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規章制度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它體現了個人的素質和社會的文明程度。接下來,我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規章制度的優化措施,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一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經過并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后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頭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異常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并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鏟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景。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車后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準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注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職責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查看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經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后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景,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準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頭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于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煙、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輛剎穩,并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后才可變動現場。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二
為了加強貨場車輛管理工作,確保煤炭產品質量,計量準確,貨場安全和產品銷售工作有序進行,使廣大客戶及時順利運營,營造良好窗口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裝煤車輛,必須在地磅房外排隊,首次放行五輛,以后每外出三輛再放行三輛。按序排隊的車輛必須持有銷售開具的銷售單,銷售單上必須注明車號、煤種、裝煤順序編號及現金與非現金。
2、所有裝精煤的車輛,必須做到其車底、箱板必須清理達標。
3、大箱清理干凈的車輛必須依序進入精煤貨場對位裝車,現場煤道員再次檢查車輛清潔方可進行裝車作業。
4、貨場煤道員發現經檢驗車廂清潔不達標的車輛,必須勒令其出廠清凈大箱,不服從指令并占道影響裝車者,經領導查實罰款200元。
5、所有進出廠車輛必須平車并加蓋篷布,篷布必須覆蓋整個箱體,并用皮條固定后方可進出廠。
6、所有車輛裝車完畢后必須及時經磅房過衡出礦,無故停留20分鐘以上者,每車罰款200元。
7、所有進入貨場的車主、司機,其礦泉水瓶、方便面盒子、煙頭煙盒、廢紙削等雜物不得亂放亂扔,否則罰款200元。
8、所有進入貨場的待裝車業主,必須愛護本廠生產或生活設施,撞壞設施照價賠償。
9、所有進入貨場的拉原煤車輛必須聽從煤道員指揮,如有不聽從指揮、無故亂卸的一經核實罰款200元。
10、所有進入廠區卸煤的車輛必須卸凈,如有發現沒有卸凈的情景發生,一經核實對其車輛罰款200元。
11、貨場嚴禁閑雜人員逗留或閑雜車輛通行。
12、嚴禁任何人員在貨場內聚眾鬧事,打罵工作人員等行為的發生,違者移交保衛科處理,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職責。
13、進入貨場車輛,必須服從貨場管理員的統一管理,對亂停亂放等堵塞場內交通者,處以100——200元罰款外。
15、嚴禁車輛可是皮,先裝煤或調換品種等行為,違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16、杜絕對車號不固定和不正規的車輛裝車。
17、嚴禁小車過皮,大車裝煤,杜絕給多油箱和多水箱車輛裝煤,杜絕一車多號和一號多車進出貨場,違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18、任何單位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車過皮重車過磅時插隊,若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影響貨場秩序和形象者,處以200元罰款。
19、因插隊造成撞車,必須無條件讓開車輛通道,對不服從管理者,處以200元罰款。
20、發現偷煤車輛或跑車,從重從嚴處罰,賠償產品價格或差價外,處以所裝總金額五倍的罰款。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1、本制度罰款項目均在檢斤單上注明。于20xx年11月21日起執行。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三
為加強學校車輛有序管理,防止發生各種意外事件,確保全體教職工車輛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經學校研究,對人員及車輛實行出入管理。
1.車輛出入學校,應主動理解門崗檢查,嚴格遵守門崗管理制度。
2.對車輛出入學校進行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外來車輛出入學校。
(1)學校教職工自用車輛。
學校教職工自用車輛一律憑學校統一頒發的“車輛通行證”出入學校。上述車輛應將“車輛通行證”擺放在車輛擋風玻璃右下角,以備出入校門時查驗。
(2)外來公務車輛。
外來公務車輛,憑有效證件進行登記(履行學校出入學校制度)。
(3)特種車輛。
特種車輛(公檢法、郵政、電信、消防、救護、水電氣搶險車輛、生活垃圾車等),憑有效證件進出學校。
(4)貨車。
餐廳及其他科室長期租用車輛,辦理“車輛出入證”,憑“車輛出入證”出入學校。
(5)無牌、無證車輛,牌號不全、污損嚴重車輛,禁止進入學校。
學校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雙方依據不一樣方式,自行解決。學校不承擔任何職責。
1.嚴格按照交通標志行駛。
2.嚴禁超速行駛。
3.禁止鳴號。
4.學生上、下課時間,學生優先通行。
5.嚴禁在學校內練習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輛。
1.進入學校的各類車輛必須服從門衛指揮,一律停入規定的停車場地停車線內。嚴禁在非停車線內停車,嚴禁阻塞消防應急、搶險和救援通道。
2.車輛停放必須規范有序,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擋他人車輛通行。
3.嚴禁在學校教學辦公區,學生宿舍的交通道路主干道以及人行道等非停車場所亂停亂放。
4.遇學校大型活動或執行特殊任務,車輛停放應服從統一指揮。
5.學校停車場因他人的車輛或行為造成損失的,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理,學校不承擔任何職責。
1.教職工自用車輛:學校教職工憑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由核實后辦理統一“車輛通行證”。
2.餐廳及其他科室長期租用車:憑學校業務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辦理“車輛出入證”。
3.車輛出入證按照學校要求進行審驗。
4.一車一證,車證相符,不得涂改、轉借。
1、對初次違規者予以教育。
2、對教育不改、拒不服從管理者注銷出入證。
3、對造成人員傷害的,依法追究職責。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四
為了加強校車的有序管理,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確保全體教職員工的車輛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學校研究并實施了人員和車輛的出入管理。
1、車輛進出學校時,應積極了解門崗檢查情況,嚴格遵守門崗管理制度。
2、對進出學校的車輛進行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出學校。
(1)教職員工用車。
教職員工用車需持學校統一發放的“車輛通行證”進出學校。上述車輛進入學校時,應在車輛擋風玻璃右下角放置“車輛通行證”進行檢查。
(2)外國公務車。
外國公務車,憑有效證件登記(實行學校準入制度)。
(3)特種車輛。
特種車輛(公安、執法、郵政、電信、消防、救護車、水電救援車、生活垃圾車等)持有效證件進出學校。
(4)卡車。
餐廳等部門長期租用車輛,申請“車輛通行證”,憑“車輛通行證”進入學校。
(5)嚴禁無證、無證、品牌不全、損壞嚴重的車輛進入學校。
雙方應以不同方式自行解決學校內的交通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1.嚴格按照交通標志駕駛。
2.嚴禁超速行駛。
3.禁止按喇叭。
4.上課和課后學生優先。
5.嚴禁在學校使用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1、進入學校的各類車輛必須服從門衛指揮,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和停車線內。嚴禁在非停車線停車,堵塞火災應急救援通道。
2、車輛停放必須規范有序,出入口不得堵塞,其他車輛通行不得堵塞。
3、嚴禁停放在學校教學辦公區、主要交通道路、學生宿舍人行道等非停車場所。
4、如遇大型學校活動或特殊任務,車輛停放應服從統一指揮。
5、學校停車場因他人車輛或行為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1.教師自備車輛:學校師生憑車輛駕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統一申請“車輛通行證”經核實。
2.餐飲等部門長期租車:登記。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五
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政策,結合車輛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乘客、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第二條 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第三條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四條 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第五條 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第六條 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七條 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第八條 做到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第九條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第十條 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第十一條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第十三條 載客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第十四條 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第十五條 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駕駛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第十七條 配專人對公司配車輛進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發現故障及時向公司。
