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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一
日前,上海市人社局發布通知,要求做好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通知明確,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于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溫度,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系。
據悉,上海市過去發放高溫津貼,是以當月氣溫是否達到35℃以上為標準。去年6月份,由于當月的天氣溫度沒有一天達到35℃以上,引發了高溫津貼能不能發的問題。而一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哪些崗位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看法不一,各單位的情況也存在著不小的差異。為此,通知明確,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通知強調,夏季高溫津貼應納入職工的工資總額,用人單位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工作。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89號)的相關要求,現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關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43號)同時廢止。
【保險知識】。
據悉,高溫作業中暑申請工傷,需提供由職業病診斷機構開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并在30日內到參保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認定工傷。進行鑒定可以去省衛生廳批準的醫療機構,比如山東省職業病醫院等,但是對于中暑的診斷、鑒定職業病時,一定要注意一些細節,除了提供本人中暑期間住院治療的病例,還需氣象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此外,在診斷、鑒定職業病時,申請人必須正處于中暑期間,如果經過治療已經痊愈,則不能鑒定為職業病。
工傷人員工傷保險醫療待遇申領。
申請條件。
2、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對于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應事先由區(縣)社保分中心批準同意。
辦理材料。
1、待遇享受人的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復印件;。
3、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5、根據工傷人員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3)申領異地就醫交通費的,需攜帶經區(縣)社保分中心核準的交通工具費用原始憑證。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二
去年6月份,當月氣溫沒有一天達到35℃以上,引發了高溫津貼能不能發的問題。近日,記者從上海市人社局獲悉,上海今年已對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在上海市人社局發布的《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3號)》(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于工作場所是否為露天或室內溫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直接關系。由于一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哪些崗位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看法不一,各單位的情況也存在著不小的差異,為此,《通知》明確: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此外,《通知》還強調,用人單位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工作。
從開始,上海的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溫津貼。
2、不發高溫費員工可舉報或申請仲裁。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費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并非只有企業職工才享有高溫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起(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4、上夜班不是拒發高溫費的理由。
高溫費發放的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
5、扣減缺勤職工高溫費應按制度執行。
方法一:當月高溫費=日高溫費標準x當月出勤日。
方法二:當月高溫費=月高溫費標準-日高溫費標準x請假天數。
以上兩種辦法,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自主規定,但應明確統一操作辦法,并與并使加工資、加班工資等支付辦法相銜接。
6、高溫費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職工每月實際拿到手的錢,在扣除高溫費等項目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2190元。
7、勞務派遣工同樣享受高溫津貼。
8、多發高溫費應兼顧公平合理原則。
9、高溫費和清涼飲料不能“二選一”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清涼飲料不得充抵高溫費;高溫費應以現金形式發放。
10、高溫津貼不能替代職工的休息權。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三
近日,網上傳言江西地區高溫補貼發放時間范圍從原來的7、8、9三個月擴大到6、7、8、9四個月,同時表示,發放標準今年起將提高一倍。對于這種說法,5月27日,記者向江西省人社廳進行了核實,了解到四個月的高溫補貼發放并不是從今年起才開始,江西從起即在執行,提高一倍的發放標準也系誤傳。
據悉,江西高溫補貼規定一直以《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71號為準,即從20起即有此規定。網傳今年起江西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補貼調整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補貼調整到160元。人社部門表示,240元和160元也是從2012年即開始執行的標準,目前沒有進一步提高的說法。
在高溫補貼的標準上,有哪些規定呢?記者了解到,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高溫補貼要納入工資總額,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同時,防暑物資并不屬于高溫補貼。高溫津貼具有法律強制性;而清涼飲料費是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物資充當高溫補貼。職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或用人單位拒發,可撥打勞動保障服務熱線“12333”進行投訴。
