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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糾紛問題發言稿 處理糾紛篇一
xxx太平鎮委員會 太平鎮人民政府 關于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實施意見
各村(社區)、轄區各部門、單位:
為全力打造平安和諧太平,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強化“以調促和”,規范完善“大調解”工作機制,形成覆蓋全鎮的社會矛盾“大調解”格局,提高基層控制、化解和處置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統籌發展,根據《xxx萬源市委辦公室、萬源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實施意見》(萬委辦發﹝2009﹞63號)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現對加強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1、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平安和諧太平為目標,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立足源頭預防,立足抓早抓小,堅持調解優先,突出基層和行業(部門)重點,充分發揮和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構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綜合協調,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2、基本原則。合法自愿原則,公正高效原則,便民利民原則。
4、建立“大調解”領導機構。由黨委書記劉仕勇、鎮長趙星江為組長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鎮安全維穩信訪辦。
5、建立健全全鎮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鎮黨委書記劉仕勇兼任主任,黨委副書記杜道軍擔任專職副主任,負責綜治維穩群眾調解工作。中心主要負責排查鎮內矛盾糾紛、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調解力量、協調處理重大矛盾糾紛、培訓轄區調解員。協調中心在鎮“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處理糾紛問題發言稿 處理糾紛篇二
關于深入開展經營性矛盾糾紛
排查調處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鎮、街道,區綜治委成員單位:
為認真貫徹中央領導同志、省市黨政領導同志重要批 示精神,深入開展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確保全 區社會政治穩定,現就市綜治委《關于深入開展經營性矛 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通知》(淮綜治[2 011]9號)的貫 徹落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
目前,***同志對通化市如家快捷賓館縱火案作出 了重要批示,省委書記張寶順、省長王三運和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綜治委主任徐立全分別就貫徹***同志 重要批示提出明確要求。市黨政領導也就開展經蓄性矛盾 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排查化解經營 性矛盾糾紛是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當前維 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保障服務經濟發展、加強 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舉措,全區各單位各部門要堅持以 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維護金市穩定大局,以堅決 防止發生惡性案件為總體目標,深入排查調處經營性矛盾 糾紛,切實把各類經營性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進一 步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為慶祝建黨9 0周年創造和諧穩 定的社會環境。
二、加強領導
各單位各部門和經營性組織、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經營 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親 自過問。為加強領導,區綜治委成立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 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區委分管領導任組長,區政府分管領 導任副組長,區法院、區檢察院、區xxx、區維穩辦、區經信委、區教育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司 法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城鄉建設委、區交通局、區農林局、區衛生局、區文廣新局、區物價局、區安監局、區旅游局、區行政執法局、區工商聯、八公山國稅局、八 公山地稅分局、八公山工商分局、各鎮街道、新莊孜礦、李嘴孜礦、舜泰化工公司、舜岳水泥公司、皖淮機械廠負 責同志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區委政法委副書記、區綜治辦主任王濤任主任,區綜治辦副主任閆紹清任副主 任。各單位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抽調或 明確專人負責(領導小組名單7月1 0日前報區綜治委)。各鎮、街道和相關單位維穩綜治機構要發揮好牽頭、協調、督導作用,充分運用大調解工作體系,發揮職能作用和工 作優勢,組織和推動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三、明確重點
