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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

時間:2025-06-23 作者:文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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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保證合法、安全流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活動。

第二章定點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全國需求總量,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全國性批發企業)的布局、數量;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求總量,確定在該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區域性批發企業)的布局、數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年度需求總量的變化對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布局、數量定期進行調整、公布。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確定、調整定點批發企業時,根據布局的要求和數量的規定,應當事先公告,明確受理截止時限。當申報企業多于規定數量時,按照對企業綜合評定結果,擇優確定。

第五條申請成為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報《申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經營申請表》(附件1),報送相應資料(附件2)。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內將審查意見連同企業申報資料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35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檢查,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批準文件。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批準文件在該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予以注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申請成為區域性批發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報《申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經營申請表》(附件1),報送相應資料(附件2)。

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內將審查意見連同企業申報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5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檢查,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批準文件(有效期應當與《藥品經營許可證》一致),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予以注明。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批準全國性批發企業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區域性批發企業時,應當綜合各地區人口數量、交通、經濟發展水平、醫療服務情況等因素,確定其所承擔供藥責任的區域。

第八條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具備經營90%以上品種規格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能力,并保證儲備4個月銷售量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具備經營60%以上品種規格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能力,并保證儲備2個月銷售量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九條申請成為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報《申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經營申請表》(附件1),報送相應資料(附件3)。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程序、時限辦理。

第十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如需開展此項業務,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加注(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或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

第十一條申請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報《申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經營申請表》(附件1),報送相應資料(附件4)。

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證部門應當在企業和相應門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予以注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除經批準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外,其他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活動。

第十三條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批準的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的企業和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的連鎖企業(含相應門店)的名單在網上公布。

第三章購銷

第一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購銷

第十四條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將本年度預計完成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進、銷售、庫存情況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五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在確保責任區內區域性批發企業供藥的基礎上,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向其他區域性批發企業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六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統籌、確定全國性批發企業與區域性批發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供藥責任區后,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七條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八條為減少迂回運輸,區域性批發企業需要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與定點生產企業簽訂的意向合同;

(二)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品種和理由;

(三)運輸方式、運輸安全管理措施。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在3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發給批準文件,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不超過5年),并將有關情況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將本年度預計完成的直接從生產企業采購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進、銷售、庫存情況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區域性批發企業直接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在運輸過程中連續12個月內發生過兩次丟失、被盜情況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直接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資格,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此項申請。

第十九條區域性批發企業在確保責任區內醫療機構供藥的基礎上,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其他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二十條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可以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但僅限具體事件所涉及的品種和數量。企業應當在調劑后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由于特殊地理位置原因,區域性批發企業需要就近向其他省級行政區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可行的,應當與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調,提出明確的相應區域性批發企業供藥責任調整意見,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后,方可開展相應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

第二節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購銷

第二十三條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可以從第二類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其他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購進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二十四條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可以將第二類精神藥品銷售給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其他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醫療機構和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

第二十五條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有第二類精神藥品項目的,可以購進第二類精神藥品;其所屬門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有第二類精神藥品項目的,可以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二十六條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對其所屬的經營第二類精神藥品的門店,應當嚴格執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和統一管理。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所零售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應當由本企業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七條企業、單位之間購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一律禁止使用現金進行交易。

第二十八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向區域性批發企業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建立購買方銷售檔案,內容包括: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其為區域性批發企業的文件;

(四)采購人員身份證明及法人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向其他企業、單位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核實企業或單位資質文件、采購人員身份證明,無誤后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建立相應醫療機構的供藥檔案,內容包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明細”等。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向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采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持《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填寫“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明細”,辦理購買手續。銷售人員應當仔細核實內容以及有關印鑒,無誤后方可辦理銷售手續。

第三十二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醫療機構違規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全國性批發企業或區域性批發企業暫停向該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三十三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確定相對固定人員和運輸方式,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將藥品送至醫療機構。在醫療機構現場檢查驗收。

第三十四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和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在向其他企業、單位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時,應當核實企業或單位資質文件、采購人員身份證明,無誤后方可銷售。

第三十五條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時,應當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并經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復核。處方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六條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在難以確定購藥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可查驗購藥者身份證明。

第三十七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和經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的零售連鎖企業配備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人員和直接業務人員,應當相對穩定,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學時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業務培訓。

第三十八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和經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的零售連鎖企業應當建立對本單位安全經營的評價機制。定期對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保證制度的執行,并根據有關管理要求和企業經營實際,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保養和維護,并記錄。

第三十九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和經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的零售連鎖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建立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報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信息的網絡終端,及時將有關購進、銷售、庫存情況通過網絡上報。

第四十條企業對過期、損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登記造冊,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銷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起5日內到現場監督銷毀。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提出本辦法中的審批事項申請,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請人應當對其申報資料全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罌粟殼的經營管理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有關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一條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出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該藥品和該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該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國務院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可以依法參加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種植、實驗研究和生產

第七條國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醫療、國家儲備和企業生產所需原料的需要確定需求總量,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實行總量控制。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制定年度生產計劃。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制定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

第八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根據年度種植計劃,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定期報告種植情況。

第九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第十條開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一)以醫療、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為目的;

(二)有保證實驗所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單位申請相關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辦理;需要轉讓研究成果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藥品研究單位在普通藥品的實驗研究過程中,產生本條例規定的管制品種的,應當立即停止實驗研究活動,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及時作出是否同意其繼續實驗研究的決定。

第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臨床試驗,不得以健康人為受試對象。

第十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生產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數量和布局,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數量和布局進行調整、公布。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藥品生產許可證;

(二)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批準文件;

(三)有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設施、儲存條件和相應的安全管理設施;

(四)有通過網絡實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六)有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生產要求相適應的管理水平和經營規模;

(八)沒有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或者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九)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數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條從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生產以及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步審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醫學、藥學、社會學、倫理學和禁毒等方面的專家成立專家組,由專家組對申請首次上市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社會危害性和被濫用的可能性進行評價,并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

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不得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十八條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定點生產企業無法正常生產或者不能保證供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重大突發事件結束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前款規定的企業停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

第十九條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并依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

第二十條定點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銷售給具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

第二十一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標簽應當印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志。

第三章經營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并應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布局進行調整、公布。

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但是,供醫療、科學研究、教學使用的小包裝的上述藥品可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經營。

第二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除應當具備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的開辦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儲存條件;

(二)有通過網絡實施企業安全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營信息的能力;

(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四)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還應當具有保證供應責任區域內醫療機構所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五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可以向區域性批發企業,或者經批準可以向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全國性批發企業向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全國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藥責任的區域。

第二十六條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區域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藥責任的區域。

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在調劑后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二十八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將藥品送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提貨。

第二十九條第二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可以向醫療機構、定點批發企業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三十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

第三十二條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三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政府定價,在制定出廠和批發價格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使用

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需要以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藥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需求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向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藥品生產企業需要以第二類精神藥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藥品的,應當將年度需求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第三十五條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油漆等非藥品生產企業需要使用咖啡因作為原料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科學研究、教學單位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開展實驗、教學活動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標準品、對照品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單位購買。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

