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企業勞動合同法篇一
《勞動合同法》只是勞動法律中的一個小小的部門法,只有98條,但是,它的頒布實施對社會的影響是巨大的。因為這部法律不僅涉及億萬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而企業也涉及千千萬萬企業的切身利益。任何一個人都有可能和這部法律有關,因為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勞動者;任何一個企業都和這部法律有關,因為每一個企業要生產經營都會使用勞動者。而這部法律所秉承的“向弱者傾斜”的立法精神,不僅會提高企業的用工成本,而且還會給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帶來諸多挑戰。與先前的勞動法律法規不同的是,這部法律的條款更加具體、更加具有剛性,同時加大了對違法用工的懲處力度。因此,這部法律的實施,預示著企業勞動用工不受約束的寬松的法律環境將成為歷史,在新的法律模式和環境下,如何抉擇將是企業不得不面臨的問題。
在新的法律環境下,擺在企業面前的有兩種選擇:一種選擇是“轉變”,另一種選擇是“轉移”。所謂“轉變”,就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審視、修訂、改進、完善企業自身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調整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把貫徹執行《勞動合同法》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地結合起來,實現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蛻變。所謂“轉移”,就是將企業搬到其他勞動用工成本相對較低,法律規制相對較寬松的地區。所以,我們看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紛紛將企業轉移到經濟欠發達地區,有的甚至將企業轉移到越南、印度等其他發展中國家。
“轉變”、“轉移”都是一種策略。無論是“轉變”還是“轉移”都是企業應對新法的一種策略,其決定權完全在企業。
“轉變”、“轉移”反映了不同的心態。“轉變”反映的是企業積極應對《勞動合同法》,即企業在新法的壓力引導下,盡力合理改變現有的制度和機制,以適應新法的要求。“轉移”反映的是企業消極應對《勞動合同法》,即企業畏懼新法的壓力,而到別處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環境。
“轉變”、“轉移”決定不同的發展模式。“轉變”會促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創新、完善企業各項制度,改變單一依靠低成本優勢來獲得低利潤,走向依靠成本控制、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等多種手段獲得高利潤的企業發展模式。“轉移”決定了企業只有依靠低的成本來獲得低利潤,即無法擺脫“低成本——低技術——低附加值——低利潤”的企業發展模式。
企業勞動合同法篇二
一些企業何需將自己與《勞動合同法》對立起來,按照《勞動合同法》善待員工,最終企業同樣得益!針對時下部分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種種誤解和擔心,前天,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處處長謝迎建就此一一作分析。
企業裁員規定“放寬”
謝迎建說,目前一些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有這樣那樣的疑慮,可以理解。畢竟市場競爭激烈,很多企業面臨巨大的成本壓力。但《勞動合同法》目的`絕不是要搞死企業,相反,是要促進企業的繁榮發展。試想,如果企業搞死了,就業問題難解決,勞動者也受損。
很多企業擔心,將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成為常態,企業人員將難以調整。謝迎建說,《勞動合同法》正是考慮到市場競爭因素,將“經濟性裁員”調整為“經營性裁員”。按目前規定,企業只有在瀕臨破產等嚴重困難的情況下才能裁員,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或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也可以裁員。只要按法定程序,企業不會出現沉積大量冗員的問題。
有企業還擔心,將來對不稱職、“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將無可奈何。謝迎建分析,如果證明不勝任工作,或嚴格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一樣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合同,這種擔心也不必。
提倡“激勵式管理”
從“壓力式管理”向“激勵式管理”轉變。為什么勞動合同越簽越短?很多企業試圖以此給員工壓力,調動積極性。但物極必反,員工沒有歸屬感,離心離德,即使法律不改,今后企業管理也應著眼勞動關系和諧,調動員工積極性,這正合《勞動合同法》要求。
從“不平等管理”向“平等管理”轉變。很多企業通過不同的合同,將員工分為正式工、合同工、勞務派遣工等,同工不同酬,這也嚴重挫傷員工的積極性。只有平等管理,特別在一次分配中更多地體現公平,才是大趨勢。
從“粗放式管理”向“精細化管理”轉變。過去勞動合同短期化、期滿無理由解雇,使很多企業不重視企業內部制度建議和文化建設,再這樣下去肯定不適應《勞動合同法》,這正是企業提高經營水平的良機。
謝迎建說,新法實際是糾正了很多目前勞動關系中不合理、對勞動者嚴重不公平的現象,守法企業成本不會大增。勞動力市場健康和諧運行,企業得益,企業的思想負擔應該“松綁”。
企業勞動合同法篇三
元旦一過,《勞動合同法》實踐方面的新聞多了起來。頗有意思的是,固然有企業高喊“成本提高論”,卻也有許多企業對新法持積極應對態度。
有企業“提前”和合同到期的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類似事情,這幾天也有所耳聞。為什么說是“提前”?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可以在過渡期后才開始計算固定期限合同次數,而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企業才需要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從這里可以看到,這些企業真正看到了《勞動合同法》的好處,并且將其視作推動企業長遠發展的'積極要素。
這實際上就是將《勞動合同法》與打造企業文化緊密結合了起來。我們知道,一個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企業文化,即企業的精神和價值觀念。因此追求長遠的企業大抵高度重視企業文化建設,并將其看做企業的生命與靈魂,企業發展的指導原則和根本動力。不過說到底,企業文化不是掛在工廠墻上的標語口號,而要為全體企業員工所共同遵守和實踐。那么,怎么樣才能做到這一點呢?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讓企業員工有穩定職業預期以及對企業的高度認同感。
可以想象,如果一個員工沒有得到切實的權益保障,甚至朝不保夕,怎么可能還有穩定的職業預期,又怎么可能對企業產生認同?而《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不單是企業應盡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對于維護員工隊伍穩定、提高員工認同感大有裨益。企業積極落實法規,實際上也是為企業良性發展奠定合法性和可持續性的基礎。前面提到的企業,顯然看到了《勞動合同法》與企業文化的契合之處。
話說回來,無固定期限合同本義乃勞動合同的一種格式,不必過于拔高其作用和意義。而且,針對當前法律的具體實踐,還有必要強調三點:一是,企業切忌將無固定期限合同看做是對員工的一種恩惠。比如,只和骨干職員或企業管理人員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實際上,一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員工就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也應與員工簽訂。二是,要不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有權自主作出選擇。第三點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后,一般情況下員工只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企業就可以解除合同,同樣的企業也可以在符合法規條件下解除或終止合同。這在《勞動合同法》當中都有所體現,不過由于法律剛剛施行,有些人并不是很了解,以致于出現誤讀之處。
當然了,對于原本就高度重視企業文化的企業,無論是否法有明文,都會積極維護員工權益。從這個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法》便是從法律的角度為企業文化建設提供一個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