1、發放月份由3個月擴至4個月。
經調整,高溫補貼的發放時間范圍從原來的7、8、9三個月擴大到6、7、8、9四個月。
2、發放標準提高一倍。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整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整到160元。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起(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4、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防暑物資并不屬于高溫補貼。高溫津貼具有法律強制性;而清涼飲料費是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物資充當高溫補貼。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6、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職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或用人單位拒發,可撥打市勞動保障服務熱線“12333”進行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并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四
江西將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發放高溫津貼,其中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160元。
據悉,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隨同工資一起實行按月發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1、發放月份由3個月擴至4個月。
經調整,高溫補貼的發放時間范圍從原來的7、8、9三個月擴大到6、7、8、9四個月。
2、發放標準提高一倍。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整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整到160元。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起(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4、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防暑物資并不屬于高溫補貼。高溫津貼具有法律強制性;而清涼飲料費是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物資充當高溫補貼。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6、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職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或用人單位拒發,可撥打市勞動保障服務熱線“12333”進行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并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江西將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發放高溫津貼,其中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160元。
據悉,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隨同工資一起實行按月發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溫馨提示:
1、各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沖抵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2、高溫40℃以上停止室外作業。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法,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各單位要采取優良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主動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五
三伏天正式到來,山東多地也進入了“燒烤模式”,高溫補貼的申領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早在去年7月底,山東就提高了高溫補貼執行標準: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室內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但現實情況是,高溫補貼仍然是少數“好單位”員工的福利。
機關事業單位出門少。
目前,一些效益好的單位高溫補貼從6月份起已經正常發放,而且各種防暑福利也不錯,而一些私營企業、建筑領域、快遞行業、外賣等室外作業人員并沒有相應的高溫補貼。
“從來沒聽說過高溫補貼。”在菏澤牡丹區一建筑工地,這里工人們的回答幾乎都是一致的“我們都是和包工頭約定的口頭薪資,除了工資外,什么保險等福利是從來沒有的,更不要說高溫補貼了。”同樣,快遞、物流行業從業者也需要長時間戶外作業,但目前發放高溫補貼的物流公司寥寥無幾。
目前來看,高溫補貼只是一部分人的福利。現在省內一些效益好的單位,已經能夠正常發放高溫補貼,而且各種防暑福利也不錯。但這些單位多是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其員工反倒不經常在高溫下工作。同時,很多戶外工作者,尤其是私企的工作人員并沒有享受到福利,但卻要忍受著熱浪,更多地堅守在一線作業。
“高溫補貼一般是職工和企業簽訂正式合同,白紙黑字規定后才起效果。”菏澤市人社局勞動關系科負責人介紹,像建筑行業等職工流動性大的單位,高溫補貼發放執行起來相對比較麻煩。
可直接向人社部反映。
按照山東現行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室內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目前全國已有27個省份制定了高溫補貼標準,13個省份按月發放,其余的按日發放。而折合后,山東的這一標準屬于全國中游。按月發放的省份中,最高的山西和江西均為每月240元,浙江為225元。而按日發放的省份中,最高的天津為每天24元,最低的貴州也有每天8元。
這一標準是在去年8月份新施行的,之前山東的標準為室外120元,室內80元,這一標準在全國排名最后。
人社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職工碰到企業沒有發放高溫補貼的,可以通過兩個途徑維權,一是向人社部門反映,二是撥打職工維權熱線12351。如果投訴人所在單位有工會組織的話,總工會也將全力配合跟蹤事件進展。
