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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職員工和學校安全,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負有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應當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技工院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有關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管理、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省森工總局負責國有重點林區內學校安全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其舉辦學校安全工作經費,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學校建筑物、消防設施等維修和改造。
民辦學校、企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經費。
第七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實施安全崗位責任制。
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責任,應當根據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和教育特點,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預防學生安全事故。
第八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所舉辦的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為所舉辦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配備保安員。
民辦學校、企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參照當地人民政府所舉辦學校的標準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配備保安員。
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安全工作;。
(四)向有關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及其周邊區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五)協調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協助人民政府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五)可以向轄區內普通高等學校派駐警察。
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學校工程建設和學校建筑、燃氣等設施設備安全狀況;。
(三)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實施學校預防性衛生監督;。
(二)檢查、指導學校傳染病防治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三)監督、檢查學校學習與生活環境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
(四)檢查、指導學校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預防控制措施,依法調查處理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堂以及學校周邊區域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第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學校特種設備以及相關設施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和取締學校門前以及學校周邊區域私建和濫建建筑物、違法占道等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履行下列職責:
(二)學校門前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減速標志或者設施;。
(四)在城市學校周邊路段設置路燈。
第十八條國土、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學校和學校周邊區域的山體、水流進行安全隱患測評,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處理,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學校。
第十九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周邊環境綜合治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公安、衛生、交通運輸、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有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氣象、地震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教育、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人員接受安全管理培訓。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載有關公益廣告。
第三章。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學校選址安全。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并按照規定與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已建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遷址。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以及進行內部裝飾裝修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規劃、建設、消防等合格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使用。
學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建筑物、設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每學期對教育教學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并記錄檢查、維護情況。有關記錄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學校實驗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藝、體育用品和其他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學生年齡特征,在每次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
教學所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制劑、器具等應當有明顯標識,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對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儲存,并交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區域內的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等特種設備、特殊訓練場地和器械、電力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湖泊水塘、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以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二十八條學校周邊區域建設、設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高壓電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學校保持安全距離。
學校周邊區域廢水、廢氣、噪聲、放射性物質的排放以及工業固體廢物的儲存、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學校區域內不得架設移動通信基站。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學校區域內駐校單位的協調和指導,駐校單位主管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與高等學校協商。駐校單位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將對新生的安全教育納入一年級的必選課,并設置學分。中小學校應當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知識納入日常考試內容。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編寫全省統一學校安全教育教材,內容應當包括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預防、避災避險、禁賭禁毒、預防侵害等。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安全教育內容,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習。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普通高等學校可以配備專用車輛,用于校園安全巡邏。
