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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申請書篇一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寫明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職務。 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 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 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 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 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事實基礎, 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 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 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日期 :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復印件*份; 2、證據名稱、份數,證人姓名、住址。
行政再審申請書篇二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等基本情況, 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 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 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刑事判決(或裁 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 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 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 訟部分提出申訴, 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 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 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 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
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__份; 2、證據材料__份。 行政申訴狀
行政再審申請書篇三
當下市場經濟活躍,交易頻繁,申請書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切忌長篇大論。寫申請書真像想象中那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行政再審申請書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定代表人:郭xx局長
地址:永勝縣永北鎮文明南路第27號
申請人因衛生行政處罰一案,不服云南省麗江市人民法院(xx)麗中行終字第1 號行政裁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一、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應當是:首先,在處罰前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或作出較大數額罰款處罰,還應當告知讓當事人有進行聽證的權利。其次,才做出處罰決定。最后,在當事人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可以采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被申請人強行拿走了申請人的許可證之后,長達三個月的時間才向申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已經根本性的、嚴重性的違反了行政處罰的程序。被申請人無論事后怎樣的補充材料、怎樣的欲蓋彌彰,都無法掩蓋一開始濫用行政權力、亂執法的事實,此時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毫無意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因明顯、重大違法所致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無效行政行為雖然具有行政行為的形式,但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本質特征、不具有確定力,是一種一直持續的狀態。作為合法權益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損害的申請人來說,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申請人當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時候向法院提出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行為無效的請求。所以說,申請人的起訴并沒有超過期限,兩審法院的裁定是不當的。
二、退一步說,就算本案的起訴超過了三個月的一般起訴期限,但是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當計算在起訴期間內。所以說,法院應當受理。
1、從本案的起因等客觀方面來看,"認為申請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請人拿走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最直接的依據和原因。后來,被申請人依據申請人超出行政許可范圍為由,做出的吊銷申請人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只是為了掩蓋非法行政執法行為的一個籍口。
一方面,在申請人與患者楊愛蓮醫患糾紛事件中,一開始醫患雙方的糾紛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后來,患者楊愛蓮的家屬卻不知受何人指使與申請人之間的醫患糾紛矛盾激化,被申請人在場卻因處置不當致使醫患雙方的民事糾紛最終發展成了患者家屬非法侵入申請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著,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袁翠翠的診所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及《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就為患者楊愛蓮施行手術,導致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為由向偵查機關移送處理。"武斷的認為申請人對患者的死亡應當承擔重要的責任;惡意的誣陷申請人不具備行醫資格;強行的借行政執法的名義來打擊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這就是一開始被申請人永勝縣衛生局的某些行政執法人員,借用行使行政權力的名義強行拿走申請人的許可證的直接依據和原因。申請人具備行醫資格,卻蒙受了涉嫌"非法行醫"罪的指控,被錯誤羈押了七、八個月的時間。最后雖被釋放,但是造成錯案的行政機關卻不承認自身的錯誤,更不愿意對申請人進行賠償。所以說,申請人"是否超出核準登記的范圍經營"并不是被申請人強行拿走其許可證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為被申請人的某些工作人員,試圖利用申請人與患者的矛盾,憑借手中的權力通過舉報申請人構成犯罪從而達到打擊和剝奪申請人生產經營的目的。