工作人員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發放高溫補貼(防暑降溫費),勞動者可撥打勞動保障政策咨詢電話:12333,進行投訴。人社部門會幫助勞動者和企業溝通協調,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69月四個月內,滿足高溫補貼領取條件的職工,每個月可領取規定的高溫補貼費用。以上海為例,69月四個月內除了正常工資外,每個月還可額外多領取200元的高溫補貼。當然每個地方高溫補貼的標準不一樣。下文聘才小編將為您介紹高溫補貼的領取條件和領取標準。
凡是露天工作的勞動者,或者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場所工作的勞動者,都可以領取高溫補貼。若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未全月提供勞動的,可按21.75天折算后發放。
地區發放金額(元/月)時間北京180(室外)120(室內)6-8月浙江225(高溫作業);145(一般工作);180(非高溫作業)6-9月山西2406-8月上海2006-9月江蘇2006-9月遼寧2007-9月福建2005-9月內蒙古180廣東1506-10月湖南不低于1507-9月廣西100-2006-10月江西240(室外)160(室內)6-9月山東120(室外)80(非高溫)6-9月甘肅12元/天(高溫作業);8元/天(其他工作)6-9月天津全市職工日均工資12%6-9月湖北12元/天6-9月河南10元/天陜西10元/天6-9月海南10元/天4-10月云南10元/天吉林10元以上/天四川8-12元/天新疆10-20元/天寧夏12元/天(高溫作業);8元/天(其他工作)6-9月重慶不低于5、10、15元/天5-10月貴州8元/天或168元/月6-9月安徽不低于10元/天。
相關閱讀:非正式員工難道就沒有高溫補貼。
2015年的暑假期間,大學生小林與小楠到某鹽業公司干臨時工。見其他正式員工都有每月200元的高溫補貼,小林與小楠向公司提出享受高溫補貼要求。公司卻認為,小林與小楠屬于非正式員工,又未與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當然也就沒有高溫補貼。
評析:
小林與小楠雖然是臨時工,又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并不影響他們主張高溫時段勞動應得到高溫補貼的要求。
《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該規定未有正式工與非正式工之分。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六
根據國家規定,高溫補貼發放的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的時間。
2016廣東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前兩類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或者每人每天6.9元。前述規定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強制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執行,但不強制要求。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后者一般煉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里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補貼。
企業需提供免費清涼飲料。
根據《辦法》,除了發放高溫津貼,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采取“羊毛出在羊身上”做法,用清涼飲料沖抵高溫津貼。普通白開水不能算作“清涼飲料”。清涼飲料成本需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或變相地從勞動者報酬中扣取諸如‘清涼飲料費’之類費用。
按照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相關單位將面臨《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所規定的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月份天氣已經越來越熱,20廣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也出爐了。想必很多朋友對2016年廣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還不了解,下面,我們一起來關注下。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七
經調整,高溫補貼的發放時間范圍從原來的7、8、9三個月擴大到6、7、8、9四個月。
2、發放標準提高一倍。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整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整到160元。
3、并非只有企業職工才享有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起(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防暑物資并不屬于高溫補貼。高溫津貼具有法律強制性;而清涼飲料費是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物資充當高溫補貼。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6、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職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或用人單位拒發,可撥打市勞動保障服務熱線“12333”進行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并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相關閱讀:高溫剪影:外賣哥快遞哥頂著烈日在奔波。
7月27日中午,南昌室外氣溫達到38℃。有這樣一群人,每天穿梭在城市之間,揮灑著辛勤的汗水,哪里有需要,他們就奔向哪里。他們是外賣員和快遞員。
外賣哥:太陽最毒時最忙。
熊平平今年27歲,南昌市新建區人,是一家外賣公司的專職派送員。
9時30分,熊平平開始了一天的工作,要到晚上8時才結束外賣派送,中途只有兩個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熊平平介紹,外賣派送的高峰期是11時到14時,“這是送餐最忙碌的時刻,也是太陽最毒的時候。”每到這個時間,他都需要騎著電動車穿越擁擠的車流,頂著毒辣的太陽穿梭于南昌大街小巷。
7月21日以來,高溫天刺激了外賣派送業務量上升,外賣員面臨著雙重“烤驗”。
“天氣變熱送餐更辛苦,每天加班也只能送完30單。”熊平平說,外賣員沒有底薪,工資都憑借派送量,他一個月一般也就3000多元薪資,可各類花銷也大。公司的補貼不多,高溫補貼的發放并未在公司得到落實。
熊平平說,他所在的公司,平均每天都有一兩個同事中暑。而他遇到的麻煩不僅是身體上的不適,還有隨時可能發生的小意外。比如電動車爆胎,就只能取消訂單派送。
熊平平總是憧憬著等有一天攢夠錢,就開一家屬于自己的小店。烈日下,熊平平背著外賣包,騎上電動車,朝著下一個目標奔去。
南昌某公司的快遞派送員小羅是土生土長的南昌人,小小年紀的他入行已有3年。
今年暑期,小羅所在公司沒有發放高溫補貼。他無奈地告訴記者:“哪來的什么高溫補貼,我也不奢望公司能發放。”他介紹,連藿香正氣水、清涼油之類的降暑物品也要自己買。小羅不舍得花錢買降暑藥,幸運的是,持續的高溫天氣下他并沒有中暑。