第十八條 專管員建立車輛檢查、維修、保養檔案,詳細記載車輛檢查、維修、保養情況。
第十九條 平時發現問題駕駛人員要及時報告。專管員對車輛每月要進行的全面安全檢查,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排除不了應及時報修。
第二十條 檢修費用應附駕駛員簽字的工料單,注明車號、故障原因,符合報銷條件的,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報銷。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送修配廠修理、保養,不得擅自更換、增加零部件和車內裝潢。
第二十二條 車輛報廢要及時到財務辦理資產消號手續,準確及時地掌握車輛在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員及車上人員第一步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應匯報公司領導。
第二十四條 未造成人身傷亡及情節很輕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自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交通管理部門,保護現場,同時應匯報公司領導,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第二十六條 如果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后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注。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七章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凡我公司的客、貨營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第三十條 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升級維護,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第三十一條 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廠、出站。
第三十二條 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第三十三條 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十四條 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第三十五條 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后回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客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第三十六條 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西安市交通部門核準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西安市蓮湖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第三十七條 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第三十八條 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第三十九條 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第四十條 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第四十一條 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六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復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景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景上報公司安技部登記,由安技部負責人核實后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1、司機平時出車前后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景輕重進行處罰。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到達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后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松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項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貼合國家制動規范要求,前后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堅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于3.2mm。
3、公司營運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景時,在出示檢查證后,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1、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半年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包頭市交通部門核準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包頭市各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景到達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累計行駛里程到達50萬公里以上或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5)經維修和調整后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車輛的有效管理,統一規范車輛保養、維修管理、降低車輛使用維護成本費用,確保車輛及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指派專人(車管員)具體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種車輛日常保養維修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車輛技術管理登記臺帳,根據車輛使用調度及行車里程情況,每月負責編制車輛保養、維修計劃,報公司生產計劃部,并對所上報的保養、維修項目進行審核,使其費用控制在預算范圍內。負責對車輛二級以上保養、維修項目(含二級)進行技術鑒定驗收工作,定期對所有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第三條公司在車輛保養與維修管理工作中,實行聯合工作管理,即公司辦公室車管人員,公司生產計劃部、公司財務部,其意義是加強和完善車輛保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原則是:堅持預防為主,技術與經濟相結合,對車輛的正確使用駕駛,定期檢查,強制維護、視時修理,適時更新及報廢全過程所進行的綜合性的管理措施。
第五條其目的是:降低車輛全部機件磨損速度,預防車輛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延長使用壽命,即要防止拖延修理所造成的車況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的浪費。
第六條為節省資金,車輛一級保養項目(日常保養),由司機來完成此項工作,項目有以潤滑、緊固為中心,內容包括以上亮相外檢查各部螺栓,各總成內潤滑油平面,加添潤滑油,清潔各個空氣濾清器,達到車容整潔、裝備齊全、不漏水、電、氣,保持車況良好為目的。
第七條車輛二級保養、維修上報審批項目,專業檢查各部機件、轉向、燈光、制動剎車,必要時更換,根據故障診斷結果確定是否需要附件作業或小修項目。
第八條車輛大修項目:嚴格控制各總成大修項目,其審批條件將根據車輛使用年限、行駛總里程,正確駕駛操作情況而定,車輛各系統大修項目在上報后由公司車管員組織并會同公司有關部門人員到現場對車輛進行技術診斷檢測與認定工作,查看各系統所要大修項目的機件是夠自然磨損或認為違反操作的所造成的過早到達大中修理。
第九條車輛小修及零件修理更換項目:車輛在運行中發生臨時故障和局部損傷、磨損、變形不能繼續使用時,車輛行駛到一定里程必須更換的零部件等。
第十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種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應按照車輛的保養規定,當車輛行駛到保養里程5000-700公里時或需要對車輛進行二級保養維護時,發現車輛有故障司機應提前申請,并告知本單位車管及調度人員,同時填寫申請車輛保養維修審批單,經車輛所在部門廠長、經理簽字,報公司車管員登記審核,經公司生產計劃部簽字同意,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同時車管員在審批單上確定是否需要維修那些項目,并根據車輛維修廠家的報價,確保其費用限額,報公司生產計劃部簽字,上報公司領導審批。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所屬單位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司機安全行車意識,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及場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車輛管理員是具體負責所有車輛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合公司生產計劃部對所有車輛進行安全檢查,負責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及培訓考核,監督和指導所屬單位各種車輛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開展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工作其目的是及時發現車輛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的發生,保證行車安全。
第四條結合車輛保養、維修工作,采用日常定期與不定期方式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根據季節和氣溫變化情況對車輛進行換季維護檢查。
1、檢查車輛整體外觀情況,日常清理衛生,車輛安全設施等情況。
2、檢查車輛發動機系統工作情況,查看是否有漏油、水、電、氣等現象。
3、檢查底盤系統、剎車系統、燈光照明系統工作情況是否有效、齊全。
4、廠內專用車輛各系統工作情況、專業車輛安全操作項目等。
第五條除定期檢查外,日常檢查項目。
(1)出車前檢查油水電系統是否暢通,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制動是否靈敏。
(2)行駛中當車輛行駛100公里應停車檢查發動機各系統的工作情況。
(3)返回后,主要檢查車輛的完好狀況,以便及時進行保養或維修。
第六條根據其檢查的結果進行公布表揚,對不合格的車輛,不準上路行駛,并限期整改。
第七條要樹立對公司財產和他人生命高度負責的精神,時刻把安全行車工作放在第一位。
第八條要保持車輛完好狀態,發現有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做到各部機件牢固、靈敏,尤其是制動部分必須可靠有效。
第九條不斷提高駕車技術,能在各種復雜的路面及惡劣氣候條件下安全駕駛,并且有應付各種緊急情況的駕駛技能。
第十條定期開展對司機進行事故預防教育,運用正反兩面事例,講明事故的危害性和預防事故的重要性。
第十一條定期對司機進行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使其自覺遵守交通法,不違章、不酒后駕駛等危害安全行車的行為。
第十二條定期開展對司機安全維護常識的考核工作,其結果納入公司年度考核目標中。
第十三條考核采取年終與平時相結合結合的辦法,內容包括:工作表現、敬業精神、安全行車方面的考核。
