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一
本學期,我學習了《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實施,通過本學期的學習,我對勞動法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
在學習之前,我對勞動法完全不了解,學習之后,覺得對我以后的工作與學習有非常大的幫助。《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對于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體現了新時期新階段的鮮明特點。
首先,《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勞動者個人權利的維護。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逐步提高。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這顯示出了勞動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勞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法為我們指明了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并不僅僅是只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取得雙方的收益。
其次,在用人單位方面,作為社會的一員,用人單位不能一味追求盈利。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勞動者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才能更好的為單位工作,創造績效。從勞動法的制定也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
勞動法的頒布,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提高經營者素質和管理水平,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堅持勞動合作制度,擴大就業,縮小差距,實現共同富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建設和諧社會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做出了巨大貢獻!
最后,我感覺到,我國的勞動合同更加的具體、規范化。這充分的保障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學習了這么多知識,對以后我走向社會進行工作有深刻的影響。并且,我也會好好的運用我所學會的知識,在以后的崗位上努力奮斗!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二
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體系,它對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在勞動法領域中,我深入學習和實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逐漸認識到了勞動法的重要性。只有對勞動法有了深入的理解,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
二、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協商一致達成的行為規范,具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障勞動者權益的作用。在我的工作中,我始終堅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嚴格按照合同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通過勞動合同的簽訂,我明確了自己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薪資待遇等,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為今后發生糾紛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和依據。
三、加強勞動保護意識。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和挑戰,因此加強勞動保護意識顯得尤為重要。在我的工作中,我注重個人安全防護,穿著合適的工作服和防護裝備,嚴格遵守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操作規范,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同時,我還積極參加勞動保護培訓,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義務,為自己爭取更好的工作環境和健康保障。
四、合理維權方式。
勞動糾紛的發生時有發生,如何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成為了每位勞動者必須面對的問題。在我個人的實踐中,我堅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遇到問題首先通過和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商解決糾紛。如果無法協商解決,我會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幫助,通過法定程序解決問題。維權的過程中,我始終懂得以合理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并與用人單位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避免將問題激化和擴大化。
五、秉持勞動精神。
勞動精神是勞動者應有的道德標準和精神追求。在勞動法實踐中,我一直秉持勞動精神,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勤奮工作,為用人單位的發展作出貢獻。在工作中,我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為自己的職業生涯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我也時刻關注他人的勞動權益,鼓勵大家共同遵守勞動法,共同營造一個和諧穩定的勞動環境。
綜上所述,勞動法的學習和實踐使我深刻認識到勞動法的重要性,樹立起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與此同時,我也將繼續加強勞動保護意識,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并在工作中秉持勞動精神,為社會和自己的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三
第一段:引言(150字)。
勞動法作為一門法律學科,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并維護社會穩定而制定的。在學習勞動法的過程中,我充分認識到勞動法的重要性,并從中獲得了許多有益的心得體會。在本文中,我將分享我在學習勞動法過程中所得到的體會,并探討勞動法對于維護勞動者權益和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
第二段:維護勞動者權益(250字)。
勞動法的核心目標之一就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在學習勞動法的過程中,我了解到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訂立和解除、工資福利、工作時間、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擁有一系列的權益。勞動法為勞動者提供了法律保護,確保他們能夠享受到應有的權益。例如,在勞動合同訂立和解除方面,勞動法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勞動者在解除合同時獲得賠償。在工資福利方面,勞動法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工資等,確保勞動者能夠得到公正的報酬。這些勞動法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保護他們的權益不受侵害。
第三段:促進社會發展(250字)。
勞動法不僅僅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權益,還能夠促進社會的持續發展。勞動法規定了勞動關系的基本原則,如平等就業、合理競爭、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等,這些原則能夠確保勞動力市場的正常運轉,促進勞動者的就業機會和職業發展。同時,勞動法還規定了勞動爭議解決的程序和機構,為勞動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和秩序。另外,勞動法還規定了對職業安全和健康的保護措施,確保勞動者在工作場所擁有安全的工作環境,減少事故發生,降低社會成本。勞動法的這些規定,對于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四段:法律意識的重要性(250字)。