第三十四條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和保安員應當著裝整齊,配備統一標識,并按照公安機關規定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械。
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和保安員有權拒絕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人員進入學校區域;有權要求可能或者已經危害學校安全、影響學校秩序的人員離開學校區域;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和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案件辦理工作;對嚴重危害學校安全的行為,在公安人員未到達現場前,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在教學和住宿等人員聚集區域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加強對食堂及水源地的監控和保護。
學校食堂和學校其他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進貨索證、查驗、銷售臺賬等制度。
學校食堂和其他食品經營者提供給學生和教職員工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提供餐飲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
第三十七條學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發火災的電器;確需使用爐火采暖的,應當設專人負責,定時進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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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二
第三十條學校安全事故的責任,根據相關當事人的過錯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的過錯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過錯或者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學校、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幾方共同過錯造成的學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學校可以本著自愿原則,根據其條件和實際情況,對受到傷害的學生提供幫助。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學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一)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學校證明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對自己實施人身傷害的;。
(四)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活動中發生的;。
(七)因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學生傷害的;。
(十)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三十三條發生學校安全事故,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因學校周邊環境因素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由有過錯的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三
第三十五條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的教職員工和學生,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并及時通知受傷害者親屬或監護人。
第三十六條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立即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情形特別嚴重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處理,盡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七條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調查事故原因;情形嚴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學校及有關部門、保險機構和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組成調查組調查。
調查組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調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申請調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期間,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不得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得泄露涉及教職員工和學生隱私的情況,不得侮辱、毆打教職員工,不得侵占、毀損學校財產。
第四十條學校安全事故的賠償范圍和標準,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貼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護理補助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等費用。
第四十一條市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準備金。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準備金不得向學生籌集,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學校應當設立安全工作專項經費,專項經費納入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保險經費列入教育經費支出。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四
(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不包括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安全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包括學校和學校組織校外活動中的學生和教職工生命健康安全、財產安全以及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各負其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衛生計生、市場和質量監管、市容園林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推動、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學校舉辦者應當依法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費用和其他必要條件,監督、指導學校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對學生在學校期間以及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的安全,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八條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和人員,將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標。
第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及監控和報警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轉。
學校應當聘用保安人員承擔相應的安全保衛工作。學校通過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人員的,應當與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保安人員的條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委派與學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保安人員。
第十條學校應當拒絕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人員和車輛進入學校。對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應當規定行車路線、速度和停放地點。