每天8時30分到12時和14時到17時是小羅的上班時間。雖然烈日當頭,但是不得不頭頂驕陽。要想多賺錢,就必須爭分奪秒,不停穿梭在大街小巷。
小羅說,其實相比酷熱而言,最讓他感到委屈的是客戶的不理解。“有一次,客戶的包裹已經送至樓下,對方卻遲遲未下來領取包裹,在太陽下暴曬半個小時后才等到對方。”
遇到委屈、郁悶的事,小羅下班后就將自己關在房間里,大聲唱喜歡的歌。第二天天亮后,他又要騎車到公司,開始新一天的工作。
文檔為doc格式。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八
持續高溫,甬城仿佛切入了“燒烤模式”。日前,寧波市總工會特別提醒,根據《寧波市特殊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每年6月至9月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室溫在33℃以上工作場所作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時至7月末,今年的高溫津貼,你拿到了嗎?
發放標準。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最新浙江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共4個月。
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工人(包括高溫下露天作業的工作人員、鋼鐵廠工人、鍋爐工)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
其中,“高溫”表示日最高氣溫35℃以上,“非高溫”表示不能采取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至33℃以下的(包括33℃)。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用人單位不得以清涼飲料等物資替代高溫津貼。
據了解,我省的高溫津貼標準比較高,居全國前列。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津貼。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費,可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并準予稅前扣除。
記者調查。
企業不同,高溫待遇也不同。
“有的,工資里是多了一筆錢。”胡師傅是我市一家快遞公司的送貨員,在該企業已經工作3年多。雖然他沒有看過6月份的工資條,但聽同事說起,“多了一筆200多塊錢的高溫費哦。”
胡師傅說,往年6月到9月,公司都按照規定發高溫費。因為是計件考核,快遞員們的工資一般是根據上月完成的送貨量,押到下一個月再發放。“高溫費也是要押后一個月的。公司那么大,我們都很放心,怎么也不會‘吃’這筆錢的。”
王師傅是一家品牌空調的售后服務人員,主要工作是上門檢測、維修客戶保修的空調。“辛苦是辛苦的,去哪里都是最熱的,等把人家的空調修好,還沒吹幾下冷氣呢,馬上又要去下一家了。”
聽到記者說起高溫費,他連問了兩遍:“什么?高溫費?沒有的啦!”王師傅說,雖然常常需要背著厚重的工具包、騎著電動車在烈日下奔波,但他從沒領過這筆費用。“現在公司效益也不比以前了,大家都咬牙堅持一下吧。公司每年夏天都會發一些藿香正氣水、人丹給我們防暑降溫,也算一種關心吧。”
民企發放的執行力度較弱。
陳女士是我市一家國企的基層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一些辦公室綜合事務。“高溫費有的,不過我們是按照最低標準在發。”陳女士查閱了自己的工資條后告訴記者,她是按照“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的額度發的,6月到9月的高溫津貼分成兩次發。“辦公室里都有空調,偶爾出去辦事才會感受高溫,能享受這福利也算不錯的。”
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目前高溫費的發放雖然較前幾年普及了不少,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國企、民企在發放高溫費的執行力度方面差距較大,將消暑用品替代高溫費發放的民營企業不在少數。不少民企不但將二者混為一談,還表示高溫費的發放并不是強制的。
高溫津貼不是可發可不發。
寧波市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說,根據《辦法》,高溫津貼不是可發可不發,而是一定要發,不發高溫津貼就意味著沒有足額發放工資。
用人單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用人單位如果拒絕整改,可按拖欠工資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而在高溫作業保護工作上,寧波市總工會今年將繼續會同安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對高溫作業企業的勞動保護、生產條件狀況和職工生活、后勤保障及高溫補貼費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在高溫慰問關愛方面,企業工會應督促協助行政有關部門,合理安排好勞動力的投放,適當調整高溫作業人員的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執行工時制度,堅決制止強令職工加班、加點現象的發生。(寧波晚報記者滕華通訊員許嘉琛)。
鏈接。
高溫“權益”還有這些。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包括37℃)時,企業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4.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5.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延伸。
買來冰塊降溫。
一線員工優先享用空調。
企業的清涼關懷還有不少。
高溫天,員工最需要什么?除發放高溫費、提供冷飲外,我市部分企業對那些在“燒烤”模式下工作的員工還開展了別樣的清涼關懷。
這幾天,音王集團公司每天都會向一線員工送上綠豆湯和棒冰。由于機器運行,車間工人酷熱難當,該公司每天采購40多塊冰,每塊十多公斤,上午放到各個車間,有效降低了車間溫度。
“四季如春”,這是賽艾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一線員工小張對自己工作環境的描述。550平方米的生產車間,共有53名一線員工,公司為他們配備了11臺空調,并且規定只要室外溫度到達30℃,員工就可自行開啟空調。而辦公室行政人員要想開空調,室外溫度需達到33℃。“他們時刻在動,我們坐著辦公,這項規定大家都認同。”人事經理梁嬋娟說,公司每年夏季光空調產生的電費就有近5萬元,但公司認為,這些開支能讓一線員工度過一個涼爽夏季,是值得的。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九
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每人每月200元。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據了解,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最大限度保障高溫津貼切實使用到高溫勞動者身上。
自205月1日起,江蘇將高溫津貼納入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行為確定為違法行為。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只要符合條件,均可拿到高溫津貼。