各單位各部門和經營性組織、單位要深入排查各類企 業、新經濟組織、個體工商者和農村生活經營環節中的各
類矛盾糾紛,重點排查調處沖突性較強、容易5』發“民轉 刑”案件的經營性矛盾糾紛和可能產生“個人極端行為”、具有現實危害性的經營性矛盾糾紛當事人。
四、落實責任
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行“條塊結合”和“誰 主管誰負責”,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鎮(街道)、社區(村)為單位,把地區排查、系統排查和經濟組織、單位內部排查緊密結合起來,采取多種形式組織發動群眾 全面、深入、細致地開展調差摸底。各鎮(街道)、社區(村)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經營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各 部門負責涉及本系統業務工作范圍的經營性矛盾糾紛排 查調處工作;各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內及本單位工作業 務涉及范圍的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各鎮、街道要建立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長效工 作機制,把排查經營性矛盾糾紛納入日常矛盾糾紛排查化 解工作,納入大調解體系,定期排查化解,定期上報,定 期督查推動,以充分發揮其他各項渠道化解調解經營性矛 盾糾紛的作用。區綜治委將把此次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納入 市對鎮、街道和綜治委成員單位2 011年度綜治工作目標 管理考核內容。
要嚴格實行排查化解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把排 查化解任務落實到具體單位和責任人,明確解決問題的時 限要求,做到事事有人管、仁件有著落。對該排查出的問 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了沒有及時化解而釀成極端事件或 惡性案件的,要嚴格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精心組織
按照上級部署,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共分三 個階段:深入排查階段(6月2 o日至7月2 0目)、集中化 解階段(7月21日至8月31日)、總結上報階段(9月1 日至1 5日)。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實際細化工作方案,全面動 員部署,充分發動各單位各部門、各類經濟組織和廣大人 民群眾積極參與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切實把各 種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清楚,把引發矛盾糾紛的原因查出 來。對排查掌握的經營性矛盾糾紛,要根據其產生的原因、特征,逐件制定化解方案,逐件確定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 人,制定工作措施就地及時化解,并逐一登記造冊。對沖 突性較強、容易引發“民轉刑”案件的重大經營性矛盾糾 紛,要由領導包案,限期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對于可能 鋌而走險、產生“個人極端行為”、危害社會的經營性矛 盾糾紛當事人,要及時納入管控視線,重點包保,落實穩 控措施。重大經營性矛盾糾紛要在落實調處和穩控措施的 同時,及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區經營性矛盾 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同時報區綜治委。報
表見附件一)。排查化解工作結束后,各單位各部門要進 行認真總結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當地鎮、街道維穩綜治工作 領導小組。各鎮、街道,區經營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排查化解工作總結請于9月1 0日前報 區綜治辦。
處理糾紛問題發言稿 處理糾紛篇三
農村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分析及應對策略
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已成為解決“三農”的難點和重點。它事關農村和農業的穩定,關系到國民生產的全局。
一、農村矛盾糾紛和信訪的幾種類型:
(一)單純內部矛盾糾紛
1、涉及農村建筑、改選,如建房、圈舍改建、擠占街道等鄰里日常生活矛盾糾紛。集中在占地多少、擋光、阻礙水流,侵犯地權、物權、使用權爭奪等問題上。
2、農村家族內部財產分割不均引發的親緣關系間的矛盾糾紛。如爭奪遺產,分配房屋、生產資料不均,贍養爭議等。
3、農村的債權債務糾紛。如三角債,合伙經營收益分配不均,債務分攤標準不一,討債與償債互不讓步等。
4、土地、林業等資源經營、分配調整不公平、不公開,承包經營使用權爭議矛盾。如對分配土地位置、地力不滿,對競標存不同意見,對土地承包租賃、荒山開發權、林地權屬等爭奪引發糾紛。
5、物質利益需求之外,因為個人的目的和動機,與他人或組織進行對立的斗爭。如個人成見反對他人、名譽地位爭奪、恩怨糾纏等,一般通過申訴、控告方式表達不滿,有的尋求公正、公平處理,要求組織或個人改正錯誤,有的則動機不純,無中生有,設計陷害,也有的純屬無理要求。
