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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一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區樓室。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人仲案字【___2】第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___2】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___1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后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后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監察大隊年檢材料___1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監察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并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并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該份證據為“___1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___9年12月至___1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后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并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___2】第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年月日。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二
申請人:李__,男,漢族,現年71歲,云南陸良縣人,住大莫古鎮愛位村委會二組,農民。
申請人:楊__,女,漢族,現年69歲,云南陸良縣人,住大莫古鎮愛位村委會二組,農民。
被申請人:李__,男,漢族,現年37歲,云南陸良縣人,住大莫古鎮愛位村委會二組,農民。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投入云南省第四監獄第十一監區服刑。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三
申請人:××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區××小區。
法定代表人:××,職務:公司經理。
請求事項:請求法院對號碼為的銀行承兌匯票作出除權判決,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因銀行承兌遺失,于年月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于年月日依法在報刊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現公告已滿60天,無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現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此致
x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四
申請人:北京__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__區__號。
法定代表人:張三,總經理。
(個體工商戶,表述為:張三,男,_年_月_日出生,_族,
__業主,現住北京市__區__號。)。
電話: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
201_年_月_日,申請人___。(注明:取得票據的.事實、喪失票據的有關情況。特別寫清楚該票據票據種類、票據號碼、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票據支付銀行等具體信息。)。
你院于201_年_月_日出具了公告,現公告期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特向你院申請除權判決。
此致
北京市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個人簽字、單位蓋章)。
20__年_月_日。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五
黃亞英﹡李薇薇﹡﹡。
1968年9月27日由歐共體國家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于民商事裁判管轄權及判決執行的公約》(以下簡稱“布魯塞爾公約”或“公約”)就締約國之間關于民商事訴訟管轄及法院判決執行事項創設了統一的制度和規則。該公約的主要目的是在歐共體內實現“法院判決的自由流通”。在公約起草過程中,談判者們認為確保“法院判決自由流通”最好的方法是規定一套統一的管轄原則,使爭議與受理爭議的法院之間毫無疑義地存在著緊密的聯系.這樣將會減少對外國法院判決的不信任。為此,公約詳細規定了締約國之間行使管轄權的規則,限制了拒絕承認和執行另一締約國法院判決的理由。按照公約規定,在其中一個締約國作出的判決在所有其它締約國內應予以自動承認和執行。除了極個別的情況外,它完全代替了成員國之間原有的承認與執行判決的雙邊條約中的轉換制度。公約因此被稱之為“歐洲程序法的基礎”。
一、公約的產生及發展。
建立歐洲共同體的《羅馬條約》的締約者們意識到,貨物、人員和資金的自由流通固然很好,但如果對法律義務的廣泛履行存在困難,將會阻礙共同市場的發展。因此按照《羅馬條約》第220條之規定,6個歐洲共同體成員國開始了漫長的談判,“以期為了它們國民的利益……簡化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程序”。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有關國家于1960年設立了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相關的公約。
