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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一
為規范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鑒定與診斷、職業病人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1、負責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其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
2、負責職業病人的診斷與職業病鑒定工作的組織協調。
3、負責制定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和經費預算。
4、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工種和人數的核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的制定。
5、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結果,確定員工的作業工種。
6、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二)人事主管部門
配合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開展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人員、轉崗到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人員和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臨時工。
(二)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健康檢查不合格的,發現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一)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噪聲和有機溶劑的作業;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一)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
1、直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
2、雖不是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業場所未隔開,防護設施未到位,導致與直接接觸員工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的員工。
(二)職業健康檢查周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如實告知員工。
(四)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妥善安置;
(五)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一)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準備退休、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
(二)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四)準備調離或脫離原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時,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后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員工,要安排離崗后的醫學隨訪。
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可能導致勞動者急性健康損害時,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及時組織進行應急健康檢查。
(一)公司承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醫學觀察、醫學隨訪的費用。
(二)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必須委托取得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1、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
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及原輔材料、產品名稱等情況;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一)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1、職業危害申報材料;
2、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的委托書;
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結果、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4、、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計劃;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評價報告書”;
6、對職業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救治診療資料;
7、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9、其他相關資料。
(二)公司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二
一、在藥房、庫房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工作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
二、新進員工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健康檢查,體檢項目與在崗員工檢查項目相同,合格者方能上崗。
三、凡患有精神病、傳染病(隱性的傳染病)、皮膚病及可能傳染疾病的,立即調離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
四、工作人員每年的體檢由藥劑科按期組織實施,并建立員工個人健康檔案。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三
二、目的:明確保健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要求和標準,嚴格健康管理制度,保證保健食品質量安全。
三、責任和職責:員工健康管理由公司行政辦公室和銷售部等
部門共同管理,行政辦公室主要負責員工健康教育、體檢、健康證辦理等工作;銷售部及公司各部門主要負責本部門員工的日常衛生管理。
四、 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通過檢查,身體健康且取得健康證的.員工方可繼續上崗,否則,按照相關規定辭工或調整。對新聘用的員工一律要求要通過體檢取得健康證后方可聘用,否則,不得聘用。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學習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和保健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有關保健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定期加強對員工進行衛生知識學習和培訓。
3、凡患有痢疾、傷寒、肝炎、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有礙保健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和接觸保健食品銷售和管理工作。
4、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建立嚴格完整的員工健康檔案。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四
醫療機構的藥房和個人衛生應符合規定要求。
一、做到每天早晚對藥房各做一次清潔,保持藥房的.環境整潔、衛生,無污染物及污染源。
二、貨架(柜)擺放的藥品應保持無灰塵、無污染、藥品擺放規范有序。
三、在崗時應著裝整潔,頭發、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四、應定期進行健康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
五、健康體檢應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有資質的體檢機構進行,體檢的項目應符合任職崗位條件要求,體檢結果應存檔備查。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五
(?1?)為保證藥品質量,確保消費者用藥的安全有效,創造一個優良、清潔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衛生管理責任到人,營業場所應明亮、整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潔,庫區要定期打掃,做到“四無”,即無積水、無垃圾、無煙頭、無痰跡,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環境污染物,各類藥品分類擺放,規范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庫房內外清潔衛生,各類藥品、用品安置到位,嚴禁工作人員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帶入庫房,放入貨架。
(?4?)倉庫環境整潔、地面平整,門窗嚴密牢固,物流暢通有序。并有防蟲、防鼠設施,無粉塵、污染物。
(?5?)在崗員工應統一著裝、佩帶工號牌,衛生整潔,精神飽滿,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滌?3?次,冬天每周洗滌?2?次。頭發,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6?)衛生管理情況要列入企業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體檢每年組織—次。企業所有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8?)嚴格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檢查,不得有漏檢行為或找人替檢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9?)如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的患者,應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后靜養,待身體恢復健康并體檢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嚴重者,應辦理病退或其他離職手續。
(?10?)要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一、在藥房、庫房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工作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
四、工作人員每年的體檢由藥劑科按期組織實施,并建立員工個人健康檔案。
1.目的:規范藥房人員健康狀況及營業場所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防止藥品污染變質,保證所經營藥品的質量。
4.職責:藥房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人員健康管理?