年5月1日,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施行后,江蘇省“高溫津貼”不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軟性福利,是屬于工資范疇,如果符合發放條件,單位拒不發放就是違法克扣工資。
江蘇規定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自起至今,江蘇一直執行每人每月200元標準,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但最遲在當年10月底必須發放到位。
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這一觀念誤區,市人社局提醒: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求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此外,勞動者還可撥打12333投訴咨詢電話主動維權,勞動監察部門會保護維權者的身份信息。
入夏以來,各地氣溫越來越高。6月起,廣大勞動者有望增加一筆津貼收入,在酷暑中享受一絲“清涼”。具體怎么回事,我們一起來看看!
20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每年夏天,監管部門、工會組織還會加強監管、監督,保證勞動者依法享受高溫津貼。例如:7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衛計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于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對存在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和容易導致高溫中暑的高危人群進行全面排查,并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定責任義務,廣泛開展防暑降溫宣傳教育,讓每一位勞動者了解高溫危害、后果及預防方法。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十
根據國家規定,高溫補貼發放的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的時間。
廣東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前兩類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或者每人每天6.9元。前述規定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強制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執行,但不強制要求。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后者一般煉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里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補貼。
企業需提供免費清涼飲料。
根據《辦法》,除了發放高溫津貼,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采取“羊毛出在羊身上”做法,用清涼飲料沖抵高溫津貼。普通白開水不能算作“清涼飲料”。清涼飲料成本需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或變相地從勞動者報酬中扣取諸如‘清涼飲料費’之類費用。
按照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相關單位將面臨《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所規定的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月份天氣已經越來越熱,2016年廣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也出爐了。想必很多朋友對2016年廣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還不了解,下面,我們一起來關注下。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十一
用人單位除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還應當為全體在崗工作人員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藥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費用在“勞動保護費”中列支。用人單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為由抵扣應發放的高溫津貼。
江西將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發放高溫津貼,其中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160元。
據悉,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隨同工資一起實行按月發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按照規定,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另外,按照《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并應保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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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高溫權益”要有“硬度”,讓相關法規“帶電運行”。更進一步說,還要有政策“溫度”。高溫津貼調整不應該是靜態的,而應是動態的,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學合理的調整機制。
進入6月,不少地區迎來夏季高溫期,高溫津貼也進入發放時間。記者注意到,目前全國至少已有28個省份明確了津貼發放標準。而本月,全國范圍內也將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高溫津貼發放情況被列入其中。
若不是媒體每年一度將其熱炒,也許大家都不知道,勞動者的“高溫權益”早在1960年就寫入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中。半個世紀多過去了,“暫行辦法”也從2012年起升級為“管理辦法”,但“高溫權益”落實得并不理想,以致有媒體戲稱之為“僵尸條文”。和許多法規得不到尊重一樣,“高溫權益”從紙面落到地面,同樣存在諸多瓶頸:法規比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執法主體不明晰,監管責任難落實;執行與不執行成本不成比例,用人單位消極對待;勞動者維權成本高、收益小,不敢或不愿與用人單位較真。