通過學習勞動法,我深刻認識到法律意識的重要性。法律是社會的基石,它規范了人們的行為,維護了社會的秩序。對于勞動者而言,了解和掌握勞動法,不僅能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能夠在工作中防范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我們每個勞動者都應該積極培養和強化法律意識,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企業和管理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依法經營,保護員工的權益,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段:總結(300字)。
學習勞動法使我對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時也讓我認識到勞動法對社會的重要性。勞動法不僅是一門學科,更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發展而存在的一門法律。通過勞動法,我們能夠了解和維護自己的權益,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與此同時,勞動法也對社會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維護了勞動力市場的正常運轉,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加強對勞動法的學習,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
總結:
勞動法心得體會的五段式文章,包括引言段、維護勞動者權益段、促進社會發展段、法律意識的重要性段和總結段,對勞動法的作用和意義進行了全面的探討。通過學習勞動法,我們能夠更好地了解和維護自己的權益,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做出貢獻。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四
一是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并執行本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五
勞動法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法規,旨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維護公平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在學習和應用勞動法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其意義和作用。在此,我將結合自身的經歷和體悟,分享一些關于勞動法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堅守法律底線。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如工資待遇、勞動時間、休假制度等。作為勞動者,我們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并堅守法律底線。在工作中,我們不應被剝削,不應接受延長工時而無償加班,更不應遭受歧視和虐待。通過了解和學習勞動法,我們能夠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能夠向侵害行為說“不”。
第三段:提高法律意識。
勞動法要求雇主必須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而勞動者也有責任遵守相關規定,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在勞動過程中,我們要始終提高法律意識,遵循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只有做到安全文明生產,才能保障自己和同事的生命安全。而如果發生勞動安全事故,我們也要依法維權,讓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段:倡導和諧勞動關系。
勞動法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關注著勞動關系的和諧與共同發展。作為勞動者,我們要以友好合作的態度對待同事和雇主,共同營造一個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同時,我們也要關心并尊重他人的勞動權益,遵守勞動紀律,共同推動企業的良性發展。只有在和諧的勞動關系下,我們才能更好地發揮自己的職業能力,實現個人價值。
第五段:積極參與維權與改革。
勞動法存在的意義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但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障礙。作為勞動者,我們要積極參與維權和改革的過程,共同推動勞動法的落地和實施。我們可以通過加入工會,組織勞動者權益保護活動,參與制定和修改勞動法規。同時,也要加強自己的法律學習,增強自己的法律保護能力,以應對日益復雜的勞動關系。
總結:
勞動法的學習和應用是勞動者必備的素質。通過學習勞動法,我們不僅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也能夠倡導和諧勞動關系,推動社會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只有當每一個勞動者都了解勞動法的相關知識,并能積極參與維權和改革的行動,才能真正實現勞動關系的公平和全面發展。因此,我們應當時刻記住勞動法的精神,并努力將其付諸實踐,在我們的職業生涯中實現自我保護和成長。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六
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七
近日,我們在太原參加了為期兩天的《勞動合同法》重點條款解讀與實施前企業人力資源應對策略培訓班。我們帶著問題去參加培訓,感到獲益匪淺,現將我的培訓心得匯報如下:
《勞動合同法》于20xx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并于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法的實施將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乃至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產生深遠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較,區別在于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屬于勞動法的特別法,而勞動法是勞動法的基本法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系、勞動時間,勞動合同簽訂等一系列關于勞動著保護的基本問題。可以這樣理解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法中關于勞動合同部分的細化和補充。
《勞動合同法》和現行法律法規相比較,內容區別在于:
(一)、法律的適用范圍的變化。《勞動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醫院等組織。未畢業的學生不是勞動者,應簽訂實習協議。返聘人員不用簽勞動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構成工傷事故,但得交意外傷害保險。
(二)、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變化在于勞動合同法提高了工會在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業平等地位。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試用期的變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五)、違約金的規定的變化。《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只有第二十二條培訓費用和第二十三條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支付違約金。
(六)、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的變化。現行法律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與新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一個月內的,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學習了《勞動合同法》后,我個人認為公司應做以下工作: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盡快建立職工花名冊。完善公司用人體制。建立《順延勞動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續延勞動合同通知書》、《保守商業秘密協議》、《培訓合同》等。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嚴禁各單位今后未經公司同意私自招用員工,防止出現勞動糾紛。
(三)、在錄用人員時,讓其提供《就業狀態證明》,證明其處在待業狀態。防止其原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讓公司負70%的連帶責任。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修改公司勞動合同條款,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出現勞動糾紛。
我在人力資源部主要負責人員招聘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盡量避免出現勞動糾紛,為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做出自己的貢獻。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八
