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簡單版本篇一
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指承運人將一定的貨物或旅客到約定的地點的運輸行為,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交通運輸合同糾紛相關案例分析。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訴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海口市某法院審理認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訴稱并辯稱:20xx年4月28日,我方與旅游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書”,約定我方租11輛汽車給對方。簽約后,對方付了17.3萬元,余款承諾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對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況下執行協議。我方準時提供租用車輛。5月14日,我方到對方處索取余款,對方交給我方現金3.7萬元及投訴信、醫療費收據,被我方拒絕。后對方以乘車途中因司機急剎車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機煽動客人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義務。車輛在運行中乘客擅自走動導致扭傷,后果自負。對方以種種借口拒付是違約行為。請求判令對方支付所欠的租車款4.3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辯稱并反訴稱:按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約定,對方必須準時提供租用車,確保行車安全,合同約定5月1日晚上12時到達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號車出故障,致使車隊于次日凌晨5時才到達海口。而10號車在高速行駛而前方又無障礙的情況下緊急剎車,導致一名導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傷。在三亞市由于1號車駕駛員在索要回扣等無理要求沒滿足的情況下,煽動游客不按原定計劃去購物點購物,并將旅游團帶至不在計劃之內的景點。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門峽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團費。現我方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承擔導游的醫療費920元,2262元的門票及23846元。
事實: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旅游公司與汽運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簽訂“租車協議書”一份,約定旅游公司向汽運公司租用11輛空調大巴車,每輛2.3萬元;汽運公司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簽訂協議時,旅游公司先付1萬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時起交清,否則沒收定金,取消租車協議;汽運公司于5月1日12時10分在廣西北海火車站接站,于晚上12時前到達海口,租車時間至5月5日;汽運公司必須遵守協議,必須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遲到,不得無理取鬧,如有違反,雙杯返還定金。簽約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萬元的定金和8萬元租車費。因旅游公司未按時付清全部款項,故致函汽運公司稱,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運公司在從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輛車發生故障,致使整個團隊不能按約定的時間到達海口。另有一輛車在行駛中急剎車,致使一名導游郭某受傷。行程結束后,汽運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萬元,同時交投訴信一份、醫療費單據給汽運公司,汽運公司表示拒絕。5月25日汽運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萬元未果的情況下,向本院起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旅游公司認為不付余款給汽運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尚欠該公司團費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協議中的“甲方在旅游購物點的停車費和購物回扣均歸乙方所有”違反有關規定無效外,其余內容均合法。簽約后,旅游公司致函汽運公司稱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運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汽運公司未按約定時間抵達海口及造成游客損傷,屬違約行為,旅游公司亦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為同樣違約。因此,旅游公司亦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所付之定金應折抵租車款。因汽運公司的違約造成旅游公司的損失大于約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運公司因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團費23846元和醫療費920元,共計24766元的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請求汽運公司賠償不按要求所去景點而增加支出2262的費用,不予支持。
解說:
1、本案表面看起來是一起汽車租用合同糾紛,其實是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告汽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車協議”,約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車按規定的路線運送客人,司機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須保證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被告的乘客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因此,雙方之間是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2、本案雙方簽訂合同以后,該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了呢?從我國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法規來看,一般都規定運輸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告成立,運輸行業一般也認為運輸合同經協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運費或購買客票為條件,因此,從有利于保證運輸和行業的正常秩序,保護合同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一般都將運輸合同視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當然成立。
3、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運輸費用,原告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到約定地點,但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另外原告在運輸途中發生緊急剎車導致旅客受傷事件,未能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違反了旅客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經履行完畢運輸旅客的義務后拖欠部分運輸費用也是沒有道理的,其行為同樣違約。法院正確認定和劃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責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決。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北京首例索賠第三者險案今宣判人保敗訴
今天上午9時20分,本市首例機動車車主向行人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案宣判。朝陽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部賠償車主周某4萬元。
法院認定,周某所投保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險的承保范圍之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宣判后,保險公司的應訴代表當即表示要上訴,并稱人保不應成為法規沖突中的犧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駕駛起重車在朝陽區姚家園路平房附近將騎車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陽交通隊出具責任認定書,稱事故發生前雙方進入路口時的信號燈狀態無法查證,故車禍原因無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全責。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車主劉某與死者家屬達成損害賠償調解書,劉某賠償對方10萬元。但此后劉某找到中國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賠4萬元保險金時,卻被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沒有事故責任”為由拒絕。
在此案開庭審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該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該辦法將于20xx年1月1日施行。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簡單版本篇二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訴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海口市某法院審理認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簡單版本篇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建筑事務所建筑師,住????????市????????區????號樓????層????門????號,身份證號????????,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公關公司員工,住????????市????????區????號樓????層????門????????,身份證號????????,電話????????。
