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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日演講篇一
尊敬的各位評委老師大家好,今天我的演講題目是《以憲為綱,知法守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又被稱為“母法”、“最高法”,而我們所知道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這些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黨的十八大四中全會決定,從今年起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
十八大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首先就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就是依憲執政。依法治國是我國的治國基本方略,是社會進步、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然要求。
遵守憲法,可以更好地維護我們的生命安全。阻塞交通的道路,頻頻發生的交通事故總令我們痛苦不堪。每年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人數數以萬計,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幾億之多。誰曾想過發展的背后竟會有如此殘酷的數據?面對死亡的悲劇,我們在埋怨,我們在斥責,想想那些因失去親人的痛苦,我們是否要深思?面對車禍的原因:酒后駕車、疲勞駕車、超速等。這些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被無視而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有人抱怨:“這禁止,那限制,沒有了人身自由。”可是我們不難發現不遵守憲法的背后等待我們的是什么。只有遵守憲法,憲法才會保護我們。
讓我們用憲法規范自己的行為,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全面深刻理解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充分認識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增強憲法意識、公民意識、愛國意識和民主法治意識,大力弘揚法治精神。不僅自己遵紀守法,同時把法制意識宣傳給周圍的人,真正做到憲法在我們的一言一行之中,憲法更在我們的心中。
我相信,一個國家的發展光靠一個人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全體公民團結起來,萬眾一心,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齊頭并進,終有一天祖國會變得更加繁榮富強,從一個人口大國轉變成一個強國,我希望,這一天能夠盡快來臨,中國能變得更加強大!
憲法日演講篇二
大家下午好!
我今天演講的題目是《憲法與個人、與社會、與國家》。
法律對我來說,是一個神圣而又模糊的名詞。但我知道我們不能做壞事,做了壞事就會被警察叔叔抓。今天,我們的社會有正常的秩序,是有若干的法律法規,保護著我們幸福快樂的生活。在學校,老師常在我們耳邊說:在日常生活中,處處都離不開法律和道德。對于我們青少年來說,我們不需要做多少大的事,我們先要從小事做起,從一點一滴做起。課間時,我們上下樓梯讓一讓,彎彎我們的腰撿起一顆小垃圾;去到城市里,在擁擠的公交車上,我們為老、弱、病、殘讓一讓座位;在紅燈面前,我們停一停腳步;在家里,我們替父母分擔一些煩惱。這都是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表現,如果我們每個人都做到的話,那么,我們的國家,我們的生活,就會變得更美好。我國有句古話叫做“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就是說,無論做什么事都要有一個規矩,否則就什么也做不成,對國家,對社會來說這規矩就是法。作為國家公民和社會成員,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維護法律。說到這里,讓我想起了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一些事情:當中國天眼決定落地克度大窩凼的時候,政府的拆遷工作困難重重,聽老人說,當時要拆遷,當地居民不同意國家的賠償,給拆遷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困難,他們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為了能按進度開展工作,政府部門不得不采用武警部隊來制服這些不懂得法律的公民,最后工作得以順利開展。我想對這些公民說,你們的這一系列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必須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再說,國家的發展,我們幫不上忙,也不能拖后腿啊!
