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一種信任和感恩的表達方式,常見于家族中的財產傳承和親友之間的互助。以下是一些成功的贈與合同范例,為大家提供了一些可行的參考。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一
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一、贈與人_________自愿將多年來珍藏的_________、_________無償贈與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二、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贈與合同正式生效時一次性交付。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派專人負責清點接收。
三、為保證該批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應當建立專門的藏室和展室;并建立嚴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費用,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自行解決。
四、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決定每年安排一次公開展出,向社會公眾展覽。內部展覽根據有關研究單位和學者的請求,不定期舉行。展覽所得收益用于贈與物品的保管。
五、該批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歷史博物館不得變賣、轉讓、捐贈,但可以小批量的復制,復制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可用于館藏服務。復制品應精工細做,不得粗制濫造。不得以高額贏利為目的,大批量復制。
六、贈與物品交接地點為:_________。
七、本合同經過公證之后正式生效。
八、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在贈與人逝世后,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負責本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期滿之后,可以由贈與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與_________歷史博物館協商,確定有關事宜。
贈與人(簽章):_________受贈人(蓋章):_________。
贈與人親屬(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鑒(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鑒(公)證機關(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二
贈與人(甲方):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
受贈人(乙方):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
贍養人(丙方):(與乙方系母子關系)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
甲、乙、丙三方經充分協商一致,自愿簽訂如下財產贈與合同:
一、甲方自愿將所有的財產全部無償贈與乙方。
包括:位于的一處,位于的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面附著物和定著屋(房屋平方米),以及。
二、上述贈與財產交接時間為年月日,甲方應將所有財產交付乙方。
贈與財產交接前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贈與財產交接后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財產全部產權,并保證在財產交接之后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手續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辦理上述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手續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稅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在甲方將所有的全部財產贈與乙方后,丙方自愿承擔對甲方的贍養義務。
應盡心照顧甲方日常生活,并在甲方過世后,負責甲方的喪葬事宜。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該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生效后,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依法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丙方如不履行對甲方的贍養義務,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八、爭議解決
1.和解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調解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3.仲裁或訴訟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若上述爭議解決方法均無法達成共識,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下第種方式解決爭議:(只能選擇一種)(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4.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5.法律適用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九、本合同壹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份,自各方同意并簽字后生效,各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三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一條 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一)名稱:_________。
(二)數量:_________。
(三)質量:_________。
(四)價值:_________。
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_________。
第二條 贈與目的:_________。
第三條 本贈與合同(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_________。
第四條 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_________。
第五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_________。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_________生效。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贈與人(章):______。
受贈與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四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規,就甲方向乙方贈與事宜,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甲方同意將擁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的下列財物贈與給乙方。
名稱:__________
品種: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
質量:__________
(以下簡稱“贈與物”)
1)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價款。
2)本次贈與如涉及相關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1)甲方應按下列安排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交付時間:本合同簽訂后15日內。
交付地點:甲方所在地。
2)甲方交付后,乙方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
甲方不對上述瑕疵及其引發的任何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確認具有贈與物的所有權與處分權。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親屬;
(2)對甲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2)因乙方的違法行為致使甲方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甲方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權撤銷贈與。
3)甲方依據法律或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將贈與物立即歸還給甲方;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4)關于任意撤銷權的特別約定:在贈與物未交付乙方前,甲方有權撤銷贈與。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各方簽名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五
贈與人(甲方): 身份證編號: 身份證編號:
受贈人(乙方): 身份證編號:
甲方是乙方的,為贈與房屋,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如下房屋贈與合同:
一、甲方(系關系)自愿將共有的坐落在,產籍號: 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私有房屋無償贈與給乙方。甲方保證贈與給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贈與房屋交接時間 年 月 日 ,贈與房屋交接前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贈與房屋交接后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產權,并保證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稅及相關費用由方負責。
四、其它約定事項;
五、本合同公證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依法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可以到鞍山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到房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甲方(贈與人)簽名:
乙方(受贈人)簽名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六
受贈人: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不動產行為的權利義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贈與人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受贈人,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贈與人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名稱: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質量:_________
價值: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人會同受贈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不動產產權登記機關名稱)進行贈與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受贈人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贈與人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并無積欠稅金,倘有贈與人應負責繳清。
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受贈人負擔。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5)_________。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蓋章):_________受贈人(蓋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七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大街_________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no:_________.
2.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sh-no:_________.
