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企業合作、房屋租賃還是項目合作,合同協議都是重要的法律文書,它承載了雙方之間的權益和責任。對于初學者而言,以下合同協議范文可能對您了解和掌握合同撰寫的基本方法有所幫助。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一
內容摘要: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雙方、有償的民事行為中,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致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目前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雖然都對顯失公平合同問題作了相關的規定,并將“顯失公平”作為合同當事人行使變更權或撤銷權的情形之一,但是,不論是在《民法通則》中,還是在《合同法》中都未給顯失公平合同一個明確的解釋或界定,由于“顯失公平”的含義過分抽象,立法又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致使現實生活中合同糾紛發生后難以認定該合同是否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此,需要有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釋加以補充,可是在學術上和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理解顯失公平合同缺乏共識,相關研究也有待深入。特別是在“顯失公平合同是否需要同時具備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一重要問題上,頗有爭議,鑒于此,本文擬對合同顯失公平作一粗淺探討。
關鍵詞:界定涵義顯失公平構成要件重大誤解。
一:關于顯失公平合同的立法現狀。
(一)國外關于顯失公平合同的立法。
西方發達國家對顯失公平的認定基本上遵從主客觀統一說,以大陸法系的德國為例。《德國民法典》第138條規定:“法律行為系乘他人窘境、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或行政管理意志薄弱,使其為對自己或第三人的給付作財產上的利益的約定或擔保,而此種財產上的利益比之于給付,顯然為不相稱者,該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可見,德國民法把顯失公平與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危難處境、急迫輕率、無經驗聯系在一起,只有具備這些細節,且合同內容又顯失公平的,才可適用顯失公平原則。
所處的地位完全沒有同對方討價還價的余地。而程序上的顯失公平在顯失公平的認定中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單有交易結果的不公平,法律是不會得出合同顯失公平的結論的,只有在合同條款明顯地有利于一方且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存在嚴重的訂約地位不平等的情況下,才構成顯失公平。
法國法中沒有使用“顯失公平”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合同損害”這一用語。按照我國學者的解釋,“合同損害”是指由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相互所獲利益上嚴重不等價,而致使一方當事人所遭受的損失。例如買賣合同中,如果出賣物價格太低,出賣人便遭受了合同損害。在借貸合同中,如果利息規定過高,則借用人一方便遭到合同損害.現代法國由于經濟上自由主義的衰落,合同法上有關合同損害的規定越來越多,適用范圍也在擴大:一是當事人范圍的擴大;--是因涉及合同損害而變更或撤銷合同范圍的擴大,如肥料、種子買賣合同,海難救助合同,有息借貸合同,轉讓文學作品利用權的合同等.
(二)我國關于顯失公平合同的立法。
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顯失公平合同的概念,應當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合同法同樣適用。
二、顯失公平合同的界定。
(一)顯失公平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雙方、有償的民事行為中,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致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但由于法律對顯失公平的規定標準過于抽象,缺乏合理的構成要件,在適用過程中產生了不少弊端。
顯失公平的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第一,顯失公平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評定權利義務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察。如合同內容上明確規定一方享有過多或過于優越的權利,他方負擔過重或條件苛刻的義務,甚至一方根本沒有享有必要的權利而他方沒有承擔最基本的義務,就已經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無需待到客觀上發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損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由此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雖然法律不可能也不應該保證當事人都能獲利,但法律可以為交易者創造締約的公平條件。此外,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還包括因履行產生的經濟利益上的懸殊,如一方獲取的價金或報酬大大超過其交付標的物的價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勞務的通常標準,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損失,即客觀上已發生利益嚴重失衡的后果。應當看到,顯失公平制度是對財產交易及有關民事活動所具有的不公平達到十分明顯程度的一種評價和處理。如果在顯失公平的認定上沒有具體量上的規定,很難排除當事人或審判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對此,國外立法上已有先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規定:如出賣人因買賣有失公平所受低價損失超過不運產價金十二分之七時,即有取消買賣的請求權。在我國,關于民間借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規定,以及國家計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中有關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合理幅度的測定,對于完善顯失公平在量上的認定標準均可資引鑒第二,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標的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等。一般來說,在市場交易中出現的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不平衡的現象有兩種情況:一是主觀的不平衡,即當事人主觀上認為其所得到的不如付出的多,換言之,其主觀上所應得到的并未得到;二是客觀的不平衡,即交易的結果對雙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一方得到的多而另一方得到的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各種交易中給付和對待給付都達到完全的對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總會有賠有賺,從事交易必然要承擔風險,更何況交易風險都是當事人自愿承擔的。如果當事人因某個交易不成功或者某個合同虧本,就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顯然違背了公平的目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并不是為了免除當事人應承擔的交易風險,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當事人獲得超過法律允許的利益。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也可以說,在訂立合同時受。
害人因無經驗,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的能力,或者因為某種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況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條件。由此可見,顯失公平的合同對于利益受損失的一方而言,并不是其自愿接受的。由于顯失公平的合同在訂立過程時具有瑕疵,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并未充分表達其意思,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說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當然,這種意思表示不真實也的確與利益受損失的一方的過失有某種聯系。第四、受損方不具備充分自覺和真實自愿。《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自愿原則為民法的首要原則。自愿原則指是否如何進行民事活動應當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不受他人意志的非法干預。合同領域是自愿原則適用的主要場所。貫徹于合同法上的自愿原則,也體現為當事人在確定合同內容時,在意志上不受他人違法及不正當的干涉。如果因為一方當事人擁有比對方更強大的實力,因此能迫使對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條件或者限制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主動提出不公平的條件,雖然法律不直接加以干涉,但允許非真實自愿一方請求撤銷合同。自愿原則與公平原則有密切的聯系。自愿是公平的基礎,也是公平的保障。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與其他相似概念的區別。