另一方面,試想"非法行醫"案件沒有結果;申請人的行為到底屬不屬于非法行醫罪沒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被申請人返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人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定性和結果,是申請人進一步拿回許可證、權利可能得到救濟的前提。是否屬于非法行醫罪沒有定論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不可能歸還申請人的許可證。申請人在那個時候起訴很明顯是違背常理的。
2、從主觀方面來說,自從xx年7月醫患雙方的糾紛產生以來,長達四年的時間里因為該糾紛引發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觀臆測和承受能力范圍的事情:醫患糾紛案、非法行醫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現在的非法吊銷許可證的案件。這一切并非是毫無關聯的,而是緊密相連的。主觀上,并非是申請人不希望、不愿意拿回自己賴以生存的許可證,并非是申請人故意拖延起訴。申請人在積極應對一系列訴訟的`同時,一直向被申請人提出"返還許可證的申請";更未停止過向政府、人大等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上訪。"非法行醫"案的產生和定論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和主線,申請人一直通過行動表明,自身從未打算放棄過自身的訴權而且從未停止過為了合法權益進行抗爭。
三、申請人超范圍經營事出有因,并且具備一定的條件。被申請人對其超范圍經營應承擔重要責任。
申請人認為,一審和二審法院簡單的就事論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聯系,不去考慮被申請人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原因和性質,不去在乎申請人面對的主客觀方面存在的特殊情況,隨意的剝奪了申請人的訴權,無異于間接認可了行政機關代表的被申請人可以任意剝奪行政相對人賴以生存權利的嚴重行為。
所以說無論從客觀事實狀況來說,還是從申請人主觀上積極維護自身訴權的角度來說,在非法行醫一案沒有得到定論,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消極的、故意的拖延訴訟的情況下,不應苛刻和強求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申請人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一般期限里進行訴訟。因此,本案時否過了起訴期限,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盡可能的作出有利于維護當事人訴權的解釋,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應有之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不存在超過起訴期限的問題,一審和二審法院的裁定失當。懇請再審法院秉著盡可能的維護和有利于當事人訴權實現的角度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從而督促以被申請人為代表的行政機關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職務,以維護申請人作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不被任意剝奪和侵犯!
此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4月11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篇四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男,x年 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村。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路。
法定代表人:王,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 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xx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xx縣xx鄉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注銷證據不足且不具備注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注銷,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注銷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銷程序。
《物權法》就宅基地注銷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注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復發證。
三、所謂的行政村xx村于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文件。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頒發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本案未經審核批準程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 x號證據是吳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x字第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后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用(20xx)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x年 xx月xx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篇五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長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請求再審。
請求事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
3、再審被申請人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說明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營的利川至**、利川至**線路于2 00 6年7月31日經營期限屆滿,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申請,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超過申請期申請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經多次訴訟,被申請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許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2015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的鄂利運管準字(2015)**、**、**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準予利川至柏楊、刮川至團堡道路客運班線延續經營。(**號判決書第15頁)。隨后被申請人于兩個月內的2015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運通(200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吊銷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是因為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的,申請人不具違法的故意和過失,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違法”。行政處罰不具合法性基礎。相關事實認定不清。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 0lo)利行初字第25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25號判決書)查明:“2015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運管準字(2015)***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為許可決定”(25號判決書第15頁)