第十四條司機在行車途中要嚴格按照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行車速度安全行車。
第十五條對違反道路限速規定、亂停車、闖紅燈、壓線、超員、證件不全等被違章罰款的,由個人交納罰款,公司一律不予解決報銷費用。
第十六條對被電子交警違章牌照、下發違章通知書的車輛或連續違章三次以上者,公司將按照《車輛安全制度》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對于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按事故的性質進行處罰。嚴重者除經濟處罰外,造成人員傷亡的,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車輛在行車當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和生產計劃部。
第十九條司機在駕駛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保護好現場,如有傷者要立即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同時撥打報警電話及保險公司出險電話并上報公司。
第二十條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司機不準瞞報、違造事實、以便責任劃分。
第二十一條司機未經公司及部門人員批準,私自出車造成事故應個人承擔責任并賠償車輛損失。公司根據事故的責任給予當事人警告、開出等處分。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經總經理室批準后實施。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九
為保證魯泰一廠原礦車輛運輸安全、高效,規范在此范圍內所有運輸車輛的運行,結合礦山現行相關管理制度,針對礦區運輸路線的實際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僅對礦山運輸車輛和廠區相關運輸車輛相關說明。
1、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的技能培訓并取得相關車輛駕駛證和此從業資格證。
2、對所有新加入運輸車輛的駕駛員要進行現場路線的駕駛培訓(原則上不少于3到5天),經過運輸車輛管理人員的考核,方可上崗就業。
3、所有運輸車輛使用前,駕駛員都必須進行啟動前的檢查,以確保車輛處于安全狀態。如車輛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進行運輸任務。
4、駕駛員必須熟悉各路段路況,對特殊路段要有專人指揮。
5、對上下坡路段必須堅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礦區路段遇車、戳車兩車堅持安全間距,駕駛員并熟悉各路段警示標志、標牌。
6、遇交叉路口注意鳴笛、減速和突發情景的準備。
7、嚴禁駕駛員開疲勞車、帶病車和酗酒開車,問題車、安全隱患車。
8、定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訓。
1、車輛必須相關證件有效齊全,以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查驗。
2、車輛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審查合格,到達車況良好,設備齊全。
3、車輛必須配備車載滅火器材,需要的'情景下配備無線通訊系統。
4、車輛運行時嚴格控制好車速,嚴禁在礦區路段內超車。
6、車輛要做好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維護,確保安全高效完成廠區原礦運輸任務。
車輛運輸考核由西鄉縣魯泰實業有限職責公司一分廠,定時和隨機抽查考核。
1、工作日車輛出勤率。查看車輛工作日是否按要求出勤是否到達出勤標準。
2、是否按規要求駕駛。對駕駛員進行隨機抽查是否到達規定、禮貌和安全駕駛。
3、車輛抽查。是否存在問題車隱患車輛。
4、是否有違規現象。礦區路段超車、超載,交叉路口不減速鳴笛下坡時空擋滑行不按規定駕駛的。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十
1、維修室內嚴禁煙火。
2、維修室內必須保持衛生整潔,各類儀表擺放整齊,分類管理。
3、各類儀表維修校正完畢后,要作好記錄。
4、維修校正的儀表要由專人保管、發放,并建立登記制度。
5、使用中的便攜儀應由專業人員每隔10天用標準氣體進行校正,確保檢測數據的準確。
6、便攜儀使用前,應由專職人員對儀器的零點精度何報警點進行檢查何調整,確保儀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7、便攜儀工作電壓低于2。3v時,應立即進行充電。
8、便攜儀充電應在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何h2s等有害氣體處。
9、光瓦及斷電儀的維修必須按照說明書進行。
10、儀表因發放回收不即使造成的,由維修室負責賠償。
11、凡因使用操作不當而造成儀表損壞的由使用人賠償。
12、光瓦、便攜儀及風速表的儀表半年必須到局計量處進行強檢修校正一次,并有合格證及標校記錄。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十一
1、為規范公司車輛使用管理,提升公務車使用效率,確保使用人及車輛的交通安全,減少費用開支,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有車輛的使用管理適用于本制度。3、嚴禁用公務車辦私事,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1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向管理部申請用車。
2其他人員使用公務用車時,由本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管理部統籌安排。
1、管理部統一負責公務車管理。
專人負責調度公務車輛,其他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擅自調用公務車輛。負責人不在時,可由負責人指定人員負責調度。所有公務車的使用、借用、日常管理以及車輛的鑰匙管理等。車輛的日常保養,投保事宜及保險單的.管理。公務車加油卡的日常監督管理。
2、財務部統一負責公務附屬資料管理。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十二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凈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污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后負責關好車后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7、因井下環境受限,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在經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鳴號提醒。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后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景和坡度大小,選擇適宜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堅持必須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能夠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景,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準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1、檢查資料: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景。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性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并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范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于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并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運行情景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職責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并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后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并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職責人進行事故職責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景,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十三
4、程序:
4.1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4.2各級領導和廠內職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定。
4.3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禁火區內嚴禁吸煙。
4.4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4.5廠內行車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于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設備管道接觸。
4.6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4.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信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4.8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4.9自行車、摩托車不得進入廠區,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檢查。
4.10道路上不準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4.11廠區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4.12車輛裝載運輸:
4.12.1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4.12.2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4.13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
嚴禁酒后開車。
嚴禁超速開車。
嚴禁空擋溜車。
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4.14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4.15廠內交通安全,由保衛部門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4.16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廠安全部門必須實施監督。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十四
1、要求中隊在除任何情況下動用消防車時,必須做到先匯報,再出車,駕駛消防車輛駛離車庫時應進行派車出車手續登記,并由干部跟車。
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進行車場日制度,維修保養車輛和器材,駕駛員必須熟悉掌握安全與交通法規知識,通過每日發動,每天檢查,每周保養來檢測車輛性能,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3、每周三駕駛員集中學習安全教育和車輛基本故障排除,訓練駕駛員心理素質和反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
5、以公安部《五條禁令》為準,實行一人一責一崗制,加強車輛管理。