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合同法對此條作出了新的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原因除了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之外,還規定了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是從合同結果著眼的命題,如果把原因考慮進去會有多種類型,如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形成的顯失公平。作為獨立的合同可撤銷的原因,顯失公平是指上述類型以外的類型。2顯失公平合同又稱暴利行為,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乘對方急迫或輕率、無經驗,將合同訂立得對自己十分有利,對另一方十分不利,其有利與不利已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違背了公平的原則。要準確理解顯失公平合同的涵義,還應對顯失公平與上述其它類型予以嚴格區分。
1、顯失公平的合同與欺詐。
欺詐他人,主觀上多為故意,即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對方錯誤認識并由此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根據《若干意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顯失公平的另一種情形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沒有經驗。但《若干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那么,如何區分一方當事人是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的顯失公平民事行為還是欺詐民事行為呢對此,有學者舉例區別:“將鍍金戒指當純金戒指賣,將二鍋頭當作茅臺酒出售,則構成欺詐。若將一套僅價值200元的滌綸西裝標價3000元出售,消費者因缺乏經驗而購買則屬顯失公平。”這種區分難以服眾,因為這兩個例子都屬于制造假象,隱瞞真象,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對方錯誤認識并由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而都屬于欺詐。因此,對于顯失公平中的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可以與民事行為中的欺詐合并,將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的顯失公平情形認定為欺詐,用欺詐行為予以代替,認定其效力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困難處境,迫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自己簽訂了合同。
根據《若干意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顯失公平的情形之一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但優劣之分本來就是相對而言,從來沒有絕對的優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際利潤最大化是市場主體永恒的追求目標,優勝劣汰是市場競爭不變的法則,一味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是顯失公平的一種構成情形,而沒有做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不但違背市場經濟的一般要求,而且會使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與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在相當程度上難以區分。因為,根據《若干意見》第七十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由此規定可以看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是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希望達到的目的是牟取不正當利益,所造成的后果是嚴重損害對方利益。但是,乘人之危界定的前提,即“乘對方當事人處于危難之際”,這種情形恰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的一種表現,而且其中的“危難”二字是倫理道德性評價,無法擺脫優劣勢區分的束縛。針對這兩種差別不大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對其法律后果的規定卻差別甚大:顯失公平是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乘人之危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將這兩種差別不大的民事行為,分別進行規定,實有不妥之處。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二
在簽訂家裝合同時要把握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在簽合同時心中不能再有疑問。你在來到家裝公司的時候,要了解的東西很多,如有關于工程質量方面的、有關于裝飾材料的、有關于設計的、有關于售后服務的、有關于投訴方面的、有關于裝修合同的等等。具體到某一家公司時,還有一些強弱項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在沒有做到心中有數之前,盡量不要急于簽合同。
還有一點,如果裝飾公司在與你談判的過程中頻繁變換談判人員,你應該了解清楚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為人員流動,簽合同時就應該更加謹慎。
二、明確雙方材料供應。
目前在各地市地區,很多工程都是采用裝修公司提供基料和工人,業主提供部分主材的做法進行。這樣一來,在合同中就要明確雙方供料的品種、規格、數量、供應時間以及供應地點等項目。
材料驗收要雙方簽字,材料驗收單最好對材料的品種、規格、級別、數量等有關內容標注清楚。另外,驗收的材料應與合同中規定的甲乙雙方提供的材料相符。
三、索要水電改造的參考報價。
除了在施工過程當中的工程變更所發生的費用變化以外,主要的原因在水電改造上。原來,在裝飾公司和消費者簽訂家裝合同的時候,由于現場一些情況在這個時候不是很清楚,所以報價里一般標注的是水電改造的項目單價,而工程總費用是不包含水電改造的費用的。而工程結算的時候,做的是所有工程項目的結算,出現差距就是必然的了。因此,建議你盡量要求裝飾公司在工程報價里給您一個水電改造的參考報價。
四、明確施工圖紙。
一項裝修工程需要用到的'施工圖紙包括平面圖、透視圖、立面圖和施工圖,有的還需要電腦效果圖。所以業主最好要求裝修公司出示的施工圖上要有詳盡的尺寸和材料標示,設計責任要分清。
在工程項目增減方面最好要明確:如果在施工過程中有項目的調整,一定要簽訂《工程變更單》,不要以口頭達成的協議為準,要及時簽訂書面變更合同;簽訂變更合同及時通過市場鑒證,以避免日后糾紛的發生。
五、明確付款時間。
目前各地市市場一般都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所以業主在合同中就要把第一次預付款、第二次預付款及尾款的支付時間和條件詳細列出。在這其中,工程進行到何種程度,效果如何,增、減項目的款項何時交付,甲乙雙方應有明確規定。在家庭裝修時,變更項目即通常所說的增減項目,只是在原有的合同基礎上,就增減的工程項目進行詳細的說明,合同雙方共同協商每一個增減項目,并且詳細地說明每一個增減項目的做法、收費標準,直到雙方確認共同簽字認可方為有效。
六、明確獎懲條款。
在裝修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施工延誤或工程質量問題,一定要在合同中有所體現,比如違約方的責任及處置辦法;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雙方要簽訂“工程結算單”、“工程保修單”。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三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條摒棄了原經濟合同法的過錯責任原則,將違約責任定性為嚴格責任。
