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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夫妻保證書篇一
老公出軌被發現后所寫“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基本案情】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她人同居的行為的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張某才寫的,屬于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夫妻保證書篇二
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選擇讓伴侶寫保證書,約定關于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那么,婚內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凈身出戶并放棄小孩撫養權”的保證書內容為例進行分析。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并非為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證書是經過當事人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這一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婚姻法苑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夫妻保證書篇三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
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夫妻保證書篇四
保證書是個人、集體、單位,為響應上級號召開展工作、完成任務或做錯了事,犯了錯誤并決心改正面提出保證時使用的專用書信信或文字材料。
保證書分為個人、單位和集體保證書,以下分別說明。
個人保證書是民事上的承諾,即一種民事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凡是與法律相抵觸的民事行為無效。同時《民法》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是被脅迫寫保證書,無論是內容還是手段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商將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給購買人時,針對房屋質量向購買者做出承諾保證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開發商應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約定的房屋質量標準承擔維修、補修的責任。鑒于房屋的特殊屬性,為了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對住宅質量進行了專項規定,要求開發商建造的房屋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并要求開發商承擔一定期限的保修責任。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項應該由開發商企業親自負責維修和處理,如果,開發商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其他單位負責保修事宜的,必須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對所委托的單位予以明示,保證購房者權益獲得實際保護。《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中國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后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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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夫妻保證書篇五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
篇二:關于承諾函(保證書)的效力問題
影響單方承諾保證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兩種:
立,都要由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盡管單方承諾保證函系一方當事人單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諾保證函中明確無誤地表達了類似“愿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當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證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已經具備。
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
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單方出具的保證承諾函中除了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同時明確“本承諾函系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出具,具有擔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資料中包含的經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發函人給債權人的一種書面陳述,表明發函人對債務人清償債務承擔道義上的義務,或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等。安慰函在國際經濟法中也稱“意愿書”,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別為政府下屬機構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貸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幫助借款方還款的書面文件。有學者指出,意愿書雖然在廣義上為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形式之一,但其最顯著的特征是其條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義上的約束力,即使明確規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條款彈性過大而不會產生實質性的權利義務。從我國法院判例實踐來說,大部分法院的意見是傾向于認定安慰函不能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銀行在審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時的傾向意見和觀點。
鑒于此,商業銀行在接受單方保證承諾函時,應注意該承諾函措辭不能含糊不清,而應明確表達擔保的意思,同時該承諾函應載明擔保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內容要素。
案例啟示
日常信貸業務中,銀行常常會遇到一些大客戶以公司內部制度或董事