“熱政策”遭遇“冷執行”,高溫津貼困境年復一年,國家行政法規得不到尊重,勞動者基本權益被懸空,實在不該。落實勞動者的“高溫權益”首先要有“硬度”,讓相關法規“帶電運行”。一是從法規本身著手。考慮推進高溫保護方面的專門立法,提升法律效力,同時清理整頓那些和現實脫節的法規,改變當前法規“碎片化”狀況;二是從行政力量著力。行政層面的勞動者“高溫權益”保護,涉及安監、人社、衛生、工會等多個職能部門,多頭管理難以克服低效痼疾,只有將管理責任具體落實到某一部門,專人負責才能改變投訴無門現象;三是依靠集體力量。由集體出面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有助于提升維權效率;四是借助法律力量。法律是公眾維權的最后一道防線。然而,據北京一中院去年9月發布的統計數據表明,涉及高溫津貼等維權訴訟的勝訴率并不高,說明這條路并不好走。保證用人單位不折不扣地執行相關法規,法律要有更大作為。
更進一步說,落實勞動者“高溫權益”有“硬度”,還要有政策“溫度”。目前來看,就算將法規落到實處,那一點高溫津貼多半也是“雞肋”。如廣東目前的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這一標準從開始至今都未調整。比較一下9年前后的物價水平,就知道這150元的意義有多大。近年來,已有一些地區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了調整,如陜西省的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從善治角度,高溫津貼調整不應該是靜態的,調一次管十年八年,而應是動態的,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學合理的調整機制,最好與工資、物價水平掛鉤,讓法規善意不打折扣。
炎炎夏日,酷暑難耐。每月一兩百元的高溫津貼,雖然不多,卻是國家對堅守在高溫環境下勞動者的體恤,體現出善意與溫度,各方都要重視起來。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十二
北京市按照相關規定將在68月份發放高溫補貼。
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補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補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溫補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后者一般煉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里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補貼。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并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擴展閱讀。
高溫津貼實施案例編輯高溫津貼陜西省。
陜西省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調整)為:
防暑降溫費執行標準及時間:公司在陜西省境內職工執行陜。
西省標準,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10元,發放時間從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陜北地區執行時間為6月15日至8月15日)。
公司駐陜單位安排職工在35°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發放高溫津貼。發放標準:每人每天25元。發放時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年6月1日,《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正式施行。根據該辦法,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為一般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為中度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則為強度高溫天氣。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除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外,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其中中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標準發放,強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標準發放。
針對高溫天氣,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表示,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或室內工作場所溫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單位,須按月給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北京市自7月起上調勞動者高溫津貼標準。北京市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攝氏度(含33攝氏度)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安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聯合出臺《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高溫津貼其中明確規定了高溫津貼發放的額度:每年的6-10月,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標準為150元/月。該辦法明確,不論室內室外,符合條件的都可以領取高溫津貼。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十三
一種情況是,用綠豆湯等實物沖抵高溫津貼。比如,為符合條件的職工發放冰糖、綠豆湯等防暑降溫物品,標準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來超過240元標準了。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明確,按照規定,企業應為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防暑降溫飲料等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二種情況是,企業巡檢工,大多時候在空調房里工作,只有少數時候才到高溫環境中巡檢。企業因此認為,公司巡檢工不享受高溫津貼。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明確,企業的這種做法也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高溫津貼。企業應從源頭上降低或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企業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企業不能完全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溫津貼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明確,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者的最低報酬,不包含加班工資、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企業將高溫津貼計入最低工資標準,聲稱其工資待遇已達最低工資標準的行為屬違法行為。