學校保安人員應當制止無關人員或者非法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險品的人員進入學校,對難以制止的,應當立即報警。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定期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懸掛物、設備、設施的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排除安全隱患、停止使用、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措施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更新消防設施和器材。教學用房、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禮堂、體育館等人員聚集場所,應當在主要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位置設置明顯標志或者警示標語,標明安全逃生路線和安全出口方位,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在容易發生人員擁擠的通道、場所,設置疏導標志,合理安排疏散時間和通行順序;在容易發生擁擠的時段,安排專人疏導,防止擁擠踩踏。
第十四條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購食材應當查驗供貨者相關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并建立采購、供應、配餐、留樣等臺賬。餐飲服務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明。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配備醫務人員或者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建立學生健康檔案,落實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學校應當做好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時報告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關情況,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相關調查及處置工作,并落實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與教學有關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對教學實驗所使用的化學試劑、生物試劑、器具等應當標注明顯標志,使用過程應當有專人負責。
學校應當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和電力、防雷等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到校和離校的管理,發現有應當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離校的學生,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學校發現學生突發疾病、受到意外傷害或者有心理異常情況時,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學校組織集體活動前,應當進行安全評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集體活動中,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發現學生應到而未到或者擅自離隊的,應當查找并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第十九條提供學生住宿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學生宿舍管理,落實值班、巡查責任。提供的宿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根據男生、女生的不同特點加強對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并在開學初、學期中、放假前以及開展集體活動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增強其自我防護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保障體育教學活動按照教學計劃、課程標準和教材要求實施,按照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有關規定防控體育教學活動風險,教師應當在場指導,并對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培訓,定期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三條發生或者將要發生自然災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傳染病等突發事件時,學校應當立即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發現學校有安全隱患或者可能危及師生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并積極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投保校方責任保險。
鼓勵學生的監護人投保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六條在學校和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同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及時進行事故調查處理;需要由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章行政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四)指導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學校定期演練;。
(六)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及其周邊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五)在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安排警力維護學校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
第三十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對學校教學及生活環境、飲用水和游泳池等設施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學校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依法調查處理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三十一條市場和質量監管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食堂和學校醫務室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學校使用的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三)加強對學校周邊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學校周邊從事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在學校周邊擺攤設點、違法占路經營、違法建設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新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隱患未消除而施工作業或者不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污染源的監督管理,防止對校園造成污染;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國土房管、水務、地震等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地處災害易發區的學校及其周邊進行相應的安全隱患測評。對存在地質災害、洪澇災害等安全隱患的,應當向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提出整改要求,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燃氣、電力、通信、供熱、供水排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學校周邊地下管線井蓋的檢修、檢查,保證其完好。
第四章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法定監護責任,加強對學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不宜參加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其監護人應當向學校說明情況。
學生患有傳染病的,其監護人應當停止學生上課,并向學校報告。
第四十條學生的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當予以教育糾正,并及時與學校溝通。