如今天眼落成,天幕街、時空塔等建筑物的建成,使我們的家鄉舊貌換新顏,我們生活在這“看得最遠的地方”,我們應該為之驕傲,為之自豪。
我們小學生作為國家的小公民,社會的小主人,同樣應該學法、懂法、守法,以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只有從小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長大后才能成為對社會有用的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也不至于讓拆遷事件重蹈覆轍。
十九大開幕的時候,老師組織我們看了開幕式,大會的主題是: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斗。由此可見,我們的生活將會越來越好,越過越幸福,但我們在享受幸福生活的同時,堅決不能做違法的事情。所謂“國盛則民富,民富則國強。中國天眼,民之所盼,國之所望。與山川相連,與日月同輝,我們要與國同心,助國興幫。”當國家需要我們的時候,我們必須不惜一切,否則就是違法,那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學們,讓我們認真學憲法,講憲法,做一個社會主義新時期合格的小公民。
憲法日演講篇三
1、憲法修正案明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進一步完善了公民私人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憲法修正案放棄以往通過列舉公民財產的形式規定私人財產權,而是采用概括式規定,更好地反映了我國當前公民財產權的形式和形態。憲法修正案還正面確認國家可以對私人財產權征收、征用,同時明確國家對私人財產征收和征用必須依法進行,并給予補償。從來沒有哪個制度否認過政府的征用權,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法律對政府征收、征用權的制約就是對私人財產權的保障。
完善私人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是進一步尊重人權的要求。財產權受到蔑視總是與人權受到排斥密切相關,因為在財產權沒有受到尊重的社會里,個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將不受理性對成本收益核算的約束,必然流于任性。所以由國家限制人的自由就十分必要了,人權自然就不容易得到尊重。私人財產權又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和自由的物質基礎。同時,完善私人財產權憲法保障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私人財產權是市場經濟的邏輯起點,與契約自由一起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兩大支柱。沒有產權,經濟人就無法參與交易;沒有完備的財產權保障制度,就沒有成熟的市場經濟。此外,憲法修正案還對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明確規定,都進一步豐富人了權保障的內容。
2、被媒介稱之為“2003年末最熱點的法治事件”——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的個人命運遭遇,近幾天一直在我心中縈繞,既無法釋懷,又揮之不去。因為我認為,這決非一起簡單的法官個體的榮辱升降事例,它折射與反照的,是現階段我國法官整體乃至全部法律在與權勢遭遇的時候,所隱蔽的微妙心態、無奈處境,以及莫名其妙的膽怯和“不戰而被人兵之屈”的無條件敗退。
但是,“根據省、市人大提出的文件”,并“在省人大和省高院的關注下”,洛陽市中院黨委仍然對李慧娟做出了處理:免去助理審判員的職務并撤銷審判長的職務。主管副庭長趙廣云也同時被撤職。誰都清楚,人大是權力機關,立法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執法機關——至此,權力和法律在經過短兵相接的對峙與博奕后,結局迅速浮出水面,并且涇渭分明(相關報道見2004年1月8日《每周郵刊》、25日央視“今日說法”等)。
但是,無論是事實的真相、河南省人大的認識,還是李慧娟本人的辯解及法學專家、清華大學教授王振民在媒體上的呼吁,都肯定或不能否認李慧娟的行為,是一種忠誠執行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堅守的是一種維護法制尊嚴的獨立審判精神。其失誤,只能是一種技術上的失誤和文字表述上的疏忽;并且是在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前提下實施的。即使真的出現判決失誤,按照法律規定,中國法官實行的是合議制,而不是個人負責制。那么,為什么要匆忙地讓這個年僅30歲的、立志獻身法律的法學碩士因“護法”而折翼,付出免職、撤職的嚴酷代價呢?根源只有一種,正如前文所述的:法律遭遇權力后的微妙心態和無條件潰退。對當今政體不陌生的人稍加推猜便知,洛陽市中院對李慧娟所做出的“從重從快”處理,是不折不扣的非理性行為,主要是為了盡快平息與“安撫”行政階位較高的河南省人大方面的“震怒”。對法律再不諳熟的法院,在處理涉及本院法官的時候也不會不去研究一下《法官法》;而《法官法》明確規定:法官依法覆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有下列行為之一,才可以被免除職務:一是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是調出本法院的;三是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四是經考核確定不稱職的;五是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覆行職務的;六是退休的;七是辭職或者被辭退的;八是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李慧娟的失誤顯然不在此列。況且助理審判員的任免是本院院長的職權,根本勿需煩勞“中院黨委做出處理意見”。
審判決不一致呢?這不能不讓所有的法官沉思、掂量、權衡,也會使一些法官因此而學會察顏觀色、變得禁若寒蟬,在“護法”之前必先考慮“護己”與自保。
會怎樣?肯定是不予理睬、束之高閣;再設想一下,對“種子案”做出判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河南省人大還會以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對直接負責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處理”嗎?在此事件中人大方面發文件的做法,是典型的習慣意識下權力機關對公權的隨意性支配。
別看“權大還是法大”的爭論已過去二十余年了,但權與勢在某種情勢下,依然如海底的磐石,照樣堅硬如鐵、壁立千仞,不怒自威、一言九鼎,讓人望而生畏、不寒而粟!不破除“權”而奢談“法”,怎一個“法”字得了?!