3.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后。
4.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_________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后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并公證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八
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決定將位于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甲方保證本次贈與并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愿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于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在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九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李*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李在2012年6月6日前供職于上訴人公司,曾負責車輛維修和二手車買賣等業務。李在任職期間到被上訴人處維修上訴人公司車輛,被上訴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李的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
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車輛修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被上訴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將車輛維修完畢并出具了維修明細清單和增值稅發票,上訴人公司員工李開走修理好的車輛且取走增值稅發票,并出具收到發票的收條一張,李將發票通過他人上交上訴人公司,上訴人未提異議,表明上訴人公司對車輛維修情況和維修費數額是認可的,但上訴人未履行支付維修費的合同義務。
三、交通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只是部門規章,不能作為確認合同無效的依據,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港信公司已將維修好的車輛提走并使用,并未在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現僅以未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為由拒付維修費,明顯不符合日照市車輛修理市場的客觀實際情況和一般的交易習慣,并違背誠信原則,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請求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十
贈與人:
地址:
受贈人:
地址: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大街_________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no:_________。
2.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sh-no:_________。
3.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后。
4.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_________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后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并公證之后生效。在本。
合同。
生效之后,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十一
原告王玉清,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海淀區東升鄉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本市海淀區朱房西洼村19號。
委托代理人賈德旺,北京市同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革制品廠退休工人,住本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門b02號。
委托代理人張桂花(趙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無業,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與被告趙守增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鳳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玉清訴訟代理人賈德旺、被告趙守增及其訴訟代理人張桂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玉清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原地址為雙槐樹小區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產。1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被告將位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的這套兩居室住房贈與原告,約定協議經公證后生效。并在海淀區第二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有公證書(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為證。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贈與合同的標的物,也未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為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現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贈與合同標的物――座落于宣武區雙槐里小區3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并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二、承擔該案件的受理費。
原告對上述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區第二公證處(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用以證明被告曾與原告簽訂過房產贈與協議。
[1][2][3]。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十二
審判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如下情形:法院在審理非以“。
”為案由的、其他涉房屋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卻遇到當事人在訴稱或答辯中涉及到“房屋贈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于房屋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思路,歡迎借鑒參考。
社會生活中,由于辦理房屋贈與過戶與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兩者之間,當下所需承擔的稅費及相關費用不同,以及今后再行出售該套房屋時還可能需要承擔的稅費不同,故而不少當初是“真心實意”贈與房屋的當事人,最終卻會選擇通過簽訂房屋。
買賣合同。
的形式完成房屋權屬登記轉移。
然而斗轉星移、時過境遷,生活中的矛盾、變化了的情感慢慢消移了當年贈與房屋的“初心”和“真情”。一旦當事人關系惡化或受其他利害關系人影響,極易引發糾紛。
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在以下幾類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對“是買賣還是贈與”產生爭議的情況較為普遍:
涉老年人房產的家庭矛盾引發糾紛、形成訴訟。
許多以買賣形式贈與房屋的情況系發生在老年人與他們的晚輩之間。此類案件的起因往往是若干年前,老人將名下房屋贈與數個子女或孫子女中的一個或幾個。后續,因贍養老人等問題引發其他子女或孫子女的不滿,故而“挑唆”“誘導”老年人作為原告起訴,以此謀求房屋財產權利的重新分配。
