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是指向上級機關匯報本單位、本部門、本地區工作情況、做法、經驗以及問題的報告,報告的作用是幫助讀者了解特定問題或情況,并提供解決方案或建議。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報告文章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工作報告實施辦法篇一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市政府治庸問責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干部作風建設,優化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武漢市開展“責任風暴”、“治庸計劃”的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治庸問責要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思想教育與組織處理相結合,日常檢查與重點治理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責任追究與完善機制相結合。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問責:
(一)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扯皮,拖延辦理;
(二)沒有按公開承諾履行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沒有完成全年工作任務,業務工作在全市排名靠后;
(四)對管理或服務對象態度生硬、蠻橫粗暴、故意刁難;
(五)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報”;
(六)無故遲到早退,屢教不改;
(七)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脫崗空崗、聚眾聊天;
(九)不服從組織安排;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予問責的行為。
第四條 問責方式:
凡有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考核認定,視情節輕重、影響程度,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不予提拔、崗位調整、降職或免職處理。將處理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報區治庸辦備案。
被誡勉談話或受到通報批評的,當年不得參加評優評先,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崗位調整、降職或免職處理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 干擾、阻礙問題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七條 本辦法由武昌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武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推動治庸問責工作深入開展,切實加大治庸問責力度,規范和加強明查暗訪工作,根據鄉黨委、政府《關于扎實開展治庸問責工作的實施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明查暗訪是轉變機關作風、提升服務效能、優化發展環境的重要途徑,是查找“庸懶散軟”問題、促進整改、實施問責的有效手段和形式。
第三條 明查暗訪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
(二)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原則;
(三)定期督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原則;
(四)查訪與處理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明查暗訪的范圍和對象為全鄉各村各部門,尤其是窗口服務、行政執法、行政審批部門和群眾投訴多的部門。
第五條 明查暗訪工作在鄉治庸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進行。成立若干明查暗訪小組,參加人員分別由鄉治庸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治庸問責工作特聘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新聞媒體記者等人員組成。
第六條 明查暗訪的主要內容:
(一)作風紀律情況。是否嚴格遵守上班作息制度和工
作紀律;工作環境是否整潔,工作秩序是否有序;是否存在工作人員隨意脫崗、串崗以及上班時間上網聊天、炒股、打牌、玩游戲,參與賭博和其他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等問題。
(二)服務效能情況。是否認真執行首問責任制、窗口受理制、一次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有無辦事拖拉、違反服務承諾、超時辦結等問題;是否存在態度生硬、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問題;辦事程序是否順暢,投訴監督電話是否暢通。
(三)政務公開情況。是否認真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有政務公開欄;是否存在應公開不公開、公開不及時、公開不規范、流于形式等問題。
(四)依法行政情況。是否存在推諉扯皮、刁難群眾、不給好處不辦事、“吃拿卡要”等問題;是否存在辦事不公、暗箱操作的問題;是否存在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是否存在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明查暗訪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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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報告實施辦法篇二
一、非機房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機房,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時,需經機房管理員同意,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并應嚴格遵守機房管理制度。
二、機房內嚴禁吸煙,嚴禁攜帶任何易燃、易爆、腐蝕性、強電磁、輻射性、流體物質等對設備正常運行構成威脅的物品。
三、機房要保持清潔、衛生,進入機房前必須更換拖鞋或穿鞋套,不得隨地亂丟雜物,不得大聲喧嘩。
四、非機房工作人員進入機房時不得攜帶存儲設備,不得擅自上機操作和對運行設備及各種配置進行更改。