1.合同法第107條完全沒有提到“過錯”問題,從法律文本解釋論上可以看出法律沒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2.將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確定為嚴格責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則、原技術合同法和原涉外經濟合同法早已經有規定。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原技術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很明顯,它們所采納的都是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惟一的例外就是經濟合同法,其第29條規定:“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在1995年4月全國人大法工委草案討論會上,有的同志建議刪去“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盡管有不同意見,但這一刪除建議最終為立法所采納,并經調整后形成今天的合同法第107條。很明顯,這一變化就是從過錯推定責任到嚴格責任的變化。
4.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發展的趨勢甚至通例。(1)盡管大陸法基于其根深蒂固的傳統而采過錯責任原則,但在立法技術上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違約人有過錯,而是要求違約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視為有過錯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從而大大降低了過錯責任原則對受害人(守約人)設置的過高的門檻。(2)英美法以及重要的國際統一合同立法都采納了嚴格責任原則。英美法上的這一傳統眾所周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1條也規定:“受損害一方援用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法時,無須證明違約一方有過錯”。《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1及其注釋1、《歐洲合同法原則》第101條,都明確排除了法院對違約方過錯的考慮和受害人對違約人過錯的證明責任,普遍采納了嚴格責任原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歐洲合同法原則》是兩大法系權威學者經過權衡后達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趨勢。
5.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合法有效的合同是雙方制訂用以約束當事人各方的法律性文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不過是執行雙方的意愿,這就使違約即承擔違約責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說服力,無須另外找尋其他理由。
綜上所述,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實行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沒有疑義的,審判中一定要注意觀念的轉變。
嚴格責任的一般含義是,追究違約人的違約責任或者滿足受害人法律救濟要求,既不要求受害人證明違約人有過錯,也不要求違約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里的邏輯是,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以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為要件,違約人對此的過錯與責任的承擔毫無關系。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受害人無須舉證證明違約人的過錯,法院對這方面的舉證也根本無須考慮。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四
1、保密合同中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明確違約的情形及法律責任。首先,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約定保密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關于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通過有關的保密合同或協議中的保密條款,可以約定有關單位或人員成為承擔保密義務的主體和違約責任條款,違約責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即約定一定數額或比例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實際損失的,可按實際損失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數額不得過高,一般不超過職工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價格;職工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補償費的1至2倍。
2、要有效利用競業限制,按約定支付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金。
競業限制是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特殊方式和重要手段,是保護商業秘密的一面堅強盾牌。一般要求在職職工不得到同類企業兼職;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離職后一定期限內未經同意不得到企業競爭對手任職;一定期限內不得自行組建同類企業參與競爭;不得唆使原單位的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不為企業競爭對手提供咨詢、建議等服務等等。競業限制對于企業和勞動者都有益處。企業盡管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但是可以避免人才頻繁流動帶來的損失和商業機密的泄漏,有利于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而勞動者則可以在相應的競業限制合同中要求企業提供培訓機會、成長空間,并且在員工離職后用人單位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一般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如果違反以上有關規定,則《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帶有瑕疵,以體現公平,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生存權利;此外,競業限制也有時間上的限制。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等文件,競業限制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年。
現實中涉及商業秘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很多糾紛是由于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嚴謹,或沒有按約定支付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費引起的,守約方以此為由對抗保密義務,導致協議沒有實際效力,保密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保密協議中就約定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費的的數額、時間和方式支付,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深圳福田區法院就曾以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因未向離職后的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等理由,駁回深圳雷地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雷地公司是世界上唯一掌握在常溫下進行工業化生產金剛石膜材料的高科技公司,承擔著國家“863”計劃項目、宇航、軍工等重大項目及國家火炬計劃項目。深圳雷地公司采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金剛石膜新材料獨立研制成一種高強度、不磨損、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機視窗產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負責科研和市場營銷人員離職紛紛成立新公司,生產玻璃手機視窗產品,雷地公司稱這一行為導致該公司蒙受數千萬的經濟損失。雷地公司遂以違反保密合同,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將深圳禾興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303萬元。深圳福田區法院審判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有《保密合同》,從雙方所生產的產品來看,均生產手機視窗玻璃,屬于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的企業,被告行為違背了原來雙方簽訂的保密合同中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但深圳福田區法院同時認為,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補償。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中對競業限制補償未作具體約定,原告又未依有關規定支付過競業限制補償金給被告。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違約行為和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五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主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著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自愿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愿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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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七
