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里我們可以結識各種各樣的朋友,一起成長,一起進步。以下是一些學??偨Y的精華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和啟示。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一
為節約學校用電、用水,努力爭做“節約型校園”的光榮使者,全校師生充分認識開展節水節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節約意識,養成節水節電的良好習慣,做到節約人人有責,人人有為。學校特制定以下制度供全體師生遵守:
1.全校師生必須主動建立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的意識,做到人離燈滅,杜絕無人燈現象。
2.由專人對學校供電設備設施線路系統定期檢查,尤其對接線樁頭確保禁固,以防發熱耗能及燒壞電器設備,各班級、部門應每周檢查用電使用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必須立即與總務處聯系,以便及時維修。
3.學校定期檢查各年級組各學科部門節電情況,發現違規內網公布。
4.根據學校通知精神,嚴格執行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實施各種有效的節水節電措施,做到領導有力、措施到位、責任到人。
一、辦公室、班級節水、節電制度。
1.學校倡導節電、節水全體總動員,節電、節水是每一位師生的共同責任。
2.學校倡導教室、辦公室等場所無人時需關閉相關電器,自來水不用時需關掉所有龍頭。
3.辦公室、班級應確定專門人員隨時關燈。
4.辦公室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如經查實學校將內網通報。
5.以下幾種情況應關閉電燈:
(1)天氣晴朗,教室光線明亮時;
(2)上、下午大課間、吃中飯、晚飯時,晚自習后;
(3)全體師生整體離開辦公室、教室到其它場所上課或活動時;
(4)如有學生因病因事不能離開,可酌情開燈;
6.用水倡導全體師生隨走隨關,發現有自來水龍頭開著時,應幫助關閉,如發現水電開關有故障,須及時上報總務處。
7.學校安排人員隨時檢查各班用電、用水情況,如發現一天中一次未關燈就在“班級考核中”中扣除1分,兩次2分,以此類推。
8.學校將對節約用電、用水管理較好的班級學期結末進行表彰,并對班主任考核實行加分。(如果班級一個月未扣分,班主任月考核加2分)。
1、冬季制熱:室內溫度在5℃以下時可開啟空調。
(1)室內溫度不能定得太高,設在18℃為好,即感覺很舒適。
(2)風速不要放在“強檔”而應該先放“自動檔或弱風檔”。
(3)由于熱空氣較冷空氣輕,風門朝下,才能使空氣形成循環,讓整個屋子都暖和起來。
(4)在使用空調時,禁止門窗通開。如室內空氣混濁,可使門窗留小縫隙。
(5)空調在制熱運行中,當室外機熱交換器上有霜形成時,空調將自動除霜數分鐘,室內外機都不運轉(寒冷天除霜時間更長),除霜結束后,空調將自動恢復制熱運轉。
2、夏季制冷:室內溫度在30℃以上時可開啟空調。
(2)風速應放在自動檔或強檔。
(3)由于冷空氣較熱空氣重,風門應朝上,才能使空氣形成循環,讓整個屋子都清涼起來。
(4)在使用空調時禁止門窗通開,如室內空氣混濁,適當使門窗留小縫或電扇開小檔。
3、維護保養:
(1)總務處在每季節使用前對室內機、清潔空氣濾清器、濾塵器網進行清潔、清洗,并進行開機測試,是否正常。
(2)使用部門在長期不使用時,將空調器關機,然后切斷電源,取出遙控器內的電池。
1、浴室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時開放。
2、浴室水龍頭使用要合理,嚴禁在洗澡同時清洗衣物。
3、浴室開放時間:
每周一、二、三、四、日16:30~18:30。
4、浴室停止開放時,專職管理人員要切斷水源、電源,杜絕浪費。
1、住宿學生要愛護水電設施,保證學生宿舍正常的水電供給。
2、住宿學生要節約水電、隨手關燈、關水龍頭,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3、宿舍管理員要經常檢查本樓的水電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聯系維修。
4、學生宿舍按標準配用照明電器、空調,使用時注意安全,嚴禁在宿舍內私拉電線、私設燈頭,嚴禁使用電熱毯、電加熱器和各類家用電器設備。一經發現,按學校規定一律沒收,由總務處統一處理。
1.節電規定:
(1)師生一日三餐用餐開燈規定如下:天氣晴好關閉照明電源,開燈、開電風扇時間一般在用餐時間前3分鐘開啟,由食堂派專門人員負責開啟與關閉,用餐結束立即關閉。
(2)食堂操作間的排氣系統,鼓風系統操作結束后立即關閉。
(4)學生宿舍除允許使用空調外,其余時段空調電源總開關不得開啟。
六、節水節電獎懲辦法:
每個部門每月基本分10分,發現一天中違規一次就扣除1分,兩次2分,以此類推,扣完為止,每天檢查通報。
1、在節水節電工作檢查中對節水節電工作成績優秀的部門責任人每月50元獎勵,學期結束統一發放。對由于個人節約意識不強,工作不到位的部門每月進行通報批評和教育。
2、對于損壞水電設備者,按價賠償工料費;故意損壞水電設備除按價賠償工料費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二
為整頓寢室紀律,加強寄宿生管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訂寢室制度。
1、建立健全宿舍舍長負責制,每人服從宿舍長管理;
2、不準在宿舍里的'打架、罵人、抽煙、打牌,與校外人員串連打架,肇事者從嚴處理;
3、按時起床、睡覺,切實保證午間休息;
4、節約用電、用水,人睡燈熄;
5、不準在宿舍里點蠟燭。
1、上課期間不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宿舍;
2、不隨意破環別人東西,非經本人許可,不得隨意挪用別人東西,更不能占為已有;
3、自己的學習、生活用品應妥善保管;
4、不得隨意留宿非宿舍人員住宿,確實需要住宿者,需值日老師同意。
5、按時返校、回家,有事向班主任或值日老師請假。
1、天早晨內務整理,疊好被子,口杯、牙刷、毛巾、臉盆、桶、箱子放在指定位置。
2、堅持輪流打掃宿舍,宿舍內無果皮、紙屑、飯渣、剩菜、米粒。
3、晚間起床、進廁所,不得隨地大小便。
4、勤洗澡、勤換衣服,不得亂潑臟水。
1、愛護學校公共財產,如有損環照價賠償。
1、每周評一次文明宿舍。
2、違犯以上規定者,三次以上,本期不能評學校三好學生、優秀干部、學習積極分子等。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三
