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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

時間:2025-06-30 作者:MJ筆神

具體的規章制度可以包括考勤制度、獎懲機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規章制度的范例,希望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當然,每個組織的規章制度都有其獨特性,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定制和調整。總之,規章制度是組織管理的重要工具,它的完善和執行關系到組織的正常運行和發展。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和應用規章制度吧。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管理,維護燃氣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遵義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規劃、建設、儲存、運輸、使用、經營、設施保護及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等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為本市燃氣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縣(市、區)城市管理(住建)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安監、質監、消防、住建、規劃、交通、交-警、環境保護、工商、發改、經貿、氣象、價格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規范管理、強化應急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施建設安全管理

第六條?燃氣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城鎮燃氣專項規劃的要求,并遵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燃氣工程及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七條?燃氣場站建設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燃氣管道(中壓以上)建設應當完善行業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和質監部門相關手續。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和建設燃氣供應場站,應當進行環境保護論證和安全評價。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完善工程建設的相關檔案資料,納入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范疇。

嚴禁采用掛靠、分包、轉包等方式承接燃氣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

第九條?燃氣工程項目建設完成后,應當由相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燃氣設施,不得投入使用。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供氣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燃氣工程技術檔案。

第十條?燃氣設施設備中屬于特種設備、計量、防(滅)火、防雷接地等相關專業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由質監、消防、氣象等部門依法進行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燃氣安全設施建設應當提高科技水平,不斷提高安全保護措施的科技含量,建設數字化、智能化的燃氣安全管理指揮調度體系。

第十二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在地面設置標識牌、轉角樁等標志標識并注明產權單位、搶險報修電話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帶及其他標志標識。

第十三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

(四)爆破作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鋪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等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協調一致方可開工建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相關部門在進行有可能涉及燃氣安全的工程施工項目審批前,應當避開燃氣設施保護范圍。

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定期巡視檢查制度,對場站內燃氣設施,小區內的立管、調壓器等公用燃氣設施進行巡查。

第十六條?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及其他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對不配合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對安全告誡置之不理的施工單位或個人,造成燃氣設施損壞、泄漏的,由燃氣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轄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和安監、消防、質監、環保等部門報告。

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事后應當由事故責任方及時修復、補償。

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

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八條?占壓燃氣管道的違法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護,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控裝置,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控數字指揮調度系統。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

(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

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定由責任人承擔。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安全生產考核制度,逐步推進燃氣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達標活動,實行定期安全評價制度。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安全評價周期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執行,其它燃氣經營企業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安全評價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在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間,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狀況或企業生產經營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評價。未參加安全評價或安全評價不合格的企業將由燃氣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強化燃氣安全管理主體意識,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建立燃氣安全“一把手負責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實現網格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專項燃氣事故應急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設專崗24小時值班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

應急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消防部門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中從事安全管理、技術和操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用氣規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第二十七條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或者非自有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鋼瓶間相互倒灌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七)傾倒殘液、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外擺放、銷售燃氣鋼瓶;

(八)銷售無合格標識的鋼瓶;

(九)向液化石油氣鋼瓶中充裝、摻混二甲醚或其他物質。

(十)儲存量超過核定數量;

(十一)在不符合規定的場所儲存、使用瓶裝燃氣;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及時申請相關檢驗機構對管網設施、相關設備、儀器儀表及報警裝置等進行檢驗,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制定維護更新計劃,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程。管道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燃氣經營企業和個人應當與用戶簽訂燃氣供應使用合同,完善瓶裝燃氣的銷售登記制度,定期對燃氣使用、存儲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尤其要加強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餐飲場所等燃氣使用單位的安全檢查。

燃氣供應單位應完善燃氣用戶設施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并對用戶進行入戶安全宣傳。

燃氣經營企業及燃氣供應站(點)應當按規定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確保經營場所及周邊的安全。在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安裝有燃氣設備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應當依法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安全自動保護裝置。

第三十條?燃氣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氣單位用戶的搶險搶修預案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的搶險搶修預案相銜接。

第三十一條燃氣用戶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遮擋、包裹、改動燃氣管道、設施;

(二)將燃氣器具或者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氣設施的接地導體;

(四)安裝、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連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裝置;

(六)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

(七)傾倒燃氣鋼瓶殘液,鋼瓶之間倒氣;

(八)擅自改變民用燃氣用途,將民用燃氣用作工業原料、替代乙炔等作為切割用氣體等;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記或者漆色;

(十)使用明火檢查燃氣泄露;

(十一)擅自安裝、使用或者維修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器等燃氣器具;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經過國家質量認證的,并且經過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列入當年《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的燃氣器具。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的企業安裝維修。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戶發現燃氣管道泄漏及設施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燃氣用戶告知后及時抵達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處理,未能及時到達處理的,用戶可以向燃氣管理部門投訴。

第三十四條?提倡家庭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露報警器和安全自動切斷閥,使用高強度金屬管替代橡膠軟管。

為提高抗風性能力,提倡燃氣用戶參加燃氣商業保險。

第五章?運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據各自工作職責,按照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運輸的相關要求,加強對燃氣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燃氣的必須使用符合相關要求的專用車輛,并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中心城區燃氣配送運輸車輛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車輛,按就近原則實行配送。

第三十七條?負責城市(鎮)內燃氣運送的車輛企業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按照交通、交-警等部門對危化、易燃易爆物品運輸的要求和本市相關規定,完善企業運輸資質和駕駛人、押運員從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運輸車輛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狀況檢驗,未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經營、使用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質監、消防、氣象、安監、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對燃氣設施及燃氣經營、運輸的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舉報及投訴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燃氣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四十二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燃氣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四十三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預警聯動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導燃氣企業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指揮調度系統。發生重大燃氣事故,應當及時調度進行搶險救災。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燃氣設施及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從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鎮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規劃、工程建設、經營、運輸、貯配、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安裝、維修、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動的單位(含單位自建自用的燃氣站點)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保障供應、方便用戶、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發展燃氣事業。鼓勵多種經濟成分參與燃氣設施建設。鼓勵燃氣新技術開發、研究與運用。鼓勵推廣應用天然氣等清潔燃料。

第四條市建設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燃氣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燃氣管理辦公室負責燃氣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有關燃氣事業的社會團體,其業務活動受市燃氣主管部門指導。縣(市、區)、廬山管理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在業務上受市燃氣主管部門的指導。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燃氣行業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鋼瓶、槽車的安全監察和燃氣計量器具、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產品的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行業的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部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工商、物價、規劃、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燃氣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和近期計劃,經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鎮總體規劃。在城鄉建設中,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和近期計劃要求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改變用途。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以及銷售點的布局,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和近期計劃及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燃氣設施的改動應當報燃氣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燃氣工程項目的總體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承擔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嚴禁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八條燃氣工程竣工后,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驗收。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責任主體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并取得認可文件后,報工程所在地的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燃氣庭院管及戶內燃氣設施的驗收,由燃氣企業自行組織。

第九條對尚未安裝管道燃氣的高層民用建筑,具備市區管道供氣條件的,應當采用市區管道供氣;新建、在建住宅工程應當按照管道燃氣專業規劃要求,同時設計、建設配套的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管道燃氣設施、器具的安裝位置。

第十條新建住宅,應當將管道燃氣計量裝置安裝在住宅單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關條件不具備的除外。

第三章燃氣經營

第十一條管道燃氣按燃氣發展規劃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實行多家經營。燃氣經營依照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燃氣生產、銷售的企業和單位自建自用的燃氣站點及燃氣銷售點(供、加氣站)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

燃氣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燃氣技術規范要求的燃氣設施;

(二)有持續、穩定生產符合標準燃氣的能力;

(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生產場所;

(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與燃氣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操作、管理人員;

燃氣銷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來源穩定和符合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有供應相當于3000戶以上居民用戶正常使用燃氣的經營能力;

(四)有與燃氣供應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供應場所;

(六)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與燃氣供應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管理、操作、服務人員;

