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雇傭合同糾紛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1.甲方同意在本協議書經雙方簽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程款人民幣________萬元(除本協議書第4條約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維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擔),該款從法院業已凍結的款項中支付,且甲方同意從凍結款項中另行劃款_______萬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支付;同時乙方同意申請法院解除對________萬元外款項的凍結。
3.在乙方完成上條之同日,甲方同意將乙方支付的_____萬元保證金及其銀行利息由甲方簽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銀行遞交解封憑證。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案工程的主體結構工程、基礎工程承擔設計合理使用壽命期限內的保修責任,并出具必須的質量保修書。
5.對于_______建設局質監站提出的應由施工單位提供的驗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資料和手續,乙方同意在協議書簽定之日起的30日內提供,并同意負全部提供責任,否則乙方每遲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萬元給甲方。本條義務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縣建筑局監督站書面意見同意后由法院將______萬元予以轉付。
6.甲方雙方均放棄追究對方的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其它違約責任和經濟損失。
7.在上述條款履行完畢后,雙方就施工合同已無其他經濟糾葛,雙方經濟糾紛已經解決。
8.本案訴訟費用由乙方承擔。
雇傭合同糾紛篇二
原告莊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惠安縣。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
法定代表人林威,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福建師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聶懷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告莊鑫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鑫、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聶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鑫訴稱,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泉州電信宣稱: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閑忙時,不分網內網外,打遍全國6分錢;用戶開辦該套餐在本地服務區內接聽免費,打電話不分網內和網外,不論本地或國內長途每分鐘收費6分錢。泉州電信蓋有公章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但泉州電信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原告在辦理之后,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另外,經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證,泉州電信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原告本無開通來電顯示的意愿,但卻被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且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及財產權。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為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不可未經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強制性開啟此項業務,并雙倍現金賠償已收取的來電顯示業務費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業務的強制消費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同意按110元計算賠償金,自愿放棄超過的部分;明確選擇合同之訴,但同時要求被告公開書面道歉(需加蓋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簽字)。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原告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辯稱,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原告訴訟請求所做的答辯意見。2、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訴訟符合民訴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3、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接公司業務范圍,辦理業務。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沒有參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4、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沒必要,只有當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訴訟標的額超出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事項較為復雜,超出其權限時,才有必要將被告中國電信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20xx年5月9日,原告莊鑫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泉州電信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泉州電信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莊鑫提供的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入網業務登記單、電信收費發票(伍張),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審筆錄加以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二、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涉案號碼開通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應否停止并雙倍賠償的問題;三、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否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開通來電顯示業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問題;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告莊鑫認為:1、雖然沒有實名登記,原告沒有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按工信部的規定,實名登記屬于自愿行為,而非必須的,原告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不實名登記。但是該號碼由原告本人持有,資費廣告單及其卡體、入網協議書、業務登記單都能證明原告是機主。2、被告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經審批備案的情況下,就對“天翼6分卡套餐”開展宣傳并銷售,屬于違法違規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蓋有公章的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明顯違背服務承諾,屬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剝奪了原告依約享有電信公司提供的各類電信服務業務的自主選擇權,已構成強制消費,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戶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之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四十九條規定,被告應雙倍現金返還其違規收取服務費共計110元及利息。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第四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據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當依法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的損失。4、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為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莊鑫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證據1即居民身份證,以此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即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網頁查詢結果,以此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以此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以及證明原告是該號碼的機主,6分卡套餐業務不合法,違法收費;證據4即入網業務登記單、業務服務協議,以此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證據5即電信收費發票5張,以此證明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給原告造成了金錢損失,同時證明原告是訟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6即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以此證明原告持有訴爭號碼,是訴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優惠資費套餐方案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兩部門繼續清理整頓電信資費》、《省物價局召開電信資費清理整頓工作會議》,以此證明報批的資費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電信公司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質證如下:1、對證據1、2真實性沒有異議。