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是人們在面對各種挑戰和任務時,為了更好地組織和管理自己的時間、資源和能力而制定的一種指導性工具。我們該怎么擬定計劃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計劃范文,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獎懲計劃表篇一
第一條 為了對公司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以及對不良行為者給予懲處,進而促使全體員工努力工作、奮發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獎勵分為下述四種:
1.嘉獎;
2.記功;
3.晉級;
4.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條 本公司懲處分為下述五種:
1.罰款;
2.警告;
3.記過;
4.降級;
5.除名。
第四條
1.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2.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采納者。
3.堅持業余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公司任職期內,獲取本科以上文憑或其他專業證書者。
4.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或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5.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于制止、批評、揭發者。
6.敢于制止、揭發各種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者。
7.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8.具有其他功績,人力資源評定應給予獎勵者。
第五條 員工的獎勵,由員工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向公司人力資源監察室推薦,并按人力資源管理責權劃分進行審核批準,由人力資源部落實執行。
第六條 事跡突出的員工除按第二條給予獎勵外,公司還將在住房、進修、休假、出國考察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1.泄露公司經營機密,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將機密文件透露給外公司人員者。
2.私自把本公司客戶介紹給外單位、向客戶索取回扣或中介費者。
3.各下屬公司、部門負責人發現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行為,不及時向公司總部報告或有意隱瞞者。
4.初次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工作調動,影響生產或工作秩序者。
5.工作時間喧嘩、打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6.工作時間吃零食、睡覺、干私事、閱讀與工作無關之書報者。
7.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干私事者。
8.無故曠工者。
9.1個月內累計遲到或早退 5次及以上者。
10.工作時間不按公司要求著裝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11.犯有其他不良行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應予罰款或警告者。
第八條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監察室調查核實后,應給予一次記過處分。
1.違反當地政府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2.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尚未達到受刑事處分程度者。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或工具、浪費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4.工作不負責任,管理混亂,因過錯造成經濟損失者。
5.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者。
6.撥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和威信,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譽者。
7.對公司董事會議、總裁或部門經理的決定拒不執行者。
8.通過非正當途徑,開假發票報銷,牟取非分利益者。
9.1年內累計曠工達 3日者。
10.犯有其他不良行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應予記過者。
第九條 員工的獎勵和懲處由各部門、各主管領導提供材料,由人力資源監察室負責調查落實,其審核批準權限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第十條 凡按本規定第九條處理的責任人,在賠償事項尚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本公司。
1.一次嘉獎可與一次警告相抵;
2.一次記功可與一次記過相抵;
3.三次警告相當于一次記過;
4.三次嘉獎相當于一次記功;
5.同年中三次記功,工資自動升一級;
6.同年中三次記過,工資自動降一級;
7.同年中功過抵消后,對年終評比、提薪、晉級等不發生影響。
第十二條 授予榮譽稱號的工作在每年年末進行,當年內受過警告處分以上的員工若功過未抵消,不得參與評選,每月考核平均等級未達到一般者也不能參與評選。
第十三條 本制度呈總經理核準簽發后,公布實施。
獎懲計劃表篇二
獎懲制度
第一節 總則
第1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3條 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4條 人力資源部部門主管和公司督導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5條 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第二節 獎勵
第6條 本公司設立以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
第7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人力資源部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8條 獎勵程序如下:
3.總經理、經理批準。其中,屬人力資源部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部門主管審核,人力資源部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督導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三節 處罰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產品價格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總經理或經理、部門主管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1.造成經濟損失 萬元以下(含 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 萬元以上的,由督導部或部門主管報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11條 各部門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督導部或部門主管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12條 督導部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督導部或部門主管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人力資源部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14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半個月。
第15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16條 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崗位制度規定提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
第17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18條 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半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部門提議或本人要求,督導部或經理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批準,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獎懲計劃表篇三
1、目的:為了維護車間良好的生產秩序,提高勞動效率,保證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2、詳細資料:
1、包裝車間員工每一天提前10分鐘到達車間參加早會,不得遲到、早退。
2、員工在開早會時務必站立端正,認真聽講,不得喧嘩吵鬧,不得做與早會無關的事。
3、車間班組長開早會時務必向員工傳達前一天的工作狀況以及當天的生產計劃,時光控制在10分鐘以內。
1、車間工作人員應持續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發,不得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2、進入車間務必穿戴工作服,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穿拖鞋、背心、赤膊,短褲、超短裙及肉色絲襪進入車間。
3、不得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和飾物(如手表、耳環、首飾等)帶入車間,更不得把生產工具帶出車間。
4、車間內嚴禁吸煙(含在廁所內),一經發現200元次。
5、車間內使用的工具和設備每一天上下班之前進行5s活動,并保證安全有效,工作過程中務必按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6、每道工序務必理解車間管理人員的檢查、監督,不得蒙混過關,虛報數量,并配合管理人員的工作,不得頂撞、辱罵管理人員否則給予50元罰款如情節嚴重者開除出廠。
7、對于工作中出現的工作漏失,(如漏放附件與包錯板子等),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5-50元不等處罰。
8、員工在工序操作過程中不得隨意損壞物料、工作器具等設備,違者按原價賠償。
9、員工在上班過程中不得隨意走動(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除外),不得大聲吵鬧、喧嘩,不得播放音樂。
10、員工上班期間隨時持續工作環境的整潔,不可亂扔垃圾,不可浪費公司的產品。11所有員工要聽從管理人員的安排,服從生產安排、調動,努力學習生產技術,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勞動效率。
12、員工在運送物料時要盡量做到輕拿輕放,避免因個人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和浪費。所以造成的損失由員工自我負責。
13、員工之前要互相監督,對包庇、隱瞞不良行為者一經查實嚴厲處罰。
14員工在作業時務必按要求戴好手套,同時務必做好自檢和互檢工作,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車間負責人反映,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和讓不合格品進入下一道工序,務必嚴格按照品質要求作業。
15、每一天工作結束后要對工作臺面、及地面進行清洗清潔,地面不得出現積水現象,同時整理好工作器具并擺放整齊。
1、員工有事不能來上班者務必提前一天向車間負責人(班長)請假,寫請假條,經相關領導批準后生效。不可代請假或事后請假(如果生病無法自已親自請假,事后務必交醫生證明醫藥費等方可),否則按曠工處理。
2、杜絕非上班時光私下請假或批假。
3、員工每月請假不得超過4天(特殊狀況除外),否則按曠工處理。
4、員工請假批準權限:
(1)三天以內的由車間主管批準,
(2)超過三天的務必由廠長批準。
獎懲計劃表篇四
學校教師的結構工資與工作業績、貢獻大小掛鉤,學校設月份獎、半年獎、年終獎及特殊貢獻獎四項獎勵,以獎金為主。
(一)師德獎(10元)
1、教工在當月中能做到師德規范“十不準”各項規定的發給獎金5元,如違反一條的不得此項獎金。
2、在當月中,教工工作職能范圍內無不安全事故發生,發給安全獎5元;如有不安全事故發生,則不發安全獎;如因瀆職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除不得安全獎外,還得追究其責任。
(二)出勤獎(20元)
3、教工當月內無病事假,遲到、早退及私自離崗現象,發給精勤獎20元,病事假累計不超過四小時,發給滿勤獎15元;病事假一天少發5元,超三天者不發給出勤獎;遲到、早退及私自離崗者取消出勤獎;病事假超過一周者,取消當月月份獎勵。