五、統一管理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六、制定數據管理制度。對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
七、確保門禁卡持有人及其權限的正確性,認真做好門禁卡的實物管理,對門禁卡的發放、回收進行登記。
八、嚴禁擅自關閉監控系統和錄像功能。
九、圖文設備由專人負責,其余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使用。
十、機房工作人員離開機房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工作報告實施辦法篇三
中信大錳田東新材料公司員工績效考核辦法(試行)
總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所有員工(未轉正者除外)均需參加考核。
考核對象為金屬錳廠普通員工。普通員工是指在金屬錳廠生產一線從事技能操作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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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考核目的
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提高企業對人力資源控制和配備的有效性,通過科學考核發現人才,使用人才,為員工提供一個競爭有序、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也作為績效工資考核、員工調動和崗位輪換的依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考核原則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提高員工績效為導向;
(二)公平、公正、公開;
(三)全方位考核;
(四)考核定期化、制度化。
第四條 ?考核用途
考核結果的用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薪酬分配;
(二)職務升降;
(三)崗位調動;
(四)員工培訓;
(五)鞭策后進、激勵先進。
二 ?考核方法
(一)考核程序
績效考核的一般過程分為:確定考核內容、制定績效考核標準、實施考核、考核結果的分析和評定、考核結果的反饋與實施糾正、考核結果運用。
第六條 ?考核周期
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于次月十日前完成;年度考核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完成。
第五條 ?考核職責劃分
(二) ? 人力資源部職責
1、作為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執行機構,
2、綜合評定員工員的考核分數;
3、處理員工的考核申訴。
4、提出考核的反饋意見
5、制定及定期修訂績效考核方案并報總經理批準;
6、組織績效考核工作;
7、培訓參與考核的各級管理人員;
8、監督及控制考核工作的全過程;
9、匯總統計考核評分結果;
10、協調、處理各級人員關于考核申訴的具體工作;
11、對各部門月度、年度考核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12、對考核過程中不規范行為進行適當處罰、指導與糾正;
13、為每位員工建立考核檔案,考核結果與薪酬掛鉤拿出20%的薪酬作為員工績效工資,計算并報批實施。
(三)各部門主管的職責
1、負責考核工作的整體性和及時性并有計劃地推行新的考核體系;
2、處理本部門關于考核工作的申訴;
3、嚴肅處理違背考核宗旨,以權謀私的個人;
4、幫助本部門員工制定季度工作計劃和考核標準;
5、對所屬員工進行考核評分;
6、綜合評定本部門員工的考核等級;
7、組織所屬員工的績效面談,并幫助員工制定改進計劃;
第六條 ?考核維度
員工績效考核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從多方面、多角度進行研究和設計,所以對考核維度的設計很重要。考核維度是對考核對象考核時的不同角度、不同方面。
1.任務績效;
2.周邊績效;
3. 管理績效。
1.專業知識和相關專業的知識
2.技能、技術或技巧
3.常識
4.工作經驗
素質能力主要包括:
1.人際交往能力
2.協調能力
3.主動和創造能力
4.判斷和決策能力
5.計劃和執行能力
6.解決問題能力
7.體力
8.判斷能力
(三)工作態度:指被考核人員對待工作的態度和工作作風。(工作態度是工作能力向工作業績轉換過程中的調節變量)態度考核分為積極性、協作性、責任心、紀律性考核。
第七條 ?考核指標的權重
權重表示單個考核指標在指標體系中的相對重要程度,以及該指標由不同的考核人評價時的'相對重要程度。這是在考核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定,因為這將影響到考核的公平性。具體權重見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的相關內容。
第八條 ?考核程序
(一)各考核人對被考核人進行考核評分;
(四)人力資源部將所有綜合評定結果報總經理審批后反饋到部門,由部門主管將最終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人或張貼示眾。
第四章 ? ?月度考核
第九條 ?月度考核的范圍
月度考核對象包括普通員工(含金屬錳廠各部門生產一線員工)。
第十條 ?月度考核時間
次月的第一個星期考核上個月的績效,七個工作日內結束。
第十一條 ?月度考核流程
考核分為員工自評、直接上級考評和人力資源主辦會同部門負責人復核三個環節。
(一)員工自評.
員工根據本崗位的考核表給自己評分。員工應認真、嚴肅、客觀地進行自評打分。員工自評是員工自省和反映真實自我的重要機會,也是直接上級考評的依據之一。
(二)直接上級考核.
直接上級根據員工的當月表現和實際工作業績給員工進行評分。直接上級應本著對事不對人的客觀態度對下級進行評分,為避免對下級可能存在的信息失真,在評分時應適當參照員工的自評情況。
(三)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核對
各員工的最終得分=員工自評分*20%+級上級考評分*80%
第十二條 ?月度考核的目的
使員工把注意力集中于這些短期業績指標,及時調整自己的行為,以便完成短期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月度考核結果的用途
(二)當月月考核結果直接影響下一月度的績效工資,間接影響年度考核結果。
第五章 ? ?年度考核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范圍
年度考核分為個人考核和部門考核兩種情況。
(一)個人年度考核:主要是對員工本年度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全面綜合考核。年度考核要對員工的長期發展和能力長期表現進行評價,在月度考核維度上增加能力維度。年度考核作為晉升、淘汰、評聘以及計算年終獎金、培訓的依據。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的時間
次年一月的第二個星期考核,14個工作日內結束。
第十六條 ?個人年度考核的流程
(二)員工自評;
(三)直級上級考評;
(四)人力資源部負責復核;