單位自建自用燃氣站點應符合前款規定的(一)、(二)、(四)、(五)、(六)、(七)項。?燃氣銷售點(供、加氣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標準的固定站點設施;

(二)有符合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三)有符合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制度;

(五)有經培訓考核合格的操作、維修、服務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燃氣企業,必須進行安全評價,經市燃氣主管部門審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經營燃氣充裝業務的,還應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氣體充裝注冊登記證》;經營燃氣鋼瓶檢驗業務的',還應當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氣瓶檢驗許可證》。

第十四條燃氣企業發生變更的,應當書面報告燃氣主管部門,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燃氣企業停業的,應當在停業的九十日前,書面報告燃氣主管部門,落實有關用戶繼續用氣的相關措施。

第十五條燃氣企業應當確保生產和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確保燃氣壓力、燃氣充裝重量合格;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燃氣主管部門應對燃氣的成份、熱值、壓力和燃氣的充裝重量進行監測。

第十六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保證給供氣區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

(五)恢復供氣應當在通氣前予以公告,不得在晚上21時至次日早晨6時期間進行。連續停止供氣超過24小時,管道燃氣企業應當賠償用戶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可預見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瓶裝燃氣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瓶充裝后應當有計量標識;

(二)設置公平秤,接受用戶監督,并按規定抽取殘液;

(三)禁止使用超過法定期限、漏氣、缺陷、超標等不合格和非國家標準的鋼瓶;

(四)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第十八條燃氣企業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或變相購買其指定單位生產、銷售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

第十九條嚴禁違法、違規經營燃氣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流動銷售燃氣。

燃氣企業不得向未辦理經營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

第四章燃氣設施

第二十條儲運、輸配燃氣的儲罐、槽車、液化氣鋼瓶等壓力容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檢驗、校驗。

第二十一條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輸配管線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和進行工程施工或地面挖掘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開工前3日向燃氣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單位應當在3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遵守下列規定:

(三)確需動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氣埋地管線設施損壞、漏氣的,應立即采取防護措施保護現場,通知燃氣企業組織搶修;建設單位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燃氣企業進行管線施工應在開工前3日向其它管線鋪設單位查明地下管線設施相關情況,地下管線鋪設單位應當在3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共同做好地下管線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二)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物體和易燃、易爆物質;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費用按下列規定承擔:

(二)工業及其他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支線閥門為界,自燃氣供應廠(站)至支線閥門以前的(含支線閥門)由供氣單位承擔,支線閥門以后的(含調壓室、調壓器)由用戶承擔;低壓管道氣用戶以圍墻或者建筑物外緣為界,圍墻或者建筑物以內的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四條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燃氣主管部門同意,并由燃氣企業負責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銷售的燃氣器具,必須符合本市燃氣使用要求,并提供法定檢測機構進行的氣源適配性檢測報告。

燃氣器具的安裝單位對不符合本市燃氣使用要求的燃氣器具應當拒絕安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單位必須經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個人不得承攬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企業應當設立或者指定產品維修站點,向用戶提供服務。

第五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六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與需要安裝管道燃氣的用戶簽訂安裝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管道燃氣企業應當組織設計,在合同規定時限內安裝完畢,并按合同要求及時通氣。

第二十七條管道燃氣用戶需增加、減少、拆除、遷移、改造燃氣設施,應當事先向燃氣企業提出,由燃氣企業負責實施,費用由用戶承擔。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承諾提供限時服務。

第二十八條管道燃氣用戶更名、過戶、停用或者非居民用戶擴大用氣規模,應當到燃氣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由具有資質的燃氣安裝企業負責安裝,并符合設計規范。用戶對管道燃氣企業購置、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疑義的,可以向燃氣企業提出,并共同向法定的計量檢測機構申請校驗或者直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在規定的產品保修期內,誤差超過法定標準的,由燃氣企業承擔校驗費,退回多收的氣費并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未超過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

用戶對非管道燃氣企業購置、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疑義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管道燃氣計量裝置不能正常運轉的,燃氣企業應當自發現起24小時內與用戶取得聯系,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及時修復。

第三十一條管道燃氣用戶發現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時,應當立即采取關閥停氣、自然通風、避用明火等措施,同時告知燃氣企業,并不得開啟、關閉電器設備。

第三十二條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設置用戶聯系、咨詢和搶修搶險電話,搶修搶險電話應當有專人全天24小時值班。

燃氣企業對用戶有關燃氣設施或者燃氣器具泄漏的報修要求,應當立即進行維修;對用戶戶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故障的報修要求,應當在48小時內派人修復。

第三十三條燃氣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在其向用戶提供的燃氣安全使用手冊中公布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及依據。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標準向燃氣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物價或者燃氣主管部門投訴。

第三十四條管道燃氣用戶不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用氣、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氣計量裝置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的,其用氣量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不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徑的計算流量乘以用氣時間;

(二)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的,以燃氣計量裝置的最大額定流量乘以用氣時間。

前款用氣時間,居民用戶按每日3小時計算,工業及其他用戶按每日12小時計算。無法查明違法用氣日期的,按180日計算。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燃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燃氣設施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

燃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及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申請時,應當告知業主項目施工涉及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第三十七條燃氣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燃氣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三十八條燃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企業安全經營全面負責。

燃氣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護維修、搶修制度,組織制訂并實施事故緊急處置預案,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防止燃氣事故發生。

燃氣企業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及所需的設備、交通工具,對燃氣設施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供氣。

第三十九條燃氣企業儲罐區、氣化站、供應站、加氣站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識,并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消防人員。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在管道燃氣設施所在地的建筑物及重要設施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四十條燃氣運輸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禁止利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

運輸燃氣帶氣鋼瓶,其堆碼不得超過兩層,層與層之間應設隔墊。

第四十一條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手冊,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第四十二條管道燃氣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發現燃氣事故征兆、隱患,應當及時向燃氣企業報告;燃氣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實施搶修,不得延誤。

第四十三條燃氣用戶使用燃氣應當符合燃氣安全使用規則,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用管道燃氣;

(二)管道燃氣用戶戶內設施安裝后未經燃氣企業通氣點火,擅自使用;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設施;

(四)將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堆放、懸掛物品或者將燃氣管道作為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五)使用明火檢查泄露;

(六)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倒灌瓶裝燃氣和傾倒殘液;

(九)自行涂改、更換鋼瓶檢驗標記和瓶體漆色;

(十)自行拆修鋼瓶瓶閥、附件;

(十一)阻止燃氣企業人員進行用氣安全檢查或者進戶抄表等作業;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燃氣設施;

(二)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三)無正當理由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施工安裝;

(四)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五)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標識;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引發的火災、爆炸及人員中毒傷亡等事故,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派員進行搶修、搶險、搶救。

搶修、搶險人員對妨礙搶修、搶險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緊急避險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對造成的財產損失,燃氣企業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燃氣企業予以賠償后,有權向造成搶修、搶險事故的責任者追償。

對燃氣事故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以及銷售點的布局,未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四)燃氣工程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建設單位未經燃氣主管部門同意,改動燃氣設施的;

(六)燃氣企業設立、變更、停業未向燃氣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和供應的燃氣質量、壓力不符合國家標準及無故停止供氣的;

(二)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的;

(三)給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鋼瓶充裝燃氣的;

(四)限定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的;

(五)燃氣計量裝置采用不符合國家計量標準及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校驗的。

第四十八條燃氣企業違反本辦法,由燃氣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下罰款,由此造成用戶損失的,用戶有權請求賠償:

(一)因施工、維修不能正常供氣,未在24小時前通知用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報修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的;

(二)無正當理由阻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施工安裝的;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設施的;

(四)倒灌瓶裝燃氣和傾倒殘液的;

(五)盜用燃氣的;

(六)擅自涂改、更換鋼瓶檢驗標記、瓶體漆色標識及未加封口的;

(七)對燃氣鋼瓶加熱的;

