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益和責任義務。我們為大家搜集了一些常用的勞動合同樣本,希望能夠為你提供一些參考和幫助。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一
在現在這個小公司上了兩個星期的班了。每天老板按時上下班,坐在我后面,做什么他都一目了然,很不自在,辦公室氣氛平時也很壓抑緊張,同事間很少交流,都是不停得做自己的事情,老板平時罵人比較難聽,這種時候氣氛更壓抑。
今天聽我的搭檔講才知道,我入職的那天也就是我前任被辭退的一天。事先什么都沒跟她溝通,我入職那天突然跟她講你可以走了,下午不用來上班了。今天又有一個人被炒了,后天走人。我們這都沒簽勞動合同的。
搭檔講現在他的工作一步步轉向我,教會我了,他沒價值了,說不定就會是下一個被辭退的、聽得我心里很惶恐。
找了一個半月的工作,結果選擇的卻是這樣一個公司。今天的心情難以言說。對新工作的激情蕩然無存,甚至覺得自己沒必要這么認真,混到過了年趕緊撤人。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二
中國法院網訊1月21日,新疆兵團北屯某工程公司因不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交納勞動保險費用,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十師北屯墾區人民法院判決,向在其承包工程中受傷致殘的民工王某支付工傷賠償款95152.52元。
法院查明,20**年底,北屯某工程公司承包了“新疆喀臘塑克水利樞紐工程輸電線路工程”,該工程基礎部分的負責人為張某。張某安排民工王某在工地上從事小工工作。20**年12月4日12時許,王某在砌混凝土底座時,在其頭頂上方一架子的鋼管卡突然斷裂,造成架子垮塌,將其壓在下面,致使王某當場受傷。20**年3月,農十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為工傷。()同年5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王某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六級。王某便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北屯某工程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同年8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北屯某工程公司支付王某工傷賠償款的裁決,北屯某工程公司認為與王某沒有簽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服裁決向法院提出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招用王某在北屯某工程公司承包工程中勞動,張某是代表北屯某工程公司的行為,雖沒有簽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發生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北屯某工程公司對其工程施工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王某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即作出駁回北屯某工程公司訴訟請求,賠償王某工傷保險費用的判決。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三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4、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共計人民幣3801.04元。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于20__年3月6日進入被申請人單位從事普工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月平均工資為1354.62元/月。
入職以來,被申請人從未繳納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自上班之日起,申請人在工作日經常加班,且從未享受過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但是被申請人從未支付過期間的加班工資。
從20__年8月開始,被申請人從未按時足額給申請人發放工資。至起訴前,扔拖欠20__年8月、9月的工資共1550元。
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請求,請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
此致
德清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四
1、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最長能主張11個月的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不屬于勞動報酬范疇,因此適用此一年的仲裁時效,即時效從主張權益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
3、“補簽”勞動合同,不能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雙方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將日期補簽至實際用工之日的行為,已經構成雙方間的“合意”,不能再請求二倍賠償。
4、員工個人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是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因此其適用前提條件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同樣不能再請求二倍賠償。
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籌備期間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2、公司人力資源主管、法務主管、高管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無需支付二倍工資,除非上述人員能舉證證明曾向用人單位要求簽訂合同,遭到惡意拒絕。
3、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可依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
4、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將勞動合同拿走隱匿,或勞動者授意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的。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情況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6、雙重勞動關系中后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7、對于瑕疵合同,如果具備相關要件,可免除二倍工資責任。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勞動合同,只是內容上有瑕疵,所以在試用期合同的期間內,用人單位無需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五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請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請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申請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申請仲裁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特別要注意寫明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
一、申請書副本_____份(按被申請人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__________份;。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六
申請人:劉#,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繳20xx年2月至20xx年3月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自20xx年2月到被申請人處工作,被聘任為司機,每月工資為1100元。20xx年3月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必須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便將其辭退。申請人表示不同意,無奈于20xx年3月31日離開了單位。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過勞動合同,且未給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被申請人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沒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現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委提出勞動仲裁,請依法裁決。
此致
申請人。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七
申請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李某于xxxx年3月20日與被申請人重慶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時間為xxxx年3月4日到3月3日.合同到期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到xxxx年3月4日.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內,被申請人派申請人到重慶某某門業有限公司從事人事工作,月平均工資為2770元.在xxxx年3月4日,重慶某某門業有限公司以違紀為由向申請人出具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重慶某某門業有限公司作為被申請人的關聯單位向申請人出具了因違紀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申請人沒有提出異議,視為認可重慶某某門業有限公司的行為.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委申請仲裁,請求貴委裁如所請.