上訴人不服????????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四、一二審訴訟費由雙方平均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女兒歸原告方撫養,對女兒成長不利。
婚生女????????現年????歲,已超過????周歲,依法可以判歸父親撫養。且其處在成長的關鍵階段,今后需面臨入托、入學等眾多人生環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一審第一次開庭中自述在????????某企業供職、第二次開庭又表示自己在????????公司。不論其職業真偽,起碼頗不穩定。且原告自稱銀行卡中余額僅有人民幣????元,基本無財產可言,根本不具備提供孩子正常成長的基本經濟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業,必然會將養育子女的責任轉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長期患病,顯然無照顧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親長期患有焦慮癥、脾氣暴躁、行事極端,對幼女成長極其不利。
總之,被上訴人????????在????????無財產、無房屋、無戶口、無穩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帶病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為幼女提供健康適宜的成長環境。
上訴人及其父母,對孩子感情深厚,無論在原告孕產還是孩子養育期間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質(往來照看車票及花費單據為證)。各方面條件均更有利。因此,將子女判歸上訴人撫養,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一審法院對探望權的判決頻率過低,時間過少,割裂了被告方與女兒的正常親情聯系。
如二審法院不同意將子女撫養權判歸上訴人,上訴人則要求對探望權進行改判。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離婚糾紛期間,被上訴人一直不讓上訴人接觸子女,上訴人為保護幼兒身心,不愿與被上訴人一家發生沖突,爭搶子女。但內心一直極度渴望與女兒的親情,由于被上訴人的刻意隔離,已導致父女祖父母與孫輩無法相認。被告方對孩子無一日不思念,上述隔離對上訴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傷害巨大。
一審法院所判決的一個月可以探視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頻率顯然過低,時間過短。上訴人于情于理都無法接受。
三、一審將婚前購買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存在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基本情況:
涉案房屋為????????婚前以自己名義購買并向銀行貸款,婚前父母有出資,當時三人有口頭約定,????????賣房時,會將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還,因此三人之間對房屋的關系是投資關系。與????????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1.該協議是在結婚登記第二日(????年????月????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壓力下所寫,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認可該協議的有效性。
2.即便法官認可該約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進行產權變更登記,贈與并未完成。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銷權,現被告正式撤銷對原告的贈與。
3.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被告僅同意就婚后還貸的部分依法補償給原告。
4.第二次開庭時上訴人(原審被告)又補充了父母證言和出資證明,以證實該房屋系????????與父母共同投資,其父母享有投資份額,父母不知道????????擅自處分共有房屋,屬于無權處分,夫妻財產約定理應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本案中,上訴人在結婚第二天將個人名下的房屋約定為夫妻共有,應視為將其中的一半贈與給了被上訴人????????,應適用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認定為贈與行為。
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眾所周知,不動產贈與的完成應以過戶完成為準,既然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應視為財產權利還未轉移,上訴人依法可行使撤銷權。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示法庭要撤銷贈與,房屋就應當按照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判決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僅享有婚后共同還貸所對應的折價(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審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銷贈與的前提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是不是適用贈與,被告有無撤銷權等未做任何論述和考慮,只是認定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就認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在原告提交的證據四“夫妻同產歸屬約定”中,明文寫到贈與的應付義務及條件為“????????,孝敬老人,同心合居,以結永好,特此為證。”即贈與是以婚姻和睦存續為條件。
但實際情況為原告方父母于????年開始變本加厲干預原被告家庭生活,同時原告在????月(婚后不到????年)率先提出離婚,并于其后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顯然違背該贈與約定的所附條件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訴人也完全可以撤銷贈與,一審法院漠視被告撤銷贈與的主張,也是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3)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父母對房屋的出資認為是債權問題,在被告提交了證據的情況下不處理,也是適用法律的錯誤,房屋如果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父母對房屋的出資也應當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才對。
一審中,上訴人(原審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證據13、17和18,可以證明????????父母曾向房屋出資人民幣????元。該人民幣????元為投資款,理應享有相應份額的投資利益,????????未經共同投資人同意,將房屋單獨處分,侵犯了父母的財產權益。
且在原告提供的證據四“夫妻同產歸屬約定”中明確寫道“????????,吾輩幸甚,當思父母扶助之恩,一絲一毫未敢妄置”,原告方當時明確簽字,對于被告方父母出資購房,并享有權益之事完全清楚并認可。
一審法官未認定雙方存在投資關系,但認為這是債權問題(判決書第6頁),既然認為雙方存在著債權債務,在認定房屋為共有的前提下,在????????已提交了全部證據的情況下,對????????父母的出資理應認定為共同債務方為公平,對此,????????在提交證據13父母出資憑證時,也在證明內容里提到過,即便法官認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質,父母的出資及增值也應一并認定為債務才對,一審法官并未處理,也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四、即便按照一審法官的認定,其房屋折價的計算方法也出現了嚴重的錯誤。
而正確的計算公式應為: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出現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理應改判,請二審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本案。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簡單版本篇四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上訴請求:
3、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期間的工作日延時加班工資________元,休息日加班工資__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費情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對舉證責任分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綜上,一審法院罔顧事實與法律規定,在被上訴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或反駁上訴人主張的情況下,枉法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權益!
此致
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簡單版本篇五
上訴人程某某(一審原告),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徐州市第_____中學學生,住徐州市丹桂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理人老程,男,195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上訴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訴人徐州市某某工人醫院(一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職務:_________________院長
上訴人因不服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云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明辨法理、保護弱者,依法改判,還上訴人一個公平與正義,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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