2、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原告的訴求無關聯,無法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3、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登記單上的客戶不是原告,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存疑。同時,登記單上的內容產品功能第二項證明,來電顯示功能開通。4、證據5中發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證明機主就是原告莊鑫。5、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該卡的持有者必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收費標準系6元/月。6、證據7沒有原件,且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質證。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認為: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套餐是附條件合同,來電顯示功能是作為附條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內容之一,要關閉除非停止該項業務。不能停止。套餐業務內容有區分必需項和非必須項,來電顯示必須開通,屬于必需項,除非停止訴爭套餐業務。因此,不存在雙倍賠償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不必向原告賠禮道歉。4、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認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意見。2、沒必要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中國電信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莊鑫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向泉州市物價局調取了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決定書,原告與二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由有關部門出具,可以證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二被告之間為總公司與分公司關系的事實;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互印證,可以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證據7系相關部門對套餐業務的批文,可以證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事實。二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二被告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對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證據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莊鑫提供的證據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原告未進行實名登記,也未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號碼的實際機主的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確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6月3日,本院發《函》給泉州市物價局,調查是否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停止辦理該項業務,對已經辦理該項業務的客戶如何處理等問題。該局至今未予回復。因此,泉州市物價局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責令立即改正”是否發出整改通知書以及具體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如何整改等問題,均未能明確,且是否處罰、如何處罰、處罰后果、是否發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本院不宜徑直予以審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4入網業務登記單、證據6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其中“溫馨提示1”載明“本套餐須開通來電顯示”、“來顯6元/月”、“產品功能[開通]來電顯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該項套餐業務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資費標準明確。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與“0月租0保底”的宣傳并不沖突,且不在選擇的范圍之內。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因此,原告選擇開通該項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嫌疑”“侵犯自主選擇權”等理由,要求雙倍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本案中,原告自主選擇訂購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業務”的行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套餐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輔之以“0月租0保底”等優惠政策,并未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也未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對該套餐業務的宣傳也并非虛假宣傳。因此,被告的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上述規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書面賠禮道歉,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1992)22號)第40條第(5)項的規定,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屬于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其他組織”范疇,但因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只能在其財產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應由其法人單位即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承擔。
駁回原告莊鑫對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莊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子平
代理審判員黃招榮
人民陪審員郭麗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伍曉利
雇傭合同糾紛篇三
20xx年11月份律師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認真聽取當事人對事實的描述,認真準備了相關證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十余天法院采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了此案,因為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一個月判決就下來了,被告沒有上訴,此判決已生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民 事 判 決 書
(20xx)甘民初字第3769號
委托代理人: 大連乾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吳某與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雇傭)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某獨任審判,與20xx年1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xx年原告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負責施工,模板工程完工后,被告沒有及時給付人工費。20xx年4月,雙方協議確定了人工費的數額、違約責任、給付期限。至今被告未按約定給付人工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人工費及違約金。
被告辯稱,原告的人工費不應由我公司支付,應由掛靠我公司的韓某承擔,原告要求滯納金不符合法律規定,協議里約定的有關事項不明確。