(八)銷售的燃氣器具無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當地氣源適配性檢測報告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燃氣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二)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三)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四)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物體和易燃、易爆物質;

(五)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標識。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二條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天然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存、灌裝、運輸、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道燃氣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促進管道燃氣事業發展,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管道燃氣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道燃氣的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管道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維修,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管道燃氣,是指通過管道輸送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其所屬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灣里區和各縣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管道燃氣的管理工作。

勞動部門負責管道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管道燃氣的消防監督。

規劃、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道燃氣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道燃氣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氣和節約用氣,優先保證城市居民生活用氣。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并按照規定程序經規劃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灣里區和各縣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轄區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報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必須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再按照規定辦理其他有關手續;在灣里區和各縣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還必須征得該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管道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承擔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包工程。

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方案,必須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審查同意。

管道燃氣工程施工,應當接受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管道燃氣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城市進行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管道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配套的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管道燃氣設施、器具的安裝位置,所需費用納入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工程的總概算。

第十一條管道燃氣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集:

(一)受益單位投資;

(二)用戶初裝費和增容費;

(三)公用事業專項附加;

(四)國家和地方投資;

(五)其他來源。

第三章經營與自供管理

第十二條管道燃氣的生產單位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保障用戶需要的原則,就管道燃氣的供應數量、質量和輸送壓力等內容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設立管道燃氣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許可和資質審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申辦《南昌市燃氣經營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設立管道燃氣自供單位(以下簡稱自供單位),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許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申辦《南昌市燃氣自供許可證》,方可供氣。

第十四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的管理、操作人員必須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必須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戶宣傳安全知識,并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因施工、維修不能正常供氣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但突發事件除外。恢復供氣不得在晚上21時至凌晨6時期間進行。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價格,屬于生產、經營性的用氣,應當按照供氣成本加稅費和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屬于居民生活的用氣,應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定價。

管道燃氣價格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對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實行許可證年審制度。

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燃氣管理機構交納管理費。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收費;

(二)違反規定降壓、停氣;

(三)不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報修;

(四)不及時報告、處理管道燃氣事故。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當向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勘查符合條件的,經營單位與用戶應當簽訂供氣與用氣書面合同。用戶按照規定交納初裝費后,由經營單位組織設計、安裝和供氣。

第二十一條用戶需要擴大用氣規模、改變管道燃氣用途或者改裝、拆除、遷移固定的管道燃氣設施、器具以及更名過戶、報停的,必須經經營單位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工業用戶、經營性用戶和公共福利性用戶擴大用氣規模或者增加管道燃氣設施,應當交納增容費。對用氣量超過批準用氣規模而又沒有辦理增容手續的用戶,經營單位對超量部分加倍收費。

第二十二條管道燃氣計量表由經營單位負責安裝。管道燃氣計量表應當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定合格。

用戶對管道燃氣計量表準確度有疑義,應當及時報告經營單位并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校驗。誤差超過標準的,由經營單位承擔校驗費;未超過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

第二十三條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用戶抄表收費,用戶應當按時交納燃氣費。不交燃氣費的,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合同停氣。

管道燃氣計量表不能正常運轉的,用戶應當及時報修。用戶不報修的,當月氣費按照前3個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二十四條用戶發現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時,不得開啟、關閉電器設備,應當采取關閥停氣、自然通風、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報告經營單位。

第二十五條經營單位接到用戶有關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的報修,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接到用戶有關戶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故障的報修,應當在24小時內派人修復。

第二十六條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管道燃氣;

(二)在設有管道燃氣設施的房間內住宿、放置爐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將管道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氣設施作為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四)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蓋、隱蔽;

(五)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第二十七條自供單位對用戶的管理,可以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設施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條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由經營單位負責,其維修費用由產權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造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方案,征得經營單位同意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由經營單位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對可能影響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經營單位,商定并采取保護措施,由經營單位派人監護,方可施工。因施工作業損壞管道燃氣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賠償損失,由經營單位及時修復。

第三十一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對管道燃氣設施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規定;帶氣作業,必須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專業人員操作。

第三十二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必須對管道燃氣設施進行定期巡線檢查和定期保養。

第三十三條管道燃氣器具,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并取得市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三十四條用戶使用的管道燃氣器具,必須符合管道燃氣氣質要求,由供應管道燃氣的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安裝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管道燃氣設施;

(二)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三)阻撓經營單位將管道燃氣設施連接并網或者維修;

(五)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六)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

(七)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標志;

(八)其他損壞管道燃氣設施的行為。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應當建立搶修值班制度,配備專職搶修人員和必要的搶修設備、器材,并制定各類事故的搶修、搶險方案。

第三十七條發現管道燃氣事故征兆、隱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報告;發現管道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的,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隔離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和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報告。

第三十八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接到管道燃氣事故征兆、隱患及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實施檢查、搶修、搶險,并及時報告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

對影響搶修、搶險的市政、園林設施和其他設施,可以先采取應急措施,事后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因管道燃氣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和檢察機關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條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用戶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報告管道燃氣主管部門,由管道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施工、維修不能正常供氣,未在24小時前通知用戶的;

(二)違反規定降壓、停氣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報修的;

(四)不及時處理管道燃氣事故的。

第四十一條用戶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營單位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氣;情節嚴重的,由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對居民用戶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盜用管道燃氣的;

(三)將管道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把管道燃氣設施作為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的;

(四)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蓋、隱蔽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的,或者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補辦審批手續;對不予批準的,予以拆除。

(二)將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施工轉包,或者無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無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管道燃氣工程竣工后,未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管道燃氣的,責令停止經營,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未取得自供許可證自供管道燃氣的,責令停止供氣,并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六)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拒不賠償的,可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七)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或者阻撓經營單位將管道燃氣設施連接并網、維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國家規定的管道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桿、植樹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九)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或者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標志的,責令改正,并可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依照勞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等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涉及的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未作規定的,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九條管道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液化石油氣的運輸、儲配,按照《南昌市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管道燃氣設施,是指城市氣源廠以外的各種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凝水缸、閥門井、調壓室、調壓箱(柜)、調壓器、燃氣計量表等。

(二)管道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熱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工業燃氣設備。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燃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審批權限、申報程序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設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管理,保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供應和使用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規劃、建設、管理、經營,以及燃氣設施、燃氣器具的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集輸管線、長輸管線、直供工業用戶的專用管線以及沼氣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燃氣事業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燃氣事業納入本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行業管理。

計劃、經貿、公安消防、勞動、工商、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燃氣專業規劃,經上級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燃氣建設應當以燃氣專業規劃為依據,并符合國家及省燃氣技術標準的規定。

管道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專業規劃編制供氣區域實施規劃。

第七條燃氣輸、配、儲等公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

前款規定的燃氣公共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工業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其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三章 燃氣經營從業資格

第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氣氣源;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燃氣設施建設符合國家和省燃氣技術標準;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

(四)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經過培訓,取得相應資格;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燃氣經營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資質證書,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三)儲氣規模不足200噸的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新型燃料經營企業,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燃氣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

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取得資質證書的燃氣經營企業,由頒證機關每三年進行一次審查;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取得資質證書的燃氣經營企業,由頒證機關進行年度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的管道供氣區域,由省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見后確定。

管道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經劃定的供氣區域內經營燃氣。確需擴大供氣區域的,按照前款規定報批。

第十二條管道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侵害用戶權益或者屢次違反本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對其經營的供氣區域予以調整,直至取消。

第四章 燃氣經營

第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燃氣技術標準,制定向用戶供氣的有關規程。

第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供應的燃氣的成分、壓力和熱值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供應的燃氣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管道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年度供氣計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年度供氣計劃變更的,應當重新報送變更計劃備案。

第十六條需要用氣的用戶,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照供用氣合同供氣,并按燃氣計量裝置實際計量收取燃氣費。

用戶應當依照供用氣合同繳納燃氣費。逾期不繳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催繳,并可對生產、經營性用戶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1%,對居民用戶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3‰的滯納金;自催繳之日起30日內仍不繳納燃氣費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停止對其供氣。

