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是指通過勞動活動,將自然資源轉化為有用的產品或者提供有用的服務的經濟活動。以下是一些生產管理方面的案例分析,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一
1、企業必須建立較完善的安全生產檔案,并由專人管理安全生產檔案。
2、安全生產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人員名單及變動記錄;
(2)安全機構設置情況及專職、兼職安全員名單;
(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件及人員名單;
(4)特種設備清單及有關檔案資料;
(5)危險源(點)資料及三級危險源(點)管理清單;
(7)職工健康檔案及健康監護資料;
(8)職業病人檔案及監護資料;
(9)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及整改情況;
(10)安全例會及安全日、月活動記錄。
(11)職工代表大會關于安全生產的提案及整改落實情況;
(12)安全生產事故記錄和統計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及作業安全規程,并匯編成冊;
(15)安全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16)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1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及實施記錄;
(18)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情況記錄。
3、安全生產檔案要編寫詳細的目錄并分檔存放,以便于查閱。要逐步實現安全檔案的標準化、規范化、現代化管理。
4、安全生產檔案管理人員要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統計分析,按要求將統計該上報有關部門的上報有關部門;該定期向職工公布的向職工公布。
5、有關領導和安全生產機構負責人要經常檢查安全生產檔案的建檔和檔案管理工作,使安全生產檔案逐步完善和科學管理。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生產相關檔案管理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學性,使其為今后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提供參考資料和文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根據國檔發(91)20號《工業企業檔案分類試行規則》和公司《歸檔文件材料管理標準》,結合公司的實際而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歸檔文件資料的'管理。
第四條??名詞術語:安全生產歸檔文件是指公司各單位形成的安全生產方面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
第五條???管理職責?
(一)安全環保部
1.負責上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安監部門下發的文件、通知、通報、講話、檢查情況記錄、整改意見及其他要求等文件資料的收集匯總和傳達。
2.負責安評、職業健康、避雷設施、起重設備和叉車的檢驗及相關資料的保存和歸檔。
3.負責公司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編制、發布、使用、評審、修訂和歸檔。
4.負責公司級安全生產、工傷事故處理、職工安全教育、職業健康等相關資料的整理和歸檔。
(二)裝備部
1.負責設備安全設施的檢驗及相關資料的保存和歸檔。
2.負責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檢驗及相關資料的保存和歸檔。
(三)各單位
1.負責上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公司下發的文件、通知、通報、講話、檢查情況記錄、整改意見及其他要求等文件資料的收集匯總和傳達。
2.負責本單位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編制、發布、使用、評審、修訂和歸檔。
3.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處理、職工安全教育、職業健康等相關資料的整理和歸檔。
(四)各車間
1.負責本車間安全生產、工傷事故處理、職工安全教育、職業健康等相關資料的整理和歸檔。
2.負責本車間各班組安全生產相關資料的保存和歸檔。
第六條??其他單位或部門負責與本單位有關的安全類文件檔案的日常管理(包含收集、學習、使用、歸檔等環節)。
管理要求
第七條??安全生產文件必須建立安全管理檔案,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文件、通知、通報、講話、檢查情況記錄、整改意見、措施等必須編碼歸檔備查。
第九條??歸檔文件要做到及時、準確、清晰、專人管理。
第十條??資料管理人員隨時做好安全檔案的保管,注意防盜、防火、防蛀、防潮濕、防遺漏。若發生遺漏和失誤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相關安全類資料制定和管理歸口部門,修訂原檔案資料時,要做好記錄。凡修訂后的安全資料均應在各單位生產安保科備案。
第十二條??凡各類規程等重大資料的制定和修訂,資料制定和管理部門應邀請安全、設備、工藝等相關人員共同審核確定,且發布前應組織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后方予以實行。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二
一、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二、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經理、科室負責人等有關責任人;項目經理或相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學的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或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施工現場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當發生事故后,在立即組織搶救的同時,必須及時向安全管理部報告,除電話匯報外,還需進行書面報告。安全主管部門知道情況后,立即用電話將事故簡要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報告時間不得晚于事故發生后2小時。
四、發生傷亡事故時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傷者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并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才能清理。
五、事故發生后,要立即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從生產、技術、設備、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六、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項目部負責落實,公司安全管理部監督落實情況。
七、事故結案后,項目部應及時將事故材料歸檔,保存備案。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三
(5)事故后的現場清除,整理及揮發措施等。
(6)應急預案除了上述要素外,還應該實現以下內容:明確應急系統中各機構的權利和職責,指揮人員的缺位替代,建立培訓及演習等準備程序,對所設計到得法律法規的論述,對特殊危險建立專項應急預案,事故應急預案的更新等等。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四
2.事故的搶救與救護: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指揮部、聯系救援、封閉現場、搶救人員的防護及對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等。
3.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要求:如當事人直接或逐級上報主管負責人,對發生火災或人身事故應先報火警或醫療救護。
4.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處理原則。
5.根據事故等級,確定是否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6.明確上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統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
7.明確調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別由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參加人員、組織事故分析會、事故現場會、取證等。
