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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一
第三條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依法設立,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調解,尊重事實,符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農戶代表人由農戶成員共同推選;不能共同推選的,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第八條當事人一方為五戶(人)以上的,可以推選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
第九條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第十條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申請調解、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三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回執應當載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接收日期等,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二
第三條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依法設立,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調解,尊重事實,符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農戶代表人由農戶成員共同推選;不能共同推選的,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第八條當事人一方為五戶(人)以上的,可以推選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
第九條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第十條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申請調解、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三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三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第四節開庭和裁決。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四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三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回執應當載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接收日期等,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十四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三)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八條答辯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對申請人仲裁申請的答辯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條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他書面文件,應當一式三份。
第二十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請人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章仲裁庭。
第二十一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第二十二條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獨任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后,首席仲裁員應當召集其他仲裁員審閱案件材料,了解糾紛的事實和情節,研究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查核證據,整理爭議焦點。
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充證據,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自行調查取證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
第二十五條仲裁員有回避情形的,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及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當事人認為仲裁員有回避情形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其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回避申請或者發現仲裁員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一)被決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喪失仲裁員資格的;。
(四)因個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職瀆職被仲裁委員會決定更換的。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仲裁程序繼續進行。當事人請求仲裁程序重新進行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向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釋,幫助當事人自行和解。
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當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糾紛事由、仲裁請求和協議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意見、觀點或者建議,仲裁庭不得作為裁決的證據或依據。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放棄仲裁請求并撤回仲裁申請,且被申請人沒有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程序。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應當說明反請求事項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在仲裁庭組成前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組成后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受理反請求的,應當自收到反請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反請求答辯書,不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庭應當將被申請人的反請求與申請人的請求合并審理。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反請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的,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仲裁庭組成后變更請求或者反請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第四章開庭。
第三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請求變更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應當在開庭三個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說明理由。仲裁庭決定變更的,通知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決定不變更的,通知提出變更請求的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公開開庭的,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請旁聽的公民,經仲裁庭審查后可以旁聽。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請求缺席裁決。
第三十八條開庭前,仲裁庭應當查明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對身份。
開庭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宣布案由,宣讀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仲裁庭紀律、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仲裁員回避。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陳述的機會,組織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陳述事實、意見、理由。
第四十條當事人、第三人應當提供證據,對其主張加以證明。
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向雙方當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第三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仲裁庭應當準許,并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
證人不得旁聽案件審理。
第四十五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仲裁庭應當組織當事人、第三人交換證據,相互質證。
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證人詢問,證人應當據實回答。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行使辯論權,并對爭議焦點組織辯論。
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雙方當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七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書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請,請求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壞性行為。仲裁庭應當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應當制作先行裁定書,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先行裁定書應當載明先行裁定申請的內容、依據事實和理由、裁定結果和日期,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記錄該申請。
第四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組成前發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組成后發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中止仲裁。決定仲裁程序中止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仲裁程序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終結:
(二)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其他應當終結仲裁程序的。
終結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發現終結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裁決和送達。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
首席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對案件進行評議,裁決依多數仲裁員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第五十二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和依據、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和期限。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五十三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補正。補正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條仲裁庭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書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延長期限的,應當自作出延期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鑒定、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補充申請材料和補正裁決的時間。
第五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達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項: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決書所確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場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仲裁文書送達后,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獨任仲裁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仲裁規則由仲裁委員會依照本規則制定。
