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分析范文范本,我們可以學習到不同類型和風格作品的寫作特點,從而提升自己的寫作技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范文范本,僅供參考,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寫作的參考和指導。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一
上訴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不服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民初字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將本案發回重審或在查清事實基礎上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審、二審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一審法院并沒有正式開庭審理即作出判決,審理程序嚴重違法。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訴人經一審法官傳喚到辦公室,法官只是對案情進行了簡單詢問,做了詢問筆錄。一審并沒有開庭,更沒有正式開庭筆錄。一審中上訴人沒有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一審法院草率作出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二、本案事實不清,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300萬元的金額不準確。
本案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條均系后補。上述借款合同及借條不能準確反映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的真實金額。本案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時生效。
本案中,被上訴人應當提供向上訴人交付出借款項的證據,否則其主張不能成立。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此致
敬禮!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二
原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區路號,電話:郵編:
被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區路號,電話:郵編:
訴訟請求:民間借貸糾紛。
1.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活困難向原告借款元,雙方約定,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償還。
現還款期限早已屆滿,被告仍然拒絕償還借款,經多次所要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訴人:
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三
原告:姓名:,性別:x,民族:x,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x,民族:x,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告:保險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等共計人民幣x元。(列明各項損失的具體金額)。
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駕駛車輛行駛至地方,與被告駕駛的車輛相碰,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車輛損壞,人員受傷。對于本次交通事故,昆明市交警大隊作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承擔主要責任,承擔次要責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較大經濟損失,但就有關賠償問題原被告之間不能協商一致,依據(寫明具體的法律條文)的規定,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呈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本人的簽名及捺印)。
x年x月x日。
附:證據及來源。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四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住址:上海市xx區xx路375號。
被上訴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于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為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為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并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為。
原審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余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為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20x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為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后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為。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并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為部分2#房外架從20x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為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五
上訴人(原審第一被告):1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國路100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2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紅纓路86號。
被上訴人:(原審第二被告):3公司,住所地:咸陽市渭陽中路中段體育場內。
上訴人1公司(以下簡稱“1公司”)為與被上訴人2公司(以下簡稱“2公司”)及被上訴人3公司(以下簡稱“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秦都區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2公司針對上訴人1公司的起訴及訴請。
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為:“被告1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終止,且原告與被告均不認可該聲明。故合議庭對該份證據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上訴人認為這種判斷與認定是不符事實和法律的,也是邏輯混亂的認定。
1這種認定不符合事實。
在原告的一審起訴書中就明確的聲稱:“第一被告(上訴人)召集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代表吳飛、被告代表周進修、洪瑤珠(被上訴人3公司)以及其他債權人,于20xx年7月8日13時30分簽訂了一份聲明,作廢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訴人)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補充協議。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瑤珠簽訂,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負責,聲明簽字后即付工程款。”這說明,作為原告即被上訴人2公司是明確同意并認可上述三方所簽訂的聲明的。即使在其起訴時也是明確認可這個聲明的,并沒有否認這個聲明。只不過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并沒有按照這個聲明的規定履行其所有義務,所以被上訴人2公司才要起訴。故,從被上訴人自己的起訴書中我們就能夠確認上述的聲明是真實的,有效的,沒有違反被上訴人2公司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
2,這種認定違反法律規定。
該聲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當事人雙方過后的自我陳述。而在于當時簽訂時刻的具體情況即簽字的當事人意思是否明確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實的,表達是明確的。而且,在法律意義上該聲明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債的轉移”。法律規定,債務的轉移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債權的轉移需要通知債務人。而本案中,原來承包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很明確已經在聲明中移轉給了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而且,在移轉的具體過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簽字,符合債的轉讓的法律程序與規定。所以,依法進行的這種債的移轉即權利義務的移轉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變。在原審中,兩被上訴人認為上述聲明是無效的,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與上訴法律規定相悖的。而原審法庭沒有把法律的依據及法理說清即認定聲明無效,顯然是不適當、不合法的隨意而為。
3、這種認定的依據及邏輯是混亂的。