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勞動者關注勞動法的內容和實施,對勞動法進行深入研究,結合自身工作經驗,我對勞動法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一、勞動法確保公平與公正。
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保障,通過制定許多具體條款確保勞動者在工作中的公平與公正。例如,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工資、工時、休假、社保等基本權益,使得勞動者的實際收入和工作時間得到合理保障。此外,勞動法還規定了勞動者的權益,如職業安全和健康,近年來逐步提高了對勞動場所的安全和健康的要求,保障了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勞動法的實施,為勞動者打造了一個健康、和諧的工作環境。
二、勞動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為勞動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使得勞動者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更加順利。例如,勞動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和終止程序,確保了勞動者在與雇主簽訂合同時擁有平等的地位,在與雇主解除合同或終止雇傭時也享有合法權益。此外,勞動法還規定了勞動爭議解決的程序和機構,為勞動者提供了追求權益的途徑。勞動法的保護使得勞動者在工作中能夠依法行事,合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勞動法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形成。
勞動法的實施促進了雇主和勞動者之間和諧的勞動關系的形成。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勞動安全和健康、勞動報酬、休假等條款,既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也給予了雇主合法限制和管理勞動者的權力。雇主只有依法才能解除合同、調整工資,并且還要承擔可能的賠償責任,這使得雇主在管理員工時更加考慮員工的權益和需求,建立起員工和雇主之間相對平等的交流和溝通渠道。勞動法的實施,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為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了保障。
四、勞動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勞動法為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勞動者提供了公平競爭的基礎。在合同簽訂和解除、工資支付、勞動爭議解決等方面,勞動法明確規定了雇主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確保雇主在聘用勞動者時不會違反勞動法。對于違法企業,法律也進行了嚴懲,加大了對違法企業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勞動法的保護使得企業在競爭中能夠公平競爭,打破了以往勞動者微弱地位,建立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五、勞動法實施存在問題與發展。
盡管勞動法為保護勞動者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一些雇主或企業違法牟利,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合理待遇,通過變相加班、降低員工工資、不購買勞動者社保等方式規避法律規定。另外,勞動爭議解決機構的效率和公正性仍然存在一定問題,一些勞動者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面臨著一定的困難。因此,勞動法的進一步發展還需要加強對企業和雇主的監督與處罰力度,提高勞動爭議解決機構的專業性與公正性。
總之,勞動法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對于建立和諧勞動關系和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通過對勞動法的深入研究和結合自身經驗的總結,我認為勞動法確保了勞動者的公平與公正,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和諧勞動關系的形成,創造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勞動法的實施還存在問題,需要加強對企業和雇主的監督與處罰力度,提高勞動爭議解決機構的專業性與公正性,進一步完善勞動法的內容和實施。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實現社會和諧與穩定的發展。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九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勞動力市場的競爭也變得越來越激烈,因此,勞動者必須具備熟練的法律知識,保護自身權益并在職場中更好地發展。我最近通過自學勞動法,收獲頗豐。以下是我對這方面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打好基礎。
在自學勞動法之前,我深刻意識到,如果想要真正理解和應用法律,就必須具備扎實的基礎。因此,我從基礎課程入手,系統地學習各種法律原理、概念和判斷方法。此外,我還利用互聯網上豐富的資源,尋找各類勞動法的相關資料進行閱讀。通過這些學習,我在理解勞動法和運用勞動法方面取得了顯著的進展。
第二段:注意法律細節。
在細節方面,勞動法是一個要求嚴謹的領域。在學習勞動法的過程中,我對法律中的各種條款和規定都進行了仔細的分析和細致的檢查。我注意到,在勞動法中有很多細節,這些細節是解決實際問題的關鍵。例如,法律中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和具體標準,在實際操作中非常重要,必須仔細遵守。只有注意到這些細節,才能根據規定合理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第三段:法律智慧。
通過自學勞動法,我也逐漸體會到,法律是一門具有智慧的學科。勞動法中的各種條款和規定,無論是法律精神還是實踐經驗,都蘊含著寶貴的法律智慧。在學習過程中,我注意到法律中關于合同訂立、勞動報酬、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規定,展現了立法機關在勞動領域的思想與實踐。這些法律智慧可以為勞動者提供很大的指導作用,使他們更好地處理職場問題和保障自身利益。
第四段:法律態度。
在學習勞動法的過程中,我也體會到了法律態度的重要性。法律態度是指個人對法律的認識、尊重和遵守程度。學習勞動法需要嚴謹的態度,因為這是一個需要嚴格遵守規定和制度的領域。對于職場中的問題,應該遵循法律的規范和原則,而不是片面地聽信相關人士的解釋。因此,自學勞動法既需要智力投入,更需要心智的成熟和嚴肅態度。
第五段:實踐運用。
學習勞動法不僅要掌握理論知識和實際情況,還需要運用這些知識到實際環境中。通過自學勞動法,我逐漸認識到,實踐是檢驗學習成果的重要手段。實踐環節可以幫助我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處理職場問題,鞏固對勞動法條款的理解和掌握。此外,在實踐過程中,我還能結合其他法律知識和自身經驗,更好地解決職場問題,保障自身權益。
結語。
自學勞動法成為我職場成長過程中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通過勞動法知識的學習,我逐漸形成了合理的法律思維和嚴謹的法律態度,鞏固了職場生涯的根基。我相信,通過不斷地學習和實踐,自己在職場的表現必將更加優秀,積累更多的經驗,取得更大的成功。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十
為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新《勞動法》的內容,按照學習計劃,我們后勤中心于4月17日在一樓會議室召開了全體職工大會,會議上大家認真學習了新《勞動法》。下面我談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我們每個勞動者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的頒布了新《勞動法》,這是黨和社會主義社會對普通勞動者的特別關懷,我們應當倍感珍惜。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新《勞動法》,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并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