經審理查明,20xx年原告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施工提供勞務,該工程量為20xx0余平方米,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費人民幣426.550.00元,被告承諾20xx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如違約按每月3%給付滯納金。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協議書、欠條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經開庭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吳某勞務費人民幣426.550.00元及違約金(20xx年8月1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雙方約定每月的3%計算)。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執行。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0.00元,,由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0.00元,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原告訴稱:我在受雇為被告賴看管運沙車期間,被汽車摔下夾斷左腿,經鑒定為五級傷殘。請求判令被告給我賠償因工致傷的醫療費3944.20元、住院費280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900元、護理費20xx元、一次性傷殘撫恤金7056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96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費7840元、殘疾人輪椅費12800元以及律師費、差旅費20xx元,合計111760.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陳從1996年8月起受雇為被告賴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隨賴經營的運沙車,為汽車換輪胎、在倒車時給主車連接拖車的轉動三角架上插插銷固定方向、提醒駕駛員注意安全等。雙方口頭約定,賴每月付給陳工資300元,負責吃、住。同年10月7日晚,運沙車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車,此時上下插銷孔錯位,必須等車輛在運動中將插銷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銷的動作,陳便跳上主、拖車之間的三角架,準備在車輛運行中插插銷。主車倒車時,陳在三角上未站穩,左腳滑進三角架內,被正在轉正的三角架將左腿夾斷。
原告陳當日被送華西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陳之父因生活所迫,與被告賴達成由賴負擔此次住院期間的一切開支,并再支付1000元繼續治療費用,今后不再承擔其他責任的善后處理協議。據此協議,陳于199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診斷結論為:左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膚撕脫傷;患者及家屬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強營養、及時換藥,回當地醫院繼續治療。賴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
原告陳回家后,在中江縣龍臺中心衛生院繼續住院治療,后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治療而出院,共用去醫療費2643.20元。出院后,陳多次請求廣漢市連山鎮法律服務所協助解決要求被告賴賠償損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訴訟。1999年7月23日,陳傷情經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臨床法醫學鑒定,為五級傷殘。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賴同廣漢市連山運輸社達成協議,約定由賴自己購車加入運輸社,車輛由賴自己經營,運輸社負責管理及協調各種關系并收取一定費用。涉案汽車(車牌號為川f30491)就是賴根據這項協議購置的,車輛行駛證和其他相關手續均登記為廣漢市連山運輸社。
廣漢市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陳和被告賴達成口頭協議,由陳為賴提供勞務,賴給付陳報酬,屬雇傭合同。該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關于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陳在受雇傭期間,依法應得到勞動保護。其在工作期間因職務行為而受傷,應當由雇主賴承擔民事責任。賴無證據證實此次事故的發生與陳故意或重大過失有關,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標準,參照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四川省勞動廳的規范性文件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十條的規定,賴還應承擔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員在為陳xx辦案中的必要開支。故陳請求賴賠償經濟損失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應予支持。
一、被告賴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給原告陳醫療費2634.20元,傷殘撫恤金71442元,醫療補助費7938元,合計820xx.20元。
二、被告賴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給法律援助人員在援助原告陳中開支的辦案必要費用20xx元。
三、駁回原告陳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均由被告賴負
賴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是事實上的個體工商戶,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的是勞動用工關系,應當受勞動法調整。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住院期間與被上訴人之父達成的善后處理協議,其中的事故處理費1000元已由被上訴人之父領取,并承諾以后費用由陳家自負。該協議已經履行應為有效,被上訴人無權再提起訴訟。請求二審改判。
被上訴人陳服從一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均由上訴人賴負擔。
雇傭合同糾紛篇四
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是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為了盡可能保護企業承租廠房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爭議,對于相關條款應明確約定,所以合同的簽訂一定要慎之又慎。
1、 審查承租方與出租方的基本情況
對出租方主要應了解內容:
① 租賃場所相關手續是否齊全。② 租賃物基本情況。
對承租方主要應了解的內容有:
①法律地位; ②經營范圍;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⑤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
2、 租賃合同之租金及相關費用的條款
(1)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以現金、匯票或是支票;實行按季支付制。
(2)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每期于每季的幾月幾日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時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3)約定出租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3、 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
出租方應負責租賃場所固有配套設施設備等的免費維修,在一定時間內未派 員維修或未恢復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承租方自行維修產生的費用可直接從應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4、 租賃合同之拆遷補償歸屬條款
當前由于規劃原因導致的拆遷經常發生,租賃合同中應對拆遷中相關補償費進行詳細約定,如一次性經營補助、搬遷補助等。
5、 租賃合同之押金條款
在廠房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盡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
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
一、 出租廠房情況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廠房坐落在__________,租賃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廠房類型為_____,__________結構。
二、 廠房起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1、廠房裝修日期_____個月,自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裝修期間免收租費。
2、廠房租賃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止。租賃期____年。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廠房,乙方應如期歸還,乙方需繼續承租的,應于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三、 租金及保證金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約定,該廠房租賃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年租金為__________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變,第二年起遞增率為3%—5%。
3、甲、乙雙方一旦簽訂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廠房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一個月租金。租金應預付三個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 其他費用
1、租賃期間,使用該廠房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等通訊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在收到收據或發票時,應在三天內付款。
2、租賃期間,乙方應按月繳納物業管理費,每日每平方米物業管理費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
1.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2.簽訂倉庫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3.工商局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4.營業用房租賃合同范本
5.房屋租賃合同條款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6.最新場地租賃合同樣本
