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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駕駛員安全承諾書篇一
徐女士:
x年10 月 8 日,您與x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約定,您購買xx項目7號樓1單元1801號房屋。該認購書第3條約定,購買人簽署本認購書后3天內,應到銷售中心簽訂《xx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并繳納首付款。另該認購書第4條約定:購買人須按本協議第3條約定簽訂《xx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按期交付本認購書規定房款,否則屬購買人違約,出售方有權解除合同,不再另行通知,并有權將預訂房屋另行出售,依法不予退還購買人所繳納的定金。
該認購書簽訂后,雖經置業有限公司多次通知,您至今仍未辦理上述約定事項。
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當中,您應于x年10月11日前與置業有限公司簽訂《xx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但您至今未簽訂合同,亦未支付首付款,您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侵犯了該公司的合法權益,顯然您的做法是不妥當的。
為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了避免您責任的進一步擴大,律師誠望您能夠重視此事并采取積極合作的態度,見函后五個工作日內與該公司簽訂《xx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如果您仍借故拖延,律師將按照授權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屆時,您除仍應承擔相關責任外,還可能面臨更大的經濟損失。
順祝商祺!
山東律師事務所
律師: 吳
x年十月九日
客運駕駛員安全承諾書篇二
一、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山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二、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保證車輛不超速、不超載、不夜間2-5時行駛,嚴格執行“三品”檢查制度、嚴格執行“三不進站、六不出站”管理制度,駕駛員不疲勞駕駛、連續駕駛、酒后駕駛、違法行車。
三、保證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測和維護,保持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狀況良好,不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確保安全運輸。
四、保證營運車輛各種牌、證齊全有效(與所駕車輛相適應的駕駛證、行車證、營運證等),并按公司規定足額參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等險種。
五、如遇大霧、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車輛出行前,主動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行車安全。
六、熟悉并學習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配備必要的車載消防及急救器材。
七、嚴格執行公司各項管理規定,按時交納各項管理費用。
八、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時,服從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管理和指揮。
以上承諾條款,本人已認真仔細閱讀,將自覺遵守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的規定,服從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的管理。如因違反上述承諾或未執行國家、省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管理規定,違法違規行車、駕駛,而導致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本人自愿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應的賠償責任,自愿按規定接受管理部門處罰。
本人的駕駛證號,所經營的客運車輛(車牌號碼)在此慎重承諾。
年月日
客運駕駛員安全承諾書篇三
法定代表人:林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xx市xx區知春路x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建華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x年2月24日簽訂《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然而事實上,自x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截至x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并交付了xx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x00支付密碼器。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x5年12月12日到x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x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建華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并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建華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x00 23000臺,ci-x10 2x0臺,cp-100 1x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xx20x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x0萬元。” 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很顯然,《代理協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x00 23000臺,ci-x10 2x0臺,cp-100 1x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xx20x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x0萬元。”答辯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該協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傭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傭金僅限于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或“發出定單”,而自x年2月24日該協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議,價值 x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傭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其次,《代理協議書》第六條關于傭金的計算方式約定:“傭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旭日結算單價)×實際發貨數量×收款期參數”即傭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于旭日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于《代理協議書》第六條規定的旭日結算價435元。因此,即使該《代理協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傭金數額為零 ,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傭金,答辯人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