當時,歐共體國家之間有關判決的相互承認執行主要由成員國締結的少數雙邊條約調整。這些條約不僅適用范圍很有限,而且絕大多數的條約都規定了間接管轄權原則,即執行地國法院只有依據其本國法認定判決作出國法院有管轄權時方可執行該外國判決。起草公約的專家委員會面臨著兩種選擇:要么繼續保持間接管轄權原則這一繁瑣的程序;要么實行統一的管轄權規則,即采用直接管轄權原則。正如皮特·凱所指出的:“簡便、有效地執行外國判決的真正障礙是國內法上執行條件太復雜、不統一。因此需要方便、簡化、統一的執行程序。由于個別成員國之間現存的雙邊條約內容既零亂又不完善,所以公約若采用間接的承認和執行標準將會繼續導致對成員國公民的歧視。
《布魯塞爾公約》的起草者們大膽地采用了直接管轄權原則。所謂直接管轄權原則,從執行地國法院的角度來說,是指如果外國法院適用的管轄規則與本國相同。則執行地國法院就無需對該外國判決進行管轄權方面的審查便可予以承認和執行。這樣就保證了法院判決在歐洲共同體市場內像貨物、人員和資金一樣自由流通。
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的規定,歐共體任何成員國意欲加入該公約必須在原公約的基礎上與原始締約國訂立特別協定。1973年當英國、丹麥和愛爾蘭成為歐共體成員時.它們為加入《布魯塞爾公約》與原有的6個公約締約國進行了漫長的談判,并于1978年簽署了《加入公約》。1982年當希臘加入《羅馬條約》成為歐共體成員時,也通過簽訂《加入公約》加入了《布魯塞爾公約》。這些《加入公約》只在1968年的《布魯塞爾公約》內容基礎上作了一些純技術性的修改,并末改變公約中的一些基本原則。
為避免締約各國法院對《布魯塞爾公約》作出不同的解釋,1971年6月3日歐共體6個原始成員國在盧森堡簽訂了《關于由歐洲共同體法院解釋布魯塞爾公約的附加議定書》。該議定書授予歐共體法院對公約進行司法解釋的權力。《布魯塞爾公約》是以4種正式文字作成的,這樣就給解釋工作帶來了困難。而且公約沒有一個一般性條款可以用來指導國內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約解釋和適用上的困難。1971年的這一議定書在歐洲政治、法律、社會一體化的進程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學者所指出的:“近來歐洲法院在促進成員國一體化以及宣揚歐共體法高于國內法的進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法院從一個統一歐洲的角度出發,應該有權解釋公約適用中所產生的問題。”
1988年歐共體的成員國又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成員國在瑞士的洛迦諾締結了一項《民商事司法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稱為洛迦諾公約。該公約是為了確保歐共體成員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6個成員國之間判決的自由流通而締結的。因為在這兩大組織之間共有3500萬消費者,而且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50%的貿易是與歐共體進行的。《洛迦諾公約》的一般原則與《布魯塞爾公約》基本一致;兩公約的絕大多數條款內容一樣,甚至連條款的順序都是一樣的。但是這兩個公約在適用上又是獨立的。對此,《洛迦諾公約》在其第54條13款中專門規定了它與《布魯塞爾公約》在具體適用方面的相互關系。
二、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基本條件及程序。
司法裁判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按照領土屬地管轄原則,法院判決的效力僅限于作出該判決的國家領土之內。而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正是為了克服這些判決只在其本國領土內有效和執行的限制。如果一項判決的性質屬于《布魯塞爾公約》意義上的民商事判決,而且判決的事項也屬于公約第1條的內容,那么該判決應在其它締約國間予以承認,無需辦理特別手續。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第26條之規定,外國判決應予以自動承認,也就是說公約不需要執行地國法院再作出一項新的司法裁判,而是由請求執行的一方當事人直接援引原判決。因此按照公約第26條所承認的判決就像是在執行地國作出的判決一樣,原則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約第44條還規定,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法院已享受全部或部分司法援助或司法費用減免的,有權在承認和執行程序中享受執行地國家法律規定的最優惠援助或最大減免。提供司法援助顯然有利于判決的自由流通,尤其涉及支付撫養和贍養費的案件。此外,申請人在一締約國申請執行另一締約國作出的判決時,不得因其是外國人或者在被請求國沒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抵押物。
從《羅馬條約》第220條的要求來看,《布魯塞爾公約》的目的在于“簡化承認和執行手續”。因此.公約已將申請執行的程序盡可能地進行了簡化。按照公約的規定,執行申請應依執行地國國內法規定的程序由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提交申請時還應提交下列文件:(1)經認證的判決書副本。如系缺席判決,須提供已將傳票及判決書送達缺席一方當事人的證明正本或經證明無異的副本。(2)證實該判決依判決作出國法律是可以執行的并已送達對方的各項證明文件。(3)如需要時須提供證明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享受司法援助或減免訴訟費用的文件。公約第48條還規定.執行地法院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提供各項文件的譯本。
執行地法院收到申請后應迅速作出決定。被要求執行的一方在這一階段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書只能因與拒絕承認判決相同的理由而被拒絕。但在任何情況下對外國判決的實質性問題均不得審查。對申請書作出決定后須立即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一)公共政策方面的理由。
關的法律體制,很少會出現一項外國判決與被請求承認國的法律制度或基本價值觀相矛盾的情況。但是為了達到公約統一適用的目的,公約給法院保留了這一公共政策方面的審查權力。這一點與《羅馬條約》中關于人員自由流動方面給予締約國的公共政策審查權是一致的。
