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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一
就要畢業了,大家的論文寫好了嗎,下文是法學論文開題報告,希望大家有所收獲!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畢業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畢業論文是帶有學術研究性的理論分析文章。撰寫畢業論文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并且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學生要在實事求是、深入實際的基礎上,運用所學知識,在教師指導下,獨立寫出具有一定質量的論文。文章觀點明確,材料詳實,結構嚴謹,層次清楚,語言通順,格式規范。
2、內容要求畢業論文的體裁應具有學術性。畢業論文包括目錄、提綱、論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參考資料,其中正文是論文的.主體,它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畢業論文的內容容量與所給予的時間和學分相適應,字數不得少于6000字,專科畢業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3、選題要求(1)、畢業論文的選題限于法學專業的范圍內,一般以本科階段所學課程內容為主要選題方向。(2)、要緊密結合法學研究動態和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實際。(3)、選題避免過大。(4)、選題避免過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結合專業,學生自選兩個題目,交指導教師平衡后,確定其中一個為你的論文題目。選題時要注明以哪門課程(法)為主。(5)、學生在專科階段所寫的畢業論文不可直接或變相作為本科的畢業論文來使用。
三、成績評定辦法與步驟畢業論文的成績分為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
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審核,確定最后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于當年補做一次。
四、組織機構: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二
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胎兒在母體中所受到侵害的機會越來越大,情況也越來越復雜。如: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導致胎兒死亡的意外事件頻頻發生,環境污染、劣質商品、藥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現存和潛在的危害。而我國法律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主體地位,缺失對胎兒生命健康權益的保護,這不僅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兒利益的保護于法無據,更是沖擊著人們對人權的保護和人格的尊重的傳統價值觀念。
胎兒是人發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經階段,胎兒在母體中的健康狀況直接關系著其出生之后的相關權益,作為一個潛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國都給予了胎兒權利不同程度的保護,而我國僅在《繼承法》中有對胎兒遺產繼承份額保留的直接規定,縱觀相關法律,我們也僅在《勞動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過保護懷孕婦女而間接保護胎兒的簡單規定,而隨著實踐中胎兒受損案件的增加,胎兒必將成為民事主體中特殊的一類,如何構建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確認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范圍,變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保護胎兒民事權利是民法進步之潮流,發展之趨勢,只有完善了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才能突顯法律對人的價值和利益的全面保護。
b.研究的基本內容和解決的主要問題。
首先通過案例,引出我國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現狀的現困惑,其次主要對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以下四個方面進行研究:第一,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第二,胎兒應享有民事權利的范圍;第三,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第四,結合我國現狀;從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國對的胎兒民事權利民法保護機制建立的若干建議。
筆者希望通過研究,解決胎兒主體地位不明確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立法規則空白問題,探討一條解決胎兒損害賠償的途徑,以便更好地保護胎兒。
一、問題的提出(司法實踐中的案例)。
二、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1、權利能力說。
(1)個別主義(2)絕對主義(3)概括主義。
2、生命法益保護說。
3、人身權延伸保護說。
三、賦予胎兒基本民事權利的范圍。
(一)健康權(二)受撫養權(三)財產繼承權與受贈權(四)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胎兒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
(一)胎兒生命權與婦女的墮胎權(二)父母為侵權主體時的責任承擔。
五、完善我國對胎兒權利保護的法律建議。
(一)立法建議(二)司法建議。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三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畢業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畢業論文是帶有學術研究性的理論分析文章。撰寫畢業論文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并且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學生要在實事求是、深入實際的基礎上,運用所學知識,在教師指導下,獨立寫出具有一定質量的論文。文章觀點明確,材料詳實,結構嚴謹,層次清楚,語言通順,格式規范。
2、內容要求畢業論文的體裁應具有學術性。畢業論文包括目錄、提綱、論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參考資料,其中正文是論文的主體,它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畢業論文的內容容量與所給予的時間和學分相適應,字數不得少于6000字,專科畢業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3、選題要求。
(1)、畢業論文的選題限于法學專業的范圍內,一般以本科階段所學課程內容為主要選題方向。
(2)、要緊密結合法學研究動態和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實際。
(3)、選題避免過大。