分手戀人就房產權益分配引發糾紛、形成訴訟。
不少戀人會在熱戀期間,為今后結婚結成家庭,將名下房屋贈與對方以表心意,并通過房屋買賣的形式完成產權過戶。然而戀情告吹、雙方分手后,贈與人心生悔意,訴至法院意圖挽回財產損失。
在這兩類案件中,出售人(贈與人)作為原告,一般的訴訟請求類型為:
或是訴請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或者以購買方未實際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房款為由要求訴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或是訴請要求購買方(受贈人)支付相應的房款作為對價;。
或是出售方以實為贈與為由訴請要求撤銷房屋贈與行為。
此外,還有一種較為常見的案件類型是,房屋買賣雙方系以房屋買賣的形式掩蓋其轉移房屋權屬的真實意思,以此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不當目的。債權人等相關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權屬恢復原狀等。
買賣和贈與顯然法律關系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房屋的買受人需按約支付房屋價款,否則即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或由買受人支付拖欠的房款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或出售方可以對方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房屋的受贈人則無須支付對價,房屋完成過戶后,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贈與人一般無權索回。由此,審判實踐中,厘清法律關系最為基礎、也最為關鍵。
基本原則:探究當事人當初的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由此,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屬性,最核心的是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法官身處當下的時空、目睹眼下的紛爭,但裁判的觸手是要力求“回看”當事人從前簽訂合同、辦理過戶的“時空”,全面審核各方當事人提交的各項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慎認定法律關系,盡量將法律事實貼近客觀事實、還原本真。
辨析途徑: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審判實踐中,主張當事人間法律關系時,主張屬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通常具有證據形式上的優越性。為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而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等相關合同,其中載明了雙方當事人的合同身份、房屋交易的價格、房屋交易的條件等,在沒有充分的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一般應當認定為買賣合同關系。故而,對于要主張雙方系房屋贈與合同關系的當事人需進一步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由此,當事人主張存在房屋贈與事實的,其證明標準已不僅僅是民事訴訟中一般的“高度蓋然性”標準,而是更為嚴格的標準,即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以達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否則其所主張的待證事實便難以認定。
事實要素:可供形成內心確認的相關事實要素。
法院在審理辨析法律關系時,除當事人可以提供的相關證據外(諸如當事人之間的其他書面約定,當事人間對話的錄音錄像等),還可以考慮以下相關事實,以便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形成內心確認:
1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及形式,如:對交房時間、過戶時間、戶口遷移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相關的交易細節的約定是否完備。
2房屋買賣的交易價格,如:交易價格如何磋商確定,交易價格相比當時的市場價有無明顯偏低等。
4房屋歷史居住、控制情況及戶口情況,如:未按約交房、遷移戶口,對方是否催告交房、催告遷移戶口等。
5房屋交易當事人間的身份關系和經濟能力,如:當事人此前的親密程度、交往過程中有無惡化情況,買受人是否具備購房的基本經濟支付能力等。
6房款支付情況,如:有無實際付款、有無申請銀行貸款;如逾期付款,是否有催告付款的情況等。
7是否存在因房屋交易導致權利可能被侵犯的案外人。
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夫妻一方有權撤銷。另一種觀點認為,此類案件不能簡單機械套用上述規定,夫妻一方無權撤銷。
本文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在于,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內容多而復雜,所包含的不僅僅是共有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的這一項內容,還包含了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其他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眾多涉及人身和財產的內容。所有的這些約定是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完整不可分的整體,可謂是一個“一攬子”的解決方案。
其中關于贈與房屋的約定,其本質也不僅僅是單純的贈與,而是與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的分配緊密牽連的安排。如果允許夫妻一方就其中一項內容反悔,如撤銷向未成年子女贈與房屋的約定,那么夫妻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更為重要的是,在夫妻關系已經解除且無法逆轉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的分配方式反悔,將使得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的不誠信行為得到保護,更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十三
贈與人(甲方):身份證編號:身份證編號:
受贈人(乙方):身份證編號:
甲方是乙方的,為贈與房屋,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如下房屋贈與合同:
一、甲方(系關系)自愿將共有的坐落在,產籍號:號,建筑面積:平方米私有房屋無償贈與給乙方。甲方保證贈與給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贈與房屋交接時間年月日,贈與房屋交接前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贈與房屋交接后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產權,并保證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稅及相關費用由方負責。
四、其它約定事項;。
五、本合同公證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依法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可以到鞍山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到房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甲方(贈與人)簽名:
乙方(受贈人)簽名。