原審法庭因為“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告(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均不認可該聲明”從而認定聲明是無效的。這種邏輯讓人瞠目結舌。法庭判斷一個事實,不應當完全憑借當事人之中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的陳述,而是要看證據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在本案中,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上訴人3公司在原審庭審中不認可聲明的原因其實就在于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夠最大化,所以才作出這種說法。但是,他們不能否認的是他們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聲明中明確簽字同意聲明的內容。沒有任何人強迫及欺騙他們簽字。他們理應對他們的簽字負責,他們理應對他們所實施的法律行為負責。(洪瑤珠是濱海餐飲公司的法人,其行為代表公司。吳飛是2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其行為也代表公司。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訴人2公司的起訴書中也明確表明“原告代表是吳飛。”)。
所以,不去看證據的來源與真實性,而僅僅憑利益相關方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違背事實的否認來認定聲明的效力,是嚴重的邏輯混亂。
綜合,原審法庭對于上述聲明的認定是錯誤的。我們不知道原審法庭以什么法律依據判斷這個聲明是無效的?是不真實的么?還是違反了哪一條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原審法庭在判決書中并沒有闡明這一關鍵問題。原審判決沒有給上訴人以合適,合法,能夠服眾的理由與答案。
上訴人認為:該聲明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在簽訂該聲明以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再無任何經濟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4,在簽訂上述聲明之后,如果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沒有按照約定向被上訴人2公司付款,也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了。被上訴人2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主張權利,因為2公司已經在聲明中簽字明確表明同意“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而這個聲明是一經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不是一個附條件的文件。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沒有任何實質上的經濟關系。
被上訴人2公司實際上是給原來的瑤珠酒店進行裝修,當時雙方的承包合同明確甲方為“瑤珠酒店”。而當時的時間是20xx年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20xx年4月19日,洪瑤珠才與陜西咸陽長存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承包咸陽市體育賓館、創辦瑤珠酒店的協議書。因此,在簽訂裝修承包協議書的時候,瑤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無法蓋章,故,才在甲方瑤珠酒店的字體上暫時蓋上了上訴人的公章。
基于這種混亂的情況才促使三方在同年的7月8日共同簽訂了聲明,表明原先的合同作廢,一切責任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這才是整個事件的全貌。故,上訴人與裝修合同之前無任何關系,在簽訂聲明之后更無任何關系。上訴人不應當對明確應當由3公司及洪瑤珠負責的債務承擔責任。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六
上訴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2、證明材料______件。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男,生于20xx年6月22日,漢族。身份證號:,住重慶市xx區xx鎮xx村x組x號。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利,女,生于20xx年8月24日,漢族,身份證號:,住重慶市xx區xx鎮xx村x組x號。電話:。
上訴人不服重慶市xx區人民法院()渡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訴。
1、依法撤銷重慶市xx區人民法院()渡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非因感情不合分居。
被上訴人雖然從1993年離家出走,到浙江等地打工,與上訴人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為生活所迫。為增加收入,維持家庭生活,被上訴人背井離鄉到外地謀生。盡管如此,雙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常電話聯系,互相問寒問暖;被上訴人打工回到家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團聚,一家人其樂融融。雙方雖事實上分居,但其原因并非因感情不和。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并未破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前經過充分交往、了解,因情投意合而結合,婚姻基礎牢固;婚后互敬互愛,互相關心,感情篤厚;婚后又生育子女,加深了雙方情感聯系,雙方建立起了真正的感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特殊的原因未在一起生活,但雙方的感情還是穩固的。這從被上訴人發給上訴人若干短信中可以看出。事實上,被上訴人也是愿意與上訴人重修舊好。只要解決了上訴人心中的心病,雙方完全可以繼續和和美美生活下去,雙方感情有和好可能。
3、被上訴人有重婚行為。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上訴人違背道德、違反法律與他人結婚,并生育子女。被上訴人為逃避重婚罪的法律責任,而要求與上訴人離婚,其離婚目的不純,其不正當的訴求不應當受到法律的支持。
4、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一往情深,為被上訴人付出很多,被上訴人要求離婚有違道德。
1993年,被上訴人受人欺辱,上訴人知情后,為被上訴人洗刷恥辱而不惜與人打架、拼命。為此,上訴人身上留下很多傷痕;但更多的傷痕在上訴人心中永遠無法撫平。幾十年來,上訴人一直生活在為被上訴人報仇雪恨的折磨中,痛苦不堪,正常生活盡毀;而被上訴人對此不理解,不感恩,反而提出離婚。其似有忘恩負義之嫌。鑒于法律有社會引導功能,對此不道德之舉,法律似以否定評價為妥。
1、原審法院適用《民法典》32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雙方離婚系適用法律錯誤。
《民法典》32條:“………(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前已述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因生活所迫而分居,并非因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審法院既然未查明雙方感情不和的原因,徑直機械適用該法條判決雙方離婚,是為適用法律錯誤。
2、雙方并非感情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前已述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雙方協商解決一些分歧,雙方完全有可能重修舊好。此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離婚的唯一原則: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從社會和諧的政治高度出發,本案以判決雙方不準許離婚為妥。
3、被上訴人有重大過錯,法院不應該支持過錯方。
此案中,被上訴人的過錯在于,其與上訴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此為嚴重違背道德,嚴重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其提出離婚目的不當。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之訴請,有縱容、鼓勵被上訴人違反道德、違法犯罪之嫌疑,有違法律立法宗旨。法律的功能被異化成敗壞社會風氣、懲善揚惡之工具,是為法律與法律人的.悲哀。
此案中,被上訴人的過錯在于,其對上訴人的多年巨大付出不感恩,不理解,辜負上訴人的情意,自私自利,肆意傷害上訴人的感情。其行為不合道德,其訴求不應該得到主張。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至為不公,應予撤銷并查清事實后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訴來你院,請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八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x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x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x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x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九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十
上訴人:特、男、29歲、蒙古族、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鎮。
上訴人:其女、39歲、蒙古族、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旗xx鎮什拉烏素棟x號。
被上訴人:王、男、44歲、漢族原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并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事實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期限當時并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2年5月21日起訴以后知悉:被上訴人與斯/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訴人與斯、額改變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人民法院。