(五)總經理根據部門考核結果進行審批;
(七)辦公室把員工考核結果單下發員工個人同時進行考核資料歸檔。
第十七條 ?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的用途
個人年度考核結果主要作為職務升降、工資等級升降、年終獎金發放、聘任職稱等工作的依據。對于薪酬的具體影響參見《高郵市高新制衣有限公司薪酬設計方案》。
依據考核結果的不同,公司對每個員工給予不同的處理,一般有以下幾類:
(一)職務升降。年度考核為優的員工,優先列為職務晉升對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員工給予行政降級處理。
(二)工資升降。連續兩年內考核結果累計一“優秀”一“良好”或以上者,以及連續三年考核結果為“良好”者,工資等級在本職系本職稱系列內晉升一級。當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員工工資等級下調一級,對于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員工進行待崗處理。
(三)年度獎金分配。在年度獎金分配時不同的考核結果對應不同的考核系數。具體見《中信大錳有限公司薪酬設計方案》詳細說明。
(四)職稱聘任:年度考核為優秀的員工,優先列為破格聘任對象。
第五章績效反饋
第十八條 ?績效反饋的重要性
員工通過反饋知道主管對他的評價和期望,從而根據要求不斷提高;主管通過反饋指出員工的績效水平和存在的問題,可以有的放矢地進行激勵和反饋。
第三十五條 ?績效反饋面談
(一)績效反饋面談的目的
2、對績效評價的結果達成共識,分析原因,找出需要改進的方面;
4、為員工的職業規劃和發展提供信息;
(二)績效反饋面談的方法
1、選擇合適的面談時間
2、選擇合適的面談地點和環境
3、收集、整理面談所需要的信息資料
第十九條 ?績效反饋面談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開始”并不是無關緊要的
(二)及時調整反饋的方式
(三)強調員工的進步與優點
(五)坦誠與平等應該貫穿于面談的始終
(六)避免沖突與對抗
(七)形成書面的記錄并確定改進計劃
第六章申訴及其處理
第二十條 ?申訴受理機構
被考核人如對考核結果不清楚或者持有異議,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申訴。考核管理委員會使員工考核申訴的最終處理機構。
人力資源部是考核管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一般申訴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 ?提交申訴
員工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提交申訴書。
申訴書內容包括:申訴人姓名、部門、申訴事項、申訴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申訴受理
(一)人力資源部接到職工申訴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于申訴事項無客觀事實依據,僅憑主觀臆斷的申訴不予受理。
(三)申訴處理答復:人力資源部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明確答復申訴人;人力資源部不能解決的申訴,應及時上報考總經理處理,并將進展情況告知申訴人,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考核過程文件(考核評分表、統計表)公正公開,考核結果反饋到個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說明權屬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及相關實施細則由公司各部門共同補充,由總經理核準后實施。實施后,原有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本辦法有抵觸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最終決定、修改廢除權屬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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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報告實施辦法篇四
一、目的:
二、適用范圍:
公司在職的全體員工。
三、考核依據:
以員工在被考核期間的工作表現(工作過程)與工作成果(工作結果)為依據。
四、考核原則:
2、考核者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明確公開原則。考核者要向被考核者明確說明有關考核的標準、考核程序和評價方法等事宜。
(2)客觀原則。對被考核者的任何評價都應有事實依據,盡量避免摻入主觀因素和個人感情色彩。
(3)反饋原則。考核結果要定期反饋給補考核者本人,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改進的方向。被考核者認為有失公正的地方,有權進行必要的解釋和申述。
(4)差別原則。考核不搞平均主義。對被考核者評定等級應有明顯的差別。這種差別,最終要通過崗位待遇、崗位績效系數的調整,以及獎金的分配得到體現。
五、執行機構
公司總經辦統一負責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以及綜合協調工作。各類考核表由總經辦統一印發。考核完畢,最終考核評定成績由總經辦匯總。公司各類人員的最終考核結果將記入員工檔案。
六、申訴渠道
公司員工如對考評結果有異議,可直接向總經理投訴箱投訴。
員工工作考核表(100分)。(省略)
6s考核細則
工作績效的工作標準和考核細則,由各二級主管根據各崗位工種設置情況、工作性質、工作范圍,按照各崗位職責和質量標準化要求來具體制定。要求針對性、可操作性要強。
員工6s考核表(40分)。(省略)
管理人員6s考核表(100分))。(省略)
2、工資分配計算方式。
3、建立激勵機制。
根據員工和管理人員得分情況,月末相加匯總出月度考核總分和月均分,并進行排名,按優秀員工(18%)、合格員工(80%)、末位員工(2%)的比例,評選出月度“三工”。對優秀員工在給予通報表揚,上光榮榜的同時,每人嘉獎100元;對末位員工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50元的處罰,同時作為末位淘汰、內部待崗的后備人選;對連續三個月被評為末位員工的,內部待崗三個月,只發最低生活費。
(四)推行文明用語和規范公司文化用語。
要求所有人員要按照規定的文明用語與人交流,進行對話。此項規定已納入6s管理“素養”考核之中。各單位要嚴格考核,使廣大員工首先從語言上走向文明。同時,要以公司文化規范用語來指導各項工作,成為全公司員工的行動指南和工作標準,落實到具體日常工作中去。
1、文明用語(8類):
(1)問候語
a、您好!b、早上好!c、很忙吧!d、辛苦啦!
(2)接洽語
a、歡迎光臨b、請c、請坐d、請進
(3)辭別語
a、再見b、歡迎再來!
(4)致答語
a、謝謝!b、沒關系c、請別介意d、很樂意為您服務
(5)致歉語
a、對不起b、請原諒
(6)祈使語
a、請問b、請指教c、勞駕d、請讓讓e、請幫個忙!
(7)贊美語
a、好!b、很好!c、太美了!d、對!e、是的f、干的不錯
(8)祝福語
a、祝你萬事如意!b、祝您成功!c、晚安!
