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可以用于購買房屋、車輛、支付教育費用等各種用途。借款行為涉及到個人隱私和經濟利益,要謹慎對待,避免泄露個人信息。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一
答辯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張海燕,女,19xx年7月16日出生,漢族,現住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鎮工業街,個體工商戶,系伊旗盛世才華裝飾公司負責人。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1、答辯人與上訴人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時,給上訴人出具的報價單即是工程最終價款,報價單最后寫有工程最終實際總造價為580000元,是經雙方確定認可的,而不是《預算表》。
2、上訴人在同答辯人簽訂合同之前,已經找過幾家裝飾公司進行對比,一家報價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報價為980000元(工裝的利潤在45%左右),而答辯人的工程最終實際總造價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潤,只是當做業績工程及樣板工程做的。
3、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每次變更施工方案時,都是經過雙方確定認可后才實施的,如上訴人不確定認可也不可能繼續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質也都是經過上訴人確定認可后才能繼續施工完成,壁紙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發貨單。樓梯的定制也是按標準定制,而上訴人沒有給出具體詳細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縮減樓梯的寬度。
5、消防驗收不能通過是因為ktv內沒安裝噴淋消防設備,當初。
施工時答辯人特別提出《娛樂行業等公共場所》必須安裝噴淋消防設備,但上訴人不予采納方案,說自己有親屬在那行,可以不安裝噴淋消防設備也能通過消防驗收。
這些都是一審法院經過詳細的調查、取證,而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二、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1、一審法院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本案時答辯人接到法院傳票傳喚,由代理人趙江波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審法庭做出《民事裁定書》,本案反訴按自動撤訴處理。
2、導致第二次開庭的原因,不是因為答辯人也不是一審法院,而是由于在20xx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審中,上訴人當庭提出反訴,鑒于此情況,一審法院決定休庭,擇日開庭。
答辯人在20xx年6月8日收到一審法院傳票定于20xx年6月13日下午14時30分二次開庭審理本案,6月13日二次開庭答辯人就上訴人提出反訴案,提出三份證據,而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以及證據的質證權利。
綜上,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都說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的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后,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7月27日。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二
答辯人:李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xxx。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可是,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月x日。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三
20xx年9月30日高長喜向上訴人借款屬實,我給高長喜充當的保人,這一事實存在,但這個事情上訴人始終沒有按照擔保法去辦理,去按照法律主張自己的權力,所以說上訴人是無理的,是沒有法律根據來主張自己的上訴權。
擔保法的宗旨,是有時間限制主合同期滿六個月,不主張權力視為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主張權力必須去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主張,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起事件已過八年,還起訴上訴,上訴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望中級法院對上訴人的觀點不予支持。
上訴人的觀點純屬無稽之談,沒有充分的法律根據,太蒼白無力,另外上訴人提出的約定大于法律這一上訴理由就是不懂法的表現,約定不能違背法律,這是社會主義的法律原則。
鑒于該案的性質屬于放高利貸的案件,它直接的擾亂了社會主義金融秩序,是違法行為。人民法院不應保護。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理由不充足沒有法律依據,請中級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答辯人: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四
法定代表人:杜xx,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住所地:xx縣xx鎮元田壩老街。
負責人:陳某某,男,系該項目部經理。
因原告譚某某訴答辯人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起訴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
本案原告起訴的被告是“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及“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項目部”。而通過工商檔案資料查閱,xx卻根本就不存在這是訴訟主體,同時,也沒有這個工程項目部。答辯人的企業主體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答辯人為修建桐楚大道而設立的項目部名稱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訴的“桐楚大道項目部”。因此,本案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訴稱“桐楚大道系答辯人承建”是事實,但是,原告訴稱“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在答辯人承建的工程現場被摔傷”證據不充分,其主張難以成立。
首先,原告訴稱的是“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壩組玩耍,在放風箏奔跑的過程中掉進一個井洞中受傷”。而xxxx年的2月就僅僅只有28天,并沒有29日這一天。因此,原告起訴的侵權時間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辯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擴建工程雖然是客觀事實,但是,在xxxx年2月28日這一天,答辯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現場施工,但是,答辯人當天并沒有發現有任何人在施工現場及工地被摔傷,答辯人也沒有接到有關任何人員受傷的報告及反映。因此,對于原告訴稱是受傷事實,答辯人不予認可。