6、其他類型引發的矛盾。如夫妻矛盾、遺失物品、禽畜等猜疑爭執,交往中情緒化的口舌之爭、人身攻擊,難以辨明是非曲直,卻糾纏不清。
(二)農民與政府、干部矛盾糾紛
1、干群關系緊張引發矛盾。一是干部因為正常工作,因方式、方法不當或堅持原則無意間引起群眾不滿;二是群眾對干部的作風、品質、不良行為不滿,或反對或抨擊,甚至針鋒相對引發尖銳矛盾。
2、政策性的措施沒有執行或未得到較好執行、政策連續性不強造成脫節,從而引發的群眾與政府、部門、單位的矛盾糾紛。如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技術、定單銷售、價格保證和配套工作落實不到位,國家的糧種補貼不到位,政府行為承諾的工作沒有兌現,大型農業產業項目推廣占用農田與農民自主選擇生產、按傳統生產習慣之間的矛盾。
3、社會公益事業、社會救濟需求與政府可提供產品、服務承受能力的矛盾。如貧困群眾的住房問題,普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農民醫療衛生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等,因為尚處于實踐探索階段,政府無力全部解決使群眾滿意。對象復雜,問題棘手,資金不足,標準難統一,救助難平衡。不能不管,又無力全管,群眾意見大,政府有苦難言。
4、特殊群體的信訪日益增加。如企業轉制后的下崗、離退休職工工資、醫療保險等問題,事業單位定崗分流、競聘上崗引發的群體上訪等不穩定問題,軍轉干部和復員軍人安置問題,殘疾群眾生活、就業及貧困農民子女入學等問題,已經不是個別現象,難以短期解決,群眾的期待與政府的解決時效有差距。
(三)政府與企業、事業單位的矛盾糾紛。如管理體制、債權債務關系問題,利潤分配;村鎮規劃建設與企業擴地經營,企業外招用工與政府主張使用當地勞力等矛盾;招商引資政策不兌現,土地出讓等優惠不落實;政府對企業的服務工作不到位等等,這些也形成矛盾。
(四)政府、組織與個體矛盾糾紛。項目建設、公用事業建設、產業化生產經營引發的政府、企業、大戶與群眾的矛盾糾紛。如企業生產的環境污染問題,某些虛假農業產業損害農民利益問題,城鎮管理與群眾需求,城鎮建設拆遷、招商辦企征占農民土地問題等,圍繞賠償金額、置換條件等引發矛盾糾紛。農村社會治安管理、城鎮管理中的執法行為與群眾產生的矛盾不在少數。
二、農村群眾矛盾糾紛和信訪的心態分析
(一)尋求公正、公平。一般要求待遇、地位、處理結果平等一致,利他則應利已,不利已即不利他。主張個體間權利對等,消除差異,達到心理平衡。
(二)尋求保護和保障。一般為保障權利、維護利益,通過信訪上訴取得支持、同情和保護。以農村弱勢群體為主,希望能置身于社會常理、輿論、道義規范、政策法規等保護下,不受侵犯和傷害。
(三)爭取利益。
一是爭取正當的等量、應得利益。如政策法規明確規定享有的,社會集體公認的合乎情理的,傳統沿襲根深地固,勞動換取的利益等等。二是要求利益擴大化。超出所能評估的現狀利益,增加過多長遠利益和升值空間的考慮,主張超值獲利,不實行等價交換。
(四)出于動機和目的的需要
通常把社會組織機構、集體、個人,或者無形的規定、決定等,作為信訪對象,以更改、獲取榮譽、地位、身份或有利結果為動機,不計時間、費用等的付出,主動出擊,通過信訪申訴的途徑達到目的。
三、區分有理訪和無理訪,為信訪定性是解決農村矛盾糾紛問題的關鍵。
(一)有理訪的基本類型
1、正常的情況反映。一般提出問題和建設性的意見、建議,不以攻擊為目的和手段,信訪成為一種善意的傳遞信息的載體途徑,目的為加強溝通,促使改進,有提示、參謀作用。
2、正當的權利主張。包括權力和利益,一般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材料,有政策法規作為依據,符合情理、道德、行業規范等社會潛規則,通過正當的舉證要求權利。
3、出于純正的動機和目的。信訪者出于公理、公平、正義的要求,為利已或利他,依法有序進行呼吁、申訴、控告,尋求撥亂反正。
(二)無理訪的成因及情況
1、心態不正,動機不純,品質道德惡劣。一是因為嫉妒、不滿,為發泄私憤,帶頭或在幕后煽動信訪,挑撥離間,損人利已,損人不利己。二是小題大做,無理取鬧,滋生信訪。三是制造矛盾,惡意糾纏,借機獲利。這類信訪最牽扯精力,處理也最棘手,通常用情與理的手段很難奏效,也不太適用法律手段解決。
2、非理性思考問題,個性偏激,草率行事,無惡意動機和目的。遇事不冷靜,不等政府、集體組織、職能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和對策,就急上心頭,引發上訪甚至是越級上訪。對某些合理的政府行為、措施辦法不經過研究比較,不去認真咨詢,沒有集體核計就冒然反對,不負責任上訪
3、政治素質不高,接受錯誤信息誤導,或理解偏差。某些政策和措施的出臺因為前期宣傳、引導工作不到位,使群眾對上級推行的產業項目、工作安排產生抵觸情緒,引發矛盾。不注意學習掌握知識和信息,素質偏低,拒絕新的生產方式和致富思路,小農意識嚴重,部分群眾有理說不清,難以作通工作。
4、過分強調個體利益、小集體利益,缺乏全局觀念,無理要求,夸大損失,借機索要。對政府行為在農村進行的修路、辦企、建校等公用事業建設中,涉及合法占地、拆遷等的補償,部分群眾高價索賠,不達目的動輒群體上訪,甚至阻撓正常工程施工。有的群眾只管自家建房、排水,妨礙村屯街道規劃和鄰里生活,造成矛盾糾紛。
四、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和解決信訪問題的工作思路
(一)加強對黨和國家農村和農業工作政策、措施的宣傳、組織學習和教育引導。要通過媒體宣傳、農業科技、法律等下鄉服務、建設農村信息服務站(所)等多種載體形式,使群眾在頭腦中樹立政策、法律觀念,正確理解富民方針和政策,正確看待利益得失,把主要精力和心思用如何發家致富上,如基本農田保護、產業結構調整、糧種補貼、退耕還林、社會救濟、農村信貸等。要使他們能了解知道信息,能看到效果,能用到政策,能得到實惠。
(二)加強農村干部隊伍建設。嚴格對農村黨政機關、黨員干部的工作作風、紀律要求。一要牢記“兩個務必”,踐行“三個代表”,用“四大紀律,八項要求”指導農村干部的言行,使他們成為遵守黨紀國法的表率。二要選好干部,配強班子,培養和造就忠誠執行黨的農村和農業工作政策的隊伍;三要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實事求是,尊重群眾利益,切實為群眾服務,排憂解難。
