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包括了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待遇等重要內容。了解一些勞動合同撰寫的技巧會幫助雇主更好地制定合同。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一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碼:)。
根據(^v^勞動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崗位上工作,因生產經營變化和工作需要,甲方有權隨時調換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一)甲方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辦法。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并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或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一)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自主確定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水平。
(二)甲方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和乙方的崗位,確定對乙方實行工資制。乙方試用期月工資標準為元;試用期滿為元。
(三)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資,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乙方工資。
(一)甲乙雙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甲方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一)甲乙雙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但乙方自愿放棄保險待遇或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無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其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賠償或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二)甲方努力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獎懲。
1、甲、乙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解除、終止。
2、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甲方或其他單位調查期間,乙方不得依據本條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甲方損失。
2、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各種培訓,因乙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將全額賠償甲方培訓費用。
3、乙方在合同期內或解除合同后,必須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如果乙方違反該條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甲方損失。
4、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乙方,應依法遵守竟業限制規定。
5、乙方的社會保險費用有甲方支付給乙方,甲方無須為乙方再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由此產生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本合同以上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存乙方檔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署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二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為員工安排崗位培訓,應當是用人單位出資進行(立法原意認為用人單位為員工進行培訓,是為了員工為用人單位創造更多的價值,因此這個培訓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此時可以約定服務期,只有當員工在服務期內擅自離職,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如果說所述的情形,屬于用人單位在員工的《》所約定的工資標準上進行的扣減,則屬于實質上屬于變相的未足額支付工資,依照《勞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員工可以先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新員工不承擔培訓費用的原因。
《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即對你們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教育,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且其必須無條件承擔相關費用。更何況你們通過培訓獲得相關技能后,能更好的開展工作,為公司創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無疑是培訓的最終受益者,而不能認為只是你們自己的事,與公司無關。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三
根據《^v^勞動法》、《^v^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道(鄉鎮)。
第三條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本合同于_________工作完成時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v^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斧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
(1)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民營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凡年滿16周歲、初中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均是有鑒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即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以書面訂立,方為合法。雖然在實踐中,有些企業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在事實上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也受法律的保護,其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保護。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平等,雙方在平等身份的基礎上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第三者也不得對其訂立勞動合同進行非法干涉。
