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擔保合同無效篇一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
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擔保合同無效篇二
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的委托,愿意為乙、丙雙方所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丙方經審查,確認并同意甲方作為乙方的還款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條款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金額及期限
一、根據主合同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的有關規定,乙方(為進行_________項目)在_________期內向丙方借用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大寫)本金,相應的利息為 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大寫)。甲方愿意就此本金加利息的_________%向丙方提供擔保,保證金額總額為 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提供保證的具體期限和數額為:
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責任
一、甲方保證乙方能夠按照主合同的規定就甲方保證金額內的款項到期向丙償還。
(一)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時未能償還上述款項,丙方必須首先要求乙方償還,只有當乙方不能償還,直至丙方對乙方的財產申請并實施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清償時,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代為清償,甲方則應在保證金額的范圍內和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就其不足的部分代乙方向丙方予以清償。
(二)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時未能償還上述款項,且確實無力清償或無法清償時,丙方有權要求甲方代為償還,甲方則應在保證金額的范圍內和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代為償還。
二、在甲方保證期內,超出甲方保證金額與保證期限的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本合同規定的保證金額隨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如期償還或甲方按照前述一款的約定代為償還,或丙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而相應部分或全部扣減,同時相應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的保證責任。
第三條除甲方外,若還有其他擔保人為乙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甲方僅就其在本合同中約定的保證金額承擔按份保證責任,同其他擔保人之間,不負連帶責任。
第四條甲方的求償權和代位權
(二)甲方的其他費用及損失等。
二、同時,甲方有權在代為清償的范圍內,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對乙方的一切權利,包括接管一切為丙方貸款債權設立的擔保物,以及對其他為乙方擔保借款擔保人的求償權。
第五條乙方與丙方的義務如下:
三、未經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將主合同與本保證合同轉讓給他人;
(一)發現乙方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或其他債務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二)乙方書面通知丙方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乙方提出轉讓財產的建議;
(三)乙方經司法機關宣告破產;
(四)乙方被其他債權人起訴或法院已作出扣押其財產,強制執行的裁決;
(五)乙方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向丙方履行主合同的還款債務的事件。
七、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甲方有權向乙方行使求償權,乙方則應在收到甲方通知15天后,即向甲方償還全部應付款項。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的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丙方有權委托甲方開戶金融機構從甲方賬戶中直接扣除,并可視情況按甲方保證金額的_________%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二、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約定,則甲方有權要求丙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并解除甲方此后的保證責任。
三、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則甲方的所有保證責任自行解除,本合同亦自行終止。
四、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的約定,則甲方有權解除全部或部分擔保責任,并要求丙方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五、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三、四、五、六款的約定,丙方應按照甲方保證金額的_____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的,還應由丙方賠償其不足的部分;同時,甲方亦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保證責任,部分或全部解除本保證合同。
六、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款和第八款的約定,甲方有權通知丙方停止發放貸款或解除甲方部分或全部的保證責任,部分或全部終止本合同。
七、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的約定,甲方除有權委托乙方開戶金融機構扣除其應付款及相應違約金、賠償金外,還有權通知丙方停發其未發放的貸款,并解除此后的甲方保證責任。
第七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一、本合同項下規定的各方的義務與責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級單位的任何指示、命令或其地位及財力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的與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文件或主合同的無效解除而免除。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若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與責任。
三、本合同生效后,不因合同任何一方的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變動而變更或免除。
第八條不可抗力
由于水災、火災、地震、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乙方或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和責任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及時通知其他各方,說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或部分義務或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根據情況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或延期履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終止:
一、乙方已按主合同約定條件全部償付借款本息;
三、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合同;
四、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本合同;
六、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第十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委托_________ 機關調解;如協商、調解不成,則可向_________-機關申請仲裁。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如本合同一方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其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或委托機關調解,如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或委托_________也可以由任何一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證要求,則本合同應由_________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其費用由 _________方承擔。
第十三條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四條有關本合同的任何補充、修改、變更等,均須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同意,并由三方訂立書面補充或修改協議。該補充或修改協議生效后,與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之處,則以該補充或修協議為準。