(三)在實踐中總結積累、探索和創新信訪的工作思路、方法。實踐證明:盡量減少因決策失誤造成信訪,避免工作方法不當引起群眾不滿,多做交流溝通、調查研究去了解情況,換位思考,設身處地想想群眾利益,多方協調,多想辦法,工作做細,兌現承諾,絕大多數矛盾糾紛都能得到緩和、化解和息訪。
(四)要提高警惕,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訪。
一要高度重視群體訪所提出的意見、主張以及反映出來的問題。大都是涉及面廣,矛盾相對集中,關系群眾生產和生活的難點、焦點、熱點問題。不能輕視、淡化處理,更不能簡單粗暴甚至彈壓解決,要慎重對待,調查了解,最好由主要領導牽頭,實地辦公,采取行政干預、政府抓總、部門合作、群策群力的辦法共同解決。涉及到的違法、違紀問題應得到嚴肅處理,錯誤做法應得到及時糾正,以穩定群眾情緒,平息矛盾糾紛。
二要注意把握和控制群體訪的態勢。正當的群體訪是人民內部矛盾,是人民群眾選出代表依法有序、有組織向黨政機關反映問題、主張權利。堅決反對和制止群體沖擊黨政機關上訪、丟棄正常生產、工作上訪,流動串聯上訪,挾持傷殘、老弱群眾上訪,禁止黨員干部參與上訪,嚴懲破壞公共設施,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上訪行為。要防止群體訪被少數別有用心分子或地方黑惡勢力所操縱,發生性質轉變。對待群體訪要果斷決定,迅速出擊,控制局面,耐心勸導、疏散,關鍵人物要出面交涉,避免矛盾尖銳直接對立。
五、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和信訪的具體措施
(一)建立信訪責任制,實行首辦負責制。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責任到人、到部門,實行包案督辦,責任追究。
(二)實行信訪的屬地化管理和職能部門歸口受理相結合的辦法,條塊結合,適用的政策、原則和措施口徑一致,步調統一。
(三)建立科學、規范、有序的信訪工作體系。縣、鄉、村和所屬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專門的信訪機構,形成社會化的大信訪格局,政府抓總,其他組織和單位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傳遞,有效利用信訪工作資源。
(四)強化政府對公用事業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要確保社會救濟、低保、扶貧資金及城鎮建設、公用事業等對群眾補助、賠償的政策性資金到位,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對離退休干部職工的醫療和養老保險要及時、足額配套繳納。要規范農村執法管理行為,方便群眾生產、生活。
(五)要切實做好農村鄉、村務和財務公開工作。通過公開,杜絕暗箱操作,有得提高民主、科學化程度。大的建設和生產經營項目要公開競標,要強化財務審計,進行全程監督,做到公開、公平。要保護集體和國家的利益,防止資產流失。
(六)對農村矛盾糾紛實行司法調解和訴諸法律途徑依法解決相結合的辦法。不能以集體決定、組織行為、以權代替法律執行。要重視普法工作,增強法農村群眾的律觀念,提高法律意識。
(七)發揮農村人大、政協代表的監督、指導作用,重視農村“三老”(老黨員、老干部、老模范)和“三長”(黨小組長、大嫂隊長、村民組長)的作用,積極調動群團組織等多方面力量,參與農村信訪工作,宣傳政策,研究辦法,解決問題,穩定和凝聚民心。
(八)采用“一案一策”和信訪歸類集中相結合的辦法,靈活處理矛盾糾紛,做到定性準確,案因清楚,時機、分寸和角度恰當,處置果斷,結果公允。
處理糾紛問題發言稿 處理糾紛篇四
矛盾糾紛大調解
工作總結
按照縣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的安排,鄉黨委、政府認真研究落實,現將一年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成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領導小組,以鄉黨委書記為組長,鄉長、黨委副書記為副組長,綜治辦主任郭潔、財政所所長、民政助理、司法助理員、派出所負責人、勞保所所長、安辦主任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
二、成立矛盾糾紛大調解中心,建立健全調解矛盾的各項制度。制度按要求上墻,落實工作措施,落實經費保障,鄉財政安排萬元資金作為矛盾糾紛大調解中心工作經費,對個案實行補貼,按照案件的情況分別給予一件5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補貼,激勵矛盾糾紛及時調處機制。各村成立矛盾糾紛大調解領導小組,由村委會主任擔任調解小組組長,其余村三職干部為成員,各村落實調解室,有吊牌,制度上墻,記錄完整。
三、2009年共發生矛盾糾紛73起,鄉村共受理73起,73起矛盾糾紛通過鄉、村調解人員的努力,反復做工作的情況下,全鄉73起糾紛全面成功調解,調解成功率達100%沒有因矛盾糾紛引起上訪,沒有因矛盾糾紛造成群體性事件,沒有因矛盾糾紛造成社會不穩定。調解矛盾糾紛實行三三制的原則,由經濟社首
先調處,經過三次調處不好的由經濟社向村調解委員會申請,再由村調解委員會調處,村調解委員會經過三次調處不好的,又再向鄉調解協調中心申請,再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最終達到調解的目的。
四、在大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由村一級調解委員會反映,按照大調解的要求程序和要求材料多,不適宜基層調解,應該簡化一些程序和材料。
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
2009年12月31日
矛盾糾紛調解教案當前,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延慶縣的各類社會矛盾不斷增多,由此導致的農村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矛盾糾紛調解是延慶司法所的一項重要內容。經過我多年的調解經......