5.1.3藥房每年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5.1.4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不得患有下列疾病:精神病、傳染病(如乙肝、肺結核等)、皮膚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等,驗收、養護崗位人員矯正視力應不低于0.9,不得有色盲和色弱。
5.1.5健康檢查不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應及時調整原工作崗位。
5.1.6對新調整到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合格后才能上崗。?
5.2環境衛生管理?
5.2.2營業場所應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或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不能對陳列與儲存的藥品造成不良影響或污染,確保藥品的質量。
5.2.3藥房應配置防塵、防潮、防污染、防蟲、防鼠、防霉變的設施設備。?
5.3藥房應按以下的規定進行清潔工作。?
5.3.3藥房應每周對營業場所至少進行1次打掃除,并做好記錄。
5.3.4藥房應每月開展滅鼠、滅蟲工作。?
5.4藥房營業場所及陳列藥品的衛生要求。
5.4.1營業場所應寬敞明亮,設施設備應整潔衛生。
5.4.2藥品包裝應無塵、清潔衛生。?
5.4.3藥品、資料等陳列應規范、整齊、美觀大方。?
5.4.4藥品拆零的場所應清潔衛生,拆零使用的工具和包裝袋應符合衛生要求。?
5.4.5中藥格斗應在每裝斗前進行清理,保證中藥飲片的質量。
5.5藥房的環境衛生管理?
5.5.1藥房墻壁和頂棚應光潔、平整、不積灰、不落灰,地面應光滑、無裂縫;藥房結構嚴密,并裝有紗窗。
5.5.2儲存的藥品應清潔衛生,無灰塵。?
5.5.3貨柜、貨架等設施、設備應干凈衛生,藥品按分類管理要求擺放整齊、有序、便于檢索。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六
1、目的:為了保障在崗人員身體健康,杜絕傳染病人感染藥品,確保藥品質量。
3、責任部門:門店企業負責人負責實施本制度。
4、內容:。
4.4、在崗人員均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每年員工的健康體檢情況如實登記在“員工個人健康檔案表”上并附原始體檢表留存備查。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七
1、醫院藥房每年應依據上級有關要求及醫院藥房的實際情況制定教育培訓計劃。
2、質量管理人員負責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實施、監督與考核。
3、質量管理人員每年對全員進行藥品法規、質量規章制度及專業知識、執業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訓考核工作。培訓人員覆蓋面應達到100%。
4、醫院藥房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應參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醫院藥房中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購進、調劑等崗位的人員必須按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6、國家有就業準入規定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經職工技能培訓,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7、質量管理人員應建立個人培訓教育檔案,內容包括:姓名、職位、職稱、培訓時間、培訓題目、培訓地點及培訓師、課時、考核結果等。
8、質量管理人員每年應做好全年教育培訓,內容要求: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對象、授課者等。
9、每次培訓后應做好考核工作,驗證培訓的效果。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八
1、健康體檢的范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參加健康檢查的食品從業人員具體范圍包括:本店所有的在職工作人員。
2、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管理職責:對所有進入本店工作的員工將安排其到當地的防疫站進行健康體檢和健康證的辦理,在體檢過程中,如果發現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員進入本店工作,將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2、上崗體檢: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員均須上崗體檢,到本店制定的市衛生防疫站進行體檢,并開展健康知識培訓。檢查范圍包括料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肺結核、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3、根據體檢結果上崗:如果體檢合格,健康知識考試合格,辦理健康證,方可進入本店開始上崗工作。如果檢查出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將不予安排進入本店上崗工作。
4、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店內辦公室負責保管員工的健康證,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記錄員工個人信息、從事的崗位、健康證辦理的年限、最近一次體檢的時間、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證的年檢:健康證有效期為一年,店經理負責員工健康證的年檢,保證健康證合格有效,通常在員工健康證到期前,安排員工到指定市防疫站進行統一年檢。
6、年檢結果的處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食品飲料生產的工作。如員工在職工作中患有法律規定的傳染性疾病,如果屬于暫時性的,管理組應安排休息,待身體恢復復檢合格后才能繼續上崗,如果是難以治愈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組應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觸的崗位上。
7、監督檢查:店經理對每年的健康證年審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員應立即指出責令作出正確處理,并對違規管理人員進行考核扣罰。
個人衛生要求:衣著應外觀整潔,做到常剪指甲、常理發、經常洗澡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食品生產操作人員進行操作接觸食品前以及接觸污染物后必須將手洗凈,方可進行從事操作或接觸食物。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九
一、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所有健康檢查檔案裝訂成冊,健康檔案必須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涂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安全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人(簽名):
時間:年月日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廣大員工的身體健康,保證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病診斷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更好地為公司員工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及《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二、檔案資料的歸檔范圍
1.健康監護檔案內容
1.1健康監護檔案冊。
1.2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報告。
1.3健康體檢綜合分析報告。
1.4職業健康體檢復查人員名單及復查結果報告。
1.5職業病觀察對象和職業禁忌癥處理意見書。
1.6叢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2.職業病診斷檔案
管理部門應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2.1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2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