8.明確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管理者等的處理原則采取“四不放過”原則,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處理的辦法,對安全生產管理及處理事故中做出貢獻的進行表彰和獎勵。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五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熟讀唐詩三百首,不會做詩也會吟。上面就是給大家整理的14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加深您對于寫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認知。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六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制度1.總則1.1為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
第1。
7號)、《生產經營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經營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
2.管理職責2.1本制度由總經理組織編制,安全生產部負責歸口管理。
2.2應急預案的總體策劃由安全生產部負責。
2.3公司應急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
2.4公司成立應急預案的評審小組,組長由安全生產主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安全生產、消防的公司領導擔任。成員由參加應急預案編制的有關人員組成。
3.應急預案的編制3.1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3.1.2結合公司、部門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3.1.3結合公司、部門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3.1.4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3.1.5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3.1.6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公司、部門的應急工作要求;
3.1.7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3.1.8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3.2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以下簡稱導則),結合公司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3.3公司應急預案體系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3.3.1針對公司存在的各種風險、事故類型的,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安全生產部負責編制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包括公司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3.3.2對于某一種類的安全生產風險,由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和消防、后勤主管領導組織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3.3.2.1公司專項預案包括:……。
3.3.2.2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3.3.3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關鍵崗位、重點部位(包括重大危險源),由所在部門領導組織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3.4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部門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3.5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4.應急預案的評審4.1評審方法應急預案評審采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方法。形式評審主要用于應急預案備案時的評審,要素評審用于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應急預案評審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種意見進行判定。對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項目,應給出具體修改意見或建議。
4.1.1形式評審。……4.1.2要素評審。……應急預案要素分為關鍵要素和一般要素。
4.1.2.1關鍵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必須規范的內容。包括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組織機構及職責、信息報告與處置和應急響應程序與處置技術等要素。關鍵要素必須符合公司實際和有關規定要求。
4.1.2.2一般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可簡寫或省略的內容。包括應急預案中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部門概況等要素。
4.2評審程序4.2.1評審準備。成立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成員包括公司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涉及部門負責人及技術人員。
4.2.2組織評審。評審工作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安全生產副總經理主持,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討論并提出會議評審意見。現場處置方案的評審,采取演練的方式對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4.2.3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編制組織者應認真組織分析研究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4.2.4批準印發。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論證,符合要求的,綜合預案和專項預案由總經理簽發,現場處置方案由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簽發。
5.應急預案的備案5.1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5.1.1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5.1.2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5.1.3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5.2公司應當向接受備案的上級部門,領取備案登記證明。
6.應急預案的實施6.1公司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6.2各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6.3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6.4公司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時,同時制訂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6.5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6.6應急預案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6.7.1公司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6.7.2公司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6.7.3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6.7.4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6.7.5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6.7.6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6.7.7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6.8公司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部門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6.9公司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各部門必須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6.10若發生事故,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7.