6、嚴禁非駕駛人員駕駛消防車輛,違者按規定處理。
明月路消防中隊
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車輛事故發生,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安消防部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是做好預防車輛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于公安消防部隊所有人員和機動車輛。
第三條各級領導、機關和所屬單位應當把預防車輛事故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嚴格制度,落實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保持部隊安全穩定,鞏固和提高部隊戰斗力,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
第四條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或其它損失的為車輛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裁定我方負有責任的車輛事故列為責任事故。
第五條車輛事故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次重傷2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指物資損失折款和善后處理所付出的費用,下同)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傷3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干部重傷1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嚴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干部亡1人)或者重傷6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損失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為特大事故。
第三章駕駛員挑選
第六條駕駛員學兵年度培訓計劃由總隊依據編制和實際需要制訂。學兵年度培訓計劃、學兵挑選和分配工作,由各級司令部門承辦;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由后勤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駕駛員學兵原則上從義務兵中挑選,以第一年度兵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過參訓數的20%。基層中隊的學兵員額不低于應訓數的90%。
第八條駕駛員學兵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風紀律好,身體素質好。
第九條駕駛員學兵的挑選程序是:個人志愿,群眾評議,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審定。
第十條對選送到訓練單位的學兵,由司令部門、后勤部門和承訓單位進行復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淘汰:
(一)不符合駕駛員學兵條件;
(二)因反應遲鈍、身體不適應等原因難以跟隊學習
(三)不服從管理,有嚴重違紀行為;(四)階段考核主課成績不及格。
第十一條對持有地方駕駛證的戰士,如部隊需要其擔任駕駛員時,必須經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司令部門、后勤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后,辦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等相關手續,方可單獨駕駛車輛。
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
第十二條駕駛員學兵培訓時間不少于6個月,教練車與學兵的比例為1:6-8,訓練期間每個學兵實際駕駛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條對年駕駛不滿1000公里的在職駕駛員必須進行500公里復訓,未經復訓的不準單獨駕駛。
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駕駛證或取消駕駛資格。
第十五條支隊每半年、總隊每年結合車輛審驗工作,由司令部門、后勤部門對駕駛員的思想品德、作風紀律、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檢驗。對審驗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審驗的,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
第十六條各級應針對駕駛員的思想和工作實際,經常進行思想政治、條令條例、交通法規、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運輸勤務教育,推廣安全行車典型,總結經驗,剖析車輛事故案例,吸取教訓。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強化法紀意識和安全意識,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各級應在駕駛員中廣泛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定和“百日安全無事故”競賽活動,激發駕駛員愛崗敬業,安全行車的自覺性。
第十八條總隊、支隊機關的駕駛員應統一納入機關警勤中隊、分隊,按建制班歸口管理;其他單位的駕駛員能編班的統一編班,集中居住;不能編班的要編組并指定一名干部負責管理,落實責任。
第十九條駕駛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調動。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調配的.,應由用兵單位提出申請,司令部門按編制予以審定,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經部隊培訓的義務兵駕駛員服役期滿符合士官選取條件的按士官管理規定選取為士官。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學兵必須填寫統一印制的《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分別裝入本人檔案和技術檔案。無《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的,不準從事駕駛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出車時必須攜帶行駛證、駕駛證和有效身份證件。
士兵駕駛員出車一律著制式警服,因執行任務需要著便裝時,須經領導批準。
第二十三條對有嚴重違紀問題和駕駛作風惡劣的駕駛員應吊銷駕駛證,調離駕駛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守則:
(一)認真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紀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堅持各項車輛保養制度,精心愛護車輛,始終保持良好車況;
(五)除執行緊急任務外,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六)發生車輛事故時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門、部隊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車輛動用批準權限
第二十五條支隊機關在駐地用車由支隊值班首長或車輛主管部門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六條總隊機關在駐地用車分別由部門領導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七條各總隊、支隊的直屬單位在駐地用車由本單位值班首長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總隊、支隊值班首長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八條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駐地用車由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九條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和惡劣氣候條件下以及八小時以外和非公務用車,要嚴格控制,必要時報上一級批準。
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
第三十條動用車輛必須填寫《派車單》(見附錄)。 《派車單》一式三聯,由用車人或用車單位填寫,經領導按車輛動用批準權限簽署后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分管領導),分別由用車單位、駕駛員和營門衛兵存持和查驗。
凡無《派車單》的,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不予派車,營門衛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況未簽發《派車單》,須由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派車干部通知門衛登記放行,返回后補辦《派車單》。
第三十一條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要統一保管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駕駛員出車時領取,收車時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不準帶故障出車,回場后應及時保養,保證車輛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第三十三條遠距離出車執行任務時,應派干部帶車,并選派思想、技術、紀律和駕駛作風好的駕駛員駕車。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日累計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長途行駛時應適時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路線。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乘載規定,不準超載、超員、超寬、超高、超長。貨車運載人員時,必須加蓋汽車篷布,嚴禁人員和貨物混載。載運xxxx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上報總隊有關部門,并指派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帶車。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持部隊駕駛證,不準駕駛地方牌照機動車輛。xx駕駛員不準單獨出車。
義務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親、休假期間不準駕駛地方車輛。
第三十八條嚴格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和牌照的申領、核發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出租、外借車輛牌照,因違反牌證辦理規定導致車輛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車輛動用次數、行車里程等情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每月進行一次統計核對,并將情況報主管領導。
第八章干部開車
第四十條干部駕車要堅持“本人申請、技術考核、組織批準”的原則,必須經正規的培訓,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駕駛證,經支隊級以上單位批準后,方可駕駛行政車輛。凡未經正規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準駕駛車輛。持有地方駕駛證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經本人申請,支隊審查,總隊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辦理武警駕駛證等相關手續后,可以駕駛武警車輛。