2.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
2.4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
2.5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
三、保管
1.檔案室切實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蟲、防火、防盜、防塵、防鼠、防曬。
2.檔案室嚴禁吸煙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導致火災的危險品。
3.檔案室要保持清潔衛生,檔案資料擺放整齊,便于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4.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業務,準確、及時地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務。
5.對所保管的檔案資料,要經常查看,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要及時進行修補、復制,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6.檔案室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入。
四、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十
一、從業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餐飲工作。
二、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和職業道德的培訓。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十一
1、餐飲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明方可上崗。
2、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規程。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及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不得穿工作服入廁,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內。
3、遵循科學的`洗手習慣:操作前、從事食品原料處理后以及從事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后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動水沖洗。
4、堅持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發;勤換洗工作衣帽);從業人員不得涂指甲油、戴戒指等有礙食品安全的首飾。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零食;不挖耳、不揩鼻涕、不用手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十二
一、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六、學校的有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將考核結果計入從業人員個人檔案,作為晉升工資資,表彰先進的依據之一。
八、負責培訓的部門要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一、餐飲、食堂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衛生知識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培訓工作,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
三、聘請衛生監督所管理人員,不定期對酒店餐飲、食堂工作人員進行專題講座,學習有關衛生管理,衛生法律、法規等衛生知識,提高衛生安全素質。
四、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衛生監督所舉辦的衛生知識培訓班學習,提高衛生管理水平。
五、每月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1次,對不能達到衛生安全要求的人員實行停崗培訓,待合格后再行上崗。經培訓仍不合格者予以勸退。
六、每年舉辦一次衛生知識的競賽,強化職工的衛生意識。
七、凡參加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一律按時參加衛生知識培訓,不得缺席。
八、建立餐飲、食堂工作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檔案,詳細記載衛生知識培訓狀況。
一、餐廳、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參加每年一次的健康體檢,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方可上崗。
二、餐廳、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先到南山區衛生防疫站體檢,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經衛生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現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燙傷、手外傷、咽喉痛等)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查明病因,治療康復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餐廳、食堂主管每天要對轄區每位工作人員做好上崗前檢查,并做好記錄。如發現有第四條所述有關人員時要立即處理。
六、餐飲、食堂工作人員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須向主管報告,患者必須由衛生部門對其作檢查治療后再作決定。
1、從業人員須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
2、從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好崗位(責任)區內衛生,隨時保持整潔。個人衛生堅持做到“四勤、三不、三要、四堅持”。
“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
“三不”:不準將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個人生活用品帶入操作場所;工作時不準戴戒指、項鏈、手鏈(鐲)、耳環等飾物和涂指甲油;不準在操作場所吸煙、穿工作服進廁所及離開生產加工經營場所。
“三要”:上班時要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必須全部戴于帽內;加工制作冷菜等熟食品和配餐間操作時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專用工具拿取。
“四堅持”:堅持衛生操作規程、堅持公用物品消毒、堅持濕式清掃、堅持漱口刷牙防口臭。
3、工作時間不準吃東西、不準隨地吐痰、不隨便掏耳掏鼻。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十三
l、對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實行人員健康狀況管理,確保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符合規定的健康要求。
2、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包括藥品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審核、調配、院內制劑生產的人員,應每年定期到進行健康檢查。
3、新職工進藥劑科的工作,必須體健合格后方可上崗。
4、健康檢查的項目有:內科、眼科、皮膚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腸道致病菌等;質量管理、藥品驗收和養護崗位人員應增加辨色障礙(色盲和色弱)的體檢項目。
5、發現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由相關部門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議,并報藥劑科負責人批準后調離崗位。患者經治療痊愈后,需重返原崗位,經本人提出申請后,應經檢查合格后,由相關部門確認后,提交藥劑科負責人安排。
6、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歸檔保存。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十四
2、每位職工建立一份職工健康檔案,由保健科負責管理。
4、每年對在職已婚女職工進行查環、查孕和婦科檢查。?