3.實行來訪人員登記制度;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住宿區。
1.請假制度:寄宿生有事外宿須履行相關手續并填寫請假條,方可離校,否則視為違紀;
3.晚自習制度:全體寄宿生須于學校規定的時間到班級參加晚自習,不得逗留在宿舍,不得遲到、曠課或早退。
2.宿舍、衛生責任區衛生:各宿舍每天應安排值日生對宿舍及衛生責任區進行衛生保潔工作,每天一次保潔,及時傾倒當日垃圾;各宿舍每周五進行一次衛生大掃除工作,要求全員參與,做到門窗無灰塵、地板無污跡、垃圾無殘留;學生會定期對衛生考評成績進行公布,獎優罰劣。
1.寄宿生應遵守學校各種安全規定,防止出現安全事故;
5.應養成及時鎖門的習慣,無人在宿舍時,要及時鎖門,平時要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和錢包,加強安全防范意識。
凡違反寄宿生管理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停宿直至校紀處分。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四
1、嚴格把好入門關。非本校人員進入宿舍,門衛一律要問明情況,詳細登記。
2、堅持24小時值班制,認真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嚴禁擅離職守。
3、不準客人(含學生家長)在學生宿舍留宿。
4、做好防盜、防火、防電、防燙傷、防自傷等工作,做到12個不準:
(1)不準學生在上課和夜自修時間進入宿舍(特殊情況須有班主任批條、醫生證明)。
(2)不準攜帶刀、剪刀、鉗、錘、鋸等工具到宿舍。
(3)不準帶貴重物品、不健康的書籍到宿舍。
(4)不準帶打火機、火柴到宿舍。
(5)不準玩弄消防器材。
(6)不準私接電源,使用各種電器、吹筒、充電器。
(7)不準站在水槽上晾掛衣服。
(8)不準爬樓梯扶手。
(9)不準跳躍樓梯臺階。
(10)不準用力碰撞玻璃。
(11)不準打鬧或開不正當的'玩笑。
(12)不準損壞公物。
5、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無法處理的應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匯報。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五
1、建立和完善寄宿學生花名冊,詳細登記學生家庭住址、家長或臨時監護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等內容。學校領導、班主任和生活教師要熟悉寄宿生的基本情況,以便及時聯系與交流。
2、做好家訪工作,做到期初、中、末全面家訪,平時重點家訪,發現問題及時電訪或家訪。著重要利用放歸宿假家長接送時間做好家訪工作。
3、設立“家長開放日”,定期邀請家長到校與學生一起上課、學習、生活等,讓家長了解學校、學生情況。
4、定期召開家長會,討論學校教書育人的工作,交流學生情況,研究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等。
5、通過“家長學?!毕蚣议L宣講有關教育學、心理學,兒童衛生保健、學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知識。
1、遵守紀律,嚴于律己,自律能力強。
2、關心集體,助人為樂,團結友愛好。
3、窗明幾凈,床鋪整潔,環境衛生好。
4、洗衣疊被,洗澡理發,個人自理好。
5、管好物品,防火防電,安全工作好。
6、衣著整潔,生活儉樸,艱苦奮斗好。
7、按時就餐,互相謙讓,用餐紀律好。
8、珍惜糧食,節約水電,愛護公物好。
9、潔身自愛,學習勤奮,自主能力強。
10、堅持做操,增強體質,鍛煉身體好。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六
1.請假制度:寄宿生有事外宿須履行相關手續并填寫請假條,方可離校,否則視為違紀;。
3.晚自習制度:全體寄宿生須于學校規定的時間到班級參加晚自習,不得逗留在宿舍,不得遲到、曠課或早退。
2.宿舍、衛生職責區衛生:各宿舍每一天應安排值日生對宿舍及衛生職責區進行衛生保潔工作,每一天一次保潔,及時傾倒當日垃圾;各宿舍每周五進行一次衛生大掃除工作,要求全員參與,做到門窗無灰塵、地板無污跡、垃圾無殘留;學生會定期對衛生考評成績進行公布,獎優罰劣。
1.寄宿生應遵守學校各種安全規定,防止出現安全事故;。
5.應養成及時鎖門的習慣,無人在宿舍時,要及時鎖門,平時要保管好自我的貴重物品和錢包,加強安全防范意識。
凡違反寄宿生管理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停宿直至校紀處分。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七
一、寄宿生因家中有急事需回家,應由學生向班主任提出申請,并寫出請假條,經班主任、生活管理教師批準后,辦理請假手續,并由生活教師開出“住校生離校單”,交門衛后方可離校。
二、歸宿假回家后,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時到校的寄宿生,家長或臨時監護人要事先向班主任和生活教師電話請假,事后補上由家長簽字的請假條。
三、寄宿生在教室上課期間因身體不適,需休息者,由本人書面申請,班主任批準簽字,交值班的`生活教師后,方可進入宿舍休息。
寄宿學生生活管理制度
一、寄宿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紀律,按時起床、就寢、做操、滅燈息談,遵守住校的一切規章制度。
二、在校學習、生活、活動必須聽從生活管理教師的指揮安排,遵守紀律和規定,用餐上活動課等要統一行動。
三、同學之間要相互關心,團結互助,相互謙讓,不準打架罵人,不準以大欺小。同學之間發生糾紛,及時報告,由教師解決。
四、愛護學校公物,愛護花草,不準任意損壞踐踏花草,開、關房門要輕,不得踢、撞、撬門,不準在墻壁上亂刻亂畫。
五、住校期間不準私自外出。若外出或回家須經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師及值周領導審批同意交由監護人領走方可。
六、注意安全,不做有危險的游戲和不安全的事,不能攀爬欄桿,寢室區內嚴禁跑跳,上下床不能隨意翻越。
七、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隨地大小便,不亂扔果皮紙屑和雜物,寢室內毛巾、臉盆、桶、口盅、牙刷、牙膏、香(肥)皂、衣物、被子、床單、枕頭均要擺放整齊。
八、不準帶非住校生到寢室玩耍,平時未到開寢室時間,不得隨意進出,未經別人同意不準隨意翻拿東西。
九、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要勤儉節約,不挑食,不偏食,不浪費糧食。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八