2、公司文化規范用語:
(1)公司精神:精誠、奉獻、智慧、敬業、和諧、創新
(2)公司宗旨:讓您天天滿意
(3)服務宗旨:服務只有起點,滿意沒有終點
(4)管理方針:嚴、實、細、高
嚴:嚴標準、嚴獎罰
實:講實效、辦實事
細:細分析、細謀劃
高:高效率、高效益
(5)公司作風:規范、自省、協作、高效
(8)公司形象:員工優秀,服務優質,環境優美
(9)經營方略:經營管理程序化,物業產業多元化,服務管理市場化
(10)公司價值觀體系:
工作觀——超前想好,想好就做,做就做好
創業觀——事在人為,業在人創
學習觀——學習能力決定公司成長能力
生存觀——不進則退,慢進也是退
經營觀——從小而大做起,從大而強努力
人才觀——競爭上崗唯才是舉,擇優聘任優勝劣汰
安全觀——生命只有一次,讓平安伴您一生
(11)管理思想——“五個四”:
強化四個創新:理念創新,管理創新,經營創新,科學創新
發展四大基礎:好的理念,好的作風,好的機制,好的行為
提高四項修養:黨性修養,理論修養,道德修養,業務修養
發揚四種精神:創新精神,團隊精神,奉獻精神,公仆精神
管理的14條原則
一、勞動分工原則。同時適用與技術與管理的工作分工要適度,并且越細越好。
二、權利與責任原則。權利是下達命令,強迫服從的力量,權責應對等一致。
三、紀律原則。是組織各方達成的協議規定,當遭到破壞時,要合理地懲罰。
四、統一指揮原則。組織內的每一個人只能接受一個人的命令。
五、統一領導原則。各種活動只能有一個領導才能協調應用資源。
六、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原則。為協調兩方面的利益,管理者應以身作則。
七、人員報酬原則。報酬制度可以多種多樣,應結合實際使用。
八、集權與分權原則。要根據組織的實際情況適時改變分權與集權的程度。
九、等級鏈原則。權利線是確保統一指揮,上下傳遞消息的必要途徑。
十、秩序原則。組織的每個要素都應該各有各位,各在其位。
十一、公平原則。對下屬要親切、友好、公正。這是組織人際關系的道德準則。
十二、人員的穩定原則。把保持組織中人員的穩定作為管理者的重要職責。
十三、首創精神原則。所有部門都應允許員工創新,這是組織力量的源泉。
績效考核與6s管理具體實施工作步驟
績效考核與6s管理具體實施工作步驟
一、目的
為深化品牌文化建設,提升標準化工作管理,本著與時俱進、創新管理、務實求真、注重實效的原則,結合自身工作實際,修訂擴充了6s考核內容和細則,并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推廣。6s行為的養成,是國內外先進企業普遍采用的員工基本行為規范,是現代企業文化的結晶,其中包括整理、清潔、準時、標準、素養、安全六大要素。6s精細化管理模式的推行,是提高職工素質,加強現場管理,促進安全生產和經濟效益的有效途徑,也是全面提升標準化的有力保障,對于公司的創新發展有著積極而深遠的意義。
推行績效考核+6s管理模式。具體實施意見與工作步驟:
二、執行機構
為加強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達到制度化、標準化的要求,公司成立6s精細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總經辦副總或總助任組長,人事行政部經理任副組長,并選定各部主管經理任巡查考核員,具體負責6s全方位精細管理日常監督考核工作,人事行政部文員負責各類表卡的收發、匯總、統計工作。
三、6s精細化管理的具體內容
實行全方位精細化管理,就是對每個人、每件事、每一天、每一處(簡稱4e)都實行精細化管理。全方位精細管理,是從4e基礎做起,從管理流程源頭做起,從現場管理做起的管理模式,是在“日事日畢、日清日高”的基礎目標平臺之上加以延展的管理模式,將把所有定額、崗位責任制等整合規范為嚴密的企業基礎管理標準系統,做到人人有標準、事事有標準、時時有標準、處處有標準,并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
(一)建立6s精細化管理考核卡。即abc三卡:
(二)實行管理干部“走動式”管理。
1、公司經理、總監以上主管,必須確保每周兩次到相應的崗位、場所進行巡視檢查,針對現場的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勞動紀律、企業文化建設和6s管理等情況,現場檢查解決實際問題,所到地點必須與崗點人員進行相互簽字。
2、公司6s管理辦公室(總經辦或人事行政部)管理人員及二級巡查考核人員,必須每天相應對各考核對象進行一次巡查,并進行雙方簽字;經理巡查月不得少于15次;總監、副總月巡查不得少于10次。對在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當即責成整改處理。6s管理辦公室考核人員要及時按照管理人員巡查問題通知整改單內容要求,做好催辦、檢查、驗收、簽字和考核工作。
3、巡查考核人員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巡查的,必須提前向主要主管人員請假說明,無故不巡查者,每次罰款50元,上崗查不出問題者每次罰10元。所有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完成相應的巡查次數,否則少一次按50元處罰。簽字弄虛作假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三)績效+6s考核辦法。詳見
四、工作步驟
活動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
利用各種形式,宣傳學習推廣、推行績效考核+6s管理模式的重要性和目的意義,組織員工學習并吃透6s管理精神。要讓大家明白,推行6s管理是提升標準化作業,確保員工工資增長10%目標實現的必要途徑;是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管理方略;是勢在必行、大勢所趨的。因此,必須運用多種形式的宣傳發動,在全公司形成一種強烈的價值認同感和巨大的凝聚力,確保“推行”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起來。此階段工作年月日完成。
第二階段:細化方案,籌備起動階段。
要按照總體要求完成企業管理大綱,同時,結合各部門工作特點,迅速制訂本部門部門工作流程、部門管理細則編入企業管理大綱,定期補充大綱內容。
根據績效+6s考核細則。對各崗位、場所及所有物件的管理,全部細化分解到每個具體責任人和巡查人,并統一制作管理標簽,張貼到位;所有考核表格印刷和考核人員的配備要全部準備就緒,為全面啟動作好一切準備。同時,分期分批組織對各崗位人員進行軍事化訓練。以上工作要在年月日前全部結束。
第三階段:全面推行,組織實施階段。
從年月日起,在全公司全面推行績效考核+6s管理模式。兩級主管和員工要嚴格按照實施意見的總體要求,具體抓好落實工作,確保考核工作做到日事日畢、日結日清。
五、幾點要求。
1、要提高推行6s精細化管理的認識。各部門要通過會議、牌板等宣傳形式,大力宣傳推行6s精細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目的意義,在全公司形成濃厚的輿論氛圍。中高層主管要率先垂范,做“推行”工作的帶頭人。
2、要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切實抓好日常考核工作。管理的核心在于考核的到位。各單位在成立6s管理考核辦公室時,要挑選責任心強、業務精、敢抓善管的主管擔任專職巡查考核員,具體負責每天的巡查考核和表卡的發放、建賬工作。各級管理人員要本著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態度,切實做好本職范圍內的日常考核工作,確保日結日清,考核閉合。
3、各單位在全面推行的同時,要注重總結、完善和提高;要突出“推行”重點,選樹自己的“推行”典型,確保年月日前每個部門都要建成一個符合6s管理標準的“亮點”。
4、為確保“推行”工作按步驟進行,取得實質性成效,對兩級主管采取抵押金考核制度,每人在月份工資賬中扣交抵押金元。年月日前,按照規定時間,分階段進行檢查驗收,對達標的部門主管予以對等獎勵,對不達標的予以重罰。
一、隨時想象成功者每天在想什么?每天在做什么?