5、保健醫生經常關注本單位職工身體健康狀況,給予相關的疾病預防指導。?
7、對身體有恙的職工給予積極關心、幫助和適當的休假,但要辦理請假手續。?
9、每年安排職工休假,特殊崗位(如放射科、ct室等)人員按要求增加休假。?
10、定期組織活動,調整職工心態,增強體質。?
11、關心離退休職工,年終進行慰問和召開座談會。
?8、對懷孕或在哺乳期間的婦女,不得安排應急處理和職業性內照射工作。 ?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檔案,醫院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復印件上簽章。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十五
1、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持健康證上崗;新員工必須體檢、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2、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將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原件或復印件按照崗位分類存檔,到期前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確保健康證明在有效期內。
3、從業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癥的,應主動報告,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實行每日崗前健康檢查制度,每日上崗前由班組長逐一檢查每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健康狀況,并詳細記錄。
5、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專間操作人員還需戴口罩,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
6、上崗操作前應洗手,操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應該經常用75%酒精擦手進行消毒。
7、自覺接受企業內部的健康晨檢制度;并熟記本崗位衛生知識及應知應會的內容。
8、入廁前必須換下工服,出廁后必須洗凈雙手、重新換上工作服方可進入食品操作場所。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十六
一、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六、有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將考核結果計入從業人員個人檔案,作為晉升工資資,表彰先進的依據之一。
八、負責培訓的部門要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十七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學校管理人員健康管理(實用18篇)篇十八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是1997年衛生部頒布的部門規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放射工作人員的管理,保障其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實行《放射工作人員證》制度。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規定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組織轄區內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管理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由所在單位負責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工作人員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頒發。工作人員持證后方可從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員證》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第六條 申領《放射工作人員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經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職業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個人劑量監督; (三)掌握放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經培訓、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應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證》每年復核一次,每5年換發一次。超過2年未申請復核的,需重新辦證。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持證者,如需要從事限定范圍外放射工作的,必須按第五、六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放射工作人員調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應在調離之日起30日內,由所在單位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員證》; 遺失《放射工作人員證》的,必須在30日內持所在單位證明,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一般不得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確需使用臨時人員從事輔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規定第六條辦理。 第九條 因進修、教學等需要短期從事或接觸放射工作的人同,按本規定第六條辦理。 第十條 放射專業學生入學前,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入學前健康檢查,不符合健康標準(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讀放射專業。 第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放射防護培訓。放射防護培訓須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放射衛生防護技術單位舉辦,并按照統一的教材進行培訓,上崗前的培訓時間一般10天,上崗后每2年復訓一次,復訓時間不少于5天。
第三章 個人劑量管理
第十二條 所有從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并按規定交納監測費。 放射工作人員調動時,個人劑量檔案應隨其轉給調入單位,在其脫離放射工作后繼續保存20年。 第十三條 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的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必須佩戴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個人劑量計。 個人劑量計的測讀周期一般為30天,也可視情況縮短或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第十四條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工作的實施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單位負責。負責監測工作的單位應將監測結果及時通知被監測者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應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抄錄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五條 個人劑量監測的儀器、方法、評價和記錄,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承擔個人劑量監測的單位,必須參加衛生部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指導機構組織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第十六條 進入放射工作控制區以及參加應急鼾的放射工作人員,除須佩戴個人劑量計外,還須佩戴報警式劑量儀。 