第五十八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條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六十條仲裁文書格式由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共同制定。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鑒定等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1月1日起施行。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五
申請人×××戶,隸屬單位(村組),聯系電話(手機)。
戶主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家庭成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與戶主關系。
申請人全權代表姓名,性別,民族,工作單位或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手機)。(1、非戶主家庭成員作申請人代表時使用,但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書面委托;2、申請人眾多時使用,但必須是申請人之一)。
被申請人姓名(或戶名),(戶主)性別,民族,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手機)。(訴個人時用)。
單位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職務,聯系電話(手機)。(訴村、村民小組或其他單位時用。選訴村委會還是村經濟合作社,以承包合同上的蓋章單位為準。)。
第三人姓名(或戶名),(戶主)性別,民族,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手機)。(本案處理結果與第3方有利害關系時使用。)。
單位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職務,聯系電話(手機)。(第三人是企業或其他單位時用)。
(必須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轉或土地承包權益等有關)。
(事實經過——整個過程過來龍去脈一定要講清楚;第三人的身份、與被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與本案的利害關系等要講清楚)。
(提出上述仲裁請求的若干理由,但具體仲裁請求不需要重復再提。)。
申請人(簽名,指印)。
20xx年月日。
甲方(出讓方):鄉(鎮)村組,農戶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六
三亞市航運公司第四家屬委員會對王先運、林竹金、王七蘭三人的土地權益侵害,特此提出調解或仲裁申請書。
原告:三亞航運公司第四家屬委員會職工王先運;
原告:三亞航運公司第四家屬委員會職工王七蘭;
原告:三亞市崖城鎮雀信居委會林竹金。
被告:三亞航運公司第四家屬委員會負責人。
追究三亞航運公司第四家屬委員會負責人對王先運、王七蘭、林竹金三人的土地侵權的違法行為,并追回合法的土地權益,歸還土地。
三亞航運公司第四家屬委員會職工王先運是該公司的一位農場老場長。王先運一直以來經營和管理該公司的農場土地,同時在七十年代初期到八十年代中期一直承包訪公司的農場土地。在王先運承包該公司的農場土地期間,王先運伙同林竹金、王七蘭于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零年間開墾得一塊面積為九點五七畝的園地。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誰開荒,土地的使用權歸誰。因此土地的使用權是王先運、林竹金、王七蘭三人。該園地位于崖州灣南山地帶的三腳石田,其四至是:東至港門村委會第二生產隊的土地;南至三亞航運公司第四家屬委員會園地;西至海邊青山子;北至港門村委會第二生產隊土地。
由于王先運承包三亞航運公司第四家屬委員會的農場土地期限是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止。王先運承包期滿后,王先運原想繼續承包,但是三亞航運公司第四家屬委員會的時任書記陳毓金卻把農場發包給出高價的麥光時與林武進。林武進承包后,種樹時卻種入王先運的開墾地,為此引起王先運與林武進兩人之間的土地糾紛爭執,在王先運離開后,林武進固執地種下樹苗是個真實的事實。因此王先運失去承包權。王先運只好將他們自己的的墾地發包給南山四馬村委會的黎族德金經營管理,并協議按收入合理分酬。
到了二零零四年三亞市國土局作土地權屬確認時,三亞航運公司第四家屬委員會的負責人卻沒有通知我們開荒者參與土地權屬的確認,并且隱瞞事實的真相,欺騙國土局把我們的墾地和農場地合并作土地權屬確認,共計面積約一百多畝。該土地現在的土地權屬編號是31-8-55,權屬于三亞航運公司第四家屬委員會。現在這地塊由于南山深水港的建設需要,部分土地已被征用。由于現有編號31-8-55地塊中有我們三人辛苦開墾的土地,因此我們根據《物權法》,三亞航運公司應該是歸還我們的土地及權益。
據上述情況,特此提出土地調解或仲裁申請,請有關部門及領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標準,做出公正、及時的處理,維護我們三人的合法權益。衷心感謝!
此致!
三亞市崖城鎮人民政府。
三亞市人民政府。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七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三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回執應當載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接收日期等,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十四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三)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八條答辯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對申請人仲裁申請的答辯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條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他書面文件,應當一式三份。
第二十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請人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章仲裁庭。
第二十一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第二十二條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獨任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后,首席仲裁員應當召集其他仲裁員審閱案件材料,了解糾紛的事實和情節,研究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查核證據,整理爭議焦點。
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充證據,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自行調查取證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
第二十五條仲裁員有回避情形的,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及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當事人認為仲裁員有回避情形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其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回避申請或者發現仲裁員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一)被決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喪失仲裁員資格的;。
(四)因個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職瀆職被仲裁委員會決定更換的。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仲裁程序繼續進行。當事人請求仲裁程序重新進行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向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釋,幫助當事人自行和解。
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當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糾紛事由、仲裁請求和協議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意見、觀點或者建議,仲裁庭不得作為裁決的證據或依據。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放棄仲裁請求并撤回仲裁申請,且被申請人沒有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程序。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應當說明反請求事項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在仲裁庭組成前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組成后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受理反請求的,應當自收到反請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反請求答辯書,不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庭應當將被申請人的反請求與申請人的請求合并審理。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反請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的,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仲裁庭組成后變更請求或者反請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第四章開庭。
第三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請求變更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應當在開庭三個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說明理由。仲裁庭決定變更的,通知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決定不變更的,通知提出變更請求的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公開開庭的,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請旁聽的公民,經仲裁庭審查后可以旁聽。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請求缺席裁決。
第三十八條開庭前,仲裁庭應當查明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對身份。
開庭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宣布案由,宣讀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仲裁庭紀律、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仲裁員回避。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陳述的機會,組織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陳述事實、意見、理由。
第四十條當事人、第三人應當提供證據,對其主張加以證明。
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向雙方當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第三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仲裁庭應當準許,并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
證人不得旁聽案件審理。
第四十五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仲裁庭應當組織當事人、第三人交換證據,相互質證。
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證人詢問,證人應當據實回答。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行使辯論權,并對爭議焦點組織辯論。
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雙方當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七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書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請,請求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壞性行為。仲裁庭應當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應當制作先行裁定書,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先行裁定書應當載明先行裁定申請的內容、依據事實和理由、裁定結果和日期,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記錄該申請。
第四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組成前發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組成后發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中止仲裁。決定仲裁程序中止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仲裁程序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終結:
(二)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其他應當終結仲裁程序的。
終結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發現終結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裁決和送達。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
首席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對案件進行評議,裁決依多數仲裁員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第五十二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和依據、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和期限。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五十三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補正。補正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條仲裁庭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書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延長期限的,應當自作出延期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鑒定、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補充申請材料和補正裁決的時間。
第五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達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項: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決書所確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場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仲裁文書送達后,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獨任仲裁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仲裁規則由仲裁委員會依照本規則制定。
第五十八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條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六十條仲裁文書格式由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共同制定。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鑒定等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八
(1)注明文書名稱。
(2)反申請人和被反申請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反申請人針對何糾紛提出仲裁反請求。
主要寫明反申請人提出仲裁反請求的具體請求項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1)反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
(1)致送仲裁機構名稱。
(2)反申請人簽名。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反申請日期。
(4)附項。
仲裁反申請書
反申請人(本案被申請人):
被反申請人(本案申請人):
案由:
反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
年月日
附:1.證據份;
2.本反申請書副本份。
申請人:××省××縣××經貿公司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省××縣××有限公司地址:××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糾紛
請求事項:
1.終止合同。
2.賠償因被申請人所交貨物的低質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應詳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年××月××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質檢報告。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縣××經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a××年××月××日
附:
1.貨物買賣合同1份;
2.質檢報告1份;
3.本申請書副本×份。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九
被申請人:__公司,地址:__,電話:__。
法定代表人:__,__公司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請人應得出差補貼及申請人出差墊付款5000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6月正式到被申請人李__在__公司上班,擔任其副總經理一職,當時由于公司經營不規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為公司出謀劃策,在總經理審批后舉辦了一系列活動使公司逐步從最初的幾輛車發展到此刻的七十余輛車。今年又為公司完成春運,由于公司新車上牌耽誤等原因,導致沒有按預約的時間到達,預定任務為100萬元,實際回收70萬元,除去費用,不算來回載客贏利,每臺車的凈利仍能到達10萬元,對于這樣的利潤對于被申請人李_平__豐田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來說,還是史無前例的,但被申請人卻以此為原因克扣我的工資、補助、應報銷的業務款項不予發放。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張三
__年__月__日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十
申請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大街__________號。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購銷合同糾紛。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貨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賠償損失費_________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上述情況,根據原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__________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十一
申訴人: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_此致
申訴人(單位):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 份
2.物證__________ 份
3.書證_________ 份
(2) 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文書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前應當對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知識有所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一條例》規定,勞動爭議是指: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發生的爭議,比如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只有在上列幾種情形下,爭議雙方當事人方可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提起仲裁程序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薦代表人進行勞動調解或者仲裁活動。同時,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既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第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因此,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三,爭議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書時,應當有正本和副本兩份,正本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副本發送給被申訴人,當事人應當按照被申訴人的人數提交申訴書副本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被申訴人。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實用土地糾紛仲裁書(案例13篇)篇十三
1、裁決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萬元。
2、裁決被申請人按每日發生的違約金為欠款總額的千分之二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為元,違約金總額從逾期付款之日計至實際付款日。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年月日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下稱“原合同”,見證據2),約定: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委托申請人承擔安置用房項目的工程設計。原合同對設計內容、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做出了規定,并規定了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_________________“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原合同第8.7款還約定: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由zz仲裁委員會仲裁。
原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履行了設計義務并將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交付予被申請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亦經相關主管部門及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3)
1、設計取費:_________________新增用地建筑面積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費標準,需增補設計費萬元;本次設計需對原一期設計作重大調整,調整的工作量占原設計工作量的%,需增補設計費萬元;補充協議修改及新增部分的總設計費合計萬元;原合同仍按原約定履行。(見補充協議第一條)
2、付款進度:_________________補充協議簽訂后7日內,支付該協議總設計費的10%即萬元作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復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20%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圖提交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65%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驗收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5%即萬元。(見補充協議第三條)
3、補充協議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參照設計合同執行。(見補充協議第四條)
補充協議簽訂前,申請人即已根據被申請人的要求進行補充協議所規定的改擴建設計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改擴建工程的設計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請人并已經主管部門批復通過(見證據4),開始了施工圖設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對被申請人的委托設計內容、申請人已完成和應完成的改擴建設計工作、設計收費以及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進行的書面補充和確認。補充協議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完成了補充協議規定的施工圖并交付予被申請人,該工程施工圖亦經zz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6、證據8)
依據補充協議第三條,就申請人已完成的全部設計工作,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累計萬元,為此,申請人于20xx年月日開具了兩張總額為萬元的設計費發票(見證據9)提交被申請人以催討欠款。
迄今為止,雖經申請人多次催討,但被申請人并未依約支付全部到期應付的設計費及其相關逾期付款違約金(見證據10)。
綜上,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補充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其行為已嚴重違約、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應繼續履行補充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依法請求仲裁庭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裁如所請。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