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傭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查案涉《代理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傭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后 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議第六條之規定支付乙方傭金。”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后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傭金的權利。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于x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項目、設備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x0%貨款;設備運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x%貨款;在設備保質期內雙方協定根據合同執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又該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裝驗收報告日期為準。”也就是說,答辯人對設備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答辯人要在安裝驗收后3年才能就該次定單收回全部結算貨款,在答辯人收回該次訂單的全部結算貨款后十天內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該次訂單的傭金。而該合同不過剛履行幾個月,離3年的保質期限還相距甚遠,答辯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結算貨款。根據《代理協議書》雙方關于傭金結算方式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在答辯 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之前主張結算該次定單的傭金。因此,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之舉是過早的行使其合同權利,被答辯人有權拒絕履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案涉《旭日產品代理協議書》因有偽造他人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而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被答辯人依據該協議主張所謂的傭金和違約責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當事人雙方之間所謂的居間服務關系并不存,在該協議不可能也沒有實際履行。即使該協議能夠成立,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此舉與雙方達成的《旭日產品代理協議書》關于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才向被答辯人結算傭金的約定明顯不符;且被答辯人隨意夸大銷售產品的數額和結算貨款,并在此基礎上索要巨額傭金,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答辯人特具上述意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年11月15日
客運駕駛員安全承諾書篇四
一、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河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二、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保證車輛不超速、不超載,駕駛員不疲勞駕駛、連續駕駛、酒后駕駛、違法行車。
三、保證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測和維護,保持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狀況良好,不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確保安全運輸。
四、保證營運車輛各種牌、證齊全有效(與所駕車輛相適應的駕駛證、行車證、營運證等),并參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乘車人員保險。
五、不使用貨運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或者拼(組)裝車以及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客運車輛營運載客。
六、如遇大霧、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車輛出行前,主動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行車安全。
七、熟悉并學習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配備必要的車載消防及急救器材。
八、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時,服從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管理和指揮。
以上承諾條款,本人已認真仔細閱讀,將自覺遵守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的規定,服從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的管理。如因違反上述承諾或未執行國家、省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管理規定,違法違規行車、駕駛,而導致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本人自愿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應的賠償責任,自愿按規定接受管理部門處罰。
本人的駕駛證號,所經營的客運車輛(車牌號碼),(行車證號),在此慎重承諾。
年月日
客運駕駛員安全承諾書篇五
答辯人:洪,男,31歲,漢族,住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
因原告 訴洪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人不應為被告。答辯人和司機張明不是雇傭關系。答辯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租賃給張明,并按月向張明收取租金。雇主洪維云雇用張明及其租賃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見交通隊的詢問筆錄、(20xx)朝明初字第1473號判決》,張明承諾自己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養路費、保險等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張明有任何責任,更沒有認定答辯人有任何責任。原告與死者劉淑華的身份關系、原告的近親屬及家庭成員關系都不能確定。