第四十一條學生的監護人可以監督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發現學校有安全隱患時,有權向學校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學生及其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依法進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學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不得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衛生計生、市場和質量監管、市容園林等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學校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其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四十六條學校未履行相關的安全管理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學校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引起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學生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干擾依法調查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或者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派員到場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實訓期間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9月1日起施行。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五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學生,是指在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二)教職員工,是指學校各級管理人員、教師以及學校的其他員工(包括臨時工);。
(三)學校安全,是指校園和學校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安全。
第四十七條托兒所、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安全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條例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學校安全事故,參照本條例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處理完畢的學校安全事故,不適用本條例。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保護學生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是指學校校園和學校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安全。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對轄區內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保障學校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依其職責,做好轄區內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有關的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和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對學校安全經費予以保障。
第七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有維護學校安全的義務,應當支持和幫助學校安全的建設和治理。
第八條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學校應當根據不同受教育階段、不同年齡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教育規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十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學校安全的活動。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七
第三十二條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學校應當結合學校安全管理的實際,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立即向事故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事故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助,進行現場處置。學校應當予以配合,盡快恢復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三十四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
第三十五條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行政責任調查和處理;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學校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三十六條對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處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學校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學校主管部門主持調解的,應當在收到書面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三十七條在學校安全事故中受傷害的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當事人,不得辱罵、毆打教職工,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八
第四十二條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學校安全責任人和主管人員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的規定;。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對學校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職員工,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學校教職員工在履行職務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學校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九
學校是培養人的場所,是社會知識和智慧的中心,是國家發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學校的不安全隱患比比皆是,近年來,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更是頻頻發生,不僅給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帶來了無可挽回的痛苦和損失,而由此引起的糾紛更是糾纏不清,往往給學校管理帶來巨大困擾,甚至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如何保證學生在學校的安全是家長最關心的問題,造成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創造一個絕對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是不現實的,但是我們可以預測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預防的準備,防止事故的發生或減少事故造成的影響。因此學校要將安全事故的預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指導方針。適時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時發現不安全隱患并排除,建立相對有效的安全事故處理流程,最快處理突發的安全事故并對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展開調查,進行研究,以積累安全事故預防經驗,只有這樣才能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以保障師生的安全,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適時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預防最有效的途徑。要想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學生安全事故的特點和造成原因。學生在校發生的安全事故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有很大區別,在校安全事故的主體都是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從身心發展角度來看,這一年齡段的學生特別頑皮、好動,對新鮮事物充滿好奇,對未嘗試過的事情躍躍欲試。活動范圍大,喜歡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場所。本身又不具備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和預見行為后果的能力,膽子很大,容易受到傷害而不計后果。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學生,學生的注意品質、認知、情緒、判斷能力、安全態度、性格傾向等多種心理因素上的缺陷,都可能造成事故的發生,而對于這些心理缺陷是可以通過安全教育糾正的,安全教育對事故預防是明顯有效的,這樣可以大大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率,安全教育是與學生最密切相關的安全對策,作為學校要首先明確安全教育的內容,從而制定安全教育計劃,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學習后讓我提高了對學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認識,增強了我對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通過專家們列舉大量傷亡數據,我看到每年中小學生死亡的人數,令人心痛。為我們每個人敲響了警鐘,更改變了過去認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錯誤看法,改變了認為教師教好書,學生學好習就行了的觀念。明確了學校安全管理的方針那就是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不能存在有半點僥幸心理,因為安全隱患處處有,必須處處留心。
