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的選材不能求全貪多、主次不分,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總結的目的,把那些既能顯示本單位、本地區特點,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為重點選用,寫得詳細、具體。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總結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總結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上半年刑事工作總結篇一
一、基本情況
二、主要做法
第一,強化法律監督意識,客觀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監督職責。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在刑事訴訟中,強化法律監督意識,不斷增強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為法律監督的主要環節,客觀公正履行職責,主動協調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暢通刑事立案監督渠道,切實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方面的相關規定,依法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一是審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舉報人以及其他報案人的情況反映和舉報,擴大刑事立案線索來源,提高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在審查批捕案件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案件以及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擴大案件線索來源跟蹤督辦。三是審查備案材料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匯總分析社會發案情況,拓展案件線索來源,對不應當立案和應當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蹤督辦。通過以上監督方式,讓有罪的人入罪,讓無罪的人出罪,實現刑事立案法律監督客觀公正的終極目標。
第二,樹立公平正義理念,提高刑事偵查監督能力。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把樹立公平正義理念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要求,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中,著力提高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監督的能力,推動社會長治久安。一是堅持實體與程序并重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工作中,通過審查案件材料,提審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方式,對公安機關實體法的運用是否恰當,以及刑事偵查活動程序的合法性及時研判,保障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嚴格貫徹執行,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通過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適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參與詢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參加現場勘察和檢查,提前審閱有關案件材料,既能及時了解案情,掌握證據,保證案件質量,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三是對刑事偵查進行強制性監督,推進公正廉潔執法。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以國家法律作后盾,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活動進行強制監督,全方位監督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執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潔的執法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樹立國家法治權威。
第三,建立執法辦案責任制,加強刑事審判監督工作。全市兩級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既要代表國家對公民犯罪進行法律監督,行使公訴權,又要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行使刑事審判監督權。面對特殊的責任:一是建立執法辦案責任制,在檢察長領導下,經檢察長受權公訴部門實行以主訴檢察官為主要責任人的執法辦案責任制,確立法律監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訴訟的專業化,突出檢察官的主體責任能力,從組織上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法律監督取得實效。二是堅持執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開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加強審判程序監督和庭審監督,嚴格執行兩審終審制,規范審級獨立職權,查清犯罪事實,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三是堅持職權法定履行監督職責,注重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對特別重大案件跟庭監督,著力打造公訴部門檢察官隊伍,主動探索新形勢下刑事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提高公訴質量,成立“刑事判決、裁定審查組”,對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抗訴,推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切實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情況,對人民法院實行有效監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罰監督職責,確保監管場所安全穩定。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實行監督。一是堅持糾防超期領導責任制,責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杜絕超期羈押。二是加強對刑罰交付執行的監督。把公安機關看守所代為執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為重點監督。在監督活動中對刑罰變更執行完善監督機制,注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辦理程序,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監管措施。三是強化安全監管制度落實,對罪犯和在押人員實行有效監管。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保障監管場所安全穩定,及時處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員的申請,控告和檢舉,保障刑罰執行機關依法維護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1、規范行使“違法立案”監督權,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動中的合法權利。規范執行刑訴法關于檢察機關行使刑事“立案監督”權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明確的“違法立案”監督權。重點監督公安機關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借助公權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權利的情形,著力監督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利用立案手段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實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權益。