這說明:
1、申請人為道路客運班線運營者;
2、被申請人是申請人客運班線運輸經營管理者;
3、2015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許可時,是在被申請人要求整改期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狀況是做過充分考察和認可的,此時已表明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是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4、申請人必須提供連續經營服務。不經被申請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運營服務,即使存在安全隱患。
25號判決書列明了申請人在一審時向法庭提交的第五類證據、第六類證據和第七類(第9、10頁),被申請人除證據15外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第14頁)。
這說明:
1、在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前,申請人積極消除安全隱患。
(1) 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日和2015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車輛的申請,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依據《湖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第二節:客運車輛管理第三項規定,更新的客運車輛與原車輛技術類型等級更高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準予更新。
(2)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和交-警大隊反應,請求消除安全隱患;
3、申請人無奈之下,只能在沒有消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連續營業。也即意味著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帶隱患營業。被申請人的不作為是造成安全隱患的直接原因。
(三)對申請人2015年12月1日要求更換新車的說明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隱患這一事實有恩施公路運輸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對原告公司抽查的8輛車進行檢測后,所作出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佐證”(25號判決書第18頁)
檢測公司作出檢測的時間是2015年12月24日(**號判決書16頁倒數第1、2、3行)。
即:1、申請人在被檢測前已要求更換車輛,如被申請人批準,則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2、被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是申請人有民事糾紛。眾所周知,民事糾紛往往情況復雜,解決困難,且不是被申請人的權限范圍。在越權插手民事糾紛和消除安全隱患之間,被申請人選擇了前者,拒絕了消除安全隱患的請求,置公眾安全利益于不顧,屬違法行政行為。
4、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結果與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不能作為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
1、**號證據屬重復檢測形成,違反法律規定
從申請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4 4可以看出,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利川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利川市交-警大隊核,簽發合格標示,并在有效檢驗期內。該證據被申請人認可其真實性。
從法條上看,本條規定是強制性規定,新聞報道不是啟動重復檢測的法律事由。25號判決認為:“在媒體對原告民興公司曝光后,對其車輛進行抽檢并無妥”適用法律錯誤。
經過利川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利川市交-警大隊審核,簽發合格標示,從被申請人在25號判決書提交的26號證據和**號證據提供的兩種檢驗報告單都說明兩者檢驗的標準范圍,檢驗審定合格的執法主體都是不同的。安全技術檢驗的目的是是否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而綜合性能檢測的目的是是否允許從事經營活動。
被申請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職責,屬濫用職權行為。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沒有列明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可以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列明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所規定的行為。而沒有“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吊銷經營許可證。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一條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明顯超出了道路運輸條例所設定的處罰行為、種類、范圍和幅度。不能作為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申請再審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同上寫法。
(有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寫明其他當事人在一、二審時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事由:應具體明確。例:申請再審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項的,應結合案情簡要且具體說明新證據證明的事項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項;(三)項偽造主要證據的,要簡述對原裁判造成的具體影響或結果。
再審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即使寫明了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亦應表述該條具體內容。例: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要求“增加賠償數額××萬元”;或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萬元”等。
申請事實及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二零零×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份;