經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額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額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于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范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額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后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于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于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范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范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后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規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后,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并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后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鑒于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特、其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十一
地址:xx市xx區路號上奧世紀中心x號樓座號。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
地址:xx市銀盞林場銀中工業區嘉福工業區。
上訴人不服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
2、本案依法裁定發回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x2)清城法民初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書對于本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本案是如何產生的。
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判決:解除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
依據上述判決,上訴人應退還人民幣699721.47元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上訴人。上述兩項判決依法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執行。
判決生效后,上訴人已經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將法院判決原告應當履行的判決金額人民幣699721.47元以及執行費9613.19元支付到的了xx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標的款賬戶。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由于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極度不負責,在本案合同沒有解除以及兩套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質量未經權威質量技術部門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的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既未告知上訴人,更未征得上訴人同意,就擅自拆除上訴人提供的兩套裝置,存在明顯的過錯,并且被上訴人xx公司依法負有對拆下來的元器件的保管義務。該設備被拆下來后,卻被被隨意放置在室外,長期的風吹日曬雨淋,早已經丟失和損壞。
由于被上訴人對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設備元器件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合同解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難以執行的情況下,做出了(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由于雙方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中的部分不完整以及的設備的折價和責任承擔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致使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判項未能得到執行。而執行依據的有關判決對此也沒有明確。也就是說本案缺乏如何將不完整以及缺少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給特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依據。因此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由此可見,xx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本案缺乏執行依據,(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如何退還的問題沒有明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應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給原告的執行,并且認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問題,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者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上訴人都無法通過協商與被上訴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就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達成一致,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情況下,更無法與該司就該退還設備問題達成一致,因此,上訴人只有依法起訴解決此問題。
上訴人認為,xx市不銹鋼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履行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義務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由于被上訴人極度不負責,對上訴人提供給該司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擅自拆除以及保管不善,致使設備大量丟失和損壞,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向上訴人履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的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義務。
既然被上訴人xx公司存在過錯,則依法應當賠償上訴人由于其過錯而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屬于侵權之債的索賠)但是該賠償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涉及,更沒有審理以及判決((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解決的是合同之債的問題)。所以上訴人依法于x2年3月起訴于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訴人依法賠償原告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元器件價值賠償金人民幣625450元。
二、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也錯誤。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關于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退還引發的,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對該糾紛已經做出了處理,且該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對本案不再處理。遂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做出處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同糾紛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xx公司索賠是同一事件是錯誤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處理的是,原被告之間的x6年3月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以及《xx市大金源不銹鋼有限公司550熱軋生產線諧波濾波兼無功補償裝置技術協議》是否解除的問題,最終通過審理判決解除。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合同解除肯定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退還貨款以及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退還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但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早已經被被上訴人擅自拆除,并且由于被上訴人保管不善,導致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的組成元器件,丟失的丟失,損壞的損壞,被上訴人已經無法向上訴人退還。很明顯,被上訴人對無法向上訴人退還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上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組成元器件丟失和損壞的賠償義務。對于如何賠償的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1年5月23日做出的(x0)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并沒有審理,也沒有涉及。這一點,xx市中級人民法院(x1)清中法執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書也這樣認為。