(4)、選題避免過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結合專業,學生自選兩個題目,交指導教師平衡后,確定其中一個為你的論文題目。選題時要注明以哪門課程(法)為主。
(5)、學生在專科階段所寫的畢業論文不可直接或變相作為本科的畢業論文來使用。
三、成績評定辦法與步驟畢業論文的成績分為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
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審核,確定最后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于當年補做一次。
四、組織機構: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四
四、組織機構:
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五、指導教師、答辯教師的工作職責:
指導教師的工作職責:
1、指導學生選題和收集資料,指導論文寫作方法,介紹參考。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五
(包括選題的意義、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內容和方法、擬解決的關鍵問題、預期結果、研究進度計劃等)。
1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是現代刑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也是直接言辭原則對刑事審判的基本要求。一般來講,適格的證人只有親自出庭作證,陳述證人證言,回答控辯雙方的詢問,參與質證過程,證人的證言、陳述、結論等才能作為法庭最后定案的依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人具有獨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此,如何建構并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成為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無法回避的一個現實問題。
1.1選題的背景。
自我國實施新的刑訴法以來,在審判實踐中不難發現,刑事證人作證制度并沒有隨著立法的確立而逐漸進步,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人口流動性的加大使許多案件的關鍵證人處于長期流動的過程中,很難及時取證。第二,證人不誠實作證的情況較多,或模棱兩可,或借口搪塞,增加了案件的偵破難度。第三,翻供和串供行為時有發生。第四,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是困擾審判工作和公訴工作的重要障礙。上述情況如果繼續下去,必將導致新刑訴法確定的刑事庭審改革流于形式,最終導致改革失敗,使法律得不到正確實施,難以達到懲治犯罪的效果。在這樣的背景下,研究刑事證人作證制度,意義重大。
1.2國內外反腐現狀及發展趨勢。
目前我國的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和缺陷:在作證制度方面,我國采取的是證人出庭作證和例外原則相結合的制度。孫長永教授認為,這種制度相對而言顯得缺少靈活性和難以操作,弱化了證人作證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應發揮的作用。而在證人資格認定方面,我國法律確立的是以證人對案情能否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為作證資格界定標準的。中國人民大學畢海毅認為,這一規定過于原則,難于確認最佳證人和最佳證據。在證人出庭作證的保障制度方面,我國法律規定顯得空洞,不成系統,周璐怡就認為,我國缺乏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配套制度,證人的權利義務得不到充分保障和履行。
相較于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嚴峻的立法與司法現實,湯維建教授研究國外的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后認為,兩大法系國家基于不同的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所形成的各具特色的與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息息相關的立法例有著明顯的優勢與先進之處,為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完善帶來了嶄新的思路。例如英美法系國家的證人保護制度、專家證人制度、傳聞證據規則、污點證人作證豁免權制度等,都是十分有特色的立法例。而大陸法系國家的證人拒證制度、經濟補償制度等也值得我國借鑒,以完善我國的刑事證人作證制度。
2研究的基本內容。
刑事訴訟中最廣泛、最普遍的證據,莫過于證人證言,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對刑事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完善了證人作證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司法實踐中仍然暴露出許多問題。本文基于實踐中暴露出的諸多問題,以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為研究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首先對‘證人’的概念進行界定,明確我國證人作證制度的主體范圍;其次剖析完善證人作證制度維護司法權威,實現實體正義、程序正義的重要作用;第三,在做好理論準備的前提下,研究我國證人作證制度的現狀,從立法、司法、制度因素、社會因素等多個層面探尋原因;第四,借鑒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成熟的立法例,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國證人作證制度的建議。
2.1基本框架。
1、引言。
2、證人作證制度的理論準備。
2.1、“證人”概念的界定。
2.2、不同法系對證人的資格確定。
2.3、我國證人作證制度的主體范圍。
3、證人作證制度的意義。
3.1、維護司法權威。
3.2、實現實體正義。
3.3、保障程序正義。
4、我國證人作證制度的現狀。
4.1、立法上過于模糊。
4.2、司法上困難重重。
4.3、制度上的缺失。
4.3.1、證人保護制度。
4.4.2、證人補償制度。
4.4、公民作證觀念缺乏。
5、改革我國證人作證制度的建議。
5.1、立法層面的提升。
5.2、司法實踐中建立并落實配套制度。
5.3、鼓勵公民提升證人作證的法律意識。
2.2研究的重點和難點。
本文研究的重點在于研究我國刑事庭審實踐中證人作證制度的前提下,借鑒他國的經驗與實際案例,找出目前我國刑事證人作證制度里最突出的現實問題,并嘗試提出解決建議。本文研究的難點在于卷帙浩繁的國內外文獻。證人作證制度是理論研究的熱點,各種資料數不勝數,去蕪存菁,去偽存真,任重道遠。
2.3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本文擬解決的關鍵問題有二:一是分析、歸納、總結出我國司法實踐中證人作證制度存在的有代表性的'問題;二是如何借鑒其他法系國家成熟而有特色的證人作證制度的立法例,來解決我國的現實問題。
3研究的方法及措施。
本文將證人作證制度作為畢業論文的選題,力圖詳盡分析當前我國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的性質、特征、構成要素、現實意義、現狀、問題等等,希望能拋磚引玉,為該制度的完善貢獻一點心力。
本文主要采用理論分析與文獻分析相結合的研究方法,既借鑒了證人作證制度的基本理論方法,又從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出發,突出證人的主體特點進行研究,對當前我國證人作證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理論研究。具體采用下面的方法:
資料文獻分析法:采用國內外比較研究法,通過對國內外證人作證制度相關文獻的分析研究,厘清基本概念及其特征、現實意義等。
理論分析與演繹推理法:重點從我國審判改革的趨勢等出發,探求我國的證人作證制度及其與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的證人作證制度的區別,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當前證人作證制度的現狀進行理性判斷。
實地調研與訪談法:主要是訪問調查,即針對特定問題對筆者所能接觸到的公、檢、法各級國家機關、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和律師進行訪談,以獲得了第一手文獻與訪談資料,并借助資料深入分析,以準確判斷我國證人作證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探索完善這一制度的途徑與方法。
4預期成果。
資料翔實,內容完備,有一定的創新,通過這次研究,希望能夠盡可能提出一些有實際意義的提議,對改變現狀有所幫助。
5研究工作進度計劃。
12月8日-12月25日收集資料。
12月28日-1月17日列出提綱。
1月18日-3月12日開題報告和文獻綜述。
3月13日-4月20日初稿寫作。
4月23日-5月3日論文檢查。
5月5日-5月15日論文修改。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六
一、文獻綜述與調研報告:(闡述課題研究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本課題研究的意義和價值、參考文獻)。
(一)課題研究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牽連犯作為罪數形態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的范疇,在現今我國刑法理論體系中對其的研究,大多數都是關于牽連犯的概念、特征、判斷標準等方面,有廣度卻是沒有深度。關于牽連犯的判斷標準,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三種觀點,其中客觀說中的類型化說得到了很多學者的支持。而在牽連犯的科刑上,通說主張擇一重罪處罰,但現在也有很多學者主張數罪并罰。這些淺嘗輒止的理論研究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牽連犯現今陷入的困境問題。隨著刑法理論的發展和研究,牽連犯的實質受到了很多學者甚至是立法者的質疑。在看現今我國刑法理論界總共形成了兩種學說,一種是牽連犯存在論,一種是牽連犯廢除論。主張廢除牽連犯的理由一是可以消除如今牽連犯的混論狀況,有利于正確的區分一罪與數罪的問題;二是牽連犯罪數的復雜化主要是因為牽連犯的概念造成,廢除牽連犯除了可以避免罪數復雜化的問題,還可以避免其與其他罪數理論的區別與競合的問題;而主張牽連犯存在論的學者則認為,牽連犯是在實踐中真實存在的一種現象,不能因為其復雜繁瑣等問題就不研究它摒棄它,這反而應該是我們深加研究的根據。除此之外,單純的將牽連犯的問題以想象競合犯等罪數理論來處理,是不科學的,二者有明顯的本質的區別。在此筆者認為如果廢除牽連犯的規定,那么實踐中出現了類似牽連犯的現象時,又該作何處理呢?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所以筆者贊同牽連犯存在論。
(二)課題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通過對牽連犯及其處罰原則的研究,可以科學界定牽連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判斷標準,從而解決刑法理論上有關牽連犯的分歧問題。例如關于關于牽連犯的概念的界定,可以正確把握牽連犯的歸罪問題,區分清楚罪與非罪;關于牽連犯判斷標準的界定,深入研究會發現各個學說各有不充分之處,需要補正。通過研究牽連犯及其處罰原則,為司法實踐提供一個明確的標準,在罪與非罪,一罪與數罪的問題上做到有法可依,從而實現罪行相適應與罪刑法定原則,既保護人權又維護了法律的正義。
(三)參考文獻。
1.于志強:《論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法制與社會》第5期(上)。
2.張小虎:《論牽連犯的典型界標》,《中國刑事法雜志》第5期。
3.馮野光、閆莉:《論牽連犯的內涵、特征及處罰原則》,《法學雜志》第3期。
4.韋加速:《論牽連犯與數罪并罰》,《法學研究》第9期(中)。
5.鄭巒:《牽連犯的認定與處罰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
6.婁永濤:《牽連犯若干問題的思考》,《法制與社會》20第1期(下)。
7.楊文國:《牽連犯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
8.張眉:《牽連犯相關理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
9.王開武:《牽連犯原理司法適用困境研究》,《社科縱橫》第2期。
10.高銘暄、葉良芳:《再論牽連犯》,《現代法學》第2期。
二、主要研究內容,預計解決的難題(對所研究問題的范圍和現狀、水平的介紹以及本文的主體框架、寫作提綱)。
(一)、研究問題的范圍和現狀。
本文研究的問題是牽連犯及其處罰原則研究,主要包括牽連犯概念、特征以及判斷標準、罪數問題以及存廢問題。目前我國刑法理論界,對于牽連犯的研究太過薄弱,雖然涉及面很廣但是研究的深度卻是不夠的,而隨著其他各國刑法理論的發展,現如今刑法理論界出現兩種觀點,一種是牽連犯存在論,一種是牽連犯廢除論。
(二)、寫作提綱。
一、牽連犯的概述。
(一)牽連犯的現狀及其發展。
(二)牽連犯的存廢問題。
(三)牽連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判斷標準。
二、牽連犯罪數問題。
(一)牽連犯的罪數本質。
(二)牽連犯與其他相關罪數。
三、牽連犯的適用及其處罰原則。
四、結語。
三、課題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
(一)研究方法。
搜集文獻資料,將搜集來得文獻資料研讀,然后進行歸納總結分析,在前人的研究結果上結合自我的理解,對牽連犯及其處罰原則進行進一步研究。
(二)技術路線。
第一步,通過對搜集的文獻資料的初步閱讀,了解了牽連犯的現狀、發展趨勢以及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困境,完成了開題報告和寫作的提綱。
第二步,通過對搜集的文獻資料的進一步閱讀,并結合司法實踐問題,完成論文的初稿。
第三步,經過反復的修改,以及導師的指導,最終完成定稿。
四、研究基礎(學生對文獻資料的收集、整理準備情況、參與學術研究情況、已發表論文情況)。
首先,通過中國知網電子論文搜集了大量的相關論文以及電子期刊,同時還閱讀了張明楷教授《刑法學(第四版)》、周光權教授《刑法總論(第二版)》、曲新久教授《刑法學(第三版)》相關內容。
其次,通過將搜集來得資料分析總結,歸納整理,加深自己對牽連犯相關理論的理解,從而為論文的寫作奠定了寫作基礎。
五、研究計劃(對研究內容擬定的步驟、進程、時間安排等)。
起訖日期
1月搜集文獻資料,進行歸納總結,完成寫作提綱與開題報告。
202月閱讀文獻資料,按照寫作提綱的框架,完成初稿。
年3月經導師閱讀,結合導師指導意見,并搜索相關司法實踐資料,進一步完善論文。
2016年4月經過導師的指導,進行了反復的修改,形成定稿。
2016年5月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申請畢業論文答辯。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七
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2世紀8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風,李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外研究動態。