xxx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八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現實生活中,部分用人單位為逃避法律責任,經常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遇到此類情形,欲辭職的,該怎么辦呢?小編為您解答。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所在單位呢?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同時,簽訂與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辭職與否無任何影響。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小編提示,勞動者只管放心地入職,但是要主要保留證據。如因此發生糾紛,勞動者也可向專業的律師咨詢,向用人單位索賠。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勞動合同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廣泛討論的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焦點。一般來說,勞動關系開始的標志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但當公司不與職工簽訂合同時,職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關于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的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也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參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上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么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為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為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韓某在寧夏大廈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4月3日至4月2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后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寧夏大廈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年9月份的工資。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寧夏大廈向韓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寧夏大廈不服該裁決書,認為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被告韓某辯稱:雙方所簽勞動合同到期后,寧夏大廈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寧夏大廈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證明在2008年6、7月間曾經接到過寧夏大廈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簽合同,并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寧夏大廈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雖證實寧夏大廈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于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寧夏大廈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08年12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寧夏大廈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寧夏大廈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
【案情分析】。
該案件中寧夏大廈已經證實了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法院仍然認為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么企業在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該如何做才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呢?如果未簽書面合同的責任確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企業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本案當中,寧夏大廈正是因為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最終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當面向勞動者送達通知被拒絕后,可以采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以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明之用。該通知應當明確表達要求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寫明要求簽訂合同的.截止日期,并可附勞動合同文本或主要條款。
其次,通知送達后勞動者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立即完成簽訂合同,如果勞動者表面上同意簽訂但以合同個別條款有異議等理由拖延時,用人單位應當也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證明,寫明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送達,因勞動者原因暫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事宜,并讓勞動者簽字確認。
再次,如果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拒不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以上的通知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并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用工一個月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選擇是,或者立即簽訂完成,或者繼續雙倍付薪,或者終止合同。只能選擇其一。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和籌碼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單位無需承擔任何的責任。如果辦理入職手續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才開始辦理其他手續,則單位一方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就降為零。如果用工開始以后才簽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系已經建立,萬一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或員工故意拖延不簽,那企業就會比較被動。單位為了不至于拖過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較為不利的合同約定,當然單位也可以通知終止合同。
對于企業來講,首先應當盡快的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其他的細節事宜等合同終止后再討論也不遲,但不管怎么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其次,百密總有一疏,如果企業因某些人工作差錯在用工過程中發現有漏簽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應當立即補簽,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將簽訂的日期補寫為員工入職之日,以絕后患。如果一個企業有規范的管理機制,良好的工作環境,對員工也會有吸引力,當發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誤時,員工也會理解,不會無理取鬧吹毛求疵的。
再次,企業在用工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每份合同的價值最高相當于11個月薪資。企業應當將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保存兩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管理,派專人定期檢查勞動合同看是否每位員工都有簽訂,并查看是否有員工合同即將到期,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對于應屆畢業生來說,不熟悉勞動合同的簽訂,那么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呢?詳細的解答請跟隨小編一起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二、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后,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
四、單位提供什么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后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九
男,漢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xx
住住址:xx市xx區
通訊方式:xx
代理人: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xx
被訴人: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xx區
通訊方式:xx
被訴人: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xx區
電話:xx
申請事項: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后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鑒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于20xx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xxx應聘到xx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為20xx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后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后公司以種種借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為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xx被xx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xx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20xx年6月8日被x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勞鑒字[20xx]2457號)評定為工傷傷殘9級。20xx年5月3日經xx西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確認“被鑒定人xxx后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xx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0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申訴人的主張。
此致
敬禮!
xx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十
答辯人: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貴委號應訴通知收悉,答辯人就陳金陵與南京滬江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工資標準及工資支付情況答辯意見。
標準支付工資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2、答辯人提供的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工資發放記錄能夠證明答辯人已經足額支付申請人5月份的工資,工資發放記錄也能夠證明申請人認可其工資標準。
3、答辯人自申請人離職后多次要求申請人到答辯人處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領取6月份工資,但申請人拒不配合,因此六月份的工資是因申請人的原因沒有領取,不是答辯人沒有發放。
二、關于社會保險繳納答辯意見。
1、5月份的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沒有繳納是申請人自愿同意的。
2、申請人在6月30日離職,答辯人已經為申請人繳納了7月份的社會保險,即使答辯人應為申請人補繳5月份的社保,也可以用已經為其繳納7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答辯人不需要再為其補繳5月份社保,否則申請人應該返還答辯人為其繳納的7月份社保。
3、補繳社會保險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
三、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因此不應該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申請人沒有按照答辯人的要求辦理安全員證并到答辯人處登記備案,且申請人因自身原因離職,答辯人無法使用其安全員證,因此申請人要求支付相關費用沒有法律依據。
五、根據江蘇省人社廳蘇人社發[]268號文件規定,“企業安。
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申請人不符合領取高溫津貼的條件。
六、申請人在入職時從答辯人處領取了工作服、帽子等物品,現在申請人已經離職,答辯人要求申請人盡快返回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綜上,答辯人已足額支付申請人工資,不存在任何違反勞動法行為,請求貴委駁回申請人仲裁請求。
答辯人:
時間: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十一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
通訊方式: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訴人:_________________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單位)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
通訊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被訴人: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單位)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十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那么,在雇傭關系產生之后未簽訂勞動合同,應如何賠償呢?找法網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同意并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月1日以后;。
并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后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3、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職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十三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申請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申請仲裁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特別要注意寫明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仲裁申請書(優質14篇)篇十四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從實際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跟勞動者簽勞動合同,對單位是否有懲罰呢?單位沒簽勞動合同能要求賠償嗎?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那么,在雇傭關系產生之后未簽訂勞動合同,應如何賠償呢?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同意并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月1日以后;。
并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后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3、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該條款。
職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工作中,只有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每月2倍的工資,也就是大家所說的賠償。如果是勞動者不與單位簽勞動合同,則對勞動者就不適用這一條。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勞動合同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廣泛討論的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焦點。一般來說,勞動關系開始的標志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但當公司不與職工簽訂合同時,職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關于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的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