第十七條 對操作開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員,攝入量可能超過年限值的1/10時,應開展攝入量監測。 第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高于年劑量限值的3/10時,個人劑量監測單位應督促放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九條 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高于年劑量限值時,除執行第十八條規定外,應對受照人員的器官劑量和全身劑量進行估算。 第二十條 具備個人劑量監測能力的放射工作單位,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認可后,方可對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但必須定期接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在完成年度監測后的30日內,將個人劑量監測和評價結果按規定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的時間和報表格式將本地區的個人劑量匯總、超劑量受照記錄和個人劑量檔案建檔情況逐級上報。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按國家《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gb16387-1996)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應根據衛生部發布的《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及有關標準進行檢查和評價。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后1-2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可增加檢查次數。 第二十四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必須為所有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歷次醫學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其保存時間參照本規定第十二條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確診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員,不應參與事先計劃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授乳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 對接受計劃照射和事故所致異常照射的工作人員,必須作好現場醫學處理,根據估計的受照劑量和受照人員的臨床癥狀決定就地診治或送專門醫療機構治療,并應將診治情況記入本人的'健康和劑量檔案中。 第二十八條 對從事過放射工作,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每2年對其進行醫學隨訪觀察一次: (一)從事放射工作累計工作20上以上或放射性核素攝入量是年攝入量限值的兩倍以上; (二)鈾礦工在一年內氡子體累積曝露量在100個工作水平月以上; (三)一次或幾天內的照射量當量在0.1sv以上; (四)一年全身累積照射劑量當量在1.0sv以上; (五)確診的職業性放射病者。 事故受照人員的醫學觀察費用由被觀察對象所在單位支付,涉及人員調動時由調入、調出單位商定。 第二十九條 衛生部設國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放射病診斷鑒定組,其職責是: (一)對全國的職業性放射病診斷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仲裁; (二)受理省級職業性放射病認斷鑒定級提出的疑難病例; (三)參與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員的醫學檢查與處理。 第三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省紡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鑒定組,其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職業性放射病的診斷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員的醫學檢查與處理; (三)負責職業性放射病疑難病例的轉診。 第三十一條 對職業性放射病的診斷,按照國家已發布的放射病診斷標準和規定進行診斷和處理,實行以診斷組集體診斷的原則,并以個人健康檔案、個人劑量檔案的放射事故檔案等文字記載為依據,對沒有上述檔案記錄者,不得進行放射病診斷。 第三十二條 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書(見附件)一式五份,診斷鑒定級、患者、患者所在單位、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及國家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鑒定級各存一份。 持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書的患者每2年進行一次復查、診斷。 第三十三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正式調離放射工作崗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一個月,從第二個月起停發。 第三十四條 根據工作場所類別與從事放射工作時間長短,在國家規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對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人員,可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2-4周的健康療養。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第三十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按本規定在接受健康檢查、治療、休假療養或因患職業性放射病住院檢查、治療期間,保健津貼、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診斷為職業性放射病或不適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將其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對確診為職業性放射病致列者,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評定殘等級并發給傷殘撫恤金。 因患職業性放射病治療無效死亡的,按因公殉職處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限期改進,停工或停業整頓,或處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培訓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未經上崗前健康檢查而上崗的; (三)上崗后未進行定期健康檢查,沒有建立健康檔案的; (四)上崗后未按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沒有建立個人劑量檔案的; (五)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從事放射工作而造成意外照射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依照《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指的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從事超過放射性豁免限值的職業照射實踐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健康檢查是指從事放射工作上崗前預防性健康檢查和上崗后的定期健康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85年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濫測規定》、1988年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