公共政策審查權的行使是受到公約嚴格限制的。首先,《公約》第28條明確聲明公共政策不適用于有關管轄權的規定。也就是說,被請求承認國不得將公共政策適用于有關管轄權的審查。其次,公約第27條(1)款外的其它款項所列明的不予承認的理由也不能以公共政策理由取而代之,否則會導致法院在拒絕承認和執行方面擴大公共政策理由的適用范圍。除了上述限制外,對公共政策的適用范圍很難進一步界定。從歐共體國家法院判例匯編中刊載的締約國法院作出的判決來看,有許多是將公共政策理由與第27條(2)款的缺席判決理由相互混淆。在此還應注意,被請求承認國不能僅以自己國內的公共政策去拒絕其它締約國的判決。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等國公共政策的概念很廣,而且英國法院也常常表現出對外國法的排斥。但是在公約這—體制下,這些國家就有必要限制其法院的司法權力。另外,以欺詐手段作出的判決是否可以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尚不確定。斯卡拉思爾報告就援用公共政策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一項以欺詐手段作出的外國判決是否妥當提出了疑問。該報告認為,由于公約所有成員國的法律制度都專門規定了糾正欺詐判決的救濟程序和理由,因此沒有必要對欺詐判決動用執行程序中的公共政策理由加以否定。
(二)維護被告權利方面的理由。
公約第27條(2)款規定:“如果因被告未及時收到有關起訴的文件,使他不能有充分的時間安排辯訴而作出的缺席判決”不能予以承認。所有訴訟當事方都應有機會出庭并陳述其主張,這是歐共體法中的重要原則。從實踐來看,這一基于自然公正(naturaljustice)的要求而產生的理由在承認執行階段引起的爭議最多。
公約第27條(2)款可以看出,在下列情況下是不能拒絕承認和執行的:(1)被告已得到正當的通知;(2)該通知是及時送達的。被請求執行一項缺席判決的法院必須獨立地審查判決作出的情況以決定是否可以按照第27條(2)款對該判決予以執行。然而該條款的含義存在著3個問題:(1)什么情況下才構成“缺席判決”;(2)何謂正當送達;(3)怎樣才能構成使被告“有充足時間安排辯訴”。以下將結合法院的司法實踐對如何認定上述這些問題分別進行分析。
1、缺席判決。構成“出庭”的必要條件一直很少引起爭議。但在最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要求歐洲法院對“出庭”的含義給予解釋。在該案中,申請人請求德國法院執行一項意大利法院作出的判決。申請人的兒子在意大利一次車禍中由于被申請人的疏忽大意而死亡。申請人在意大利對被申請人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附帶了民事賠償請求。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送達給了被申請人。被申請人雖然在刑事程序中通過其律師出庭,但對本案中的民事索賠沒有進行答辯。歐洲法院在此需要考慮的問題之一便是本案被申請人是否構成了《布魯塞爾公約》第27條(2)款意義上的“出庭”。普遍接受的觀點認為,被申請人的各項行為能夠表明他已得到了訴訟通知并打算為自己辯護就足以構成出庭。然而如果被申請人只是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或僅對訴訟文書的送達本身表示反對,則不足以構成第27條(2)款意義上的出庭。這一觀點已被德國上訴法院在該法院處理的一起案件中所采納。在德國上訴法院的這起案件中,被告收到一個傳票要求他在意大利法院出庭。他采取的唯一行動是對送達的傳票表示反對,要求意大利法院撤回送達。其理由是他對收到的文件從文字內容到形式都無法讀懂。德國上訴法院認沙定這一行為不能構成出庭,它只是對傳票的送達提出了反駁。對“出庭”一詞作廣義的解釋符合便于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這一公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對判決作出國法院的管轄異議未成功的情況下,如果異議失敗的一方不參加庭審則不構成“不出庭”,而應視為出庭。
按照德國法律,在其國內訴訟程序中,即便是送達方式或途徑存在缺陷,但只要能夠證明文件事實上已經到達了收件人,法院便有權自行決定認可這種送達。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因此向歐洲法院提出了另一個問題,即作為被請求執行外國判決的法院能否也可以比照適用德國國內法上的這一規則。歐洲法院指出:“本法院無意對締約國之間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域外送達方面存在的不同制度予以協調,但是《布魯塞爾公約》旨在保障被告的權利受到充分保護。為此,判決作出國法院和被請求執行國法院在各自的程序中都有權自行決定訴訟文書是否已妥當送達。應記住《布魯塞爾公約》沒有規定各國法院作上述決定時應適用的法律。既然起訴狀送達的程序規則是判決作出國程序的一部分,那么是否合理送達的問題也只能適用判決作出國法律,包括可能對該國有效的國際條約來解決。因此,對送達缺陷的補救或認可問題也應受該國法律調整。”由此可見,歐洲法院只強調應適用判決作出國的法律來判定送達是否正當。歐洲法院未能協調或統一歐共體內各國法律的差異和沖突,因此不存在統一的歐共體法來解釋正當送達。
包括送達所采用的方式、原被告之間的關系、為避免缺席判決而采取的措施的性質等。例如,如果爭議涉及商業關系,提起訴訟的文件送達到被告營業地,那么僅僅因為被告在送達時外出不在這一事實通常不能構成無法安排辯護……”。
在前面提到的devaeekerv.bouwman案中,當訴狀已送到被告在比利時安特衛普的注冊地址時,法院是否還要去考慮充足時間問題。按照判決作出國法律這已構成了正當送達。但是該案件中被告當時已從上述注冊地址搬走。雖然他沒有立即通知原告他的新地址,但從送達上述訴狀到后來的開庭通知這段時間內,他的確向原告提供了一個新的聯系信箱號。但開庭通知沒有送達到這一新地址。判決結果是原告勝訴。該判決仍被送到被告原注冊的地址。后來對這一缺席判決的上訴期限已過,被告仍不知道有任何訴訟。當他在荷蘭的銀行帳戶被凍結時他才知道了這一判決。他對執行比利時判決的命令提起了上訴。歐洲法院就該案所要解釋的問題是,在斷定充足時間時,是否還應考慮從送達到判決作出這段時間所發生的一些新情況,如地址的變更。法院認為考慮這些新情況很重要,否則不能真正實現公約第27條(2)款確保被告有充分機會出庭的目的。