為加強寄宿生安全管理,確保寄宿生在校及家校往返途中的安全,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管理秩序,特定此制度。
1、寄宿生每周星期一早上按時返校,周五放學后由學校組織放學,平安回家。
2、學校禁止學生乘坐無牌無證、有安全隱患的車輛,不準騎、搭乘自行車、摩托車,積極向家長宣傳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要求,取得家長配合和支持。
3、寄宿生在上學、回家途中要嚴守交通規則,徑直回家,不得在路上逗留、追逐、打鬧、打牌、做危險游戲、走人戶、私自下河(堰、塘)洗澡等,不得損壞、殘踏、攀摘群眾莊稼、樹木、果實、花草等。
1、寄宿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有規律地生活、作息,文明活動。不打架、不罵人、不參與危險性活動,時刻注意安全。
2、一周之內確需離?;丶遥仨氂谐渥愕睦碛?,填寫請假條交班主任簽字同意后將準假條交當晚自習輔導老師方可離校。
3、寄宿生平時不得擅自出校門,有特殊情況也須向老師請假許可后方能出校,并速去速回。
4、寄宿生必須在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堂就餐,注意飲食衛生,不吃生冷食品和不潔、霉變、劣質、過期變質及“三無”等食物。用餐時不得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取飯菜時應有序排隊,相互禮讓,防止燙傷。
5、學會關心、照顧自己,根據天氣冷暖添減衣服,若生病要及時就醫,并報告學校、班主任或值班老師。
6、在參加各種鍛煉活動中,要注意安全,杜絕事故發生。
1、學生就寢由當天上晚自習任課老師、班主任、當天值班教師、領導共同管理,值班人員必須到崗,巡視學生就寢情況,了解住校生生活困難,處理偶發事件,維護就寢紀律,清點住校生數。
2、寢室門要及時上鎖,晚上就寢后關好門、窗,上課期間不準隨意進寢室,保管好個人貴重錢、物,也可交由班主任老師代為保管,防止失竊。嚴禁亂拿亂翻別人的東西。
3、有家長或親屬來訪,必須到門衛室、班主任或值班老師處登記,拒絕陌生人進入宿舍區。
4、嚴禁攜帶刀具、有傷害性的玩具(如打火機、玩具槍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進入寢室。
5、不準在寢室內打逛、追逐、躥床跑跳或做危險性游戲。
6、不準在寢室內打手電筒或點蠟燭看書。
7、嚴禁帶火種進寢室,不準在寢室內點燃蚊香、燒開水煮飯,嚴防火災及開水燙傷事故發生,不準觸摸帶電設施及私拉亂接電線。如有意外發生要及時向學校及老師報告。
8、各班選好寢室室長,并認真履行職責。
9、嚴禁互串寢室、私換鋪位,未經班主任允許,不準留宿他人。
10、愛護公共財物設施,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九
1.學生在考試前要做好各種應考準備,憑學生證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凡遲到15分鐘者,一律不準參加考試。開考之后,半小時內,無論答題完畢與否,不準離開考場。凡離開考場者(包括考畢者),在考試結束前,不準再進入考場。
2.學生應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將學生證放在桌面右角上,座位必順保持前、后、左、右的間距。座位間距不符合要求時,監考老師應進行調整,然后開考。
3.學生考試時,除老師規定順帶用品外,不得將其他物品和書籍放在座位周圍。
4.學生接到考卷后,應先寫上自己的姓名、學號、班級。一律用鋼筆(限黑藍)書寫,要求字跡清楚,并保持卷面整潔。
5.考場內應保持肅靜,學生不得任意走動或相互講話,不得互借文具。
6.學生在考試時,必須服從監考老師的指導。學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老師暗示答題范圍或內容。遇試題不明等情況,可在原座位舉手示意。
7.答題完畢,將試卷送交講臺,按班次放好,并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高聲議論??荚嚱Y束時間一到,學生應立即停筆、起立,將試卷對折,無字面朝上(包括規定應交的草稿紙)平放在考桌上,待老師收卷、清點數目完畢,方可離開考場。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作弊論處,宣布考卷作廢,以零分計,并給予紀律處分。
(1)閉卷考試中,私帶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開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或寫有與本次考試內容相關的物品者:
(2)考試中傳遞各種紙條或試卷者;
(3)考試中與別人說話或做手勢者;
(4)考試中窺看他人卷面或為窺看者提供方便者;
(5)代替別人答卷或讓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自己的答案者):
(6)運用其他方式作弊者。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十
考試工作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鞏固階段性教學成果,激勵學生不斷改進學習,提升知識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范考試過程,形成科學、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根據新課程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以下考試管理制度。
一、命題和印制。
1、期中期末試題一律使用區教研室統一印制的試卷,如果教研室沒有統一的試卷就要聽從總支的安排,總支沒有制試卷則由學校自行制卷。自行制卷使用前要對試卷進行認真檢查,對于出現的錯誤要做好勘誤。
2、期中期末測試結束后都要根據測試情況進行質量分析。
3、注意收集和整理試題和補償練習的電子稿,存入學校電子檔案。
二、考試和判卷。
1、語文、數學、英語學科考試以教研室試卷為準,時間按上級領導的安排,由任課教師監考。教師要在考前對學生的用筆、書寫、答題的注意事項提出明確的要求,指導學生養成良好的答題習慣。
2、學科成績卷面不出現分數,一律采用等級評價,一般情況按優、良、及格、待及格四個等級評價,不得單獨以成績給學生排名。
三、分析和補償。
1、任課教師要高度重視試卷的講評工作,不僅幫助學生改正錯題,更要指導學生觸類旁通,提升對知識的總結和應用。教師還要根據學生考試情況,反思教學、總結經驗。