再次,根據原告的起訴:“自己當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風箏受傷”,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xxx年3月3日在公安機關陳述說“三四天前的中午12點,自己和譚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約在xx石壩高速公路邊的一塊空地上放風箏,譚某某在跑的時候沒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還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譚拉了起來”。按照令狐某某的陳述,三四天前,就應當是2月27—28日期間,且時間是發生在中午12點鐘,可原告主張的事發時間卻是“2月29日下午4時”,時間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而且,從受傷地點來看,原告所說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現場摔傷”,而令狐某某又說“是在一塊空地上”,并沒有談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說施工現場,這在地點也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中,又交代“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點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譚謝琳四人在兩棟在建房屋邊上的空地上放風箏,看見譚謝琳在跑的時候掉進洞里,隨后就叫譚謝琳的爸爸把譚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這與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陳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說的“2月29日下午4點30分”與原告的陳述幾乎一致,但這一天卻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個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個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張“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這一天在答辯人施工現場公路上受傷”證據不充分,且主張難以成立。
此外,根據證人令狐某的陳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護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但是,從xx縣人民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來看,原告并沒有“在其他醫院清創縫合上藥”的既往史,原告是于xxxx年3月1日入院,于xxx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據病歷記載,原告曾經于2月28日到xx縣人民醫院作了一個ct檢查,但其檢查結果顯示“未見明顯腦挫裂傷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xxxx年3月1日才到xx縣人民醫院進行“行頭皮裂傷清創縫合并肌注破傷風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損傷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xxx年3月1日b超顯示,才發現腹腔有積液。
三、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訴其他共同侵權人,在訴訟程序上可能存在遺漏當事人。如果說原告的確是在答辯人的施工現場放風箏被摔傷,那么,根據原告的陳述,以及證人令狐鑫語、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的陳述可以看出,他們四人邀約一起外出放風箏,并在現場奔跑,屬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共同參與者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護人作為被告,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如果不申請追加,將減少其他人賠償責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義務和防范義務,本次事故的發生答辯人沒有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答辯人在施工的地點以及有危險的地方均設立了許多安全警示標識,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過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員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義務。其次,原告所訴稱的地方不論是否屬實,但是,該地點不屬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國道上,而且,根據原告的訴稱“自己是奔跑著放風箏,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因此,被告沒有任何侵權的事實和侵權行為,原告的損害后果與答辯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答辯人在中也不存在過錯,故,依法不應當對原告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責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但是由于監護的監護不力造成的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其次,原告已經年滿11周歲,有相當的認知能力和水準,應當預見和知曉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卻奔跑著放風箏,故其本身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
六、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明顯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
1、對于誤工費問題:答辯人認為,原告作為未成年人,不具備勞動能力,故其主張誤工費依法不能夠成立。
2、遵義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鑒定天數,已經表明僅供參考,不具有確定性。而且,鑒定書表明,原告本次受傷的總計營養期為60—90日、護理30—60日,其已經包含了住院期間,故原告主張分別計算住院護理及出院護理存在重復,且天數及計算標準均不符法律的規定。根據xx縣醫院人民醫院的出院記錄體現,原告住院期間就只有陪員一人。因此,原告主張按兩人護理進行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原告的住院情況,本案只能夠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一人或者30天。營養期限可考慮60日,但標準最多只能夠參照住院伙食補助標準30元每天計算。
3、殘疾賠償金不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居住在xx縣xx鎮元田村,且病歷體現,所繳納的保險也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故,殘疾賠償金只能夠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而且,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入學和就醫的,即便居住在城鎮,也不能夠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4、車旅費1000元過高,請人民法院綜合就醫及鑒定酌情確定;對于精神撫慰金10000元,答辯人認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支持該費用,且該標準也明顯偏高。
5、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9031。67元,答辯人懇請人民法綜合相關證據及病歷資料依法確認;對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答辯人沒有異議。但認為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謝!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
xxxx公司xx項目經理部。
(蓋章)。
代理人:張xx(律師)。
xxx年七月十五日。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五