附則7.1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7.2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制現場示意圖。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復,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同意后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復后,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制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復,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同意后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復后,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九
1、為了加強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記錄、調查、處理、統計事故,依據《xx安全生產事故處罰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事故是指發生的造成停產、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事件。
二、相關術語及事故分類。
(一)相關術語解釋。
6、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二)事故傷害程度分類:按傷害程度分為輕傷、重傷和死亡。
2、死亡:指發生交通、火災、生產及生產有關事故中造成的人身傷亡(包括當時死亡和傷后當月死亡)。
1、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重傷1至2人(含2人);。
(2)一次輕傷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
(4)一次漏油0.2至10噸(含10噸);。
(5)一次泄漏化學危險品10噸以下(含10噸)。
2、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1至2人;。
(2)一次重傷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輕傷11人以上(含11人);。
(5)一次泄漏化學危險品10至50噸(含50噸)。
3、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一次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
(3)一次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d:一次漏油50噸以上;。
(4)一次泄漏化學危險品50噸以上。
1、員工范圍:
(1):企業在冊的集體員工;。
(2):企業以各種勞務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臨時工等。
(二)事故范圍:
5、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列入火災統計上報范圍;。
6、凡因操作失誤、設備故障、管線凍凝、物料跑損、或其它事故狀態下。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
4.1發生設備事故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設備運行,以防止事故擴大,保持現場,并及時報告班長、維修人員、車間領導會同設備處、生產部共同檢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并應迅速搶修,恢復生產,如遇無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劇毒等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安全保衛部門發出警報,并采取正確措施。
4.2事故責任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或制造假象,對事故的處理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4.3事故情節嚴重或隱瞞事故不報告者,要給予紀律處分或保衛部門依法處理。
4.4事故檢查分析后,應由主要責任單位填寫“設備事故報告表”一式二份,交車間負責人簽署意見,報設備處、生產部批準后,一份報生產部,一份存設備處,入設備檔案。
4.5重大事故應立即報公司經理和生產部、設備處,在認真組織現場事故分析后才能組織力量進行搶修,事故報告表三天內報公司。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一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及調查、處理工作。
(2)負責對事故事件應急響應、制止事故事件蔓延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和配合事故事件調查。
(1)安全科是事故事件的監察管理部門,負責對事故事件信息及時準確傳遞。
(6)組織召開事故事件定性分析會議,提出考核和整改意見。
(1)負責將職能管理范圍內的事故事件,通過各級管理部門逐級報告。
(5)開展職能管理范圍內事故事件指標的統計、分析。
(1)負責將事故事件報告給本單位安全主管負責人和安全科。
(4)參加調查組,參與或配合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事件調查。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微事故:造成人員輕傷,或者不很嚴重的設備損害的事故。
(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凡發生行車事故,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時,應當立即搶救傷者,搶救傷者變動現場時必須標明位置,不得擅自撤離和破壞事故現場(沒有人員傷亡的輕微事故除外),并根據事故的性質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須在30分鐘內報公司,如值班室接到報警后應在5分鐘內告知安全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報告、謊報或隱瞞不報。安全科人員應及時了解事情況,指導事故的處理,并向保險公司報案。3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和安委會匯報事故情況。
1)一般事故發生后,安全科接到報案電話應立即報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向企業第一負責人匯報,同時應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協助處理。
2)較大事故發生后,各有關部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人員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搶救,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企業第一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重大以上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現人可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將報告的內容進行登記。上報政府的按照相關法規文件要求登記,公司內部進行上報的按照相關表單模板登記。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程序開展事故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證。
事故發生后,安全科應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1)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分類,明確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分級負責。正確把握“四不放過”的原則,從事故調查處理的過程中,汲取教訓,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隱患、預防事故的作用。
1)輕微事故的調查權限和處理決定,由事故發生部門明確規定調查權限和處理程序。但對于重傷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要以書面的形式報公司安全科。