合同內容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合同訂立時必要遵守一定的原則。違背基本原則訂立合同可能會導致合同效力出現瑕疵,比如可撤銷或是無效。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勞動合同法修改原則,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根據《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雙方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指示與服從的關系;在合同訂立時,一方不得利用職權或企業資金優勢而享受任何特權,雙方權利義務對等;在訴訟中,訴訟地位平等,適用法律上一切平等。
比如,工商局日常作為政府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與企業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現工商局因辦公用品緊缺決定采購一批新的用具,與甲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簽訂合同時,工商局與甲公司是平等地位,就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形,不屬于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關系,工商局不得利用其管理職權要求甲公司以低價買賣辦公用品。
假設,這種情況下,工商局威脅甲公司說,如果不按市場價的'一半出售這批辦公用品,就將這些用品按照偽劣產品處理。迫于無奈,甲公司與工商局簽訂了買賣合同。這份合同,在甲公司被脅迫的情形下簽訂,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甲公司作為受害人享有撤銷權。因脅迫訂立的合同,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屬可撤銷合同,合同撤銷后自始無效。
《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體現合同自由。在市場經濟下,合同法的基本功能是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合同自由是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核心。當事人享有締約自由——訂立合同自愿;相對人自由——自愿與誰訂立合同;決定合同內容、方式的自由;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但合同自由也有局限性,《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在遵守法律、法規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下的自由。在這種前提下,合同當事人享有合同自由所涵蓋的所有意義。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體現在:締約公平、合同條款公平、履約公平、違約責任公平。隨著經濟形式的多樣性發展,公平原則的適用范圍在合同法中愈加廣泛。合同當事人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權利義務的分擔及合同風險與違約責任的承擔,任何當事人不得濫用合同賦予的權利。
合同法公平原則限制了合同中霸王條款的適用,如一些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類。《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應承擔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權利義務地位偏差和不平等,明顯失去公正,顯失公平,應確認其無效。如商場常見的“商品一經售出概不負責”,就屬于這種無效的條款。
顯示公平體現在兩個方面:1.考察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利益明顯失衡;2.考察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存在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沒經驗的情形。比如,甲是古玩界的資深行家,從古董市場入手一件可以假亂真的元清瓷器,入手價1000元。有天,甲聽說剛入行的乙想買幾件古董練練手,遂帶著這件瓷器找到了乙,以10萬元優惠價將瓷器出售給乙。甲、乙雙方的瓷器買賣合同在成立時,就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甲利用乙對古玩知識的缺乏,對市場缺少經驗促成這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因此,違反公平原則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包含以下應有之意1.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自覺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不得反復;2.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清的情況下,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法律和合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3.合同當事人應履行商業道德,盡到保密、協助、通知等義務。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訂立的合同主要是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兒童玩具,以國內玩具為樣品,偽稱是某國進口玩具。乙公司聽后信以為真,向甲公司采購了一批玩具。后來乙公司得知這一事實,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買賣合同。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八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合同的當事人除在糾紛發生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還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約定管轄,即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九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條確立了公平原則,它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這里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讓我們來看一下如下的案例:陶瓷商人吳某向古董銷售者陳某購買一批價值人民幣100萬元的工藝陶瓷品,2010年3月,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了質量要求、交貨地點、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結算方式及期限等內容。2010年4月,陳某向吳某供貨,吳某接收了全部的貨物,沒有對價格提出任何的異議,并簽收發貨清單。此后,陳某向吳某多次催討貨款,吳某一直未給予答復。無奈之下,陳某向泉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令吳某支付貨款。
在仲裁過程中,雙方意見嚴重分歧。吳某提出仲裁反請求,主張其簽收發貨清單確認價格的行為屬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要求撤銷合同并賠償損失,但是吳某未向泉州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明價格顯失公平,其蒙受損失的任何證據。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并不適用顯失公平調整的范疇。泉州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一、被申請人吳某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支付申請人陳某貨款人民幣100萬元。二、駁回被申請人吳某的仲裁反請求。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的了解本案屬于合同買賣糾紛,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首先,合同價格是否顯失公平,其次,吳某是否有權主張撤銷。