總隊級單位正團(含)以下干部、支隊級單位副團(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備駕駛資格,可以向單位申請駕駛武警牌照行政車輛。干部駕車僅限于工作時間和公務用車。收車后應統一停放指定地點,嚴禁公車私用。
第四十一條干部駕駛摩托車,應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駕駛證,佩戴安全頭盔。
第四十二條干部駕駛自購機動車輛必須持有地方《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不準懸掛部隊車輛牌照和使用部隊駕駛證件。凡屬干部駕車,必須由本人負責辦理好人身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一)對年度未發生車輛事故的支隊級單位由總隊通報表彰,同時可給予物質獎勵;
(二)對安全行車的駕駛員,有條件的本單位可每月按其行駛公里數發給安全獎;
(四)警勤中隊、分隊車輛全年行駛3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
故,可視情給主管干部嘉獎一次;連續3年行駛10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主管干部記三等功一次;連續5年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單位記集體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條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發生車輛事故,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批評教育。
(一)對發生車輛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給予肇事者以下處分:
1、發生一般事故,扣留駕駛證2個月以上,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發生重(特)大事故,吊銷駕駛證,是義務兵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須取消士官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是干部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二)發生車輛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給予肇事者批評教育或視情給予紀律處分。
(三)因無證駕駛、私自開車、酒后駕車、擅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而發生車輛事故或在車輛肇事后逃逸的,應加重處分。
(四)發生車輛事故構成刑事責任的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對發生嚴重(含)以上車輛事故的單位,視情給予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或車管部門領導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因工作失職、管理松懈、違反規定導致部屬發生車輛事故的,應給予干部紀律處分。
對一年內連續發生嚴重、重(特)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要視情追究主管領導和主官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發生車輛事故的單位隱情不報或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應給予單位主官和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中車輛動用批準權限,系指部隊行政車輛動用批準權限。
第四十九條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保證城市道路清掃和垃圾、糞便清運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是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用于城市垃圾、糞便清運和道路清掃、沖洗、灑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車輛。
第四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使用、保養、維修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渠道列支,專款專用。資金的數額,應當按照技術經濟定額指標核定;流動資金額的核定,按照《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一般應當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實行市、區兩級分管。
第六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應當納入國家和地方專用車輛的發展計劃。屬于國家和地方計劃分配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現行的物資管理渠道,申請平衡安排。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國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規劃;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管理法規、標準;
(三)組織研究、開發、鑒定和推廣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系列產品;
(四)組織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歸口管理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的標準化工作,辦理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規劃;
(三)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技術工作,指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環境衛生車輛的技術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具體負責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運營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車輛運營計劃,負責統計、考核和評比檢查工作;
(四)建立車輛的使用、保養、修理檔案;
(五)采用先進科技成果,改進機具和工藝,提高車輛保養、修理的機械化水平;
(六)組織開展職工的技術培訓、崗位培訓工作。
第十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設置應按照城市規劃選擇適當位置,減少空駛里程。
第十一條在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內,應當設有車庫(停車場)、油庫、車輛通道、試車站、汽車胎庫、配件庫、洗車臺、修理車間、辦公室及職工福利等設施。寒冷地區應當有暖車庫及配套的鍋爐房。
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占地面積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置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垃圾、糞便清運車輛的配備,可以參照下列因素確定:
(一)垃圾、糞便年平均日產量及高峰期日產量;
(二)垃圾、糞便清運方式;
(三)車輛定額噸位;
(四)單班日清運次數;
(五)車輛完好率。
道路清掃、沖洗、灑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車輛,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備。
第十三條購置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技術服務和配件供應的情況,并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方便、堅固耐用、便于維修的.原則。
第十四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駕駛員可以按照每輛車一點三至一點六人配備。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應當根據所承擔的保養、修理任務,配備車輛保養、修理的設備機具。修理工人(含輛助工種)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配備:
(一)承擔全部車輛修理任務的,按照每輛車一點二至二人配備;
(二)不承擔車輛大修和三級保養的,按照每輛車零點七至一點三人配備。
第十六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購置新車后,應當進行一次保養調整,并組織技術人員、駕駛人員、修理人員學習掌握新車的性能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應當設有明顯的專用標志,持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簽發的行車路單執行任務。
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運營,應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投入使用,必須外觀整潔、裝備齊全,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使用,應當做到定車、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的使用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應當建立健全車輛保養和修理質量保證體系。
車輛駕駛人員應當認真執行出車前、行駛途中和收車后的保養檢查制度。車輛發生故障后,修理人員應當及時進行修理;檢驗人員應當認真進行修理檢驗,并填寫檢驗記錄。
第二十一條垃圾、糞便清運車輛與灑水車輛的報廢,應當在運營四十萬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產權轉移,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轉移的有關規定執行。原車的附件、工具、檔案等應當隨車轉移。
第二十三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和城市中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十六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各部門的所有車輛。
二、車輛使用管理
1、職責
1.1行政經理負責辦公室車輛派遣及使用,并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辦公室車輛的有效使用。
1.2運營車輛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車輛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車輛。
2、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2.1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公務用車除財務外原則上是各部門經理,因公使用公車的須填寫《公務車輛使用申請表》,必須由總經理批準,行政部備案。
2.2公務車輛使用安排
2.2.2行政部對審批通過的用車申請,填制《車輛派遣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地點、公里數記入并有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
2.2.3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車輛派遣表》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派遣表上的時間按時出車,并填寫好派遣表的相關數據。
2.2.4公務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2.2.5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辦完事后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準。
