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寫轉正申請書,可以對自己的工作方向和職業規劃有更深入的思考。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辭職申請書范文,可以幫助你更好地理解和借鑒寫作方法。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精神,經本人申請,甲方研究同意,現雙方協議如下:
一、停薪留職期限。
本協議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協議期滿后,可申請復職或辦理繼續停薪留職的有關手續,復職時間自批準期限滿之日起計算。超過批準期限十五日內沒有辦理相關手續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停薪留職期間,本人的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屬個人繳納的部分,自批準之日起______日內到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按規定一次xxx清,否則后果自負。
四、停薪留職期間,可予計算工齡,原單位要對其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級為“不定等次”,教齡不予計算,調整工資按政策正常辦理。
五、停薪留職教師要遵紀守法,凡違反____________的有關規定者,除依法處理外,不予辦理復職手續。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甲方主管部門各執一份,歸入乙方檔案一份。
七、本協議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二
停薪留職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于本人原工資的20%。
二、勞動法如今已廢除停薪留職。
但是,企業職工停薪留職,這是特殊時期的產物,現在已經廢除了。這個《意見》是。
1995年8月4日由勞動部頒布的,從《意見》的規定可以明確看出國家的態度,即國家不同意一方面維持勞動關系,又停薪留職在外自謀職業或到第三人處就業。這么多年過去了,企業全民所有制時代早就結束了,企業職工停薪留職也早就退出歷史舞臺了。
三、廢除停薪留職后更多保證權益的是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準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在停薪留職期內雙方保留勞動關系,企業若單方解除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雙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者提出解除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提出的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停工留薪期滿加單位,應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三
[案情]:黃某于2002年入職深圳市某公司.2006年12月4日,黃某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2007年1月7日認定為工傷;2008年1月9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評定結論,并確定黃某工傷醫療終結期為2007年9月4日;2008年2月1日,因黃某申請復審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相同評定結論.
作者:鄭建中作者單位:刊名:勞動保障世界英文刊名:laodongbaozhangshijie年,卷(期):2009“”(11)分類號:關鍵詞: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四
停薪留職是指勞動關系不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允許生產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員離職,并停發工資的勞動法律行為。它一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具體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它只適用于原固定制職工。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停薪留職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精神,經本人申請,甲方研究同意,現雙方協議如下:
一、停薪留職期限。
本協議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協議期滿后,可申請復職或辦理繼續停薪留職的有關手續,復職時間自批準期限滿之日起計算。超過批準期限十五日內沒有辦理相關手續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停薪留職期間,本人的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屬個人繳納的部分,自批準之日起______日內到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按規定一次xxx清,否則后果自負。
四、停薪留職期間,可予計算工齡,原單位要對其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級為“不定等次”,教齡不予計算,調整工資按政策正常辦理。
五、停薪留職教師要遵紀守法,凡違反____________的有關規定者,除依法處理外,不予辦理復職手續。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甲方主管部門各執一份,歸入乙方檔案一份。
七、本協議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五
工傷事故給勞動者的人身造成損害的,此時由于需要到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因此就會耽誤勞動者正常的上班工作。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此時用人單位要給予工傷職工相應的停工留薪期,那這個工傷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工傷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先由企業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分類目錄》(青勞社[]58號)相關條目確定。具體程序是:職工發生工傷經搶救或治療后,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同時,向勞動保障行政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依法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間。停工留薪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時間,停工留薪期從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時起算。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治療終結之日。
3、從審判實踐上看,有的勞動者為了獲得更長的停工留薪期而不及時去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此導致停工留薪期延長,這對用人單位來講是不公正的。因此,以勞動者醫療終結之日作為停工留薪期截止時間,更符合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和審判現實。
工傷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相信在經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后,大家對此已經有所了解吧。停工留薪期可以說是法律賦予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此時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受傷無法工作為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若此時單位強行解除的話,則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
10.2016大慶工傷保險新政:職工停工留薪工資福利不變。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六
1、工資待遇問題:在停薪留職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包括房貼)等,本人標準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2、勞保福利待遇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原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勞保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
3、工齡計算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繳納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不繳納的不計算連續工齡。其繳納的數額(含個人繳納部分),不少于職工在停薪留職前月工資總額的25%,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或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齡時,由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4、工傷事故處理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傷亡或發生傷亡事故,由聘用單位負責處理,造成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項費用由聘用單位負責。
職工停薪留職后自謀職業的。如發生正常或意外傷亡事故的,一律作為非因工處理。其撫恤費用原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
5、職工在停薪留職合同期滿要求繼續停薪留職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向原單位申請,經批準后續訂停薪留職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后又未辦續訂手續的,15天內不回原單位報到的,原單位可以除名。
6、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司法機關送去勞動教養、被判刑的,原單位可以按辭退或開除處理。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七
律師解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就是指工傷職工受傷前的“工資福利待遇”。工資福利待遇具體指什么,條例并未明確。我們認為,由于條例采用的“工資福利待遇”這一表述,比工資范圍要廣很多,而且該待遇是保障工傷職工在評殘之前的治療、休息期間的收入不降低,因此不僅包括津貼、補助、獎金等工資部分,而且應包括全部收入在內。如果職工加班在該公司屬于常態,或者無論加班與否,公司都有加班工資的名目,其收入還應包括加班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指的是受傷前具體什么時間內的,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考慮到現在實行績效工資的情形非常普遍,職工各個月份的具體收入有多有少,如果以受傷前一個月的收入為準,就可能發生偏多偏少的現象,要么對工傷職工不公平,要么對用人單位不公平。我們認為,可以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作為“原工資福利待遇”,這個數額能準確反映工傷職工的收入狀況。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八
在我國,不論是勞動部制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保險辦法》),還是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保險條例》),都沒有界定職工工傷的概念。而是采用列舉式的立法例,具體規定何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工傷;何種情形下,可以視為工傷;何種情形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如《保險辦法》第8條規定了10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9條規定了6種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7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15條規定了3種視為工傷的情形,第16條規定了3種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在我國法上,職業病工傷的.一種。
