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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取得所在地縣安監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憑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2、從業人員應具備與零售煙花爆竹相關的安全知識后,方可上崗。
3、做到一證一店(點),嚴禁一證多店(點)或走街串巷流動銷售煙花爆竹;嚴禁銷售煙花爆竹違禁品和“三無產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產品合格證)。
4、必須設專門的銷售專柜,并與其它柜臺保持安全距離,周邊四鄰無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專柜;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其存放數量不得超過15箱(合450kg);不得在銷售現場試放煙花爆竹。
5、按規定到所在地專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禁止直接從生產廠家或其他部門進貨或代銷,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
6、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嚴禁在柜臺、禁煙區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7、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安監、供銷等部門的管理,接受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二
1、煙花爆竹裝卸環節危險性大,搬動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安全員現場監督,保管員當場驗收。
2、進庫人員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進庫前先行消除靜電。
3、只許單件搬運,輕搬輕放,不準碰撞、拖拉、磨擦、翻滾和劇烈振動。
5、作業人員要嚴肅認真,小心謹慎,不準嘻笑打鬧,精力分散。
6、安全員要清點現場人員,看好撤離通道,一旦發生危險,指揮現場人員迅速撤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煙花、鞭炮、高升、禮花彈等。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機關主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場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區、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駐地;
(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重要場所;
(四)重要軍事設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單位等場所。
內環線以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或者場所的周邊,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六條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允許在規定的區域內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機關規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條燃放煙花爆竹必須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不準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須經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禁止個人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采購、運輸、儲存和銷售活動。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個單位統一負責煙花爆竹的采購和批發。采購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檢測。
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對煙花爆竹進貨品種、規格和數量進行監督與控制。
第十條單位需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應當向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發給《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進貨,并應當在銷售許可證規定的地點由專人銷售。禁止擅自采購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將銷售許可證懸掛在明顯的地方。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清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未經準許生產、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擅自采購煙花爆竹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的,公安機關吊銷其銷售許可證,沒收其非法財物,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經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條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反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依據本條例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沒收非法財物,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沒收的煙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統一處理。罰沒的其他財物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進行舉報。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執行本條例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紀律,秉公執法,不得,不得枉法裁決。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五
1、煙花爆竹倉庫的設置、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定》要求,保證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設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裝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通風、防蟲傷、防鼠咬、防雨、防雷等裝置。
2、庫房區內設置相應的消防栓、水池、滅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庫房周圍有防火隔離帶,庫房顯眼處公示“危險物品倉庫,嚴禁煙火”等警示牌。
3、庫墻、庫柱、庫頂與堆垛之間,庫內堆垛間應有適當的間距為通道和通風巷,主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米,堆垛間距離不宜小于0.7米,庫墻、庫柱與堆垛間不小于0.3米,庫內堆垛高度成箱成品不高于2.5米。
4、保管員和裝卸人員收發貨物時要輕拿輕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木質包裝嚴禁在庫房內進行拆箱、釘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
5、庫內不得安裝火爐,不得使用電鉻鐵,嚴禁吸煙、不得設辦公室、休息室,嚴禁在庫內進行封裝,加工、打包等操作。
6、庫內要保持清潔,堆放整齊,地面和庫房周圍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的鞋進入庫區,不得攜帶手機和傳呼、打火機等進入庫內。
7、庫房專人管理,建立出入庫賬日,做到賬實相符。
8、庫房堅持24小時值班守衛,盜警、火警撥打110、119。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六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七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八
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九
近年來,煙花爆竹經營環節連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暴露出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經營條件仍有待提高,未形成系統的安全技術標準等問題。《規范》的出臺是規范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的必然要求。新行業標準的出臺,將部分不具體的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明確,有利于規范煙花爆竹零售環節,降低和減少安全風險,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根據《規范》要求,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外部距離方面,《規范》明確規定了零售店(點)離學校、醫院、幼兒園、加油站等重點場所的外部最小距離為100米,其他場所最小距離為50米,外部最小允許距離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墻或與其他場所隔墻外側算起。專柜銷售的自煙花爆竹零售場所與其他場所之間隔斷外側算起。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平方米,且不應大于200平方米;專柜銷售煙花爆竹的商店,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平方米。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的總藥量:專店不應超過300公斤,專柜不應超過100公斤。零售店(點)可按照店面面積的大小確定煙花爆竹產品的存放數量,最少的可存放50箱,最多的可存放300箱。