戶縣第八中學矛盾糾紛調解協議書甲方:高三.4班田瑾乙方:高一.3班張舒奇事由:2013年11月14日早晨打水的過程,田瑾暖瓶破碎無意把張舒奇右腳燙傷,經戶縣惠安醫院檢查并治療,張舒奇已......
荷花社區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計劃為適應新形勢發展和社區職能轉變的需要,根據建立平安街道的要求,結合社區實際,創新社區矛盾調解工作機制,提高整體調處社區矛盾的工作效率,為經濟發......
2011年聶家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總結為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根據《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和相關要求,今年我鄉深入推進矛盾糾紛......
處理糾紛問題發言稿 處理糾紛篇五
儉坪鄉2012年矛盾糾紛排查大調解
工作計劃
為了進一步提高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實效,充分發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全力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有效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的發生,防止矛盾糾紛激化轉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通過調處矛盾糾紛,開展法制和社會主義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道德水平,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促進社會長期穩定的目的。經過實踐總結和借鑒并結合我鄉實際,制定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計劃。
1、健全組織機構。建全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機構,成立由各村調委會成員及司法所工作人員組成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精心組織實施,把矛盾排查工作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集中精力,集中力量,認真抓緊、抓好、抓實。定下工作計劃,完善矛盾排查機制,以最有戰斗力的隊伍來促進各項工作的落實。領導小組負責做好本村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領導和實施組織工作。
2、建立應急預案機制。各村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應急預案,針對突發性、群體性、疑難性矛盾糾紛的成因及其特點,制定出不同的調處應急預案。確保關鍵時刻突發性群體性疑難性的矛盾糾紛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切實做到小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鄉,不發生影響本轄區穩定的群體性事件。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運行機制
1、預防機制。一是堅持信息預防。充分發揮中心作用,從抓早、抓小、抓快著手,及時掌握信息,解決問題,消滅隱患,防止形成矛盾糾紛。二是堅持普遍預防,采取普法宣傳,舉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增強廣大群眾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即圍繞村調委會工作超前介入,預測工作建在預防前,預防工作建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3、包案機制。在堅持每月一排查的基礎上,對一些大的糾紛和沒有調解好的糾紛,由村調委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實行分片包干,明確目標任務,實行領導責任制,牽涉面大和群眾普遍關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由鄉領導分別進行掛賬督辦,實行督查制度,限期解決。集中時間和精力,重點突破,帶動全局。
三、矛盾糾紛排查責任追究機制
1、簽訂責任狀。年初,司法所與各村、各部門簽訂目標責任狀,把依據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的目標考核考評辦法,責任狀將目標責任進行細化、量化,不講形式主義,確實把綜治工作落到實處。
2、落實追究制。將綜治工作考核與年終績效考核相結合,對綜治工作有特色、有成效的進行表彰,對責任人進行一定的物質獎勵,將其列入先進個人向上級部門推薦,實行層層表彰;對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實,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影響社會穩定的,影響街區工作的堅決實行綜治一票否決,對責任人取消一切評先資格,在經濟上也給予一定的處罰。
四、深化矛盾糾紛排查活動,拓寬群眾訴求表達渠道
按照“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理得好”的要求,建立健全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的矛盾糾紛排查體系,通過隨時分散排查、定期集中排查、針對重點排查等方式,深入排查關系民生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重大活動和敏感時期要組織專項排查。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強化能動司法,深化訴調對接,推行全案、全程、全員“三全調解”,努力打造調解品牌。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發揮政策和制度層面優勢,妥善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可能引發矛盾沖突的問題,確保“事事有人管、矛盾有人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鄉”。
處理糾紛問題發言稿 處理糾紛篇六
汪堤小學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協調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2014年3月5日
會議地點:多功能廳
參會人員:全體教師
會議內容:
燕校長會上講了三點意見,強調了“五個重”。一是總結去年的綜治工作,既要肯定成績,更要多看問題。去年,全校工作人員沒有發生過一起違法違紀事件,無發生失盜失竊和火災事故,保持平穩的工作局勢,今年,要對照標準,對照責任書好好查一查,按人、物兩條線多去找,找找什么地方還容易出事,找找還存在著什么問題,還有哪些工作要加強。二是確保平安穩定,今年任務更重。穩定壓倒一切,確保穩定是第一責任。單位如果不穩定,沒法干事,國家不穩定,沒法發展,平安穩定是安居樂業的基礎。今年保平安、促和諧、保穩定的要求,任務非常重,我們每個人都要做好自己的事,做好綜治工作,做到“人保平安,物不受損”。三是爭取綜治先進,是我們年度工作的重要目標。為了實現今年的綜治工作目標,強調了“五個重”:一是重在領導重視。二是重在群治群防。三是重在工作過細。四是重在防患于未然。五是重在廉政建設。
綜治工作。一是突出中心,抓重點。即:圍繞保增長,積極創建平安和諧環境;服務保民生,以人為本維護群眾利益;促進保穩定,全面完善綜治防控體系。二是強化措施,明目標。主
要是抓好以下六個方面的工作:
1、開展矛盾糾紛調處,維護人事系統持續穩定;
2、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政策法規意識;
3、強化職能服務,促進人事人才工作;
4、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做好平安和諧創建工作;
5、堅持齊抓共管機制,健全綜治領導責任體系;
6、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做好綜治宣傳教育工作。
處理糾紛問題發言稿 處理糾紛篇七
為認真貫徹落實xxxxxx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市委政法委《關于印發開展涉疫情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局涉疫情矛盾糾紛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xxx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xxxxxx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實施中央、省、市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部署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持風險意識、底線思維,打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主動仗”,妥善處置各類矛盾糾紛風險,切實有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大局穩定,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安全的政治環境,穩定的社會環境、公正的法治環境、優質的服務環境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標
三、工作內容
一是在全面摸排的基礎上,著力從涉疫防控重點地區、領域、人群方面進行全面評估和研判,列出一批影響社會穩定的重點區域、重點人群、重點問題,集中力量進行化解。
二是合同糾紛方面。在建筑工程、商品房買賣等領域受疫情影響導致的合同糾紛;因企業停工停產等問題帶來的合同糾紛;因疫情引發的國際商事糾紛、民商事紛。
四、組織機構
成立開展涉疫情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
五、方法步驟
要因地制宜,認真抓好涉疫矛盾糾紛源頭防控、排查預警、多元化解等重點任務,全面推進、取得實效。
(一)加強分析研判。對本系統因疫情引發的矛盾糾紛特點規律要進行深度研判分析,提前預判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的重大風險點,盡快控制工作預案,做到早發現、早準備、早預防,最大限度把矛盾消解于未然、將風險化解于無形。在出臺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等重大決策之前,要以法治的視角研究解決問題,切實加強合法性審查,嚴格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前置程序,堅決杜絕朝令夕改,堅決防止亂開口子、造成攀比,嚴控風險交織疊加、聚合升級。
處理糾紛問題發言稿 處理糾紛篇八
鄉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總結_單位總結
鄉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總結
xx鄉集中開展治安復雜地區排查整治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總結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各種利益關系的再調整,xx鄉的各類矛盾糾紛有所增多,特別是山林、資源權屬糾紛,山地承包糾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以及社會籌資、金融債務等方面引發的民事糾紛日益突出,有些還釀成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安定穩定。xx鄉2005年以來,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立足基層實際,扎實抓好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探索出一套綜合運用組織、法律、行政、民間等手段,適合基層調解工作規律,符合人民群眾意愿的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努力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的安定穩定。主要做法是:
一、建章立制
三是建立黨政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組織協調、實行歸口調處的工作機制。完善滾動排查、信息報送、定期通報、領導包案、掛牌督辦等工作制度,不斷推進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對全鄉每月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糾紛隱患及重大信訪問題和積案及時進行通報,并由鄉五套班子領導掛鉤督辦;鄉直各有關部門積極主動地支持配合有關村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到“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辦好自家事”,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形成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內部、消除在萌芽、解決在基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
鄉,重大矛盾糾紛不出鄉”。堅持一線接訪制度,開設鄉委書記、鄉長信箱,開通“148”法律服務專線,開展人大代表下鄉巡回接訪等活動,拓寬了群眾信訪渠道。同時,建立健全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方案,密切關注土地征用、下崗安置、“兩勞釋解”人員等不穩定因素的各種動態,積極采取預警、疏導、處置、化解等相應對策,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集體上訪事件的苗頭納入視線,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調處。
二、明確責任
做好農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是關鍵。按照“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地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有效形成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責任體系。
一是排查糾紛實行“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責任制。深人開展領導下鄉接訪和主動約訪活動,定期深入到所掛鉤的村,就本人負責督辦的和該鄉村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查研究,靠前指揮,面對面做排查調處工作,及時地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各村政府在本轄區劃分責任片區,由村領導及“調處中心”工作人員分片掛鉤,定期進村入戶調查情況,掌握社會不穩定因素,并做到提前研究對策,提前入戶訪談,前移工作關口,及時化解不穩定因素。