用戶有權對燃氣經營的收費、服務和供氣向其進行查詢,有異議的可以向燃氣行業主管部門投訴。由于燃氣經營企業的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用戶不得擅自改變燃氣用途、擴大用氣范圍、更換或者遷移室內燃氣設施;確需改變燃氣用途、擴大范圍、更換或者遷移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并辦理有關手續。

用戶依照前款規定提出的申請,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管道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對符合供氣區域劃分的新增用戶應當納入年度供氣計劃,其燃氣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應當予以供氣。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對用戶指定燃氣設施的設計、施工單位;不得強制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或者強制用戶向其指定的銷售商購買燃氣器具。

燃氣經營企業除不可抗力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事由外,不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氣或者降低燃氣技術標準供氣。

燃氣經營企業需要計劃停氣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第十九條燃氣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用戶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計量檢測機構校核,也可以向當地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燃氣行業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條國家對燃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燃氣經營企業供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燃氣經營企業測算,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后,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報上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氣價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受委托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新增管道燃氣用戶收取的燃氣配套費,應當在燃氣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專項用于燃氣基礎設施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燃氣安全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企業生產、經營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二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的生產安全、技術主管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過培訓,取得生產安全、技術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的生產安全、技術主管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保障企業的燃氣設施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二)保障企業的供氣規程符合國家和行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三)決定企業燃氣設施檢修、更新改造,進行安全技術檢查,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經營制度,對企業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五)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立即組織搶險自救。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劃部門批準,禁止在燃氣地下管網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及燃氣設施安全或者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應當承擔改線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氣設施正常運轉和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15日前通知燃氣經營企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安裝、拆除、遷移、改造燃氣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遷移、改造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由燃氣經營企業組織重新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設立液化石油氣換瓶站(點),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立液化石油氣換瓶站(點)。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提供安全使用說明書,進行安全使用的督促和指導;對使用大型燃氣器具的用戶應進行技術指導。

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器具銷售商應當根據用戶發展規模,設立相應的燃氣器具維修站(點),并有維修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服務,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維修費用。

第三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用戶的室內外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和檢修。發生燃氣泄漏事故時,用戶應當采取緊急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搶修。

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維護、保養燃氣設施。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維護、保養燃氣設施,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燃氣器具

第三十四條燃氣器具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以及國家和省制定的燃氣器具技術標準、規范。

第三十五條生產燃氣器具實行產品生產許可和安全質量認證制度。生產燃氣器具的企業必須按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質量認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三十六條燃氣器具應當經省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的,列入《四川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列入銷售目錄的燃氣器具在本地區銷售。

第三十七條燃氣器具的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燃氣器具的維修能力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等條件。

燃氣器具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器具購買者進行安全使用指導。

第三十八條有安裝標準的燃氣器具的安裝,應當由取得安裝資質證書的單位派員安裝,用戶不得自行接管安裝或改裝。

用戶違反前款規定安裝、改裝燃氣器具或者使用《四川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以外的燃氣器具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不予供氣。

第七章 新型燃料和壓縮燃氣

第三十九條新型燃料質量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四十條新型燃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組織有關部門鑒定合格,方可開發和經營。

第四十一條壓縮燃氣充裝站應當符合國家壓力容器安全規定,并經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壓縮燃氣充裝站應當使用按照國家規定鑒定并批準生產的高壓氣瓶、高壓設備。對使用的高壓氣瓶、高壓設備,應當按規定進行檢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按規定供氣,逾期仍不供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恢復供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責任人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單位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不予供氣,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和辦理有關手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燃氣行業主管部門、燃氣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為:

(一)“燃氣”,是指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氣體燃料。

(二)“燃氣用戶”,是指使用燃氣的工商企業用戶、公共建筑用戶、居民用戶等。

(三)“燃氣經營企業”,是指直接向燃氣用戶提供燃氣的企業。

(四)“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計量等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五)“燃氣器具”,是指公共建筑用戶、居民用戶使用的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燃氣開水器具、燃所取暖器具、燃氣冷暖機、調壓器等。

(六)“新型燃料”,是指利用石油、化工等副產品加工制成的易燃液體、可燃氣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四

1、鍋爐及附屬設備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未經登記、檢驗、有嚴重缺陷或“三無”產品,不準私自投入運行。

2、鍋爐房應繪制設備平面布置圖和系統管網圖,并張貼上墻。

3、鍋爐房爐前、壓力表、溫度表、水泵、配電柜、控制柜、巡回檢查走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4、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鍋爐房要做好分工,由專人負責本鍋爐房的.安全保衛工作。

5、鍋爐房應地面平整,走道通暢,保持所有設備整齊清潔,不準在鍋爐房內搭晾衣物等。

6、消防器材應合格有效,放在明顯處由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保證其有效。

7、備品備件堆放整齊,不得存放與鍋爐設備無關的物品。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8、鍋爐房內嚴禁吸煙、使用打火機等產生明火的行為。運行期間要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報告制度,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9、鍋爐房門前應注明“鍋爐房重地,閑人免進”的字樣。除主管部門人員外,其他人員聯系工作時,須經當班負責人允許方可入內。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門。

10、外來人員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準進入鍋爐房。學習參觀人員須由有關人員陪同,進行登記,不準亂動閥門和運行操作設備,不經允許不得測繪、攝影、抄錄等。

11、外來人員在鍋爐房活動期間遇有特殊緊急情況,要聽從鍋爐值班人員的指揮.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五

為了人身和財產安全,規定如下: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燃氣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3)不得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4)不得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放置爐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不得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6)不得使用明火檢查泄露;

(7)不得將裝有燃氣表、燃氣管道的房間作為臥室或臨時搭鋪睡人;

(8)不得施工、裝修時將燃氣管道、燃氣設施包裹在內;

(10)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氣設施統一標志。(11)不得有其它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煙臺城鄉建設學校。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六

為規范我鎮專職安全員的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安全監管局《關于印發鄉鎮、街道(園區)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相關管理制度的通知》(京安監發〔〕16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為加強我鎮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專職安全員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規范專職安全員隊伍管理,確保專職安全員依法辦事、正確履職,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員,是指區安全監管局委托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依據派遣協議派遣到我鎮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人員。

(三)專職安全員隊伍應以“文明檢查、規范履責、細致嚴謹、廉潔高效”為準則。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工作原則。

(四)專職安全員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不履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職責,但可協助開展相關輔助性工作。

(五)專職安全員應取得市安全監管局統一頒發的“安全生產檢查證”。

(六)專職安全員的檢查工作要接受社會、媒體、公眾和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

二、管理機構。

(一)鎮政府負責專職安全員日常管理工作,及時上報需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事項。

(二)成立安全生產檢查隊,設隊長一名,副隊長三名,檢查隊人員全部由專職安全員構成,安全生產檢查隊負責落實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工作,檢查隊作為相對獨立的組織,實行隊長負責制。

(三)專職安全員實行專職專用,無特殊情況,不得調離人員或安排從事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工作。

三、崗位職責。

(一)負責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

(二)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三)負責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相關要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四)負責參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五)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保護、人員和財產搶救、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等工作。

(六)負責采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信息數據,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生產臺帳,實現安全生產動態監管。

(七)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八)嚴格保守企業、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九)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十)按時參加區安全監管局組織召開的各種工作會議,積極參加業務知識培訓,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一)專職安全員按照責任區的劃分,負責責任區域內安全隱患的檢查、整改。

(二)專職安全員檢查工作應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檢查行為應依法、規范、文明、嚴謹、細致。

(三)專職安全員要不斷加強安全檢查知識和技能的學習,全面掌握安全檢查的工作規范,確保自身安全。

(四)專職安全員檢查時,應統一使用市安全監管局統一規定的制式文書,執行區安全監管局統一規定的文書編號規則,并做好存檔工作。

(五)專職安全員年度檢查任務,按照《通州區鄉鎮、街道(園區)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檢查流程》實行定量測算,專職安全員個人每月及年度檢查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個人月考核及年考核的基本參考依據。