《規范》規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可采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產品儲存倉等臨時建筑物開展銷售經營,并對建筑結構進行了明確規定。
有了這個標準參數,今后各地監管部門就有了執法依據,不用擔心安全責任問題而無限制地加嚴控制了,更能體現監管部門的人性化管理。
應急管理部危化監管司副司長張興林在宣貫會上要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和底線意識,堅守原則,堅持標準;要準確把握好《規范》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宣傳《規范》,做到全覆蓋,讓煙花爆竹經營者盡快熟悉和了解相關要求;要從嚴許可和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
解除煙花禁令2023。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全生產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規范,包括特種作業貨車內的所有從業人員,必須遵守這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企業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要求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及實現目標的具體措施。
二、原材料、輔助材料的購買、檢驗、使用和保管管理制度。
(1)企業需使用的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險品,必須從合法渠道購買。
(2)煙火藥的原材料必須符合有關煙火藥原料質量標準,并具有產品合格證,進廠后應經過化驗和工藝鑒定后,方可使用。
(3)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險晶按照規定的地點、條件存放,并確定專人保管。
(4)凡領取、使用爆炸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要嚴格審批手續,限量領取,按量發放。
(5)及時回收剩余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嚴禁私藏。
三、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安全檢查可以發現和制止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和不安全行為,以便有計劃地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減少或杜絕各種事故的發生,保證生產過程安全進行。安全檢查的內容應包括:查思想(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所有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思想認識情況,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及自覺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情況);查制度(檢查企業中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查管理(檢查各部門、各車間、各班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查隱患(檢查事故隱患和隱患整改項目的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檢查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查安全設施、工作場所及作業環境(檢查各種安全設施,如接地、接零、避雷、防火、防爆、檢測儀表等設施是否符合標準要求;查設備、電氣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安全、有效;檢查工作場所和作業環境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標準規定)。
安全檢查制度應有以下內容:
(1)心明確安全檢查的范圍、負責檢查的人員。
(2)明確安全槍食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后或者一般性、專業性的)及檢查周期。
(3)明確安全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安全標志、隱患整改、工藝、檢測儀表等方面的檢查內容),以及檢查記錄保存時限。
(4)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原則、對事故隱患下發整改通知及復查要求等內容。
四、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1)明確隱患的登記、處理、落實整改和復查責任人。
(2)明確整改的具體要求。一般采取當場整改、限期整改、停業整改等方式。能夠當場整改的一定要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存在危險性較大或一時難以整改的安全隱患,要堅決實行停業整改。
(3)整改后要及時進行復查驗收,凡復查不合格的一律不準開工生產。
五、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企業應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一個重要指標,嚴格考核各車間、部門、班組、個人的落實情況。對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章操作者按情節輕重給予懲罰。情節較輕者,應責成責任人寫書面檢查,或采取通報批評、罰款、停工、學習、辭退等辦法予以處罰。情節較重、造成經濟損失甚至傷亡事故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事故管理制度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1)應依據政府有關規定及企業特點,劃分事故等級及類別。
(2)按事故種類,明確事故的主管部門或負責人。
(3)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報告程序(如當事人直接或逐。
級主管負責人,發生火災或人身事故應先報火警或醫療救護等)。
(4)對已經發生的事故,明確處理原則,明確上報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
(5)明確調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的組織調查人員)。
(6)明確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
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保證職工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乃至工廠財產安全的前提。使所有從業人員了解其工作環境的危險性及危害性,懂得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銘記曾經發生過的那些血的教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措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包括領導干部安全教育、企業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專(兼)職安全員培訓教育、新工人的人廠三級(工廠、車間、班組或崗位)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調換崗位工人安全教育、復工安全教育以及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投產前的安全教育、職工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外來人員和臨時來廠工作人員安全教育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應有以下內容:
(1)明確由哪個部門來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2)明確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如負責人、管理人員、一般員工、新進廠員工、轉換崗位員工、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3)明確各類人員接受安全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安全基本技能、常識等)。
(4)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資格要求、培訓時間、考核方式、培訓方式(脫產學習或日常教育等)。
(5)明確哪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鉆孔和煙火藥的干燥、包裝、中轉、儲存等直接與煙火藥接觸的危險工序從業人員應接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崗位從業人員應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并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一
1.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煙花爆竹!