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此條充分的顯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正當的勞動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為我們指明了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并不僅僅是只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么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于20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也許有人認為這些問題是法律界人士討論的問題,其實,在今天,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了解《勞動法》的具體內容,并且用它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通過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確立勞動關系,及相互之間的責權利關系等等。既然法律在這個社會無處不在,那么,我們就有必要去好好學習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過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護自己又不違反法律。而且做到這一條,學習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勞動法相對于舊的法律更加透明,對弱勢群體的傾斜要多一些,能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的權利得到了保障,勞動的積極性自然高漲,能更好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我覺得這就是新.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十一
近日,我在長沙參加了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主辦的為期一周的新《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培訓班。我是帶著問題去參加培訓,感到獲益匪淺,現將我的培訓心得匯報如下:。
一、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解析。
1、法律的適用范圍的變化。《勞動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醫院等組織。未畢業的學生不是勞動者,應簽訂實習協議。返聘人員不用簽勞動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構成工傷事故,但得交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變化在于勞動合同法提高了工會在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業平等地位。
(八)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4、試用期的變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違約金的規定的變化。《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只有第二十二條培訓費用和第二十三條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支付違約金。
6、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的變化。現行法律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與新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一個月內的,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經濟補償、經濟賠償的標準首次以大法的'形式固定下來。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相關規定原來也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合同解除,用人單位不得在檔案和保險關系的移轉上再刁難勞動者了。
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9、勞動者解除合同更容易,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更難了。
勞動者預約解除的條款是: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隨意解除的條款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新增)。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新增)。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針對學習的內容,本人對公司現有的人力資源狀況,做了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勞動關系的確認。在20xx年3月前,我司非編勞動人員即沒有按照勞動法購買社保醫保,而且勞動合同是不規范的,雖然現在已經規范,但是依舊存在歷史問題,容易被翻舊賬。而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于頒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證言等。
二、我司擁有一部分大齡員工,他們是公司的財富,但同時由于到達退休年齡而無法為其購買工傷保險,雖然已經購買了商業保險,但商業保險的賠付額度遠遠不足以抵消工傷所帶來的損失。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里面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當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受傷害員工《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工傷醫療待遇、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傷待遇、護理費、因公致殘致死職工的工傷待遇等。
三、我司出現過一部分員工因曠工而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從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如果以后發生勞動糾紛,公司應以法律事實需要的證據予以印證。首先,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收集并保存證明勞動關系發展,變化的實時證據,例如:工資單,用以證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變更的書面變更,用以證明企業規章制度進行公示的會議記錄、員工閱讀簽字,用以證明決定通知等文件送達勞動者的寄送簽收回執等。其次,在作出處理、決定前,公司應當收集可以證明處理事件真實的資料、證明,以防出現勞動爭議中的被動局面。
四、我司現在非編員工已經全部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他們的勞動合同簽訂后沒有發還給個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安保部保安入職的時候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新《勞動合同法》提出“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十二
本學期,我學習了《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1月1日實施,通過本學期的學習,我對勞動法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
在學習之前,我對勞動法完全不了解,學習之后,覺得對我以后的工作與學習有非常大的幫助。《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對于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體現了新時期新階段的鮮明特點。
首先,《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勞動者個人權利的維護。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逐步提高。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這顯示出了勞動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勞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法為我們指明了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并不僅僅是只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取得雙方的收益。
其次,在用人單位方面,作為社會的一員,用人單位不能一味追求盈利。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勞動者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才能更好的為單位工作,創造績效。從勞動法的制定也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
勞動法的頒布,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提高經營者素質和管理水平,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堅持勞動合作制度,擴大就業,縮小差距,實現共同富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建設和諧社會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做出了巨大貢獻!
