,恰恰證明上訴人無罪。但尤為無恥的是,一審判決無視錄像內容之真實內容恰能證明上訴人潘無罪之事實,公然撒謊,竟然認定“該錄像顯示:被告人相立冬、趙宇航、李曉東、裴盛、潘和孟凡龍一起對被害人周洪敏進行毆打”。
(5)一審判決采信的第20項證據為一審被告人裴盛的證言“我……潘都從門斗里沖出去,我印象中這幾個人都動手打周洪敏了”偵查機關訊問過裴盛5次,前四次裴盛都說沒看見上訴人潘,筆錄卻在第五次發生這樣的變化。而且,在一審法庭調查中,公訴人訊問裴盛,裴盛回答“好像看見潘了”,辯護人問裴盛“好像是什么意思”,裴盛回答“好像的意思就是沒記清楚”。退一步講,即便是裴盛或任何人陳述“潘從門斗里沖出去,毆打了周洪敏”,完整呈現打架現場與打架經過的客觀、排他的監控錄像證據證明了潘沒有打被害人的事實,該事實可以排除所有與錄像證據矛盾的證言。
(6)一審判決采信的第21項證據是上訴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我也沖了出去,我過去用手劃拉這名男子幾下,打著他什么部位我記不得了。”首先,該段筆錄是刑訊所得;其次,公訴人宣讀筆錄時明明是“擠出去”,而不是沖出去,當辯護人對公訴人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時,公訴人滿臉通紅說,反正是出去了;再次,潘除在刑訊之下的第一份筆錄說自己出去劃拉了以外,其他所有筆錄都陳述,自己出去沒有打,是為了拉架,也就是說,上訴人不僅沒有毆打被害人周洪敏,而且絲毫沒有主觀犯意。但一審法院無視錄像證據證明的上訴人無罪之事實,惡意用刑訊取得的供述給上訴人歸罪。
三、一審法院對客觀證據視而不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悖離,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錯誤適用法律。
1、一審法院用不實的、矛盾百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排除客觀的、排他的、證明力最強的客觀錄像證據,不僅對證明上訴人無罪的監控錄像證據視而不見,甚至顛倒黑白,將該證據認定為上訴人潘有罪的證據并認定上訴人潘故意傷害罪名成立,其指鹿為馬的行徑,荒唐至極!
四、特別說明:上訴人無罪,而且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害人周洪敏在此次故意傷害案中的責任只字不提,故意加重其他被告人的責任,有意掩蓋案件真相,一審判決事實不清。
1、雖然上訴人不知道該案起因,但一審法庭調查中其他被告人均當庭陳述,在門廳里發生糾紛時,是被害人周洪敏先動手掐的第一被告人相立冬的脖子,因此,被害人周洪敏過錯在先。
2、b錄像顯示,17分10秒前,門廳里的孟凡龍和其他被告人被崔偉東攔在身后,被害人周洪敏在門廳東門外不顧崔偉東的阻攔,掄開拳頭試圖毆打崔偉東身后的其他被告人,因此,不僅周洪敏過錯在先,而且其行為直接導致糾紛升級為故意傷害案。
3、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周洪敏“在乙醇中毒的基礎上,因頭面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造成腦底左側小腦下后動脈與左側椎動脈連接處破裂,引起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并繼發肺淤血、水腫、出血、導致呼吸、循環功能性障礙而死亡”,可見,周洪敏的死亡是乙醇中毒與外力擊打的雙重結果,但一審判決對周洪敏的死亡成因及其他被告人的傷害行為給對周洪敏死亡所產生的作用未作任何區別分析,籠統地讓所有被告人承擔被害人周洪敏死亡的全部責任。
4、打架事件結束后,被害人周洪敏暈過去。周洪敏同伴崔偉東、證人王利佳等人并未立即幫助被害人周洪敏就醫,而是先把其拖到車上,拉到嘉年華洗浴中心準備洗浴,到洗浴中心大廳后發現情況嚴重才撥打醫院急救電話,待醫務人員到達時,被害人周洪敏已經死亡。其間耽誤一個小時左右,無疑延誤了搶救時機。
以上情況均表明,不僅被害人周洪敏在本案中過錯在先,而且其死亡的事實也明確為多因一果。打架事件結束后,其同伴崔偉東對周洪敏延誤就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一審判決對這些情況只字未提,一味偏袒被害人周洪敏的態度顯而易見。
綜上,上訴人是否涉嫌故意傷害罪,本應是一個不用辯護的案件,無論是皇姑區公安局還是檢察院、法院,只要有一個部門具備基本的法律操守和人之良知,看到證據之后都應當即將上訴人無罪釋放,但可悲的是,上訴人不僅接受了審判,而且,任憑上訴人和辯護人拼盡全力做無罪辯護,上訴人仍被一審法院歸罪。請二審法院糾正一審錯誤,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此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2份。
上訴人:潘。
辯護人:
x年12月31日。
上訴人: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農民,住址:xx省xx市xx區,現羈押于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經x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用于定罪量刑的傷殘鑒定意見書在取得方式、取得時間上程序性違法,法律適用錯誤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屬于取得方式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49條、第146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證據應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收集,法院只有審判的職能,而無收集證據的職權。受害人與被告人楊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撤回傷殘等級鑒定。
申請書。
且已經履行完畢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請鑒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職權要求受害人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故傷殘鑒定意見書的取得方式違法了程序性規定屬于程序性違法。
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是在庭審之后取得,屬于取得時間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7條、240條之規定,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此傷殘鑒定意見書屬于庭審之后取得的證據,而非庭審之前取得的證據,不屬于庭審之時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故此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取得的時間違反程序性規定,屬于程序性違法,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三、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對上訴人罪名定性不當,上訴人屬于過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明知瓶內溶液為腐蝕性極強的溶液而使用傷害他人,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由于上訴人所使用的三輪車電瓶長期漏液,故而在三輪車修理廠購買電瓶液用于彌補漏液現像,上訴人在購買電瓶液的時候賣家并沒有告知上訴人為腐蝕性溶液,且正常情況下的電瓶液溶液為稀硫酸,腐蝕性極低甚至不具有腐蝕性,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本案中上訴人小學文化程度,對化學常識一無所知,在賣家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上訴人有理由相信電瓶液為非腐蝕性溶液,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所以上訴人主觀上不知為腐蝕性溶液,屬于過失。
2、案卷材料顯示,在張毆打申過程中,上訴人將散落在地上的電瓶液用手抓起向張臉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訴人對腐蝕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為腐蝕性極強的溶液,上訴人是不會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據此仍能推算出上訴人主觀上為過失。
