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一
這一事件的導火索,正是將在明年1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這部新法的哪些致命“軍規”導致了這場始料未及的勞資硝煙?
四條軍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說,《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護勞動者權益”。
在《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16條規定中只有一條半涉及到勞動者的責任。新法的諸多條款成了資方不可逾越的軍規。
全國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梁智這段時間一直在各地為眾多企業做該法的培訓。他說,《勞動合同法》刺痛資方的第一條軍規,就是“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除非勞動者提出異議,否則用人單位都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被企業視為洪水猛獸”,梁智說。
令企業頭痛的第二條軍規則是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三條軍規: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派遣單位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未成也應當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
梁智認為,這些都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責任的加重。
曾直接參加該法起草的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認為,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算得上令企業有痛感的第四條軍規。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五種誤讀
這些軍規導致了始自華為,并有眾多大牌公司加入的集體規避行動。但參與制定這部法律的人士說,這只是一場集體誤讀導致的集體恐慌。
梁智說,華為的“辭職門”和沃爾瑪的“無原則裁員”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這些企業對 《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合同的規定存在誤讀。
“無固定期的合同并不是計劃經濟的終身制、鐵飯碗”,郭軍說,終身制是員工到一個企業工作,企業得管一輩子,即使是企業破產了,還得安排他去別的企業工作。
而無固定期合同并不是這樣。在新法中有多個條款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無固定期合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盡量多訂立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在有些專家在給企業做《勞動合同法》的培訓時為了滿足企業加長試用期的心態,就告訴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一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簽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等等”。梁智說,這是公然的應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讓用人單位通過損害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簽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等等“。梁智說,這是公然的應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讓用人單位通過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降低企業成本。
對經濟補償金也存在誤讀。郭軍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終止只有兩種法律規定要求補償,這兩種情況分別是,合同到期終止,還有一種就是企業滅失。企業滅失包括企業破產、兼并。這種情況實際上也與企業無關了。
郭軍表示,跟企業直接有關的就是到期終止?!秳趧雍贤ā芬幎?,合同到期后,企業要想不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只要續簽合同就可以。什么時候企業與員工續簽合同了,這才算補償金。但是如果企業一直與員工續簽,直到員工達到退休的年齡,或者說達到了領取社會保險的時候,這種情況企業也不用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
郭軍認為,《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減少了合法企業的成本。
梁智說,對勞務派遣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是大力推動勞務派遣制度,實際上這也是一種對該法的誤讀?!秳趧雍贤ā肥怯梅傻氖侄蝸硪幹七@種用工形式。
比如,現在有些大的單位都自設派遣單位,認為這樣還可以規避用工責任。但《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任。雙方的責任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勞務派遣單位要負起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的義務,但是對于加班費、福利、勞動條件等,還要用工單位來承擔,同時還要建立相應的工資調整機制。
郭軍說,一些企業對服務期的問題上也存在著誤解。比如:有的企業的內部制度規定,勞動者必須在該企業干滿多長時間,不干滿就得給企業賠償。
現在《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提供了一萬塊錢送員工出國,并事先與員工說好只要送其出過,該員工就要在企業干滿五年。該員工回過之后,如果違約了,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培訓費。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二
本“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在主合同有效期間且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并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愈,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但申領以一次為限。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金額以申請當時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為限,且同一被保險人依各保險合同所申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總額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后,主合同的保險金額、各項保險給付、保險單現金價值及續期保險費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當年度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相應減少,該減少部分視為效力終止。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及必要的檢查報告;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查,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條款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后,若主合同仍屬有效,則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項保險金受益人僅可申領減額后的保險金額。如被保險人未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則受益人的權益依主合同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的影響。
本公司在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則本公司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給付當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附加條款:
一、被保險人曾依本附加條款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
二、主合同終止或已變更為減額交清;
三、主合同為定期死亡保險。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三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投保范圍
第二條 年滿3周歲至70周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累計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10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
(一)飛機:人民幣50萬元;
(二)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三)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四)船舶:人民幣20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為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于投保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八條 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并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四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負責人:
受托方: (以下簡稱乙方) (代理人)
住所:
負責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理甲方辦理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合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用(指代理業務的傭金、手續費,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的員工之間有雇主和雇員關系。
2、乙方只為甲方代理人身保險業務,不得為甲方以外的保險公司代理人身保險業務。
第二條 代理范圍
1.乙方代理推銷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具體險種見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產品的首期暫收保險費;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的續期保險費;
4、甲方以書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項。
(二)地域范圍___________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個月雙方需就合同的續簽或終止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合同到期日前未達成書面續簽協議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條 代理費用
1、代理費用按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詳見附件一)支付給乙方,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如有調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也作相應調整。
2、甲方以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3、乙方設立獨立的代理費用帳戶,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甲方提交上個月的業務結算表;甲方核實后,在2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的代理費用全額劃入乙方帳戶。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時,應向甲方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保險中介服務專用發票。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對乙方在代理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后確認權,對符合承保條件的簽發保險單;
2.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
3、有權根據甲方上級公司對代理費用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并通知乙方;