由此可見,這是兩件不同的事件,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是違約之債,后者是侵權之債,而根本不是本案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認定的同一件事件。上訴人在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上訴人退還述2套諧波濾波兼無功功率補償裝置無法執行,中止執行的情況下,向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被上訴人賠償并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本案駁回上訴人特公司的起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法律關系混淆,也嚴重侵害侵害了上訴人的訴權,使得上訴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告狀無門,找不到說理的地方。也使得上訴人感到一審法院在推脫責任,不作為。客觀上也使得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被上訴人xx公司逃避了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依法上訴至貴院,請貴院秉公審理,依法裁定xx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xx市的司法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2年6月9日。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肖,男,x年12月8日生,漢族,湖南望城縣人,住長沙市北路320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騰,男x年10月21日生,xx縣人,漢族,農民,住吉首市姚家嶺64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男,xx縣人,戶籍地xx縣塔臥鎮隆發居委會。
原審被告王:男,x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砂子坳。身份證:.
原審第三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生: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滕xx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并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與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在()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為雇傭關系,故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該部分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
上訴人是委托某車隊司機鄧三為其運輸沙子,運費支付給鄧三,而鄧三則安排了李來給上訴人運輸沙子,故上訴人只與鄧三發生運輸合同關系,與李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
二、退一步講,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存在法律關系,那也只是運輸合同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理由如下:
1.雇傭關系一個明顯的特征是雇傭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性,本案中,李用自己的車輛為上訴人運送沙子、按車次結算費用的行為無此明顯特征。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訴人李自己提供運輸工具,為上訴人運送沙子至某工地,每一趟運費為160元,符合貨運合同的要件,雙方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作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有義務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而上訴人作為托運人,無此義務。因此,在運輸途中致滕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李負責賠償,而被上訴人滕向運輸合同托運人即本案上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李為雇傭關系,并判決上訴人與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系認定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該項判決,請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十三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3、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項,上訴人只需向被上訴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婚生女兒從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可能跟隨母親生活更加有利進而判定小孩給予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歪曲法律條文,偏袒女方的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很明顯,上訴人經濟條件比被上訴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訴要高,同時也根本沒有被上訴人在原審判決中那樣訴稱有重男輕女現象,相反,上訴人一直以來盡心盡責照顧家庭,對兒女照顧的無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兒,讓兒女在健康的環境下茁壯成長。同時女兒對祖父祖母感情很深,兩位老人也很疼愛孫女,不管今后狀況如何,也愿意幫助無微不至的照顧孫女。被上訴人尚且還年輕,完全有理由認為今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觀上訴人,由于病魔的原因,以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講,即便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本條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釋第4條相關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優先考慮。所以,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女兒更適宜由自己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年滿18周歲。
二、原審判決第三項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被答辯人主張的答辯人婚姻存在過錯不成立,又為何緣由判決雙方共同房產歸于被答辯人。而事實上答辯人由于身體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過注射胰島素,吃降血糖來控制病情,后續治療費很大,現在經濟條件極其困難,從照顧弱方的角度考慮,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予答辯人。反觀被答辯人現在國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長,經濟條件也越來越寬裕,完全可以在未來幾年買到房子。同時從照顧小孩角度出發,給小孩一個健康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訴爭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適當補償被上上訴人房產補償款。
三、原審法院對于雙方的共同財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確定的上訴人名下的股票金額20xx0元是共同財產沒有事實依據,缺乏靈活變動性。而事實上上述股票金額在上訴人生病治療期間就已經全部拿來醫療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訴人應該也明白這一事實,上訴人也可以拿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實際上,被上訴人提出離婚析產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訴人在x年10月份體檢時發現患有糖尿病,由于是慢性疾病,后續治療費很大,被上訴人是怕上訴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訴至法院的。這點上訴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卻不知如何表達。夫妻原本恩愛,比翼雙飛,現在卻因為自己的病因而導致被上訴人背叛、放棄這個家庭,上訴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絕了,難道要讓病魔成為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訴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講法,但也更應該考慮情理啊。上訴人可以說現在什么都沒有了,身體垮了,家沒了,難道還要奪走自己最愛的兒女,讓他們父女倆睡在大街上,還要上訴人備受病魔折磨,這在和諧社會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發生的。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里創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十四