四、一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上訴人防衛過當、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及初犯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判處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罰,明顯量刑過重。
《刑法》第20條2項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3條6項4款規定,對于防衛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防衛過當的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該意見第3條19項1款規定,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40%以下。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年過六十歲,年老體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對個案的判決要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不是刑罰目的,目的是預防犯罪、罰當其罪、實現公平正義。上訴人是在遭受他人毆打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才進行的反抗,具有防衛性質,其造成的后果屬于防衛過當,且主觀上對腐蝕性溶液不知情屬于過失,上訴人本身也屬于受害人,傷害后果也是上訴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過去九年的時間,受害人從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經濟賠償,上訴人與受害人達成了賠償諒解協議,其目的已達到,受害人對傷殘申請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上訴人現已年老體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六年刑罰,量刑過重,不公平不公正,與刑罰的目的背道而馳。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證據使用程序性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從輕判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從某種程度來說,上訴人也是受害者。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此致
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xx月xx日。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四
上訴人:特xxx、男、29歲、蒙古族、xx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xx鎮。
上訴人:其xx女、39歲、蒙古族、xx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x旗xx鎮什拉烏素xx棟x號。
被上訴人:王xx、男、44歲、漢族原xx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xx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并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xx2)x民初字第xx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事實和理由:xx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xx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xx期限當時并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xx2年5月21日起訴以后知悉:被上訴人與斯xx/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xx1年8月8日。
xx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訴人與斯xxx、額xx改變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xx旗人民法院。
經xx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xx、額xx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xx、額xx借款利息截止xxx1年8月8日。但是,xx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于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范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xx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xx1年4月12日至xx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xx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xx、額xx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后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于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于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范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范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后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7號規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xx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xx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xx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后,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xx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并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后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xx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xx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鑒于xx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xx、特xxx、其xx的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xx、特xx、其xx。
xxx2年9月22日。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五