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認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2)由于前者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交易標的是工藝陶瓷品并非急需必備的物品,不存在利用優勢或沒有經驗的情形。吳某完全具有和陳某討價還價的談判地位,也具有不接受貨物的可能,因此應該對其在價格清單上簽字的買賣行為承擔責任。顯失公平制度是從維持社會公平底線的需要出發,它保護的是因為缺乏知識和經驗,沒有談判地位,受到公司企業盤剝的消費者,或者在民事活動中因處于劣勢地位蒙受巨大損失的個人。
本案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協商達成的買賣價格,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不屬于顯失公平應該調整的范疇。因此,泉州仲裁委員會作出以上裁決。
本案例中,合同當事人對于付款的時間節點約定不夠明確,造成了這起合同糾紛的形成,而公平原則的解釋恰恰為本案提供了可以參考的依據,是合同法中公平原則在實際案例應用中的突出體現。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十
中山大學法學院02級4班蔡惠燕。
[摘要]作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際法上產生和適用較早的一個原則,它對維持國際正常秩序,促進世界和平發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當今世界,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受到了嚴重挑戰。本文從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歷史沿革出發,探討了內政與干涉的內涵,并分析了各種干涉內政原則的行徑,特別是揭穿了“人道主義干涉”的強盜面目,最后從中國的歷史和現實出發,淺談了中國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關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在解決人權問題和臺灣問題中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互不干涉內政原則人道主義干涉中國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
[正文]。
一、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歷史沿革。
不干涉內政原則是國際法上產生和適用較早的一個原則。早在十七、十八世紀就已產生并適用,其首先是由法國國內法提出的。1793年法國憲法第119條規定:法國人民不干涉其他國家政府事務,也不允許其他民族干涉法國的事務。這項原則原是為反對封建勢力干涉資產階級革命和掌握政權的。[3]由于這項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的題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國家主權行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國所接受,成為國際習慣法原則。
1954年中、印、緬三國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不干涉內政”補充為“互不干涉內政”,表明在國際關系特別是在雙邊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將權利和義務統一于一項原則中,是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進一步發展。[5]1965年聯合國通過的《關于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特別強調:“任何國家,不論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軍事、經濟等措施威脅他國,以使其屈服;不得組織協助、制造、資助、煽動或縱容他國內部顛覆政府的活動;不得干涉另一國的內亂。”聯合國1970年10月通過的《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重申:“各國嚴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國事務之義務,為確保各國彼此和睦相處之一主要條件”;“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因此,武裝干涉及對國家人格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預或試圖威脅,均系違反國際法。”
二、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內涵。
b)干涉的含義及形式。
干涉有多種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可采取軍事、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的各種手段。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各國人民的覺醒,干涉的手段越來越多樣化,復雜化。干涉的方式除了公開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采用隱蔽、狡猾的方式:如組織、制造、資助、煽動或慫恿在他國內部進行顛覆活動,派遣間諜、特務等。
干涉也有積極和消極之分。行為的干涉,屬積極干涉,是最常見的,也就是最直接的進行干涉。消極干涉即不行為的干涉,是指打著不干涉的旗號而縱容別國侵略的情況,是一種特殊的干涉形式。這種干涉更難以讓人察覺,更能為干涉國制造“事不關己”的假象,為其推卻責任、避免譴責提供有利的借口。國際實踐中做明顯的例證是:1936年西班牙內戰時期,英、法等國打著“不干涉主義”的旗號,不譴責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從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這樣,英、法就構成了消極意義上的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
但是,如果依據國家間平等的合法條約或應別國政府的請求,援助遭受侵略的國家,這是履行正當的國際義務,既不是侵犯別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也不是干涉他國內政。如中國人民志愿軍抗美援朝即屬此類。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采取經濟、政治、外交或軍事制裁的行動來反對侵略,派出維持和平部隊協助緩和**地區的緊張局勢,并將敵對雙方的軍隊隔離開來,均不屬于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11]另外,各國對實行種族隔離或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行為所作的斗爭,當然也構成國際法上的干涉。
三、警惕各種干涉內政的行徑。
歷史上,各種干涉內政的行為層出不窮,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正常的國際關系,引起國家間的對抗與沖突,導致世界動蕩不安。這些都觸動著全世界人民的神經,引起他們的高度警惕,他們都明白這樣一個道理:只有堅持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才能真正尊重他國的主權,才能實現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目標,才能維護和推動整個世界的和平、發展事業。他們愿意也樂意同各種干涉內政的行徑做最堅決的斗爭。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西方大國變換了手法,使出了他們的另一個伎倆:他們提出“依據權利進行干涉”和“人道主義的干涉”是合法的。他們認為:凡依據“國際條約”、“應合法政府邀請”、“保護外國僑民”、“防止不法行為”而進行的干涉活動,都是“依據權利的干涉”;凡根據一個外國的判斷,一國確有違反“基本人權”時,該外國進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義的干涉”,一時間“人道主義干涉”幾乎成為西方大國隨意插手別國事務的“敲門磚”。很多人就在他們的大肆渲染下,迷茫了,相信了,他們認為“人道主義干涉”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真正維護人權、維護各國的主權。更有甚至也加入了宣傳、推崇“人道主義干涉”的行列。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受到了嚴峻挑戰。因此,揭穿“人道主義干涉”的強盜面目具有深刻的意義。
然而在國際實踐中,人道主義干涉往往是強國為了各自的政治目的或其他利益而采取的對弱國的單方面強迫行為,顯屬人道主義的濫用,[15]它只不過是國際政治領域中霸權主義思潮的演繹,是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如果是合法的話,必將使某些國家隨意按照自己的標準對他國內政進行判斷和干涉,國際關系也將因此發生混亂。[16]人道主義只是從事非法活動的漂亮借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借口。
所以,全世界的人民都應該高度警惕人道主義干涉等各種干涉內政的行徑,堅決抵制、反抗這些行徑!讓世界永遠和平穩定!