第十五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與主合同同時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
第十六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執_________份,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在下列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第一,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第二,擔保合同本身無效。
導致擔保合同本身無效的情況有:第一,擔保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規定不具有擔保人資格的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第二,擔保合同的內容違法。例如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第三,擔保合同的目的違法,例如為逃避債務而提供擔保,以此作為轉移資產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的目的進行擔保。第四,擔保違反了公共利益。第五,違反了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例如,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無效篇三
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的委托,愿意為乙、丙雙方所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丙方經審查,確認并同意甲方作為乙方的還款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條款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金額及期限
一、根據主合同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條的有關規定,乙方(為進行_________項目)在_________期內向丙方借用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大寫)本金,相應的利息為 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大寫)。甲方愿意就此本金加利息的_________%向丙方提供擔保,保證金額總額為 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提供保證的具體期限和數額為:
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責任
一、甲方保證乙方能夠按照主合同的規定就甲方保證金額內的款項到期向丙償還。
(一)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時未能償還上述款項,丙方必須首先要求乙方償還,只有當乙方不能償還,直至丙方對乙方的財產申請并實施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清償時,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代為清償,甲方則應在保證金額的范圍內和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就其不足的部分代乙方向丙方予以清償。
(二)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時未能償還上述款項,且確實無力清償或無法清償時,丙方有權要求甲方代為償還,甲方則應在保證金額的范圍內和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代為償還。
二、在甲方保證期內,超出甲方保證金額與保證期限的款項,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本合同規定的保證金額隨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如期償還或甲方按照前述一款的約定代為償還,或丙方因乙方違約收回貸款而相應部分或全部扣減,同時相應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的保證責任。
第三條除甲方外,若還有其他擔保人為乙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甲方僅就其在本合同中約定的保證金額承擔按份保證責任,同其他擔保人之間,不負連帶責任。
第四條甲方的求償權和代位權
(二)甲方的其他費用及損失等。
二、同時,甲方有權在代為清償的范圍內,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對乙方的一切權利,包括接管一切為丙方貸款債權設立的擔保物,以及對其他為乙方擔保借款擔保人的求償權。
第五條乙方與丙方的義務如下:
三、未經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將主合同與本保證合同轉讓給他人;
(一)發現乙方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或其他債務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二)乙方書面通知丙方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乙方提出轉讓財產的建議;
(三)乙方經司法機關宣告破產;
(五)乙方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向丙方履行主合同的還款債務的事件。
七、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甲方有權向乙方行使求償權,乙方則應在收到甲方通知15天后,即向甲方償還全部應付款項。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的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丙方有權委托甲方開戶金融機構從甲方賬戶中直接扣除,并可視情況按甲方保證金額的_________%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二、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約定,則甲方有權要求丙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并解除甲方此后的保證責任。
三、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則甲方的所有保證責任自行解除,本合同亦自行終止。
四、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的約定,則甲方有權解除全部或部分擔保責任,并要求丙方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擔保合同無效篇四
債權債務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通俗一點就是擔保合同是為債權債務合同服務的。在這種情況下,要是主合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的效力將是怎樣的?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條規定首先明確了擔保合同為從合同。這意味著其產生、效力及其終止都從屬于擔保的主合同,其合同責任也具有補償性與順序性。主合同履行完畢,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也終止;只有當主合同履行遇有障礙,擔保合同才補充履行。
其次,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屬締約過失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擔保無效,不產生擔保責任,但并不是不產生其他任何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目前在理論上對此已達成較為一致的觀點。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比較而言,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后面增加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可以有例外,但此例外規定,僅僅由法律做出規定,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無權做出規定。
一般情況下,要是主合同無效的話,那么擔保合同就是無效的。但對此,法律作出例外規定的話,則即使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該例外規定只能由法律作出,而不能是其他文件作出。
擔保合同無效篇五
主體違法
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客體違法
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內容違法
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擔保合同
甲方:
乙方:
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向乙方為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甲、乙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根據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甲方為乙方提供借款擔保,借款金額大寫: (小寫: )。甲方向乙方承諾的擔保是用甲方資產為乙方作為信譽擔保,而非抵押擔?;蛸|押擔保。
二、甲方按以下條款承擔相應責任:
b、超出甲方保證范圍、保證期間的任何款項,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d、債務履行期滿后,即還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歸還本金所產生的逾期利息、罰息及其它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三、當乙方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貸款時,甲方應于逾期1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下,可辦理續貸或延期貸款手續。