(六)專職安全員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出示有效的檢查員證件,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的目的、內容和范圍,以及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和配合檢查的要求。

(七)專職安全員檢查過程中,應現場向被檢查單位指出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并指導整改工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專職安全員應現場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拍照,作為隱患認定的佐證。

(八)專職安全員應在檢查結束后,集中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并告知處理措施。

(九)專職安全員應現場填寫《安全生產現場檢查記錄》,對檢查的時間、地點、場所、情況和處理措施做出詳細記錄,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并簽名,存檔備查。

(十)專職安全員在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采取下列現場處理措施:

1、當場予以糾正。

2、通知限期改正或限期達到要求。

3、發現重大隱患現場看護盯守,并直接向行業部門報告處置。存在1、2情形的,應下發《安全生產責令改正通知書》,經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將文書復寫聯交被檢查單位。

(十一)專職安全員在下發《安全生產責令改正通知書》時,應當根據隱患整改的難度和危險程度,合理確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應超過5天。

(十二)專職安全員應當規范填寫檢查文書,經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將文書復寫聯交被檢查單位。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在檢查文書上簽字的,專職安全員應在檢查文書上注明,留置于被檢查單位,即視為送達。

(十三)《安全生產責令改正通知書》下發以后,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或者被檢查單位提出復查申請,專職安全員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專職安全員應填寫《安全生產改正復查意見書》,經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將文書復寫聯交被檢查單位。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專職安全員應作出詳細記錄,并通過所在鎮安全監管部門進行上報。

(十四)專職安全員在復查時,應對照《安全生產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內容進行逐項復查。復查時發現新的.事故隱患的,應當重新下發《安全生產責令改正通知書》。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專職安全員應對隱患復查情況進行拍照,作為整改情況的佐證。

(十五)專職安全員檢查情況原則上應每個工作日向鎮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匯總報告,提出需要向行業部門上報并查處的生產經營單位名單和事故隱患情況。

(十六)因沒有及時進行安全隱患檢查,或者對于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而造成安全事故,安全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七)專職安全員年度有效檢查工作日為:365日-法定休息日(115日)-會議、培訓、年休假、病事假等非檢查日(50日)=200日。

(十八)考慮雙人檢查,開展必要的復查等因素,每個專職安全員每日核定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數量為1家。

(十九)每個專職安全員每年應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數量為:200日*1家=200家。(注:內勤組除外)。

五、請銷假制度。

(一)病假。

專職安全員非因公成疾,具有鄉鎮衛生院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并辦理請假手續,按休假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休病假。1天以內的假期須報科室負責人批準;5天以內的須報主管領導批準;超過5天的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報組織科備案。因急診本人不能辦理請假手續的可委托他人辦理請假手續。

(二)事假。

請假1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批準;請假不超過5天的,由主管領導批準;請假5天以上的,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報組織科備案。

(三)婚假、晚婚假、喪假、探親假及產假(按照《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專職安全員結婚,可以請婚假7天。晚婚者(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可增加婚假7天;休婚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

(四)喪假。

專職安全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岳父母去世的,可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對于需要到外地辦理喪事的,可酌情給予路程假。

(五)產假。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晚婚的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獎勵),剖腹手術的可再獎勵15天。經單位批準的,可以增加產假3個月(同時減免3年獨生子女獎勵費)。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妊娠16周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反應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8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六)銷假制度。

專職安全員請假應履行請銷假手續,報科室負責人簽批。

六、日常管理。

(一)考勤制度。

1、專職安全員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和工作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安全員在工作時間要統一著裝(不得將檢查服裝與其他衣服混搭),保持儀表端莊。

2、專職安全員在每天上班前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正點準時開始工作;到下班時間方可離崗,各隊隊長負責對本隊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3、專職安全員無故遲到或早退1次由各隊隊長提出批評,無故遲到或早退2次以上,或無故曠工1天,由科室負責人負責人談話,并令其寫出書面檢查。曠工一天視為考核“基本合格”,曠工兩天視為考核“不合格”,連續曠工三天的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一年內累計曠工達5天、病事假超過1個月,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值班、加班納入日常考勤管理。對因無故缺勤而造成重大工作失誤或影響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專職安全員要自覺遵守考勤制度,每天上班前要主動簽名報到。各隊隊長要記好考勤記錄,每月底將本隊安全員的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情況上報科室負責人,由科室負責人整理后上報主管領導。

(二)工作例會制度。

1、專職安全員每組每周召開一次小組工作例會,每月召開1次專職安全員工作例會,組織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總結當月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處理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部署下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參加會議要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2、每季度召開1次安全生產分析會,針對生產中存在的問題、事故隱患,研究落實解決問題的措施和方法。

3、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適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分析本階段安全生產形勢,傳達上級有關工作要求,部署階段性工作任務。

4、嚴格會議紀律,參加會議的專職安全員要按規定時間和指定地點參加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對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要經領導批準。會議期間,與會人員要自覺遵守會場秩序,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三)業務分析會制度。

1、業務分析會主要圍繞當月所發現隱患預防措施、整改辦法及下月目標任務等進行討論分析,更好的促進下個月工作計劃的實施。樹立“學習促進工作、工作推動學習”的理念,在安全員隊伍中營造濃厚的學習風氣。

2、專職安全員要積極參加集體學習,同時利用業余時間自學,集中學習時間為每月月末。如遇特殊情況,經領導同意后,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參會時各小組自行準備當月檢查情況匯總及下月工作計劃及重點。

3、業務分析及學習內容:一是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社會各方面的知識;二是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學習;三是認真貫徹學習上級各文件精神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學習;四是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加強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的學習。五是將每月隱患排查情況進行月度分析,提高業務能力水平,更好的完成本職工作。

(四)教育培訓制度。

1、各隊長應負責本小組人員進行節前動員、日常紀律強化。

2、教育學習筆記與業務分析相集合,統一記錄筆記,每年年底上交備查。要求,字跡清晰,語言流暢,無必要漏記項。如出現不認真記錄現象,不作為下季度評優對象。

1、專職安全員要履行值班職責,按照要求做好值班工作。

2、值班時間為每天24小時,每班3-4人,男同志值班時間為早8:30至次日早8:30。女同志值班時間為早8:30至晚17:00(包括所有節假日)。

3、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要確保個人手機要晝夜開通,負責接待和處理群眾有關安全生產隱患的舉報和來人來訪。

4、遇有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時,要立刻記錄突發的時間、地點并向主管領導匯報,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調查處理、維護秩序,保護現場和做好詢問筆記和事故報告等工作。

5、值班人員對值班期間接到的電話、傳真、領導批示等,要準確記錄,并按要求做好傳達、落實。

1、凡屬歸檔范圍的各種文件資料,必須依照規定向檔案室移交,并實行集中統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存。

2、需要建立的檔案主要包括:文書檔案、企業基礎數據檔案、會議記錄檔案、公文檔案、培訓考核檔案、年度檢查計劃和有關專項行動方案及工作總結檔案等。

3、定期做好檔案鑒定工作,對保管期滿應予銷毀的檔案,由檔案人員編寫銷毀清冊,報領導批準后,統一監銷。

4、保持檔案室整潔,適時對檔案資料進行檢查、清理、核對。

5、檔案及有關檔案資料的接收、移交等,要嚴格履行交接手續及審批制度。

七、廉政紀律制度。

(一)不準在工作日上班時間上網聊天、玩游戲等。

(二)不準在工作日上班時間打撲克、搓麻將等。

(三)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禁止超越職權,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禁止工作期間舉止粗俗,尋釁滋事,攜嫌報復,刁難、謾罵、粗暴對待違法企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六)禁止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上崗。

(七)禁止工作期間自由散漫,不聽指揮,消極怠工,且屢教不改。

各隊隊長負責對本隊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如在本隊中發現上述七種內容任一項,即可視為當事人本月考核不合格,造成影響的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七