2)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公司安全科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般死亡事故,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由公司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在聽取安全科的意見后,做出事故處理決定。并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公司主管安全負責人。
3)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企業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影響重大的,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指揮部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事故處理意見等,以書面的形式報總公司安委會,經總公司安委會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輕傷、重傷、一般傷亡事故(含一般設備、財產損失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事先征求安全領導小組的意見,做出決定后,抄報公司安委會。
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設備、財產損失事故),事故發生部門除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外,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意見,由總公司安委會做出對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的決定。
通過宣貫、視頻等多種形式對事故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并對教育效果進行評估,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措施,由相應的整改責任人進行整改,并由安全科進行驗收。過程中做好記錄。
(1)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科應建立事故檔案,各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并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事故責任者自述材料、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檢查材料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2)安全科每年元月份對上一年度的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并將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及發生規律,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準確把握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杜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向企業主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第一責任人匯報,及時調整管理的重心和措施,切實增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效性和針對性,不斷增強公司安全生產預防、預控的能力。
企業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事故、事件回顧,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2)事故事件的回顧必須依法確保事故當事人的各種權益不受侵犯;
(3)事故事件回顧的宗旨是汲取經驗、警鐘長鳴,杜絕同類事故的發生;
(5)事故事件的回顧在員工中須做到廣泛性、實效性。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二
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效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應急預案,系指安全生產事故預案。應急預案管理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監督、指導應急預案的`制定、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調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資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應急預案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并經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發布,印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單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和有關作業崗位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單位和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經上一級管理單位審查。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運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涉及輻射、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抄報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對與實施應急預案有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序,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相關群眾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應急措施的培訓;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第七條。
應急預案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適用范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預案的銜接關系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演練與實施。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重點領域的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高危行業、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開展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一旦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應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范、迅速、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種損失。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三
為了進一步促進產品質量管理工作的提高,加強全體員工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心和責任感,確保產品質量的提高,特制訂產品質量事故處理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部(專業)技術標準,生產的產品達到有關技術標準要求的為合格產品。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廢品處理。
1.產品不符合國家、部(專業)技術標準者。
2.原材料、輔助材料經檢驗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本公司內控標準者。
三、生產時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程進行操作,不得任意更改、簡化技術操作規程和違規操作,無操作規程者,一律不準生產。
四、按照公司的實際情況,產品質量事故的級別按下列規定劃分:。
1.凡造成廢品1000元損失以下者,按一級質量事故處理(即為一般質量事故)。
2.凡造成廢品5000元損失以下或連續三次一級質量事故者,按二級質量事故處理(即為重大質量事故)。
3.凡造成廢品10000元損失以上或連續二次二級質量事故者,按三級質量事故處理(即為特大質量事故)。
五、產品質量事故報告的規定:。