學習讓我系統、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發生的特點,懂得了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則、方法和途徑。任何事物都有起規律可尋,只要把握規律,就可以解決。我們的專家給了我們很好的回答。如:王大偉教授告訴我們如何做好中小學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具體方法和要求;告訴我們發生與校園有關的學生傷害事故如何處理。
針對本校存在的具體問題我們加大了宣傳力度和整治力度。我校位于市中心,門前又是馬路。因此如何管理好學生在路上的安全就很重要了。對此,學校每學期都在宣傳路上的安全注意事項,提高學生的警惕;另一方面,我們又以班級為單位將學生組織在一起,讓他們集體學習,并向學生講安全知識。還有學校校級領導經常檢查學校的各種設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整改。
總之,通過學習,讓我提高了認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把這次學習到的有關內容應用進去,使學校的工作不斷完善,不斷進步。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十
今天學習了《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使我對安全條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學習中,我們認識到在中要對學生加強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培養,在教學中努力做到時間、內容、教師三落實,切實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同時堅持與學生社會實踐相結合。將安全教育融入社會調查、志愿者服務和勞動教育等各項社會實踐活動之中,切實提高師生安全防范和避險自救能力,并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安全等教育讀本,著力強化安全防范教育,切實增強學校安全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同時在教學實踐中還要堅持與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相結合。將學校安全教育列為家長學校的重要教育內容,與公安、綜治等部門共建學校安全教育基地,將學校安全教育延伸到家庭、拓展到社會,努力構建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安全教育模式。在學生的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當予以教育糾正,并及時與學校溝通。一定在教學中時刻把學生的安全做為工作的重點,把安全落實到工作的每一處。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十一
創造文明安全的環境是學校教育教學的基礎,維護校園治安穩定是各校一項長期、重要的工作。我們都必須樹立安全意識,事事想安全,處處講安全。學校是少年兒童最為密集的場所,為學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學習環境,使之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責任,是學生家長的責任,更是每個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職責。抓好學生的安全工作是涉及千家萬戶,人命關天的大事,歷來是黨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非常重視的熱點問題,搞好安全工作也是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保證。通過對學校安全條例的學習,使我對安全防范意識有了進一步認識,受益匪淺。
我們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扎實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努力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始終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時時提安全,及時將上級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發生的事故進行傳達,經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隱患,加強在班內組織教育。教育學生樹立強烈的安全防范意識,掌握安全常識,盡可能遠離危險,防止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確保學生有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教育教學環境。
我們應該做到職責分明,責任到人,做好防火工作,及時檢查,消除不良隱患。我們要求同學們首先是預防火災,要從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不玩火,杜絕火種。愛護消防設施,以便及時使用。實驗課要在老師的指導下,嚴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嚴防發生用火危險。教室、不能亂接電源,不能自拆卸電教儀器、插座等。
交通安全意識也是同學們應該隨時銘記在心的。我們應該教育學生切實樹立交通安全意識,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識,確保交通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撥打“122”急救電話。同學們上學和放學的時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擁擠的時候,人多車輛多,必須十分注意交通安全。在道路上行走時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邊行走。集體外出時,要有組織、有秩序地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圍情況。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穿越馬路,要遵守交通規則,做到“紅燈停、綠燈行”,走路要走人行橫道線。注意不要突然橫穿馬路,特別是馬路對面有熟人或朋友呼喚時,更不可過于盲目的橫穿。
日常生活中,飲食的衛生是最直接影響人體健康的因素了,飲食衛生做不好,就會傳染疾病,提高發病率,危害自身的健康。“病從口入”這句話講的就是這個道理。養成飯前洗手的良好習慣;瓜果生吃要洗凈;不隨便吃野菜、野果;不吃腐爛變質的食物。夏天不要吃過宿食物,特別要注意肉類食品的食用。不隨意購買、食用街頭小攤販出售的劣質食品、飲料。當走出教室進行戶外活動時,要做到下樓梯不擁擠、追逐、打鬧,以免造成傷害;活動的強度要適當,不要做劇烈的運動;活動的方式要簡便易行;活動要注意安全,要避免發生扭傷、碰傷等危險。
安全工作千頭萬緒,我們必須認真執行學校安全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大力抓好安全穩定工作,創設良好的教育發展內部環境,不斷推動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臺階。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十二
作為一名大學生,我們需要學習知識、開拓視野,更需要遵守學校管理學生條例。這些條例不僅保證了我們的學習生活順利進行,也教會了我們如何自律自立。在我個人的學習生活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學校管理學生條例的重要性。
第一段:養成良好習慣的重要性。
在大學的第一天,我們就接受了學校管理學生條例的教育。這些條例涉及諸多方面,如考勤、寢室管理、食堂用餐等。遵守這些規定不僅是為了遵守學校紀律,更有益于我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比如按時上課能提高我們的學習效率,定期打掃寢室則有助于我們保持一個舒適的學習環境。學校管理學生條例提醒我們,正是這些良好的習慣,構建了一個持續健康的生活。
第二段:安全防范的重要性。
隨著社會的發展,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學校也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學生的條例,來確保我們的安全。例如,在校園中要遵守交通規則,合理利用各類設備,謹慎使用自行車等。這些條例的制定有助于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護我們的生命安全。
第三段:加強與周圍人的聯系。
校園生活讓我們認識到身邊有很多同學、老師、工作人員等的存在。學校管理學生條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加強與周圍人的聯系。如在學校里,我們不僅要注意自己的安全,也要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關心同學、尊重老師,這些小舉動可以創造一個相互尊重、和諧友愛的學習環境。