2、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內容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勞動權利義務的個體規定,具體表現為合同條款。《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根據這一規定,勞動合同內容可分法定內容和商定內容兩部分。法定內容是指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的內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規定下列法定內容:
(1)工作時間和休息;
(2)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是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勞動條件是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
(3)勞動待遇,主要包括、保險、福利等。勞動合同中的法定內容是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具體執行辦法。
商定內容是指勞動合同法事人雙方協商規定的內容,商定內容分為必要內容和補充內容,必要內容是指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缺少了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例如勞動合同是否規定試用期,是否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住房等。不管是必要內容還是補充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該條款一律無效。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和合法原則,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平等地協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樣能避免或減少勞動糾紛的發生。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四
具體材料:
新入職員工需提供以下資料:
1、填寫員工登記表2份(附表二)。
2、1張1寸照片。
3、畢業證、學位證、身份證、駕駛證等復印件。
4、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查詢結果。
5、個人簡歷(詳細)。
6、與專業或崗位相關證書復印件。
7、農行+身份證復印件。
8、建行+身份證復印件。
9、離職證明書。
10、身份證復印件。
11、《勞動合同》《安全駕駛協議》《保密協議》簽訂。
其他事項:
員工個人檔案資料排序。
1、員工個人登記表。
2、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查詢結果。
3、個人簡歷。
4、畢業證復印件。
5、學位證復印件。
6、與專業或崗位相關證書復印件(見到原件者人需在復印件。
上簽字)。
7、身份證復印件。
注意事項:
因為每個公司對于入職材料的要求不同,所以大家在提交相關材料的時候,應該注意公司要求。某些公司或者是行業要求提供戶口本或戶籍登記卡原件、社保卡(無社保卡的需提交社保照相回執和20元辦卡費用(代社保局收);有社保卡的提供復印件一份)、其他技術等級證書、體檢證明原件(體檢日期須在三個月內)、計劃生育證明等等。
不僅僅是對于證件、證明的種類區別,證件的形式(原件或復印件張數)的要求在各個公司和行業也是有所差異。因此在入職之前,各位朋友應當注意詢問公司的相關要求。另外所有欠缺的材料,務必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員工,即使口頭通知,事后也要補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本市辦公地址: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年齡: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縣(區)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款
一、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的具體約定:_________。
第二條
勞動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
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和乙方的工作崗位,按照月預付,每季進行一次結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甲方為乙方辦理工資卡,按月將預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劃入乙方的工資卡賬戶,每月預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支付辦法和標準如下:_________
第四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
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
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六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依法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一般有三種方式:
(1)撤銷合同。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應予以撤銷。
(2)修改合同。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應依法予以修改。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七
即將畢業的同學們在找工作時一定會涉及到三方協議這個問題,那大家知道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和勞動合同是不是一樣的呢?今天就可與喬布簡歷小編一起來認真看一下咯。
關鍵詞: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
其實我們應該大致都了解過,三方協議的性質并不同于勞動合同。
應屆生們所簽訂的'三方協議并不是真正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學校、學生本人和用人單位都應該遵守上面規定的條款。至于違約問題,只要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比如參加單位組織的員工培訓等就無須支付違約金;如果確實會給單位造成很大損失,那用人單位要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在對損失進行評估之后,根據評估結果來裁定違約金額,而不是簡單地執行三方協議上面所規定的金額。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不同。首先,勞動合同為兩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合同;“三方協議”顧名思義,協議主體為三方,包括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其他第三方。其次,“三方協議”的主體是平等主體,處于平等法律地位;勞動合同中勞資雙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點,在勞動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中處于不平等地位。再其次,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是建立勞動合同時,“三方協議”是在建立勞動關系前簽訂的協議。最后,勞動合同是對勞資雙方履行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進行的約定和規范,“三方協議”是圍繞建立勞動關系這個行為而對各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因此,“三方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它形成于勞動關系建立前,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性質,“三方協議”的制定和履行均應當遵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八