公約第27條(3)款規定,如果某一外國判決與被請求國就同一當事人間的爭端所作判決不相容時,該外國判決不能予以承認。雖然這一拒絕理由完全可以包括在公共政策理由中,但負責起草《布魯塞爾公約》的專家委員會為了消除“可能對公共政策作出過于寬泛的解釋這種危險”,又單獨列出了這一拒絕承認的理由。關于不相容判決的含義,法院在hoffmanv.krieg案中認為:“導致了相互排斥的法律結果的判決就是不相容的判決。”該案涉及到對一項德國判決的執行。該判決命令丈夫在婚姻解除后向妻子支付扶養費。但在該德國判決作出之前,執行地國已作出了涉及本案當事人離婚的另一判決。該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判決作出國的德國法院的裁決被視為與執行地國國內判決涉及的事項相矛盾。執行地法院因此認為該外國判決在執行地國不應再予以執行。在deutchegenossenschaftsbankv.brasseriedupccheur一案的判決中,法院認為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這種特殊程序仍應繼續受執行地國法津支配。這種做法的目的是避免出現執行地國法院無視本國判決的效力;避免出現外國判決比執行地國相同判決效力更為優越的局面。法院還指出,公約目標是更合理的司法管轄和更有效的程序運作。”法院強調指出:“在一個旨在促進外國判決在執行地國而非判決作出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公約中,這一目標十分重要。為了實現此目標,有必要避免各國法院重復行使管轄權,因為這樣會加大出現不相容判決的風險,這也正是公約第27條(3)款關于拒絕承認和執行的理由。”
結論。
《布魯塞爾公約》標志著歐洲共同體國家在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制定統一的、非歧視的規則方面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通過這一多邊條約,確保各成員國受到統一的共同規則約束,從而消除了過去雙邊條約所帶來的差別和沖突。自從公約簽署以后,歐共體國家實現了判決的自由流通。歐共體因此也向著政治、經濟和文化一體化又邁進了一大步。后采隨著《洛迦諾公約》的簽訂,又將這一強有力的外國判決承認和執行制度擴展適用于西歐所有國家。歐洲法院通過解釋并嚴格適用《布魯塞爾公約》,為使公約成為真正的歐洲程序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公約通過確立迅速、統一的承認和執行程序,滿足了《羅馬條約》第220條的要求。正如一位學者所說的,隨著判決依公約越來越多地被承認和執行,歐洲共同體更趨向于一個單一的法律實體。
(本文刊載于《中國司法》雜志第5期,因技術原因將原文發表時的注釋全部刪去)。
﹡西北政法學院國際法教授。
﹡﹡西北政法學院法學副教授。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六
瀘州市看守所:
四川五月花律師事務所。
律師:劉先賦。
20__年11月1日。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七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因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與李xx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所作的(00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上訴至你院,案件目前正在審理中。
在本案一審過程中,被告李xx向法院出示了土地使用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使用權主體是李xx,轉讓協議載明是申請人與李xx所簽。但是申請人從未與李xx簽過任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協議,其出示協議的行為顯然十分荒謬,沒有根據,純系造假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土地使用權轉讓過戶必須以雙方協議和身份證件等為憑據才能現場進行。申請人從未與李xx簽過任何轉讓協議,更不可能和其一道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因此其產權證來源的合法性存在十分明顯的問題。可是,一審人民法院并未對以上兩項文書證件進行科學鑒定,而直接予以判決。為查明事實,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李xx出示的土地使用權證的'真偽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名筆跡等進行鑒定,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年xx月xx日。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八
申請人:__,男,49歲,漢族,住西山,聯系電話:
被執行人1:_機床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電話:
被執行人2:___(公司股東),電話:
被執行人3:___(公司股東),電話:
被執行人4:ccc(公司股東),電話:
被執行人5:vvv(公司股東),電話: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3.強制被執行人數控機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勞動部門申請支付相關工傷補償款義務。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數控機床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貴院已經作出(__)潯民初第425號民事判決,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年12月16日做出維持原判的(__)貴民三終第150號判決。根據該判決,被執行人應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申請執行人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現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執行人并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由勞動部門承擔的工傷賠償部分只能由用工單位申請,現被執行人以公司已經被吊銷為由不予辦理。現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