四、中國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
中國與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有著密切的.聯系。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都是我們所推崇和遵守的,我們正是以這一原則作為我們的指導思想和行為準則,正確、妥善處理國際關系,維護本國以及他國的利益,為加強和發展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做出了重大貢獻。
但是,有一些國家總是利用各種借口,千方百計干涉中國內政,比較典型的是人權問題和臺灣問題。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西方國家無視國際法的規定,無視客觀現實,利用人權、臺灣等問題插手中國內政,引起中國人民的強烈抗議和堅決斗爭!
針對臺灣問題,2004年3月7日外交部部長李肇星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是這樣說的:臺灣問題關系到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國家統一是中華民族的最高利益。許多人問這個問題,實際上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只不過被一些人毫無必要地,甚至是別有用心地復雜化了。只要認清以下幾點,其他問題都會迎刃而解,那就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臺灣問題本質上是中國的內政,應該由中國人自己解決。我們希望所有的國家都能遵守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不要做干涉中國內政和導致兩岸關系緊張的事。中國人民愛好和平,但絕不允許任何外部勢力干擾中國的和平統一進程。中國政府和人民愿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割出去。1993年9月的《臺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強調:在國際事務中,中國政府一貫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系,從不損害別國利益,不干涉別國內政。同樣,中國政府也要求各國政府,不做損害中國利益、干涉中國內政的事情,正確處理與臺灣的關系問題。
結束語:在風云變幻的國際舞臺上,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經受住各種考驗,越來越深入人心,顯示了旺盛的生命力!盡管現在國際社會上存在著各種挑戰,但是,所有熱愛和平與關心人類發展的人民都深信,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必將披荊斬棘,得到進一步的加強和發展的!!!
[注]:
[1]見慕亞平:《當代國際法原理》,中國科學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頁。
[2]見同上,第80頁。
[3]見同上,第103頁。
[4]見同上,第104頁。
[6]見慕亞平,前注書,第104頁。
[7]見程曉霞:《國際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頁。
[9]見同上。
[10]見慕亞平,前注書,第105頁。
[11]見李芳琪,前注文章。
[13]見同上,第2頁。
[14]見同上,第2頁。
[16]見程曉霞,前注書,第22頁。
[18]見《中國第一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50zn/50yj/。
[19]見《中國堅決反對美干涉內政》,載于杭州網,/20040101/。
【參考文獻】:
[1]慕亞平:《當代國際法原理》,中國科學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
[3]程曉霞:《國際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文檔為doc格式。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十一
3、公司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學習資料;宣傳資料;參考資料;照片);。
4、公司宣傳、形象制作;固定資產管理。
5、公司會議支持,會議資料制作,部分會議紀要;公文寫作。
6、固定資產管理。
7、公文寫作。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十二
1.中止履行。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把提前履行作為借款人的一項權利對待,因此屬于提前履行規則的例外。
3.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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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十三
3.負責企業文化的宣傳,定期撰寫公司內部推文。
4.負責行政采購計劃制定,落地實施。
5.完成月度、年度資金計劃、行政預算的輸出。
6.負責集團總咳嗽鋇目記詮芾。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十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執行合同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區別其他法律的標志,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則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訂立和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別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合同法的自愿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愿”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訂立。這里講的實體法,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準;轉移某類財產,主要是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不能“自愿”地不去辦理。
誠實信用。
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里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里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于特殊的合作關系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規定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是商品交換的規則,作為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法,公平原則已經包含等價有償的內容。公平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有價值相等的意思。我認為在合同法中還是用公平原則代替等價有償原則為好。等價有償作為商品交換的規律,并不表現在每次商品交換中,每一次商品交換的不是商品價值,而是商品價格。只有在長時期的商品交換中,在價格圍繞著價值的上下波動之中,才表現出等價有償的規律。公平原則既表現在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現在個別的具體的合同之中,任何一個合同都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體現公平原則的精神。由于合同種類廣泛性,有的合同屬于無償合同,用公平原則比等價有償涵蓋更寬一些,更能照顧千姿百態的各類合同的需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的適用面愈來愈寬。有人認為,按照恪守商業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外,合同法規定誠實信用還適用于訂立合同階段,即前契約階段,也適用合同終止后的特定情況,即后契約階段。《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43第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二條規定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依據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講的是后契約義務,履行后契約義務的基本依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
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一般都納入行政法律關系或者刑事法律關系。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的那些規定,譬如納稅、工商登記,不得破壞競爭秩序等規定。法律的任意性規定,是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或者排除適用的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或者團體利益。當然,法律的任意性規定,不是永遠不能適用。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對合同的某個問題,當事人有爭議,或者發生合同糾紛后,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達不成補充協議,又沒有交易習慣等可以解決時,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合同法的規定,除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38條有關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等規定外,絕大多數都是任意性規定。