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十四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趙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__________村__________號。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楊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__________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劉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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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_________________劉__________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__________波,楊__________作為_____________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__________與楊__________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_________________原告(劉__________)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__________)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既然劉__________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__________在(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__________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__________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
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__________。
20__年1月16日,楊__________與劉__________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__________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
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__________是有效的。
顯然是大錯特錯。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
上訴人自20__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_________________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
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
(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_________________爭議房產系_____________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__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__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__________與楊__________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__年自__________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
當時劉__________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起訴人:—————。
————年————月——日。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十五
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抵觸之處,總須借助于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注:楊仁壽:《法學方法論》,96~97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回避的問題。筆者在此擬就贈與合同的相關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注:鄭立、王作堂:《民法學》,32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學》,29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筆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系,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系要求且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注:梅仲協:《民法要義》,36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識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于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愿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系,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系。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并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系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范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一方面現代社會中財產的范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對象的范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識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于網絡、通信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后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范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另一方面,正由于財產范圍的不斷擴大,將這些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的情形也必將日益增多。而“贈與為無償合同的典型,其他無償合同,除性質所不許之外,均得準用贈與合同的規定。”(注: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146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如將贈與合同的標的僅限于有形物或物之所有權,則除此以外財產之無償給與,也還要準用贈與合同的規定。既然如此,還不如直接將其承認為贈與之標的更為直接和簡便。
因此,筆者認為對《合同法》第185條所稱之財產,應擴張解釋為一切具有財產利益之有形財產及無形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物權、債權、有價票證等等。
贈與合同為諾成性抑或實踐性合同,我。
國學。
者之間一直有不同觀點。不過,由于將贈與視為諾成性還是實踐性合同的不同理解,會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產生直接的影響。依筆者的理解,應將贈與合同理解為諾成性合同。理由在于以下兩點:
第一,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則,要約人發出要約后,承諾人對此作出承諾,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條),因此合同的成立以諾成為原則,如認為贈與合同屬實踐性合同,則應屬相對于原則的一種例外,對此法律應有明文規定。而在贈與合同一章中并無關于贈與為實踐性合同,即贈與合同自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時方才成立的規定。至于《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只是為平衡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而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并非關于贈與為實踐性合同的規定。而且如認為贈與為實踐性合同,則在贈與人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合同并未成立,根本談不上撤銷贈與的問題。因此,依以上邏輯推理,合同法應是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加以規定的。
