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規定需等待30天,這30天從民政部門受理離婚申請當日開始計算。若期間遇到假期,便從假期結束后的首個工作日起算。倘若在這30天內,夫妻雙方沒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那么就會被視作撤回離婚申請。

依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時,必須經歷30天的冷靜期。只有當這30天冷靜期結束后,才能夠去領取離婚證。在尚未領取離婚證之前,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反悔。即便雙方已經簽署了離婚協議,只要最終沒有領取離婚證,這份離婚協議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冷靜期過了,對方不配合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只能到法院去起訴。
倘若雙方均同意協商離婚,然而在協商離婚進程中,原本談妥的離婚方案,對方卻多次更改,又或者在冷靜期內,對方存在反悔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下,建議直接前往法院調解離婚。法院調解離婚無需經歷冷靜期,一旦當場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便無法反悔,不僅效率更高,而且更具保障。
待30天離婚冷靜期結束,雙方再次前往離婚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屆時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
但是,如果過了冷靜期,對方卻不肯去辦理離婚。
若離婚申請提交后超過30天未前往辦理相關手續,則視作撤銷離婚登記申請,夫妻雙方依舊維持婚姻關系。
若有再次離婚的打算,就需要雙方重新提出協議離婚申請,整個過程相對繁雜。
鑒于對方此次在冷靜期過后未去辦理離婚,所以第二次也存在不去辦理的可能性!
建議是:如果對方這樣做的話,建議采取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不存在冷靜期,并且無需對方同意。只要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用以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已然破裂,毫無和好的可能性,通常情況下,法院就會判決準予離婚。
有的,若30天冷靜期過后,雙方未前往辦理離婚證,就會被視作撤回離婚申請。要是之后又想申請離婚,就得重新完整地走一遍流程,因此依舊需要30天的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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