二是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責任追究制度。把領導干部做好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實績與職務升降、獎懲掛鉤。根據中央綜治委(2000j07號《關于對發生嚴重社會穩定重大治安問題的地方實施領導責任查究的通知》文件精神,立足本鄉實際,制定《落實信訪效能督辦制度實施意見》及《關于發生集體越級上訪問題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對工作失職、排查社會矛盾糾紛不力,或貽誤時機,致使小矛盾釀成大事端及問題較多、長期得不到解決釀成重大事件的責任單位領導和責任單位分清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督辦告誡、效能告誡直至綜治“一票否決”。對各地各單位轄區或管轄范圍內發生集體越級上訪,造成不同程度惡劣影響的,分清不同情形對黨內責任人分
別給予黨內警告直到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對黨外責任人則按法律程序給予相應的處理。
三、堅持走群眾路線
在全年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過程中,我們堅持以鄉為單位,以村委會為基礎,進行認真清理檢查,加強對各機關單位的重點部位進行檢查,防止發生重大的惡性事故,堅持專門在、機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廣泛動員人民群眾,認真摸排,分類統計,切實把治安混亂的地區治理好。截止3月8日,共排查出矛盾糾紛2xxxx,其中村務公開xxxx,企業轉制中生活保障糾紛xxxx,土地草場糾紛1xxxx,民間糾紛1xxxx,在調處過程中,有2xxxx經鄉綜治辦、司法所聯合調處成功,有兩件民間矛盾糾紛移交六戶人民法院(xxxx債務糾紛,xxxx婚姻糾紛),調處成功率達94。
此總結
xx鄉綜治辦
2005年11月28日
處理糾紛問題發言稿 處理糾紛篇九
社會轉型時期存在的社會矛盾糾紛量大面廣和多樣復雜的問題,這是改革開放深入,相對利益調整,認識觀念沖突,社會與經濟發展,人流物流增多與增速,以及城市化建設推進中所產生的問題,在一定時期內也是不能避免的必然趨勢。但是一些民間糾紛和官民矛盾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又往往會引起矛盾糾紛激化,甚至導致暴力、惡性等事件發生,進而影響經濟發展、危及社會穩定。
如何化解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以構建社會和諧、維護治安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從現階段實際情況出發,發揮政治優勢,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一條較好的出路。
近年來,我縣的社會矛盾糾紛數量不斷上升,形式日益多樣,性質越加復雜。從矛盾主體范圍來看,過去的糾紛主體主要是自然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民間債務、損害賠償、買賣合同、加工承攬等糾紛,而近年來職工與企業、村民與村委會、單位與單位、個人與行政機關、法人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從矛盾主體數量來看,過去主要是一對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糾紛,而近年來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數人形成的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自然資源權屬等;從糾紛處理難度來看,呈越來越難的趨勢,這既有當事人利益要求過高原因,也有群體性糾紛涉及面廣、影響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還有因新類型糾紛缺乏法律調整而無法可依的原因等等;從人民法院審理情況來看,一方面大量的矛盾糾紛涌到法院,使法院人少案多任務重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當事人不能正確地對待法律與情理、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的差異,不能正確處理個體利益與大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系,一旦敗訴,則怨氣沖天、四處投訴、纏訟纏訪,使人民法院處于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承受著重大壓力,有些矛盾糾紛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而且也損害了國家法律權威。
社會轉型時期存在的社會矛盾糾紛量大面廣和多樣復雜的問題,這是改革開放深入,相對利益調整,認識觀念沖突,社會與經濟發展,人流物流增多與增速,以及城市化建設推進中所產生的問題,在一定時期內也是不能避免的必然趨勢。但是一些民間糾紛和官民矛盾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又往往會引起矛盾糾紛激化,甚至導致暴力、惡性等事件發生,進而影響經濟發展、危及社會穩定。
如何化解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以構建社會和諧、維護治安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從現階段實際情況出發,發揮政治優勢,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一條較好的出路。一是可以滿足社會主體對矛盾糾紛解決路徑的多元化需求及理念。人們需求的多元性,必然要求有多渠道解決矛盾糾紛的機制,單憑法院訴訟的解決糾紛,已經難以滿足社會需要,有些當事人并不知曉法律,尤其是群體性糾紛的當事人并不希望通過法院訴訟的司法程序解決糾紛,他們更多的是希望通過高效快捷的政治思想協調工作或行政程序,或要求黨委政府組織統籌解決。二是可以有效地節約社會資源,尤其是有限的司法資源。如果將大小不一、難易不等的各種矛盾糾紛都不加區別地適用同一司法程序或同一解決方式,勢必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不堪重負。三是有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構建多層次、全方位、功能相濟、有制銜接、資源整合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這將從機制上賦予當事人對解決糾紛程序的選擇權,從法律上保障當事人對實體權益的處分權,體現國家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障,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最近,xxxxxx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xxx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必須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整合力量、健全機制,運用多種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調整利益關系。