第二,依日本民法及我國臺灣民法的規定,贈與均為諾成性合同。在我國也有很多學者持此觀點。實際上,要求將贈與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的學者,主要是考慮到贈與為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有義務,因此如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則對于贈與人似乎有失嚴苛。但是,贈與人之贈與既然為法律行為之一種,當不同于戲謔之言語,其意思表示即已含有欲使其行為發生相應法律上結果之內容。如受贈人已信贈與人之諾言,而后贈與人卻欲反悔,則其僅不交付其財產即可達到目的,且無須為此背信行為負擔責任,如此一來,其后果無異于放縱信口開河、言而無信之風。而“人而無信,不知其可”,況且受贈人如因信其贈與之誠意而為接受贈與之準備時,一旦贈與人背信,則其不獨缺德,還將給受贈人造成損害并使其無處尋求補救,實在有悖誠信原則。如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雖然使贈與人受有一定約束,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亦同時賦予其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且僅令其承擔較輕的瑕疵擔保責任等以資平衡,也不能說雙方之間有嚴重失衡的利益。因此,通過給贈與人以一定的約束,使贈與人增強信用觀念,避免信口開河,較之于放縱贈與人言而無信的做法,應是較好的選擇。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依條文之文意而為體系解釋,則僅第186條第2款可適用于第186條規定的情形,其他的贈與在實際上恐怕將無適用該條的可能,即第189條在許多情況下將成為一紙空文。此一問題可從以下幾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種情形,假設在贈與人尚未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物毀損、滅失的,如依《合同法》第189條規定,贈與人似應就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在受贈人依此請求贈與人承擔損害贈償責任時,由于依《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在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因此贈與人此時完全可以以此條規定為依據撤銷原有之贈與。而合同一經撤銷,受贈人之合同上請求權即不復存在,因此無法請求贈與財產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而在贈與人撤銷贈與之前,該財產為贈與人自己的財產;在其撤銷贈與之后,由于贈與財產之權利并未轉移,因此已毀損之財產仍為其自己之財產。贈與人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權,因此如因自己之故意、過失致其毀損的,自然不必向他人承擔責任。受贈人此時仍無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在實際上只有贈與人自己在此情況下不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才有可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也不過為一種可能性而已,因為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行使并無時間上的限制,仍可隨時行使之。因此在第一種情形下,第189條將在實際上落空。
第二種情形,假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始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毀損滅失。此時贈與財產之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之合同義務亦隨之消滅,該財產已歸受贈人,成為受贈人之財產,如此時因贈與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財產毀損、滅失的,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他人財產,屬于侵權無疑。然而衡諸立法本意,并無在此規定贈與人侵權責任的意圖和必要。因為對于他人財產之侵犯非但故意及重大過失,即一般過失亦構成侵權行為,得向受侵害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應依《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作為其請求權之規范基礎,而不應在《合同法》,尤其是其中的贈與合同一章中作特別規定。而且此處要求贈與人僅應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負責,而未說明對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負責,可見并無適用一般侵權行為法的意圖。因此,《合同法》第189條的立法意圖應當不是在此處規定贈與人的侵權責任,故此時無第189條的適用余地。
第三種情形,贈與財產的權利在轉移過程中。因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均可行使任意撤銷權,因此,只要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應認為贈與人仍可撤銷之。故此時如因贈與人之故意、重大過失造成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與第一種情形無異,難適用第189條。
由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期間等均無限制,致使除《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以外的贈與合同,不問情由均可被任意撤銷,從而使受贈人對贈與財產因贈與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到毀損、滅失時,實際上無法請求損害賠償,使其在大多數情況下成為一紙空文。
由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毫無限制,使得受贈人不僅在前述情況下無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且使得受贈人在為接受贈與而作了準備之后,因贈與人撤銷贈與而使其遭受的損失,由于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為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其行為可以排除違法性,從而使得受贈人的這種損失無從得到補償。如受贈人為接受贈與人贈與之汽車,修建了一座車庫,其后贈與人撤銷贈與使受贈人徒耗金錢、時間和人力,從而遭受損失的,如僅對合同法前述條文作純粹之文意解釋,則受贈人的損失將無從得到補償。
由此可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的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范圍失之過寬。實際上《合同法》關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規范目的,無非是考慮因受贈人系純獲得利益,因此需要適當減輕贈與人之合同義務,故此賦予贈與人法定撤銷權(《合同法》第192、193條)、贈與履行拒絕權(《合同法》第196條)及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等。但規范之目的又并不在于使受贈人之期待和信賴因此而毫無保障,而僅是相對平衡雙方利益。故此前述二種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行使毫無限制的情形,可以認為是在法體系上存在影響法律功能,且違反立法意圖之不完全性,即有法律漏洞存在(注:參見梁慧星:《民法解釋學》,25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另參見楊仁壽前引書142頁以下。)。為補充這一法律漏洞,在此需要對第186條第1款作目的性限縮之解釋,將前述兩種不宜于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情形,排除于該條款文意之外。依《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第一種情形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毀損、滅失之前,未行使其任意撤銷權,于損害發生之后方才行使的,可以認為是專以逃避損害賠償責任為目的之權利濫用。此權利之濫用有悖于前述誠實信用原則,故應排除于法條文意之外,使贈與人在此時不得行使這一權利。在第二情形中,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既然為法律所賦予,其行使即為符合法律要求之權利行使,可以排除違法性,故而其行使一般無須負擔責任。然而在受贈人出于誠實信用而作了接受贈與之準備之后,贈與人如任意撤銷合同,則必將使受贈人之信賴受到損害,如前述汽車贈與之例。在此情況下贈與人撤銷合同將給受贈人造成損失,顯然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有背于立法之規范意圖。