2、證據材料*份。
申訴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等)復印件*份;
2、證據名稱、份數,證人姓名、住址。
再審申請人(二審上訴人):陳杰先,女,1948年2月17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411202194802171020,住河南省三門峽市黃金工業學校家屬院,系陜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礦礦長張琳(已于2015年8月29日病故)之妻。電話:13041178943(北京)、15539801043(三門峽)。
委托代理人:何白英,男,漢族,1939年4月2日生,身份證號碼652701193904020815,住新疆博樂市友誼路148號1號樓1單元402室,電話:13519973609,系陳杰先的姐夫,委托權限:特別代理,參加訴訟,有權變更,增加訴訟請求,舉報等權限,至本案依法解決為止。
再審被申請人(二審被上訴人):陜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張輝局長。
第三人:鄭小紅,男,漢族,1969年1月4日生,身份證號411222196901046019,陜縣觀音堂鎮江樹腰村村民,現住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崤山路九街坊2號院2號樓2單元4號。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行終字第2號《行政判決書》而申請再審。
決書》,依法改判。
2、依法撤銷陜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9月12日為鄭小紅頒發的陜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3、依法判令再審被申請人陜縣工商局承擔一切訴訟費用3萬余元。
事實和理由:
一、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1、原告的訴訟請求只是依法撤銷2001年9月12日陜縣工商局為鄭小紅頒發“陜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涉及到煤礦2001年9月12日以后的民事事項。而三門峽中院和陜縣法院用大量篇幅說明2001年9月12日以后合作辦礦的民事事項。
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
3、三門峽中院和陜縣法院把1999年11月1日第三人鄭小紅提供的《煤礦承包合同》作為證據,企圖證明張琳礦長只是承包人,不是該煤礦的接收人。但這份所謂“承包合同”是江樹腰村村主任秦二木一人泡制的合同,秦木娃未簽字,張琳更未簽字。一份未生效的假合同也作為鄭小紅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也不真實,更不合法,這份合同沒有在庭審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4、鄭小紅向陜縣工商局2001年8月15日提交的是新組建的“陜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申請,9月12日陜縣工商局為鄭小紅發照,眾所周知,陜縣只有一個“陜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是1985年就成立的。第二任礦長是張琳,這是該煤礦的主管部門江樹腰村委會正式下文任命的煤礦負責人,授權主持馬頭山煤礦的原煤生產經營。并沒有正式下文任命鄭小紅為礦長,這是陜縣法院調查取證,江樹腰村支書王鐵成、村主任秦二木證明的事實。鄭小紅任礦長的文件是周建勤偽造的。
5、鄭小紅的申報資料和證明文件,不是江樹腰村委會出具的,是周建勤偽造的。
頭山煤礦營業場所在哪里?陜縣工商局為什么不去審核鄭小紅煤礦的經營場所,原告方多次提出讓法院審判法官現場指認,陜縣工商局避而不答,只有代理律師回答:“沒有必要”、“不需要”。陜縣工商局不敢去馬頭山煤礦察看,去認定,如果陜縣工商局真的去就是張琳正在生產經營的馬頭山煤礦,鄭小紅工商登記就會敗露,這種利害關系是鄭小紅和陜縣工商局不敢去現場指認煤礦經營場所的真實原因,這是違反工商登記條例的做法。
7、鄭小紅用于工商登記的《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不是鄭小紅在工商登記前辦的,而是張琳礦長在1999年11月底接收馬頭山煤礦后重新辦的。2001年8月陜縣國土局和陜縣煤炭局將張琳礦長的馬頭山老煤礦的《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瞞著張琳礦長轉借給鄭小紅辦照用,對此陜縣工商局不審查,陜縣法院和三門峽法院查明這一事實,卻不作認定。三門峽法院韓審判長問陳杰先,《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上有沒有張琳的名字?沒有張琳的名字,證就不是張琳的!這哪里像一個審判長在庭審中的表態嗎?陜縣工商局對鄭小紅違反《煤炭法》和《鄉鎮煤礦管理條例》規定的,申請人在工商登記前必須辦理《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鄭小紅沒有辦,陜縣工商局是明知的,陜縣法院和三門峽中院審理此案也是已查明的事實,為什么對陜縣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還認定為合法?難道不是陜縣工商局違紀違法和審判人員枉法裁判。
8、2001年9月12日,陜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的《采礦許 4
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是張琳礦長在1999年11月下旬辦的。2001年9月12日,該煤礦由陜縣工商局給鄭小紅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現了一個煤礦的三個證分別由張琳礦長和不是煤礦職工的鄭小紅持有。張琳礦長是主管部門的江樹腰村委會于1999年11月12日任命的,沒有被免職;而多次自稱為礦長的鄭小紅,在2001年9月12日以前還沒來礦上工作,卻在陜縣工商局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被封為法定代表人,從此,張琳礦長的馬頭山煤礦就變成鄭小紅的了。正是這張執照,造成了鄭小紅侵占張琳礦長的馬頭山煤礦成為事實,成為他的“保護傘”,成為三門峽市和陜縣一大奇聞!
職侵權!陜縣工商局段陜娥明知鄭小紅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是1999年11月下旬張琳礦長為馬頭山老煤礦辦的證,楊俊錄加上注明后給鄭小紅的。而鄭小紅沒有預先辦理《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段陜娥副局長反而批準鄭小紅“憑許可證經營”。鄭小紅沒有按照《煤炭法》和《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人鄭小紅在向陜縣工商局申請工商登記前,必須辦理鄭小紅于2001年8月至9月新組建的《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鄭小紅是一個沒有經營場所的假煤礦,不可能向上級主管機關再申請辦證,如是陜縣地礦局和陜縣煤炭局就用馬頭山老煤礦的《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偷梁換柱,以為其他人不可能知情?根據張琳的舉報,陜縣人民檢-察-院查實,鄭小紅新組建的馬頭山煤礦與馬頭山老煤礦同礦重名,用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是張琳礦長“馬頭山老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副本上加了批注“現在鄭小紅為礦長”,此證屬鄭小紅證等字樣,沒有法律效力。陜縣工商局為什么還要批準給鄭小紅頒發2001年9月12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怕瀆職侵權違紀違法,也要幫鄭小紅。
例》第二十三條“企業開業……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的規定。陜縣工商局既已核準鄭小紅“陜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注冊登記,應當依法予以公告,這是法定程序,不是“瑕疵”,足以侵犯張琳礦長的馬頭山煤礦的權益,導致了陜縣工商局對鄭小紅登記注冊的根本違法!