1.發生一級質量事故,車間和責任班組必須召開質量事故分析會,分析發生質量事故的原因,在當班時間內,及時向公司部報告。
2.發生二級質量事故,車間和責任班組必須召開質量事故分析會,分析發生質量事故的原因,追究責任,在16小時內向公司部報告。
3.發生三級質量事故,責任班組必須在16小時內以書面向車間報告事故原因和經過,車間在16小時內報告公司部,等候公司領導處理。
六、產品質量事故處理的規定:。
1.產品質量發生事故,要嚴肅處理,開好質量事故分析會議,找出發生質量事故的原因,查明責任,提出處理和整改意見,吸取教訓,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避免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2.認真執行事故報告分析制度,對不認真執行制度者,必須追究責任,進行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
3.事故責任班組和個人,根據造成經濟損失程度,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和扣發工資、獎金以至紀律處分。
4.對違規操作、責任心不強、不聽從指揮,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造成質量嚴重事故者,必須從嚴處理,追究其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四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適用于本公司員工以及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職業病、財產損失事故的報告處理。
3.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3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1安全環境部負責本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并視事故情況上報分管、主管領導,在征得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上報上級政府部門。
4.2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執行本標準,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5.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犯工藝規程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5.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5.3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間或因公外出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4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5.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5.6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導致死亡的事故。
5.7環境污染事故:由于生產、使用貯運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固體廢棄物超標排放,使大氣、水體、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環境受到損害,為環境污染事故。
6.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6.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3外派出差人員發生事故應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實時電話報告所在部門相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所在部門相關人員隨即告知安環部、行政人事部,安環部上報公司。
7.1事故發生后,由公司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事故調查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
7.2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相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如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相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7)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格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公司工業安全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9)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0)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8.1根據事故性質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責任及處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獎懲制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8.2事故調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由安環部出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相關部門班組必須根據期限進行整改。
9.1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9.2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10相關記錄。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五
文章“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詳細信息如下,歡迎借鑒與查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了解和分析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吸取教訓,采取有效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各生產車間、各部門必須加強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條凡在生產區域或工作中所發生的人身傷亡、火災、爆炸、停產、設備、交通、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必須及時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登記建檔。
第三條人身事故:指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條火災、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或爆炸,并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五條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儀器(表)、容器、設備、管道等設備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第六條生產事故:指由于“三違”或其他原因造成停產、減產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七條質量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產品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或要求的事故。
第八條環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污染大氣、水源、環境的事故。
第九條破壞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以上事故明細詳見(附表)。
第十條根據一次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程度,人身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人員受傷后經休息無需住院治療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1人受傷程度需住院(三天以上至十天以下)治療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人員受傷程度達到2人(含2人)以上需住院(三天以上至十天以下)治療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人員受傷程度達到2人(含2人)以上需住院(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治療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人員受傷程度達到重傷或造成死亡的事故。