刑事上訴狀是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進行審理的依據,那么,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刑事上訴狀結構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辯護人:××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號_____事判決(或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述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蓋章)。
××年××月××日。
附:
1.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物___件;。
3.書證___件。
上訴人:趙*,男,x年11月16日生,住xx市xx區山路20號*單元號。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24日()天刑初字第101號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24日作出的第101號判決書;。
二、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在我妻子被打后我聞訊趕到現場先動手打了被害人夫婦,這是與事實不符的,事實上我知道我妻子被打后趕到現場并沒有先打受害人,我是在被害人繼續對我妻子進行毆打的過程中為了奪取他手中的鐵鏈子才用馬扎打擊了他的頭部的。
事實上,在那次打架之前,我妻子與受害人的妻子就因爭地方爭吵過,我也到過現場勸解過,我一直認為擺攤做點生意都不容易,我只是想勸兩個女人以后能和平相處,從沒想過把事情擴大化。同樣這次,我聽說我的妻子跟他的妻子打起來,我作為丈夫不可能不到現場看一看,跟我一起吃飯的兩個小孩,也不可能不一塊跟我過去,這是人之常情,我們聞訊一起過去也沒有帶任何兇器。原審法院由此認定我們過去就是為了傷害被告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法庭調查已經查明,在這次打斗中受到傷害的只有兩個人,一個是受害人,另一個就是我的妻子馬。如果我到現場以后就開始對被害人實施傷害,還有另外兩個小青年幫忙,受害人沒有時間也沒有可能傷害到我的妻子馬,馬身體多處受傷,也構成了輕微傷,又是怎么來的呢?還有,如果我打被害人夫婦,被害人的妻子徐*怎么沒有受傷呢?原審法院卻完全忽略了這一點。
事實上,可能因為受害人感覺我和他以前已經說的很好,他的妻子又動手打了我妻子感覺理虧沒有話說,也可能他看到我們走過來幾個人認為是我妻子帶人來找他打架,我到現場以后還沒來得及問明情況,受害人已經拿起了鐵鏈對我妻子開始了毆打,馬上我妻子的頭就被打破,打的滿臉是血,我想躲下受害人手中的鐵鏈子,但他揮舞著我根本沒法靠近,情急之下才順手從旁邊拿起馬扎砸了受害人,繼而從他手里奪過了鐵鏈子。受害人又跑去拿來一把匕首,揮舞著還要打架,這個時候警察趕到,他才扔掉匕首,裝模作樣的躺在了地上。
二、整個過程時間并不長,也并不是法院認定的,我們之間相互的毆打,相互的故意傷害,事實上,至始至終我都沒有故意傷害受害人的故意,我對被害人的傷害只是為了阻止其繼續對我妻子實施傷害。奪下鏈子以后我也再沒有動手打他。
原審法院認定:我到現場后先用拳頭打擊被害人的身體,后雙方人員廝打在一起,在廝打過程中受害人拿鐵鏈反擊,我等人從現場拿起馬扎砸向受害人,致受害人多處受傷。這更不是事實,也經不起推敲。原審法院認定的是我伙同兩個男青年傷害受害人,受害人反擊才用的鐵鏈子,在這個過程中我的妻子馬并沒有參與,由此,受害人反擊的應該是我和其他兩個男青年。而事實情況是我們并沒有一個人受傷,而我的妻子卻遍體鱗傷。由此,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也是完全錯誤的。
事實上,在我奪下受害人的鐵鏈子以后受害人又拿起了一把匕首,這個時候如果我如法院認定的一樣,繼續對其進行傷害,受害人肯定也會用匕首還擊的。法院和偵查機關都偏信受害人的話:他拿鐵鏈子是為了反擊,拿匕首也只是晃了幾下。這怎么可能呢?事實上是,受害人剛剛拿起匕首不一會,警察就到了現場,受害人趕忙將匕首藏了起來,并順勢裝著倒了下去。
三、本案疑點很多,原審法院沒有查明真相。
案發是在大街上,而且是在市場上,知情的人很多,原審法院僅憑一個案外人的證人證言就認定我犯罪是非常武斷的。
四、原審法院也曾多次規勸我認錯,讓我積極賠償,我也理解法官的良苦用心。我確實有錯,我也愿意賠償因我的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但對方提出的條件確實太高,我也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錢給他。對方看到按法律的規定并不能爭取到很多的錢,就撤訴了,不是我不賠償,是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不要。
我很后悔打傷了受害人,但我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且受害人過錯在先,也打傷了我的家人。希望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六
范文一:
上訴人:賀**,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寧鄉縣煤炭壩鎮賀家灣村。
被上訴人:寧鄉縣賀家灣煤礦。
法定代表人:賀**職務:礦長。
地址:寧鄉縣煤炭壩鎮賀家灣村。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南寧鄉縣人民法院的寧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寧鄉縣人民法院的(2006)寧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
1.一審判決認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未經勞動爭議委員會仲裁,本院不予以審理”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本案中上訴人在起訴的時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訴人給予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是與提起勞動仲裁的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訴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實引起的法律后果內增加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享有最終司法權,當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訴訟,仲裁的處理結果歸于無效,人民法院就必須依據《民訴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包括對案件事實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審理。因此上訴人增加的訴訟請求屬于法院應當審理的范圍。
2.一審法院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即“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判決是錯誤的。
上訴人在提起勞動仲裁時提了兩個請求:一是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責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補繳養老保險金。在勞動仲裁中勞動仲裁委做出對第一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訴人才提起民事訴訟,而一審法院對這個訴訟請求不予判決,是支持簽訂還是不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是回避這個問題。因此一審法院不依法判決是錯誤的。
如果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做出判決,只有兩種結果,一是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第一種結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了;如果是第二種結果一審法院不支持簽訂,就應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經濟補償金,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可見這是一個遞進的結果。