11、陜縣工商局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人真實性是否承擔相應責任問題的答復(工商企業字[2001]第67號規定,“因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不真實所引起的后果,登記主管機關不承擔相應責任”。陜縣工商局將這一《答復》錯誤地理解為免責條款和推卸任何責任的規定,特別是對企業申請登記注冊不管真偽不負行政責任。換言之,對工商登記注冊的審批,只要材料齊全,形式合法,就予以批準。這樣做,假公司、虛設企業會泛濫,會沖擊市場,破壞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陜縣工商局不應誤解,人民法院判案更不能作為判案依據寫進行政判決書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陜縣工商局提供該文件的《答復》,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不是國務院法制委員會的“授權性解釋”,國家工商總局的《答復》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陜縣人民法院和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不應引用,沒有參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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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具體行政行為足以導致登記程序根本違法和侵占了張琳礦長馬頭山煤礦的事件的犯罪行為發生。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陜縣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9月12日為鄭小紅新組建的“陜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應予以撤銷。
二、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程序違法,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五十三條五個登記程序的規定,缺少了“公告”程序,屬于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程序違法。正是陜縣工商局未予公告,使利害關系人張琳礦長及馬頭山煤礦職工不知真實情況,不能向煤炭主管機關如實反映和申訴,從而侵害了張琳礦長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審判長把上訴人(原告)作為被審查對象,而對被上訴人和第三人成為保護對象。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進行審查”。要求人民法院在對行政案件的審查方式和審查內容上,要從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入手,而不是審查原告(行政管理相對人)在行政領域是否有違法行為入手,要著重圍繞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來收集、審查、判斷證據,要引導各方面當事人圍繞著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辯論。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韓審判長雖然已被“雙規”,但這樣的審判正好表明是枉法裁判的見證。
3、韓“雙規”后,三門峽市中級人明民法院換了吳潔梅任審判長,2015年1月4日開庭,沒有查清事實,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吳潔梅應當重新開庭,查明事實,依法審理。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終審判,上訴人認為,你院把上訴人的訴訟權利至于何處?8年的訴訟,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陜縣人民法院和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都沒有依法審判,而是枉法裁判!
為正是上述規定中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判決撤銷。
綜上所述,2001年9月12日以前,鄭小紅只是江樹腰村的普通村民,不是“陜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的礦工,更不是經營礦長、生產礦長,與馬頭山煤礦毫不相干。鄭小紅向陜工商局提供的申請資料和證明文件,不是江樹腰村委會出具的,是周建勤偽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江樹腰村委會支書王鐵成、村主任秦二木向陜縣人民法院出具《談話筆錄》已證實,沒有任命鄭小紅任馬頭山煤礦礦長,沒有向陜縣工商局申請登記注冊新組建鄭小紅的“陜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江樹腰村只有一個煤礦,1985年秦木娃任第一任礦長,已生產原煤,1991年12月,辦了《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兩證上的礦名都是“陜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1999年11月12日,江樹腰村委會《任免通知》,“免去原礦長秦木娃的礦長職務,任命張琳任馬頭山煤礦礦長”。并于1999年11月30日辦理了該礦的移接交手續。張琳礦長在陜縣地礦局辦妥了《采礦許可證》,又向陜縣煤炭工業局辦妥了《煤炭生產許可證》,只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尚未辦理。
合法性、真實性對本案定案證據進行認定。陜縣人民法院和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行政定案證據只講關聯性,不講證據合法性和真實性。不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去審理行政案件。
縣觀音堂鎮馬頭山煤礦”企業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具體行政行為給予支持。鄭小紅雖然是個村民,卻得到上述三個局有關領導段陜娥,楊俊錄等的賞識,扶持,特別是2004年12月起行政訴訟法官們都“保護”鄭小紅。這究竟是鄭小紅的什么能量起作用,只能用社會潛規則來理解。上訴人相信依據事實和法律,終會徹底解決上訴人陳杰先正當合理的訴求,敬請上級人民法院再審,依法給予公正的判決!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一、二審行政判決書
2、有關證據
3、有關法條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