一、中止審理,逐級上報,等候裁決。這種方式是為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所明示了的,也是憲法和立法法所啟引的方式,但是這種方式會導致訴訟效率特別低下。
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開下位法。這種方式就是無聲之判,是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經常使用的,以避開司法審查的鋒芒。但是這種方式也有弊端,無法對下位法保護的一方做出明確的解釋和交代,無法制止纏訟和不必要的上訴。
3、不同意的觀點:這一問題的提出是國人人權意識覺醒的表現,很多人對此持肯定態度。他們認為法無禁止即自由,婚姻自由是人格權的一種,人格權不因死刑判決而被剝奪。但是,死刑犯的結婚自由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站不住腳的。首先,“法無禁止即自由”,這里的“法”是廣義的,不單單是“實在法”。就本爭議而言,“法”不僅僅是婚姻法,還包括與此相關的習慣,我國在“死刑犯的婚姻自由”問題上的習慣是沒有結婚自由!法律一個很重要的要素是“守成”,習慣是最重要的法律,千萬不能忘了這一點。當然,習慣成為法律要接受檢驗。在這一問題上,行為是官方的,官方習慣理當是法律之一種——— 除非它與制定法相抵觸,或者非常不正義。1986年9月11日,國家民政部辦公廳曾明確指出,服刑期間不準結婚。在沒有更高層級的法律形式否定其效力的情況下,它就是法律。
其次,有人說“婚姻自由是人格權的一種,人格權不因死刑判決而被剝奪”,由此未必能得出死刑犯有結婚自由。一項完整的權利包括三要素:一是行為的可能性,某權利即意味著容許權利人行為,這里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方面。二是請求履行與權利相關的義務的能力。三是權利受到侵犯時,請求追究法律責任的能力。婚姻法有專門結婚登記的程序要求,而死刑犯是不能“憑自己的行為”去行使的,這構成法律的上“不能為”,因此不能將“某權利的有無”與“該權利的實際行使”相混同。
另外,從公平的角度來考慮,死刑犯結婚也是不妥當的。因為將學者們所設計的特別程序照顧給予一個對社會罪大惡極的人,這本身是對法律與社會的嘲弄,也是對被害人的不公。從刑罰政策來看是不允許的,在道德上也說不通。因此,對于山東這一個案,他們要求的其實是一種“精神的滿足”,不是一項可請求的權利,精神的問題用精神來解決,這是法律所不能管的。
同意的觀點:法律對此并沒有明令禁止,結婚是沒有障礙的。觸犯刑律,并不等同于觸犯了所有的法律,也不等同國家剝奪了法律賦予公民的所有權利。只要他們雙方符合條件,又自愿同意,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結婚。死刑犯僅僅只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政治權利并不包括結婚權利。在國家倡導民主法制的情況下,當地司法機關應該積極創造條件滿足他們的結婚要求。但是這對死刑情侶登記結婚和舉辦婚禮都必須在羈押場所進行,不能超出法律監管的范圍,他們也應該承擔結婚登記的相關費用。
4.杭州市只把部分優秀民營企業家的健康體檢給“包”了下來,沒有對其他社會群體的健康同等對待,這顯然違背了社會公平。民營企業家是納稅人,普通公民也是納稅人,地位絕無高下之別,生命更無貴賤之分。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滿足公共需要,而不能只為一小部分人服務。
杭州市給予企業家的優先醫療待遇超出了政府本身的職權范圍。好醫生、醫學專家工作時間一般是固定數量的,接待患者的數量在單位時間內也基本保持在一個穩定范圍內,杭州市安排優秀的醫生集中為企業家體檢,并且提供就診優先卡,這就使企業家之外的廣大公民享受優良醫療服務的權利被打了折扣。杭州市的規定還要求,“各區、縣(市)、市級各有關部門,結合各自實際,參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級名單的民營企業家進行健康體檢和療養休假。”如果這條規定被完整的執行,筆者十分憂心身居杭州的幾位朋友今后到大小醫院看病,都得讓位于杭州各級政府“優先”的企業家。