二、復制成功者的想法和行為到自己的行動中;
三、知識加人脈,關系網才能獲得成功;
四、知識占成功要素的30%,人脈占成功要素的70%;
五、不斷地補充知識是獲得成功的前提;
六、注意他人成功的結果并經常思考他人成功的原因;
七、所有成功者都是善于閱讀者;
八、多熟悉顧客喜歡的一種知識就多一次成功的機會;
九、具備一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24小時的意識;
十、掌握的知識越多就越能與客戶找到知己般共鳴的話題;
十一、平均每天閱讀五本書,一年閱讀20xx本書籍才能成首富;
十二、成功來自于從小養成的學習習慣;
十三、世界首富開始就以最直接的人脈關系做世界最大企業的生意;
十四、推銷冠軍的秘決之一就是大量地逢人就派名片;
十五、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在介紹自己推銷自己;
十六、每天晚上把當天交談過的每一個人的名字和內容復習整理一遍;
十七、只要凡事認真負責,業績就會好起來;
十八、行銷業績能否提升的關鍵:每天要定出必須完成的量化限額;
十九、每天完成100個陌生顧客拜訪數量并且要站著打電話;
二十、每一份私下的努力都會在公眾面前表現出來;
二十一、要想獲得什么就看你付出的是什么;
二十二、要想超過誰就比他更努力四倍(要具體和量化);
二十三、顧客能上門約見你就成功了一半;
二十四、放松心情無為而無不為;
二十五、先為顧客考慮、顧客才為你考慮;
二十六、顧客往往購買的是推銷員的服務態度;
二十七、推銷自己比推銷產品更重要;
二十八、只有當顧客真正喜歡你,相信你之后才會開始選擇產品;
二十九、推銷冠軍的習慣是不只要準時還必須提前做好準備;
三十、見客戶前5分鐘對著鏡子給自己一番夸獎;
三十一、任何時間和地點都言行一致給他人信心的保證;
三十二、背對客戶時,也要100%地對客戶尊敬;
三十三、成功行銷就是永不放棄,放棄者不可能成功;
三十四、顧客不只買產品更買你的服務精神和服務態度;
三十五、顧客反對意見太多只代表他不相信你不喜歡你;
三十六、從語言速度和肢體動作上去模仿對方去配合對方;
工作報告實施辦法篇五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全省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協同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地下水資源勘查管理,監測、統計、分析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城市節約用水,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省國營農場總局系統的水資源管理工作,在規劃、調配和重大水事糾紛裁決統一管理的前提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國營農場總局水利部門負責,具體委托的職責、范圍和實施辦法由省水利廳會同省國營農場總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工作,防止水質污染、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水流阻塞。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各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六條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節約用水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開發利用
第七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工作,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跨行政區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
第八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或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第九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行政區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主要受益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興凱湖、鏡泊湖、連環湖、五大連池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防洪、治澇、灌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木材流放、漁業、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必須與綜合規劃相協調。上述專業規劃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或拆除引水、蓄水、防洪、排水、水運、開發水力的建筑物及其他臨河、跨河、穿河的建筑物,必須符合流域規劃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具有多種開發目標的水資源,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相互協作,共同開發;為單一目標先期開發的,必須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的意見,經綜合規劃的批準機關同意。
(一)妨礙周圍取水的。
(二)引起土壤鹽堿化的。
(三)妨礙航運和木材流放的。
(四)嚴重影響漁業資源的。
(五)破壞自然環境的。
(六)影響其他建設項目的。
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流域或者區域制定水資源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天然水體的自凈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有毒物質的含量。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廢污水排放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在河道、湖泊及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或擴大排污口,應當經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禁止在河道、湖泊等水域內或水庫、渠道管理范圍內,堆放或棄置工業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及水體監測站網。環境保護、地質礦產、建設、氣象等部門應與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互相交換有關水量、水質監測資料。
縣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當地水資源公告。
第十九條開采地下水,必須在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實行統一規劃,加強監督管理。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取水,嚴格控制超計劃開采。
第二十條開采礦藏或興建地下工程,對地下含水層有較大影響的,在項目審批前,應征得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開采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禁止圍湖造田。確需圍墾河流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或由省人民政府轉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保護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保護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和導航、助航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
第二十三條國家所有的水工程和集體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已列入規劃的蓄水工程淹沒區的管理。在淹沒區內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批準。
第二十四條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內,不得棄置、堆放阻礙行洪、航運的物體,不得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開采砂石、砂金和在河道灘地修建建筑物,必須報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條全省和跨市(地)區域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市(地)、縣(市)的水長期供求計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水長期供求計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報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調蓄徑流和分配水量,應當兼顧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運、漁業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全省主要江河流域調蓄徑流和分配水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