第十一條根據一次火災或爆炸造成財產損失程度或受傷人數,火災或爆炸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或造成1人輕傷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造成2~3人輕傷者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30萬元或造成1人重傷或4~5人輕傷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火災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造成2人(含2人)以上重傷或1人以上死亡或6人以上輕傷的事故。
第十二條根據一次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程度及影響生產情況來劃分:設備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0~1萬元以下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3萬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設備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8萬元以下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8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三條根據一次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程度和影響生產情況,生產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1000―5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或造成局部生產裝置停產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在5~10萬元或造成一套生產裝置停產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造成公司兩套生產裝置以上(含2套)停產的事故。
第十四條根據一次質量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程度和修復程度,質量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5000元,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且不影響下一道產品質量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且不影響下一道產品質量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經處理后對下一道產品質量還有一定影響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10萬元,經處理后影響正常使用且對最終產品質量有較大影響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對生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且經處理后造成最終產品報廢的事故。
第十五條根據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超標排放情況,環境污染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具體標準如下:
1、小事故:指有害物質泄漏污染物超標1~2倍或“三廢”排放連續超標1天以上,但尚未對外造成環境污染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超標對外造成環境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通報或給予罰款或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的事故。
4、較大事故:指造成較大環境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罰款5~20萬元或賠償經濟損失5~20萬元以下)或人員出現中毒癥狀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對環境造成極大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罰款20~50萬元或賠償經濟損失20~50萬元)或危害人群出現中毒癥狀的事故。
6、特大事故:指對環境造成極大污染(被上級環保部門罰款50萬元以上或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危害人群出現較多人員中毒癥狀的事故。
第十六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未遂大事故。
1、雖構成重傷或死亡條件,但僥幸未造成事實的事故;。
3、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有害氣體、液體大量泄露、排放,已達到火災、爆炸、中毒的危險,經及時處理未造成事故者。
第十七條公司安環部門和事發部門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臺帳、檔案,做到有據可查。
第十八條當發生事故時,同時有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時應以人身事故調查為主;當設備損壞與停車、停產事故同時發生時應以設備事故調查為主;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以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為主;非計劃停產、串料、跑料應以生產和安環部門調查為主,其它部門配合;經查明原因后按職責分工進行歸口管理。
第五章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發生小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當班班長和部門負責人報告,當班班長或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口頭(電話)向公司安環部門報告,并由事故所在車間負責人在48小時內將事故經過書面報告公司安環部門及生產經理。
第二十條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口頭或電話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在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及時向公司生產副總、安全經理、常務副總和總經理報告;公司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應急救援工作。
由總經理指定專人視情況向zf主管部門及當地安監、公安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發生事故后,除搶救死、傷者外,一律不準挪動、破壞(沖洗)事故現場,如必須挪動時應做好標記,在征得生產副總或安全經理同意后方可清理現場。
第二十三條事故的調查。
3、發生事故后,生產副總及安全經理、督查辦必須立即組織召開車間負責人及事故目擊者或相關當事人參加的事故分析會,及時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責任者和損失情況,并提出今后預防措施。
1、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經公司安全經理,生產副總,常務副總逐級審核,總經理簽批后下發處理意見。各類事故審批后事故發生部門必須報安環部備案。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車間的事故,由生產部組織有關人員共同調查、分析;如果事故責任難以確定,可由上一級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分析確定;事故責任確定后,由事故主要責任單位負責上報。
(1)、小事故的罰款處理:直接責任人300元、當班班長200元、車間值班人員100元、安全員100元、車間負責人100元。并扣發直接責任人當月安全津貼。
(3)、較大事故的罰款處理:直接責任人1000元、當班班長700元、車間值班人員每人500元、安全員500元、車間負責人500元。并扣發本部門當月安全津貼的50%。
(4)、重大事故以上的罰款處理:經公司查明事故原因后,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研究處理。并扣發本部門當月全額安全津貼。
(5)、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
(6)、針對在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過程中,涌現出的有功人員公司研究進行獎勵。
(7)事故處理完畢后由安環部以(事故快報)的形式將事故經過、發生原因、處理意見、整改及預防措施下發給個部門。由各部門負責人組織學習。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六