2、任課教師要及時將本班學生考試成績進行認真分析統計,及時填寫試卷分析。
四、組織和監考。
1、期末考試由鎮教研室統一組織安排,要在考試一周前將考務工作安排通知相關人員??紙霭才诺冉M織工作由各單位教導處負責組織落實。凡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文字資料、數據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內。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經學校教導處批準后報鎮教研室。
2、監考人員必須于開考前10分鐘到崗。開考前5分鐘宣布考試時間并當場拆發試卷,提醒學生將姓名、學號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3、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荚囍校粶式活^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4、監考教師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五、裝訂和批閱。
考試結束后,統一裝訂試卷,裝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將姓名、班級、學號訂嚴,不能漏頁、倒頁。
六、試題分析。
1、考試結束后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和答題情況,做好分數登統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總結,完成所任班級質量分析報告。
2、質量分析報告分為書面報告和分數的成績統計兩部分,書面報告一般從“取得成績”、“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特別是對班上前30%和后30%的以及平均分等方面要進行分析總結。教師在認真分析試卷過程中應體現其實用性,要反映出教學的得失,形成改進措施并積極改進。
3、學校以年級學科為單位將試題分析報告至鎮教研室。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十一
1、寄宿生每周星期一早上按時返校,周五放學后由學校組織放學,平安回家。
2、學校禁止學生乘坐無牌無證、有隱患的車輛,不準騎、搭乘自行車、摩托車,積極向家長宣傳工作的重要性和要求,取得家長配合和支持。
3、寄宿生在上學、回家途中要嚴守交通規則,徑直回家,不得在路上逗留、追逐、打鬧、打牌、做危險游戲、走人戶、私自下河(堰、塘)洗澡等,不得損壞、殘踏、攀摘群眾莊稼、樹木、果實、花草等。
二、寄宿生校內生活。
1、寄宿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有規律地生活、作息,文明活動。不打架、不罵人、不參與危險性活動,時刻注意。
2、一周之內確需離?;丶?,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填寫請假條交班主任簽字同意后將準假條交當晚自習輔導老師方可離校。
3、寄宿生平時不得擅自出校門,有特殊情況也須向老師請假許可后方能出校,并速去速回。
4、寄宿生必須在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堂就餐,注意飲食衛生,不吃生冷食品和不潔、霉變、劣質、過期變質及"三無"等食物。用餐時不得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取飯菜時應有序排隊,相互禮讓,防止燙傷。
5、學會關心、照顧自己,根據天氣冷暖添減衣服,若生病要及時就醫,并報告學校、班主任或值班老師。
6、在參加各種鍛煉活動中,要注意,杜絕事故發生。
三、寄宿生宿舍區。
1、學生就寢由當天上晚自習任課老師、班主任、當天值班教師、領導共同管理,值班人員必須到崗,巡視學生就寢情況,了解住校生生活困難,處理偶發事件,維護就寢紀律,清點住校生數。
2、寢室門要及時上鎖,晚上就寢后關好門、窗,上課期間不準隨意進寢室,保管好個人貴重錢、物,也可交由班主任老師代為保管,防止失竊。嚴禁亂拿亂翻別人的東西。
3、有家長或親屬來訪,必須到門衛室、班主任或值班老師處登記,拒絕陌生人進入宿舍區。
4、嚴禁攜帶刀具、有傷害性的玩具(如打火機、玩具槍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進入寢室。
5、不準在寢室內打逛、追逐、躥床跑跳或做危險性游戲。
6、不準在寢室內打手電筒或點蠟燭看書。
7、嚴禁帶火種進寢室,不準在寢室內點燃蚊香、燒開水煮飯,嚴防火災及開水燙傷事故發生,不準觸摸帶電設施及私拉亂接電線。如有意外發生要及時向學校及老師報告。
8、各班選好寢室室長,并認真履行職責。
9、嚴禁互串寢室、私換鋪位,未經班主任允許,不準留宿他人。
10、愛護公共財物設施,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十二
為加強寄宿生安全管理,確保寄宿生在校及家校往返途中的安全,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管理秩序,特定此制度。
一、寄宿生往返家校之間的安全。
1、寄宿生每周星期一早上按時返校,周五放學后由學校組織放學,平安回家。
2、學校禁止學生乘坐無牌無證、有安全隱患的車輛,不準騎、搭乘自行車、摩托車,積極向家長宣傳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要求,取得家長配合和支持。
3、寄宿生在上學、回家途中要嚴守交通規則,徑直回家,不得在路上逗留、追逐、打鬧、打牌、做危險游戲、走人戶、私自下河(堰、塘)洗澡等,不得損壞、殘踏、攀摘群眾莊稼、樹木、果實、花草等。
二、寄宿生校內生活安全。
1、寄宿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有規律地生活、作息,文明活動。不打架、不罵人、不參與危險性活動,時刻注意安全。
2、一周之內確需離?;丶?,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填寫請假條交班主任簽字同意后將準假條交當晚自習輔導老師方可離校。
3、寄宿生平時不得擅自出校門,有特殊情況也須向老師請假許可后方能出校,并速去速回。
4、寄宿生必須在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堂就餐,注意飲食衛生,不吃生冷食品和不潔、霉變、劣質、過期變質及“三無”等食物。用餐時不得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取飯菜時應有序排隊,相互禮讓,防止燙傷。