中國在轉軌時期,由于缺乏搞市場經濟的經驗,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濟秩序上有些混亂,合同履行率較低。針對這種情況,強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實意義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是對當事人說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后,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行政機關說的。行政機關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違法變更甚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審判機關說的。審判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么,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推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
所以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綱領,它的作用不僅表現在某一章節、某一制度,而貫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導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訂各項規定,對審判人員如何適用合同法也起著指導作用。基本原則是正確理解具體條文的關鍵。基本原則的第二個作用是補充作用。對合同法的某個問題,法律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確定,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基本原則解決糾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合同自由原則包括2個方面:第一、確實當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優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規范適用的效力;第二、尊重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確定合同內容和形式、確定違約責任等方面的選擇自由。應當指出的是我國合同法確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種相對的自由,而非絕對的自由。首先我國《合同法》第四條強調自愿原則必須依法,其次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須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的義務。在大陸法系國家,它通常被稱為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帝王規則”
合法原則包括第一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行中必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第二在合同訂立方面,我國《合同法》第38條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第三合法原則還包括當事人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鼓勵交易原則,合同法在如下幾個方面充分體現了鼓勵交易原則,1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2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3嚴格區分了無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嚴格區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訂立制度充分體現鼓勵交易原則,6合同法將合同的形式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標準,7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合同的解釋制度,8合同法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十五
勞動合同不僅是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合法存在的證據,那么,如果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行為是否違法呢?下面由小編馬上為你具體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社保,否則是違法的。
1、如果沒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單位給予入職第二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并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工作不滿半年半個月工資,超過半年或滿一年一個月工資。
2、沒購社保可于離職時到勞動局申請仲裁讓單位給予補繳。
對于這樣的情況,建議你寫辭職通知書如下: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
特此通知(如不想把辭職事件鬧大的話,也可把涉及要求賠償部分刪掉)。
xxx。
另外,切記通知要讓單位簽收,最好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發出,以保留辭職提交日期證據。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公司不簽勞動合同違法嗎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社保,否則是違法的。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歡迎你隨時咨詢我們,我們將盡快為您詳細解答。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十六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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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十七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3.合同當事人務必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我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取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資料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狀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能夠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資料;第五,雙方也能夠協議解除合同;第六,能夠約定違約職責,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能夠自愿選取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職責。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帶給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為后契約義務。
(五)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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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十八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它常常稱為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具體來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如下內容和功能:
1、確定誠實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等行為規則;。
2、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
3、解釋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系終止以后,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據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一)合同訂立階段。在合同訂立階段,盡管合同尚未成立,但當事人彼此之間已具有訂約上的聯系,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如下附隨義務:
(1)忠實的義務。當事人一方應如實向對方陳述商品的瑕疵、質量情況,同時應如實向對方陳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財產狀況、履行能力等,總之要終于事實真相,不得作虛偽陳述。