《勞動法》只是原則規定了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法律義務,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沒有經勞資協商的規章制度一般是不予采信的,但是實踐中大多用人單位已經能夠合法規避。《勞動合同法》針對這種現象,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因此,在實行《勞動合同法》后,用人單位要重新通過合法程序把內部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
針對目前用人單位中較為普遍的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對此進行了詳細的具有操作性的規定,該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應得報酬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完全可能本身不想違法,而因為內部管理沒有跟上,面臨著被按照違法對待的結果,結果就是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處罰。尤其要注意的是,現在在勞動者這個團體里面,有少數“害群之馬”,專門鉆法律的空子,利用用人單位的管理不到位,用法律的規定索取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對此要慎之又慎。
實踐中,各類型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合同期限沒有應有的`重視。因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普遍以短期為主。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如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續訂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目前的短期合同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將隨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調整,中長期用工將成為勞動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以及解雇成本的增大,要求用人單位在和長期用工簽署勞動合同時,更要特別謹慎,以前“一套合同全員用”的情況將不在存在。
企業的事部部門,目前審理勞動關系糾紛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證據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是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企業必須提高自己的證據意識,注意歸檔工作,保存證據,如果因勞動人事問題引發訴訟沒有證據支持,將有可能使公司在未來的爭議中處于不利地位。
以上僅僅是列舉了《勞動合同法》幾個方面,但都說明了一個事實,新法實行后,用人單位在招用新員工、雇傭老員工、解聘員工等等方面將面對比現在多得多的問題,負擔也越來越重。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在糾紛未發生之前,只要積極面對,都可以將風險進一步降低,因為未雨綢繆才是最好的應對之策。鑒于企業在經營過程有可能涉及法律糾紛,經過慎重的醞釀、論證及實踐,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泉州分所,特別推出“企業如何應對及防范勞動用法律風險”等專項法律服務,該服務旨在通過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從規章制度、各類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程序等各方面,有針對性的從法律的角度加以設計和完善,使企業在用工上做到有章可循,程序合法,流程合法,從而盡量避免勞動用工法律風險的發生。即使出現糾紛,也可以進一步使己方處于有利地位,將損失降至最低,從而使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九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縣(區)。
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_村(街)。
根據《^v^勞動法》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為_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的具體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勞動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和乙方的工作崗位,按照月預付,每季進行一次結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甲方為乙方辦理工資卡,按月將預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劃入乙方的工資卡賬戶,每月預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支付辦法和標準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參加工傷、醫療社會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按規定應由乙方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為扣繳。
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十
今年以來,金融案件頻發,涉案金額和數量均雙升,涉案手段更具有多樣性、隱蔽性、分散性,銀行從業人員牽涉民間借貸、企業騙貸、中小銀行票據大案、外資銀行員工違規買賣外匯、銀行人員私下收取傭金、違規代客戶辦理業務等案件層出不窮。歸根結底只有兩點,那就是由于有章不循和監管不力而造成的.。學法、懂法、守法,時刻繃緊風險這根弦,是走好人生每一步棋的最基本保證,否則在大是大非面前終究會迷失自我。
銀行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直接關系到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對于銀行業從業人員個人來說,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是人人必備的必修課。通過對職業道德相關內部制度的學習,我們深知自身必須具備的素養:
一是誠信,人無信不立。不僅對客戶、對經手的每一筆業務,對同事,對監管部門,誠信是最基本的準則,恪守誠信也是每一位國行人的工作信條。
二是合規守法,合規操作,防范風險,對客戶資金安全負責,對銀行合規經營負責,也是對國家,對人民負責。
三是專業精神。每一位銀行從業人員都應熟悉本職工作,扎實掌握本崗位業務技能,從而高效準確的為客戶服務,提升綜合業務素質。
在柜面工作中,每天最直接的和大量資金的往來打交道,更需要過硬的思想素質和更嚴格的職業準則。時刻謹記誠實守信、守法合規、勤勉盡職、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等準則。對客戶,除了利用自身業務技能為其準確高效的辦理業務外,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同時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及其交易信息檔案,遇到利益沖突時,不得向客戶明示或暗示誘導客戶規避金融、外匯監管規定。把操守指引落實到日常工作每一個細節。
