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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開具員工離職證明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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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前,在登高東路一家單位工作的小肖物色了一家新的單位后便從原公司離職了。不料,在去新單位報到的時候,新單位要求她出具原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當時離職的時候因為走得急,原單位并沒有批準我的離職申請。于是我未經單位同意,放棄了一個月的工資就擅自離職了。"小肖說道,"結果當我回去原單位要求他們幫我開具離職證明時,原單位表示由于我是非正常離職,拒絕給我開具離職證明。由于沒有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新單位表示不能接收我入職。沒想到就是因為一份離職證明導致我錯失良機,丟失了一份好工作。"小肖為此后悔不已。
據了解,所謂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其用途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二是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三是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四是可以憑此轉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然而,筆者在隨機采訪中發現,很多人都不知道離職需要辦理離職證明這一手續,在離職時也都沒有辦理過離職證明,只有極少數人表示在離職時會向原單位申請開具離職證明。"我從大學畢業以來換了多份工作,但是并沒有任何一家公司要求我出示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才能夠入職,因此我也從來都沒有開具過所謂的離職證明。"在市區一家私人企業工作的職員小鐘說道。
對此,我市某大型企業的人力資源部主管簡女士介紹,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一般小型的企業以及一些私人小公司都不會要求新入職的職員出具原單位的離職證明,但是一些大型企業以及一些正規單位都有此要求。因此建議員工離職時最好要求單位幫忙開具一張離職證明,以免對接下來的工作造成影響。"另外,簡女士提醒:1、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收入證明,復印是無效的;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離職員工開具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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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離職證明
公司開具員工離職證明篇二
在職場“摸爬滾打”多年的朋友們,你是否經歷過離職后原單位不給開具離職證明,致使自己的社保無法延續,并且遲遲無法入職新單位的“絕望”情形?原單位有意或無意“阻攔”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的情形,在職場中較為常見。針對上述情形,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的當事人是如何處理的。
案情概述
20xx年8月,范思妍入職智勝公司,任技術總監一職,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8月13日,美蘭公司向范思妍發出《入職通知書》,邀請范思妍于20xx年9月20日到公司入職報到,雙方約定工資稅前90000元/月。
20xx年8月15日,范思妍向智勝公司提交《離職申請表》,稱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智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于8月17日審批通過范思妍的離職申請,并在離職申請表上簽字。但是,智勝公司一直未為范思妍辦理離職手續,也沒有開具離職證明。
由于智盛公司一直未向范思妍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順利入職美蘭公司。于是,范思妍于20xx年4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智勝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并配合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并且賠償其經濟損失600000元。
勞動仲裁委經審理后,裁決駁回了范思妍的仲裁請求,范思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1.關于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問題
法院認為,范思妍與智勝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于20xx年8月31日依法解除,智勝公司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后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本案中,范思妍依據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其自20xx年9月開始未為智勝公司提供勞動,智勝公司也未向其發放勞動報酬。
綜上,智勝公司應當依法向范思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范思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關于經濟損失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因智盛公司未向范思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其無法入職其他公司工作,對范思妍造成了客觀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美蘭公司向范思妍發出的《入職通知》包含了職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必備要件,范思妍要求按照90000元/月的標準計算其損失于法有據。
故此,本院確認智勝公司應當賠償范思妍工資損失540000元(90000元/月×6月)。
律師點評
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李珍律師: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離職、沒辦理離職交接、員工在職期間給單位造成損失等原因為由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其無法入職新單位所受到的損失或無法領取失業保險所收到的損失。
因此,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后合同義務也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否則可能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如果您也遭到類似麻煩,建議您及時咨詢委托專業律師,及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公司開具員工離職證明篇三
公司開具離職證一般應該包括以下這些要素:
1.證明格式。
2.必有信息:單位名稱(注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
3.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里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4.頁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添加公司聯系方式。
5.一般用a4紙打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6.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7.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添加變動信息后打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于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8.一些用人單位由于前期管理不完善或不愿意構成用人單位對工齡“自認”,在沒有明確要求情況下,采用了模糊描述,直接寫在公司任何職務,于某年某月某日離職,避開入職時間說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2006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08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年月日
xx年xx月xx日
王某某自xx年12月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某某部門某某崗位,至xx年12月12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2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期間曾被授予“某某”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年月日
王xx,男,身份證號碼:,自年月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x部xxx一職,至年月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一年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部經理(簽名)
xx公司蓋章
日期:年月日
xx年xx月xx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___(部門)的_________(職務),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所有費用,已辦理交接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____________(姓名),______(性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申請離職,經研究,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批準其離職。雙方商定:離職后,辦好交接工作;對于前期工作中的遺留問題,____________(姓名)須不定期來我公司,及時協助本單位解決相關問題。根據相關保密協議,____________(姓名)不得在“與我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任職;不得泄露我公司的重要客戶資料和相關技術,一年之內不能從事相關行業。
特此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