5、學會關心、照顧自己,根據天氣冷暖添減衣服,若生病要及時就醫,并報告學校、班主任或值班老師。
6、在參加各種鍛煉活動中,要注意安全,杜絕事故發生。
三、寄宿生宿舍區安全。
1、學生就寢由當天上晚自習任課老師、班主任、當天值班教師、領導共同管理,值班人員必須到崗,巡視學生就寢情況,了解住校生生活困難,處理偶發事件,維護就寢紀律,清點住校生數。
2、寢室門要及時上鎖,晚上就寢后關好門、窗,上課期間不準隨意進寢室,保管好個人貴重錢、物,也可交由班主任老師代為保管,防止失竊。嚴禁亂拿亂翻別人的東西。
3、有家長或親屬來訪,必須到門衛室、班主任或值班老師處登記,拒絕陌生人進入宿舍區。
4、嚴禁攜帶刀具、有傷害性的玩具(如打火機、玩具槍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進入寢室。
5、不準在寢室內打逛、追逐、躥床跑跳或做危險性游戲。
6、不準在寢室內打手電筒或點蠟燭看書。
7、嚴禁帶火種進寢室,不準在寢室內點燃蚊香、燒開水煮飯,嚴防火災及開水燙傷事故發生,不準觸摸帶電設施及私拉亂接電線。如有意外發生要及時向學校及老師報告。
8、各班選好寢室室長,并認真履行職責。
9、嚴禁互串寢室、私換鋪位,未經班主任允許,不準留宿他人。
10、愛護公共財物設施,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等有關法規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
第三條財 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 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 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設置專職副校長協助校長管理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設立財務處,在校長和專職副校長領導下,統一組織和管理學校財務工作,不設立二級財務機構。
第五條財務處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須具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第六條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預算編制
學校預算編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收入預算編制須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須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預算編制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財務處負責預算編制工作。財務處根據省財政廳批復的部門預算提出學校預算建議方案,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
第八條預算執行
學校預算執行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原則。預算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通過后,即具約束力和強制性,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
各二級單位應增強預算意識,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按規定用途和下達經費額度執行預算。
第九條預算調整
預算方案中設預留機動經費。
由 于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項目經費的,須向學校提出追加預算項目申請,經批準后由財務處辦理追加手續;由于國家調整經濟政策、學校調整事業發展計劃等因素,對 預算收支影響較大時,于每年10月按預算編制程序對學校預算進行調整。追加預算支出的須有相應收入來源彌補;減少預算收入的須相應壓縮支出;當年收支平衡 確有困難的,其超支部分可用事業基金彌補。
預算調整方案由財務處編制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并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學校決算是指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學校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省教育廳審核匯總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二條財務處應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學校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各種非償還性資金。
學校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蒲惺聵I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省財政廳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有關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學校各項收入由財務處統一組織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合法票據。各二級單位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自制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學校各項收入由財務處全部納入學校年度預算,統一核算和管理。各二級單位及個人不得截留、隱瞞、挪用和坐支,嚴禁私分、私吞學校收入。
第十六條全校票據由財務處統一管理。財務處按照國家規定領購、登記、保管、使用合法票據,其他二級單位及個人不得私自領購、買賣、代開、轉借和銷毀票據。