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取水許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在報送設計任務書時,應當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九條由于自然原因,水量不能滿足各取水單位和個人用水需要時,應首先保證人民生活和公共供水。
縣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優先保證或暫時停止某些取水項目。
第三十條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征收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地區之間,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照《水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防汛與抗洪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防汛設施,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行政轄區的防汛抗洪工作。
在防汛期間,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服從當地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領導和調度。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規劃和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確定防洪標準和措施。
第三十五條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在其管轄范圍內,根據經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采取分洪、滯洪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必須報經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經批準的防洪、排澇運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澇水,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防汛指揮機構下達的蓄洪、分洪和滯洪的命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越權批準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專業規劃、長期供水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的,批準文件無效;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修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物,不符合流域規劃或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及有關技術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要求進行工程處理,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擅自增加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在河道、湖泊及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或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航運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和導航、助航設施的,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的,未經批準在河道內開采砂石、砂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澇流量或者阻礙上游洪澇下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四條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七條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九條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十一條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水資源規劃
第十四條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前款所稱綜合規劃,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編制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總體部署。前款所稱專業規劃,是指防洪、治澇、灌溉、航運、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節約用水等規劃。
第十五條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利用關系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第十六條制定規劃,必須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
基本水文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批準,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二十一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條跨流域調水,應當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調出和調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合理組織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條在水資源短缺的地區,國家鼓勵對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開發、利用和對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灌溉、排澇、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在容易發生鹽堿化和漬害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
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水工程建設移民實行開發性移民的方針,按照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妥善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
移民安置應當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安置地區的環境容量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因地制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所需移民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
第四章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第三十一條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應當遵守經批準的規劃;因違反規劃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體污染的,應當承擔治理責任。
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擬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三十五條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在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工程保護范圍和保護職責。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第五章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宏觀調配。全國的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經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地方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