通過對二者的比較可以發現,二者規定的工傷情形大同小異,對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區分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視同工傷的情形,而《保險辦法》沒有作如此的區分,而是一體的規定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對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保險條例》規定的范圍比《保險辦法》顯然要窄得多,體現了對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控制,以體現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的是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而《保險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的是犯罪或違法,不應認定為工傷。顯然“違法”包括“違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還可能包括其他的違法行為。而《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認定工傷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該要件必須導致職工傷亡這個結果發生時,才能得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另外一個需要特別說明的問題是,《保險辦法》屬于部門規章,而《保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條的規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據《立法法》第79條第2款規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7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因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頒布在后,所以,不能嚴格適用上述規定。但根據《立法法》第71條第2款的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作為行政法規的《保險條例》頒布后,作為部門規章的《保險辦法》自然不能成為認定工傷的依據。認定工傷的依據是《保險條例》。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則是指職工非職業原因而患病或者非因工傷而受傷的情形。
《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的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根據《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包括:
1、第29條第3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第29條第4款前段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第29條第4款后段規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第29條第6款規定,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
[1][2][3]。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九
停薪留職是受到勞動法保護的,勞動法對停薪留職有如下幾點具體規定:
(一)停薪留職的對象。
停薪留職的對象,主要是針對企業中富余人員、企業的科技人員、技術工人以及其他職工要求到我省城鄉創辦、領辦企業特別是到鄉鎮企業、貧困地區從事科技開發、承包、興辦開發性企業的,也可以停薪留職。
(二)停薪留手續的辦理如下:
1、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由本人提出書面上的申請,報予所在單位批準。企業跟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合同由雙方共同商定,其內容應當包括:停薪留職的期限。一般停薪留職期限不超過3年、停薪留職期間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的處理、工齡計算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等。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所在單位可以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2、停薪留職職工在合同期滿后,仍回原單位復職,原單位無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勞動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勞動制度改革,為企業安置部分富余人員的意見》處理,如果原單位并入其他單位或已撤銷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或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無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勞動局勞計文件規定處理。
(三)對停薪留職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
1、工資待遇問題:停薪留職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等,本人標準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2、勞保福利待遇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原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勞保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
3、工齡計算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繳納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不繳納的不計算連續工齡。其繳納的數額,不少于職工在停薪留職前月工資總額的25%,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或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齡時,由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4、工傷事故處理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傷亡或發生傷亡事故,由聘用單位負責處理,造成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項費用由聘用單位負責。職工停薪留職后自謀職業的。如發生正常或意外傷亡事故的,一律作為非因工處理。其撫恤金發放標準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
5、職工在停薪留職合同期滿要求繼續停薪留職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向原單位申請,經批準后續訂停薪留職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后又未辦續訂手續的,15天內不回原單位報到的,原單位可以除名。
6、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司法機關送去勞動教養、被判刑的,原單位可以按辭退或開除處理。
(四)有關規定。
1、職工經企業批準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的工資總額,可以由原企業留作工資儲備金使用。
2、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要求調動工作的,原單位應當支持。如屬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必須雙方協商,經企業同意的,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3、經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對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技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和受益單位應當賠償。
4、經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工具設備特別是精密儀器,一經發現,由原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送交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5、對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原單位應當幫助安置好他們的家屬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學等,不能歧視。
6、執行停薪留職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協調處理。
7、本通知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制工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停薪留職可參照執行。
要說明的一點是停薪留職只適用于單位的固定職工,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制的職工。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十
在我國,不論是勞動部制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保險辦法》),還是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保險條例》),都沒有界定職工工傷的概念。而是采用列舉式的立法例,具體規定何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工傷;何種情形下,可以視為工傷;何種情形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如《保險辦法》第8條規定了10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9條規定了6種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7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15條規定了3種視為工傷的情形,第16條規定了3種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在我國法上,職業病工傷的一種。
通過對二者的比較可以發現,二者規定的工傷情形大同小異,對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區分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視同工傷的情形,而《保險辦法》沒有作如此的區分,而是一體的規定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對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保險條例》規定的范圍比《保險辦法》顯然要窄得多,體現了對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控制,以體現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的是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而《保險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的是犯罪或違法,不應認定為工傷。顯然“違法”包括“違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還可能包括其他的違法行為。而《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認定工傷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該要件必須導致職工傷亡這個結果發生時,才能得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另外一個需要特別說明的問題是,《保險辦法》屬于部門規章,而《保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條的規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據《立法法》第79條第2款規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7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因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頒布在后,所以,不能嚴格適用上述規定。但根據《立法法》第71條第2款的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作為行政法規的《保險條例》頒布后,作為部門規章的《保險辦法》自然不能成為認定工傷的依據。認定工傷的依據是《保險條例》。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則是指職工非職業原因而患病或者非因工傷而受傷的情形。