另查明,被申請執行人數控機床有限公司因未參加年檢于__年11月16日被吊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公司開辦者、投資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并注銷。被執行人汪大汪、溫錦燕、溫仕海、溫彩華作為公司的股東,在公司被吊銷后,明知公司有債務的情況下,至今既沒有依法清算,也未辦理注銷登記,被執行人汪大汪、溫彩華反而在__年3月26日另行設立廣西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實現逃避債務的目的。根據法律規定:被吊銷的企業法人與企業投資者或開辦單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義務者,導致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應當直接判定企業投資者或其開辦單位對債權人負責清償債務。
據此,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之規定提出以上請求,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此致
_f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九
申請人: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申請人于年月日,因滅/丟失票張,出票人為:,出票銀行為:,收款人為:票號為,賬號為:。票面金額為:元。申請人已于年月日向xx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現公告期已滿,無人對此申報權利,現特此申請你院依法作出除權判決。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十
申請人:__,男,現年__歲,__區___號居民。
請求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本案原告___在___市第一人民醫院因治療車禍受傷的包括病例在內的全部資料。
2、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本案___在___市__的全部資料,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原告___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已訴于人民法院,現正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因在交通事故發生前自身患有多種疾病,如果不調查醫院病歷資料無法查清本案事實,基于上述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原告___在___市第一人民醫院因車禍治療的.病歷和__第__醫大因車禍治療的病歷。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十一
上列當事人,因_______一案,業經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號一審(或終審)民事判決[或仲裁委員會于年月日作出字第號裁決],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判決(裁決)確定的義務,需要給予強制執行。現將事實、理由和具體請求目的分述如下:如果是經公證處發給強制執行公證書的,其寫法是:上列當事人,因______事項,經公證處于年月日,發給字第號強制執行公證書。現將事實、理由和具體請求目的'分述如下:事實和理由:請求目的: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簽名: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十二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申請人的傷殘等級、出院后的`護理人數、護理天數、后期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
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人已訴至貴院且現已受理。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嚴重傷害,導致顱腦挫裂傷。在醫院接受治療后,雖然經治療終結,但至今經常頭疼、頭暈無法恢復正常功能。為了索賠的需要,申請人現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以便確定傷殘賠償金,請貴院安排鑒定事宜。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十三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營盤中路296號元盛大廈16樓a座被申請人:衡山縣建國服裝實業***:衡山縣城關鎮建設街18號申請事項:
1、請求貴院將被申請人在衡山縣開元宋塘路10號辦公樓下第一層的兩間門面***估計45平米每間***強制拍賣,償付欠申請人本金25萬及利息31.7萬元。
2、由被申請人承擔強制拍賣的費用。
事實與理由:
衡山縣服裝廠***原稱衡山縣建國服裝實業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廠***于***十月七日向中國銀行衡山支行***以下簡稱衡山支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十五萬元,期限三個月,該筆貸款由衡山縣輕工業局簽訂了“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一九九o年服裝廠又以衡山縣輕工業局進行擔保,向衡山支行貸款十萬元,限期六個月。貸款到期后,衡山縣服裝廠和輕工業局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由此釀成糾紛。
后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衡經初字第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服裝廠應償還貸款本金二十五萬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萬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決書生效后一個月年付清,衡山縣輕工業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人已于20xx年4月14日通過合法轉讓取得該筆債權,經調查得知現衡山縣輕工業局有可供執行財產即為其享有所有權的位于衡山縣開元宋塘路10號第一層門面兩間。