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應當依據水的供求現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按照水資源供需協調、綜合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開源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五條調蓄徑流和分配水量,應當依據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流域為單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執行。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符合該流域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水量統一調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服從。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應當納入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條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國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五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城鄉居民的飲用水條件。
第五十五條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
第六章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第五十七條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有關各方或者當事人必須服從。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六十一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十二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本級或者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有違法或者失職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同意意見,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水資源費,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第六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侵占、盜竊或者搶奪防汛物資,防洪排澇、農田水利、水文監測和測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設備和器材,貪污或者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移民安置和補償及其他水利建設款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在水事糾紛發生及其處理過程中煽動鬧事、結伙斗毆、搶奪或者損壞公私財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拒不執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調度預案的;
(二)拒不服從水量統一調度的;
(三)拒不執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的;
(四)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單方面違反本法規定改變水的現狀的。
第七十六條引水、截(蓄)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對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有關河道采砂許可制度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流、湖泊有關的國際條約、協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七十九條本法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八十條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從事防洪活動,依照防洪法的規定執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作報告實施辦法篇六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為認真貫徹落實******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及黨的十九大對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最新要求,******紀委五次***對政治監督有關工作的最新部署,確保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現根據《中國******黨內監督條例》《中國******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紀委監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切實推進做好黨的根本性建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刻理解把握新時期政治監督的根本任務、重要原則、政治定位和價值取向,堅持與時俱進深化政治監督、圍繞中心大局精準開展監督,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結合我縣實際,解放思想,推出切實高效的監督理念,監督方法,保障我縣政治生態風清氣正、廉潔高效。
監督對象:
(一)各鄉鎮(街道)紀(工)委負責對本地區黨組織、黨員及公職人員進行監督。
(二)縣紀委監委1-6監督檢查室、7-12審查調查室分別對所聯系單位黨組、黨員及公職人員進行監督。
(三)縣紀委監委各派駐紀檢監察組對在駐單位黨組、學品及八職人品講行監督。
(一)監督黨內建設,確保“兩個維護”。兩個維護”是黨的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規矩,縣紀委監委應立足職責使命,提高政治站位,督促增強監督對象“兩個維護”的自覺性、堅定性,保障縣各部門各單位公職人員都嚴肅擔負“兩個維護”的根本政治責任,以強有力的政治監督保障黨***,省、市、縣各項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位,以高質量監督推進我縣政治、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監督作風建設落實,提供紀律保障。提升作風建設是我縣今年的重點工作任務,是我縣經濟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紀律保障,加強作風建設監督,確保各級領導干部真正做到為民、務實、清廉。要著重監督各級領導干部政治三力,八項規定落實情況,反四風情況,公權力運行情況等。
(三)監督重點工作推進,促進高質量發展。著重監督縣委經濟會議中提出的疫情防控、大力發展紅牛產業、改革創新提效、招商引資提質、建設項目提速、營商環境提優工作,對以上重點工作所涉及單位個人要將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保證各項工作落實到崗,責任落實到人。
(四)監督群眾反映重點問題,嚴肅整改落實。主要以民生監督平臺,“縣長熱線”“清風xx”一鍵舉報、“領導留言板”中反映的高頻次問題,危害群眾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問題,匯總梳理,將所涉及單位與個人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并時時跟進調查回訪,監督處理整改情況,對出現問題干部要通過學習教育的方式,提高思想認識,防止各種問題死灰復燃,確保整治效果不反彈。
(五)監督實權單位運行情況,規范工作開展。聚焦監督窗口單位、實權部門的決策、審批、管理、組織工作,緊盯關鍵問題、關鍵少數、關鍵流程,緊盯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監督職能部門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重點監督與民生領域相關的部門權力運行狀況,執行發現問題、精準問責、及時整改的處理機制,嚴肅處理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干部,實現公權力公正運行,保障群眾與企業的獲得感幸福感。
監督措施
(一)成立專班,重點監督。針對縣委部署的重點工作結合民生工作重點,聚焦醫療衛生、疫情防控、常態化營商環境、教育培訓、農業產業,成立專項督查組和應急機動組,與各涉及單位派駐監察組協同配合,交叉監督。
(二)細化監督內容,開展調研監督。根據政治監督重點內容,進行細化梳理,分析研判可能出現問題,提早介入,對所聯系單位和轄區以談話、隨機走訪、問卷調查方式開展調查研究,查擺問題,督促整改。
(三)精準干部畫像,保障預防監督。大數據與紙質記錄、信訪舉報、巡視巡察、審計專項檢查、網絡輿情相結合,收集思想、工作、學習、作風、生活相關信息,對重點監督對象相關信息整合匯總,精準立體研判,通過對苗頭性問題發掘跟進處理,通過談話誡勉,利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批評和自我批評,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提升監督質量、整改實效。
(四)推進成果共享,貫通監察監督。強化線索處置,著重加強情況匯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信訪舉報、社會輿情、巡視巡察、派駐監督獲得線索分析,匯總整理分類,暢通信息成果共享,縮短移交周期,打破巡視巡察與執紀審查藩籬,提升監督檢查質效。