因此,在此應對贈與人撤銷權行使之效力加以限制,即贈與人在此時原則上雖亦可行使其撤銷權,但此權利之行使不能完全排除其責任,對因行使任意撤銷權而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失,依締約上過失責任為基礎,贈與人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前述兩種情形對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作目的性限縮的作法,只不過是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之下,作兩種類型化之處理。實際中可能還會有些情形尚未歸納出來,仍有待于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指導逐漸類型化。但是,筆者以為這只不過是權宜之計,消除漏洞的最好辦法還應該是在將來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對前述種種不合理之處加以修正,以減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生,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于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注: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173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筆者認為不然,因為在此種場合下,“贈與人”為何人?“受贈人”為何人?有沒有贈與合同存在?這些問題均值得探討。
實際上關于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復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注:參見孔祥俊前引書586頁。)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兩類。
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系上并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項目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于捐贈時受贈人并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于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并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贈與關系。故就此仍需區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于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當時并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托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托的歸屬于發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占罪(注:史尚寬:《債法各論》,137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從而,依此種信托讓與的規定,發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并未承認信托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托讓與”的規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托贈與”關系,依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2)對于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系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范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系中,對于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系。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后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分并無多大實際作用。筆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后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聲明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聲明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十六
甲乙雙方系父母子女關系,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一處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座落于,建筑面積平方米,所有權證證號為的房產贈與給乙方,該贈與是對乙方個人的贈與,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
第二條自本贈與成立日起,乙方應負贍養甲方的義務,甲方有權在該房屋居住。
第三條乙方在第二條撫養義務未完全履行前,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受贈房屋處分、轉讓,或設定期典權抵押等他項權利,抑或為任何債權的擔保,否則其處分、轉讓、抵押等行為無效,甲方有權撤銷贈與,收回房產。如因上述行為造成甲方不能收回贈與房產的,乙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該房產市場價款。
第四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1)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利益的。
第五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合同的補充。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十七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付(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交付,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分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十八
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丘市郚山鎮_______________村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玲,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黑龍江省雞西市________________人,系劉__________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臨朐縣__________醫院。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院長。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臨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三、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十九
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但有些時候往往適得其反,下面我們來看看一些案例,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答應送的東西,因為種種原因,贈與人要么“出爾反爾”不兌現給付承諾,要么“厚著臉皮”將送出去的財產要回來。近三年,青浦法院審理了22件贈與合同案件。在審理中發現,贈與行為幾乎都發生在親人或有親密關系的人之間。這些案件中涉及了贈與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撤銷等幾個方面的問題,如何把握贈與成立的證據、撤銷贈與的標準等在實踐中也較難統一,我們不妨借助案例找尋一些答案。
【案例1】。
八旬老人因被兒子驅趕心灰意冷要求撤銷贈與。
徐爺爺和陳奶奶是一對傳統的老夫妻,養育了一雙兒女。兒子和父母同在農村,有自己的宅基地住房,還開了一家小店。女兒大學畢業就在市區定居生活。兒子結婚后,老夫妻與兒子住在一起,幫忙照看店里的生意,不僅沒要兒子一分錢,每月還搭上不少伙食費,抱上大孫后更是忙前忙后照顧小孩。老人家為兒女忙碌一生,對孩子也是能幫則幫。