不同意離婚的民事答辯狀是針對原告起訴離婚之民事起訴狀所作,應緊緊圍繞民事起訴狀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與理由談出其不成立的原因,不同意離婚答辯狀范式如下:
答辯人:張麗。
答辯人因原告劉春明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1、答辯人與原告牽手前同在醫療系統工作,相互之間有所認識,對彼此都有了解。20xx年6月,經朋友介紹,雙方正式確認戀愛關系。結婚前后原告經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屬實…………。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處,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變自己,更好地處理與婆婆的關系。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原告在其訴狀中理直氣壯直言被告在20xx年前就多達3次提出要與他離婚、于20xx年5月以來,雙方也就離婚問題多次協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卻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提出過離婚,親友們又何來"以原告先提出離婚……"為由對原告進行指責呢?!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雙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六
答辯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七
答辯人: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鎮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工程于x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附:1.證據材料份。
2.本案證據和證據目錄。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八
因常某某訴答辯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
本案原告應為編號為xxxxxxx《全國貨物運輸協議書》上甲方代表處所簽的一份貨物運輸中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跟常某某無關,因此常某某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對答辯人提出任何訴求。因本案原告不適格,請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二、本案中訴求案由為“財產損害賠償”,不適用合同違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關于“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本答辯人不是該財產損害的加害方,不應承擔責任。
在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張某某的過錯,造成我答辯方的車禍人亡以及原告貨物毀損的后果發生,并且在《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雄關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甘公交人資[xxxxx]第0009號)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一被告張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本辯護人之夫)不負事故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責任可以看出,本辯護人不存在過錯責任,不承擔任何過錯責任。
同時,該財產損害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七條所列“依照其他規定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范圍,也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因此,本案中本辯護人不應承擔任何的責任,更不是所謂的`連帶帶責任了,請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轄權本辯護人也有異議。
在此案中,辯護人收到的傳票案由雖為“財產損害賠償”,但收到的舉證通知卻是“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以及起訴書中針對本辯護人的事實理由部分也實際是“合同糾紛”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對合同糾紛案件法院管轄的相關規定,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不是該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適格,答辯人也沒有侵權的過錯,因此本辯護人不應就本案的訴求承擔任何責任。故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還答辯人一清白。
此致
嘉峪關市人民法院。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九
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結婚生子,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東民。郭年松高中畢業后一直在xx鎮小學任教員,后任校長,住xx縣xx鎮東大街10號。1978年妻子病故。郭東民初中畢業后在縣城當工人,現在縣城x私企當老板。
郭年松一家人住兩間平房,過著清貧的生活。兒子現在縣城工作,并在縣城安家落戶,平時兒子對他生活不聞不問。只是逢年過節回來看看。因此郭年松平時生活困難不少,幸運的是他得到了鄰居同宗遠房侄兒郭東平的照顧。郭東平既是他的侄兒,又是他的學生,二人關系密切。郭東平對郭年松很尊敬,虛心向他學文化,在生活上十分關心他,經常幫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臟活,累活。特別是郭年松退休以后,郭東平對他關懷備至,使他感到心情舒暢,生活愉快。郭東平照顧郭年松,得到了群眾的贊揚。
由于郭年松辦學有方,使xx鎮小學成為縣,市先進單位,多次受到表揚。他本人也被評為先進教師,多次到縣,市以及鎮上的獎勵。1988年,他用多年積蓄翻建了三間新瓦房,市內也裝修一新。1990年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在家歡度晚年。
郭年松為了對郭東平多年來的無私幫助表示謝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請本鎮副鎮長王xx,現任鎮小學校長李xx到家,當著他們的面自書遺囑一份;并請他們做遺囑的見證人和執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遺囑上簽了字。10月10日還到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遺囑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執一份,另兩份由縣公證處保存。
郭年松在遺囑中寫明:“我去世后,三間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東平繼承,他人不得干涉?!?/p>
20xx年3月1日,郭年松突發腦溢血死亡。因郭東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為父親送葬。喪失由郭東平辦理。郭東平按照遺囑繼承了郭年松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東民回來,因父親遺產繼承問題,與郭東平發生糾紛,并于5月10日到xx縣人民法院狀告郭東平。
郭東民起訴狀摘要如下:
(一)被告郭東平對原告父親郭年松的所謂照顧,并非“學雷鋒,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過對父親的“幫助”,取得我父親的信任和好感,從而使父親糊里糊涂立下遺囑,將房屋贈與他,達到奪取我家財產的目的。被告奪取我父親全部遺產的舉動,以使他照顧我父親的卑鄙的動機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年松的親生兒子,是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我只認法律,不認遺囑。遺囑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而應當服從國家法律。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辦事,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三)郭年松是我的生身之父,有血緣關系,我雖在外工作,逢年過節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關系不錯,他不可能剝奪我的繼承權。因此,我懷疑這份遺囑不是我父親真實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騙利誘之下書寫的,懇請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宣布遺囑無效,確認我的繼承權,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原告人:郭東民,男,40歲初中畢業,漢族,x私企老板,住xx縣xx街xx號。
答辯人:郭東平,男,30歲初中畢業,漢族,xx廠工人,住xx縣xx鎮東大街14號。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十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馬成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各項訴訟活動,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意見:
被答辯人起訴狀中訴稱“該資金記錄為借款記錄,訂立后答辯人一直沒有依約定正常支付利息”,實際上答辯人早已還清所借款項,該資金記錄僅僅確定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借款的數額,并未如實載明答辯人償還借款的數額,因而不能憑此單一認定借款數額。
結合答辯人提交的銀行流水清單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辯人已向被答辯人通過銀行轉賬334.55萬元,20xx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現金還款19萬元,總計353.55萬元人民幣,其金額遠遠高于被答辯人所訴的281.5萬元,答辯人實際早已還清欠款。
2月16日:渣打銀行貸款10萬”、“9月16日:交通銀行貸款10萬”兩筆貸款,答辯人如實依照約定持續償還本息,根據約定該兩筆貸款每月采取還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辯人已經就本金及利息償還了一部分。
被答辯人。
提供。
的資金記錄也充分印證了該兩筆貸款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
因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其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請貴院查明事實,秉公裁決,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無任何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支撐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之尊嚴!
以上意見請予充分考慮!
答辯人:
日期: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部長。
被答辯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經理。
答辯人就x有限公司訴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元的欠條。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單位”。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彼栽撡d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x6年和x7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鄙鲜鲣N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十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對本案事實陳述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
1、被答辯人訴稱其在路行走,“不幸給被告駕駛的小車(車牌號xxx)撞倒”實際情況僅是當時答辯人正在路邊一喵志停車線前倒車,被答辯人突然由后面走過來,以至和答辯人的車發生擦掛,導致被答辯人左膝缺傷,答辯人見掛倒了被答辯人,立即將她往附件給及時清洗,包扎了傷口,當時,因見被答辯人傷口不大,情況并不嚴重就開車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辯人外出辦事時接到被答辯人家人電話,告知她在市第人民醫院診治的消息后,立即趕到醫院,為被答辯人付清了全部治療款項,共計人民幣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辯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希望能與被答辯人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xx元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雖然在停車時不慎將被答辯人掛傷,但答辯人主觀上并無故意,隨后又及時將被答辯人送往醫院治療,并一再賠禮道歉,態度誠懇,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辯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同時,被答辯人的傷情也并不嚴重,并不構成傷殘或輕微傷的傷害結果,對被答辯人將來的生活、學習、工作均不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規定,被申請人訴請申請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10000元的要求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因而被答辯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而被答辯人的其余訴訟請示也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敬望貴院秉公判決本案,以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xxx。
20xx年x月x日。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十三
答辯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貴委杭勞仲案字【】第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答辯人就某人訴某集團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申訴人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陳述事項及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缺乏法律依據。
事實與理由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申訴人在應聘時提供虛假的知名高校畢業信息,申訴人以欺詐的手段使公司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該合同無效。
事實與理由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申訴人在應聘時提供虛假的知名高校畢業信息,申訴人以欺詐的手段使公司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該合同無效。
現公司要求申訴提供大專的證書原件,供第三方鑒證,如大專學歷屬偽造的,公司將報案,并追究申訴的人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員工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等證據,均能相互印證,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申請人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仲裁委依法裁決,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十四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辯人:
日期: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十五
答辯人:劉,男,8歲,漢族,住鄭州市二七區街5號樓。
法定代理人:劉,男,38歲,漢族,住址同上。
因原告連訴被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重大過錯相適應的主要責任。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苗圃小學在組織學生上體育課期間,未盡到組織、管理、安全保障等相關義務,對學生在課上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常理,我們都知道,對于兩個溜溜球因碰撞而導致爆炸,即便是成年人有時也是無法預見的,更不用說對于兩個年齡都是8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所以說這種爆炸行為也只能有學校特別是上課時的體育老師所能及時發現和預見到的,這也正是學校在法律上應當承擔的強制性義務。根據教育部20xx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該案件中,事實是由于學校的疏于管理,保護不夠,學校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特別是學校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主要原因,才導致了最后的傷害事故的發生。所以說,學校對于事故的發生是有重大過錯的,應當承擔法律所規定相適應的主要責任。
2、在該事故中,學校不積極履行告知和救助義務,嚴重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事故處理程序,存在著重大過錯,直接導致了小孩傷情擴大和額外支出的相關費用。由于學校的重大過錯和小孩傷情的擴大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學校應當對自己的重大過錯而引起的小孩傷情的擴大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后,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在該案件中,兩個小孩因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損害事故是發生在上午11點左右,當時的體育老師在發現之后,向其小孩的班主任報告了這一重要情況,但班主任得到信息后,并不在意,沒有當回事。未及時將傷者送醫院治療,也未及時通知兩個學生的家長。直到下午學生出現疼痛難忍才告知其家長,送往醫院治療。并且醫生也告知,如果小孩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不延誤治療的話也不至于造成這么嚴重的傷殘情況。所以,由于苗圃小學未及時履行救助的義務,使小孩在長達六個小時的時間內一直接處于無人照管,無醫治療的狀態,才導致了小孩病情的發展,學校的這種行為不僅僅是違反法律的問題,更是小孩雙方父母從心理上所不能接受的行為,我們不得不對學校的管理和保護行為產生懷疑。學校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擴大病情的事實承擔全部責任。
二、受害人對于損害事故的發生,本身也存在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兩個小孩玩溜溜球,對于碰撞發生的事故都有一定的過失,不能說誰有要任,誰沒有責任,因為是兩個人的行為結合所發生的一個損害事實,所以說,雙方對損害事故的發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結合案件事實,對于答辯人來說,應當減輕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被告父母在得到學校告知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內迅速趕往醫院,以小孩的人身健康為第一位,積極配合醫院治療,不僅僅從精神上關心、幫助受害人及其家屬,更從物質上去解決看病所遇到的醫療費用等實際問題,一次性拿出醫藥費用6000元,積極的去承擔責任。使小孩在送去醫院后第一時間得到救助,挽回了再次讓病情擴大的現實問題。當然,被告的這一做法使原告父母在心理上得到極大的安慰和理解,也得到了他們的諒解。相反,作為學校,則沒有表現出更多的讓雙方小孩父母能夠去理解的地方。
四、原告要求被告劉政對損害事實承擔連帶責任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因責任后果比較嚴重,必須有法律、相關法規的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明確的約定才可以。對于法律無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無明確約定,是不能濫用連帶責任的;并且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有連帶責任時也是非常慎重的。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現有的相關法律中,并沒有明文規定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說,學生傷害事故是一種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比例責任,而非連帶責任。作為被告,我們只能依照法律積極承擔與自己過錯適應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學校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與其重大過錯相適應的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對小孩傷情的擴大以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相適應的全部責任。總之,由于受害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害事故,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對于損害的擴大及擴大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答辯人沒有過錯,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
借款人民事答辯狀(優秀16篇)篇十六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因______縣______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______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______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______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______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______廠與席某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縱觀本案______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_廠與席某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首先,______廠只不過是______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______省______縣______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______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______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______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某簽訂的《買賣協議》,與______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某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______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______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