1、檢查燃氣壓力是否正常,管道閥門有無泄漏,閥門開關是否到位。

2、試驗燃氣報警系統工作是否正常可靠,按下試驗按鈕風機能否啟動。

3、檢查軟化水系統是否正常,保證軟水器處于工作狀態,水箱水位正常。

4、檢查鍋爐、除污器閥門開關是否正常。

5、除氧器能正常運行。

6、軟化水設備能正常運行。軟化水應符合gb/576的標準,軟水箱內水位正常,水泵運行無故障。

1、接通電控柜的電源總開關、檢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故障是否有信號。如果無信號應采取相應措施或檢查修理,排除故障。

2、燃燒器進入自動清掃、點火,部分負荷、全負荷運行狀態。

3、在升至一定壓力時,應進行定期排污一次,并檢查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匯編爐內水位。

1、開啟鍋爐電源,監視鍋爐正常點火運行,檢查火焰狀態,檢查各部件運轉聲響有無異常。

2、巡視鍋爐升溫狀況,大小火轉換控制狀況是否正常。

3、巡視天然氣壓力是否正常穩定,天然氣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圍內,以判斷過濾器是否堵塞。

4、巡視水泵壓力是否正常,有無異響。

1、當發現鍋爐本體產生異常現象,安全控制裝臵失靈,應按動緊急斷開鈕,停止鍋爐運行。

2、鍋爐給水泵損壞,調解裝臵失靈,應按動緊急斷開按鈕,停止鍋爐運行。

3、當電力燃料方面出現問題時應采取按動緊急斷開按鈕。

4、當有危害鍋爐或者人身安全現象時均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

1、迅速關閉主蒸汽閥,防止鍋筒失水。

2、關閉電源總開關和天然氣。

3、關閉鍋爐連續排污閥門防止鍋爐出現其它故障。

4、關閉除氧氣供氣閥門。

5、按正常停爐順序,檢查鍋爐燃料、氣、水閥門是否符合停爐要求。

1、迅速與化產風機房取得聯系,問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應可行的措施。

2、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及領導。

3、隨時觀察燃燒情況,火焰正常為麥黃色鍋爐房安全。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八

可用肥皂水,涂抹在膠管的.連接處,如果有氣泡,說明燃氣正在泄漏。

二、必須早處置。

燃氣設施,以及連接的膠管,都是有使用年限的,絕對不能超期服役;平時應檢查膠管是否老化、破損,一旦發現存在上述問題,要及時更換;聞到家中有燃氣泄漏的味道,要第一時間關閉總閥門,并打開門窗通風換氣。在這個過程中,禁止使用明火,也不能碰觸電器開關。要立刻撤離到安全地帶,同時撥打燃氣公司電話。

三、必須小心用。

在廚房熬粥、燉湯、燒水時,不能長時間離開廚房,更不能離開家外出,因為四溢的湯汁可能會把火焰撲滅,造成燃氣泄漏,引發爆燃或者爆炸。要做到使用時打開,不使用時關閉。外出時,要關閉燃氣總閥門。

四、必須多養護。

燃氣設施需要定期養護,燃氣灶表面的油垢要清洗干凈,燃燒器的氣眼要注意疏通。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九

(1)值班人員不準擅離值守。禁止在工作崗位上吸煙、飲酒、會客、睡覺等,禁止將火種帶入機房。

(2)嚴禁交接班制度,認真辦理交接手續,對本班次設備出現的問題,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驗收后,交班人方可離開。

(3)當班期間應經常檢查儀表、設備是否正常,如發現問題立即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4)必須安裝安全報警裝置,配備專用維修工具,其照明、儀表設備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氣泄漏引發爆炸事故。

(5)經常對調壓站內、外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并上報有關部門。

(6)值班人員應熟知單位報警程序及機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嚴禁將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證應急照明裝置正常運行。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

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堅持落實每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狀況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并作好登記。

三、每日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四、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

五、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六、檢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周圍環境衛生。

七、對損壞的衛生設施、設備、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八、各類檢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并存檔。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一

西安市秦華天然氣有限公司:

為確保我公司“西安市宏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商業及公司職工食堂,天然氣的順利接通。我公司正重承諾:在天然氣施工期間,由我公司辦理工程所需的規劃,市政相關手續。

西安市宏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4.1。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二

1、為加強對食堂燃氣使用和燃氣設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根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并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為食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使用人員必須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消防應急預案,并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悉消防基本知識。

4、使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后先點火后開氣。燃氣灶等燃氣設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后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施,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使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及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及時關閉總閥,并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啟任何電氣設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后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后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連接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分離,再把限壓閥螺紋連接口和新罐連接,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三

關于燃氣安全這個問題,我還是有一些安全知識心得的,就拿我家里來說吧。

首先是燃氣安全。外婆因為年紀大了,記性不好,經常爐子上燒著東西就去干其他事情,最后東西燒糊了,鍋子燒焦了,家里都是煙霧,這樣很危險,容易引起火災。

其次是電源安全。電視機電腦使用后都應當關閉電源開關,及時斷電,不能長時間處于通電狀態。吹風機等小家電用完后也應當及時拔掉插頭,否則也會造成短路,家里無人時這些通電的小家電也會引發火災。再一個就是出門一定要檢查門窗是否關好,上鎖。尤其是窗戶,不僅要關上并且鎖好,否則小偷輕輕一推就能移開。

還有家里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煙花爆竹,廢舊紙板盒,春秋季天氣比較干燥,萬一火災,這些東西會助燃。夏天開吊扇時,爬椅子上去拿東西應當注意上方的電風扇,開臺式扇時,手不能伸進去,也不能扔雜物進去,這樣都很危險。

另外炒菜時,媽媽通常在起油鍋時讓我遠離灶臺,說油濺起來時也很危險,不小心時會傷害到皮膚,而且也容易著火。夏天燒開水灌暖瓶時也要用抹布墊著把手,要不然把手溫度過高也會傷害到手部皮膚。這些都是家庭安全防患小知識,我從平時的書本上和老師的教導中都深深的記在腦海里了,我一定會當好家庭安全的小衛士的。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四

第一條?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生產設備管理的標準和方針。

第二條? 貫徹執行有關生產設備的管理制度以及規程和標準。

第三條? 各級生產管理人員按照生產設備管理體系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四條? 設備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研、論證、規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調試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五條? 設備運行前,要結合各加氣站實際情況編制設備的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及檢修規程,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打印下發并組織人員學習。

第六條? 設備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學習掌握設備的性能和各項技術規程,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 各站對設備運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要進行累計、整理并存檔。設備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關設備的各種技術參數、記錄的內容日期、更換零件及檢修后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整理歸檔,并上報主管部門。

第八條? 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和維護保養知識,以“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工具、工件放置整齊;設備內外清潔、無油污、灰塵、不漏油、不漏氣;按量加油、換油、油標清楚、油路暢通;室人室機、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逐項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記錄;經常保持設備清潔,按規定加油;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現設備有異常現象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并上報。

第九條? 為了保證生產設備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加氣站各班組職工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對待自己的工作,杜絕任何影響生產的事故發生。

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條? 要害部位應建立要害部門檔案,要害部位工作人員要經過嚴格審核并認可后,方可在要害部門工作。

第二條? 要害部門工作人員要政治可靠、責任心強,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條? 設備運轉、更新、搶修事故處理等情況,要詳細記載建檔。

第四條? 外部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要害部位。

第五條? 上級領導檢查工作進入要害部位時需由值班人員陪同,方可進入要害部位。

設備管理制度

加強設備管理,采取一系列技術、經濟、組織措施,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提高運行效率,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對保證加氣站安全生產,準確及時完成天然氣車輛加氣工作,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條? 貫徹執行國家、部委、國際通用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標準。