(二)有獲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單位執業醫師進行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執業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資格后,方可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種處方。

醫療機構應當將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其變更情況,定期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醫務人員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十九條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根據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對確需使用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應當滿足其合理用藥需求。在醫療機構就診的癌癥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患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向執業醫師提出申請。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認為要求合理的,應當及時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四十條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

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并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搶救病人急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而本醫療機構無法提供時,可以從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定點批發企業緊急借用;搶救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將借用情況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對臨床需要而市場無供應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需要配制制劑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十四條因治療疾病需要,個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本人身份證明,可以攜帶單張處方最大用量以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攜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出入境的,由海關根據自用、合理的原則放行。

醫務人員為了醫療需要攜帶少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出入境的,應當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海關憑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放行。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戒毒機構以開展戒毒治療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國家確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療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儲存

第四十六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專庫。該專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裝專用防盜門,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二)具有相應的防火設施;

(三)具有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應當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全國性批發企業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藥品儲存點應當符合前款的規定。

麻-醉-藥品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將麻-醉-藥品原料藥和制劑分別存放。

第四十七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柜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庫應當設有防盜設施并安裝報警裝置;專柜應當使用保險柜。專庫和專柜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第四十八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單位以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管理工作,并建立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專用賬冊。藥品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復核,做到賬物相符。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條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在藥品庫房中設立獨立的專庫或者專柜儲存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建立專用賬冊,實行專人管理。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章運輸

第五十條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搶、丟失。

第五十一條通過鐵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使用集裝箱或者鐵路行李車運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

沒有鐵路需要通過公路或者水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由專人負責押運。

第五十二條托運或者自行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運輸證明。運輸證明有效期為1年。

運輸證明應當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轉讓、轉借。

第五十三條托運人辦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手續,應當將運輸證明副本交付承運人。承運人應當查驗、收存運輸證明副本,并檢查貨物包裝。沒有運輸證明或者貨物包裝不符合規定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攜帶運輸證明副本,以備查驗。

第五十四條郵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寄件人應當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郵寄證明。郵政營業機構應當查驗、收存準予郵寄證明;沒有準予郵寄證明的,郵政營業機構不得收寄。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主管部門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條件的郵政營業機構負責收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政營業機構收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依法對收寄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予以查驗。

郵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運輸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發貨人在發貨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次運輸的相關信息。屬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收到信息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收貨人所在地的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屬于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收到信息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收貨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七章審批程序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提出本條例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相關資料。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發給許可證明文件或者在相關許可證明文件上加注許可事項;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確定定點生產企業和定點批發企業,審批部門應當在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企業中,根據布局的要求,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初步確定定點生產企業和定點批發企業,并予公布。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審批部門提出異議。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對異議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調整的決定。

第五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監控信息網絡,對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進貨、銷售、庫存、使用的數量以及流向實行實時監控,并與同級公安機關做到信息共享。

第五十九條尚未連接監控信息網絡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每月通過電子信息、傳真、書面等方式,將本單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進貨、銷售、庫存、使用的數量以及流向,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醫療機構還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3個月向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地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相關情況。

第六十條對已經發生濫用,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在一定期限內中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圍和用途等措施。對不再作為藥品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藥品批準文號和藥品標準,并予以公布。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未依照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定點批發企業中止向該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六十一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對過期、損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登記造冊,并向所在地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銷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到場監督銷毀。醫療機構對存放在本單位的過期、損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序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銷毀。

對依法收繳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除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用于科學研究外,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互相通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名單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在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各環節的管理中的審批、撤銷等事項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報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備案事項,應當同時報送同級公安機關。

第六十四條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發生上述情形的,還應當報告其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舉報,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時,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并可以對相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未到場監督銷毀過期、損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六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種植資格:

(一)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

(二)未依照規定報告種植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的。

第六十七條定點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一)未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的;

(二)未依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四)未依照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第六十八條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第六十九條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一)未依照規定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保證供藥責任區域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供應的;

(三)未對醫療機構履行送貨義務的;

(四)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銷售、庫存數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六)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七)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或者因特殊情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依照規定備案的。

第七十條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購買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止相關活動,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核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運輸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收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郵政營業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郵寄手續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件丟失的,依照郵政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資格的,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法吊銷其許可證明文件。

第七十六條藥品研究單位在普通藥品的實驗研究和研制過程中,產生本條例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藥品;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實驗研究和研制活動。

第七十七條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以健康人為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臨床試驗的受試對象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受試對象造成損害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依法承擔治療和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生產、銷售假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定點批發資格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九條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其他單位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

第八十一條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致使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許可證明文件。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通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案件以及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第八十三條本章規定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實驗研究是指以醫療、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為目的的臨床前藥物研究。

經批準可以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條例有關醫療機構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麻-醉-藥品目錄中的罌粟殼只能用于中藥飲片和中成藥的生產以及醫療配方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條生產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制劑,需要購進、儲存、使用麻-醉-藥品原料藥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麻-醉-藥品管理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軍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使用,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八十八條對動物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二

一、化學藥品保管室要陰涼、通風、干燥,有防火、防盜設施。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有火源(如電爐通電)時,必須有人看守。

二、化學藥品要由可靠的、有化學專業知識的人專管。

三、化學藥品應按性質分類存放,并采用科學的保管方法。如受光易變質的應裝在避光容器內;易揮發、溶解的,要密封;長期不用的,應蠟封;裝堿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所有化學試劑(包括標樣、溶液、固定試劑)的試劑瓶上都應貼有醒目的標簽,標簽上應注明:試劑名稱、配制時間或購置時間、保存期限、存儲人、試劑體積。

五、禁止在貼有標簽容器內盛裝與標簽不符的物品。

六、禁止使用實驗室器皿盛裝食物;切勿用茶具、食具盛裝藥品;切勿用燒杯充當茶具使用。

七、稀釋硫酸時,必須在硬質耐熱燒杯、錐形瓶中進行,只能將濃硫酸慢慢注入水中,邊到邊攪拌,溫度過高時,應等冷卻或降溫后再繼續進行,嚴禁將水倒入硫酸中。

八、開啟易揮發液體試劑之前,先將試劑瓶放在自來水中冷卻幾分鐘,開啟時瓶口切勿對人,最好在通風櫥內進行。

九、易燃溶劑加熱時,必須在水浴或沙浴中進行,避免明火。

十、配制試劑或在實驗室中會產生有毒和腐蝕性氣體的操作過程應在通風廚內進行。

十一、用電應遵守安全用電規程。

十二、實驗室中應備有急救藥品、消防器材和勞保用品。十三、下班前檢查水、電、門、窗等,確保安全。

十四、對危險藥品要嚴加管理:

1、危險藥品必須存入專用倉庫或專柜,加鎖防范。

2、互相發生化學作用的藥品應隔開存放。

3、危險藥品都要嚴加密封,并定期檢查密封情況,高溫、潮濕季節尤應注意。

4、對劇毒、強腐蝕、易爆易燃藥根據使用情況和庫存量制定具體領用辦法,并要定期清點。

5、危險藥品倉庫(或柜)周圍和內部嚴禁有火源。

6、用不上的危險藥品,應及時調出,變質失效的要及時銷毀,銷毀時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環境。

7、主動爭取當地公安部門對危險藥品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8、劇毒藥品,用后剩余部分應隨時存入危險藥品庫(或柜)。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三

為加強藥品入庫檢查驗收環節的質量管理,確保在庫藥品質量穩定,保證臨床科室及患者用藥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藥品的入庫驗收包括購進藥品和發出退回藥品的檢查驗收。

二、藥品檢查驗收必須進行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藥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要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一)檢查藥品內、外包裝。藥品包裝應清潔、完整、無滲漏、包裝外觀字跡清楚。外觀包括:木箱、紙箱、包材及襯墊物、麻袋、塑料袋等包物。藥品外包裝應堅固耐壓,防潮、防震動。包裝用的'襯墊應清潔衛生、干燥、無蟲蛀,紙箱要封牢、捆扎堅固、封條不得嚴重破損。驗收整件包裝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對儲存溫度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按規定包裝并符合說明書上的溫度要求。

(二)核對標簽和說明書。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上應印字規范、清晰,內容應包括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藥品的名稱、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及貯存條件等,要求貼牢貼正,不得與藥品一起放入瓶內。

(三)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非處方藥品應有標識。

(四)進口藥品應檢查藥品包裝是否注明中文名稱、生產企業、國別、批號、有效期、主要成分、中文說明書等。

三、特殊藥品應雙人驗收。

四、驗收進口藥品、生物制品時應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等相關證件的復印件。

五、發出退回的藥品驗收,必須核對藥品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批號、有效期限等相關信息是否與我院發出的藥品相一致,外包裝必須完好無損。對貯存條件要求比較嚴格的藥品(例如需要冷藏),一律不得回退。

六、對不合格的藥品,按照《不合格藥品管理制度》處理。

七、藥品驗收入庫后,倉庫管理員要及時完成藥品驗收記錄,驗收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四

1、組織貫徹各項方針目標,對本店內的經營管理及質量工作全面負責。

2、積極實施并完成經營質量目標及各項任務,認真執行各制度和規定。

3、督促各崗位履行質量職責,確保藥品經營質量。

4、負責進貨計劃的報送,調整好進貨與庫存的合理結構。

5、組織質量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做好月審核查工作進度表,確保各項考核指標完成。

6、負責督促藥品質量的處理和近效期藥品的促銷落實工作。

7、每月定期召開質量分析總結會議,提出措施,以防為主,不斷改進。

8、負責對消費者提出意見及建議進行分析,不斷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管理水平。

9、負責定期上報藥品質量信息,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

10、以身作則,團結員工,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尊重員工的創造性,增強凝聚力。

11、認真抓好安全保衛工作,協調外部公共關系。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五

1、各科教師在課堂內外都有對學生護書培訓的任務,做好督檢查工作。

2、按照使用的頻率和方式,可以將教材分為兩類:《語文》、《數學》、《英語》為一類,要求學生為課本包上書皮,《音樂》、《美術》、《品德與生活》等教材,可分年級直接存放在專業教室,或由科任老師負責整理保存,并給教材編號,按學生的學號統一發放,下課時再由老師統一收回保管。

3、每學期開學之前,各教研組長組織本學科教師對教材中變更的內容,做一插頁,加入舊教材,注明變動的地方及變動內容;對于變更的有關練習,也要做成插頁,加入《練習》中。

4、定期引導學生對所使用的教材進行維護,經常在班級開展教材維護展評活動。

5、學期結束時,由各科老師協助圖書室,作好有關教材的檢查回收工作。

6、圖書室管理人員負責對收回的教材消毒整理,確保教材的整潔、統一、有序。

1、拿到教材后,先在書簽上寫下自己的姓名、性別、自己喜歡的格言警句。

2、使用教材時,做到不亂寫、不亂劃、不標記、不折角,做課堂筆記和課堂練習時,要聽從任課教師的安排。

3、經常對所使用教材進行維護,如:把折卷的書角伸展壓平等。

4、在教材使用過程中,由于使用不慎,造成教材嚴重破損直接影響下次正常使用者,要自費購買一本新教材,并在書簽上寫清破損的原因;如造成教材丟失者,也要重新購買一本新教材,并在書簽上寫上丟失的原因。

5、期末,教材交給圖書室統一管理驗收。如發現教材破損較為嚴重,影響到教材使用年限的,學生要按照教材定價賠付。賠付金作為教材維護基金,由圖書室統一管理使用。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六

1、藥房、藥庫應配備專職的養護人員,養護人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熟悉藥品保管和養護要求。

2、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儲存藥品的倉庫應陰涼、干燥、通風,配備必要的控溫、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防污染等設施設備,保證藥品質量。

3、每月對各類養護設備定期檢查并記錄,記錄保存2年。定期對儲存藥品進行檢查和養護,防止藥品變質、失效造成損失。對6個月內到失效期的近效期藥品,按月填報“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4、發現藥品質量問題,及時與質量管理員聯系,懸掛明顯標志,停止調劑。報廢、待處理及有問題的藥品,必須與正常藥品分開,并建立不合格藥品臺賬,防止錯發或重復報損,造成賬貨混亂和嚴重后果。

5、倉庫應建立藥品保管卡,記錄藥品進、存、出狀況。

6、養護人員應對藥品實行色標管理。待驗品、退貨藥品庫(區)——黃色;合格品、零貨稱取、發貨藥品庫(區)——綠色;不合格品庫(區)、報損藥品(區)——紅色。

7、養護人員做好溫濕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9時—10時,下午15時—16時各記錄1次溫濕度。根據溫濕度的情況,采取相應的通風、降溫、增溫、除濕、加濕等措施。重點做好夏防、冬防養護工作。每年落實專人負責,適時檢查、養護,確保藥品安全度夏、冬。

8、建立健全重點藥品養護檔案工作,并定期分析,不斷總結經驗,為藥品養護提供科學依據。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七

1為合理控制藥品的經營過程管理,防止藥品的過期失效,確保藥品的儲存、養護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藥品應標明有效期,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藥處理,驗收人員應拒絕收貨。

3距失效期不到6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不得驗收入庫。

4藥品應按批號進行儲存、養護,根據藥品的有效期相對集中存放,按效期遠近依次堆碼,不同批號的藥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藥品在貨位上可設置近效期標志或標牌。

6對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藥品應按月進行催銷。

7對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藥品應加強養護管理、陳列檢查及售控制。

8及時處理過期失效品種,嚴格杜絕過期失效藥品售出。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八

化驗室所需的化學藥品及試劑溶液很多,化學藥品大多數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對其加強管理不僅是保證分析數據質量的需要,也是確保安全的需要。

一.化學藥品保管室要陰涼、通風、干燥,有防火、防盜設施。周圍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