企業家,尤其是民營企業家,借助國家政策,依靠個人努力,在個人事業取得輝煌成績的同時,也創造了巨大的社會財富,為當地財政做出了貢獻,對社會的發展也功不可沒,這一點是我們無法否認的。企業為當地建設做貢獻,政府在適當的范圍內,對企業家進行鼓勵和表彰,這本事無可厚非的事情,也在情理之中。人家只要是合法的,而且給你出了力,你對人家表示一下也是應該的。但是這個表示究竟應該怎樣表示,卻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根據“浙江在線”5月23日文章,日前杭州市委、市政府按照《杭州市民營企業家健康體檢和療養休假制度》規定,從2007年開始,杭州市將在全市范圍選擇有影響力和代表性的150名左右的民營企業家,每年由市里統一組織,選調優秀的各科醫務專家,分批為民營企業家進行健康體檢。有關部門還將跟蹤了解民營企業家的健康情況,建立民營企業家健康檔案,為他們發放就診優先卡。在市政府不遺余力地推行民營企業家體檢制度的同時,還專門下發了一份文件,要求各區、縣(市)、市級各有關部門,結合各自實際,參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級名單的民營企業家進行健康體檢和療養休假。
身體健康是個人的事,如果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行為看作是一種來自政府的關愛的話,那么政府關注個人身體健康,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的做法確實值得贊賞,這是絕對走在全國前列的。但是我們可以細細想想,這份來自政府的關愛究竟有多少必要性呢?作為企業家,他缺不缺錢?我想答案是很簡單的,即使企業家再缺錢,也不至于到缺少幾十到幾百元的體檢費。據此,對于政府的此舉,我們不妨可以看作是一種畫蛇添足的行為。
對于民營企業家,我想他們需要的更多的并不是錢,而是法律和政策許可范圍內的政策制度保障。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生產環境,這對他們來說恰恰才是最需要的。他們需要的是來自官方的支持和鼓勵,而不是經濟上的小資助。而恰恰相反的是,身體容易出問題的卻是那些生產奮斗在第一線的工人、農民,他們的生產生活條件差,而且經濟上又相對比較拮據。需要關愛的恰恰正是他們。
政府的義務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政府需要面對的是轄區內的所有民眾,而不是個別的特殊人群。如果單單就身體健康問題說起,那么,有效地改善醫療保障環境,解決就醫難、看病貴的問題,保證讓所有人都能享受到來自政府的關愛,徹底解除在看病上的后顧之憂。醫療保障跟上了,豈止是民營企業家,就是普通老百姓也能享受到優質、優惠、即時的醫療保障。人人都能得到有效保障,都能感受到來自政府的真心實意的關懷,這恐怕才是民眾最希望看到的事情。
有道是領導愛老板,可謂是春風化雨,無微不至。杭州市政府這種錦上添花的精神可圈可點,但這種由地方政府撥付專項資金,為民營企業家安排健康體檢、療養休假的做法,在國內并不多見。
這種做法是否適宜,人們當然可以質疑,地方政府是人民政府,可以提供的服務屬于公共服務范疇;所謂公共服務的立足點是公開公正,出發點是為大多數人服務;絕對的公正當然是沒有的,所以需要向弱勢群體傾斜,譬如稅收,譬如公共開支,就可能會損有余而補不足。環顧海內外發達國家的公共政策,莫不如此。杭州市政府的官員例外,可能是因為他們沒有讀過mpa課程,也可能是因為出于本能。
建立全民醫療保障體制任重道遠,已經被中央政府擺上議事日程,成為當務之急。一方面,收入微薄的廣大普通農民和市民確實迫切需要公共服務建立制度雪中送炭,以解除后顧之憂。另一方面,面臨著人口數量的相對眾多和公共服務資金的相對匱乏。如果解決這一矛盾,政府部門需要運籌帷幄,做大量的工作,調動多方資源,整體協調安排。這也需要人民政府在思想上、感情上、行動中,明確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150名左右的民營企業家,是杭州市幾百萬人民群眾的一部分,完全可以,也應該享受同樣的公共服務提供的社會保障。若無錢財之難,還可以自費享受更好的醫療保障,這合法合理,也是人之常情。令人遺憾的是,由地方政府動用公共資源,進行專項保障,就顯得與理無據,于法不合,顯失公平。甚至這種政府行為有矯揉造作,嫌貧愛富之嫌。
地方政府的領導權傾一方,與民營不以為然企業的老板猩猩相惜,在發展優于公平的觀念盛行時,似乎并不鮮見。所謂市長愛老板之說,不足為奇,實乃各取所需耳。但是在今天,我們講求的是社會和諧,就需要公平優先兼顧發展,杭州市政府官員的“不以為然”,看似定位的誤差,實際上是以己度人,是執政理念上的缺失。
民營企業需要的僅僅是健康體檢嗎?