四、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應提前優先收回貸款,并在發現問題后二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b、乙方書面通知甲方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乙方提出轉讓財產的'建議;
c、乙方經司法機關宣告破產;
e、其它足以影響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
五、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資產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其提供財務報表等材料,有權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對乙方的項目及其經營場所等進行的實地考察和相關事項的查詢,有權要求乙方履行約定的其它義務,乙方應如實提供和依約履行義務,若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甲方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有權提前收回發放的貸款本息。
六、甲方享有代位求償權,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為乙方清償債務后,有權向乙方追償并向乙方收回債務的第一受益人。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日內,向甲方償還甲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為此承擔發生的其它費用和損失等。
七、貸款前,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貸款項目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核、評估,并按規定對審批結果及時告知對方。
八、乙方在借款合同項目下貸款本息足額償還后,應及時通知甲方,保證合同自然終止解除。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書面協商解決。
十、補充條款: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并依法加蓋公章(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及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 年 月 日生效之日起計算,到期雙方可續簽。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依本合同簽訂的相關貸款合同,適用本合同的規定。
十二、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十三、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反擔保合同》是本合同的從屬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擔保合同無效篇六
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而擔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擔保合同無效篇七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效力會怎樣?看看下面吧!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
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第八條
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
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基于這一規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
本案中甲企業與丙企業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自愿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
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前半句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
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得不到體現。
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
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系,并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后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
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后者由于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變為圍繞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
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系“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
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后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
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
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無論是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還是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都明確強調: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該規定內容系擔保權從屬性之體現,而從屬性規則可謂擔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規則;若無從屬性規則的支撐,我國擔保法律體系將會嚴重動搖甚至崩塌。
其中,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但書關于“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被理論界和實務界視為允許約定獨立擔保的重要法律依據,特別是該但書規定在擔保法總則部分,故獨立擔保在解釋上,既包括獨立保證,也包括獨立擔保物權。
而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但書則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闭莾烧叩珪幎?,成為兩法的重要區別之一,并表明兩法對獨立擔保的立場。
欲解明獨立擔保,需先闡釋擔保權的從屬性規則。
通常而言,擔保權從屬性體現有三:其一,發生上從屬性,即擔保權以被擔保債權的發生為前提,隨被擔保債權無效或撤銷而無效或撤銷。
其二,處分上從屬性。
擔保法第五十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皆宣示:“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其三,消滅上從屬性,即被擔保債權因清償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滅時,擔保權亦隨之相應地消滅。
三種實體上的從屬性又引發擔保人在抗辯上的從屬性,諸如被擔保債權罹于訴訟時效或強制執行期,則擔保人可行使相應的免責抗辯權;此外,一般保證人還獨享先訴抗辯權。
擔保”乃至“備用信用證”等形式出現,但只有依擔保權從屬性規則考察獨立擔保,方能準確界定獨立擔保。
獨立性擔保與從屬性擔保相對應,實質在于否定擔保權的從屬性,故獨立擔保通常被視為對傳統擔保制度的徹底“顛覆”,獨立擔保人的責任亦因此而變得異常嚴厲并呈現出兩個特性:第一,不能適用傳統擔保法律中為擔保人提供的各種保護措施,諸如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而變更被擔保合同場合下擔保人的免責規定。
第二,從屬性擔保人因主債權合同無效、被撤銷、訴訟時效或強制執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責抗辯權,以及一般保證人獨有的先訴抗辯權等,獨立擔保人皆不能行使。
由于獨立擔保顛覆了經典的擔保權從屬性規則并由此產生異常嚴厲之擔保責任,因此實務界對其適用范圍存在巨大爭議。
該爭議既激烈地體現在擔保法解釋論證過程中,也出現在物權法制訂過程中。
否定觀點認為,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但書的立法初衷是獨立擔保僅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性商事交易中,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否則將會嚴重影響甚至根本動搖我國擔保法律制度體系。
肯定觀點認為,獨立擔保已為兩大法系的判例和學理所承認,并與從屬性擔保制度并列成為現代擔保法律制度的兩大支柱;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并未明確規定獨立擔保僅適用于國際性商事交易中,基于契約自由原則,應允許在國內市場中適用。
考慮到獨立擔保責任的異常嚴厲性,以及該制度在適用過程中易生欺詐和濫用權利等弊端,尤其是為避免動搖我國擔保法律體系之基礎,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論證過程的態度非常明確:獨立擔保只能在國際商事交易中使用。
但因司法解釋最后公布稿并未明確該態度,導致實務中仍然存在爭論。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過(1998)經