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世紀6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1967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教育優先區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15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八
自xx—xx年的sars事件以來,公共責任(類似的表述有行政責任、官員問責、領導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概念進入了人們的眼界,社會進入了一個承諾“責任”的時代,行政領導責任也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那么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是什么?對于這一問題可以從不同學者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幾種:據張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領導責任分為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政府訴訟責任、政府侵權賠償責任。根據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相應地,張成福認為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源于行政領導不遵守道德規范,決策失誤或行為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權限、越權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約性平等關系,政府僅是為公眾提供服務的法人因為須承擔賠償責任。胡建淼、鄭春燕認為,行政領導的責任來源于行政領導的職責,若行政領導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領導職責,且這種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為屬于其主觀意志能力范圍內,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美國學者特里·l.庫珀(terryl.cooper)對行政責任做了深入的研究,從行政倫理學的視角出發,認為行政領導責任包括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客觀責任源于法律、組織機構、社會對行政人員的角色期待,與外部強加的可能事物相關;主觀責任則根植于自己對忠誠、良知、認同的信仰。即庫珀認為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觀上是他們的內心對于忠誠、責任感的價值判斷,源于個人內在的`道德操守和對真善美的行政行為的追求;客觀上是他們作為行政領導這個角色所被寄于應有的職責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關事物。
反思目前關于行政領導責任的研究文獻,主要是從政府的角度來進行的,缺乏從個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多是從正面論述領導責任的重要性,缺乏從否定性懲罰的角度來談;主要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研究具體責任追究,缺乏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本質和分類開始,再針對現實中對行政領導的法律責任追究體系不完善再從法學角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分析監督過失理論,以期使“行政領導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為什么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九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目的:希望通過對雇兇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促進司法界對于該類犯罪的關注,進而明確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判決中形成統一的'規定。
意義:將促進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進一步的關注,減少該類犯罪司法過程中過多的死刑判決。
二、國內外關于該論題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雇兇殺人是一種復雜的犯罪現象,其中涉及人員眾多,關系復雜,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面臨很大的困難,而且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對于雇兇殺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兇殺人中各個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傭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相應地,司法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案件的處罰要么過重,死刑適用過多,要么過輕,不足以震懾該類犯罪,因此,如何認定雇兇殺人案件中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大小及其分配,成為目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共同面對的課題。目前理論界的討論大多集中在雇傭犯罪這一整體現象,鮮有學者專門針對雇兇殺人案件進行整體梳理。相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犯罪形式將展開更進一步的關注的。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本文主要是從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現象著手,主要通過對雇主、轉雇人、殺手的地位和作用進行分析,指出各個行為人在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承擔依據,對雇兇殺人案件中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進行展開論述,并著重針對雇兇殺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進行研究。再次,針對如何限制雇兇殺人犯罪中的死刑適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淺的構想,主要有以下四點:(1)改善法官的死刑價值觀;(2)嚴格死刑適用的標準;(3)嚴格區分主犯和從犯;(4)通過擴大適用其他刑罰減少死刑的適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過分析大量國內的雇兇殺人案件,研究各個案件中犯罪實行者承擔的刑事責任及最終判處的刑罰,通過分析各個案件的性質及特點來進一步探討各個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四、論文工作進度安排。
20xx年x月申報論文選題方向,確定論文指導教師;。
20xx年x月日與論文指導教師討論,確定論文題目,下達任務書;。
20xx年x月日完成論文初稿,提交論文指導老師;。
20xx年x月日根據老師意見修改論文,定稿,獲得參加答辯資格;。
五、論文主要參考文獻。
[1]趙天紅:《“雇兇殺人”案件中的犯罪中止》,載《檢察實踐》第6期。
[2]袁忠民:《雇傭殺人犯罪案件的特點、成因及其偵破對策》,載《公安大學學報》1995年第4期。
