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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夫妻保證書篇一
“凈身出戶”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婚姻中出現出軌情況時,一般都會采取寫下“保證書”或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約束出軌方的行為。但所謂的“凈身出戶”并非法律術語,“凈身出戶”的定義并不明確。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 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約定為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或協議時,應當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保證書”或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婚姻法規定“離婚 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若在雙方簽署的“保證書”或協議中剝奪了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則該條款不能受到法 律保護。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于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于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準許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于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夫妻保證書篇二
保證書是個人、集體、單位,為響應上級號召開展工作、完成任務或做錯了事,犯了錯誤并決心改正面提出保證時使用的專用書信信或文字材料。
保證書分為個人、單位和集體保證書,以下分別說明。
個人保證書是民事上的承諾,即一種民事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凡是與法律相抵觸的民事行為無效。同時《民法》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是被脅迫寫保證書,無論是內容還是手段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商將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給購買人時,針對房屋質量向購買者做出承諾保證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開發商應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約定的房屋質量標準承擔維修、補修的責任。鑒于房屋的特殊屬性,為了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對住宅質量進行了專項規定,要求開發商建造的房屋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并要求開發商承擔一定期限的保修責任。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項應該由開發商企業親自負責維修和處理,如果,開發商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其他單位負責保修事宜的,必須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對所委托的單位予以明示,保證購房者權益獲得實際保護。《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中國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后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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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夫妻保證書篇三
員工進入公司,公司有可能會提出要求員工寫一份保證書,婚姻中的兩個人有可能提出婚前或者婚后向對方寫一份保證書,房地產開發商會給購買者出示一份住宅質量保證書,那么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律伴為你解答。
一、保證書指的是什么?
保證書是個人、集體、單位,為響應上級號召開展工作、完成任務或做錯了事,犯了錯誤并決心改正面提出保證時使用的專用書信信或文字材料。
保證書分為個人、單位和集體保證書,以下分別說明。
個人保證書是民事上的承諾,即一種民事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凡是與法律相抵觸的民事行為無效。同時《民法》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是被脅迫寫保證書,無論是內容還是手段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商將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給購買人時,針對房屋質量向購買者做出承諾保證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開發商應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約定的房屋質量標準承擔維修、補修的責任。鑒于房屋的特殊屬性,為了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對住宅質量進行了專項規定,要求開發商建造的房屋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并要求開發商承擔一定期限的保修責任。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項應該由開發商企業親自負責維修和處理,如果,開發商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其他單位負責保修事宜的,必須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對所委托的單位予以明示,保證購房者權益獲得實際保護。《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中國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后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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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訴,關于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這個問題的解答,要分析具體情況,保證書是否當事人或者公司、集體自愿寫的,保證書保證的內容條款是否合法的,有沒有和我國法律相抵觸的地方,如果內容或者手段是違法則是無效的。合法的保證書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伴淮安律師!
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夫妻保證書篇四
婚姻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婚姻保證書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帶來婚姻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相關信息,可以做為參考哦。
1、什么是婚姻保證書?
從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例來看,婚姻保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1)僅限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知曉、無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書而重歸于好的情況屢見不鮮。
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其中類似“凈身出戶”、“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并不鮮見,可能其中還會夾雜著有關財產權屬的內容。
(2)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雙方私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會有民間組織介入,一般一方會對另一方產生不信任,故多數情況下一方會主動要求對方寫下婚姻保證書,主要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及一方對自身過錯行為的改正決心等,其保證內容多是就事論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義。
2、婚姻保證書有什么作用?
保證書的另外一個重要作用是,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
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據此請求損害賠償。
3、哪些情況下寫保證書無效?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4、婚姻保證書要想有效必須滿足什么條件?
小編認為婚姻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3個條件: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我國婚姻家庭中夫權地位強勢,女方相對處于劣勢。
夫妻在家庭中分工不同,婦女在心理上對待婚姻有著較脆弱一面,在處理婚姻問題時愿意求得保證,多數婚姻保證書的簽署多是由女方主動。
由此,就不得不談到婚姻保證書效力問題。
(一)婚前婚姻保證書效力
一般而言,一些當事人由于對未來婚姻不確定性的擔憂,往往會在辦理法定的婚姻手續之前簽署婚姻保證書,以此來增加婚姻的穩定系數,這時的婚姻保證書無意義,絕大多數情況下沒有效力,其中以約定的夫妻忠貞條款居多。
(二)婚后婚姻保證書效力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往往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效果。
而重歸于好的情況屢見不鮮。
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
這類婚姻保證書的效力需要酌情而定。
1. 約定諸如“凈身出戶”等財產權利是否有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
若簽署此類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針對這類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
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系屬身份關系,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案情】
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年3月結婚,20**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
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
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
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
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
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
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現實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認為非得要找公家評理,例如,向法院起訴。
在法官的見證下,一方當事人書寫的保證書會撫平對方的心理傷痕,也會促使對方反思自己的行為,其便以不傷和氣的方式化解了婚姻危機。
此種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多是一方給對方一次改過機會的書面見證,法官往往也會積極地調解促成當事人和好,此種方式當事人一般也樂于接受,在法官的見證下,其法律效力當然也有所保證。
婚姻關系的穩定對于社會的安定有序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婚姻保證書對于維護家庭穩定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一般而言,婚姻保證書效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是具備的。
婚姻保證書能夠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撫慰社會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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