浙江省民營企業的發展和貢獻有目共睹。目前,民營經濟創造的生產總值超過浙江全省生產總值70%、稅收占全省總收入的60%,全省新增就業崗位90%以上由民營企業提供。主觀上為自己,客觀上為別人,這是取得“雙贏”的一個條件。個人努力,政策寬松,法制的保證等等,天時、地利、人合不可或缺。對于無衣食之憂的民營企業老板而言,區區幾百元的體檢費不多,因為此“特權”而被推倒風口浪尖上享受爐火上烤的滋味,恐怕有悖初衷。畢竟,民營企業老板的成長壯大不是依靠政府的公費體檢,如果政府能夠在民營企業面臨的市場準入,融資難等多重發展困局上制定相應政策,解決實際困難,其善莫大焉。
至于政府為企業家體檢,總不如為困難群眾做事“討巧”之類的抱怨,令人汗顏,不過出自一些“干部”之口倒也沒什么可奇怪的。以己度人者,往往固執己見,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如果,這些政府官員認為為困難群眾做事只是為了“討巧”的話,只能進一步證明自己的愚蠢。用公共財政來為杭州最富有的一批人提供免費服務,當然不如為困難群眾做事“討巧”,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
憲法日演講篇四
當你們走進這座美麗的大學城的時候,看到這些現代化的建筑,你會想起誰呢?我記得當我第一次走進這里的時候,我第一句感嘆是:工人的力量真偉大啊!
在這間三面透風的破房子里,十幾個農民工在瑟瑟發抖。據說他們已經三天沒有吃米飯了,而氣象臺預報那天的氣溫是零下8度!他們在那里苦苦等待著他們老板 可以給他們發工資,讓他們回家過年!在相關圖片里,他們頭發凌亂、面容悲愴,目光里滿含渴望和無奈。而他們的背后,是一座高聳的樓房——一個現代文明的標志物!
當我成為一名法律的學生,拿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我知道了這個問題的答案。當道德、輿論不足以成為保障人權的有效途徑時,我們應當努力建立一個法制社會,讓憲法關懷農民工,保護農民工,成為農民工心頭的陽光。
憲法很薄,也很沉。憲法精神的內在價值是以人為本,而一個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也是以人為本。我們需要做的正是去弘揚憲法以人為本的這種精神,讓憲法之光普照四方,切實地保障每一個農民工、每一個勞動者、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建設一個法制的和諧社會。
值得慶幸的是,很多人為著這個目標努力著。越來越多的人為農民工發言,越來越多的政府決策有了農民工的聽證人,越來越多的法律頒布實施以保護農民工的權利。我們又看到許多新的報道,農民工的工資有了保證資金,農民工的醫保在逐步推廣,農民工的子女上學有了保障。許多農民工臉上的笑容多了起來,他們的心頭正在被法制的陽光溫暖著。在憲法之光的照耀下,和諧的社會正展現著她巨大的魅力。
同學們,農民工們可能不會去讀憲法條文,他們也可能不懂什么叫和諧社會,但他們和我們一樣,有著對幸福的希望,有著對未來的夢想。我希望,經過全社會人的努力,我們社會可以真正成為一個憲法至上,依憲治國的和諧社會,憲法精神深入人心,成為溫暖每一個公民心頭的陽光。我相信,有一天,農民工們不會為自己的工錢而犯愁;有一天,農民工們會為生活在一個和諧的法制的社會而幸福;有一天,農民工們都能很自豪地向社會大聲說:我們是現代化的建設者,我們的工作平凡,但光榮!