2、構建信息平臺,增強刑事偵查監督合力。刑事偵查旨在依法懲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被毀損后盡可能重建主體間的自由關系與和平關系,偵查權的濫用會使主體間的矛盾更加激化。檢察機關在刑事偵查監督活動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構建硬件設施信息交流平臺,同時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共享偵查信息資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共同對案件進行法律評價,互相制約,互相監督,及時準確糾正違法辦案行為,防止偵查權“失控”傷及無辜公民。
3、構建社會公平規則,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自由裁量權備受人民群眾關注。檢察機關開展刑事審判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公開、透明,主動適應人民法院量刑規范改革要求,監督刑事審判工作執法量刑程序,對所有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正確行使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維護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參與權,注重吸納律師辯護意見,實現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濫用自由裁量權。杜絕“暗箱操作”和“三案”的發生,著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參與社會管理,推進社區矯治工作開展。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監督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和完善社區矯治制度,重點監督經刑事審判交付所外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落實幫教措施,預防重新違法犯罪危害社會。
5、加強隊伍建設,創新刑事法律監督機制。開展刑事法律監督,推進公正廉潔執法,提高刑事法律監督的執行力,必須加強檢察隊伍建設。一是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樹立監督執法新思維,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權”和“霸權”思想,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檢察機關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監督體制。依靠地方黨委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建設一支編制結構合理,紀律嚴明的專業化隊伍,解決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問題,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堅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權、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錯案追究制,加大對錯案責任人的追究力度,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同時也要保護檢察干警的合法權益;四是加強執法監督能力培訓,選擇國家最新法律、法規、政策作教材,正確解決經濟和社會變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釋注解不周詳帶來的認識不一致、不統一的問題,處理好理論和實戰的關系,提高正確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質能力,公正廉潔執法,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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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刑事工作總結篇二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 ]第 號
領函人:
交付:
事由:
批準人:
時間:
注:本介紹信用于會見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時向看守所、 羈押人場所提交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專用介紹信 [ ]第 號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上半年刑事工作總結篇三
電話:_____手機:傳真:__________郵編:_____
受委托律師權限:
至__日
注:本委托書一式四份,委托人、律師事務所所持一份,交偵查機關二份(一份隨起訴意見書一并移送公訴機關)。
____司法局印制
上半年刑事工作總結篇四
申訴人:李x華,男,現年32歲,漢族,籍貫:重慶市人,捕前在廣東省深圳市打工,現服刑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三師蓋米里克監獄四監區。
原一審案號:(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號
原二審案號:(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號
申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人認為:原判存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及適用法律等方面錯誤,導致量刑過重,申訴人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糾正錯誤判決。
申訴事實與理由:
一、事實認定方面: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但判決書未予以認定。
兩審《提審筆錄》均記載申訴人提出的帶深圳東州派出所公安人員抓獲李海全(當時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節。申訴人當時認識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處,就帶公安人員到其舅舅處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員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兩審判決書對此均未提及,更沒有認定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
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依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17日,法釋【1998】8號)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這一量刑斟酌情節若得以認定,對申訴人的量刑是意義重大的。
二、訴訟程序方面:二審法院沒有依法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