第二條? 遵守執行上級設備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和管理標準。

第三條? 建立健全加氣站設備管理體系。

第四條? 按照設備管理體系,各級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五條? 設備的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對新設備進行調研,論證、規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調試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六條? 設備運行前,由生產技術部門根據設備本身技術要求和加氣站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保養、檢修、規程及完好標準,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后,打印下發并組織學習。

第七條? 設備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對設備的性能和各項規程學習掌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 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更新計劃,由生產技術部門編制,每年度計劃在上年10月31日編制完成,本年度增項計劃要在當年一季度前完成計劃,完成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 上級批準的各項技改、技革項目,由生產技術部門組織落實并有計劃地管理實施,項目完成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條? 設備的檢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維護保養。由生產部門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制定計劃落實。大、中、小修項目(250小時、500小時、1200小時、2000小時、4000小時、8000小時、16000小時)應提前制定檢修方案,施工部門要根據計劃落實實施。

第十一條? 設備的正常運轉和檢修工作。生產技術部門專職人員要對加氣站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并監督、考核、指導,對有違反設備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并糾正。

第十二條? 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分期分批進行技術培訓,由生產部門有計劃進行安排;專業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對整體提高加氣站設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 各加氣站負責人對所管轄、使用設備運行狀況應詳細了解、掌握。站長對設備運行的各種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第十四條? 生產部門對設備運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進行累計,整理并存檔。設備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前設備的各種技術參數、檢修的內容、日期、更換零部件情況及檢修后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驗收負責人簽字(不允許代簽),整理歸入設備卡片。

第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設備使用規程,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和維護保養知識,掌握設備使用要求的“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整齊: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齊;清潔:設備內外清潔、無油垢、灰塵、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氣;潤滑:按時、按質、按量加油、換油,加油,加油工具齊全、油標清楚、油路暢通;排污:按時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內廢油,要做到排污干凈;安全: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逐項做好運行、加氣和交接-班記錄,要字跡清楚、記錄詳細;經常保持設備清潔,按規定加油潤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現異常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及時上報;文明禮貌、服務規范、嚴守制度、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 設備的備品、備件購置計劃,由生產部門根據當年的使用情況核實后,于年底制訂出明年的計劃,報上級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由生產部門根據加氣站構成和維修工作情況,確定備件范圍,制定備件儲備定額,并定期核實備件儲備,負責備件采購、供應。

第十八條? 外購的設備要檢驗并辦理入庫手續,入庫后應建帳保管,備件出庫要憑領料單(站長以上負責人可申請領料),并做好出庫登記工作(經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發料)。

第十九條? 儲存的備件要做到“三清”(規格清、數量清、材質清)、“兩齊”(庫容整齊、碼放整齊)、“三一致”(帳、卡、物一致)、“四定位”(區、架、層、件號定位)、“五五碼放”(一五一十地碼放)。

第二十條? 設備的報廢、調撥由生產部門根據使用情況報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填計劃報請審批,任何個人無權處理。

第二十一條? 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購置設備的檔案、各種技術資料的整理、收齊存檔,對舊設備的各種記錄、技術資料、檢修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 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出現違反規程的行為要逐級處理,對出現設備事故的,根據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處理設備事故要本著“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即:不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不放過、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不使事故責任者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 為了保持設備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全站職工要用高度的責任心對待本職工作,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市、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五章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電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電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不履行處罰規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最新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五