綜上1、2所述,一審法院不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仲裁請求判決,直接駁回上訴人的要求被上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的判決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6、7、8、9予以采信是錯誤的。
證據6是煤炭壩鎮政府解除勞動關系的實施細則,依據國家的法律規定,煤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明顯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規定,是不合法的。根據證據采信規則,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為證據使用的。證據7是被上訴人根據證據6制定的職工工齡補償金結算花名冊,做為前提條件的證據6都不合法,那么證據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證據8煤炭壩鎮政府的證明,由于煤炭壩鎮政府是被上訴人的主管單位,兩者之間存在共同的利益關系,其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異議,根據證據采信規則,一審法院直接采信是錯誤的。
4.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理由的問題。
被上訴人稱12月26日,煤炭壩鎮政府決定以被上訴人實行新一輪轉制承包,因此對連續工齡達5年以上的原回龍鋪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員,可以裁員。由此來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被上訴人所提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而該法第二十七條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對該條具有的情形舉證,也沒有對該條規定的程序的合法性舉證,因此被上訴人是不能隨便解除與上訴人的勞動關系的。不然對本來就處于弱勢群體的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置于何處。因此懇請法院從本案的事實及社會效益出發,對本案依法判決。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辦理從7月1日至12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是錯誤的`。
1995年12月30日實施的〈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下列人員的養老保險:(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五)城鎮私營企業主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本人及其幫工。由此可知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是不是正式職工,是不是臨時工,身份高低貴賤沒有區分。只要是職工就適用該法。該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必須也就是強制性的,不能因為寧鄉沒有對其推廣就違法不執行國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訴人應當辦理上訴人從1995年12月30日至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七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xx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xx區xx村33號。
法定代表人:xx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xx不服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xxx年10月21日作出的(xxx)xx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xx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xx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xx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八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豐管路16號9號樓2033b(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北京劉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390393219713911784203。
電話:18910090685。
電話:13311570312。
被上訴人:浙江中金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東濱海區方淞線408號。
法定代表人:丁某江,職務:浙江中金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初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
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9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79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余的報表予以認定。”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并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么回避,要么否定。
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
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偽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
這部分偽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簽。
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了然(詳見質證意見)。
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8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
請問,作為法院采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偽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
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松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
這些均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范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
對于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么能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于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
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