省人社廳還表示,對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人社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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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廳提醒,6月、7月、8月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記得領取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標準為每人每月240元,且不能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山西省高溫補貼仍舊參照該標準執行。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伏天”氣溫高、氣壓低、風速小,人人應注意防暑降溫。然而,“三伏天”仍有勞動者堅守工作崗位,比如室外工作的建筑工地農民工、室內工作的司爐工等。按規定,高溫工作者可領高溫津貼,那么,天多熱算高溫?省人社廳明確,結合山西省氣象特點,每年6月、7月、8月3個月,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領取高溫津貼的標準是,每人每月240元。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十四
2015年浙江高溫費發放時間:4個月(6月―9月)。
近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聯合發出了《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適當提高了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
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分別比2007年頒布的標準提高了40元、30元、2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9月),開支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通知》還要求,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接下來,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
“清涼飲料費是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用工單位必須在工資以外額外支付。”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相關負責人提醒說,如果用人單位把高溫補貼金額包含在工資中,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十五
根據國家規定,高溫補貼發放的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的時間。
廣東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前兩類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或者每人每天6.9元。前述規定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強制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執行,但不強制要求。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十六
2012年出臺的《湖南省勞動合同條例》制訂了我省高溫補貼標準,一直沿用至今。全國至少有27個省份明確了今年高溫津貼標準,但有多省份該標準已連續多年未漲。補貼最高的為天津,每天24元;最低的為山東,每月120元。
省人社廳表示,目前正在普查全省用工及薪資水平,新的高溫補貼標準最快明年出臺。同時,下周起,我省將開展執法大檢查,勞動者可撥12333投訴。
又到了一年中最熱的季節,不少勞動者盼望著每月不低于150元的高溫補貼。恰逢此時,眼尖的媒體發現,湖南高溫補貼標準已多年未漲。
對此,7月13日,省人社廳表示,為切實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權益,相關部門將結合當前企業經營成本,正在制訂新的高溫補貼標準,預計出臺。
三湘都市報記者從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獲悉,的高溫標準規定:全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應在7、8、9三個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原則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的,每人每天6.9元。
“高溫津貼必須在工資以外額外支付。”人社部門表示,如果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名義上發放了高溫津貼,卻將高溫津貼計入最低工資標準,此行為侵害了職工合法利益。同時,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費的,可撥12333投訴。
20落實“補漲”
我省的高溫補貼標準多年未調,從目前來看,該標準已與鄰近省拉開一定差距。據統計,高溫津貼標準最高的是江西,每月240元;其次是浙江,每月225元,湖北、河南等中部省份每月也不低于200元。
對此,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有關負責人表示,高溫補貼標準的制訂和調整,必須由省級人社部門會同多個部門制定,并適用于湖南社會經濟發展現狀。目前,人社部門正在對全省的用工及薪資水平進行普查,新的高溫補貼標準最快2016年出臺。
他表示,眼下最迫切的并不是漲標準,而是要落實到位。就這每月150元,仍有相當一部分勞動者都沒拿到。據悉,從下周起,全省將開展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其中用人單位遵守高溫作業時間和高溫津貼支付情況、暑期頂崗實習學生的勞動權益保護情況是檢查重點。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近日發布,用人單位7月-9月需按月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最低150元,清涼飲料不能抵高溫津貼。
根據《湖南省勞動合同條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應當在7、8、9三個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今年湖南省的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的,則每人每天6.9元。
據介紹,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費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將處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發放津貼:綠豆白糖等防暑物資不能算津貼。
針對一些公司會發放綠豆、白糖等防暑物資的情況,該負責人還特意解釋,防暑物資并不屬于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特別提醒:工作中暑須到醫院診斷后才能算工傷。
夏季高溫天氣,容易中暑。那么,高溫作業者在上班時中暑,算不算工傷?