二.化學藥品進入實驗室后由專人登記入庫保存管理。

三.化學藥品應按性質分類存放,并采用科學的保管辦法。如受光易變質的應裝在避光容器內;易揮發、潮解的,要密封;長期不用的,應蠟封;裝堿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化學藥品應在容器外貼上標簽,并涂蠟保護,短時間裝藥的容器可不涂蠟。

五.對危險藥品要嚴加管理:1.危險藥品必須存入專用倉庫或專柜,加鎖防范。2.互相發生化學使用的藥品應隔開存放。3、危險藥品都要嚴加密封,并定期檢查密封情況,高溫、潮濕季節尤應注意。5、危險藥品柜周圍和內部嚴禁有火源。6、變質失效的要及時銷毀,銷毀時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環境。

七.管理人員定期對藥品進行檢查,確保藥品的用量并在保質期內使用。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九

為規范醫院相關工作人員在藥品使用過程中的行為,保證臨床用藥的安全、合理、經濟,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根據《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處方管理辦法》、《陽江市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范》等相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醫生:應根據病人診斷結果為病人選擇合適的藥物,嚴禁醫生開大處方、亂開貴重藥品,實行大處方登記跟蹤制度。對不合理用藥的大處方,給予醫生業務警示,并處以一定的經濟處罰。

二、藥學技術人員:應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包裝;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當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藥學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認為存在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劑,并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對于發生嚴重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三、護理人員:應做好最后把關工作,發現有不合理使用或其他失誤的應及時詢問相關人員并作處理。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應認真執行?;颊叱鲈簬?,一律由護理人員代領送到床前,并詳細介紹藥品名稱及服用辦法。

四、抗菌素的使用管理:要根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細則,明確各級醫師非限制使用、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權限,嚴格處方行為,落實分級管理要求。同時要建立健全醫院促進、指導、監督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的管理和評價制度,將藥物的合理應用納入醫療質量和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規范醫師的用藥行為。

五、特殊藥品的使用:

1、有麻醉處方權的醫生才可開具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

2、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簽名并進行專冊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處方,拒絕發放。

3、每張處方的麻醉的藥品、第一類精神的藥品數量不得超過規定的要求。

4、麻醉的藥品注射劑型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

5、醫院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6、醫院供應和調配醫療用毒性藥品,憑執業醫師的正式處方。調配處方時,由配方人員及具有藥師以上職稱的復核人員簽名蓋章后方可發出。如發現處方有疑問時,須經原處方執業醫師重新審定后再進行配制。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出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該藥品和該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該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國務院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可以依法參加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種植、實驗研究和生產

第七條國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醫療、國家儲備和企業生產所需原料的需要確定需求總量,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實行總量控制。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制定年度生產計劃。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制定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

第八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根據年度種植計劃,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定期報告種植情況。

第九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第十條開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一)以醫療、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為目的;

(二)有保證實驗所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單位申請相關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辦理;需要轉讓研究成果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藥品研究單位在普通藥品的實驗研究過程中,產生本條例規定的管制品種的,應當立即停止實驗研究活動,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及時作出是否同意其繼續實驗研究的決定。

第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臨床試驗,不得以健康人為受試對象。

第十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生產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數量和布局,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數量和布局進行調整、公布。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藥品生產許可證;

(二)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批準文件;

(三)有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設施、儲存條件和相應的安全管理設施;

(四)有通過網絡實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六)有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生產要求相適應的管理水平和經營規模;

(八)沒有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或者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九)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數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條從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生產以及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步審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醫學、藥學、社會學、倫理學和禁毒等方面的專家成立專家組,由專家組對申請首次上市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社會危害性和被濫用的可能性進行評價,并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

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不得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十八條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定點生產企業無法正常生產或者不能保證供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重大突發事件結束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前款規定的企業停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

第十九條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并依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

第二十條定點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銷售給具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

第二十一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標簽應當印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志。

第三章經營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并應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布局進行調整、公布。

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但是,供醫療、科學研究、教學使用的小包裝的上述藥品可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經營。

第二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除應當具備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的開辦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儲存條件;

(二)有通過網絡實施企業安全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營信息的能力;

(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四)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還應當具有保證供應責任區域內醫療機構所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五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可以向區域性批發企業,或者經批準可以向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全國性批發企業向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全國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藥責任的區域。

第二十六條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區域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藥責任的區域。

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在調劑后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二十八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將藥品送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提貨。

第二十九條第二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可以向醫療機構、定點批發企業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三十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

第三十二條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三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政府定價,在制定出廠和批發價格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使用

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需要以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藥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需求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向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藥品生產企業需要以第二類精神藥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藥品的,應當將年度需求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第三十五條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油漆等非藥品生產企業需要使用咖啡因作為原料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科學研究、教學單位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開展實驗、教學活動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標準品、對照品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單位購買。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

(二)有獲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單位執業醫師進行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執業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資格后,方可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種處方。

醫療機構應當將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其變更情況,定期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醫務人員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十九條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根據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對確需使用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應當滿足其合理用藥需求。在醫療機構就診的癌癥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患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向執業醫師提出申請。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認為要求合理的,應當及時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四十條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

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并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搶救病人急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而本醫療機構無法提供時,可以從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定點批發企業緊急借用;搶救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將借用情況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對臨床需要而市場無供應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需要配制制劑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十四條因治療疾病需要,個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本人身份證明,可以攜帶單張處方最大用量以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攜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出入境的,由海關根據自用、合理的原則放行。

醫務人員為了醫療需要攜帶少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出入境的,應當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海關憑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放行。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戒毒機構以開展戒毒治療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國家確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療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儲存

第四十六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專庫。該專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裝專用防盜門,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二)具有相應的防火設施;

(三)具有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應當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全國性批發企業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藥品儲存點應當符合前款的規定。

麻-醉-藥品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將麻-醉-藥品原料藥和制劑分別存放。

第四十七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柜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庫應當設有防盜設施并安裝報警裝置;專柜應當使用保險柜。專庫和專柜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第四十八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單位以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管理工作,并建立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專用賬冊。藥品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復核,做到賬物相符。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條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在藥品庫房中設立獨立的專庫或者專柜儲存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建立專用賬冊,實行專人管理。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章運輸

第五十條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搶、丟失。

第五十一條通過鐵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使用集裝箱或者鐵路行李車運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

沒有鐵路需要通過公路或者水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由專人負責押運。

第五十二條托運或者自行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運輸證明。運輸證明有效期為1年。

運輸證明應當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轉讓、轉借。

第五十三條托運人辦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手續,應當將運輸證明副本交付承運人。承運人應當查驗、收存運輸證明副本,并檢查貨物包裝。沒有運輸證明或者貨物包裝不符合規定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攜帶運輸證明副本,以備查驗。

第五十四條郵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寄件人應當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郵寄證明。郵政營業機構應當查驗、收存準予郵寄證明;沒有準予郵寄證明的,郵政營業機構不得收寄。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主管部門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條件的郵政營業機構負責收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政營業機構收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依法對收寄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予以查驗。