另外,判決書為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20xx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20xx年2月份,用20xx年12月份的勞動關系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偽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采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為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鑒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鑒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鑒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浙江出入境檢疫檢驗鑒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
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鑒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為證據采信。
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審中上訴人并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
其所為延至之說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
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鑒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并且沒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請。
這更讓人匪夷所思。
在開始鑒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鑒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
在鑒定結論出來之后,上訴人先后書面兩次提出質疑。
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為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鑒定執業證。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九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______,女,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市,系______紡織廠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______,男,____歲,漢族,______市人,系______機械廠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號。
為不服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法民字(____)____第___號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的請求:
撤銷原判,改判不準離婚。
上訴的理由:
原判決認為:雙方婚姻由父母包辦,并無感情基礎,婚后不久,雙方因家庭瑣事,不斷爭吵。近年來女方毫無根據地懷疑男方別有所戀,經常到男方單位吵鬧,影響工作,雙方感情日益破裂。男方遷居單位宿舍,夫妻分居已兩年。現男方提出離婚,調解無效。經調查,證實雙方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無法和好,因此判決離婚。
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是不正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雖由雙方父母做主,但訂婚后,雙方不時約見,彼此相處和諧。結婚時,被上訴人歡天喜地,絕無異議。以上事實為親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可證。而且我們結婚已有十二年,生有兩個孩子,多年來家庭和睦,這也為鄰里所共睹。根據這些事實,怎能認定感情無基礎呢?況且,認定父母做主,必然無感情,這是形而上學的觀點,不能成立。近幾年來,只是由于被上訴人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對上訴人和子女照顧不夠,始有爭吵。但就爭吵的內容來說,畢竟是家庭瑣事,原審判決也是如此認定的。因瑣事爭吵而判決離婚,于法無據。至于去對方單位反映情況,確有其事,方式上或欠妥當,但目的是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為了家庭和好。原審缺乏全面調查分析,僅憑一面之詞據以此為判決離婚理由,未免武斷。至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別有所戀,也不是如原判所說“毫無根據”。早在三年前,上訴人已發覺被上訴人與陸_______關系曖昧,后經多方了解,并由周圍同志及鄰居證實,他們的關系確已越出正常的范圍;特別是被上訴人由此對我的態度日趨惡劣,其用心顯而易見。上訴人去其工作單位反映情況,既是為了家庭,也是為了使被上訴人不致越陷越深,鑄成大錯。原審以此認定上訴人到男方工作單位吵鬧,與情理不合,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只要被上訴人改弦易轍,抱有誠意,改善夫妻關系,我們完全可以恢復和好,破鏡重圓。上訴人也有缺點,愿今后改正。為了我們家庭和子女的幸福,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不準離婚。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轉送。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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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十
上訴人自然情況: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上訴的根據:
一審是由哪個法院判決的,一審認定的罪名,判決結果,判決書文號,收到判決的時間。
事實和理由:
對判決書“本院認為”段落中哪句話不服,摘錄下來,逐一反駁。
不要涉及判決書以外的事情。不要反駁判決書中“本院認為”以前的內容。
上訴人的要求:
如重新審理、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尾部:
要呈交的法院名稱,上訴人簽字寫明上訴的時間。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十一
反訴人(本訴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反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況。
反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反訴人的罪行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侵犯客體等具體事實要素,闡明被反訴人罪行的性質及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如證據、證人在事實部分已經寫明,此處只需點明名稱、證人地址。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訴人:
代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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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十二