2.做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文明市民,創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和諧社區。
3.遵守市政府禁放通告,不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4.遵守燃放鞭炮新規定,共建和諧襄垣新家園。
5.自覺遵守禁放規定,文明歡度新春佳節。
6.自覺遵守禁放規定,為防治大氣污染貢獻力量!
7.自覺遵守禁放規定,防止人身傷害,火災事故的發生。
8.自覺禁放煙花爆竹,帶頭維護空氣質量!
9.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10.移風易俗,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2.依法燃放是你的權利,文明燃放是你的義務!
13.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活動。
14.嚴厲打擊非法儲存煙花爆竹,保障群眾安全!
15.嚴禁運輸攜帶煙花爆竹進入禁放區域。
16.嚴禁攜帶煙花爆竹進入公交地鐵和其他公共場所。
17.嚴禁銷售運輸攜帶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18.嚴格管理煙花爆竹,共同構建和諧社會!
19.想他人所想,建文明社區,做文明燃放人!
20.我市常年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請市民朋友自覺遵守。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二
一、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對所銷售的煙花爆竹保證按規定到鄂爾多斯市土畜產品公司、鄂爾多斯市一眾公司、東勝區泰達供銷公司、東勝區神童炮廠批發進貨,保證不在其他地方進貨。
四、保證做到不在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吸煙、使用明火或試放煙花爆竹,同時也不允許購買煙花爆竹的人在經營場所吸煙和試放煙花爆竹。
五、保證不銷售無市安監局、公安局封簽的產品,保證不銷售拉炮、摔炮、砸炮等政府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
六、保證在指定地點、攤位銷售。
七、如有違反,情愿接受處罰。
八、許可證號:xxxxxxxxxxxxx。
保證人:xxx。
20xx年x月xx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安監局、批發公司、保證人各持一份。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三
國家實行煙花爆竹生產許可制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其他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5)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備考資料。
(6)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和《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有關規定。
(7)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8)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9)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10)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的程序、內容參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
(1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1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四
當前辦事處即將進入煙花爆竹經營旺季,批發企業已存儲大量產品,各經營網點的銷售工作即將開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也進入關鍵時期,為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強化煙花爆竹的批發、儲存、銷售、燃放和應急救援預案等各項監管措施,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制定《柳園辦事處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理》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深入開展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聯合執法檢查活動,做到依法打擊,強化監管,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全面推進,不留死角。
二、總體目標
通過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聯合執法檢查,努力杜絕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現象,有效遏制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事故的發生。
三、檢查形式及范圍
采取集中聯合執法檢查和持續性聯合執法檢查兩種形式。聯合執法檢查范圍是辦事處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的對象。
四、檢查的重點
重點檢查已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經營網點是否存在降低安全條件,疏于安全管理,不按規定存、銷貨的問題,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私進、私儲、私運、私銷的問題。
五、檢查的內容
(一)證件: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是否齊全,經營人員是否經過安全培訓取得合格證,是否按規定懸掛統一制作的銷售橫幅、牌匾。
(二)制度: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安全管理責任制、購銷制度、保管制度是否制定。
(三)場所布置:經營面積是否合乎要求,是否專柜經營,周邊距離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室內是否合乎消防要求。
(四)進貨:是否從東昌府區三個合法批發企業(東昌府區煙花爆竹批發中心、利輝煙花爆竹批發公司、星光煙花爆竹批發公司)進貨,是否存在跨區域進貨,產品的內、外包裝上是否貼有安監部門統一監制的防偽標簽和封簽,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
(五)銷售:零售點存放量是否超過3天量(數量20箱,折合價值6000元),是否室外沿街擺放設點、走街串巷、集貿夜市流動銷售。
(六)運輸:是否存在不具備運輸資質和安全條件的車輛運輸煙花爆竹。
六、職責分工和執法要求
安監執法中隊:負責對經營網點安全條件的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村打非責任狀并逐步簽訂;建立排查檔案,確定專人分片包干負責,在經營旺季派駐安全督查員;依法對影響經營安全的隱患下達整改指令或予以經濟處罰,對無防偽標簽和封簽,跨區域經營產品予以沒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派出所:負責打擊私產、私銷、私儲、私運煙花爆竹的'行為。對發現非法生產和來路不明的產品要認真查清產品來源和銷售渠道,并排查是否存在與其有聯系的非法生產行為,查處非法生產窩點,徹底搗毀非法經營鏈條。負責對煙花爆竹配貨車輛的安全監管,對私產、私銷、私儲、私運煙花爆竹的行為,堅決予以沒收,對不具備運輸資質和安全條件的運輸車輛,堅持予以查扣,并按規定處罰。