[3]郭海寧:《淺談雇傭殺人案件的成因、特點及偵破對策》,載《公安學刊》第3期。
[4]楊鑫森:《雇兇殺人案件犯罪心理分析》,載《法制與社會》20第12期。
[5]高銘暄主編:《刑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6]郭子賢:《雇兇殺人犯罪研究》,載《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第6期。
[7]聶立澤:《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研究》,法律出版社,20版。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十
作者:
年級:
專業方向:經濟法。
指導教師:
第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選題: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法律問題研究。
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委托貸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等多方當事人和委托、借貸、擔保等多種法律關系,基于其關系的復雜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對正確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法保護社會資金和金融機構的資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本文擬從委托貸款分類、法律特征、法律關系的性質等基礎理論入手,結合我國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從法律制度、商業銀行、監管部門這三方面提出了一點建議,以完善委托貸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選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綜述。
根據查閱到的相關法律規定可看出,對委托貸款業務管理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現行的主要依據是《貸款通則》的有關委托貸款的規定,但《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性,并不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特別是對于新發展起來的業務比如集合委托貸款很難實施有效的管理;我國關于委托貸款糾紛的處理依據散見于一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法律層次較低,增加了金融機構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風險。
第三、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根據筆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資料,涉及委托貸款的文章大多只是從某一方面對委托貸款進行理論上的闡述,朱克鵬《關于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中的若干法律問題》一文中,對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進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業銀行開展委托貸款業務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仇京榮先生主要是從委托貸款合同的角度來闡述委托貸款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劉凌燕《淺析商業銀行企業委托貸款風險》一文中從資金來源、資金用途、法律關系、商業銀行等各個角度探討了商業銀行開展委托貸款業務的問題與風險,并從監管部門、商業銀行、法律層面提出來相應的對策;張學文在《委托貸款及其法律責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討了委托貸款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他認為應該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違約損害的過錯歸責原則為基礎來確定委托貸款各方的責任。很少有文章對委托貸款進行細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擬形成的新見解為建議從法律層面明確委托貸款業務的法律性質是一種間接代理關系,所謂間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利益而為法律行為,使該法律行為的后果先對自己發生,再轉移于他人的行為。委托貸款行為完全符合間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確委托貸款行為的性質,對于正確處理委托貸款糾紛意義是重大的。
第四、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等。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十一
論文提綱:
前言。
一、文字與圖像的歷史演變。
(一)圖像是遠古人們傳遞和積累信息的主要方式。
(二)文字的產生及其帶來的人類文明。
(三)“圖像化時代”的到來。
二、文字與圖像的各自特點。
(一)文字及其特點。
(二)圖像及其特點。
三、審美視域中文字與圖像的相異與相通。
(一)文字與圖像的碰撞與角逐。
(二)文字與圖像的對話與共謀。
1.圖像也是一種語言。
2.文字和圖像都是當今人類缺一不可的表意和溝通方式。
3.“相對文化自治”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十二
目的:希望通過對雇兇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促進司法界對于該類犯罪的關注,進而明確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判決中形成統一的規定。意義:將促進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進一步的關注,減少該類犯罪司法過程中過多的死刑判決。
雇兇殺人是一種復雜的犯罪現象,其中涉及人員眾多,關系復雜,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面臨很大的困難,而且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對于雇兇殺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兇殺人中各個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傭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相應地,司法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案件的處罰要么過重,死刑適用過多,要么過輕,不足以震懾該類犯罪,因此,如何認定雇兇殺人案件中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大小及其分配,成為目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共同面對的課題。目前理論界的討論大多集中在雇傭犯罪這一整體現象,鮮有學者專門針對雇兇殺人案件進行整體梳理。相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犯罪形式將展開更進一步的關注的。