最后,我感覺到,我國的勞動合同更加的具體、規范化。這充分的保障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學習了這么多知識,對以后我走向社會進行工作有深刻的影響。并且,我也會好好的運用我所學會的知識,在以后的崗位上努力奮斗!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十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勞動法在完成勞動人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穩定勞動關系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勞動法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確認了勞動者所應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如勞動權、勞動報酬權、勞動保護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民主管理權等,并為這些權利的實現提供了切實的物質保障。勞動法對婦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勞動者的權益保護規定了特別的措施。通過最低工資制、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等規定,為勞動者的生產和生活提供了最低保障。勞動法為廣大勞動者的權益提供了保障。
一、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2008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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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十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勞動法作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體系,對于每個勞動者來說都具有重要意義。而我在閱讀勞動法的過程中,發現了其中的一些重要內容和原則,也產生了一些深刻的感悟。本文主要將分享我的讀勞動法的心得體會,以期引起大家對勞動法的重視,并且提醒每個勞動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段:勞動法平等原則的重要性(250字)。
勞動法中的平等原則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基石之一。在閱讀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平等對于就業、工資和晉升機會的影響。勞動法的平等原則要求雇主不因種族、性別、宗教、殘疾等原因進行歧視。這對于促進社會公平和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至關重要。我曾親眼目睹一位女性同事因為性別歧視而被迫離職,她的遭遇讓我深感必須對抗所有形式的歧視,并且提醒自己要時刻保持警覺,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段:勞動法合同的重要性(250字)。
勞動合同是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的一種約定,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閱讀勞動法的過程中,我了解到合同對于勞動關系的穩定和保障具有重要意義。正是合同的存在,使得雇主不能隨意解雇勞動者,也讓勞動者在勞動條件發生變化時有權要求適當的調整。我曾經被一家雇主解雇,但由于簽訂了合同,我能夠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合同的存在讓勞動關系更公平、更有序,我們作為勞動者應該時刻關注和維護自己的勞動合同。
第四段: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安全與健康(250字)。
勞動法中關于安全與健康的規定,使我認識到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和身體安全是國家的重要任務。閱讀勞動法讓我更加了解了工作場所安全和衛生的基本要求,同時也認識到每個勞動者都有權利保護自己。在我所在的工作單位,曾有一次因為安全措施不到位發生事故,一名同事嚴重受傷。這次事故深深地警示我,安全無小事,我們不僅要依靠雇主提供的安全措施,還要注重自身的安全意識,積極維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第五段:個人責任與共同關注(300字)。
在了解勞動法的過程中,我逐漸意識到勞動者不僅僅是法律的受益者,更是法律執行的參與者。每個勞動者都應當保持對勞動法的敏感度,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義務,并且勇于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我也希望更多的人關注勞動法,認識到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重視公平和正義。政府和雇主應該加強對勞動法的宣傳和培訓,以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并為勞動法的執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總結(100字)。
通過讀勞動法,我對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也認識到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作為勞動者,我們應該時刻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保持警覺,并勇于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我們也應該共同關注勞動法執行的問題,呼吁政府和雇主加強對勞動法的宣傳和執行,共同維護一個公正、和諧的勞動關系。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十五
勞動法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法律體系,它為勞動者提供了法律保護與支持。勞動法的出現意味著社會進步,它的制定與完善使勞動者能夠享有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與合理合法的待遇。通過學習勞動法,我們能夠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義務,提高法律素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要素。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保護原則、禁止違法原則等。平等原則要求雇主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中平等協商,保障雙方的權益;合同自由原則則要求勞動者根據自身的意愿選擇勞動崗位,并簽訂合同;保護原則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公平工資、休假、工傷等權益;禁止違法原則規定了勞動法所不允許的違法行為。
在學習勞動法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這些原則對于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至關重要。平等和自由的簽訂合同能夠在雇傭雙方之間建立起互信與和諧的關系,有效避免了一些勞動爭議的發生。保護原則的貫徹落實,能夠讓勞動者享有公平待遇,有效地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禁止違法原則的強調,讓雇傭雙方明確了法律的底線,明確了違法行為的嚴重后果。這些原則共同構建了一個公平、合理、穩定的勞動關系體系。
三、勞動法的實際應用。
勞動法不僅僅是一部理論性的法律條文,更是在實踐中得以落實并且發揮作用的。而作為勞動者,在工作生活中,我們要善于運用勞動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我們要明確權益,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只有深刻理解勞動法賦予我們的權益,才能做到明辨是非,知曉何為違法行為。