由于上述款項拖欠時間過長,并且被執行人也有財產可供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申請法院將上述房產強制拍賣,以清償申請人的上述債款。
此致
xxx
20xx年x月x日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十四
2、支付本案訴訟費用_______________元整;。
3、執行過程中的全部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侵權糾紛一案,已經貴院審理終結,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請人至今仍未履行搬遷義務。被申請人有(向法院提供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以得執行)。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申請貴院依法對被申請人強制執行。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十五
聯系電話:×××。
請求法院調取×××在深圳市羅湖區地稅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義補繳的納稅記錄及相關報稅材料。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及第三人中原地產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案號為(20x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號。20xx年2月16日,申請人×××與×××就申請人擁有的深圳市福田區××××××單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申請人得知房屋買受人×××屬于非深圳戶籍且沒有在深圳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為“三無人員”,不具有購房資格,導致合同無法進一步履行。
20xx年3月2日,×××為了騙取購房資格,在深圳市羅湖區地稅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義補繳了12個月的個人所得稅,但根據《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xx]10號)、《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堅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補充通知》(深府辦[20xx]82號)及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發布的《深圳繼續執行原限購政策》等相關國家、地方政策的規定,×××依然是不具有購房資格的。
申請人認為,×××在深圳市羅湖區地稅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義補繳的納稅記錄及相關報稅材料能充分證明×××是不具有購房資格的,而×××的購房資格問題將對認定本案原被告雙方責任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第十七條之規定,申請法院調取×××在深圳市羅湖區地稅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義補繳的納稅記錄及相關報稅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實,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
此致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訴訟代理人:
二0**年四月十四日。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十六
申請人:××,男,現年××歲,××區×××號居民。
請求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本案原告×××在×××市第一人民醫院因治療車禍受傷的包括病例在內的全部資料。
2、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本案×××在×××市××的全部資料,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原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已訴于人民法院,現正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因在交通事故發生前自身患有多種疾病,如果不調查醫院病歷資料無法查清本案事實,基于上述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原告×××在×××市第一人民醫院因車禍治療的`病歷和××第××醫大因車禍治療的病歷。
20××年××月××日。
專業申請法院判決申請書(匯總17篇)篇十七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撤回對海勞仲裁字(________)第______號仲裁裁決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申請人依據已經生效的`海勞仲裁字(_______)第______號仲裁裁決書,于_____年_____月向貴院申請執行,貴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作出秀執字(______年)第_____號執行裁定書。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全部執行事項達成和解協議,且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和解協議所約定的全部義務,故申請人申請撤回對于本案的執行,敬請貴院予以批準。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