憲法日演講篇五
a.事后審查 b.預防性審查 c.附帶性審查 d.事先審查
4.世界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成文憲法是
6.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標志是
9.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統一戰線稱為
a.主導力量 b.領導力量 c.核心力量 d.中堅力量
11.我國通過第一部《國徽法》的時間
13.在我國,享有申訴權的主體是
a.公民 b.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 c.人民 d.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
14.現行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
19.現行憲法規定,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是
20.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確立于
21.現行憲法規定,有權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的國家機關是
a.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b.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代表
c.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 d.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
24.現行憲法規定,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體制是
a.民主集中制 b.集體領導與個人負責相結合
a.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 b.本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書面提出
c.原選舉單位書面提出 d.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選項中有二至五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正確選項前的字母填在題后的括號內。多選、少選、錯選均無分。
e.為人民服務原則
c.應當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d.有條件的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e.可以驅逐或者引渡
34.在我國,實行合議制領導體制的中央國家機關有
e.最高人民檢察院
41.簡要說明國家結構形式同政權組織形式的關系。42.簡述我國現行中央國家機關的組織體系。
試題五(參考答案)
三、名詞解釋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4分,共16分)36.憲法規范是調整有關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2分)、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的規范的總和。(2分)37.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1分)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判決或裁定,(1分)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1分)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1分)38.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版圖內(1分),根據憲法和法律所設立的(1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1分)實行特別的政治、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1分)39.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2分),依照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地實際情況(1分),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法規(1分)。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40.(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同憲法的內容保持一致。(2分)(2)如果普通法律與憲法相抵觸,就必須修改。否則,相抵觸的部分無效。(2分)(3)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枳和全體公民的根本的行為準則。(2分)41.國家結構形式同政權組織形式合稱為國家形式(1分)。國家結構形式是從政權體系縱的方面,即同領土結構相適應的上下層次之間體現國家權力關系的(2分),而政權組織形式則是著重從政權體系橫的方面,即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之間;權力機關同人民群眾之間體現國家權力關系的(2分)。國家政權離不開上述的任何一種形式,否則就無法實現其職能。(1分)42.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我國中央國家機關分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1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分)、國務院(1分)、中央軍事委員會(1分)最高人民法院(1分)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分)。
五、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3分,共26分)43.(1)清朝政府、:北洋軍閥和國民黨政府所炮制的憲法。(2分)封建買辦階級本來是不要任何憲法的,只是在人民革命的情況下,被迫制定憲法,(1分)借民主招牌欺騙人民、抵制革命,企圖茍延殘喘。(1分)(2)中國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憲法。(2分)它代表了民族資產階級利益,(1分)堅持在中國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并發展資本主義。(1分)但在中國的歷史條件下是根本無法實現的。(2分)(3)人民民主的憲法性文件。(1分)在中國,只有人民民主的憲法才是符合廣大人民利益的憲法,(1分)而這種憲法只有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經過革命斗爭,建立人民政權之后,才有可能制定并實施。(1分)44.我國憲法之所以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為:(1)是一種歷史現象,(2分)有它發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2分)(2)宗教信仰屬于思想范疇的問題,(2分)對公民的思想信仰問題,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2分)干涉和禁止的辦法是無濟于事的;(2分)(3)宗教具有長期性、國際性、民族性和群眾性的特點,(2分)我們對宗教的認識和政策必須從實際出發,否則將會事與愿違。(1分)
憲法日演講篇六
第一講 比較憲法概述
一、比較憲法之“比較”
1.問學生:比什么?
