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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家庭調解協議書篇一
甲方:
乙方:
事由:20**年11月14日早晨打水的過程,田瑾暖瓶破碎無意把張舒奇右腳燙傷,經戶縣惠安醫院檢查并治療,張舒奇已基本痊愈。
根據以上情況,我校依照戶縣第八中學重大違紀處理辦法對雙方進行調解,經甲乙雙方家長協商,自愿達成協議:
2、本次調解為一次性調解,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糾紛; 3、經調解,雙方無爭議,調解協議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當事人: 監護人: 乙方當事人: 監護人:
調解人:
日期:
家庭家庭調解協議書篇二
甲方:x(系男方)
乙方:x(系女方)
甲、乙雙方系夫妻關系,為了家庭和睦團結,經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收入每月拿出x元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開支,拿出x元用于女兒的教育,余額歸自己所有。
二、乙方的收入每月拿出x元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開支,拿出x元用于女兒的教育;余額歸自己所有。
三、各方的父母的贍養費由各方自行解決。
四、家庭需要添置大件時,共同協商出資,購買后歸雙方共同共有。
五、今后遇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增長,雙方根據當時各自的收入情況另行協商變更本協議相應條款。
六、雙方支付女兒的教育費至女兒完成學業為止。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
家庭家庭調解協議書篇三
甲方:x(系男方)
乙方:x(系女方)
甲、乙雙方系夫妻關系,為了家庭和睦團結,經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收入每月拿出x元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開支,拿出x元用于女兒的教育,余額歸自己所有。
二、乙方的收入每月拿出x元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開支,拿出x元用于女兒的教育;余額歸自己所有。
三、各方的父母的贍養費由各方自行解決。
四、家庭需要添置大件時,共同協商出資,購買后歸雙方共同共有。
五、今后遇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增長,雙方根據當時各自的收入情況另行協商變更本協議相應條款。
六、雙方支付女兒的教育費至女兒完成學業為止。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
家庭家庭調解協議書篇四
20xx年6月27日,甲方胡,乙方李在昌邑市公園道一號工地發生打架斗毆事件,造成李能國老婆一人受傷,經內部調解,決定一次性解決,醫藥費、路費、餐費、藥費5005元,飯費422元,車費70元,超市購物票78.9元,共計5575.9元。
一、雙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提供人民幣5500元給乙方;
四、協議簽字后,雙方保證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上級司法機關上訴;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調人存檔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調解人:
時間:20xx年月日
家庭家庭調解協議書篇五
1. 項目名稱:林權糾紛調解
2. 辦理單位: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或事管中心
3. 辦理窗口: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或事管中心
4. 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
5. 承諾時限:40個工作日
6.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7. 辦理電話:
8. 投訴電話:(028)83678890
二、法定依據
1.《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林業部發布);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
2.《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20xx年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第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
3. 省政府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強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建設的意見〉的通知》(川府政管〔20xx〕8號)。
三、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到鄉鎮林權糾紛調處部門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
第二步:鄉鎮林權糾紛調處部門工作人員在承諾時限內進行受理審查,符合本級人民政府處理條件的,則做出受理決定,接受當事人請求和相關舉證材料,組織處理。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林權爭議其他相關當事人。相關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林權糾紛調處部門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影響林權糾紛調處部門根據有關權屬證明材料認定糾紛事實。不屬于林權爭議或不符合本級人民政府調處條件的,則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理由。
第三步:鄉鎮林權糾紛調處部門在做出受理決定后,在聽取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的陳述的基礎上,組織相關人員到有林權爭議的地方進行調查研究。通過現場勘驗,調閱檔案、走訪、詢問等方式,了解林權爭議產生的原因、經過、歷史現狀等問題。并認真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有關證據材料,匯總后作為調處依據?,F地調查取證時,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做好現場筆錄,并簽字蓋章。
第四步:通過調查、研究,在掌握有關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由鄉鎮林權糾紛調處部門組織進行調解。林權爭議在鄉鎮林權糾紛調處科室調解下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在協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并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印章,報區農業和林業局備案。
第五步:林權爭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鄉鎮林權糾紛調處部門應當制作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職務、地址;糾紛的事由、各方的主張及出具的證據;林權糾紛調處機構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運用的法規及政策規定;處理意見),并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后,按照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制作決定書,分送有關當事人(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凡涉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經營范圍變更的,應當事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六步:爭議雙方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政府對林地、森林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作出的處理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步:對無論何種方式解決林權爭議,鄉鎮林權糾紛調處部門都應當將有關資料立卷歸檔存查。
四、申報材料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
五、前置條件
無
六、備注
無
七、權力事項類型
承諾件
八、辦理結果
其他
九、事項類型
服務事項
十、編碼
十一、網上預審
否
十二、表格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
十三、是否上下協同(區、鄉鎮(街道))
是(區、鄉鎮(街道))
家庭家庭調解協議書篇六
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效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后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第九條)
(二)沒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議書;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發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臺帳;
9、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據。(第十條)
(三)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與發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為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四)對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確定真偽。鑒定權屬憑證為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鑒定權屬憑證為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鑒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序和工作規范
(一)發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二)林權爭議受理后,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三)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四)人民政府及其調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助、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為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家庭家庭調解協議書篇七
甲方:
乙方:
縣公司的號大客車,大客車在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詳情見公交認字(200)第號)造成乙方人不同程度受傷,現乙方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向甲方提起索賠,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住院至200___年___月___日出院,住院天,共花去醫療費:___元,住院期間護理費:_ =元,伙食補助費_15=元,誤工費:出院后按個月計算_=元,合計人民幣元大寫:萬仟佰拾元角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
2、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住院至200___年___月___日出院,住院天,共花去醫療費:___元,住院期間護理費:_ =元,伙食補助費_15=元,誤工費:出院后按個月計算_=元,合計人民幣元大寫:萬仟佰拾元角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
3、乙方人將向本次事故第三方追究賠償責任的權力移交給甲方,由甲方全權負責。
4、本協議經甲、乙方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生效后乙方的一切生、老、病、死都與甲方無關。
甲方: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家庭家庭調解協議書篇八
申請執行人(下稱甲方):張__,男,漢族,__公司職工,__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__號5棟3-2-2。
被執行人(下稱乙方):李__,男,漢族,農民,__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__鎮人,住云南省大理市__鎮__村委會__村__號。
甲方與乙方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經大理市人民法院(__)__民一初字第___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雙方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共同信守,決不反悔。
一、__市__區人民法院(__)__民一初字第_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乙方賠償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__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__元,訴訟保全費__元,合計___元。現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___元即案結事了,其他費用均由甲方負責,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棄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項在簽訂本協議書時當場付清,雙方不得再為此事發生糾紛。
三、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確認從簽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___人民法院終結本案執行程序一份,內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張__
乙方:李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