2.2.6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返回公司后應將填好的派遣表及時上交行政部審核,審核無誤后存檔。
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2.3運營車輛使用管理
2.3.1公司配送部、備件庫、售后部均配有營運貨車,且車輛數量較多,應設專人管理,旨在保證車輛安全運營的同時,最大化的配置車輛運營。
2.3.2各部門車輛出車、送貨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公司任何人員不得私自調度車輛,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車輛。
2.3.3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總體的運營要求,對車輛的出車及保養進行合理安排,駕駛員應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安排,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員。
2.3.4公司車輛駕駛人員須有駕駛證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關法規和深圳市路況、路名。
2.3.5公司車輛不得對外出租和出借。
2.3.6公司所有車輛鑰匙應有車輛管理人員統一保存、管理,出車時連同《車輛出車安排表》一起交給需要出車的駕駛人員,駕駛人員應在《車輛出車安排表》上簽字,表示鑰匙已收到。
2.3.7公司所有駕駛人員每天下班前須將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將車輛鑰匙交由管理人員保管。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部門經理批準。
2.3.8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公司運營需要,及時安排車輛出車,對需要出車的車輛應填制《車輛出車安排表》。
2.3.9駕駛人員在接到《車輛出車安排表》時,在規定的時間應到達指定的地點,完成配送任務后應及時返回,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公司的,應及時向管理人員說明情況,獲得批準后方可。
一.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范公司管理,減少用車費用和降低公司成本,本著安全、節約、有序、高效的原則,更好地為公司服務,提高工作效率,特擬定此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業務辦公用車。
三.權責單位
1.公司車輛由辦公室調度,主管人員管理。出差及業務用車應向主管人員登記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領取鑰匙,出襄樊市需由總經理批準。
2.公司業務辦公用車的證照保管,車輛年審、車輛保險及養路費支出等事項統一由主管人員負責管理。
四.用車管理
1.員工外出辦事,三公里以內,應首先選擇公交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經理以上人員及財務部支取大額現金用車除外)。其他符合條件的用車,一律登記、記錄、申請。
2.主管人員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不得派車。如公司車輛一時調配不開,到主管人員登記申請批準后方可打車外出。在發票上要注明始點和終點及所辦事宜否則不予報銷。
3.員工因私借用公車,需經辦公室同意,并經總經理簽署派車單后,主管人員方可派發車鑰匙。交還公車前必須保持車輛整潔、外觀無損傷、車況正常,并按行駛里程計收油費。
4.節假日或業余時間車輛的使用應呈請主管人員負責人核準后方可調派。
五.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車輛實行節假日及夜間歸位管理,下班后必須按公司指定的存車地點存放,任何車輛不準隨意更換存車地點,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前通報主管人員并請示主管領導批準。
2.車輛日作任務結束后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并將車門鎖妥。
3.公司一般公務用車應指定特約修理廠維修,否則維護費不準報銷。如情況特殊,經主管同意可據實報銷。可自行修復的,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4.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200元時,應事先征得主管批準。
5.如因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于保養,致使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所需要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或責任人予以負擔。
6.在無照駕駛、非公駕駛外出、未經許可車輛駕駛員將車借予他人使用,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況,由車輛駕駛員及其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
7.私闖紅燈、亂停車、駕駛未佩帶安全帶、駕駛時車速超規定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行為,其罰款和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其余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責任。
8.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并立即與主管聯絡處理。突發性其它類臨時事故或故障,也應遵守“先報告再處理”原則。
9.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責任者應賠償。a.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50%處罰;b.嚴重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40%處罰;c.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20%處罰;d.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0%處罰。
10.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額后,按3.13條執行。
11.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按3.13條執行。
12.公司領導自行出車,出現責任事故,按本制度規定處理。
13.公司駕駛員要認真做好對公司領導和各部門的駕駛服務。
14.憑“車輛使用申請審批表”出車,未經主管批準,不得用公車辦私事。
15.工作積極主動,服從分配,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有事提前請假,不得無故缺勤。
16.公司職工不得用公車學習汽車駕駛,否則,一切后果及損失由車輛保管者負責。
17.駕駛人應嚴守交通規則,交通違章按第十一條處理。
18.對用車者服務a.不論用車者是否是本公司職工,司機都應熱情接待,禮貌服務,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b.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c.司機應在乘車人(特別是公司客人和干部)上下車時,主動打招呼,開關車門;d.當乘車人上車后,司機應向其確認目的地;e.當乘車人下車辦事時,司機一般不得離車;f.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予以幫助。
19.離車注意a.司機因故需離開車輛時,必須鎖死車門;b.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文件資料,司機必須在離開時,應將其放與后行李箱后加鎖。
20.?出發前后工作a.清潔車內外衛生,確保整車干凈整潔;b.行車前要堅持勤檢查,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備齊;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完好;確保車輛處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狀態;? c.司機應根據目的地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d.隨車運送物品時,收車后需向管理責任者報告。
21.個人形象a.司機要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保持服裝的整潔衛生;b.注意頭發、手足的清潔;c.注意個人言行;d.在駕駛過程中,努力保持正確的姿勢。
22.因公外出晚間23時以后返回公司的車輛及員工,可根據情況憑票報銷一趟返回住所出租車費。
23.司機與公司領導或客戶同行時,應保守機密,不得隨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關信息及內容。24.?屬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種車輛(包括貨車、叉車、拖拉機等)參照本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執行。
25.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6.本制度經人事主管人員起草,經總經理核定、批準后發布施行,人事主管人員對其負有解釋權。
第四章行車紀律及駕馭員管理
1.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3.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經常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和車外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6.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7.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
10.司機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11條公司員工乘車時在車內不準吸煙。公司外的客人在車內吸煙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11.司機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不準隨便插嘴。
12.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公司等候出車。有要事確需離開公司時,要告知主管人員負責人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主管人員報到。
13.司機對主管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有公事應隨叫隨到。
14.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主管人員負責人,并說明原因。
15.不論什么時間,司機身上必須帶傳呼機或手機。對公司領導或主管人員負責人的傳呼,應盡快復機。
16.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7.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18.司機應對各級領導在車內的談話保密。
19.主管人員負責人每月負責對司機進行考核,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表揚、記功、晉級等獎勵;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直至除名處理。
20.違規與事故處理: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警告,罰款或開除處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3)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4)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通知公司主管人員。如屬小事故,可進行處理后向主管人員報告。