申訴人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決,期間1997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施行,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于該款是否適用于二審的問題,人民法院在《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復》(1997年11月12日,法釋【1997】7號)中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關于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規定,也應當適用于第二審死刑案件。即第一審人民法院已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刑事申訴書范文推薦由本站提供!
本案二審雖然沒有開庭審理,但依據二審判決書所載:“本院……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律師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申訴人一、二審均沒有委托辯護人,沒有律師的辯護意見,申訴人無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協助。據此,二審法院沒有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了對案件的正確裁判。
3申訴人僅參與一次搶劫,且是初犯,很難使人相信申訴人是“組織、提議者”。
三、法律適用方面:
1、二審判決適用了《刑法》第十二條,但得出了錯誤的法律適用結果。
《刑法》第十二條的中心涵義是“從舊兼從輕”原則,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1997年12月31日,法釋【1997】12號)第三條規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審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規定的定罪處刑標準、法定刑與修訂前刑法相同的,應當適用修訂前的刑法。”二審判決據此得出適用1979年刑法的結論。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1979年刑法是錯誤的,應適用1997年新刑法。
2、依據1997年《刑法》,二審判決對申訴人的量刑明顯畸重。
1按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在二審判決書認為申訴人為主犯的前提下,申訴人也僅“數額巨大”這一情節符合“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一法定刑量刑情節之第四項之后選擇項。
依據一、二審判決書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申訴人在一些案犯已作過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組織者,申訴人也未傷害過事主,申訴人實際上也沒有分得與“組織、提議者”身份相稱的贓款。除去同案韓勁松私藏的價值25000元人民幣的勞力士手表一塊,申訴人參與的一次共同作案贓款總值只有22259元人民幣(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二審判決書對申訴人量刑斟酌情節的表述前后矛盾。判決書前稱申訴人“雖然只搶劫一次,但其在搶劫中系組織、提議者,應從重判處無期徒刑”,后又稱“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除上訴人程德俊、李光華、韓小文和原審被告人李海全之外,對其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犯搶劫罪可從輕處罰”,但判決書最終判處申訴人無期徒刑,絕不是從輕處罰,而是從重處罰。
綜上,申訴人認為(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法律適用方面均有許多錯誤,導致對申訴人量刑過重,申訴人在此申請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糾正錯誤判決。
10年來,申訴人在政府關心教育挽救下,深刻反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社會及他人帶來的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間,申訴人能夠積極改造,并通過持之以恒的努力,在20xx年受到減刑鼓勵,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7年,20xx年又減刑1年6個月。此時申訴人更渴望人民法院給一個合理的量刑,公平的判決,一個自由、新生的機會!刑事申訴書范文推薦由本站提供!
謹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上半年刑事工作總結篇五
***年**月**日**時許,本人***和**與受害人一行人發生口角,最后導致雙方廝打。 事情的經過:本人**與***在“森林雨”火鍋吃過飯以后,路經“皇家一號ktv”門口時,**在此小便,(原婦產醫院門口)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一行人因為小便和受害人一行人發生了口角,當我轉身看見雙方在對罵的時候,我上前去勸架,隨后雙方就開始了糾纏廝打,這時車上下來兩個中年人就開始打我,于是我們就開始相互對打了,受害人一方陸陸續續來了大約有10~20人,和我和**廝打。最后由于人員懸殊太大把我打急眼了就跑了。其他什么事我什么都不知道。
事后,認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于***年**月**日向**縣派出所投案自首。過后并與受害人達成協議,賠償受害人各項費用: (52000)五萬兩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被害人亦承諾不再追究任何責任。
1、性質的惡劣,對受害人的家庭帶了太多的影響。我深感慚愧。
2、對自己的不負責,對他人的不負責,對家人的不負責,事情發生沒有冷靜的思考就盲目判斷和處理事情,沒有考慮到事情的嚴重性和后果。
3、遇事過于沖動,欠考慮。通過這件事,本人一定吸取教訓,遇到事情想想后果,不盲目去干,不盲目幫人強出頭。
判處本人較輕的處罰,給予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我必將吸取教訓全力改正自己,本本分分做人,保證今后不在有任何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
悔過人:***
二〇xx年***月***日
上半年刑事工作總結篇六
針對當事人宋某一人持有兩份結婚證的行為,近日xx縣人民法院向xx縣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嚴格審查結婚登記申請人的各項條件,并同當事人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聯系核實,杜絕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
宋某系湖北人,在湖北已結婚生子,高某某系xx本地人,20xx年兩人在外地打工相識并同居生活。2015年6月7日兩人在xx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在一起生活不到一年兩人爭吵不斷,宋某則外出不歸。高某某在湖北尋找宋某時,得知宋某在湖北當地已結婚并生育一子。高某某于20xx年2月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其與宋某婚姻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宋某于20xx年1月15日與劉某登記結婚,在該婚姻關系未解除下,又于2015年6月7日同本案高某某登記結婚,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重婚,其與高某某的婚姻應屬無效,依法判決高某某與宋某的婚姻無效。
一、加大對《婚姻法》宣傳力度,讓人民群眾真正了解婚姻登記制度。
二、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把登記關,杜絕違法違紀登記事件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登記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要認真審查核實,對外地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的,應與當事人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核實,確保婚姻登記準確規范。
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做到依法準確登記,辦理婚姻登記應遵循實體和程序規則,避免持假身份證、假戶口本的人進行登記的行為,杜絕虛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