長不在國內為由,拒絕按照銀行內部管理制度或流程辦理業務,如不愿意和銀行簽訂保證合同而只愿單方出具保證擔保函等等。對于這樣的情況,一方面我們應盡可能要求客戶按照銀行的常規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戶立場思考問題,如確系客戶合理要求,應在做到滿足客戶需要的同時,避免風險。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案情】
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夫妻保證書篇六
婚姻關系是以兩個人為中心構建的親密關系,雖然起點是甜蜜的愛情和對未來美好生活的憧憬,但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存在的不僅僅有柴米油鹽和雞毛蒜皮的消磨,還存在著現實的誘惑和尋求刺激的渴望,婚姻可能在不經意間就亮起了紅燈。
而面對婚姻危機,處在不同的婚姻情況的當事人都會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為了家庭、孩子考慮也為了給對方一個機會,很多當事人會選擇原諒對方在婚姻中的錯誤,重新開始,畢竟人人都會犯錯,能夠積極改正錯誤并吸收教訓可以讓婚姻變得更好。
但為了使自己在之后面對伴侶犯下的錯誤時不再被動,要求對方書寫保證書也是當事人常用的方法,特別是在發現對方出軌之后,雙方都想要繼續維持婚姻,就很可能采用書寫出軌保證書的方式來為犯過的錯誤作結,那么出軌保證書能發生法律效力嗎?怎么寫出軌保證書能夠生效呢?本文將對這一問題進行介紹。
首先我們要將出軌保證書分成兩個類別,因為雖然出軌保證書的模式都是“行為模式(出軌)+后果”,但是對后果的約定決定了出軌保證書的性質和其效力,出軌保證書一般可以分成兩大類,也可能出現混合性質的,但按約定來看主要分為財產約定和人身關系約定的。
想要判斷出軌保證書能否發生效力,需要根據約定的性質來判斷保證書的性質并匹配相應的法律規定。首先針對出軌保證書本身的形式來說,通常來說認為這是一種促進雙方實現配偶權的一種合同,首先需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而針對其中的約定本身,如果是使用財產分配作為行為后果的,例如約定如果再次出軌雙方離婚時出軌一方放棄全部財產,那么這種約定在滿足合同生效條件的前提下是可以被認定為婚內財產協議,符合婚內財產協議的生效條件的可以生效,因為我國相關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婚內對財產進行約定,出軌視為是一種附條件。
但如果是約定了一方再次出軌后必須離婚、離婚后不能再婚或者不能在婚內和異性進行通話、微信中不能添加異性好友等約束了人身自由的,相關條款是無法發生效力的;也就是說出軌保證書本身能夠被認定有效是建立在法律保護配偶權和允許婚內財產約定存在的前提下的,如果超出了這一范圍就無法生效。
出軌保證書需要滿足法律法規中合同和婚內財產約定的生效要件,要求夫妻雙方在書寫保證書時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雙方自愿簽訂保證書,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保證書一般是只約定一方的義務和對應的后果,但仍然屬于雙方法律行為,因此需要雙方都能夠做出有效的、真實的意思表示。
其次,還需要對財產的約定不超過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的范圍,只有當事人具有所有權的財產才能夠使得協議約定能夠正常發生效力;最后,保證書的簽訂不能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在內容上符合限于財產約定、不干涉人身自由的條件,出軌保證書即可以生效。
因此結合上述條件也可以得出結論,這種以約定財產分配作為主體的保證書,不僅可以適用于出軌的情形,因為其本身的目的.在于保障配偶權,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婚姻中的過錯情形都是可以適用的,除了保證書中約定的行為本身,還可以在其中另附時間或者條件。
在簽訂了出軌或者其他保證書之后,當事人發現一方再次出軌的,需要積極收集證據并主張實現保證書上的約定內容,另一方拒不配合履行協議的,可以進行訴訟主張實現相關權利,在人民法院能夠認定保證書效力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保證書取得相應的財產。
但我國目前的法律對忠誠協議、出軌保證書等婚內約定缺乏較為系統的立法,如何認定其效力和如何進行有效的約定都是通過對現有法律法規的分析和對司法實踐進行總結得出的結論,也是比較理論性的,因此不建議當事人自行簽訂。
協議的書寫和簽訂是一門學問,特別是這種效力與內容有著很大關聯性的協議,有時幾個字的差異就會在法律上導致截然不同的后果。如果您有相關需要,建議您咨詢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信金國專業婚姻家事團隊竭誠為您提供幫助。
夫妻保證書法律效力夫妻保證書篇七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那么夫妻之間的借條你清楚它的法律效力嗎?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夫妻之間借條的法律效力,供你參考。
一、夫妻間借款有兩種情況:
第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
第二、婚內雙方產生的借款。
二、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效嗎?怎么償還?
針對第一種情況: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貸關系一樣,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著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導致該筆債務的抵銷。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針對第二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
其次,對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盡管雙方存在婚姻關系,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后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離婚時這筆錢應作為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夫妻間的相互借貸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這種民事法律行為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我國20xx年的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間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有協議的從其協議。欠條體現的正是原告的債權和被告的債務,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所借的財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計算。
所以,打婚內借條應慎重。就目前司法實踐而言,借條是確定借貸關系、認定借款事實重要依據,因此社會上有些夫妻為了開玩笑或是哄對方開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條,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一旦雙方感情不和離婚或發生重大分歧時,往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