(三)教育教學質量獎(20元)
4、按時完成當月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發給獎金20元;如教案缺項,不夠進度,書寫不規范,學生本簿不夠次數,批改不及時,錯批、漏批,講課出現知識性錯誤,不按要求開展活動的,出現一次少得獎金10元。教學質量抽測“三率”,有“一率”不達標者,扣發獎金10元。
5、學校領導、后勤人員此項獎勵,比照一線教師。
(四)其它獎勵
6、按班級人數,獎勵班主任教育管理費每生每月0。5元,另獎班主任每月班級活動管理費30元(其中10元為責任區獎勵),月活動少參加一次者扣10元。
7、科任教師按要求完成副班主任及衛生責任區工作獎勵10元,經檢查不符要求者一次扣2元。
8、教導主任崗位獎勵60元,校級領導崗位獎勵90元。
9、參加各類教學競賽獲最佳成績者及撰寫論文在刊物上公開發表的,予以大會表揚,并作為評優選先時優先的參考依據。
10、學年(學科)組長月獎勵10元;科研室組長每月獎勵10元。
11、專科教師值周工作認真、負責、時間上無缺漏者,一周獎勵10元。
12、專任教師教學課時標準為16——18課時,超過18課時者,每節獎勵2元;代課一節,獎勵2元。
13、學校設紀律、衛生紅旗,中隊獲紀律、衛生紅旗一面,獎勵一元;連續獲雙紅旗4次者,另獎勵10元,連續4次未獲一面紅旗者,扣教育管理費5元。
14、每月獎勵文明辦公室,每次獎勵科室每人2元。
1、教工出勤半年內達精勤者,發給獎金60元;滿勤者,發給獎金40元(病事假累計不超過1天);遲到一次扣10元,早退及擅離崗位者每次扣發20元,遲到、早退累計三次獎金無。病事假一天少發5元,事假超過三天獎金無。
2、學期中師德“十不準”,教案、學生作業、安全、各項活動無差錯,班主任三率達標者,發給獎金100元,校級領導、教導主任依照班主任。專科教師及后勤人員發給獎金80元。如有一項不達標者扣發獎金10元。
3、半年內按時參加師培活動,并能按規定完成學習任務的,被評為優秀者,發給獎金50元,合格者獎金30元,及格者獎金10元。
1、全年精勤者發給獎金80元,滿勤獎60元(病事假累計不超過1天)。病事假一天少發5元,事假超過六天獎金無。遲到一次扣10元,早退及擅離崗位者每次扣發20元,遲到、早退累計三次獎金無。
2、教育教學質量(按學年度計算)、教案、學生作業、安全無差錯,三率達標、班級管理無“三生”,班主任發給獎金100元。校領導、教導主任依照班主任。專科、后勤人員按要求完成本職工作,發給獎金70元,如有一次不達標者扣發獎金10元。
3、全年內按時參加師培活動,并能完成任務,被評為優秀者,發給獎金50元,合格者發給獎金30元,及格者發給獎金20元。
1、在學校各項工作中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經實踐效果好的,一項發給獎金30元。
2、除本職工作外,優質完成學校交給的特殊任務的,發給獎金100元。
3、在市、區開展的各項大型活動中為學校取得最佳名次的,受到重大獎勵的發給獎金100元,單項發給30元。
說明:
1、教工獎懲由各方代表組成的評估小組,按期進行評估(黨、政、領導、教師代表、少先隊、后勤)。
2、此項獎懲制度不包括教師福利待遇,學校福利待遇不低于700元(包括教師節)。
3、教師獎懲情況作為年度評優選先、晉升職稱和教師聘任的重要參考。
4、此獎勵制度中的獎勵數額為暫行規定,隨學校經濟狀況的變化進行調整。
獎懲計劃表篇五
第三十四條 獎懲種類及金額:
1.獎勵區分為:
1.三次嘉獎為一次小功; 2.三次小功為一次大功;
1.員工有功過獎懲時,得由部門填報獎懲簽呈,經核決權限及主管核準后,處分由人事部門發放處分通知單給被處分員工,如員工對處分存有異議,可接通知單后5個工作日內向人事部門以書面形式進行申訴。人事部門對異議進行調查復審后作出復審決定,員工不得再次提出異議,申訴期滿后由人事部門出具處分通告,公布與否由公司酌情決定。獎勵部分經核準后由人事部門直接通告。
1.公司規定管理人員可對員工的業績表現、工作態度、敬業精神、管理創新等依表現情況給予獎勵。
2.員工具有下列優良事跡之一者,可給予記嘉獎。
2.5.事物管理上節省經費有顯著成效者;
2.6.緊急事件處理得當,減少公司損失或見義勇為、拾金不昧表現優異者; 2.7.對災害預防措施妥當或災后修復工作勤勉,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者; 2.8.維護工廠安全、衛生有特殊貢獻者; 2.9.處臵得當,避免客訴事件者; 2.10.具有其他未列之嘉獎事實者。
3.員工具有下列優良事跡之一者,可給予記小功:
3.13.具有其他未列之小功事實者。
4.員工有下列優良事跡之一者,可給予記大功:
4.1.對歷年來之行政管理,或技術上之困難處理得宜,致久積之惡習得以排除者; 4.2.對研究改善、提高品質、降低成本有重大改革方案經采用具有顯著成效者; 4.3.改進管理技術而發揮最大功能,及節約使用原物料而降低成本,有據可證者; 4.4.遇重大災害奮勇搶救,致使公司之損失得以減輕至最低限度者; 4.5.防治或消除重大災害或檢舉重大的舞弊或盜竊,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4.6.具有其他未列之大功事實者。
第三十八條 懲罰事項
一、警告處罰,適用于:
1、出現1次a類違紀行為
二、記過處罰,適用于:
1、出現1次b類違紀行為 2、12個月內累計受到2次警告處罰
三、記大過處罰,適用于:
四、無補償解除勞動合同處罰,適用于: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a類違紀,給予警告。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b類違紀,給予記過。
2.8.因工作態度、服務質量等原因被投訴且經查證投訴內容屬實的;
2.18.阻礙事件調查或處理的;
2.19.對公司不如實反映所目擊的違規、違紀或違法行為的;
2.26.對管理人員之合理指揮怠慢、消極的;
2.33.在公司內無證駕駛車輛(包括叉車)、非本職工作范圍內在公司內駕駛電瓶車、叉車的,或者在公司內駕駛電瓶車、叉車等玩耍,尚未造成損失的; 2.34.在12個月內累計受到2次警告處罰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c類違紀,給予記大過。
3.15.做出違反公司保密規定的行為,尚未造成公司商業秘密泄露的;
3.19.捏造或夸大事實,或者散布不實言論,損害公司形象或聲譽的;
3.24.擅自安排生產、擅自作業或擅自停機,尚未造成損失的;
3.29.12個月內累計受到1次警告加1次記過處罰的。
4.6.在吸煙點以外區域吸煙或未經許可動用明火的;
4.15.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毆打他人或發生肢體沖突行為的;
4.18.有侵占公司財、物或挪用公司財、物的行為的;
4.20.偽造、變造或盜用公司或部門印信、印鑒的;
4.29.采用虛假手段騙取公司獎勵、報酬或其他福利政策的;
4.38.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4.39.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影響,但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56.在12個月內累計受到2次記過處罰的;
4.57.在12個月內累計受到1次記大過及1次其他任一處罰的。