終字第184號“湖南機械進出口公司、海南國際租賃公司與寧波東方投資公司代理進口合同案”的終審判決,第一次表明否定獨立保證在國內適用的立場。
但該判決僅否定獨立保證之效力,并未否定獨立物保的效力。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秉承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在但書中明確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鮮明地表達了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獨立性擔保物權的立法態度。
至此,對于獨立擔保的適用范圍,立法和司法態度已非常明朗:獨立人保在國內不能使用,禁止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獨立物保。
需要探討的是,若當事人在國內市場中約定了獨立擔保,是否要絕對地認定該約定無效并判令獨立擔保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應以主合同效力狀況為標準,區分兩種情形而分別處理:第一,在主債權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應按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關于“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之規定,認定獨立擔保合同無效,并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和第八條之規定,判令擔保人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第二,在主債權合同有效的場合,應運用民法關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轉換”之原理,通過“裁判解釋轉換”的方法,否定擔保合同的獨立性效力,并將其轉換為有效的從屬性擔保合同。
即若當事人約定獨立保證時,應認定獨立保證無效,并將其轉換為有效的從屬性連帶保證;若約定獨立的擔保物權,應認定獨立物保無效,并將其轉換為有效的從屬性擔保物權。
之所以如此,理由有三:
一部分民事行為歸入無效,但另一方面又設計出諸如效力轉換規則、區分隔離規則、事后補正規則等無效民事行為復活制度。
這一系列辨證精密的民法制度設計表明:傳統民法雖不放棄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干預,卻仍盡可能地將法律行為制度的起點和終點置于私法自治理念,盡量使民事行為有效,以貫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就國內市場約定獨立擔保而言,其不屬于違反公序良俗或虛偽意思表示等法律強行規制之情形,法律禁止約定獨立擔保之目的,在于維護傳統擔保法之從屬性規則。
因此只要否定擔保的獨立性而承認其從屬性,即符合法律之目的,從而為無效獨立擔保向有效從屬性擔保的轉換奠定立法論上的基礎。
在主債權合同有效的場合,若人民法院強行認定獨立擔保為絕對無效并判令擔保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明顯違背當事人締約時愿意承擔擔保責任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合同預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從屬性規則的制度目的。
此外,徹底否定獨立擔保的效力,還容易促使擔保人在信誓旦旦地表明愿意承擔獨立擔保責任后,又背信棄義地主張獨立擔保無效而承擔較少的締約過失責任,顯然不利于維護社會誠信和公平正義的理念。
其二,若不采用轉換方式,則獨立擔保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若想實現其擔保之初衷,必須再次協商重新締結擔保合同。
無疑,這種重新再來的做法明顯違背節省交易費用的經濟效益理念。
其三,保護交易安全已成為現代民法的重要價值取向,無效獨立擔保的有效轉換,不失為一種體現維護交易安全價值、貫徹社會本位理念的良好方法。
此外,盡管物權法基于物權法定原則而禁止當事人約定獨立物保,但上述轉換無疑可以極大地緩解契約自由原則與物權法定主義之間的緊張關系。
根據上述分析,司法實踐一旦認定主合同無效,則往往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即使擔保合同里有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約定條款,也不能確保擔保合同的當然有效。
而根據上述分析,雙方可以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
但是上述分析并非權威分析,并且在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這種約定是否有效也很難保證。
擔保合同無效篇八
擔保合同什么情況下無效?擔保合同在什么情況下是無效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保證合同的簽訂是無效的哦,看看下面吧!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5.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在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形而歸于無效:
(一)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于債權人訂立保的證合同。
(二)主債權人一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傳統,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而訂立的保證合同。
(三)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合同無效。但是,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以及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四)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
(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而訂立的保證合同。
(六)主合同無效而導致保證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準而與債權人簽定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除外。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
5、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7、以下情形下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①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⑤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注意,這條規定與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則有所不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債務人只是主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對于保證人來說,債務人與債權人串通騙保僅僅構成了欺詐,按照合同法應該是可撤銷的合同,但擔保法顯然是考慮到保證合同單務性、無償性的特點,試圖矯正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傾斜,但卻未考慮到保證合同基礎關系可能的有償性,以及沒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難謂完全合理。不過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擔保法應當優先適用。
10、主合同債權人一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無效。
11、主合同債務人一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無效。
信用借款擔保合同模板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借款擔保合同范本
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擔保合同無效篇九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漢族,19__________年3月3日生,住鄭州市_____________道2號。
被告:_________________西華縣_______________調味品廠(合伙企業),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西華縣逍遙鎮常村。
負責人: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60000元。
3、訴訟費判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雙方于__年__月__日簽訂一份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保證原告為其產品在鄭州地區的唯一銷售代表,被告不得在原告未知、未許可的情況下,向鄭州地區任何一家經銷商供貨,如果被告違約被原告發現,發現一次被告應支付原告100000元的經濟補償。若被告無故解除合同或者違約,被告應給予原告原有收益的10倍的經濟補償。另合同還對雙方相互協作、市場開拓、管理、調貨、退貨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而被告__年__月__日初以來在原告未知的情況下,擅自向原告鄭州地區的客戶(經銷商)供貨,致使原告開拓的鄭州市場無法控制,使原告的銷售額急劇下降,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__年__月__日下旬,被告無故終止合同,拒不向原告供貨,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供貨,被告以種種理由搪塞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鄭州市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