隨著日子一天一天地過去,老人轉眼都年過八旬,身子骨是越來越差。都說養兒防老,父母年事已高,本該到了兒子盡孝道的時候,可兒子見父母不但沒辦法幫襯自己,反倒成了自己的累贅,開始心生不滿。平日沒有好臉色,還大聲訓斥,處心積慮想驅逐年邁的父母。老人一氣之下搬到市區女兒家住,后來經過親戚朋友勸說又回到兒子家。但情況依舊如此,無奈,為求得清凈,老人叫來了女兒、兒子和很多親戚,當場簽訂了《父母贍養及宅基地分配協議》,寫明了將自己原先的宅基地、自留地及住宅分給兒子和女兒各一半。
原以為,財產都分了,兒子應該會態度好一點,可情況并沒有得到好轉。老人心懷恐懼,又經不起輪流居住、來回折騰,心灰意冷之下,做出起訴的決定,訴請法院判決撤銷這份協議。法院通過審理,從贈與合同的標的和合同效力入手查明事實,認為老人要求撤銷贈與此房屋條款的訴請,于法無悖,予以支持。
【案例2】。
黃昏戀遭兒子強烈反對母親撤回贈與兒的房子。
王阿姨老伴于20xx年去世了,今年經人介紹,王阿姨認識了李叔叔,雙方對彼此都很有好感,于是建立了戀愛關系。但王阿姨的兒子不支持。當王阿姨計劃和李叔叔到鄉下宅基地的房屋里去居住時,遭到了兒子強烈反對。兒子不希望失去這棟房屋的所有權,要求王阿姨把房屋變更到他名下,雙方為此發生了多次口角。
為了安靜地生活,維護自己追求愛情的權利,王阿姨和兒子在居委會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約定今后無論王阿姨是否再尋老伴,王阿姨保證將此房留給兒子一人所有,如阿姨今后另尋老伴,只同意該老伴在此房內居住,直至百年,而無任何該房產權益。王阿姨以為這紙協議能讓兒子心安,不再反對自己。可事與愿違,王阿姨和李叔叔還是沒能過上想象中的平淡生活,兒子仍然干涉自己再尋老伴,甚至大大出手將王阿姨打傷。此時的王阿姨徹底心寒了,她考慮到兒子這樣待自己,實在不值得將房子留給他。于是,王阿姨一紙訴狀要求法院撤銷當時調解書上房屋的贈與。
王阿姨的兒子辯稱,自己作為兒子是合格的,和母親生活從未分過家,這棟房子本身就是家里的共同財產,不存在什么贈與。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贈與行為成立并有效,而王阿姨作為贈與人有權撤回贈與,因此支持王阿姨的訴求。
【案例3】。
房屋動遷妹妹贈房予姐前妹夫認為該贈與無效。
鄧大姐和李大哥是夫妻,育有一子,但在兒子11歲那年,雙方感情破裂,在法院調解下離婚了,當時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這樣過了十幾年,農村土地面臨動遷,鄧大姐名下一套房屋就在其中。這套房子是當年他們夫妻倆和兒子共同申請的宅基地建房,當時鄧大姐和大自己十歲的姐姐感情很好,因為丈夫也有房子,自己住在丈夫的房子里,所以申請建的房子實際上是姐姐家出的錢,也一直是姐姐家在居住。現在動遷了,聽說可以拿到100平方左右的房子,鄧大姐想著姐姐家人口多,而且原先的房子也是他們出的錢,所以就和姐姐約定自己只拿45-55平方的房子,剩下的房子歸姐姐家所有,并簽了一份協議。
原本這樣的安排是皆大歡喜的,大家都坐等拆遷分房。但在動遷時,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有的動遷房子可能拿到3-4套房子,達到300平方左右。鄧大姐覺得原先的協議對自己很不公平,因此找姐姐一家多次協商,沒能商量出個結果。事情僵持不下,可眼看拆遷補償開始了,相關利益的分配要作出明確劃分,于是鄧大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當初的贈與。訴訟中,李大哥作為第三人參與進來。李大哥認為這套房子自己也有份的,鄧大姐不能不經過自己的同意,說送就送,她的贈與是無效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份贈與協議雖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并不意味著就有絕對的效力,贈與沒有經過作為共同所有人的李大哥的同意,處于效力待定狀態,而本案中,李大哥明確表示不同意贈與,因此法院判決此贈與合同無效。
【案例4】。
丈夫贈與“小三”六百萬元妻子起訴撤銷贈與獲支持。
蔡女士出生于上世紀六十年代,和丈夫結婚幾十年,兩人努力打拼,家境也逐漸殷實起來。家里的財物一直都是蔡女士在管理的,去年過完年,蔡女士查詢家庭財產時發現,很多存款戶頭竟都成了空賬,她趕緊叫來丈夫詢問。丈夫支支吾吾不肯說,蔡女士本來就對丈夫的反常行為有點察覺,這次便打破沙鍋問到底。在蔡女士的再三追問下,驗證了心理可怕的猜想,丈夫在外面有別的女人了。
蔡女士說,這個女人是一家很有名氣的美發店的老板,是去年丈夫到那里美發時認識的,之后常常去光顧,漸漸地產生了感情,并發展為曖昧關系。兩人經常一起出去,丈夫還時不時給對方錢。平時給點現金,因為是小數目蔡女士很難察覺,但有很多工行、農行等銀行卡的大數目匯款很可能被蔡女士發現,于是丈夫就利用朋友的賬戶進行轉賬。又是出錢買商鋪,又是裝修,又是置辦家電,還一起出去旅游,丈夫獲得開心的同時,也越來越無法掩飾自己大手筆的開銷。
蔡女士對丈夫很失望,而對那位女老板更是很氣憤,她認為,這些錢不是丈夫一個人的,也有她的一份,這些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怎么能被丈夫擅自贈送給他人呢?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丈夫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女老板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丈夫成了第一被告,他無顏反駁什么,對妻子訴求全都贊同。而美發店女老板作為第二被告為自己辯解道:首先自己和第一被告確實認識,但因對方聲稱已經離婚才有所接觸,并沒有什么曖昧關系。其次,自己從沒有向第一被告要過什么,他有錢款支出也不能證明錢是用在自己這里的。那些轉賬并非轉到自己的賬戶,是第一被告和案外人的業務上往來,和自己沒關系。最后,即使原告能夠舉證贈與行為,只能要求返還贈與款的一半,而屬于第一被告的一半贈與應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通過庭審和各項證據的綜合考量,認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間確實存在曖昧關系,而第一被告通過各種方式將錢款匯給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確實得到了這些利益而且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此贈與成立但因贈與的對象是夫妻共同財產,妻子不同意贈與因此,該贈與是無效的,遂支持妻子的訴請,判決第二被告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
以上的四個案件發生在父子之間、母子之間、姐妹之間和夫妻之間,總會牽涉到親屬間情感關系,但法律作為審判的依據,在上述贈與合同案件的幾個問題上有明確規定:
首先,何為贈與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就是贈與合同。其次,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一般合同符合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違法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即產生效力,但很多時候需要更多的特殊要件才能保證合同生效。
上述案件中就因共同財產的問題影響了贈與的效力。贈與的標的物應當是贈與人個人所有的,當贈與物是共同財產時,必須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即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而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并非各自享有半數份額,而是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雙方都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沒有取得共同所有人同意的處分行為是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其他共同所有人表態,若追認則合同有效,若拒絕追認則合同無效。最后,贈與合同是否能被撤銷的問題。
法律規定除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其他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不管是雙方有什么關系,又發生了什么變化,對于贈與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贈與人有權撤銷。
2023年財產贈與合同糾紛(匯總20篇)篇二十
原告楊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商某,男,
被告張某,男,
