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過得真快,總在不經意間流逝,我們又將續寫新的詩篇,展開新的旅程,該為自己下階段的學習制定一個計劃了。怎樣寫計劃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計劃應該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作計劃書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度立法工作計劃立法工作計劃建議項目篇一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 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九次委員長會議第一次修改 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七次委員長會議第二次修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快重點領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協調發展,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規律,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證善治,為實現“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良好開局、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偉大勝利作出新貢獻。
(一)繼續審議的法律案。
1.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已通過)
2.慈善法(已通過)
3.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4月)
4.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4月)
5.網絡安全法(6月)
6.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6月)
7.資產評估法(6月)
8.電影產業促進法(8月)
9.中醫藥法(8月)
10.證券法(修改)(12月)
(二)初次審議的法律案。
1.國防交通法(4月)
2.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4月)
3.紅十字會法(修改)(6月)
4.民法總則(6月)
5.環境保護稅法(6月)
6.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8月)
7.社區矯正法(10月)
8.中小企業促進法(修改)(10月)
9.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12月)
10.水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項目審議時間,可以視情適當調整。
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三五”規劃、國防和軍隊改革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適時安排審議。
(三)預備項目。
修改測繪法、礦山安全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檔案法、現役軍官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標準化法。制定核安全法、糧食法、原子能法、外國投資法(修改外資三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房地產稅法、船舶噸稅法、煙葉稅法、公共圖書館法、電子商務法。這些立法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在2016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審議。還有一些立法項目,視情安排審議。
(四)做好改革試點授權決定相關工作。
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依法及時作出授權決定。
3 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分別于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到期。授權決定實施期滿,對實踐證明可行,由有關方面及時依法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適時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結合相關立法工作統籌考慮。
正在實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等相關改革試點授權決定,有關方面要認真做好審議試點情況中期報告的有關工作。
二、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
4 任務舉措等立法項目,要加強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共同推進相關立法工作。對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規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督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規,確保法律有效實施。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全面貫徹實施立法法,嚴格依照立法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立法職權。發揮立法機關在表達、平衡、調整社會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立法論證、聽證機制,建立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的論證咨詢制度。繼續做好法律案通過前評估和立法后評估工作。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研究制定健全憲法解釋工作程序的若干規定。堅持立改廢釋并舉,繼續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建立健全對授權決定到期后的處理機制。授權決定實施期滿,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及時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法律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相關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權力。把辦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建議與立法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繼續邀請相關人大代表參與立法論證、調研、審議等工作。加強和改進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工作,逐步健全公眾意見采納反饋機制。扎實做好基層立法聯系點工作,注重聽取基層群眾和一線干部對立法工作的意見。
進一步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進一步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制,注重發揮各專門委員會在主動審查方面的作用。依照立法法有關規定,對新制定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進行主動審查研究;圍繞常委會工作重點和立法工作情況,適應設區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實際情況,有重點地探索開展對地方性法規的主動審查。認真做好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的研究處理、反饋等工作。
繼續做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和立法宣傳工作。認真總結、深入研究立法工作規律,指導立法實踐。做好法律案起草、審議和通過后的宣傳工作,重點加強審議階段的宣傳輿論引導,增強社會各方面對立法過程的了解和參與,使立法機關依法履職的過程成為引導社會輿論、凝聚各方共識、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為法律正確、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加強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導。以多種方式加強與地方人大的經驗交流、工作研討,加大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的力度。深入開展對地方立法的調查研究,扎實推進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工作,推動加強設區的市立法能力建設。開好第二十二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繼續舉辦立法法培訓班。
大力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按照“三嚴三實”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設為核心,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對干部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誠、干凈、擔當,政治業務素質高的立法工作隊伍。加強業務能力建設,有計劃、有組織、多層次、多渠道地對立法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創新立法人才培養和任用機制,著力培養立法骨干人才。多渠道選拔優秀立法人才,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機制。加強立法智庫建設,落實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增強立法工作力量。
度立法工作計劃立法工作計劃建議項目篇二
第三十七次常委會會議(5月)
北京市旅游條例(表決)
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表決)
第三十八次常委會會議(7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
第三十九次常委會會議(9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第二次審議)
第四十次常委會會議(11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第三次審議)
第四十一次常委會會議(12月)
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表決)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3、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
1、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
3、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1、做好下屆五年立法規劃編制的前期準備工作
2、總結本屆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
度立法工作計劃立法工作計劃建議項目篇三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1、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辦法(草案)》(市環保局起草)。
2、為了加強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制定《無錫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市政園林局起草)。
3、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修改《無錫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住建局起草)。
4、為了規范業主委員會活動,提升業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無錫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市住建局起草)。
(二)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制定《無錫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2、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修訂《無錫市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管理辦法》(市質監局起草)。
(三)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保障經濟社會秩序
1、為了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和職能轉變的要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集中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市衛計委、市體育局、市國土局等起草)。
2、為了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無錫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細則》(市工商局起草)。
(四)優化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
1、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制定《無錫市殘疾人保護條例(修改草案)》(市殘聯起草)。
2、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無錫市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市公安局起草)。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立法開展調研。
(二)為了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對統計管理立法開展調研。
(三) 為了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對不動產登記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立法開展調研。
(一)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起草部門應當盡早落實起草責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相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項目與相關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項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相關部門、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和聽證會,認真研究各種意見,并就相關制度設計進行社會穩定等風險評估。在上報送審稿時,起草部門同時提交論證會、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以及風險評估等相關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起草部門還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要求開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調研項目,責任部門應當充分調查,深入研究,形成書面調研報告。屬于地方性法規(草案)調研項目的,還應當形成法規初稿,未形成法規初稿且立法條件不成熟的,原則上不作為20xx年度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建議項目;屬于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調研項目的,如立法條件成熟,可以轉為正式項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計劃。
(三)列入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計劃的項目,責任部門應當按照《無錫市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規定,對立法內容、實施績效、存在問題等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按照相關標準、程序和時間要求推進評估工作。責任部門于20xx年3月31日前報送評估工作方案,經市法制辦審核確認后組織實施。評估報告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報送市法制辦組織評審。評估工作中形成的相關資料,應當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