第四段:自我約束的必要性。
在學校中,每個人都有權利得到自由的空間,但同時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學校管理學生條例為我們提供了規范自我行為的標準。這些條例需要我們有良好的自我約束,不會給別人造成困擾。自我約束的必要性,也體現在我們更能認識自我,樹立起更好的自我意識。
第五段:從管理中發現價值。
學校管理學生條例對于我們的成長是至關重要的,不僅教會了我們成為一個自律、負責任的人,更重要的是發現條例管理的價值。我們發現,良好的管理制度對一個組織或個人的作用不可小覷。從規章制度中學習實踐,我們更能在未來的生活中合理運用這些經驗。
總之,學校管理學生條例不僅給我們帶來了規范、約束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讓我們深入地思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接受社會規則。通過這些條例管理,我們更能夠理性看待各種問題,為我們將來的生活奠定堅實的基礎。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十三
在校園生活中,學校安全是我們每一位學生都應該了解的知識。在這個大家庭里,校園安全隨時可能受到威脅,因此我們必須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保護自己和他人。以下是我對學校安全知識的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我們要認識到校園安全的重要性。無論是在校內還是校外,我們都應該時刻保持警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例如,上學路上要注意繞開偏僻的地方、不接受陌生人的搭訕、不吃路邊攤等。在校園內,要注意校門、宿舍、實驗室等地方的安全問題,防止發生意外或盜竊等事件。
其次,我們要了解各種災害事件的應對方法。在地震、火災、煤氣泄漏等突發事件中,我們應該冷靜應對。學習逃生技能、加強應急意識,如果遇到災難危險要及時報警,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此外,我們還要了解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學習急救知識等。
再者,我們要加強網絡安全意識。在現代社會,網絡已經成為我們學習、生活、社交的重要渠道。但同時,網絡也存在很多安全隱患,如網絡詐騙、網絡暴力等。因此,我們要學會如何正確使用網絡,避免個人信息泄露,避免誤信謠言等。
最后,我們要彼此關心與幫助。作為一名學生,我們不僅要注重自身安全,還需要關心和幫助身邊的人。如還有人在教學樓里等待就寢,黑暗中的女性同學可以主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幫助,讓他們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傷害。這樣做不僅是讓自己更安全,更讓校園變得更加和諧美好。
總之,學校安全是大家都關心的問題,它與我們的learninglife相關。了解和應對各種安全問題,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希望大家都能從中受益,共同創建一個安全、和諧的校園。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十四
在我們的成長歷程中,學校教育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學校作為一個從小到大陪伴我們成長的地方,其管理學生的方式顯得尤為重要。學校管理學生的條例起著規范學生行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作用。本文將從具體實踐出發,分別從班級、校園及法律層面探討學校管理學生條例心得體會。
班級是學生校園生活的基本單元,班級管理學生條例是保障學生健康成長必不可少的一環。在班級管理學生中,我們往往是以班級規章制度為依據,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對于我而言,班級管理條例最最關鍵的就是要建立良好的班級氛圍,團結和諧,學習互助,共同完成班級學習任務。在實際操作中,我發現只要每個人做到遵守紀律,積極參與班級活動,助人為樂,自然班級就會融洽和睦。比如說,如何保持教室整潔……等情況,在班級條例里都會有規定,我們只要認真去執行,就能保證日常的工作。從個人的實踐過程中,我深刻地體會到班級章程的重要性,這也讓我認識到們只有在團結一致,形成良好班級氛圍的基礎上,才能全面發揮班集體的效能。
班級作為學生生活的基本單元,而學校則是學生學習的場所。學校管理學生條例,是保障校園規范生活的基礎。在校園管理學生條例方面,我更體會到學校規定和委員會承擔的作用。學校有關管理學生的規定和條例非常詳細,確保了校園內的各項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而學生委員會作為學校管理學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組織推廣各項活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例如,學生會負責組織各種文體活動,讓同學們在文體活動中得到鍛煉和放松。總的而言,在學校的管理層次中,學校規范化管理和學生自律互為重要,兩方相互依托,才能建立健康的校園環境。
在法律層面,學校管理學生條例也同樣重要。學校管理學生條例不僅對學生日常生活進行了規范,同時也對學生在校期間的行為進行了約束。我們在校時有一套行為準則,這也使得我們更加警覺地遵從法律,建立了良好的法律觀念。在防范學校欺凌、打架和犯罪行為等方面,學校條例和法律保障作用突顯。在實際運用中,學校管理學生條例也不斷被完善,提高學生自我意識,保障了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環境。學校條例的實施可以使學生深入了解法律,并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更好地讓學生明白“為人先為己,安全第一”的重要性。
即使是一部最為完美的規定,若不能具體落實其具體執行機制,其意義也將大打折扣。因此,實施學校管理學生條例的關鍵在于適度、合法、合理。具體運用中,學校管理學生的條例還應符合學生的基本需要,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行為自我調節的能力。學校條例的適度性、公平性也是由教師和學生共同維護的。通過適度而不過度約束,充分體現學校管理學生條例的積極作用。理解并嚴格遵守學校條例也是養成優秀品德的關鍵。正確認識學校管理學生條例的重要性,有助于我們懂得合理限制自我行動的范圍,自主有效地參與學習和校園活動。
第五段:總結。
學校管理學生條例是規范學生行為和提高學生自我調節能力的一項重要工作。小至班級規章制度,大至學校安全體系的建設,標志著學校管理學生條例在不斷升華。學校條例自身不斷完善的同時,我們也要時刻牢記學校條例的意義和作用。只有在學生、教師、家長等多方面的通力合作下,方能促進學校管理學生條例的完善和規范的落實,進一步維護好校園和諧的環境。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十五
近年來,校園安全問題備受關注,學校安全演講已經成為了每個學校的一項必備活動。上周,我們學校也進行了一場關于學校安全的演講。經過這次演講,我對學校安全問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受到了很多啟發。下面我將分享一下這次演講對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這次演講讓我明白到學校安全是每個學生的責任。在演講中,演講嘉賓強調了學校安全的重要性,并強調了每個學生在維護安全方面的責任。他們告訴我們,學校安全不僅僅是教師和校方的事情,而是每個學生都應該積極參與。我們作為學生,應該時刻保持警惕,不僅要照顧好自己的安全,還應該幫助他人,一旦發現問題及時向老師和家長報告。我意識到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為創造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而努力。
其次,我對學校安全問題有了更全面的認識。在演講中,演講嘉賓詳細介紹了學校安全的各個方面,包括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防火安全等。我了解到了一些我之前不知道的安全常識和注意事項。比如,在上學路上要注意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過馬路要走人行道,不亂穿馬路。在食堂吃飯時要注意用筷子夾取食物,不亂扔餐具,防止發生食物中毒。防火安全方面,我們要注意電線的使用,不亂拉亂動,避免發生火災。通過這次演講,我了解到了很多關于學校安全方面的知識,也更能意識到自身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此外,這次演講讓我明白了學校安全關乎每個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長。在演講中,演講嘉賓向我們講述了一些學生在學校發生的意外事故和后果。這些事故都是因為安全意識不強和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的。通過這些案例,我看到一些同齡人因為一時的疏忽而失去了生命,也有的因為沒有及時報警而錯失了搶救的黃金時間。這讓我深深感受到了學校安全的重要性,也明白只有做好預防措施和培養安全意識,才能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最后,這次演講讓我明白,學校安全責任不僅僅在學校,也存在于家庭和社會。在演講中,演講嘉賓提到了學校、家庭和社會三者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他們號召家長要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安全意識,并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識;社會各界要加強對學校安全的支持,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資源和保障。通過這次演講,我明白了學校安全的責任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實現。