為加強公司的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促進應急管理規范化,保證應急救援的及時和可靠,使應急救援工作始終保持良好狀態,真正做到“有事必應、行動迅速、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領導、建全機構。
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始終把它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工作來抓,要經常檢查、督促,不斷改進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單位必須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明確機構內部各成員的分工、職責、工作范圍,以及在應急救援中的其它事項。
二、應急預案編制和培訓。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方位防止事故發生,落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在發生事故時能有效防止事故擴大和迅速搶救遇險人員,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響。
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概況、組織機構、預警預防機制、應急響應、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恢復及后期處置等。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必須由單位經理審核批準,并以文件形式下發實施。
4、事故應急培訓由各單位組織自培,每年要對職工進行一次培訓。
三、應急準備。
1、各單位要成立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現場處置工作組,負責事故的決策和指揮以及現場救護,其它組成員按分工各負其職,一切行動聽從指揮部的指揮。
2、各職能科室人員要根據預案要求,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應急救災物資和設備要按預案要求配備,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確保應急救災物資和設備齊全、完好。
4、各單位要做好值班工作,保證人員、車輛和電話暢通,發生事故要及時上報。
5、所有應急人員要全天保持通信暢通(電話、手機),接到通知要在最短的時間內到崗。
四、應急響應與救援。
1、事故發生后,發現單位或人就近及時上報。現場人員要采取安全措施,進行力所能及的救護,不能盲目或在無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救護人員。
2、單位領導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根據事故情況來確定是否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若需上級單位幫助救援的,要向上級單位報告事故并請求支援。
3、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應急措施,現場處置人員要嚴格按照應急處置措施進行現場救護。
4、事故區內的隊長、班長要聽從指揮命令,積極采取措施,有序地組織現場人員安全撤退。
5、現場救護人員遇到遇險人員時要堅持“先活后死、先重傷后輕傷、先易后難”的救護原則進行。
6、單位每年要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習,對演習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修改。
五、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審。
1、各單位每年要結合實際情況組織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評審,確保預案的有效性。
2、在事故發生或演習后及時進行評審,對預案中的不符合部分加以修改和補充,使其不斷完善。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七
2.1設備事故劃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類。固定資產原值五萬元以下的設備不設重大事故,固定資產原值十萬元以下的.不設特大設備事故。
2.2設備事故劃分標準:
序號。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1
造成停工損失。
供電中斷造成全廠停產一天以上或車間停產三天以上。
造成全廠停電30分鐘以上。
2
修理費用。
修理費用達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40%以上。
設備事故停修時間:指事故發生后修復投產為止時間。
設備事故的損失:僅計修理工時費,修理材料和備件費用。
設備事故的修復費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備件費用。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煤礦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工區、班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均應認真執行本制度。
第四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采區、班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科報告。
第五條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確排查地點、目標、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安全科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臺賬、結合不定期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由安全負責人、隊長、技術員、專職安全員和其他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進行現場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各項施工工藝不安全、安全防護不到位、臨時設施不規范、有帶病運行的機械設備、設施,施工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違紀行為、管理人員存在有違章指揮或監督不到位、及生產場所存在的其他各類事故隱患。
負責人對井下工作面地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安全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安全科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排查施工現場的事故隱患,并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施工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的范圍和責任,保證不留空擋,不留死角。
(三)安全科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制定具體方案,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勞動紀律、現場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處以及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等方面組織自查。
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科報告。
(五)對一般事故隱患,各勞務分包單位接到安全科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時,必須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體責任人負責按期整改,整改完畢報安全員監督驗收整改結果,進行消項。
(六)采區工作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隊長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做好監控措施,并由安全負責人組織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隱患由安全負責人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在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后,由斧子行或其他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內容,整改安全技術措施、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整改方案應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資金、整改措施、應急預案,做到按“五落實、五到位”要求進行整改。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