被告商青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訴被告張某、商青某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8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商某,被告張某、商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生有二男四女六個孩子,其中二兒子商某于去世,留下平房三間和瓦房兩間,由于商某是單身,平常幾個姊妹與原告大兒子商某不和睦,所以商某的后事就沒人照頭。后經村委會主持調解,原告及原告的幾個閨女、女婿和兒子商某共同在場商定,由原告大兒子商某攜兒子商某具體操辦埋葬商某。由商某披麻帶孝行侄子之孝,原告以后由商某贍養。之后原告便跟隨商某生活至今。其中商某留下的三間平房由原告居住一間,其余兩間于9月租給夏同利。年元月原告去其四女兒商青某家走親戚,商青某與其丈夫張某就私自與租房者夏同利簽訂一份買賣房屋協議,把商某留下的房子賣給夏同利。且在一份書寫好的合同上讓原告捺指印。由于原告已近80歲,且不識字,被告張某、商青某也沒把贈與協議的內容告訴原告,當時原告并不知道贈與一事,至今原告也不知房子賣多少錢,也沒見到一分錢,由于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親屬的合法權益,且該贈與協議的內容也非原告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商青某、張某與原告之間的贈與合同。讓被告返還該贈與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及村鎮建筑許可證。
被告辯稱:《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供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因此在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交證據原件、原物。而原告沒有提供證據原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楊某與張某、商青某簽訂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能撤銷。楊某提交的贈與合同復印件與張某保存的贈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張某持有的合同是電腦打印的,而楊某持有的是手寫的,顯然二者不是一份合同;楊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沒有法律規定,法院不應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贈與房屋,如果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產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責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作了相關的解釋,本案中的張某不僅占有了該房產,而且經楊某同意轉讓給了他人。綜上所述,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共生有二男四女六個孩子,原告丈夫商卿劍已去世,其生前與原告及二兒子商某共同建有東屋瓦房兩間,商卿劍去世后,原告與商某共建北屋平房三間,商某(單身)于20去世,去世前與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商青某、張某是原告的四女兒及女婿。訴訟中原告提交2009年元月6日的贈與協議復印件一份,協議內容為:“贈與協議贈與人:楊某,受贈人:商青某、張某,為了解決楊某以后的生活問題,經楊某主動與女兒商青某、女婿張某協商,雙方自愿達成以下贈與協議:一、楊某有房產一處,位于白廟鄉后村大隊魏莊村,東至5米路,西至食品公司、北至5米路、南至楊寺路,宅內有門面房三間(包含土地使用權)全部贈與給商青某、張某所有使用。二、楊某將房宅移交的同時將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一并交付給受贈人。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雙方進行移交,贈與成立,財產所有權轉移。受贈人即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出租、處分等權利。四、楊某與次子商某(已故)建房時所借商青某、張某現金2萬元,商青某張某放棄這筆全部債權。五、楊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隨商青某、張某生活,由商青某、張某負責安排楊某的衣、食、住、行。六、商青某、張某保證善待老人,照顧好老人。七、楊某以后花錢由二受贈人給付,以后看病吃藥的一切費用全部由二受贈人承擔。八、楊某生前由二受贈人贍養,死后的后事由二受贈人安排,費用二受贈人負擔。九、達協議時雙方到場,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上述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十一、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交見證機關保存。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捺指印之日生效。達協議人楊某商青某張某。楊某稱名字不是本人所簽,指印系被告讓其在寫好的贈與合同上捺的,并稱房產的有關證件放在家中箱子內丟失。原告提供甲方(出賣方)張某、商青某,乙方(買售方)夏同利的房產買賣協議復印件一份,該協議內容:第一項為甲方有房產一處,內有混磚結構平板房三間,灶房、炕房各一間,位于郟縣白廟鄉后村村委會魏莊自然村,東鄰5米路(以東馬青闖),西鄰食品公司,北鄰5米路(以北商某),南鄰楊寺公路,甲方愿意賣給乙方為業,該宅基長寬以土地使用證的.長寬為準。第五項,乙方愿意2萬元價款購買甲方所有的上述房產。付款方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次付清全部房款。原告稱后因房子糾紛原告長子家與夏同利打架,經派出所處理過程中從派出所復印的相關證據。被告商青某、張某系私自與租房者夏同利簽訂買賣房屋協議,把商某留下的房子賣給夏同利。庭審中二被告以協議系復印件為由不予質證。2009年8月13日原告以自己已近80歲,且不識字,被告張某、商青某也沒把贈與協議的內容告訴原告,當時原告并不知道贈與一事,到現在原告也不知房子賣多少錢,也沒見到一分錢,該協議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權利為由訴至本院,請求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贈與協議,同時要求被告返還房屋的有關證件。訴訟中被告稱楊某提交的贈與合同復印件與其保存的合同內容不一致,其保存的合同是電腦打印的,而楊某持有的是手寫的。被告承認自己手中有贈與協議書原件,法庭當庭要求被告5日內提交原件,被告逾期后未提交,被告當庭認可爭議房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建筑許可證是自己給買房人夏同利的。訴訟中經詢問買房方夏同利,其稱被告給其的贈與協議復印件與原告持有的復印件內容一樣,該復印件是其從被告張某手中復印的,原件張某沒有給他。張某與其簽有房產買賣協議,經夏同利辨認,原告提交的房產買賣協議的復印件與其持有的原件內容一樣。庭審中張某稱爭議的北屋平房三間系其所建,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認為:該爭議的房產東屋瓦房兩間系原告與其去世的丈夫及二兒子商某共同生活時建造,北屋平房三間系原告與兒子商某共同生活期間建造,原告系上述房產的共有權人,且商某生前系單身漢沒有配偶和子女,其下世后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原告,因此原告對本案爭議的房產有訴權。原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協議系附條件的贈與,原告在將房屋贈與被告的同時約定二被告應對原告盡贍養義務,包括原告的衣、食、住、行及生病吃藥、后事安排,現原告已不愿隨二被告生活,而該房屋是原告一直居住的房子,如果再將該房屋贈與給被告將嚴重侵害原告的利益。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原告與被告簽訂贈與協議后,被告未到相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被告將房屋賣給夏同利,其亦未辦理土地使用的變更登記手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并未轉移,贈與人在贈與的房屋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故對原告要求撤銷贈與協議的主張應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贈與協議雖然是復印件,但被告稱自己有贈與合同原件,在法院規定的期間內又拒不提交,買房人稱被告給其的亦是贈與協議復印件與原告持有的贈與協議復印件內容一樣,原件在被告手中。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因此可以推定該贈與協議存在。被告張某稱北屋平房系其所建,未提供證據證實,且不符合客觀實際,不予采信。因原告對爭議房產享有所有權,故對爭議房產的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建筑許可證享有合法的民事權益,該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將原告的上述證件交與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要求返還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