4.這樣一來,我的壓力比你們大,因為我是你們老師呀,所謂碩導。其實。我也曾企圖淵博過,為了在學術會議上的發言顯得有學問,挑燈夜戰,可往往看了后面忘了前面,記住前面的后面又變了。比如,剛搞清楚wifi是怎么回事,又聽說還 有twitter;剛學會了xp,又變成了window7 5,實際上,不是我們這些所謂碩士有很多東西要學,各行各業的人恐怕都是如此。有人說現代社會人們普遍患上了一種學習焦慮癥,要考證、考本、還有畢業論文。。。因為,每一個人和這個社會的關系都有一種緊迫感,好像一個沒有安全感的女人和魅力四射的丈夫的關系,怕被拋棄,于是蘭蔻、雅詩蘭黛、高級化妝品拼命涂到臉上,時髦衣服上身。但還是擺脫不了被拋棄的焦慮。
二、課程計劃
說是回顧,也和本科時的要求不同,本科只要求了解是什么,研究生階段還需知道為什么,有什么依據 為此,我們需要補充一些經典的著作和判例。比如英國憲法的代表作《英憲精義》、美國的《聯邦黨人文集》的有關內容,另外,對當代 的憲法的一些新觀點、新變化也要有選擇性的介紹一些。
如歐共體法院、人權法院、哈貝馬斯、布坎南的憲政觀等。這樣第一部分才算掌握的比較完整,同時也為我們教學的第二部分比較打下堅實的基礎。
第二 各國憲政體制比較(公權比較)
三、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主要涉及事權(針對事項的權力)和人事上的任免關系。這里單一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憲法的作用不同。單一制國家憲法主要是限制中央的權力;而聯邦制國家則主要是授予而非限制。
第三部分 公民權利的基礎理論比較
這部分主要介紹最新的公民權利方面的理論,如果有時間就多介紹一些,時間不夠,把一些基礎性的提綱介紹給大家,論文的時候,可 以有選擇的運用。
三、參考書、網站
(一)參考書
(二)關注網站
北大公法網、中國憲政網、南方公法網
四、授課方式及要求
第一部分,各國憲政體制介紹,以大家講為主,我做引導和總結。第二、三部分,以我講為主,大家共同學習。
英國憲法
一、英國歷史上的法治傳統 二、三、英國憲法淵源
四、英國憲政體制標志英國憲法產生的法律文件
一、英國歷史上的法治傳統
(一)古代的法治傳統
(二)封建法
二、標志英國憲法產生的法律文件
(一)對《大憲章》的認識
(二)《權利法案》的意義
三、英國憲法淵源
(一)憲法性法律
1.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條例》 2.1998年的《人權法案》
(二)憲法慣例
(三)憲法判例
(四)國際條約 《歐洲人權公約》
(五)法學著作 1.戴雪的《英憲精義》 2.白芝浩的《英國憲法》
四、英國憲政體制
(一)國王
(二)議會 1.議會主權思想演變
2.歐盟法對議會主權思想的沖擊
(三)內閣首相
(四)法院
針對司法系統的憲政改革 討論:
一、明治憲法
(一)明治維新前的日本
(二)打開國門
(三)明治維新
(四)明治憲法
二、日本國憲法
(一)制憲背景
(二)和平條款的含義及政府解釋
(二)憲政體制 第三講
德國基本法
一、德國憲法發展的歷史軌跡(一)1850年普魯士邦憲法;
(二)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
(三)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
(四)1949年5月西德基本法;
(五)1990年9月兩德統一,對《基本法》某些條款做了適應性修訂,10月3日起適應全德國。
二、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
(一)內容
(二)評價
(三)施密特的憲法思想
三、德國基本法
(一)憲政體制
(二)哈貝馬斯的憲法愛國主義
[1]化而出現的。憲法愛國主義作為一套信念與傾向,其目的在于確立與支持一種自由民主的統治形式,使得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夠相互證成其正當性。愛國歸屬的目標在于建立一種特定的憲政文化,這種憲政文化能夠調和普適主義與特殊[2]主義。