其次,我們要善于維權,學會合法維權的方法。當我們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可以選擇行使法律賦予我們的維權渠道,如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的調解與仲裁等。
最后,我們要正確看待合同,確保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是雇傭雙方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它對于我們來說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四、勞動法對于雇主的作用和責任。
勞動法不僅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也規定了雇主的義務和責任。作為雇主,應當了解并遵守勞動法,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首先,雇主應當確保勞動者的基本權益。這包括按時支付工資、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等。
其次,雇主要明確勞動合同中雇傭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維護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最后,雇主要制定與執行合法的工作規章制度,明確勞動職責和交接。
五、勞動法的挑戰與完善。
盡管勞動法在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戰。部分企業對于勞動法的執行不力或者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勞動法還需要更全面、細致的完善。
近年來,勞動法也在逐步完善之中,不斷調整和修改以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借助于互聯網的發展,我們更加便捷地獲取到了有關勞動法的信息。對于勞動者來說,我們要通過學習、了解和運用勞動法,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雇主來說,要自覺遵守勞動法,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關心關愛員工。通過共同努力,我們可以建立更加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十六
勞動法是一門重要的法律學科,對于我們普通人而言,它關系到我們的勞動生活,對我們的生活有著深遠的影響。因此,自學勞動法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同選擇。在經過自學勞動法之后,我深刻地體會到了勞動法在我們生活中的重要性。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的自學心得體會,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二、自學勞動法的意義。
自學勞動法一方面可以增加我們對勞動法的了解,從而提高我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和意識。另一方面,自學勞動法也能夠提高我們的法律素養,使我們更好地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從而避免法律糾紛,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幸福感。
三、自學方法與技巧。
在自學勞動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高學習效果:首先,我們要針對性地選擇教材和資料。其次,我們要學會運用工具,如電子詞典、電腦等。第三,我們要注重實踐,不斷學以致用,將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最后,我們還應該相互交流,分享自己的心得和體會,促進自身的不斷進步。
四、學習中的收獲。
自學勞動法不僅讓我對法律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同時也讓我明白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在工作中,只有懂得勞動法,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與雇主發生矛盾和沖突。通過學習勞動法,我懂得了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減少了與他人之間的糾紛和矛盾。
五、總結。
通過自學勞動法,我不僅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養和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同時也讓我更好地了解了社會和法律,為我未來的發展提供了更堅實的基礎。因此,自學勞動法不僅是一種自我提升的方式,同時也是一種建設一個和諧社會的方式。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十七
為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新《勞動法》的內容,按照學習計劃,我們后勤中心于20xx年4月17日在一樓會議室召開了全體職工大會,會議上大家認真學習了新《勞動法》。下面我談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我們每個勞動者每天都在通過自己的勞動來為社會、為自己創造著財富,國家為了給我們這些勞動者提供正當的保護而特別的頒布了新《勞動法-》,這是黨和社會主義社會對普通勞動者的特別關懷,我們應當倍感珍惜。因此我們應認真的學習新《勞動法》,通過學習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首先國家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充分的說明了國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勞動者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并且間接的保障了偉大的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
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什么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這一切說明國家提倡和鼓勵廣大的勞動者投身于不斷的革新和發明的思想,眾人拾柴火焰高,當充分發揮出廣大勞動者的聰明才智時,我們的中華民族才會屹立于不敗之林,同樣,這也是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創造自身價值,展示自己聰明才智的機會。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后,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從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制定的細致、人性,中華的騰飛指日可待。
在我校舉辦的“提升責任意識、實施素質工程”系列活動中,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的八大亮點,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如下是我學習的勞動合同法的幾點體會: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加大對試用期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其次,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后,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附: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三:用工不簽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十八
在當代社會中,勞動法作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規定,對于每一個人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近日,我有幸讀到了勞動法這本法條嚴謹的法律專著。通過閱讀,我受益匪淺,對于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對于社會的正義與公平有了更為清晰的認知,下面將結合自己的學習體會,就讀勞動法這本書進行一些心得體會的分享。