獎懲計劃表篇六
為加強律所的管理,必須要制定相關的獎懲機制。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為加強本所管理,切實落實各項規章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律師事務所律師獎懲制度
一、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律師必須遵守本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所領導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師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表彰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堅持精神文明建設,成績突出的;
(五)刻苦鉆研業務,執業水平有明顯提高的;
(六)撰寫業務論文獲獎的;
(八)主持正義,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九)拒收當事人饋贈的財物的;
(十)其他應予表彰、獎勵的。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
(六)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十一)在履行職務中,其行為有損律師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十二)其他違紀行為及本所有關規章制度應予處罰的。
五、律師在執業中,如有違紀行為出現,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查、予以警告、建議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業處分、行政處罰,直至解聘或除名。
六、受懲戒人員如對律師事務所懲戒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在收到懲戒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所管委會提出意見,管委會應在10日內進行復議,然后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申訴。律師事務所和受懲戒人對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的依法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執行。
七、表彰獎勵可實行一事一議或年度總評的辦法進行。對違紀行為即時查處。
八、對律師和工作人員的表彰、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一、為加強本所管理,切實落實各項規章管理制度,鼓勵職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職員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本所各項規章制度,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三、本所實行獎懲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懲罰堅持教育、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員,應當給予獎勵:
1.模范遵紀守法,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各方面成績顯著的;
2.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產生顯著成效的;
3.為國家、當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損失,業績突出的;
4.為本所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
5.見義勇為,社會貢獻成績顯著的;
6.其他表現突出,應當給予獎勵的。
五、本所對職員的獎勵分為:表彰、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記功、晉級等。在給予上述獎勵的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
六、獎勵由部門負責人或主任提出建議,合作律師會議決定。合作律師會議也可直接決定給予獎勵。獎勵記入本人檔案。
七、對成績特別突出者,本所將事跡報上級主管機關,請求給予記大功、通令嘉獎、授予勞動模范等獎勵。
八、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員應給予處罰:
1.違反本所規章制度的;
2.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規定的;
3.違反律師工作規程的;
4.不履行崗位責任義務的;
5.違法亂紀的;
6.其他不良表現,應當給予處罰的。
九、本所對職員的處罰分為:所內通報批評、警告、記過、降級、留用查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處罰的同時,可以并處一次性經濟處罰。
十、違反本所各項規章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情節一般的,除給予所內通報批評的處分外,應扣除違紀者1至3個月的獎金,專職律師人員扣除本所分配系數3至5個。
情節嚴重、造成損失或影響的,或者累計違章、違紀滿三次的,除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外,應扣除違紀者3至6個月獎金,專職律師人員扣除本所分配系數5至15個。
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多次違章教育無效的,除給予降級、留用查看、開除等處分外,應扣除違紀者全年獎金,專職律師應扣除本所分配系數15至30個。
十一、對違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師的,移送司法機關懲處。
十二、對記過、留用查看、開除等處分,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十三、職員礦工時間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本所有權解聘、辭退或除名。
十四、處罰權限和程序同獎勵的規定,處罰記入個人檔案。
十五、處罰決定公布后,受處分者如有服,可向合作律師會議申請復議一次,對合作律師會議的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十六、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十七、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