憲法愛國主義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憲政觀的兩個核心思想。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東、西兩德國家統一所產生的民族認同和公民身分問題時的基本著眼點。哈貝馬斯堅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以民族性為國家統一的基礎。在德國特定的條件下,其理由為:第一、1989年后中、東歐形勢和民族國家間的沖突,讓人們看到民族國家并非解決之道;第二、民族主 義的興起大大阻礙了經濟和民主改革,造成歐洲經濟聯體的困難,使得民族認同與全球融合對立起來;第三、兩德統一后,對來自非、亞、拉移民的排斥,落后於時代的清一色“歐洲”文化堡壘思想再度回潮。
哈貝馬斯認為,存在多元文化差異的人類共同體是不能以民族認同來維系的。作為統一 和融合的基礎,民族主義缺乏價值規范的基礎。提出現代國家統一的價值規范問題,是哈貝馬斯“憲法愛國主義”的精髓。
施密特思想:政治關系是敵友關系,政治就是分清敵友。
1.強調人民制憲:憲法是通過擁有政治行動能力的人民的行為制定出來的,人民要想成為制憲主體,必須作為政治統一體而存在,不能是一個個體公民組成的群體。
2.緊急狀態理論:《魏瑪憲法》第48條是一個臨時性規定,局勢 緩和后應理性的制定《緊急狀態法》。但該法不能約束第48條的行為,即總統不能囿于48條的“合法邊界”,相反,總統為恢復秩序和安全,必要時可以施放毒氣。
3.法西斯的國家主義和大民主思想:施密特贊揚法西斯國家,深信法西斯主義可以戰勝自由主義。施密特對法西斯的贊譽和對自由主義的仇恨都是從他敵友區分論的政治神學出發的。他反對自由的“民主”和“法治”,主張全面、徹底體現國家集中意志的大民主。這種大民主也稱為人民民主,其標準有三:“公開”、“歡呼”、“同質”。沒有公開性就沒有人民,人民表示同意應采取鼓掌的方式,匿名投票的民主不是人民民主。第四講 美國憲法 《聯邦黨人文集》 布坎南憲法理論 第四講 德國憲法 第五講 法國憲法 第六講 行政權力的立法控制 行政權力必須具備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如果行政權力不具備適當授權或超越了授權范圍,法院應判其越權無效。
一、權力之緊急狀態權
(一)美國的鋼鐵公司占用案
(二)案例分析
2.贊同意見:私法審查的標準與民主正當性掛鉤
3.反對意見:原則與需要之妥協 4.內外有別,對外事務之例外
(三)法國總統的緊急狀態權 憲法第16條規定了總統享有廣泛的緊急狀態權,哪國法院都管不了總統。
(四)非典的考驗——憲法權利與緊急狀態
非典期間措施疑問:
(五)如何權衡緊急狀態下的不同權力?
法治優先還是需要優先?
緊急狀態期間,行政發揮主導作用。但法院應如何做?立法機關應如何做?
二、立法授權
(一)授權理論的歷史與依據
(二)法國歷史上的立法授權
(三)中國最高行政機關的授權立法及其法律控制
三、立法否決
(一)美國的立法否決制度
(二)我國的立法否決情況
第七講 立法權的制約和分享
一、法國行政與立法的分權
(一)法國憲法第34條和37條分別界定了議會和內閣的立法權。
(二)分權與授權
法國立法與行政分權格式表現為:幾乎對于任何實體領域,議會的權力僅限于決定該領域的基本原則和法律框架,剩下的細節便是屬于內閣規章的范疇。在議會決定基本原則之后,把剩余權力交給內閣,其根據議會精神制定法律的實施細則。
(三)如果議會立法規定了過多細節,就侵入了屬于行政立法領域,同樣行政也不能規定基本原則問題,否則就侵入了立法領域。
二、我國立法與行政分權
(一)國家主席與人大及其常委會
(二)人大和政府的關系
立法法:保證立法權行使 34條:限制議會立法權 2.調控方向不同
立法法:隱含中央與地方立法關系,屬于縱向分權
34條:立法與執法全能分離,是典型的橫向分權
3.產生上述不同的原因:制憲背景、憲政體制均不同
(四)最高權力機關與最高行政機關的立法權
人大常委會有可能侵犯國務院的立法權
三、預算權——總統則項否決權
留整個預算,因為憲法和法律都沒有授權他選擇性否決的權力。1996年,國會通過了《則項否決法》改變了總統否決的傳統模式。
四、議會解散權
責任內閣制國家,議會有權對內閣做不信任表決,與此同時,內閣一旦倒臺,議會也要重新選舉,并從中產生獲得多數支持的新內閣。
五、議會調查權
往上阻力越大,難度越大。
第八講 中央與地方關系
第九講 公民基本權利理論的基礎理論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