每一個銀行員工都應樹立感恩的理念:感謝客戶給銀行帶來的.利潤、效益和業務發展機會,感謝客戶與我結緣,讓我獲得為他服務的機會,使我獲得建功立業創收的機會;同時,也應感謝銀行為員工提供展示自我的服務平臺。只有樹立感恩理念常存感激客戶心態,才能真正從內心深處做好規范化文明服務,才能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宗旨,才能真正做到用心為客戶服務,才能真正地服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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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十一
甲方:
乙方:
根據《^v^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本合同為叁年期限勞動合同。
2、本合同生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8月日止,共計個月。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擔任技術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根據現場工作需要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的經營場所。
2、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能力等,在與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3、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時,不再與乙方另外簽訂勞動合同,只需在原訂合同上進行相應的變更說明。
1、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和休假按甲方工程進度酌情安排,以每周休息一天為標準,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2、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1、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和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及相應獎金。
2、乙方勞動報酬月工資標準為元,如果甲方工程在丹江口市城區,乙方的衣食住行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果甲方工程不在丹江口城區,乙方由此產生的生活費、住宿費、交通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通訊費用標準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3、乙方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及相應物價水平進行對現行工資標準提出增加調整意見,調整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4、甲方于每月2日以貨幣形式,按照甲乙雙方簽訂的月工資標準足額向乙方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則提前一發放。其中第一個月甲方從支付乙方工資中扣除元作為勞動保證金。
5、乙方如果對甲方發放的工資表示異議,則應在工資發放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超過時間則視為無異議。
1、乙方的保險福利待遇包含在其月薪中,甲方不另行承擔。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法制的相關制度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公司規程。
3、如乙方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病,甲方則按《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1、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3、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4、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勞動合同相關規定: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在此期間甲方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但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3)、嚴重違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a、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b、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a、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續簽達成一致的;
b、甲方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并瀕臨破產;
c、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a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合同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見,并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1、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全額追索。此保密義務在合同終止或期滿后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2、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1、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將在乙方辦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依法給對方予以賠償。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權依法從乙方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1)、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乙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
(3)、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
(4)、應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項;
1、在簽訂本合同之時,乙方須保證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勞動關系。如果由于乙方未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引起的糾紛,視為乙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甲方有權與其立刻解除勞動關系。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對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乙方還必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對外承擔的損失、招聘費、培訓費等)。
2、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相關部門提請仲裁。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乙雙方簽字:
甲方:
地址:
乙方:________。
性別: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十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定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十三