1、老師按教學規范程序指導學生實驗、實習,教育學生愛護。

儀器設備。

2、學生必須在老師的指導下按操作規程進行實驗,不準隨便。

擺弄設備和藥物。

3、搬動沉重設備注意手腳安全,使用有毒藥品注意做好防護。

工作,事先穿戴好防護用具,事后要清洗消毒,防止發生中毒事故。

4、實驗室內嚴禁違章帶入火種,不準任何人在實驗室內吸煙。

5、使用電器時要注意人身安全,正確使用電器設備,嚴防觸。

電事故發生。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

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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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協議為雙方提供了權益保障,增加了交易的可靠性和可預測性。在起草合同協議之前,不妨先看看以下范文,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組織合同的內容。女方:_________,_
除夕,即農歷年的最后一天,它標志著一年的結束和新一年的開始。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除夕旅行推薦,讓大家在節日里盡情放松和享受。“今天是除夕,兒子快起床!”媽媽的
優秀作文需要有感人的情感表達和生動的語言描寫,以吸引讀者的注意力和興趣。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這些范文有的是經典
規章制度的執行和監督需要有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負責,以確保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標準,以下是一些相關資料供您查閱。1.應完善醫療安全責
優秀作文不僅能夠生動地描繪情景,還能夠獨具一格地表達個人的觀點和見解,給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以下是一些寫作大賽的優秀作品,讓我們一起來品味其中的精彩。
培訓心得體會是對培訓內容與工作實際的結合、應用和創新的總結。我在這次培訓中感受到了學習的樂趣和成就感。通過學習和應用新的知識和技能,我發現自己能夠解決更多的問題
有了計劃書,我們就能更好地分配時間和精力,更好地完成任務和實現目標。如果你正在編寫一份計劃書,不妨參考一下以下的范文,或許能夠給你一些啟發和靈感。為了貫徹《教育
實習心得體會是對實習期間所接觸到的行業和職業發展的思考和總結。實習心得體會一:從實習中我收獲頗多,不僅學到了許多專業知識和技能,還鍛煉了自己的實踐能力和團隊協作
演講稿是一種需要經過精心設計和準備的文稿,它要求語言準確、流暢,并能夠給聽眾留下深刻印象。接下來是一些膾炙人口的演講稿范文,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發和思考。
優秀作文是一種創作過程,是通過思考、積累和琢磨,才能將自己的觀點和見解準確地傳達給讀者的藝術表達。請大家閱讀以下優秀作文的片段,欣賞其中的文采和思辨的力量。
講話稿的口頭表達要生動、有情感,不僅要有理論支持,還要注入個人真實的情感和態度。以下是一些備受認可的講話稿范文,通過學習這些范文,我們可以提升自己的演講能力和寫
通過總結心得體會,我們可以將一段時間內的成長和發展變成文字,為自己的進步留下記錄。請大家閱讀以下心得體會范文,相信其中的思想和觀點會給你帶來一些新的啟示。
培訓心得的寫作可以讓我們更好地與他人分享學習經驗,促進相互借鑒和學習。以下是一些來自不同人的培訓心得感悟,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幼兒安全”這是家長們最為重視的問
師德師風不僅僅要求教師遵守職業道德規范,還要求他們具備高尚的情操和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以下是一些教師們撰寫的師德師風總結,希望對大家的教育實踐有所啟示。
個人總結是對過去一段時間的努力和付出的總結,它能夠讓我們更加明確自己下一步的目標和計劃。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個人總結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摘要:隨著我國經濟
發言稿要根據不同的場合、目的和聽眾特點來編寫,以確保我們的演講效果最佳。范文中的發言稿展示了作者對問題的獨立見解和深入思考,對聽眾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和啟發。
心得體會能夠激發我們的學習和工作動力,幫助我們在以后的學習和工作中有更好的表現。下面是一些關于心得體會的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的寫作帶來一些啟發和參考。
在教師工作總結中,可以對學生的學習狀況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教育措施。下面是一些教師工作總結的經典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政府始終把人民群
優秀作文是在學生作文中表現得較為突出、內容獨特、結構完整、語言得體的作品,具有一定的審美價值和藝術感染力。它不僅能夠展示學生的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還能夠給讀
在許多場合中,我們需要進行自我介紹,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自我介紹是一個人與他人進行交流的重要方式,下面是一些優秀的自我介紹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教學計劃的編寫應該注重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將教學活動分解為具體的步驟和階段,以便教師根據計劃有序地進行教學。教學計劃的編制需要結合教師的創新思維和教學實踐經驗。
總結是學習和工作生活的必備技能,是提高效率和質量的有效方式。以下是一些經典總結范文的合集,希望能夠給大家的寫作提供一些啟示。我1985年師范畢業參加工作,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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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月工作總結可以讓我們更加有條理地整理和總結自己的工作經驗和心得體會。以下是一些月工作總結的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寫作技巧。尊敬的各位領導,員工
每一次的職場經歷都是一次寶貴的學習機會,我準備撰寫一份詳細的述職報告,來檢視和反思自己的所學所獲。我們特意收集了一些精心撰寫的述職報告范文,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
在教學工作總結中,教師可以總結自己的教學方法和策略,為今后的教學做好準備。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選的教學工作總結參考范文,希望對大家的教學工作有所指導和借鑒。
總結范文可以幫助讀者對所總結的內容有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經過這段時間的努力和付出,我成功完成了一些重要的任務和項目。母親節即將來臨,為了弘揚中華民族孝敬父母、
優秀作文的共同特點是內容豐富、觀點獨到,語言準確、生動,結構合理、層次清晰。優秀作文可以感染讀者,引起共鳴,給人以啟示和思考。寫優秀作文是每個學生的追求,也是語
合伙協議應具備清晰明確的條款和條例,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合伙協議范本從整體結構到具體條款均考慮了各種情況的可能性。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致辭作為一種言辭傳遞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引發聽眾的情感共鳴和思考。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精彩致辭范文,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借鑒和啟發。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各位
在實習崗位上,我遇到了各種挑戰,但同時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和進步。接下來是一些優秀實習生撰寫的總結范文,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提供一些啟發。我們的職業是被人尊稱的“白
活動方案是為了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動步驟和安排。通過學習和借鑒他人的經驗,我們可以更好地掌握活動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技巧。首先,從銷售的觀點上看,網絡可以減
讀后感是把自己的思想與書中的內容融合在一起,形成獨特的見解和感悟的過程。以下是一些熱門圖書的讀后感分享,歡迎大家閱讀和評論。今天我看了一本書,它叫《西游記》這是
在寫作過程中,我們應該注重選材,用合適的例子和故事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通過欣賞這些優秀作文范文,我們可以學習到一些寫作技巧和經驗。這幾天,我讀了好幾本故事書,其中
自我評價是一種能力和素質的提升過程,通過不斷反思和總結,我們可以不斷優化自己的表現和行為方式。自我評價的過程需要多角度的思考和反思,不要局限于表面的成果。
合同協議的撰寫需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方當事人的意愿,確保合法合規。在下面,我們列舉了一些行業常見的合同協議樣本,希望能夠對大家在起草合同協議時提供一些參考。
優秀作文需要具備清晰的結構和層次感,使得文章的邏輯關系和內容安排合理有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優秀作文范文,供大家閱讀欣賞。春天是一個百花齊放,生機勃勃的
優秀作文的邏輯嚴密,層次分明,能夠讓讀者一目了然地理解作者的觀點和思路。在這里,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值得學習的優秀作文,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靈感。說到爬山虎,大
編寫幼兒園工作計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把握教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掌握好幼兒園工作計劃的要領,能夠提高教學效果和管理水平。以市教育局、鎮教委辦2016年秋季工作要點
優秀作文的精彩之處在于情感真摯、觀點獨特,讓讀者產生共鳴和思考。下面是一些成功的作文案例,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靈感和思路。親愛的陽:你好,不知不覺一年又過去了
優秀作文要注重細節描寫,通過細膩的描寫能夠讓讀者更好地體驗文章所傳達的情感。接下來是一些經典的優秀作文的原創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一些新的思路和觀點。
轉讓不僅是一種交易,也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和責任的傳遞。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轉讓經驗分享,希望能夠為大家的轉讓交易提供一些建議。為了防止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受
生產需要依靠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管理的手段,以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9.下面是一些有關生產效率和質量控制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值得我們深入學習。為了切實做好我
教學計劃是教師控制教學過程的重要手段,它能夠幫助教師合理分配教學資源,提高教學效果。瀏覽以下教學計劃范文,你可以學習到一些針對不同學生群體的教學策略和方法。
通過調研報告,我們可以了解市場需求、顧客反饋等,為企業的發展提供重要依據。如果您需要參考一些優秀調研報告的寫作范例,不妨看看下面我們為大家整理的相關材料。
優秀的作文需要作者有扎實的文學修養和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作文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江南的暖冬,總在不覺中讓人忘了寒冬的凜冽,這里雖說
通過月工作總結,我們可以及時發現并彌補工作中的短板。如果你正在寫月工作總結,不妨看看以下的范文,或許能給你一些新的啟發和思路。今年師分公司加強加油站數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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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總結心得體會,我們可以更好地發現自己的優點和不足,找到進一步改進的方向。小編特意搜集了一些經典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大家能夠從中獲得一些啟發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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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作文通常能夠引起讀者的共鳴,并給人以啟示和思考。接下來是一篇優秀作文的摘錄,讓我們一起欣賞并品味優秀作文的魅力。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大家好!今天,我演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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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作文往往能夠引起讀者的共鳴和思考,讓人們更加深入地思考問題和解決困惑。通過分析優秀作文范文,我們可以了解到一些寫作上的常見錯誤和不足之處。馬上過年了,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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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的優秀與否與基本語法的正確運用息息相關,我們要注意語言的準確性和流暢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經典的優秀作文范文,希望可以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上的參考。
優秀作文飽含著作者豐富的情感和深刻的思考,觸動著讀者的心靈。接下來,小編為大家分享一些優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寫作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我走上“時間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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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辭是以語言為工具,通過言辭表達對特定場合或特定人物的敬意、祝福、致謝等情感和意義。下面是一些具有啟發性的致辭摘錄,它們或讓你感動,或讓你思考,或讓你憶起自己的
優秀作文是在寫作過程中,運用準確的詞語和豐富的修辭手法,表達出獨特的觀點和深刻的思考的一種文學作品,它可以激發讀者的興趣,引發共鳴,給人以啟示。下面是一些經典的
大學生入黨要經歷嚴格的思想教育、組織考察和公示,這是為了保證黨員的政治素質和忠誠度。在這里,我們將分享一些出色的大學生入黨申請書示范,希望能給大家提供思路和靈感
優秀作文是展示思想和表達能力的重要方式,我們應該努力寫一篇出色的作文。以下是一些經典優秀作文的片段摘錄,希望能夠給大家的寫作帶來一些新的思路和靈感。
策劃書不僅對于團隊成員間的溝通和協調起到重要作用,也是吸引投資者、合作伙伴或贊助商的關鍵材料。在編寫策劃書時,大家可以根據具體需求和行業特點,對范文進行必要的修
優秀作文不僅要有獨特的觀點,還需要具備清晰的邏輯和流暢的語言。接下來是一些優秀作文的賞析,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發。記憶中所有的都是快樂的。孩童時對燈籠的迷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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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話稿是演講的基礎,好的講話稿可以為演講者提供信心和支持,幫助他們更好地展示自己。要寫一篇成功的講話稿,不妨借鑒一些優秀的講話稿范文,融入自己的觀點和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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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月工作總結時,我們應該注重事實依據,客觀地評價自己的工作成果。最后,附上一些關于月工作總結的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的靈感和思路。回顧一學期的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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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月工作總結,我們可以發現自己在工作中的潛力和問題,并及時進行改進和調整。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收集的一些月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大家的寫作提供一些啟示。
合同協議涉及到的內容包括產品或服務的品質、價格、數量、交付方式等。在起草合同協議時,我們可以借鑒一些經典的范文,以確保合同的準確和合法。甲方:乙方:甲方在建工程
作文是一種表達思想和觀點的方式,創作優秀的作文需要用心去思考和琢磨。即使是優秀作文,也有其獨特之處,下面是一些典型范文,希望能給您帶來一些靈感。4月5日是清明節
英語不僅是一門語言技能,更是培養我們自信心和毅力的一項挑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搜集的英語總結參考,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基本情況:姓名:xxx。出生日期:19
撰寫安全演講稿需要做好充分的背景和案例調研,提供真實可信的數據和事實,增強說服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演講稿范文,希望對你們的安全工作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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