二、 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xx年6月18日10時25分,司機張明駕駛租賃洪京g46361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路350東站處時,發現租賃的該車右側中輪外輪輪胎無氣,在沿路找汽車修理廠時,看見附近有一軍靚汽配,于是就把該車開到軍靚汽配門臉房前,停車熄火,等待軍靚汽配的維修工人給貨車檢修(見勘查筆錄)。由于軍靚汽配的修理場地建設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暗溝(見平面圖照片、勘查筆錄)。因暗溝上的水泥板斷裂塌陷,貨車側翻,把兩名維修工掩埋,貨車及軍靚汽配門臉房損壞,兩名維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屬意外事故,司機張明和兩名死者都無責任(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后,答辯人對死者非常同情,并進行積極救治,對死者家屬進行積極撫慰,正在通過保險公司積極為死者賠償,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作為軍靚汽配的所有人肖啟來,卻不為死去的兩名員工申報工傷,不作工傷賠償,也沒有對貨車側翻造成的損壞進行賠償。
原告及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原告一位75歲,一位73歲,一位18歲,且沒有失去勞動能力,不需要死者撫養。答辯人更無必要支付其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以實際需要計算。死亡賠償金就為精神撫慰金。
三、 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72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額度承擔責任之規定,答辯人和張明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886元/年)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歲;被扶養人無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7860元/年),按二十年計算。”;第23條、第22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誤工費以醫院的證明和單位的證明計算。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之規定,精神撫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洪
代理人:李浩
xx年3月
客運駕駛員安全承諾書篇六
一、加強防溺水教育,做到“四不一會”,做好防雷擊教育。
請讓您的孩子不在無成人帶領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與別的小伙伴結伴游泳,不到無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在江(河)池塘戲水玩耍,學會基本的自護、自救方法,提醒孩子若發現有人溺水,要及時向大人呼救并報警,不能自行下水營救,防止溺水事故發生。同時,請您教育孩子遇到雷雨惡劣天氣,不要靠近電線桿、高塔、大樹、煙囪等物體;打雷時,盡量不要開水龍頭,更不要洗澡、游泳,不使用電話、手機;在室外突遇強雷雨,不要許多人擠在一起。
二、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1、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外出路上的安全。不要讓幼兒乘坐無牌照、無運營資質、無保險及車況不好的車輛,不乘坐超員車輛,不坐農用車。教育孩子步行時也要遵守交通規則,不闖紅燈,注意避讓車輛。
2、外出游玩或到公共場所玩耍時要有大人帶領并拉好孩子的手,不要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范圍。在公共場合要遵守安全規則,并采取安全保險措施,如乘坐公共汽車時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三、加強用電、用火等意外傷害教育。
提醒孩子不要隨意接觸有可能觸電的危險裝置,如高壓電設備、電線桿、電源插座等,在用電、用火過程中,嚴格按照使用規則或說明,不能盲目使用,不玩火。遇有火警迅速離開火場,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四、重視飲食衛生安全教育。
夏季是腸道傳染病的高發季節,要教育孩子注意飲食衛生,不亂吃零食、不暴飲暴食,不吃劣質或變質的東西,也不要到無證經營的攤點購買“三無”產品和不潔食品,不光顧街頭游散攤點,生吃的瓜果一定要清洗干凈,防止病從口入或中毒事故的發生。
五、其它的安全注意事項。
1、家長首先要檢查周邊地帶,確認危險源,主要包括家附近有無水塘、水井、馬路、高壓線、工地等危險地帶。同時將家中的劇毒藥品,如農藥、殺蟲劑、消毒劑等一定要安放在安全地方,并盡量上鎖,確保不讓孩子碰上這些東西。
2、孩子在家時,提醒幼兒不玩鋒利的刀具,如刀、剪刀;電風扇開著時,不用手指或其它物品伸進去,同時要防止拐騙的事情發生。教育孩子一個人在家時要鎖好門窗,不能給不認識的人開門。即使門外的人自稱是熟識的人,也千萬不可開門,可以請他等爸爸媽媽回家后再來。接到陌生人的電話時,要告訴他爸爸媽媽現在不方便接電話,不要讓陌生人知道孩子一個人在家,以免被犯罪分子找到可趁之機。還要提醒您的孩子切記:“不可與陌生人交談,不吃陌生人給的東西,不跟陌生人去玩” 。
3、防止燙傷。首先請家長要注意將夏天蚊香正確、安全地使用,不要讓孩子玩點著的蚊香。其次是請各位家長千萬不要讓孩子去倒開水,一旦發生開水燙傷的事情,我們后悔也來不及。
六、放假不忘培養孩子的一日常規。
1、放假期間,請您安排好孩子的生活作息時間,堅持早睡早起(盡量做到中午讓孩子午休),保證寶寶有規律的飲食與生活,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同時,在假期中請您堅持讓幼兒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自己穿脫鞋子、自己疊放衣服、自己吃飯等等。
2、放假了孩子們看電視的時間難免會過長,請您把幼兒看電視的時間控制在2小時以內,提醒幼兒與電視機保持距離 1.5米以上,同時提醒您也要控制孩子玩電腦的時間,注意保護好孩子的眼睛。
3、暑假期間的走親訪友正是您對孩子進行禮貌教育的良好時機,希望幼兒能禮貌待人,成為有禮貌的好孩子。同時將您的孩子在假期中的精彩瞬間記錄下來(用文字、圖畫或照片形式),回來后可以與其他小朋友分享。
幼兒教育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心,我們衷心希望各位家長在生活中成為孩子的好朋友和小伙伴,在管理上成為學校的助手。最后,預祝您的孩子過一個安全、健康、快樂的假期!
xx幼兒園
年月日
客運駕駛員安全承諾書篇七
被答辯人: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經理。
一、 從合同約定分析——松山區法院應當管轄本案
x年5月2日,雙方簽訂了樓房買賣合同,約定了購買樓房的位置、面積、價格、違約責任等,同時合同明確約定發生爭議由松山區法院裁決。這就說明如果發生爭議,由松山區人民法院管轄,另雙方的這一約定,不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所以原告向松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且約定大于法定。如果原告在起訴時不顧合同的這一約定向紅山區法院起訴,才真的是錯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合同沒有加蓋公章,沒有得到上訴人的認可。不知是被答辯人故意這么說,還是存在重度視力障礙,合同上加蓋的被答辯人公司的大紅印章,怎么會視而不見呢。
二 從合同履行地分析——松山區法院有管轄權
即便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那么,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有明確規定。被答辯人的主要辦事機構和營業地均在松山區政府南設的銷售處;合同履行地亦在松山區,交付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便雙方沒有合同約定,松山法院也應當管轄本案。
我們認為,被答辯人只所以提起管轄權異議,實在是濫用訴權,惡意拖延訴訟。
綜上,被答辯人所提出的管轄異議既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故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蓮
x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