總之,在這次演講中,我對學校安全問題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認識。學校安全是每個學生的責任,我們應該積極參與維護學校安全;我們要時刻注意各個方面的安全問題,以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學校安全不僅與學校有關,也需要家庭和社會的共同努力。通過這次演講,我將會更加注重學校安全問題,希望我們每個人都能夠為創建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而努力。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十六
作為一名學生,學校安全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關注的重要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積極采取措施,確保自己和同學們的安全。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對學校安全的心得體會,以幫助更多的學生了解如何在校園中保護自己。
第一段:了解學校安全政策。
首先,我們作為學生,應該了解學校的安全政策。學校為了確保安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規章制度,例如防火、反恐等規定。我們應該遵守這些規定,增強自己的安全意識。此外,在學校內,我們應該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做影響安全的事情。例如,在教室中應該避免亂放書籍和用火,這些小事看似微不足道,卻是保障自己和他人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二段: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除了了解學校安全政策,我們還需要通過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來保障自己的安全。我們可以學習一些常見的自我防衛技巧,以確保在遇到危險時能夠及時應對。例如,遇到突發狀況,我們可以盡量跑到開放空間,或者用手機撥打110報警電話。在生活中,我們還應該注意周圍的人和環境,如果發現異常的情況,及時報告老師或者安保人員。
第三段:強化自我安全意識。
強化自我安全意識是我們在校園中保護自己的關鍵。我們應該時刻保持警惕,不隨便接受陌生人的幫助或者禮物。學校內部其實存在一些安全隱患,例如在校內包車、吃草坪上的食品等,都有可能會威脅到我們的安全。我們需要時刻提醒自己,不要輕信陌生人。同時,在確定安全的情況下,我們也要承擔起自己的義務,并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
第四段:加強安全意識教育。
除了自身安全意識的提高,加強安全意識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學校可以在教育中加強對安全知識的普及,引導學生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同時,也可以加強課堂中安全知識的交流,讓學生能夠更好的了解和掌握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另外,學校也可以制定一些常規安全演練,讓學生在演練中學會如何保護自己的行為和技巧。
第五段:積極參與學校安全建設。
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積極參與學校安全建設。可以成立安全志愿者隊伍,定期巡視學校內部的安全設施,并定期向學校提交建設性的安全意見,幫助學校提高安全水平。同時,還可以加入學校的安全社區,參與群體活動,相互學習,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通過積極參與學校安全建設,我們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同學的安全,共同打造和諧、安全的校園環境。
總之,學校安全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關注的問題。我們需要時刻保持警惕,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意識,同時積極參與學校安全建設,為我們的校園創造更加安全、和諧的環境。這些舉措只有我們每個人都能夠從自身做起,才能夠讓學校內部的安全得到有效地保障。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十七
如今,學校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關注焦點。尤其是近年來校園暴力等事件頻發,使得學校安全問題變得更加突出。面對這種情況,學校安全已經成為了每個人必須關注的問題,因此,我們作為學生,更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注意學校安全。
第二段:了解學校安全。
了解學校安全是最基本的防范措施之一。在學校內,有許多安全設施,例如監控攝像頭、門禁系統等等,我們應該通過學校介紹或者學生會的宣傳等渠道了解這些設施的使用方法以及應急處理方式。同時,了解學校的安全規定也是非常必要的,我們應該嚴格遵守學校的規定,不要違規行為,這樣不僅有助于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而且也有利于我們自身的安全。
第三段: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在學校這個大家庭中,我們大家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不要給自己或周圍的人帶來危險。一旦發現異常情況,例如看到陌生人進入校園、發現可疑包裹等,我們應該及時向學校或者公安部門報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同時,我們應該更加注意自身的安全,例如在校園內不要講電話或者聽音樂時聽得太專注而不注意周圍的情況,不要擅自離開學校或者走出校門,尤其是高危時段,如夜晚,更不要單獨外出。
第四段: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
出現緊急情況時,我們應該學會應急處理。例如,在突發火災或者地震等自然災害時間,我們應該保持冷靜,迅速撤離現場,注意人群安全,沿著逃生路線到達安全區域,待救援人員及時趕到。而在恐怖襲擊、持械歹徒沖擊校園等事件中,我們應該盡量避免在上述情況現場逗留,及時撤離找到安全的地方,然后立即報警,配合公安部門展開調查和清理。
第五段:總結。
學校安全不僅是學校、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更是我們自身的問題。我們應該不斷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了解學校安全措施和緊急處理方法,有效的應對校園安全風險,做到低風險、低事故、低損失,確保我們的安全,為自己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十八
第一段:引言(150字)。
基層學校是孩子們學習和成長的重要場所。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變化,基層學校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受到人們關注。為了確保學生在相對安全的環境中學習,教育行政部門出臺了一系列的基層學校安全條例。在我參與條例執行工作的過程中,深刻體會到了基層學校安全條例的重要性和實際意義。下面將從條例的實施效果、社會反響、增強學校安全意識、促進教育質量提升、與家長密切合作等方面展開敘述,分享我對這個主題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實施效果(250字)。
基層學校安全條例的實施效果令人鼓舞。通過條例的具體落實,學生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有效保護。學校安排專門的安全人員進行安全巡查,定期組織安全演練,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學校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了對校園內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有效地預防了潛在的安全事故。同時,通過建立完善的報警系統和聯絡機制,學校能夠及時應對突發事件,減少了損失,并確保了學生安全。這些舉措不僅使學生的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也讓家長更加放心地將孩子托付給學校。
第三段:社會反響(250字)。
基層學校安全條例的出臺受到了社會各界的積極響應。家長們紛紛表示對這一舉措的支持和認可。他們認為,學校安全是孩子們平安成長的基礎,條例的制定無疑是給學生提供了更安全的學習環境。家長們也通過各種途徑積極參與學校安全工作,與學校共同營造安全穩定的校園氛圍。社會各界也高度關注學校安全問題,紛紛捐贈資金和設備,為學校提供物質保障,進一步推動了學校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四段:增強學校安全意識(250字)。
基層學校安全條例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不僅提高了學校安全保障能力,也增強了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學校開展了相關安全教育宣傳活動,組織學生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讓他們了解危險的種類和防范措施。學校還與相關部門合作,遵循薄弱環節優先、風險點錯峰整治的原則,對校園安全設施進行了全面改善和升級。學生們通過參與安全檢查、參觀示范等形式深入了解學校安全設備的使用方法,進一步提高了自我保護意識。同時,教師們也通過專業的培訓提高了安全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了學生安全教育的責任。
第五段:與家長密切合作(300字)。
基層學校安全條例的執行,促使學校與家長密切合作,形成了安全共治的局面。學校與家長組織了安全座談會和家長學習班,溝通了解家長的關切和需求,共同探討了解決學校安全問題的辦法。學校通過建立家校聯動機制,定期向家長傳達學校的安全管理情況和工作計劃,邀請家長參與安全巡查和演練活動,形成了學校、家長、學生三方共同參與的良好局面。這種積極的合作不僅加強了學校對安全問題的監管,也提高了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滿意度。而家長們的參與和支持,進一步提升了學校安全工作的水平和質量。