首先,讀勞動法讓我更加明白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對于社會的意義。勞動法作為一個法律規范,其主要目的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閱讀的過程中,我了解到勞動法規定了工作時間、工資、休假和解雇等諸多方面的規定,這些規定的存在和實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使勞動者能夠在一個公平、和諧的勞動環境中工作。而對于社會而言,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保護,將有利于增強整個社會的穩定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
其次,讀勞動法讓我認識到勞動法的重要性與適用性。勞動法作為一部具有強制力的法律,適用范圍非常廣泛,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勞動者。而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人,只有遵守勞動法的規定,才能夠保證自己的權益得到合理的維護。同時,勞動法的適用還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論是大公司的高管還是小作坊的工人,都享有同等的權益保護,這種平等對待的價值觀在社會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再次,讀勞動法讓我看到了勞動法的局限性與改進空間。盡管勞動法的制定和實施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但現實中依然存在一些現象,如加班過量、工資低于法定最低工資線、權益難以有效維護等。這使得我不禁思考,勞動法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處,導致一些勞動者的權益無法真正得到保護。因此,我認為勞動法在未來的發展中,需要進一步深化與完善,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確保勞動法的執行成為實際上的工作現場的真正經營活動。
最后,讀勞動法讓我明白了作為一名勞動者需要具備的一些基本知識和技能。勞動法的學習告訴我,在面對勞動糾紛時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了解勞動法中的一些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讀勞動法還讓我了解到一些有效的維權方式,如尋求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這些知識可以為我以后的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導,使我在工作中更加自信、從容。
總之,讀勞動法是一次對法治社會基石的認識和感悟,通過對勞動法的學習,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對于社會的重要性,認識到了勞動法的重要性與適用性以及其存在的局限性與改進空間。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將堅守法律底線,自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積極參與到勞動法的宣傳和推廣中,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做出自己的貢獻。
勞動法的體會范文(19篇)篇十九
近日,我在長沙參加了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主辦的為期一周的新《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培訓班。我是帶著問題去參加培訓,感到獲益匪淺,現將我的培訓心得匯報如下:。
《勞動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醫院等組織。未畢業的學生不是勞動者,應簽訂實習協議。返聘人員不用簽勞動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構成工傷事故,但得交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變化在于勞動合同法提高了工會在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業平等地位。
(八)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合同法》違約金只有第二十二條培訓費用和第二十三條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支付違約金。
現行法律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新法規定用人單位與新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一個月內的,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滿一年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相關規定原來也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預約解除的條款是: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隨意解除的條款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新增)。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新增)。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一、勞動關系的確認。在20xx年3月前,我司非編勞動人員即沒有按照勞動法購買社保醫保,而且勞動合同是不規范的,雖然現在已經規范,但是依舊存在歷史問題,容易被翻舊賬。而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于1998年頒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證言等。
二、我司擁有一部分大齡員工,他們是公司的財富,但同時由于到達退休年齡而無法為其購買工傷保險,雖然已經購買了商業保險,但商業保險的賠付額度遠遠不足以抵消工傷所帶來的損失。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里面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當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受傷害員工《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工傷醫療待遇、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傷待遇、護理費、因公致殘致死職工的工傷待遇等。
三、我司出現過一部分員工因曠工而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從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如果以后發生勞動糾紛,公司應以法律事實需要的證據予以印證。首先,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收集并保存證明勞動關系發展,變化的實時證據,例如:工資單,用以證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變更的書面變更,用以證明企業規章制度進行公示的會議記錄、員工閱讀簽字,用以證明決定通知等文件送達勞動者的寄送簽收回執等。其次,在作出處理、決定前,公司應當收集可以證明處理事件真實的資料、證明,以防出現勞動爭議中的被動局面。
四、我司現在非編員工已經全部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他們的勞動合同簽訂后沒有發還給個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安保部保安入職的時候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新《勞動合同法》提出“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