上訴人:湯文君,男,廣東省五華縣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貪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羈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正確適用法律,對上訴人依法從輕處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犯有貪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5年。上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未充分考慮本案所依法具有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量刑過重,現依法上訴,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依法改判,對上訴人從輕處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無論是公訴機關還是法院,均認定了上訴人構成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法院一方面認定上訴人構成自首,另一卻未在量刑上對自首的情節充分考慮,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這顯然不符合刑法中關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處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1、上訴人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均自。
愿認罪。這在偵查卷宗或法院庭審筆錄均有據可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明顯屬于自愿認罪,依法應酌情從輕處罰。但原審法院無視上訴人自愿認罪的情節,在判決中未體現該情節的酌情從輕,是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的。
2、上訴人對犯罪所得積極退贓,沒有造成國家財產的實際損失,依法辦事應酌情從輕處罰。
3、上訴人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且主動投案自首,更說明上訴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對這種情況,依法應從輕處理。
綜上所述,由于原審法院未充分考慮上訴人所具備的從輕、減輕的情節,導致判決結果明顯過重,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2005年1月日。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十三
上訴人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據目錄逐一列明)。上訴人年月日。
說明:應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后用括號分別注明其在本訴中的訴訟地位,例如,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不列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在“出生地”后增寫“文化程度”。如果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審判決或裁定的時間,以便于立案時檢查是否超過了上訴期。其中的“因_________一案”應填案由,即案件的內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質的集中體現。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
正文格式比起訴狀簡單,不可套用。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上訴請求只能提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即使當事人不信任原審法院,極不情愿發回重審,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訴理由是上訴狀的核心,要針對原審裁決的錯誤之處,進行反駁。通常分條列項:
(1)原判(裁定)認定事實有誤,
(2)原判(裁定)適用法律不當,
(3)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訴訟程序,
(4)原審法官徇私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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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十四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證號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橋龍鄉正龍街xx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大刑初字第30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沒有前科。
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
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xx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
歸案筆錄顯示,趙xx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
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xx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10)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xx所駕駛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達到92.50%,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xx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xx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xx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xx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xx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
趙清松20xx年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
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xx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清松去支撐。
(2)上訴人趙xx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xx從寬處罰。
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10月8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街號院號樓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
上訴人開始只是丁的一個司機,后被丁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
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本人或匯到了丁指定的帳戶上。
至今為止,上訴人為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
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十五
上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份。
相關擴展。