第十七條學校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學校為了保障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事業支出按其用途劃分為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離退休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十八條學校各項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
第十九條應當進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的,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學校財務支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未作統一規定的,由財務處結合學校情況制定管理辦法報學校批準,并報送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財務處須建立健全各項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堅持“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一支筆”審批、“誰審批、誰負責”和大額資金會簽等審批原則。
第二十二條對于違反規定或超過預算支出的,財務處應拒絕受理。
第二十三條各二級單位須進一步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
第二十四條學校實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各二級單位須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二十六條結轉和結余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七條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學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事業基金管理應遵循收支平衡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專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顚S玫脑瓌t,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二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三條各項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在1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一)貨幣資金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務處須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管理各類貨幣資金。采用無現金結算方式結算,嚴禁現金直接結算。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學校應收未收、暫時墊付或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結算過程的資金,是學校對單位或個人的一種債權。財務處應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經審核批準后核銷。
(三)存貨
存 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財務處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對存貨應當 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存貨賬賬相符、賬物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由財務處和存貨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記賬手續。
第三十七條固 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 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分為6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 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學校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可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法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學校支出。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結束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或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學校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學校支出。
第四十條對外投資指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學校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須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第四十一條學校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四十二條學校對外投資收益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條負債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五條學校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指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四十六條財務處須對不同性質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四十七條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四十八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成本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四十九條學校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五十條 