(一)安全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依預定要求積極進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隱患管理臺賬,制定的重大隱患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等有關情況資料及時歸檔。
(三)安全科對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果進行復查銷項。對不積極按期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應請示安全科下達責令停產指令。
(五)安全員應做好日常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工作,隨時對整個施工現場、分包單位施工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安全隱患應及時依規查處與報告。
第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報告。
(一)安全科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向安全礦長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二)安全科應當總結每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施工隊伍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點。
第八條重大事故隱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科自查和公司安監部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要予以公示。
(二)應主動接受上級各有關部門的督查,及時公開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
第九條重大事故隱患的跟蹤督辦和逐項銷號。
(一)安全科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要落實跟蹤督辦的責任人,督促分包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對工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上報項目部安全部提出驗收申請。
(四)重大事故隱患在整改期限內徹底治理,經上級安全科驗收合格后,應及時銷號,將有關檔案或檔案整理后歸檔管理。
第十條安全科按照有關規定,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九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采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公司醫務室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4、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分廠(分公司)、車間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后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分廠(分公司)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并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二十
為提高全員質量、成本意識,并能夠積極參與質量事故改善,確保質量事故責任得到落實,促進公司產品品質、工作質量等改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事故的處理。
3.1質量事故:造成重大客戶投訴與抱怨、索賠,退貨、產品批量報廢、材料批量報廢、批量返工的事件、生產安全等,均屬于質量事故。
3.2賠償:公司員工因工作失職或不作為造成公司直接在經濟上蒙受諸如財產損失、材料損耗、滯運費、客戶索賠等費用時,該員工應承擔40%比例的賠償責任(上限1萬元,下限10元),嚴重者將扣除個人本月全部工資,賠償收回的費用列入公司財務。
3.3處罰:員工違反公司和部門的各項管理制度,造成各類經濟損失,依照相關作業流程及制度進行處罰,處罰收回的費用列入公司財務。
4.2銷售部:負責客戶投訴信息的反饋、處理跟進;
4.3財務部:負責收繳各類損失的賠償金額;
4.4辦公室:負責稽核賠償金額的復核;
4.7廠長:負責賠償報告的批準;
4.8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內部原因的調查,改善措施的制訂和執行。
5.1質量事故原因分類
5.1.1指令錯誤
5.1.2下單錯誤
5.1.3技術資料錯誤
5.1.4采購錯誤
5.1.5發貨錯誤
5.1.6檢驗錯誤
5.1.7生產錯誤
5.1.8其他導致質量異常的錯誤
5.2賠償、處罰比例
5.3各相關部門責任劃分與賠償承擔的比例:
5.3.1工作過錯由單一部門造成,而其他部門難以監控的,由造成損失的部門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5.3.2工作過錯由單一部門造成,其他部門能夠監控而沒有糾錯的,由過錯部門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未實施有效監控和進行糾錯的部門承擔30%的次要賠償責任。
5.3.3工作過錯由多部門造成,則由多個工作過錯部門酌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3.4過錯責任難以認定和處罰的,由行政人事部聯合生產部調查討論后報總經理決定處罰。
5.4部門內部責任劃分與賠償承擔比例:
5.4.3如管理人員對本部門過錯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包庇或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除賠償外,該管理人員承擔所有賠償同等金額作為加重處罰。
5.4.5凡主觀故意造成公司損失的,不論金額多少,由本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責任。
6.1質量事故反饋
6.1.1對于客戶提出索賠、退換貨等質量事故,由銷售部或辦公室人員按相關客戶投訴處理流程進行登記,經銷售部經理確認后反饋到生產部;由于延誤發貨則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費用的50%。
6.1.2對于各工序或各車間的制程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責任部門開相關異常單,通知質檢員。
6.2質量事故責任認定
6.2.1質檢員、生產部等按相關作業流程要求對質量事故進行原因分析時,應同時找出責任部門與責任人員。
6.2.2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上報生產部,由生產部召集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6.3賠償或處罰提報
6.3.1給公司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的.,由追查部門對質量事故責任認定后,用表格的形式(用質量事故報告/普通報告格式)給相關部門確認,必要時召集財務部、行政人事部、稽核部等相關人員,查明直接損失金額。
6.3.2品質部、物流部等根據責任認定和損失金額,參照本制度5.2條5.3條5.4條的要求,將須賠償部分金額分攤到各相關責任人,并予以在相關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上記錄。
6.3.3已經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若影響到公司聲譽的,可并處行政處罰。
6.4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審批:總經理(總經理授權個案除外)
6.5處理結果更多精品法規
6.5.1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質量事故調查判定發起部門將經批準的質量事故處理報告自留一份存檔,另交一份給行政人事部。
6.5.2必要時行政人事部將處理結果進行公告。
6.5.3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質量事故調查判定發起部門收款交財務部或在工資中扣款處理。
6.5.4責任人對處罰、賠償或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先向發起部提出申訴,其次向行政人事部申訴。
6.6資料歸檔行政人事部將處罰公告歸入責任人的人事擋案資料,作為以后績效考核、評估依據。
7.1處罰規定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部門或人員處罰責任人10元/次。7.2獎勵及時發現問題或潛在質量問題(職責范圍內除外),并通過相關聯絡單反饋給品管部、生產部門,從而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生產部、質檢員提報。辦公室將給與20員至50不等的獎金,間接效益200元獎勵20員一次,大于200以上獎勵50員至100一次)
7.3本制度從20xx年9月1日起試行,試行過程中各部門積極提建議,以便下一次修訂時完善,解釋權歸口行政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