《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的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根據《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包括:
1、第29條第3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第29條第4款前段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第29條第4款后段規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第29條第6款規定,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第31條第1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6、第31條第3款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形。《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1條關于醫療期計算問題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第2條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第1款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規定》第2條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
待遇規定。
根據《醫療期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而言:
1、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疾病救濟費。《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并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后者規定在后,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于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1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金。據此,只要企業職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負傷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同時適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14號)第1條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就是說,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只能適用其一,不能同時并用。
3、醫療待遇。《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3條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3款規定,個人賬戶主要用于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費用。根據《決定》第7條第2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具體包括: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保險項目意見》)第1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和采用醫療儀器、設備與醫用材料進行的診療、治療項目:
第一,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
第二,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
第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具體由《保險項目意見》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第2條對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2)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進行管理。據此,勞動和社會保險部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對西藥、中藥和中藥飲片部分作了明確的規定。
4、補充醫療保險。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及《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4款的規定,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百分之四以內的從成本中列支。
山東省達洋律師事務所?孫瑞璽。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十一
工傷事故給勞動者的人身造成損害的,此時由于需要到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因此就會耽誤勞動者正常的上班工作。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此時用人單位要給予工傷職工相應的停工留薪期,那這個工傷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工傷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先由企業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分類目錄》(青勞社[]58號)相關條目確定。具體程序是:職工發生工傷經搶救或治療后,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同時,向勞動保障行政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依法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間。停工留薪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時間,停工留薪期從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時起算。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治療終結之日。
3、從審判實踐上看,有的勞動者為了獲得更長的停工留薪期而不及時去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此導致停工留薪期延長,這對用人單位來講是不公正的。因此,以勞動者醫療終結之日作為停工留薪期截止時間,更符合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和審判現實。
工傷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相信在經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后,大家對此已經有所了解吧。停工留薪期可以說是法律賦予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此時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受傷無法工作為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若此時單位強行解除的話,則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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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十二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
項目。
計發基數及標準。
支付方式。
醫療費。
定點醫療機構內、符合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總額。
社保支付。
康復費。
定點醫療機構內、符合規定范圍內的康復費用總額。
社保支付。
工資福利。
按原福利待遇標準。
單位支付。
護理費用。
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
單位支付。
伙食補助。
住院治療工傷期間,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社保支付。
交通食宿。
經批準到市外就醫的,按因公出差標準支付。
社保支付。
假肢輔助器具。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在指定的安裝機構安裝規定標準產品。
社保支付。
(二)、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三)、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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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十三
經查,你公司于20xx年7月5日,在進場裝修原材料中存在材料品牌、規格型號與投標報價單中不符的情況。
當日已責令你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停工,待更換為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構配件后繼續施工。
限你公司20xx年7月11日前書面回復整改意見,如未按時回復,我方將另擇施工單位施工,本工程中標通知書作廢處理。
特此通知。
當事人簽字:
甲方人員簽字:
日期:
最新停工留薪申請書通用篇十四
向某在某煤電公司從事采煤工作。6月12日,向某在井下幫忙推礦車時,不慎被礦車砸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手食指近節指骨骨折。后向某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9級。經治療后,向某于209月繼續到煤電公司工作至今。停工留薪期內,向某從單位共領取費用1628元,從社會保險局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972元。2月,向某要求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6萬元未果,申請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裁決煤電公司支付向某停工留薪期工資8989.5元。煤電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對于是否應當支持向某停工留薪期工資,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僅屬于工傷保險待遇,也屬于勞動報酬。向某因工受傷,其沒有上班是具有正當理由的,單位應當為其核發工資。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向某至今尚在單位上班,其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資不超過仲裁時效,應支持其請求。第二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工資僅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項目中的一種,并不是勞動報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向某現在申請勞動仲裁,已遠遠超過了仲裁時效,不應支持其請求。
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等同于勞動報酬,直接決定了本案是否超過仲裁時效。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而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本案中,向某在勞動過程中受傷,依法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9級傷殘。向某受傷后治療期間并未上班,即沒有進行勞動,故煤電公司沒有支付給向某勞動報酬的義務。可見,停工留薪期工資并不是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是作為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種,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應為1年,起算點應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本案中,向某要求公司給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