(5)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司機與公司共同負擔。
(6)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司機與公司共同負擔。
第五章附則
1.主管人員將定期抽查車輛的停放情況,如發現車未按指定地點停放或無出車安排時車輛不在場,按照規定對司機做出處理。
3.用車審核流程:
(1).因公司業務使用車輛時,提前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上級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交主管人員統一調配車輛。
(2).節假日或上班時間外車輛的使用,應書面或電話呈請總經理核準后,始準調派,但第二天必須補交《用車申請單》,并由總經理在“行車記錄表”的“備注”欄簽字。
4.出車
(1).司機應愛護公司車輛,每天清潔車輛和出車前保養,檢查車輛油料、有效證件、水位等使用情況,保證車輛隨時處于良好狀態及行車安全。
(2).主管人員根據車輛的使用情況及用車的合理性安排出車,同意出車后,主管人員應在用車人填寫的《用車單》上簽字,并將《用車單》交出車的司機。
(3).司機接到《用車單》后,隨用車人出車。
(4).每次出車前,應認真詳細地填寫《行車記錄表》,核對內容,應將駕駛人員,用車功能,實際出車時間和起始公里等內容準確填寫,并得到用車人的確認,填寫時字跡不得潦草,更不得弄臟、丟失。
(5).車輛行駛途中應特別注意安全行駛及遵守交通規則,因違章造成的各種罰款,由當時的駕駛人員負全部的責任。
(6).因車輛停放、保管不妥導致車輛被盜、毀損而造成的損失,由當時的駕駛人員承擔所有責任。
(7).車輛須保持干凈整潔,每次使用車后,要主動打掃清潔車輛,保持公司良好的形象。車輛駛回后,應停放在固定停車場,并將車門鎖妥,填好《行車記錄表》。
(8).出車回來,所有駕駛該車的'人員均要如實填寫《行車記錄表》,并交回主管人員主管或者主管人員主管授權的其他人員.主管人員主管負責對《行車記錄表》各項內容予以審查,并于每周將此表匯總上交公司統一的檔案庫。如《行車記錄表》資料不全、不實,公司將對相關人員予以處罰。
5.車輛維修及保養
(1).公司車輛統一由主管人員保管,出車途中由司機負責保管。
(2).車輛的保養、檢修、年檢和養路費、保險費的繳納及其辦理相應手續,保險事故的索賠由主管人員負責,并由司機協助辦理。
(3).車輛如未按時辦理年檢、繳費[稅]、保險等其他相關手續,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罰款,由主管人員負責。
(4).車輛的附帶資料如保險單、年檢資料等,除行駛證、附加費、養路費、保險卡由各使用人隨車攜帶外,統一由公司統一檔案庫保管,不得遺失。
(5).車輛損壞,須填好《車輛維修申請單》,說明損壞原因和損壞程度,經主管人員同意,方能到定點專業修理廠進行維修,如需大修時請示副總經理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屬人為損壞,由導致損壞的人員承擔相關費用.
(6).車輛去修理廠維修前,司機應提出應修處和所換零部件并事先談好價格。維修時,要求該車的司機必須在場,看著自己車子的修理,發現問題及時向修理廠提出。換零部件時,零部件自己購買。
6.對司機要求和考核制度
(1).司機必須服從安排調配。積極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有較高的責任感和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及嚴格的紀律性。
(4).司機在出車途車中,不得用車辦私事等,一旦發現上述情況,將嚴肅處理。
(5).司機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熟悉行車路線,保證公司正常業務用車并降低車輛的費用。
(6).司機要注意休息,沒有特殊工作上的需要,不易睡覺太晚,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4.5.7節約用油,降低消耗。司機要控制空調的使用,規定冬季用車時不開空調,天氣不十分炎熱和長時間等人辦事時,司機不準在車上開空調,因此公司按照每部車不同情況限量用油,控制修理費用,并實行節約獎勵、浪費罰款的規定。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十七
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政策,結合車輛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安全教育與培訓學習。
第一條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乘客、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第二條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第三條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四條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第五條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第六條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七條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第八條做到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第九條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第十條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第十一條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第十三條載客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第十四條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第十五條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駕駛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第五章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配專人對公司配車輛進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發現故障及時向公司。
第十八條專管員建立車輛檢查、維修、保養檔案,詳細記載車輛檢查、維修、保養情況。
第十九條平時發現問題駕駛人員要及時報告。專管員對車輛每月要進行的全面安全檢查,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排除不了應及時報修。
第二十條檢修費用應附駕駛員簽字的工料單,注明車號、故障原因,符合報銷條件的,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報銷。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送修配廠修理、保養,不得擅自更換、增加零部件和車內裝潢。
第二十二條車輛報廢要及時到財務辦理資產消號手續,準確及時地掌握車輛在用情況。
第六章交通事故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員及車上人員第一步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應匯報公司領導。
第二十四條未造成人身傷亡及情節很輕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自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交通管理部門,保護現場,同時應匯報公司領導,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第二十六條如果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后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注。
第二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二十八條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凡我公司的客、貨營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第三十條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升級維護,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第三十一條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廠、出站。
第三十二條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第三十三條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十四條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第三十五條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后回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客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第八章車輛審驗。
第三十六條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西安市交通部門核準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西安市蓮湖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第三十七條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第三十八條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第三十九條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第四十條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第四十一條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 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生損壞 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十九
為確保地下車庫交通安全、道路暢通,車輛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嚴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規定,遵守各項車輛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第一”的`原則。
2、車庫通道內禁止停放任何車輛。
3、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內禁止堆放任何雜物,確保車庫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4、車庫內必須配備各種安全設施和標志、配備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地下車庫。
6、禁止任何外來車輛、閑雜人員進入地下車庫。
7、嚴禁任何貨車、卡車、大型車輛進入地下車庫。
8、車輛出入地下車庫時,必須按規定的指示標識行使。
9、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后,必須停放到自我的車庫(位)內,嚴禁占道停放,私占他人車庫(位),嚴禁壓線停放。
10、車庫內禁止鳴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車庫停車標識,禁止涂改或覆蓋車庫內原有停車的標識和號碼。
11、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停放后,必須關好車輛和車庫門窗。
12、嚴禁在車庫內清掃、清洗車輛及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工作。
13、定時對車庫進行清掃,定時打開車庫內風機進行通風換氣。
14、定時對車庫進行巡邏檢查,對停放不到位、占道停放等車輛進行糾正。