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判決、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如離婚案、繼承案等;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于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的。
這是上訴狀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請求的內容應當概括地、準確地、有針對性地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的判決或裁定,或者請求重新審理。
這是上訴狀最重要德望組成部分。上訴理由的內容可以從三方面提出:
各種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是各不相同的,各種性質的案件有各種不同內容的事實。如繼承案、贍養案、離婚案、經濟。
合同。
案等案情事實都各不相同。當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認定的事實不實或不清、不準、不當甚至全部錯誤時,上訴人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反駁錯誤的認定,陳述正確的事實,舉出有關證據,擺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訴理由。所擺事實應當是客觀的、全面的、符合實際的;所講的道理應當是透明的、明確的、情理交融的。
上訴人對原審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認為不當時,應當具體指出其不當之處,提出上訴理由。其內容要根據不同的案件所違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決離婚案中錯誤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條款,債務案中錯誤地引用了《民法》的條款,經濟案中錯誤地引用了《經濟合同法》的條款等,應該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錯誤引用法律的具體條款,并說明應正確引用的法律依據,以備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確的審查。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十六
上訴人因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一案,不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2、貴院通過重慶市高級法院,請示最高法院針對《刑法》第306條第307條釋法,據以界定該罪系屬結果犯或行為犯。
3、貴院通過重慶市高級法院,請示最高法院釋法,據以界定辯護律師向被告人宣讀或出示同案人口供是否違法。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1、一審判決未依法決定和送達上訴人提出的公訴人回避、審判長回避、審判員回避的申請,同時剝奪上訴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2、一審判決未依法提押或拘傳上訴人已申請到庭作證的證人出庭作證。
3、一審判決缺少前置程序,本末倒置。
依法應在龔剛模案終審判決后庭審。
4、一審判決送達前,公訴人庭審宣讀的未提交法院、拒絕出示、承諾在休庭后三日內提交法院的若干證人證言至今未提交,對這些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尚未經過上訴人、辯護人質證,而一審據此作出一審判決。
5、本案公訴人幺寧系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檢察員,根據《檢察官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幺寧依法不能同時在江北區檢察院任職,故幺寧依法不能擔任本案的公訴人。
顯然,幺寧參與本案的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均存在違法情形。
6、其它(詳見二審辯護詞)。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公然回避辯護人對一審證據的核心異議。
2、一審判決無視公訴人未能依法舉示定罪必須具備的上訴人偽造的“證據”,在公訴機關舉證不能的情形下認定上訴人構成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3、一審判決無視公訴機關出示的及未出示的證據明顯存在虛假、違法、矛盾及自相矛盾,依舊承繼公訴機關的不能自圓其說的觀點,依據上述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認定上訴人構成犯罪。
4、一審判決無視龔剛模等證人證言之若干矛盾和多種說法,甚至不顧龔剛模在涉黑案庭審時已然翻供拒不承認其為黑暗社會團伙老大及多宗罪行的事實,認定上訴人教唆翻供。
一審判決無視辯護人舉示的、由偵查機關提取的龔剛模在認識李莊之前多次供述“自己被敲詐”的白紙黑字的供述,公然認定龔剛模未言被敲詐,并據此認定上訴人編造龔剛模被敲詐的虛假證言,進而認定上訴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即構成偽證罪。
一審判決無視上訴人介入龔剛模案時該案已進入刑事訴訟第三階段,即審判階段。
此時證據已關門,已不存在警察再行偵查取證之可能,上訴人不可能指使龔剛華安排保利公司員工向警察作任何偽證。
況且,龔剛華自相矛盾的證言又證實上訴人是讓龔剛華安排員工遣散,以免作證。
5、其它事實認定錯誤(詳見二審辯護詞)。
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判決承襲公訴人的定論,任意解釋《刑法》306條為行為犯,此舉屬無權解釋,據此判決必然誤判。
2、《刑法》306條第二款是對該條第一款之注釋與說明,即必須有疑似偽造的證據出現,方有可能構成本罪。
故,《刑法》306條應為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退一步,即使可以解釋為行為犯,則本罪行為既遂或成就的標志,也必須要有疑似偽造的證據出現,本案核心問題是公訴人也承認沒有疑似偽證出現。
3、一審判決以公訴人出示或拒絕出示的明顯或虛假或違法或矛盾的證言證據認定事實無法可依,且與《刑事訴訟法》沖突。
4、一審判決認為偵查機關在看守所拘留證人取證,然后繼續拘留證人,仍屬合法收集證據,無法可依,且與《刑事訴訟法》沖突。
5、一審判決對辯護人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提出的上訴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一概不予采信無法可依。
6、龔剛模案尚未庭審,其偵查、起訴兩階段均無上訴人介入。
一審判決憑空認定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受到上訴人妨害,既無事實根據,亦無法律依據。
7、其它法律適用錯誤(詳見二審辯護詞)。
四、特別提示。
1、一審判決未查明和認定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
一審法庭首先應查明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如果龔剛模存在被刑訊逼供情形,則李莊就是根據《律師法》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職責,而提示龔剛模在庭審時推翻原在偵查階段因各種原因和壓力所做的不真實供述。
如此則李莊的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基礎即不復存在。
需要向二審法庭說明的是,關于發生刑訊逼供來自于龔剛模的自述,刑訊逼供的情節完整細致到有具體的時間階段、地點、實施人姓名、情節、時間、實施期間曾制止刑訊逼供人的姓名和職務、治傷醫生的姓氏、性別。
其自述內容自然連貫。
任何有判斷力的律師甚至自然人,都很難懷疑這些情節是在有辦案人員在場情況下,由于李莊的突然眨眼暗示,而引起龔剛模突然起意的完整、連貫、有聲有色的編造,除非龔剛模是故事大王。
有報道在此后龔剛模案的審理中,同案34名被告中實際還有多名被告聲稱受到類似的刑訊逼供。
實際辯護人在李莊案一審開庭前也已獲知上述龔剛模陳述或編造的被刑訊逼供情節,但是出于本案已被媒體廣泛關注和報道以及一審開庭有眾多媒體旁聽的原因,辯護人基于對重慶掃黑除惡斗爭整體大局負責等因素考慮,特別沒有對此項證據進行舉證也未對外披露相關情況。