本文主要是從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現象著手,主要通過對雇主、轉雇人、殺手的地位和作用進行分析,指出各個行為人在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承擔依據,對雇兇殺人案件中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進行展開論述,并著重針對雇兇殺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進行研究。再次,針對如何限制雇兇殺人犯罪中的死刑適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淺的構想,主要有以下四點:
(1)改善法官的死刑價值觀;。
(2)嚴格死刑適用的標準;。
(3)嚴格區分主犯和從犯;。
(4)通過擴大適用其他刑罰減少死刑的適用。
1、王磊:《憲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蔡定劍:《監督與司法公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4、賀wei方:《司法理念與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龍宗智:《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7、謝鵬程:《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如何定位》,《法學》1999年,第3期;。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十三
選題意義:。
我國最近幾年特大災害性事故頻發,如北京市密云縣踩人事件、大頭嬰兒事件、蘇丹紅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潰壩事件等等。這些災害事故的發生與某些監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監督管理的義務是分不開的,如果監督人員能夠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絕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場經濟深化發展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對社會責任的冷漠、對職責的懈怠,甚至官商合作,疏于防范與監督,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責任事故頻發。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減少對人身及財產的危害,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對于疏于職守、懈怠職責、工作中不謹慎、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危害社會后果的行為,現代社會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罰來解決公職人員的過失行為,追究監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責任,達到有效地預防、減少類似事故發生的目的。但是,在實踐中仍有相當一些責任事故難以處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決,導致肇事者逍遙法外,進而難以遏制責任事故的重復發生。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對行政領導責任的歸責依據不明確,在引進監督過失理論時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結合本國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對行政領導的有罪與否進行認定,以致于監督過失理論的應用性不強。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一起責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監督過失理論的必要性,繼而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和本質,再結合犯罪構成來分析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以期使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為什么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和具有實用性。
國內外研究情況:。
自xxxx年的sars事件以來,公共責任(類似的表述有行政責任、官員問責、領導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概念進入了人們的眼界,社會進入了一個承諾責任的時代,行政領導責任也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那么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是什么?對于這一問題可以從不同學者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幾種:據張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領導責任分為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政府訴訟責任、政府侵權賠償責任。根據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相應地,張成福認為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源于行政領導不遵守道德規范,決策失誤或行為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權限、越權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約性平等關系,政府僅是為公眾提供服務的法人因為須承擔賠償責任。胡建淼、鄭春燕認為,行政領導的責任來源于行政領導的職責,若行政領導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領導職責,且這種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為屬于其主觀意志能力范圍內,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美國學者特里l.庫珀(terryl.cooper)對行政責任做了深入的研究,從行政倫理學的視角出發,認為行政領導責任包括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客觀責任源于法律、組織機構、社會對行政人員的角色期待,與外部強加的可能事物相關;主觀責任則根植于自己對忠誠、良知、認同的信仰。即庫珀認為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觀上是他們的內心對于忠誠、責任感的價值判斷,源于個人內在的道德操守和對真善美的行政行為的追求;客觀上是他們作為行政領導這個角色所被寄于應有的職責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關事物。
反思目前關于行政領導責任的研究文獻,主要是從政府的角度來進行的,缺乏從個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多是從正面論述領導責任的重要性,缺乏從否定性懲罰的角度來談;主要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研究具體責任追究,缺乏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本質和分類開始,再針對現實中對行政領導的法律責任追究體系不完善再從法學角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分析監督過失理論,以期使行政領導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為什么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