長沙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的負責人透露,根據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高溫下工作中暑應算工傷。不過,該負責人提醒,出現中暑后,應及時上醫院診斷,憑醫院診斷書,才好進行后續的維權事宜。
根據《條例》規定:一線職工在高溫環境下工作,一旦發生中暑,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前,醫療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墊付,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后,中暑職工即可享受工傷待遇。
若中暑職工所屬企業未買工傷保險的,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治療費等由企業來買單。企業拒不支付的,職工可撥打電話“12333”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湖南省的高溫補貼只發放3個月,即每年的7、8、9月,每人每天的標準是6.9元。同時也規定了,不能以發放物品的方式替代高位補貼費。如果因高溫工作中暑的話,需要醫院診斷后才能認定為工傷。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十七
答:根據山東省2015年8月調整的《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可以知道,山東省2016年高溫補貼發放的月份為6、7、8、9月工4個月份。計發的高溫補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答: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3、問:哪些人可以領取高溫補貼?
答:從事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環境作業的人員,都可獲得高溫補貼。
4、問:職工領取了高溫補貼,無論氣溫多高,都必須工作嗎?
答:《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用人單位采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5、問:若企業未履行高溫補貼發放等相關規定,職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的;。
(三)未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的;。
(四)提供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十八
2016廣西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間。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付高溫津貼?如何支付?
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因此其高溫津貼應按小時折算支付。
單位發放高溫津貼后,還可以另外發放防暑降溫費嗎?
高溫津貼與按照我區相關規定,實施高溫津貼后,企業不得另以貨幣形式在其他項下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溫費,但企業可以繼續安排好生產(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有關費用按現行規定在“勞動保護費”列支),以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溫、高濕環境下因工作中暑,屬于工傷。
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溫中暑,都屬于工傷,經申請工傷認定后,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二款規定支付費用。
單位不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如何為自己維權?
企業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屬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高溫津貼的詳細規定,可登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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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記者從廣西自治區人社廳獲悉,隨著炎熱夏季的到來,勞動者高溫津貼發放標準我區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具體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10月。
享受高溫津貼需要符合條件: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濕,高溫季節常有高濕現象伴隨,即又悶又熱,且持續的時間較長。以上兩個條件中,前者國家已經明確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另外,按照我區相關規定,實施高溫津貼后,企業不得另外以貨幣的方式再次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溫費,但是企業可以安排好生產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要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根據上述精神,在國家和自治區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溫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溫津貼。
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溫中暑都屬于工傷,經申請工傷認定后,應享受工傷待遇。企業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屬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高溫津貼的詳細規定,可登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進行查詢。
高溫補貼文件解讀(實用19篇)篇十九
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每人每月200元。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據了解,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最大限度保障高溫津貼切實使用到高溫勞動者身上。
自2013年5月1日起,江蘇將高溫津貼納入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行為確定為違法行為。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只要符合條件,均可拿到高溫津貼。
2013年5月1日,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施行后,江蘇省“高溫津貼”不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軟性福利,是屬于工資范疇,如果符合發放條件,單位拒不發放就是違法克扣工資。
江蘇規定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自2011年起至今,江蘇一直執行每人每月200元標準,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但最遲在當年10月底必須發放到位。
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這一觀念誤區,市人社局提醒: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求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此外,勞動者還可撥打12333投訴咨詢電話主動維權,勞動監察部門會保護維權者的身份信息。
入夏以來,各地氣溫越來越高。6月起,廣大勞動者有望增加一筆津貼收入,在酷暑中享受一絲“清涼”。具體怎么回事,我們一起來看看!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每年夏天,監管部門、工會組織還會加強監管、監督,保證勞動者依法享受高溫津貼。例如:2015年7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衛計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于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對存在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和容易導致高溫中暑的高危人群進行全面排查,并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定責任義務,廣泛開展防暑降溫宣傳教育,讓每一位勞動者了解高溫危害、后果及預防方法。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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