郵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運輸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發貨人在發貨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次運輸的相關信息。屬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收到信息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收貨人所在地的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屬于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收到信息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收貨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七章審批程序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提出本條例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相關資料。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發給許可證明文件或者在相關許可證明文件上加注許可事項;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確定定點生產企業和定點批發企業,審批部門應當在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企業中,根據布局的要求,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初步確定定點生產企業和定點批發企業,并予公布。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審批部門提出異議。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對異議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調整的決定。

第五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監控信息網絡,對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進貨、銷售、庫存、使用的數量以及流向實行實時監控,并與同級公安機關做到信息共享。

第五十九條尚未連接監控信息網絡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每月通過電子信息、傳真、書面等方式,將本單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進貨、銷售、庫存、使用的數量以及流向,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醫療機構還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3個月向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地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相關情況。

第六十條對已經發生濫用,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在一定期限內中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圍和用途等措施。對不再作為藥品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藥品批準文號和藥品標準,并予以公布。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未依照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必要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定點批發企業中止向該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六十一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對過期、損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登記造冊,并向所在地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銷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到場監督銷毀。醫療機構對存放在本單位的過期、損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序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銷毀。

對依法收繳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除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用于科學研究外,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互相通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名單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在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各環節的管理中的審批、撤銷等事項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報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備案事項,應當同時報送同級公安機關。

第六十四條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發生上述情形的,還應當報告其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舉報,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時,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并可以對相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未到場監督銷毀過期、損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六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種植資格:

(一)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

(二)未依照規定報告種植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的。

第六十七條定點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一)未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的;

(二)未依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四)未依照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第六十八條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第六十九條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一)未依照規定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保證供藥責任區域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供應的;

(三)未對醫療機構履行送貨義務的;

(四)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銷售、庫存數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六)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七)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或者因特殊情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依照規定備案的。

第七十條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藥品;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購買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止相關活動,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核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運輸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收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郵政營業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郵寄手續的,由郵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件丟失的,依照郵政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資格的,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法吊銷其許可證明文件。

第七十六條藥品研究單位在普通藥品的實驗研究和研制過程中,產生本條例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藥品;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實驗研究和研制活動。

第七十七條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以健康人為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臨床試驗的受試對象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受試對象造成損害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依法承擔治療和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生產、銷售假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定點批發資格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九條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其他單位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交易的藥品,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

第八十一條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致使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許可證明文件。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通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案件以及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第八十三條本章規定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

一、購買麻-醉-藥品須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麻-醉-藥品購用印鑒卡》按照購用限量規定,到指定的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買。

二、在采購麻-醉-藥品時須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填送麻-醉-藥品申購單,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在供應時必須詳細核對各項印章及數量。供應數量按衛生部規定的麻-醉-藥品品種范圍及每季購用限量的規定辦理。

三、使用麻-醉-藥品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并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且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四、麻-醉-藥品的每張處方注射劑不得超過二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不得超過三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麻-醉-藥品處方應書寫完整,字跡清晰,開處方醫師簽名后加蓋病區章并注明疾病診斷。配方應嚴格核對,審核人、配方人、核對人和發藥人均應簽名,并建立麻-醉-藥品處方登記專冊。住院病人所開每日用的麻-醉-藥品,由護理部專人加鎖保管。手術室給予少量麻-醉-藥品作為基數,由專人加鎖保管。手術中用麻-醉-藥品憑空安瓿按規定處方實際用量向藥房領取。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己開處方使用麻-醉-藥品。

五、經醫院臨床科室診斷為惡性腫瘤的患者或確需使用麻-醉-藥品的危重病人,核發《麻-醉-藥品專用卡》,患者憑卡按規定開方配藥。

六、麻-醉-藥品實行“五?!保▽H素撠?、專柜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管理,麻-醉-藥品處方由藥房加蓋麻-醉-藥品專用章發給病區,按上述規定使用。處方保存三年備查。對麻-醉-藥品濫用者,藥房人員有權拒絕發藥,并及時向院領導回報,妥善處理。

七、定期檢查麻-醉-藥品使用及管理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及時處理,必須做到帳物相符。需報損處理的麻-醉-藥品,經當事人寫明真實、詳細情況,報主管院長批準,完備各種手續后方可處理。

八、藥房每天對麻-醉-藥品領用情況進行登記、做帳、交接,藥庫保管人員發登記專用卡,每天盤存,盤存數兩人簽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一

1、為確保事件突發時能迅速反應,有效采取相應措施,保證發生突發性緊急事件時的藥品供應,保障病患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此應急制度。醫院內部突發情況,如臨時停電或his系統故障等,亦按此制度處理。

2、突發事件一般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事件。比如大規模傳染病、地震、水災、颶風等自然災害,核輻射、集體食物中毒等。

3、發生突發事件時,由當班人員立即直接通知各部門負責人及藥劑科主任,由藥劑科主任負責協調安排應急工作,各部門負責人進入緊急待命狀態,保持24小時通訊通暢,所有工作人員一律服從指揮,按要求各司其職。如有必要,藥劑科可隨時組建突發事件藥品供應小組,負責準備、調配所需藥品。

4、急診藥房開啟綠色通道,由醫生開具手工處方,急診收費加蓋綠色通道章,隨即調配處方,待事件穩態后統一結算入賬。

5、各病區急用藥品,優先按醫囑發藥;若醫囑暫未輸入系統的,則憑診療醫生或護士臨時借條發放給相應專職護工;夜間用藥,則由急診藥房負責調配。

6、若突發事件所需藥品出現短缺現象,則藥劑科藥首先科室內進行緊急調撥,同時藥庫根據實際情況立即采購補貨,并要求供貨公司緊急送貨或向其他醫院調撥等各種方法保證突發事件藥品供應。

7、若處理突發事件所需使用藥品未在本院藥品使用目錄中,則由診治科室主任提交臨時用藥申請報告,經藥劑科主任、分管院長批準,藥庫立即進行緊急采購,緊急送貨時間。

8、若事件情況緊急或牽涉面較廣時,則由藥劑科主任向分管院長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匯報,由醫院統一安排處理。

9、臨床各部門配備急救、搶救用藥,各部門可根據各自??魄闆r向藥劑科申報請領其他搶救用藥,藥品使用后應及時補足,定期養護,除護理部每月進行專項檢查外,藥劑科每季度安排藥劑人員檢查相應部門搶救車藥品備用及效期情況,檢查結果及時反饋被查科室,必要時將結果匯總給護理部。

10、醫院內部突發情況(臨時停電或his故障等),門急診藥房則根據收費處備用機制的.運行情況,使用相應的應急流程:

(1)收費處備用收費系統可運行:

(2)收費處備用收費系統無法運行:

11、醫院內部突發情況(臨時停電或his故障等),病區藥房使用應急流程:

醫生開具手工醫囑單,藥劑人員配方,故障完畢后進行處方補登。在突發情況期間,停止退藥操作和出院操作。

12、門、急診藥品的價格his系統每天進行更新,以確保單機版進行劃價。

13、各部門日常應準備應急電源,并定時維護修理,部門人員聯系電話及時更新,保證突發情況時通訊正常。

14、突發事件結束后,藥劑科應對該次突發事件藥品供應應急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總結評價,發現問題,及時作出改進,積累寶貴經驗,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及完善應急系統。

15、藥劑科應定期組織培訓,讓全體藥劑科工作人員都了解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內容,熟悉處理程序。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二

一、實驗儀器設備是進行實驗教學,提高教學質量的基本保障,是學校的固定資產,要加強管理,愛護使用,充分發揮其作用。

二、實驗室儀器設備要按統一要求分類、編號、入帳,建立總帳、分類帳、低值易耗品帳,做到總帳、分類帳與物相符,儀器與儀器櫥卡記錄相符。

三、儀器存放應定櫥定位,做到分類科學、取用方便、整齊美觀。要按儀器性能做好防塵、防壓、防蛀、防潮、防霉、防銹、防震、防磁及避光等工作。儀器、藥品室應配備消防器材。

四、貴重精密儀器,要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后才能啟用,并做好使用、維修記錄,定期擦抹或用機械吸塵除灰。貴重、普通儀器設備的技術資料都要存檔管理。

五、各種儀器設備要定期維護保養,實驗中損壞的儀器應及時修理,確保教學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可用狀態。結合課程標準或教材的變化,要及時更新補充新的儀器,保持教學儀器數量和品種的動態平衡。

六、易燃、易爆、有毒藥品,使用時要進行登記,限量發放,如有剩余,要如數回收。實驗后的廢棄物要妥善處理。

七、實驗室工作人員如有調動,必須辦理移交手續。按帳點物,逐件交接,遇有帳物不符時,要查明原因,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個體診所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督治理,保證人體用藥安全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用藥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轄區內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

第三條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轄區內個體診所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h(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診所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范適用于個體診所藥品、醫療器械的購進、驗收、儲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員與培訓。

第五條個體診所的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應認識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把握藥品基本知識。

第六條個體診所從事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分配的人員必須是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或由已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及通過勞動部門技能鑒定、符合規定的藥學人員擔任。

第七條個體診所負責人應負責涉藥人員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專業技術知識的繼承教育培訓,并建立相應的檔案。

第八條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第三章進貨與驗收。

第九條個體診所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采購藥品,禁止從其他渠道采購藥品。對首營企業應審核其合法資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索取供貨單位加蓋原印章的合法證照復印件。

第十條購進藥品應逐批進行檢查驗收,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必須注明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日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購進進口藥品還應索取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測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供貨憑證和驗收記錄應至少保留兩年備查。

購進醫療器械還應索取供貨單位加蓋原印章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并建立購進驗收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注冊證號、型號規格、產品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供貨單位等。供貨憑證和驗收記錄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一條經檢查驗收不合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不得購進使用。發現假劣藥品或質量可疑藥品,必須及時報告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換貨處理。

第十二條個體診所應配備與經批準的診療、服務范圍相一致的藥品,制訂基本用藥目錄。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范圍和品種按照**省衛生廳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省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常用及急救藥品目錄》執行。

第十三條個體診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配制制劑。

第十四條對特別管理藥品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儲存與保管。

第十五條個體診所的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存條件應與診療活動相適應。儲存場所四周應平整光潔,屋頂、墻壁應無脫落物,不滲漏。并采取防潮、防凍、防蟲、防鼠及通風、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條個體診所必須配備與使用藥品相適應的藥柜、藥架、底墊、冷藏柜、溫濕度計等設施。藥品按不同儲存要求分別在常溫、陰涼及冷藏條件下儲存,相對濕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溫濕度記錄。

第十七條個體診所儲存藥品的藥柜、冷藏柜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藥品儲存放置必須分類定位,做到藥品和非藥品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

第十九條個體診所應定期對儲存的藥品進行檢查養護,并予以記錄。對近效期藥品、醫療器械(指有效期6個月內)應加強管理,防止藥品、醫療器械過期失效。

第二十條個體診所的藥品儲存場所應與生活、辦公、診療場所明確分隔,不得臨街設置藥柜。

第五章藥品使用與分配。

第二十一條個體診所應當憑本診所醫師處方使用藥品,不得無處方分配藥品。分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的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分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改或者重新簽字,方可分配。

處方調劑和藥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發藥時應在藥袋、投藥瓶上寫明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個體診所必須常常觀察本單位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必須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制度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個體診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和落實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檢查和考核,做好相關記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

(六)藥品不良反應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銷毀處理制度;。

相關記錄應包括:

(一)藥品購進驗收記錄;。

(二)藥品養護記錄;。

(三)藥品存放場所的溫濕度記錄;。

(四)不合格藥品處理記錄;。

(五)廢棄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銷毀記錄;。

(六)從藥人員業務學習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個體診所必須按本規范加強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如違背本規定,予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如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規范中個體診所是指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

第二十七條本規范所指的首營企業是指購進藥品時與本診所首次發生供需關系的藥品生產或藥品批發企業。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四

1、目的:為了做好對庫存、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以保證藥品的質量。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

3、適用范圍:門店藥品保存質量過程管理。

4、責任:門店養護員負責實施本制度。

5、內容。

5.3、養護員應每日巡回檢查店內藥品儲存條件與保存環境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5.3.1、養護員每天上午8:30-9:30下午2:30-3:30兩次對店堂的溫濕度進行檢測,并做好完整記錄。發現不符合藥品規定陳列儲存要求時,應采取調控措施并記錄。

5.5、中藥飲片按其特性,采取翻曬、篩選等方法進行養護。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5.6、對易潮濕、霉變、變質。蟲蛀、裂片的藥品要增加檢查次數;。

5.7、檢查中有質量疑問的中藥飲片,按“門店質量查詢管理制度”執行;。

5.10、不同劑型的藥品要有針對性的運用不同的養護檢查方法:片劑應重點檢查有無裂片、霉變;膠囊劑,應重點檢查有無漏粉、囊殼破碎等;顆粒劑,應重點檢查有無潮解、結塊等;糖漿劑,應重點檢查有無霉變沉淀物析出,是否混濁藥;中藥飲片,應重點檢查飲片有無發潮、霉變、蟲蛀,一旦發現發潮、霉變現象,應立即采取翻曬、挑選等措施,確保中藥飲片的質量。

6、相關表格:養護檢查記錄表、近效期藥品催銷表、溫濕度記錄表。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五

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極具危害。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及實驗室的安全,經研究決定成立實驗室危險化學藥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對各工作人員進行責任分工,明確崗位職責。

1、組長職責:定期召開實驗室危險化學藥品的管理工作例會,研究部署具體工作;對實驗室危險化學藥品進行管理、監督、控制,做到宏觀把握;制定安全預案、節假日防護,為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

2、副組長職責: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實驗室危險化學藥品日常管理,了解日常管理的一切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及時向校長、局安辦、區教儀站匯報日常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各類問題;完成校長及上級各部門交辦的與本管理工作有關的其它工作。