4、有權制定和修改與本合同代理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5、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6、有權根據需要調整代理權限范圍。
(二)甲方的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2.負責對乙方員工進行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對在甲方核保權限內且單證齊全、符合甲方業務管理規定的投保單,甲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核保決定;
4.乙方新單保費劃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單,在此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責任賠償事故,由甲方負責處理;
5.對新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規定,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
6.對獲悉的乙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代理費用;
2.有權獲得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有權從甲方處獲取與代理業務相關的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
4.有權要求甲方及時簽發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單。
(二)乙方的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與甲方現有的業務渠道或業務關系單位發生團體的、同險種的業務往來;
2.承擔與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的員工、個人代理人或專管員,不得聘用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后六個月內的員工、個人代理人;
4.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或簽訂協議;
5.在收取客戶保險費后,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甲方;
6.接受甲方的業務檢查、監督和指導,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險業務時,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各種表格等資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據甲方需要,協助甲方做好理賠工作;
10、對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11.本合同終止后,乙方須及時將所有的客戶資料、各種單證、未交接的保險費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繳甲方,并通知相關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害客戶的利益;
12.不得違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58條的規定。
第六條 代理業務操作規程
根據中國××保險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規定,保險代理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單證管理(附件二);
(二)新單業務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續期業務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暫收保險費和續期保險費的劃轉;
1、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開設獨立的保險費帳戶,在交接投保資料的同時,將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暫收保險費劃入到甲方指定的帳戶;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續期業務保險費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保險員全額劃入到甲方帳戶;
3、保險費帳戶:
戶名:
帳號:
開戶行:
4、甲方根據交接的清單總金額來核對確認乙方的實際劃款金額。
(五)甲方應為乙方單獨編制代理業務電腦編號,以方便雙方業務流程的操作、各類結算及相關業務的查詢。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內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個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乙方在為甲方代理業務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
4、甲乙雙方因其他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終局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險業的專用名詞,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釋,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按保險行業慣例解釋。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4.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五
第一條 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服裝、床上用品、家俱;
(三)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樂器、家用電器(不含微型電器、電子用品)。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藝術品、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禽、花草、樹木、寵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機、音像制品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處于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三)用于生產經營的財產;
(四)其他不屬于第一條所列范圍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地址內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卷風、臺風、洪水、冰雹、雪災、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風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結構(外墻、屋頂、屋架)倒塌;
(四)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第四條 存放于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搶劫或盜竊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罷工、沒收、征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五)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第七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電機、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樂器)和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損毀;
(二)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傭人員或同住人員或寄宿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三)堆放于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竹桿、帆布等材料為外墻、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或搶劫損失。
保險金額和保險儲金
第八條 本保險采取每份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辦理投保;被保險人可根據投保時家庭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份數。
第九條 保險儲金按保險金額的3--5%,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十條 無論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終止時,保險儲金均全額退還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若保期不滿3周年,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回儲金,本公司按儲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費;保期不滿1年收3%;滿1年不滿2年收2%,滿2年不滿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從簽發保險單次日零時起,被保險人只要不提取保險儲金,本保險在xx年內(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續保。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公安部門證明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四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五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十六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賠,也可向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當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負按比例分攤的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有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同時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六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愿為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簡稱甲方)和保證人_________為_________信用卡申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_________幣信用卡(以下簡稱_________卡)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約:
一、保證人(單位卡保證人必須為單位)承認《_________人民幣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幣信用卡領用合約》(單位卡),并履行本合約。
二、保證人自愿為乙方領用_________卡進行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如實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同意甲方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了解本單位的資信情況。甲方應為保證人保密。
三、保證人中途不愿繼續為乙方保證時,須向甲方提出書面退保申請,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擔保責任方可解除,否則,保證人仍負有連帶保證責任。如因法律原因導致乙方對甲方所作的清償無效,保證人仍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滿,保證人未向甲方提出書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將視同保證人繼續為乙方保證,乙方領到新卡后,保證人仍繼續負有連帶保證責任。
五、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本合約的一切爭議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未盡事宜除甲方和保證人雙方另有約定外,則依據甲方業務規定和金融慣例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保證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債權人_________(簡稱甲方),連帶保證人_________(簡稱乙方)。茲為將來債務保證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如下:
第一條乙方對主債務人_________與甲方間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訂契約,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_________元整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為超過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質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并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借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后,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為清償,并愿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付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并轉讓與他人。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債權人(甲方)(簽字):_________連帶保證人(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七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馂模?。爆炸;3。雷電;4。颶風、臺風、龍卷風;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6。冰雹;7。地崩、山崩;8?;鹕奖l;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罩羞\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銹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本公司對下列名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后果損失;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和毀壞;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9。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5。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保險人繼續負責本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2)向法院提出訴訟。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八
被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個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甲乙雙方的關系為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系。
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四條代理地域范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域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市(地區、州、盟)_______縣(市、區、旗)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條代理業務范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限于:
1.向客戶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并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
4.接受客戶咨詢;
5.甲方書面委托的其他事項。
(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
1.簽發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
2.核保、核賠;
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
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書面授權范圍的行為,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應在收到保險費當日將代收的保險費全額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長為收到保險費二十四小時之內。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帳戶收取保險費,不得將保險費挪作他用。
第八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雙方約定的各險種手續費標準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續費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續費產生的稅款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按每一會計月份的實收保險費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結算乙方代理手續費,結算日為次月_______日,遇節假日順延。
(四)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業務管理需要,可調整手續費標準,如乙方不能認可新的手續費標準,本合同自動終止。
(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1.甲方已審核簽發保險單;
2.甲方已全額收到保險費;
3.代理行為符合代理合同各項約定。
(六)乙方代理的業務發生退?;蜃兏?,甲方相應調整乙方的手續費。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個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據此對乙方與保險代理有關的行為進行管理;
(二)對乙方代理業務的核保、核賠權;
(三)乙方越權代理及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留存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業務完成情況和代理客戶詳細信息。
第十條甲方的義務
(一)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的保險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為乙方核發或更換《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
(四)將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報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辦理年度檢驗;
(五)為乙方提供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和甲方認為必要的宣傳材料;
(六)認真聽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七)為乙方提供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第十一條乙方的權利
(一)在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并獲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續費;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關代理業務的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宣傳材料;
(四)享有甲方為其提供的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五)拒絕甲方的違法、違規和非書面委托事項。
第十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職業操守,維護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甲方的社會形象;
(二)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說明保險合同內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對于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四)協助甲方了解投保標的的真實情況和風險狀況;
(五)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險費;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戶的商業秘密;
(七)非經甲方書面授權,不為甲方以外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八)按甲方要求確定展業身份稱謂,不向投保人作任何與保險業務有關的虛假宣傳和承諾;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后,及時通知甲方;
(十)保險合同訂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后,及時轉告甲方。
第十三條保證
乙方請______________ 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合同的變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法對保險代理的地域范圍、險種范圍、代理手續費標準、保證人等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并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二)雙方如不能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續簽保險代理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保險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解除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甲方信譽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欺騙甲方;
5.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6.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和降低保險費率;
7.泄漏客戶信息及甲方商業秘密;
8.遺失重要保險單證造成甲方重大損失;
9.為甲方以外的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10.違反本合同約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項義務。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乙方喪失勞動能力;
4.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被保險監管部門吊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須將甲方核發的《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代理期間有關的單證材料、代理客戶資料、乙方和保證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還甲方,并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交還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除應如數支付代理手續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應支付代理手續費金額_______%的違約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甲方解付保險費,除如數上交保險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應交付保險費金額____%的違約金。
(三)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本條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須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違約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或者在代理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六)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損失的,須按照損失金額支付賠償金。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各持一份,報甲方所屬分公司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