成本核算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學校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第五十一條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后勤保障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
教育費用指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科研費用指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指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學校統一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
后勤保障費用指學校為完成后勤保障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離退休費用指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
其他費用指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
第五十二條學校應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合理分攤。
第五十三條學校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細化到科研項目。
學校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第五十四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學校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學校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五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學校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須按照省教育廳規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及時做好財務分析工作。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學校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詳見附件)。
第五十八條學校財務監督主要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五十九條學校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條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一條學校基本建設投資、后勤、校辦企業等財務管理辦法,參照本制度另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鹽城師范學院財務制度》(鹽師院委〔2007〕43號)同時廢止。
學校寄宿生管理制度規定(通用14篇)篇十四
為加強我校校產管理和維護,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財產管理由總務處負責,校產管理領導小組管理。
二學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應登記建賬,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級調來的物資、發下來的獎品,亦應先登記后使用,做到賬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由總務處負責,建立總賬,各部門(教導處、總務處、學校各辦公室、儀器室、圖書館、電腦室、教室等)相應建立固定資產保管清冊,由各部門管理員保管,資產每學期清點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結算一次,由校產管理領導小組期初、期末各檢查一次。
四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不得任意轉換,如要調出調進,須會同總務處辦理,班級公物因損壞需修理,應堅持學生申請,班生活委員、班主任審查,總務處批準的手續。以便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執行賠償制度。
五新增添的校產校具一律經學校保管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及登帳手續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
六教職工調離學校時,須將領用或借用的校具交還給總務處,不得私自帶走或轉讓他人,否則,不予辦理調離手續,并追查經濟責任,嚴肅處理。
七劇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加雙鎖,單獨存放,由儀器管理員和辦公室共同保管,按國家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八領借物品必須本著節約和實事求是精神,一定要辦理領物借物手續,外單位借用物品,必須憑單位借條,經校領導或總務處同意后出借,貴重物品,原則上不出借,如必須出借時,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借出物品,須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教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