7.經營場地租賃合同
五、廠房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1、 租賃期間,乙方發現該廠房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2、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廠房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廠房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3、 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廠房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廠房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3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廠房的影響。
4、 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須向有關部門審批的,則還應由甲方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六、廠房轉租和歸還
1、 乙方在租賃期間,如將該廠房轉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轉租轉讓,則甲方不再退還租金和保證金。
2、 租賃期滿后,該廠房歸還時,應當符合正常使用狀態。
七、租賃期間其他有關約定
1、 租賃期間,甲、乙雙方都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廠房租賃進行非法活動。
2、 租賃期間,甲方有權督促并協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衛生工作。
3、 租賃期間,廠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動遷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
雇傭合同糾紛篇五
乙方(借款方):
丙方(擔保方):
乙方因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__萬元整,應乙方的申請和委托,丙方對該借款為乙方向甲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各方平等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供各方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為 個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借款期限以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據之日起為起算點。
三、借款利率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月利率為 %,乙方在借款期限內應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合計為人民幣(大寫) __萬元整。
四、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用途為 ,乙方必須保證專款專款用,否則甲方有權提前要求乙方還款。
五、保證和陳述
乙方和丙方保證其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陳述、說明或保證、承諾及向甲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資料均真實、合法、有效,無任何虛構、偽造、隱瞞、遺漏等不實之處,否則甲方有權拒絕為其提供借款,或有權提前要求乙方還款。
六、借款擔保
丙方愿意為乙方向甲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兩年,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所花費的所有費用。
七、財務監督檢查
為確保甲方的資金安全,在乙方未歸還甲方借款前,乙方保證甲方隨時有權對乙方的財務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如甲方發現乙方的財務狀況惡化或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情形,甲方有權提前要求乙方還款。
八、保密條款
各方承諾對本協議內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伍拾萬元,但在法律要求或甲方為實現債權的情況下,協議方可以披露上述信息。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每逾期一天,應按欠款金額日千分之三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如乙方不能按期歸還借款,則乙方應承但甲方為實現債權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有效期限
本協議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清償完畢之日止。
十二、其它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合同簽訂地: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雇傭合同糾紛篇六
一、原告已經充分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計56000元。
原被告雙方于20xx年4月21日簽訂了《裝飾工程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對被告經營的位于襄城縣東怡小區一樓門面進行裝修。協議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40000萬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第一次于開工三日前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第二次于中期支付15%,第三次于竣工時支付5%,第四次于竣工后六個月內結清余款。然而,在原告履行完全部合同義務后被告仍然拖欠原告56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都以沒有錢為由拒付其所拖欠的工程款,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6000元,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涉案工程的完工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且原被告雙方于對延工全部費用11000元做出了處理。被告聲稱該工程的完工日期為20xx年的7月1日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原告出具的20xx年6月17日所寫的保證書,及被告反訴狀陳述的內容,可知本案工程完工時間雙方重新約定為20xx年6月18日,事實上原告是在20xx年的6月19日完成全部工程。具體證據有證人李燕飛、葛新立、張小亮及閆坤政的證言可以認定。
(證人二)葛#立系涉案工程的油漆工。據葛新立所說,在6月19日至7月1日之間,他對涉案工程進行過維修,而不是施工。
(證人三)張#亮系涉案工程油漆工,據張小亮所說,該工程完工的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至于被告稱證人一、證人二、對其證人證言是在20xx年6月19日晚上吃飯前還是吃飯時寫的說法不一致,證言自相矛盾的觀點更是無稽之談,吃飯前和吃飯時并沒有明確的分界線,而且個人理解也不同,有的人認為只要坐上了飯桌,這頓飯局就已經開始,就是吃飯時。而有的人認為大家開始吃之后才叫吃飯中。因此上述兩位證人的證證言并不矛盾,完全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至于證人三說沒有看到他們在吃飯時寫證言,這更是在情理之中,證人三在吃飯時仍然有人身自由,他可以隨時離席,因此證人三沒有看到他們寫證言也并不能說明以上證人證言自相矛盾。
(證人四)閆#正,現住址離涉案工程所在地僅500米,因此在被告發出試營業免費體驗的宣傳后,閆坤正于20xx年6月23日去被告的花園足道體驗。當時去的時候沒有見到有建筑垃圾。至于被告說原告家庭住址離涉案工程距離遙遠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告情況一說,更是混淆概念,因為證人四的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與現住址并不一致,被告根據證人四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來衡量其與被告的距離當然是無理的。
以上一系列的證據已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明本案工程完工時間是在20xx年6月19日。
其次,從原告打給被告的收據可以看出,原被告雙方已經就延期完工做出了扣款處理。至于被告所稱收據上的備注是原告自己所寫,他并不認可的說法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既然是收據,當然是收款方親自寫給交款方的,只要交款方接受了收據就是認可收據上的所記載的內容。
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如果被告認為所屬質量問題需要維修,被告應當在保修期內及時通知原告,然而,原告至今也沒有收到任何有關維修的通知。
四、反訴人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駁回其反訴。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反訴人提起反訴請求的時間是在20xx年4月21日,應當在4月28日之前繳納訴訟費,然而直到本案開庭時間20xx年6月7日,反訴人訴訟費分文未交,嚴重違反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依法應當駁回其反訴。
綜上所述,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案完工日期為20xx年6月19日,被告所訴稱的7月1日完工,60000元超期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加上其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從實體和程序上依法駁回其反訴。原告已于20xx年6月19日全部履行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被告嚴重違背誠實信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無無故拖欠工程款56000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56000元及相應利息。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望予以采納!
此致
河南省##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
王偉平、崔晶晶律師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