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等原因,一些企業選擇從其他單位外包或派遣勞動者。就勞動外包和勞務派遣認定中的法律風險,馬律師講了勞務派遣新政策實施后的第一例將勞動外包認定為勞務派遣進而認定為非法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一份駕駛勞動合同b公司指派甲為a公司提供具體服務a公司每月支付服務費3000元并承擔稅費。一年以后雙方續簽駕駛服務合同期限仍為一年服務費調整為3300元其他內容不變。甲在擔任公司總經理駕駛員期間每天日記錄每周形成周記錄記錄出發結束時間、公里小時數等相關信息經由總經理簽字遞交公司人力部門核算。甲平時按a公司要求進行出車服務a公司計算其服務費稅費將款直接打入甲的賬戶收到款后甲將8%的稅和200元管理費交給b公司b公司再開具發票給a公司。一年后a公司以服務到期為由要求和甲終止服務合同甲提出仲裁申請認為其和a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要求a公司支付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三者之間通過服務合同建立了名為服務外包實為派遣的關系。此外,b公司沒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沒有資格進行勞務派遣,認定為非法勞務派遣,無效。a公司和甲之間基于事實上的傭工關系,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二審也作出同樣認定,維持了一審判決。
區分勞動外包和勞務派遣。
對于上述案件,馬律師表示,關鍵點就在于勞動外包和勞務派遣的認定。對于如何認定外包還是派遣,馬律師提出了以下五點:
1、勞動過程的管理。用工單位必須對勞動者進行間接管理而非直接管理,對勞動者的任命、安排必須通過外包公司進行,而不能直接對勞動者進行指令;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不能直接適用于外包的勞動者,應將要求通過外包公司下達或直接約定在外包合同中。
2、合同的標定。用工單位要明確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真正的對象是誰。外包包的是業務不是具體的人,而勞動派遣的對象則是人。如果在合同約定中針對的是人,那么很容易被認定為派遣,而非外包。
3、結算單位。有些外包協議按人數計算報酬,但真正的外包協議應按照業務,以另外的計量單位來計算整個的外包費是多少,而非人數。
4、對外名義。勞務派遣的勞動者在用工單位進行工作時可以以用工單位的名義進行對外稱呼,外包勞動者必須以外包公司的名義進行稱呼。
5、工作場所、生產資料、工資的報銷和發放。
最后,馬律師提醒各位hr,區分勞務派遣和業務外包,關鍵在于合同簽署上是簽署的事還是人以及對勞動者是直接管理還是間接管理。在進行勞務派遣業務前,必須審核派遣公司是否具備行政許可資格,資格通過后方可進一步合作。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十四
劉某的`同事出于好意,在未征求其意見的情況下,幫其代簽了勞動合同,事后也沒向其講明此事。一個月后公司發工資,劉某發現自己的月工資只有800元,于是向公司提出異議。公司答復勞動合同中約定好,試用期工資800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1500元。劉某這才知道同事代簽合同一事,隨后向開發區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訴。
勞動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是不可替代的,同事代簽的合同不能代表劉某的意愿,特別是不能代表劉某所認可的公司招聘簡章中“月工資1500元”的意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因此,這份勞動合同的訂立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原則,屬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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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十六
勞動合同內容與法律規定不符,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缺少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真實意思的'體現,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如果缺少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社會保險等必備條款,或對條款約定不明,可以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執行。如果勞動合同不具備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像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社會保險條款,但是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如何約定,都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二、勞動合同中增加個人信息資料披露、損害賠償條款等法定條款以外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增加約定的條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約定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除具有人身屬性特點外,仍然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即合同雙方意思表示自治性。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故意損害公司財物,應當按照被損財物的價值予以賠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辦理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工作交接完畢后用人單位結算薪資及支付經濟補償等內容,均合法有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約定一些必備條款之外而具有操作性的合同條款,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如果增加約定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約定條款無效。像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則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合同條款。
設計和制作勞動合同應當盡量包含《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必備條款,同時應當對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特殊事項予以明確的約定。千萬不可圖一時省力而草率地制定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違法或無效而引發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十七
需要同意才行,如果不同意可以這樣處理:
1、如果是勞動合同可變更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十八
第一,建立充分的信任是預防和減少學生與高校之間法律糾紛的關鍵。而要使學生對學校建立較高的信任度,學校就必須切實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尊重學生,提高自身依法辦學、民主管理水平和服務意識。
務。
第三,學校需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增加他們對校規校紀的了解和掌握。