(五)開展監督“回頭看”,確保政治監督質量。縣紀委監委各監督主體,應明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緊盯各黨組、單位整改落實主體責任情況,緊盯重點難點問題整改成效,對回訪排查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問題分類甄別,分析原因、研究對策,并通報全縣各單位要求統一對照自查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態度不端正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同時應注重督促解決“老問題”與細致排查發現“新問題”相結合,提高“回頭看”工作定位,提升“回頭看”工作實質效果。
縣紀委監委應對各鄉鎮(街道)紀(工)委進行政治監督工作培訓,著重對新方法、新理念進行普及。并在實踐并不斷完善,形成行之有效、切實可靠的政治監督工作辦法。
縣紀委監委各部室應嚴肅對待政治監督工作,落實所涉及的工作部署要求,發現問題及早匯報。政治監督工作中出現違規違紀,懶政庸政現象的應追究主體責任。
本辦法由******xx紀委監委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工作報告實施辦法篇七
1.目的為規范公司的應收賬款管理,進一步加大應收賬款回收力度,保持生產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平衡,提高流動資產的變現能力,提高應收賬款的周轉率,提高資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參與應收賬款管理活動的各相關部門。本辦法明確了參與應收賬款管理活動的相關部門的職權、責任;規定了本公司應收賬款核算、催收、清查、考核等工作的管理要求和壞賬核銷的管理程序。
3.定義應收賬款指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收取的款項及代墊的運雜費等。
4.管理組織與職責分工
4.1財務部
4.1.1財務部負責銷售與收款等應收款項的結算與記錄,監督管理貨款收。
4.1.2負責本公司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與控制。
4.1.2.1按照總公司核定下達的應收賬款合理額度和周轉率監控管理。
4.1.2.2根據壞賬損失的處理程序核銷處理壞賬損失。
4.2經營部
4.2.1負責處理客戶管理,簽訂合同、執行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
4.2.1負責催收貨款、對賬確認債權、取得貨物簽收回執、銷售退回審批。
4.2.3負責清收二年以上的應收賬款。
4.3物流部
負責審核銷售發貨單據是否齊全,按照銷售發貨單據組織發貨,確保庫存賬物相符。
5.工作內容
5.1應收賬款的核算
5.1.1財務部按客戶設置應收賬款明細賬,及時反映每一客戶應收賬款的發生,余額的增減變動,監督銷售合同的執行情況。
5.1.2財務部編制應收賬款明細表,并對應收賬款賬齡進行分析,提供給公司領導及經營部,對應收賬款數額過大或超過合同付款期等情況提供預警信息反饋。
5.1.3經營部在招投標環節應重點考查建設方的資信能力、項目審批手續、資來源渠道、履約能力等,應選擇誠信、合法、有實力的客戶。
5.1.4經營部按客戶設置應收賬款臺賬,并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詳細記錄應收賬款基礎資料。包括每個客戶的信用度、合同付款期限、每筆業務的合同號、經辦人員、批準人員,發貨方式和日期,發票記錄,回款記錄和對賬、催收記錄。
5.1.5應收賬款的發生和形成要附有完整的反映銷售交易情況和貨物所有權交割情況的有效憑證,包括經過授權審批的合同,經過公司授權審批的銷售政策及客戶簽收回執。以上材料應作為銷售貨物、形成應收賬款的原始資料歸檔保存。
5.1.6發生銷售退回,由經營部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并負責向客戶索取當地主管稅務機構出具的退貨證明,據此證明開具紅字發票。生產部應對客戶退回的貨物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明,應清點貨物,依據退貨產品評審表辦理退庫。財務部在手續完備的情況下調整應收賬款及相關業務處理。
5.2應收賬款的催收
5.2.1經營部銷售業務經辦人員對其經辦的應收賬款全程負責,并對客戶的經營情況、支付能力進行追蹤分析,及時了解客戶資金持有量與調劑程度,保證應收賬款的回收。
5.2.2經營部銷售業務人員應對應收賬款客戶分類管理,合同期限內的應收賬款應及時提醒客戶按約付款,不能放松監督以防發生新的拖欠。超過履約期的應收賬款,銷售業務人員提交分析說明及清收措施交經營部門領導審閱,并呈報總經理。對于惡意拖欠、信用品質不良的客戶應當從信用清單中除名,并加緊催收。催收無果而金額較大的應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于超過履約期但以往信用記錄一向正常甚至良好的客戶,爭取在延續、增進相互業務關系中妥善的解決應收賬款拖欠問題,如果逾期的應收賬款金額較大,應在訴訟時效內及時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5.2.3經營部銷售業務人員工作調動,該銷售業務人員經辦或接管的應收賬款應作為主要內容逐筆進行交接,后任業務人員必須接任應收賬款清欠責任,發生逾期呆賬、壞賬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同時追究前任、后任銷售人員的責任。
5.2.4對于在制定本辦法前已形成的超過訴訟時效并且原銷售業務經辦人已調離本公司又沒有業務往來的應收賬款,由公司制定專門的清欠辦法進行清收。
5.3應收賬款的清查
5.3.1經營部銷售業務人員應定期與客戶對賬,對賬結果可使用詢證函或對賬確認書加以確認。詢證函或對賬確認書應由雙方蓋章,并及時交財務部,確保債權明確有效。雙方對賬有問題的,必要時由財務部提供對賬支持,和業務人員共同與客戶對賬。
5.3.2經營部、財務部應定期(至少每月末)全面清查應收賬款和庫存商品,對已經發貨實現物權轉移的必須及時開具發票,核實確認應收款項。
5.3.3財務部在清查應收賬款時,相對應的應付款項應當一并清查。對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同一債權人,應由經營部共同說明情況,經經營部領導審批后,由財務部進行賬務抵扣處理,以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數額。
5.3.4與總公司形成的應收賬款,財務部應定期對賬,編制對賬調節表,并由雙方蓋章確認。
5.4應收賬款的考核
5.4.1公司每月對應收賬款回收設定目標指標,對超額完成應收帳款回收目標指標的業務員予以專項獎勵,對未完成應收帳款回收指標的業務員,公司將根據實際完成情況,與薪酬水平掛鉤。
5.4.2應收帳款回收采取“月度下達指標、季度實現懲罰、年度匯總獎勵”的方式進行考核評價。公司運營計劃按月下達應收帳款回收目標指標,按季度進行懲罰,按年度進行獎勵。季度完成情況為當季連續三月完成情況的加權平均數,年度完成情況為當年連續12個月完成情況的加權平均數。
5.4.3公司對造成壞賬損失的銷售業務人員,追究責任,扣減當月績效工資。
5.5應收賬款的獎懲標準
5.5.1應收帳款回收額度達到年度目標指標的100%以上,超額部分按照10‰對經營部予以獎勵。對總公司參與協調回收的工程款,超額部分按照5‰對經營部予以獎勵。
5.5.2對應收帳款回收低于季度指標的單位,按照應收帳款回收比例發放經營部副部級以上成員及主管領導月度績效工資,月度應收帳款回收為零的單位,僅發放經營部副部級以上成員及主管領導基本工資。
5.5.3應收帳款回收以自然年度為考核周期,在一個考核周期內完成應收帳款回收指標,扣罰的績效工資部分可予以補發;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未完成應收帳款回收指標,扣罰的績效工資部分不予以補發。
5.6應收賬款的考核程序:
5.6.1財務部每月6日將上月應收帳款回收指標完成情況及每季度首月6日將上季度應收帳款回收指標完成情況報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小組,經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小組審議后執行。
5.6.2對應收帳款回收獎勵,由經營部自主分配,經營部接到行政部下發的獎勵通知單后,制作分配單,經主管領導審批、總經理批示后,上報行政部備案。嚴禁不經備案私自分配使用,對違反規定的公司有權收回獎勵。
5.6.3對未完成應收帳款回收指標的單位,行政部依據“經濟責任制考核小組”審議后的處理意見,執行薪酬浮動。
5.7應收賬款管理費用
5.7.1在管理和追索逾期應收款項過程中發生的勞務費用、訴訟費用,作為當期費用計入損益,不得掛賬。
5.7.2為了減少壞賬損失而與債務人簽訂協議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經公司經理辦公會審議,折扣部分作為損失處理。
5.8壞賬核銷管理程序
5.8.1壞賬損失確認原則
5.8.2壞賬損失應依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經審批后處理。
5.8.3壞賬損失企業內部處理程序
5.8.3.1經營部提出壞賬核銷申請,闡明壞賬損失的原因和事實,提供企業內部證明材料和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5.8.3.2執行總公司應收賬款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規定,財務部根據核銷申請經核實后,出具具體意見提交公司經理辦公會審定。
5.8.3.3涉及訴訟的壞賬損失,由企業委托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5.8.3.4總公司內部單位相互拖欠的款項,債權人核銷債權應當與債務人核銷債務同等金額、同一時間進行,并簽定書面協議,互相提供內部處理債權或債務的財務資料。
5.8.4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形成的壞賬損失,實行賬銷案存,繼續保留追索權,由業務部門或單位內部清欠部門追索。
6.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之前與此辦法沖突的文件,以此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