15、因過失損壞他人車輛、公共設施等行為的,職責人應照價賠償。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二十
為進一步規范本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文化廳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實行“誰擁有、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辦法,各單位自行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
各單位要制定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車輛檢修、保養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實行節假日車輛封存制度。節假日期間,各單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務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駐烏魯木齊市區的區級文化單位節假日期間嚴禁車輛外出,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烏魯木齊市區的,須經文化廳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出城。未經允許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經濟損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實施嚴格的車輛派遣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車輛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車必須履行派遣手續,嚴禁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引發的'一切后果,由單位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駕駛員安全行車規范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通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二)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三)嚴禁酒后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四)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后再行車。
(五)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注或質量狀況。
(八)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九)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十)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十一)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痹思想。
(十二)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十三)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對駕駛人員酒后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脫產教育,屬于單位自聘人員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二十一
第一條 為了私人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職工的利益,樹立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家庭的思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作業大隊的所有單位。
第三條 職工購置的私人機動車輛,辦理落戶、買賣、轉籍、保險、養路費、檢審等事宜,應憑個人身份證,以個人名義辦理,不得以單位名義辦理。
第四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應依據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登記注冊、領取機動車輛號牌、辦理相關行車證件、駕駛證和手續、購買保險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五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主動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本大隊的交通安全教育,服從監督管理,保證行車證件合法有效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 件》的要求。
第六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對自己的交通安全行為向大隊做出書面鄭重承諾,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大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建立登記臺帳,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和駕駛人履行安全教育義務。
第八條 做好私人機動車輛管理,監督私人機動車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嚴禁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和私人機動車進入易燃、易爆、作業現場等重要工作場所。
第九條 私人機動車輛不準單位生產和公務活動,(上井和私車公干行為),嚴禁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按規定停放。單位通勤車輛的,職工上、下班原則上應坐通勤車輛。
第十條 駕駛私人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私人機動車車主及駕駛人承擔,事故自行處理。因事故造成駕駛人和搭乘車輛的職工傷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鼓勵成立私家車協會,大隊只能對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及駕駛人進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車管業務、事故處理和保險業務等方面的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附則
(一)職工是指油田在崗的`正式、集體、內聘、勞動合同、企業員工、非全日制職工、臨時工等。
(二)私人機動車輛是指職工個人購置使用的各類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
(三)通勤值班車輛指單位用于接送職工上、下班的車輛。
(四)在大隊院內不按規定位置亂、停放的,否則罰款300元/次;
(五)私自駕駛私家車上井的罰款500元/次;
(六)對私自安排私家車上井或私車公干的按照“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e采油廠安全生產委員會。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二十二
為加強學校車輛有序管理,防止發生各種意外事件,確保全體教職工車輛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經學校研究,對人員及車輛實行出入管理。
1.車輛出入學校,應主動理解門崗檢查,嚴格遵守門崗管理制度。
2.對車輛出入學校進行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外來車輛出入學校。
(1)學校教職工自用車輛。
學校教職工自用車輛一律憑學校統一頒發的“車輛通行證”出入學校。上述車輛應將“車輛通行證”擺放在車輛擋風玻璃右下角,以備出入校門時查驗。
(2)外來公務車輛。
外來公務車輛,憑有效證件進行登記(履行學校出入學校制度)。
(3)特種車輛。
特種車輛(公檢法、郵政、電信、消防、救護、水電氣搶險車輛、生活垃圾車等),憑有效證件進出學校。
(4)貨車。
餐廳及其他科室長期租用車輛,辦理“車輛出入證”,憑“車輛出入證”出入學校。
(5)無牌、無證車輛,牌號不全、污損嚴重車輛,禁止進入學校。
學校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雙方依據不一樣方式,自行解決。學校不承擔任何職責。
1.嚴格按照交通標志行駛。
2.嚴禁超速行駛。
3.禁止鳴號。
4.學生上、下課時間,學生優先通行。
5.嚴禁在學校內練習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輛。
1.進入學校的各類車輛必須服從門衛指揮,一律停入規定的停車場地停車線內。嚴禁在非停車線內停車,嚴禁阻塞消防應急、搶險和救援通道。
2.車輛停放必須規范有序,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擋他人車輛通行。
3.嚴禁在學校教學辦公區,學生宿舍的交通道路主干道以及人行道等非停車場所亂停亂放。
4.遇學校大型活動或執行特殊任務,車輛停放應服從統一指揮。
5.學校停車場因他人的車輛或行為造成損失的,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理,學校不承擔任何職責。
四、車輛出入證的頒發、審驗。
1.教職工自用車輛:學校教職工憑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由核實后辦理統一“車輛通行證”。
2.餐廳及其他科室長期租用車:憑學校業務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辦理“車輛出入證”。
3.車輛出入證按照學校要求進行審驗。
4.一車一證,車證相符,不得涂改、轉借。
五、違規處罰。
1、對初次違規者予以教育。
2、對教育不改、拒不服從管理者注銷出入證。
3、對造成人員傷害的,依法追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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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模板23篇)篇二十三
1、有起重車輛的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關于起重車輛的維修保養、定期檢驗、安全規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2、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起重車輛進行登記,詳細記載每臺起重機的規格、性能等有關技術資料,以及歷次技術檢驗、大修理、改變起重機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況,以備查考。
3、機動起重機一般應由專職的司機駕駛,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員負責掛鉤和指揮工作。起重機司機和負責掛鉤指揮人員,必須視覺、聽覺正常,經過專門訓練,并經企業安全技術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合格證后,方準獨立操作。
4、禁止起重機械超負荷運行。
5、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禁止從人頭上越過,禁止在吊運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吊掛著的重物加工。不許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時停留,在特殊發問下,如需暫停留時,應禁止一切人員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過。起重機吊著重物時,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6、起重機司機、掛鉤工人和維修人員,應當經常檢查各自負責的設備和吊具,以保證安全運行,在進行檢修、工人加油和清潔等工作時,起重機應當停止運行,如系電動起重機應當切斷電源,起重機停止工作后,司機應當將起重機安全穩妥地停放在規定的地方,方可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