第四,學校有必要改變以往“家長”式的管理態度,充分了解并尊重學生的權利。學校管理者至少應做到以下兩點:一是不僅應熟悉、掌握有關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還要熟悉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充分了解、尊重學生的權利,充分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知情權、選擇權、人身與財產安全權、獲取相應知識與公平評價權及救濟權等各項合法權益。二是要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提高自己的管理、服務水平。高校既要保證自己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又要強調尊重程序的管理理念,保證對學生處分結果和處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因制度、程序的缺失和處分失當引發與學生的法律糾紛。
第五,完善學生申訴制度,保證學生申訴權的充分實現。這是讓學生正確了解和掌握高校法律法規和學生規則的重要渠道,是培養學生正確的權利與義務觀念,明辨是非,減少和緩和學生與學校之間矛盾的重要措施。
1.大學生法律感想論文。
4.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
5.大學生創業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十九
(一)從規章制度的制定層面來考察,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違背法治精神的地方。盡管我國現已出臺了《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系列法律、法規,但卻不是很完善,主要體現在可操作性不強和缺乏程序規定,且保留了眾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為針對高等教育的特別法,卻沒有對高校必須依法管理學生以及學生和學校的權利、義務、糾紛的解決等內容的規定。而目前我國各高校的成文校紀校規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及其立法主體和程序的合法性、科學性都值得商榷。如學校部分規章制度的內容與“上位法”相違背;規章制度陳舊過時,還存在朝令夕改情況;學校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嚴謹。例如:現行的大學校規,大多數不是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臺,而通常是以通知、決定、意見等形式出現,它們在制定過程中,為了追求管理效率,節省成本,常常是臨事“立法”,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因而有很多都沒有經過民主參與,沒有經過學生的“消化”和“吸收”,缺乏公開性與透明度。
(二)從規章制度的執行層面來考察,高校在行使學生管理權時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正當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內容,在管理過程中的正當程序是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美國法學家hj-伯爾曼認為:“法律程序中更廣泛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然而長期以來受我國法治建設中形成的“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高校的行政職權長期疏于程序的制約。高校學生管理,尤其是在學生處分和學籍處理中程序不明確、不規范,缺乏一致的操作標準,不履行告知程序,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訴權得不到保障,使高校學生管理缺乏真正的法制公正性。現在反觀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引起法律糾紛固然有實體性原因,但同樣存在學校管理程序不規范,管理人員行政不作為,相對方救濟渠道不暢等程序性原因。因為必要的行使和正當的程序是決定學校退學處理決定是否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這個問題和缺陷如果不及時加以解決和彌補,一旦發生糾紛,學校就會陷入被動并承擔敗訴的風險。
(三)從整個社會的思想意識來考察,高校教育管理者依法治校意識普遍淡薄和學生法律意識明顯增強的沖撞加速了高校訴訟案件的不斷出現。
首先在傳統觀念上,我國有尊師重教的傳統,教師尊嚴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意識普遍存在,學校對學生可以無所不管,常常忽視同學生交流與互動。并且受到“重人治輕法治”傳統的深刻影響,許多高校管理者對依法治校認識不足,法制觀念淡薄,往往依賴于政策和經驗處理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有些教育管理者仍舊沿用學生與學校是服從與領導的傳統觀念,遵循“一日為師,終身為父”,采用強制服從的管制辦法對學生嚴加管理,忽視法律約束,侵犯了學生權利,還認為替學生考慮。其次,學生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在我國大力推行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今天,民主意識、法制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已經提升到了一個新的層面。學生們普遍認為教育是一種消費,已經將自己與學校擺在了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再加上近年來大學生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學生因為各種原因沒有獲得兩證就很難就業的外因,學生想通過訴訟重新獲得兩證的“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件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精選20篇)篇二十
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其內容以及近、遠期影響,因涉及人群、領域眾多而正被中國公眾與媒體熱切關注。
舊的勞動合同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勞方的條款,如工作地點和職業病危害等防護條款、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合同到期前終止要付經濟補償金條款等等。對新勞動合同法的特征,有專家解讀為“向勞動者一邊倒”,引起網民議論紛紛。
筆者看來,認為新勞動法“向勞動者一邊倒”的看法并不嚴密。其主要缺陷有二。其一,對“勞動者”的概念做了狹義的理解,似乎雇主方、用人方不屬于“勞動者”。其實,這里的“勞動者”僅相對于“資方”而言,并且在實際生活中和學術上,我們的社會也并沒有誰認為“雇主不是勞動者”。其二,“一邊倒”的說法給人以法規“不持正”之感,但這個“一邊倒”是相對于舊勞動法而言。在以往,幾乎所有的社會力量都向“資方”一邊倒,傾斜過重、過偏乃不爭之事實,勞資對立的嚴峻態勢,也主要出于對資方缺乏制約而成。這種情勢下,新法的“反向傾斜”,就有了糾偏和“持正”意義。
于認為新勞動法“增加企業成本”、“不利于雇主和企業發展”等看法,無論從道義還是效益規律的角度考察,都站不住腳。正常經濟、政治生態中,有利于員工安心生產并發揮其積極性,也就有利于企業和雇主;雇主和雇員在利益上達成一致,本是正規企業、正常雇主所追求的局面。而就業者也不會熱心于搞垮企業、損害雇主或頻頻跳槽,因為這和他們的切身利益并不相關。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是企業管理的一條基本原則,無視勞動者人權和福利的.企業,或者一旦正常對待勞動者就會陷入困境的企業,盡管破產好了。
勞動合同法的進步意義明顯,但根據現實的中國國情,還應謹慎評價。客觀地說,僅是“字面上的進步”。實事求是地講,對新舊勞動法均有所顧忌的雇主,還是些“比較好的少數”。一般情況下,資方對雇員權益的踐踏,是輪不到勞動法費神干預的:員工往往在可能拿起法律武器之前就被老板“解決掉”了。簡單地說:新勞動合同法在內容方面的進步性不是問題,而實踐中有無利于勞動者的執行和落實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