3、各成員職責:參與實驗室危險化學藥品的全過程,并作好日常管理方面的參謀;負責日常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做到嚴格按制度辦事;完成校長交辦的與本管理工作有關的其它工作。

1、危險化學品必須設專柜,專柜為鐵皮材料制成,按特性分類合理存放。符合排風、防盜、防火、防雷、防潮、防腐等要求。危險化學品按特性分類合理存放。

2、專柜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做到賬目清楚完整,賬物相符,卡物相符。學生和其他無關人員嚴禁保管室。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

3、嚴格取用審批、用量登記。領取危險化學品必須根據教材實驗要求,由兩位保管人員共同核實實驗的實際用量,領取時間只能當天領取當天使用,若當天因故未能使用,必須及時交還保管室,不得隨意放置;用后剩余部分應交還保管室,或按規定進行銷毀。

4、加強對學生危險化學品使用、操作的安全教育。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前,教師必須向學生講清實驗操作要求,嚴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實驗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杜絕危險化學品的泄漏、污染、燃燒、爆炸、腐蝕、中毒等事故發生。學校危險化學品嚴禁外借,防止流入社會,造成危害。

5、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實驗產生或殘存的廢氣、廢液、廢渣,應按規定進行收集、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內存留、釋放,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內。

6、出現問題,及時處置報告。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現安全問題或事故,應迅速采取妥當措施排除,并按學校安全管理相關要求逐級上報,不得隱瞞。

7、堅持定期檢查,排除安全隱患。學校教育技術中心應定期逐項檢查,特別是藥品品種和數量等,及時糾正存放、管理和使用中可能出現的隱患,并做好登記。

總之,領導小組工作人員要明確崗位職責、切實履行職責,并在實驗室危險化學藥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分工協作,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實驗室危險化學藥品的管理工作。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六

化學藥品及試劑溶液品種很多,大多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危險性。對其加強管理不僅是保證分析數據質量的需要,也是確保安全的需要。

1、化學試劑必須入庫,由專人保管,非化驗人員不得進入試劑室,外來人員嚴禁私拿亂放。

2、易燃易爆試劑應存放于通風良好的房間內,室內通風要求良好,同時不應和易然物放在一起。嚴禁在化驗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裝易然液體。

3、相互混合或接觸后可以產生激烈反應、燃燒、爆炸、放出有毒氣體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化合物稱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這種化合物多為氧化性物質與還原性物質。

4、腐蝕性試劑應合理存放,禁止磕碰、打擊,以防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5、要注意化學試劑的存放期限,一些試劑在存放過程中會逐漸變質甚至形成危害物,像醚類、烯烴等在見光條件下接觸空氣可形成過氧化物,放置越久越危害,一般存放周期不超過一年。

6、化學藥品均應避免陽光直曬及靠近熱源,要求避光的試劑均應;裝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紙包好。

7、發現試劑瓶上標簽掉落或將要模糊時應立即貼制標簽,無標簽或標簽無法辨認的試劑都要當成危險品處理,不可隨便亂扔,以免引起嚴重后果。

8、劇毒品應存放于專門的柜中,建立領用需經審批,雙人簽字制度,同時要求管理或使用人員應熟悉藥性。

19、庫房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保持室內干燥、潔凈、通風、避光,試劑排列有序。

在化驗工作中經常會產生有毒的廢液、廢渣以及廢氣,尤其是某些劇毒物質,如直接排出就可能污染周圍的空氣和水源,造成環境污染,結合我化驗室現狀,特介紹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無機酸類、將廢液慢慢到入過量的含碳酸鈉或氫氧化鈣的水中,中和后用大量水沖洗。

2、無機堿類、用6mol/l鹽酸水溶液中和,大量水沖洗。

3、含氟廢掖、加入石灰使之生成氟化鈣沉淀。

4、含重金屬廢液的處理、加入堿液使之變成難溶的氫氧化物沉淀,經過濾分離后處理。

5、六價鉻廢液、可用亞鐵經過濾分離后處理。還原成三價鉻,加入堿液使之變成難溶的氫氧化物沉淀。

6、少量的廢氣一般可由通風裝置直接排到室外,但排氣管必須高于附近屋頂3米。

燒傷物質急救與治療方法。

堿類:koh、naoh、nh3、h2o、cao等。

立即用大量水洗滌,再用稀乙酸溶液(20g/l)沖洗或撒上硼酸粉,最后用清水沖洗,消毒拭干后,涂上燙傷油膏,用消毒紗布包好。

酸類:h2so4、hcl、hno3、

甲酸、苦味酸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再用碳酸氫鈉飽和溶液洗滌,最后用清水沖洗干凈,消毒拭干后,涂上燙傷油膏,用消毒紗布包好。

鉻酸鹽:鉻酸、重鉻酸鉀先用大量水沖洗,再用硫化銨溶液沖洗或用5%硫代硫酸鈉溶液清洗。

氫氟酸先用大量冷水沖洗,再用5%的碳酸氫鈉溶液洗,然后用甘油與氧化鎂(2:1)懸浮液涂抹,并用消毒紗布包好。

氯化鋅、硝酸銀先用大量水沖洗,再用5%的碳酸氫鈉溶液洗。

四、一些特殊藥品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1、開啟易揮發的試劑瓶(如濃鹽酸,濃氨水等)時,尤其在夏季或室溫較高情況下,應先經流水冷卻后再打開,且不可將瓶口對著自己或他人,以防氣液沖出引起事故。

2、裝過強腐蝕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應由操作者親手洗凈,如曾使用毒物進行工作,工作完畢應立即洗手。

3、濃硫酸與水混合時必須邊攪拌邊將濃酸徐徐注入水中,且應在耐熱容器內進行,不得將水倒入濃硫酸中,否則引起爆炸或燒傷事故。凡在稀釋時能放出大量熱的酸堿,稀釋時都應照此規定操作。

4、氫氟酸燒傷較其它酸堿燒傷更危險,如不及時處理,將使骨胳組織壞死。使用時最好戴上橡膠手套,操作完畢后應立即洗手防止意外燒傷。

5、高氯酸的使用規則。1)濃熱高氯酸是強氧化劑,與有機物或還原劑接觸會發生爆炸,所以應避免與此類物質接觸,并且在高氯酸操作時不能戴手套。2)熱的濃高氯酸與某些粉狀金屬作用時,因產生氫可能引起爆炸,所以應防止其單獨與金屬粉未作用。

6、產生有毒氣體,或揮發性酸氣的操作,如配制氨水溶液等必須在通風柜內進行。同時取用腐蝕性藥品時盡可能戴上防護眼鏡和戴手套。

7、加熱易燃溶劑如酒精必須在水浴或嚴密的電熱板上,不得用火或電爐直接加熱易燃易爆試劑。

藥品經營管理制度(實用17篇)篇十七

(一)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按照“藥品養護操作方法”定期對在庫藥品根據流轉情況進行養護與檢查,做好養護記錄,防止藥品變質失效造成損失。