工商所:負責轄區市場流動領域監督檢查,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和集貿市場流動銷售行為,取締無證經營網點,并依法處罰。
七、時間安排及方法步驟
(一)集中聯合執法檢查。由安監執法中隊、派出所、工商所聯合組織檢查。
1、時間安排:
從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2015年元月7日至25日進行兩次集中聯合執法檢查。
2、方法步驟:
(1)排查摸底,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各社區、村(居)委安全領導小組要按照方案要求,認真摸清職責分工范圍內經營煙花爆竹情況,確定檢查重點制定實施計劃,做好聯合執法檢查前期準備。
(2)集中聯合執法檢查,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2015年元月7日至25日,由安監執法中隊、派出所、工商所對降低安全經營條件、跨區域經營、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非法經營等問題進行集中檢查整治。
(3)總結上報:集中執法檢查結束后,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安全領導小組要對兩次集中聯合執法檢查進行總結,于2015年2月20日前書面報辦事處安全生產辦公室。
(二)持續性聯合執法檢查。由安監執法中隊組織派出所、工商所參與,從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2月6日,在全辦事處范圍內。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這次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確處理煙花爆竹安全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關系,把這次打擊非法經營工作作為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確保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落實到實處。為確保此次活動取得實效,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協調集中排查整治工作。
(二)齊抓共管,協調行動
各社區、村(居)委、派出所、安監執法中隊、工商所等要明確任務,各司其職,迅速行動,通力合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參與部門要積極配合,全力以赴地投入到聯合執法檢查工作中,確保取得實效。
(三)落實責任,標本兼治
這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任務重,目標明確,要把責任落實與監管工作結合起來,要把檢查與打擊非法結合起來,認真抓好安全檢查,排查消除事故隱患,打擊非法經營行為,確保辦事處煙花爆竹經營市場守法經營,秩序井然。
(四)嚴格執法,強化責任追究
辦事處與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簽定了打擊非法責任書,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與銷售業戶也要迅速簽定。對責任未落實,執法不嚴格,徇私枉法,造成安全事故或惡劣影響的,要堅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加強宣傳,調動全社會共同參與
各社區、村(居)委、各單位要積極宣傳《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險性,引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全社會共同監督,共同預防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良好環境。
舉報電話:辦事處安全生產辦公室:13563587895、8161812
為使廣大師生過一個安全、祥和、愉快的春節,根據《鄭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按照各級主管部門要求,學校就2015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班主任簽訂安全責任書。
1.利用散學典禮或班會時間向學生進行一次燃放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向學生講歷年來燃放煙花爆竹對燃放者、觀看者及其家人造成的傷害的,使學生提高其自身的安全意識。
2.教育學生禁止在加油站、加氣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重要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單位;醫院、敬老院、療養院;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地區燃放煙花爆竹。
3.燃放煙花爆竹須遵守:不向行人、車輛、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不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有影響公共安全、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監護人和其他成年人的指導下燃放。
3.購買煙花爆竹要到有銷售許可證的網點購買,并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說明正確燃放。
5.各班要與學生簽訂安全責任書(可集體簽名),春節過后各班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情況。對出現問題較多的集體或個人進行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校長:班主任: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篇十六
為確保我市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煙花爆竹銷售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市場經營行為,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煙花爆竹安全責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以下煙花爆竹銷售安全責任書。
六是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存放的數量不得超過15箱,進入市場銷售,必須粘貼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規定的相關標識,對無證經營、非法運輸和無標識的煙花爆竹,必須從嚴查處,依法沒收,并處相應的處罰。
簽訂責任書時業主須持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及復印件;各煙花爆竹經營業主必須按照責任狀要求認真貫徹執行。一旦違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訂雙方各留一份。
xxx公安局治安大隊(章)經營單位(章)。
責任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文檔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