處理社會矛盾糾紛既要重視法律調節手段,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又不能絕對化、簡單化,不能把依靠政治優勢可以解決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要處理好越來越突出的矛盾糾紛與有限司法資源之間的矛盾,主要依靠各級黨政組織、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形成黨委總攬全局、各部門齊抓共管、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格局。根據上述精神和我縣實際,就如何發揮政治優勢、多元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善于依靠政治優勢,運用多種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當前社會正處于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經濟社會大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糾紛往往涉及多層次的社會關系、多樣化的矛盾主體、多領域的利益沖突以及體制、機制、政策、觀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解決這些矛盾糾紛,受到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約,不是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做到的,必須分流處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層次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要在黨委的領導下,依靠各級黨政組織、各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運用政治、思想、經濟、行政、法律、民間等多種手段搞好矛盾糾紛的預防和化解工作。
二、發揮政府行政確認和行政指導作用,做好矛盾糾紛源頭預防。
從當前我縣的社會矛盾糾紛類型來看,大量的矛盾糾紛發生在農村,這些矛盾糾紛中尤其突出的是涉及村級集體資產分配糾紛和自然資源(土地、灘涂)權屬糾紛。這些在以前價值微幾、不為人們利用的自然資源,隨著城市化建設推進,其價值往往是成百倍增長,自然就成為人們利益沖突的客體。據了解,目前有許多村級集體組織或村民為爭奪自然資源財產利益而糾紛不斷、矛盾尖銳,有的糾紛甚至長期存在。另外,目前一些農村組織在分配村級集體資產中也不斷引發糾紛,甚至形成群體信訪。產生上述矛盾糾紛的主要原因,就是目前我縣有不少的土地、灘涂尚未定權發證,存在權屬不清,對村級集體資產分配缺乏規范。因此,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其行政確認和行政指導的作用,抓緊做好自然資源的定權發證工作,制定村級集體資產分配指導規范,正確引導和規范農村基層群眾自治,以有效地預防和減少農村矛盾糾紛。
三、發揮黨政組織統籌協調作用,及時化解復雜群體糾紛。
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往往具有人數多、涉面廣、影響大、情緒不穩定、矛盾易激化等特點,而且這些矛盾糾紛往往還涉及多種復雜原因、多個復雜問題,不是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必須充分發揮黨政組織統籌協調優勢,由黨政組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運用多種手段加以化解。如發生在我縣蘆浦的一起土地權屬等糾紛問題,不僅糾紛主體涉及當地四個村數千村民,以及當地一家養殖公司和眾多養殖承包人,而且糾紛內容涉及土地灘涂權屬、承包經營、侵害財產權、征用補償、損失賠償等等,紛爭利益大、糾紛時間長、矛盾激化,調處這些矛盾糾紛,不是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需要縣里成立專門工作組并協調各個部門加以統籌處理。
四、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作用,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第一道防線”。
據了解,我縣近年來的基層調解組織建設有所輕視,其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在萎縮,有的村居、單位調解組織不健全,調解人員水平不高,有的調解干部未盡職,有的調解組織已經失去了應有的作用,以致大量的矛盾糾紛直接涌向黨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發揮政治優勢,就是要注重發揮調解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作用,使矛盾糾紛多一些調和解決,少一些“對簿公堂”,把大量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健全組織、明確職責、配備人員、加強培訓、提高能力,使其真正發揮政策法律宣傳員、經濟發展護航員、矛盾糾紛化解員和突發事件消防員的作用。
五、不能把依靠政治優勢可以解決的矛盾糾紛都引向司法渠道。
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既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又不能絕對化、簡單化,一味地將矛盾糾紛引向“對簿公堂”。因為在當今法治仍不完備的現狀下,司法的職能作用仍然是非常有限的,且司法職能在行使、運用過程中還要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尤其是在法律權威尚未在全社會真正樹立,人民群眾對法律信仰尚未形成的背景下,司法渠道解決糾紛的法律效果與當事人期望效果或實際社會效果之間必然存在相當差距。況且司法裁判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最后一手”,也不能將社會矛盾糾紛一開始就引入最后一道屏障。另外,目前一些法律制度不足,也往往使司法裁判因缺乏法律依據而顯得無能為力,如涉及村級集體資產分配糾紛中的村民資格確認、分配資產的內容、分配原則、程序和方式等,均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
六、設立社會矛盾聯合調處中心,完善矛盾調處功能。
應對轉型時期社會矛盾大量存在,基層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司法調解各有局限性,而聯合調處社會矛盾糾紛則具有簡便、快捷、高效和集多種手段為一體的功能優勢,不失為轉型時期調處復雜矛盾糾紛有效機制。按照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精神,借鑒杭州、臨海等地經驗,在我縣可以設立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社會矛盾聯合調處中心),其職能為:受理調處跨鎮鄉、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調處法院不宜受理或者尚無法律規定的矛盾糾紛;協調處理全縣重大涉信訪矛盾糾紛;協調司法、行政、人民調解,開展聯合調解;參與對鎮鄉(辦事處)、村居人民調解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考核。通過上述社會矛盾調處機制完善,使各種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有效結合,從而提高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力,實現其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信訪分流、為法院減負、為公安減壓和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