(二)配備專職的養護人員,養護人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熟悉藥品保管和養護要求。

(三)對3個月內到失效期的近效期藥品,按月填報“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四)每月對各類養護設備定期檢查,并記錄,記錄保存二年。

(五)發現藥品質量問題,及時與質量管理部聯系,懸掛明顯標志,停止上柜銷售。

(六)養護人員應配合倉管人員對庫存藥品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待驗品、退貨藥品區——黃色;合格品、零售貨稱取區、待發藥品區——綠色;不合格品區——紅色。

(七)養護人員配合倉管人員做好溫濕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10時、下午3時各記錄一次庫內溫濕度。根據溫濕度的情況,采取相應的通風、降溫、增溫、除溫、加濕等措施。重點做好夏防、冬防養護工作。每年落實專人負責,適時檢查、養護,確保藥品安全度夏、冬。

(八)報廢、待處理及有問題的藥品,必須與正常藥品分開,并建立不合格藥品臺帳,防止錯發或重復報損,造成帳貨混亂和嚴重后果。

(九)建立健全重點藥品養護檔案工作,并定期分析,不斷總結經驗,為藥品儲存養護提供科學依據。

(十)如因養護人員未盡職盡責,工作不實造成藥品損失的,將在季度質量考核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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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后感是通過書面表達自己對某本書籍的思考和評價,有助于加深對書中內容的理解。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一些精選的讀后感范文,一起來欣賞和學習吧。讀了葉圣陶先生的童話故事《
策劃方案是指在特定的背景條件下,為實現某一目標或解決某一問題而制定的具體方案。下面是一份詳細的策劃方案模板,包括目標、步驟和時間計劃等內容。浪漫直襲!單身男女今
一個人沒有夢想,就像一艘沒有航向的船,漂泊在浩瀚的大海中,無法找到前進的方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夢想實現的心理學原理和方法,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夢想追求之旅
學期計劃對于教師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工作,它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掌握學科知識和提高教學水平。如果你正在制定學期計劃,可以看看這里的一些成功學期計劃分享,或許對你有所啟
優秀作文是那些思想深刻、文字精細、結構嚴謹的文章,具有很高的文采和觀點獨到之處。通過閱讀優秀作文,可以拓寬自己的思維空間,開闊自己的視野。又是一年七月鬼節,親愛
當我們面臨申請書的寫作時,有時會感到無從下手。但只要有一些基本的寫作技巧和方法,我們就能夠寫出一份出色的申請書。通過閱讀以下更多申請書范文,我們可以了解不同領域
優秀作文應該在題材選擇上有獨特性和廣度,能夠引發讀者的興趣和好奇心。以下是一些被教育界和文學界廣泛傳頌的優秀作文范文,讓我們一同品味其中的魅力和智慧。
優秀作文透過文字向讀者傳遞作者的情感,引發讀者的共鳴和思考。在這里,小編整理了一些優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成長過程中,有一件事讓我記憶
個人總結是一種反思和思考的過程,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發現自身的潛力和機遇。以下是一些來自不同領域的個人總結范文,希望能給大家提供多樣化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優秀的作文需要兼顧內容和形式,不僅要有有足夠的信息量,還要注重文風和文采的體現。小編精選了一些優秀作文范文,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示和幫助。沙沙沙,沙沙沙,一星
實習心得是實習過程中積極思考并總結的結果,可以幫助我們發現不足和改進,提高自己的職業能力。請欣賞以下實習心得范文,相信其中的經驗和教訓對大家在實習中會有所幫助。
致辭需要具備一定的文化素養和修辭技巧,以確保表達的準確和生動。下面是一些成功演講者的致辭經典案例,希望能給大家提供靈感。親愛的西貝伙伴:大家新年好!踏著20xx
優秀作文是對自己學習成果的一次回顧和總結,也是對自己成長的一次見證。我們特地為大家收集了一些經典的優秀作文素材,希望能夠激發大家的寫作靈感。今天中午,我閑著沒事
開學典禮是學校校園文化建設的一部分,旨在激發學生對學習的熱情。在開學典禮上,我們看到了學生們展示出的精彩表演和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老師,親愛
優秀作文不僅僅是一篇文字的堆砌,更是一種用心靈和文字創造出的美妙藝術,令人嘆為觀止。為了幫助大家寫好優秀作文,小編整理了一些優秀作文范文,供大家欣賞和借鑒。
合作可以激發團隊成員的創造力和創新精神,通過合作的碰撞和融合,可以產生更多的創意和想法。合作是成功企業的共同特點,下面是一些成功企業的合作經驗分享。
優秀作文不僅要有文采和藝術性,更重要的是能夠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思,讓讀者理解和贊賞。優秀作文是一篇內容充實、論述透徹、語言流暢、結構完整的文章。在寫作優秀作文之前
一個成功的自我介紹應該突出自己的獨特性和亮點,與他人產生共鳴和連接??纯聪旅孢@些優秀的自我介紹范文,或許能給你一些靈感和啟發。尊敬的面試官:您好!本人性格開朗,
在教學工作計劃中,教師需要明確每個學生的學習目標,并制定相應的教學策略。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教學工作計劃范文,供大家參考。1、樂意參加收集信息的活動,嘗試用自
通過月工作總結,我們可以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成就和不足之處,以便進行改進和提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月工作總結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歲月如梭,時光荏
寫一篇優秀作文需要多讀書、多積累知識,掌握一些實用的寫作技巧和方法。如果你正在為寫一篇優秀作文而發愁,不妨看看以下這些范文,或許能給你一些啟示。海南是個風景如畫
在發言活動中,發言稿能夠給予我們一種安全感,我們可以利用它來避免臨場發揮不佳的尷尬情況。通過閱讀下面的發言稿范文,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靈感和參考。這幾條不是我能
表達自己對工作的熱愛和責任感,可以在述職報告中適當陳述自己為了完成任務所付出的努力和心血。這里有一些成功的述職報告范文,供大家參考,在撰寫時可以有所借鑒和啟發。
家長會是家校合作的重要環節,能夠促進學生的學業和成長。以下是一些學校家長會取得的成效和變革,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啟示。尊敬的老師,各位叔叔,阿姨:你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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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的制定需要參考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以確保其合法合規。小編整理了一些應急預案制定中容易犯的問題和誤區,希望能幫助大家避免類似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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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方案是在某項工作或項目開始前,根據目標和需求進行詳細規劃和設計的一種書面方案,它能夠指導和協調工作的進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我覺得我們需要制定一個策劃方
優秀作文是對文學藝術的欣賞和創造,是寫作者的才華和情感的展示。這些優秀作文范文涵蓋了各個領域和主題,給我們提供了廣泛的思考和啟示。今天是星期五,是我們學校的一年
活動方案有助于明確活動的目標、內容、時間和資源等方面的要求。針對不同類型的活動,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效的活動方案,供大家參考借鑒。丁**。1、主持人(2~3人
學習優秀作文的寫作技巧和方法,對于我們提高寫作水平和語文素養都有很大的幫助。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挑選的優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靈感和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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