(3)相互照顧和協助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濫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和其他手段爭取不正當利益,并致他人損害。依據誠信原則產生的訂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隨著當事人之間的聯系的不斷密切和發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這些義務而給另一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
(二)合同訂立后至履行前。合同訂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當事人雙方都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嚴守諾言,認真做好各種履約準備。如果一方在履約前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或者存在著其他法定情況,另一方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暫時終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對方提供履行擔保。但是另一方在行使終止權時應嚴格遵循誠信原則及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能因為對方支付能力出現暫時的或不嚴重的困難,便借故終止合同的履行。如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行使終止權,給對方造成損失,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要求當事人除了應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以外,還應履行誠信原則所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這些附隨義務主要包括:相互協作和照顧的義務、瑕疵的告知義務、忠實的義務等。
2、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內容不明確或欠缺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應依據誠信原則履行義務。
(1)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以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而發生的情事變更,即使合同存在的基礎發生動搖和喪失,且導致當事人利益的嚴重失衡,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允許當事人變更和解除合同。在情事變更時,變更和解除合同應嚴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如在長期的繼續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據合同規定的條件而解除合同,應當提前通知對方,使對方有充足的時間做好準備。一般而言,如一方違約后,如果違約并沒有給非違約方造成重大損害,依誠實信用原則,非違約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2)在合同關系終止后,盡管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誠信原則的要求,承擔某些必要的附隨義務。在合同的用語含混不清、意義不明時應依據誠信原則對合同條款予以解釋。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合同,需要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的內容。(3)在合同發生爭議以后,當事人雙方都應當依據誠信原則,妥善地處理爭議,避免給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無論是實行替代性購買還是替代性銷售,都應依誠信原則進行,不得高價購買,低價變賣,損害另一方利益。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十九
5.1政治素質。
具備堅定的政治立場,保守國家經濟機密,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尊嚴。因為國際商務談判既是一種商務交易的談判,也是一項國際交往活動,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國際商務談判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外交政策,同時,還應注意國別政策,以及執行對外經濟貿易的一系列法律和規章制度。同時談判人員要熟悉各種國際慣例,熟悉對方所在國的法律條款,熟悉國際經濟組織的各種規定和國際法。這些問題是一般國內商務談判所無法涉及的,要引起特別重視。
5.2綜合文化素質。
任何國際談判都是跨文化的談判。我們的談判人員必須事先對我們的談判對象國有個很全面清楚的了解,了解對方的文化特點和思維方式。如果我們以自己的文化背景來看待外國文化,必然會在商務談判中誤入歧途,使自己在商務談判中處于被動和尷尬地位。例如,討價還價的行為在不同的文化里具有各種各樣的含義。在有些國家,如果一個人不討價還價,他就會被認為是幼稚的。在這樣的文化里,討價還價有多種作用,雙方主要是在個人層面上相互了解。曠日持久的討價還價過程成了發展個人關系的工具。然而在有些國家里,急于討價還價可能是一種不值得信任的表現。在另外一些國家里,人們會對整個討價還價過程感到不自在。在開始國際商務貿易之前,就必須理解和接受這些差異。
2023年合同優先原則(匯總20篇)篇二十
合同法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最根本和最高行為準則,它統領著所有的合同和合同法律規范,制約和調整著一切合同法律行為和合同法律關系。合同法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合同自由、誠實守信、合同公正等內容,這些原則貫穿于合同法實踐過程的終始,具有普遍的約束意義和適用價值。
“合同公正”是合同法的重要理念,而公平原則無疑是“合同公正”理念的代言人。
公平公正是中華民族長期追求的共同價值觀,這一共同的追求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得到了高度的體現。一般而言,合同法公正原則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應當公正合理,設立公正原則的目的自然在于兼顧雙方的利益,明確和保護締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法的公正原則貫穿于合同行為的全過程,它強調合同主體之間本身權利義務的均衡。合同公正原則不僅關注合同主體固定的可預期的利益,還關注合同主體面臨的風險,為當事人在利益和風險之間尋找一個平衡。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行為規范,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為市場主體合理劃分利益與風險,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很好地體現了這一點。
合同法中明確載入的有關公平的條款,是我國合同法對公平原則的典型體現和反映。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締約公平、合同本身公平、履約公平以及違約責任的公平上。
1、締約公平。
締約公平,即合同成立以前締約過程中的公平。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簽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迫使對方強行接受。這體現了締約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公平。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其第一款體現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第二款則體現公平原則要求。
(2)格式條款提供者的提示說明義務條款。即《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3)表見代理與表見代表。《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合同本身的公平,即已確定的合同條款本身的公平。
體現合同本身公平的條款主要有:
(1)《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4)《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3、履約公平。
相關的履約公平條款有:《合同法》第66條的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定,第67條后履行抗辯權規定和第68條不安抗辯權規定。
4、違約責任公平。
違約責任公平是指違約時合同主體之間承擔責任的公平。
相關的違約責任公平條款主要有:《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抽象的法律原理和準則。從作。
用上來說,基本原則對合同法行為規則具有巨大的指導性和引領性,它貫穿了合同法實踐的始終,對合同法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行為具有普遍的制約意義和決定作用。
合同法公平原則規定了合同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均衡。公平原則不僅僅是對合同主體行為自律上的要求,而且還強調了法律的干預和司法的'能動性。根據公平原則,我國合同法在立法上制定了相關的條款,在執法和司法中得以有法可依。合同法公平原則貫穿于合同法實踐過程的始終,具有普遍的約束意義和適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