結尾(100字)。
基層學校安全條例的實施,對學校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通過條例的培訓和宣傳,學校師生的安全意識得到了進一步提高,校園安全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進一步加強學校與社會各界、家長的合作,形成了安全共治的局面。我相信,在基層學校安全條例的指導下,學生們會在更加安全、穩定的學校環境中健康成長。
學生學校安全條例心得體會(專業19篇)篇十九
第十一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確保學校選址安全。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學校的校舍和其他基礎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排除,對確認為危房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責成相關責任部門或民辦學校舉辦者限期解決。
第十二條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落實安全責任制,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學校目標管理的內容,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學校配備必要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做好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對學生及教職工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及教職工的安全意識,針對可能出現的人為傷害和自然災害開展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培訓,提高學生及教職工的自救、自護和互救能力。
第十五條學校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和障礙,防止和減少學生自傷、自殘、他傷事故的發生。
學生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對學校安全造成重要影響的疾病,學校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實行防火責任制,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公安消防部門應定期進行檢查,并指導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教學用房、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體育館等學生聚集的場所應當按照消防規定配備應急照明裝置,設置安全出口標志,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外來人員進出學校的登記制度。未經允許,外來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學校。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八條學校應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設立的`食堂和從事食堂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
學校提供給學生的食品、飲用品和藥品等,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其他有關標準。
第十九條學校用于接送學生的自有車輛,應當經有關部門安全技術檢測合格,并聘用駕駛技術良好和道德品質優良的駕駛員。學校租用經營性車輛的,應當選擇合法的車輛運輸經營者,其車輛和從業人員應當符合行業有關規定,并與租用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二十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學實驗、軍事訓練、公益勞動或者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和集會、文化體育等活動,應當事先告知學生在活動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以及超越其行為能力或者自我保護能力的各類危險性活動。學校不得在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地開展活動。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的醫療用品和專(兼)職衛生技術人員。
學校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學校采取疾病預防控制措施,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學校應當對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其他情形的教職工,及時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提供學生住宿的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教職工負責管理學生宿舍的安全,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落實夜間值班、巡查責任,并加強對宿舍用電和防火防盜設施的安全檢查。學校不得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為學生宿舍。
第二十四條學校教職工負有維護學校安全的義務。發現有危及學生人身和財物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發現學生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應當及時制止。發現學生攜帶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物品,應當予以沒收,并上繳公安機關。
教職工不得體罰、侮辱學生,防止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與學校建立治安管理聯系制度。在校園周邊治安復雜地區設立治安崗亭,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的巡邏。及時制止、處理侵害學生和教職工人身財物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周邊道路設置完善的警示、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標志及交通安全設施,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施劃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對接送學生的車輛加強管理,定期檢查。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小學,上學和放學時段以及學校組織大型外出活動時,應當有民警或協管員維持學校門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條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在學校周邊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及時進行清理。
第二十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二百米范圍內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予以取締,對違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娛樂場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文化、衛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定期對下列學校安全事項進行檢查:
(一)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教育的開展情況;。
(三)學校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安全情況;。
(四)學生食品衛生狀況;。
(五)消防安全情況;。
(六)車輛安全使用情況;。
(七)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
(八)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法容留未成年人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學校每學期應當進行不少于兩次的內部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學校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和舉辦者,由學校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予以解決。
第三十一條鼓勵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所需經費納入年度經費預算,由政府或民辦學校舉辦者予以保障,并以學校為單位支付。
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自愿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學校可以為辦理保險提供方便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