因為在分析過程中結合了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十四
1、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2、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20世紀80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
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
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
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
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
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
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
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
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
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
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
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
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
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
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風,李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
1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
2.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
3.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國外研究動態。
1944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0世紀60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1967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教育優先區”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xx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教育券”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采取了諸如“自由擇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教育券”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運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校可以從國家獲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二、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一)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并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二)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提綱(實用15篇)篇十五
本課題研究的現狀、意義,擬研究的主要問題、重點和難點,研究方法和步驟、預期結果:
隨著我國刑事證據立法活動的展開,證據規則的建構以及完善問題已經受到我國證據法學研究的普遍關注,早在90年代初,在論及我國證據立法和理論研究中存在問題時,有學者就已經指出,“對國外證據的一些重要成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我國的教科書中,僅進行批判性介紹,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些證據規則對司法實踐有和指導意義”并在完善我國證據制度中明確提出,“完善我國證據制度的方向在于。將一些司法實踐經驗,在應用證據方面行之有效的帶有規律性的重要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用來規范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活動。目前我國在具有控辯對抗特性的訴訟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規則,就難以保證訴訟效率和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回復,作者繼而具體和分析了國外對抗制程序中的證據規則,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新刑訴制度的特點,按照合理,合法,適宜三原則要求,提出了我國新的刑訴程序和證據制度中的證據規則體系。
論文主要內容(提綱):
一、證據規則的語義界定。
二、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及完善。
三、國外刑事訴訟的主要證據規則。
四、確立我國刑事證據規則。
五、研究和建立證據規則的必要性及意義。
六、結論。
進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寫選題報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寫開題報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論文初稿寫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論文答辯。
參考資料:
[1]筆者曾提出如果實行控辯舉證制度,應從技術上向當事人主義學習。詳見《特色與問題——關于刑事庭審方式的對話》,《現代法學》1996年第4期。
[2]見林頓編著《世紀審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頁。
[3](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頁。
[4]見《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第1001條至1004條,卞建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頁。
[5](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頁。
[6]見作者:劉婭琳李泉《刑事證據規則研究》,中國人民出版社20xx年12月1日第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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