在二審階段,辯護人也不準備披露,但將通過組織渠道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審判決以“對質證意見的評判”取代認定是否發生刑訊逼供,以“重慶法醫驗傷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不能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且龔剛模本人供述未受到刑訊逼供”回避認定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太過輕率,如此而實際忽略了關鍵事實。
盡管司法驗傷報告確實不能直接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但其結論“龔剛模(除左腕外)未見確切傷情”,起碼證明龔剛模左腕確有傷情,進而與龔剛模向李莊陳述“被吊打多日”情節及證據對應。
李莊對發生刑訊逼供產生的合理懷疑,除根據龔剛模自述外,也因確實曾看到了傷情。
2、一審判決未查明認定李莊是故意偽造證據,還是因龔剛模被刑訊逼供的陳述產生合理懷疑。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是故意犯罪,法庭應該查明認定李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
根據本案公訴機關證據,可以確定李莊會見龔剛模時的原話是:“從筆錄看出刑訊逼供的現象”,進而詢問龔剛模是否發生刑訊逼供,龔剛模關于受到刑訊逼供的陳述由此引起。
李莊的上述詢問屬于正常履行律師職責。
龔剛模此前并不是早有黑暗社會打砸等惡劣行徑的惡徒,打黑斗爭前龔剛模有多年正當生意,其本人是企業主,甚至被商業界稱為摩托車銷售奇才,龔剛模突然由商業界的奇才轉變為被稱為“殺人生產隊”的黑暗社會組織第一號案犯的過程和原因是律師正常辯護中需要關注的。
李莊是出于職業感覺和合理懷疑而進行詢問,李莊沒有故意偽造證據的動機,上述詢問不構成威脅、引誘,更不構成教唆。
李莊與龔剛模存在先問后答的關系,有關龔剛模被刑訊逼供的情節全部是來自于龔剛模陳述,而不是李莊的編造。
要說明的是,在辯護人辦理李莊案期間,獲知龔剛模自述被刑訊逼供的過程、情節和具體細節后,也自然產生了是否發生刑訊逼供的合理懷疑。
辯護人由此聯想推及李莊同樣作為辯護律師,因為龔剛模具體、生動的`陳述,還看到其手腕的傷痕,進而引發是否發生刑訊逼供的懷疑,是正常合理的辯護人反應。
辯護人認為,李莊起碼是因龔剛模自述或編造的刑訊逼供情節太具體和逼真,由此產生職業性的合理懷疑,進而試圖查明事實真相,以獲得相應的證明。
由此李莊詢問曾長期供職于公安部門的吳家友,能否尋找知情辦案人員作證,也只是為了查明是否發生刑訊逼供的事實。
因此李莊的行為動機是出于職業性合理懷疑而試圖求證,并無偽造證據的動機。
而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辯護人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一審判決未查明李莊并無偽造證據的故意,未查明李莊思想、言行均是出于合理懷疑的重要事實和情節。
3、一審判決對李莊指使吳家友賄買警察的認定存在錯誤。
李莊詢問吳家友能否尋找知情警察作證的性質,與指使吳家友賄買警察作偽證的性質完全不同,也與《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有關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構成要件完全不同。
2009年12月16日經重慶辦案機關特批中國青年報對吳家友的采訪報道是:“11月下旬,我和李莊、龔云飛、馬曉軍幾個人在大浪淘沙酒店的大廳商量,李莊讓我找公安作假證,說看到或曾經對龔剛模實行過刑訊逼供。
龔云飛跟我說,會花錢把事情擺平。
我那時候就斷然拒絕了。
”
由此報道起碼可以確定,表示“賄買”警察意思的主體并不是李莊,而是龔云飛。
而一審判決列示的公訴方證據21號吳家友證言,卻對此節關鍵事實改變為,“李莊讓他去找幾個參加龔剛模審訊的或是看到龔剛模審訊的警察出來作證,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了,最好找幾個參加龔剛模審訊的警察來出庭作證,李莊說要是能找到警察出庭作證,花幾百萬元也可以。
當時龔云飛也在場。
他沒有去找”。
吳家友此時證言與此前對中國青年報采訪時的陳述有了微妙和關鍵的改變。
由于吳家友被重慶辦案機關拘留,也未出庭作證,辯護人無法判斷和設想吳家友在前后兩次陳述中出現關鍵性變化,將表示“賄買警察”的主體由龔云飛變換為李莊的原因,但法庭有責任對吳家友前后矛盾的陳述進行判斷。
可以確定的是,李莊在此節事實上,既未發生“威脅、引誘潛在警察證人”的結果,也沒有行為,只有語言,李莊甚至都不可能接觸潛在警察證人。
此節事實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構成要件。
五、請二審法院依法糾正一審判決的若干錯誤,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以免一審錯誤判決繼續影響倍受群眾擁護的重慶依法打黑的正面效果。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莊。
2010年1月18日。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十七
上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份。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十八
核心內容:刑事上訴狀是怎樣的呢?下面由中國人才網小編為您介紹刑事上訴狀范本,希望對您有幫助。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刑事上訴狀經典案例大全(19篇)篇十九
上訴人:湯文君,男,廣東省五華縣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
因涉嫌貪w犯罪于4月12日被羈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正確適用法律,對上訴人依法從輕處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于1月7日接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犯有貪w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上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未充分考慮本案所依法具有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量刑過重,現依法上訴,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依法改判,對上訴人從輕處理。
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無論是公訴機關還是法院,均認定了上訴人構成自首。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法院一方面認定上訴人構成自首,另一卻未在量刑上對自首的情節充分考慮,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這顯然不符合刑法中關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處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1、上訴人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均自愿認罪。這在偵查卷宗或法院庭審筆錄均有據可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明顯屬于自愿認罪,依法應酌情從輕處罰。但原審法院無視上訴人自愿認罪的情節,在判決中未體現該情節的.酌情從輕,是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的。
2、上訴人對犯罪所得積極退贓,沒有造成國家財產的實際損失,依法辦事應酌情從輕處罰。
3、上訴人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且主動投案自首,更說明上訴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對這種情況,依法應從輕處理。
綜上所述,由于原審法院未充分考慮上訴人所具備的從輕、減輕的情節,導致判決結果明顯過重,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