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錯誤,屬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對于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芳草地歌舞廳轉讓協議無效以及當事人因轉讓協議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沒有異議,但對原審法院所認為的權利應當返還依法不能接受。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于某某基于轉讓協議與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權也應當返還給被告陳某某,現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將房屋恢復原狀后將租賃權返還給被告陳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對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返還轉讓款人民幣100000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將房屋退租給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下稱物資公司)之后既喪失了租賃權,被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結果,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為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誰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誰的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當將租賃權返還給被上訴人的實質就是對上訴人與物資公司之間的締結契約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圖否認雙方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上訴人對該租賃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該權利為正當、合法的權利,是合法取得;是本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本不允許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權利的取得與喪失都是有相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為前提,有什么樣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就會有對應的權利。租賃權也不能例外。本案中,當被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行為的發生就意味著被上訴人租賃權的喪失,也就是說被上訴人對其租賃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無須承擔對該租賃物的任何義務。并且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也明確表明上訴人與物資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與其沒有關系。再當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之后就意味著上訴人租賃權的取得。現今,原審法院要求將上訴人合法取得的權利要返還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觀點和裁判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進一步而言,我國《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所確立的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中返還的標的是指財產,并且該返還的財產應當是指有體物,而非無體物。很顯然,租賃權只是一種財產權利,并不是財產本身,當然不能算有體物,也就不是實物。所以返還財產應當是對實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脫離了實物的權利本身。這主要是因為財產權利(物權)是在合法占有財產(物)的基礎上而形成的權利,當脫離了對財產合法占有這一最起碼的前提下的權利根本就是一種不存在、虛無的權利。此之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經由上訴人進行裝潢改造過的租賃房屋是否能夠恢復原狀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被上訴人以及原審法院均認為應當由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上訴人認為,這顯然是不可取,并且該作法顯然是將上訴人當成了孫悟空,可以隨意的將東西變來變去,簡直是荒謬!再有,原狀為何狀?客觀上,這不符合經濟原則;事實上,這也就是強加于人。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完成將房屋恢復到被裝潢以前的狀態。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讓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作為被上訴人的不予支付上訴人十萬塊錢的抗辯理由的作法實際上就是不讓被上訴人返還十萬塊錢!不要說十萬,并且連一分錢也不讓上訴人拿到。這是強盜邏輯。這同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的被上訴人應當將該轉讓款返還給上訴人的說法顯然是自相矛盾。再有,從上訴人起訴到原審法院判決至今,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強占被上訴人的財產不給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確表明現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單上列明設備完全可以返還,實際上還包括相關經營證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過被上訴人非要上訴人恢復原狀而讓上訴人覺得不實際,而最終沒有同意罷了。)那么從這一層意義上而言,原審法院也更沒有理由讓被上訴人連一分錢都不用給上訴人了。更何況,被上訴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額返還,并沒有說不愿意給上訴人任何錢款(見原審庭審筆錄第6頁倒數第三行)。根據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審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錯誤之判決。為此,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于某某。
x年12月1日。
附:本狀副本壹份。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十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漢,*年*月*日生,身份證住址:**省**縣**鄉**村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市*有限公司,地址:**市**區路號,法定代表人:羅。
上訴人因對()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不服,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其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再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本案案由為糾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法律關系,應適用,而不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條“”之規定,。
3、。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
2、。
3、。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二〇一*年*月**日。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十六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年x月4日做出的()*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x年x月x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5x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x年x月1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后,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后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后,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并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x年x月4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5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里,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并且根據《合同法》第5x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x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里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里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著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于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并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并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根源還在于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為,一審判決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回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濱民二初字第3x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并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訴狀(精選17篇)篇十七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x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x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x,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